财税问答:税法中个人所得税法劳务报酬酬所得的“同一项目”是指什么

问: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确定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原则是什么?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号)规定:&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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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奖活动中获奖如何缴纳个税
& & 【问题】
  在大型超市组织的购物抽奖活动中获奖,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因此,在大型超市组织的购物抽奖活动中获奖,应按“偶然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 & 转租房屋取得的收入缴个税吗
& & 【问题】
  李先生以年租金2万元的价格租了一套房屋,装修花费2000元。最近,李先生又以年租金3万元的价格将房屋转租给他人。请问,李先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应该缴纳多少?&&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可以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调整了扣除的次序: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3、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4、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因此,李先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1-20%)×10%=640(元)。&&
& & 个税自行申报各所得项目如何计算
& & 【问题】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时各个所得项目的年所得如何计算?
  【解答】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将“年所得”界定为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须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11项应税所得的合计数额,同时明确了各个所得项目年所得的具体计算方法:
  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月20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2800元)的收入额计算。也就是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各种所得(单位所发的工资单内外的所得),剔除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以及“三费一金”以后的余额。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应纳税所得额。即: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比照上述方法计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每月不超过800元)的收入额。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指不减除任何费用的收入额。
& & 可以用哪些方式进行个税自行申报
& & 【问题】
  可以用哪些方式进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解答】
  纳税人申报主要采用窗口申报、网络申报和邮寄申报方式。
  (1)窗口申报方式:由纳税人直接到主管区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办理,也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或者由用人单位代为报送纳税人填写签名的《纳税申报表》。
  (2)网络申报方式:由纳税人自行登录税局“年所得12万以上个人自行申报系统”办理。对已通过扣缴单位开通网络申报、取得申报密码的纳税人,在登录系统补录个人信息、修改申报密码后进行申报;对未开通网络申报的纳税人,在登录系统登记个人信息、确认申报密码后进行申报。网络申报的《纳税申报表》“应补税额”、“应退税额”大于零的,纳税人应在申报期内持本人身份证照到主管区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清缴税款或申办退税。
  (3)邮寄申报方式:由纳税人采取挂号信函形式,将填好的《纳税申报表》寄给主管区局。信封正面左下方须注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字样。主管区局以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邮寄申报的《纳税申报表》“应补税额”、“应退税额”大于零的,纳税人应在申报期内持本人身份证照到主管区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清缴税款或申办退税。
  纳税申报表既可以从地方税务局网站下载,也可以直接到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免费领取。
& & 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税申报地如何规定
& & 【问题】
  我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 户籍所在地与工作所在地不在一个地方。请问,我该向哪里的税务局申报?
  【解答】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规定如下: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申报。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因此,您应向您工作所在地的地税局进行申报。
& & 个税自行申报时需要填报哪些信息
& & 【问题】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纳税申报时需要填报哪些信息?
  【解答】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时,一般只需填写个人的相关基础信息、各项所得的年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扣税额、减免税额、应补税额、应退税额。
  其中,个人的相关基础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任职受雇单位及行业、职务、职业、境内有效联系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如果是外籍人员,还需填报国籍、在华天数等信息。
& & 个税自行申报时需要报送哪些资料
& & 【问题】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应在什么时候自行申报?申报时都要报送哪些资料?
  【解答】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例如,2009年度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应该在日至3月31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申报时须报送以下资料:
  (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2)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中国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华侨和外籍人员的护照、港澳台同胞的回乡证、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人身份证件等)复印件。
& & 月薪800的实习生是否缴个人所得税
& & 【问题】
  我是一个刚从职业学校毕业被分到上海打工,我现在所在的公司说实习生要交个人所的税。只要我们实习生每月的工资超过800元就要交个人所得税,想请问一下税法对此是怎么规定的?
  【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两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20号)规定,“自日起施行”是指从日(含)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果您与公司存在雇用关系那么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如果您与公司没有雇用关系那么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800元。
员工报销的生育医疗费是否需要扣个税
& & 【问题】
  因员工缴纳的生育保险不足1年,保险机构不予支付,只能由我单位负担生育医疗费,我单位在支付员工生育医疗费时,是否需要代扣个税?&&
  【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目前可以享受免个税的生育医疗应仅限于上述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所支出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保险类。& &
  因而,对于贵企业为该员工支付的生育医疗费,不属于财税[2008]8号文所规定的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应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薪金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由贵公司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 & B股分红个税如何代扣代缴
& & 【问题】
  我公司为B股上市公司,请问,B股分红个税由我公司还是证券交易所代扣代缴?&&
  【解答】
  B股分红代扣代缴个税分两种情况:
  一种是,如果是分红给外籍个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45号)的规定,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一种是,如果是分红给中国居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的规定:自日起,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号)进一步明确:财税〔号文件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个人从证券公司股东账户取得的利息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其开立股东账户的证券公司代扣代缴,征管工作由地税局负责。
& & 经营期不足一年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计算
& & 【问题】
  公司成立不足一年,年终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个税扣缴,全年情况下除以12个月,不足12个月是否除以相应的营业时间?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照文件第2条规定方法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即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按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扣税。
& & 如何判定外籍在华人员纳税义务
& & 由于外籍在华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比较复杂,因此,不少人碰到此类问题时觉得难以准确处理。实际上,外籍在华人员的个税问题,只要把握住其政策要点,实际计算起来并不困难。&&
  关于外籍在华人员工资、薪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多个文件,其中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无住所个人计算所得税适用公式的批复》(国税函〔号)等。上述文件的层进式解释、补充、修订和完善,使得外籍在华人员个人所得税缴纳规定纷繁复杂,不易掌握。&&
  梳理上述文件规定,笔者认为,外籍在华人员的个税计算只要把握两个要素即可:一是纳税义务的判定,二是居住天数及月工作天数的计算。&&
  四项标准判定纳税义务&&
  关于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的纳税义务的判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进行了详细规定,主要有以下四个标准:&&
  (一)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前述个人应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
  (二)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1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属于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外,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实施条例第三条所说临时离境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
  (四)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准确计算两个“天数”&&
  外籍在华人员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取决于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和当月工作天数。因此,在具体处理中,应准确把握这两个天数的计算。&&
  居住天数的计算: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以便依照税法和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当月工作天数的计算: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在中国境内企业或机构中任职(包括兼职)、受雇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中任职并在境外履行该项职务或在境外营业场所中提供劳务的期间,包括该期间的公休假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进一步规定,对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号)第一条的规定计算其境内工作期间时,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除上述两个要素外,对外籍在华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来源的判定也是需要把握的。因为按照规定,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为外籍人员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即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明确了所得来源后,再结合上述两个要素的相关规定判定其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员工听课得补贴并入工薪缴个税
& & 【问题】
  我单位内部员工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课,因授课次数多课时较长,按公司规定发放了听课培训补贴,请问,内部员工的这部分收入是按劳务所得缴税,还是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中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这些人是劳务公司派入我公司工作的员工,又该如何缴纳?&&
  【解答】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因此,贵企业为内部员工进行授课所发放的听课培训补贴应按工资、薪金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果这些人是劳务公司派入贵企业工作的员工,则通常情况下,与这些人签订劳动合同的应为劳务公司,而这些人员为企业提供的劳务实质上属于劳务公司为贵企业提供的劳务,由劳务公司再将工资支付给这些人员。在这种劳务关系中,贵企业不直接向这些人员支付工资或者劳务费,因此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问题。
& & 为员工支付体检费应代扣个税
& & 【问题】
  为保障员工身心健康,不少单位都会在年初组织员工进行身体健康检查。那么,为员工支付的体检费,是否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解答】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同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企业应按照支付给体检机构的相应费用标准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 年底一次性提成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 & 【问题】&&
  我在的公司是底薪加提成,底薪扣除保险后是1000,提成一直未发,如果老板在年底一次性发提成的话,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分摊到之前的月份上吗?如果分摊的话每个月2000块钱都不到。&&
  【解答】&&
  根据《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一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四、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提成,不能将其分摊到之前各月份,应按国税发[2005]9号第二条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优惠购房的差价收益怎样缴个税
& & 问:某单位建造了一幢住宅楼,建造成本每平方米3000元,对本单位职工销售价为2500元,对外销售价为3500元。购买这套楼房取得的差价收益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的差价收益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要弄清楚所出售的房屋是否符合公有住房房改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规定,一、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二、除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差额。三、对职工取得的上述应税所得,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先将全部所得数额除以12,按其商数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根据全部所得数额、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税。&&
  该单位所建造的住宅楼既有对内销售价格又有对外销售价格,显然不是公有住房,而是商品房,依据上述第二条规定,职工购买本单位的楼房所取得的低于3000元建造成本的差价收益,不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上述第二条“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比照上述第三条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 “独董”与“兼职董事”个税缴法一样吗
& &  问:其公司董事人员分为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兼职董事)。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支付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的规定,公司支付独立董事的津贴为人民币2.5万元/人/年(含税),支付非独立董事的津贴为人民币1万元/人/年(含税),这两者在个税扣缴申报中应税项目有无区分?&&
  答:关于董事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应分别以下两种情形处理。&&
  独立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号)规定,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对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明确规定,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此规定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非独立董事费应与工资合并纳税。对于上市公司董事(长)同时担任企业直接管理职务,或者名义上不担任企业的直接管理职务,但实际上从事企业日常管理工作的,应判定其在该企业具有董事(长)和雇员的双重身份,根据国税发〔号文件的规定,对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在纳税申报中,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 & 无偿受赠房产出售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 & 【问题】
  我刚出售了一套房产是父母无偿赠送的。现在申报缴纳个税是按照核定征收还是查实征收,应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规定,个人转让的属于该文件第一条规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情形的,个人在转让时如能完整、准确地提供转让房屋的成本和费用凭据的,按照转让收入扣除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和转让、受赠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乘以20%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不能提供成本费用凭据的,转让住宅按照转让收入乘以1%的附征率计算个人所得税,转让非住宅按照转让收入乘以2%的附征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 & 退保和担保取得报酬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 & 问:保险退保和担保取得报酬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文件的规定:&&
  (一) 关于单位为个人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保后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医疗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二) 关于个人提供担保取得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 & 接受无偿赠与的股权所得应缴个税
& & 问:某公司股东将他所持有的部分公司股权无偿赠送给他人。请问,受赠人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号)第四条规定,对于继承、遗产处分、直系亲属之间无偿赠予股权的情况,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其他情形的自然人股东将股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股权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因此,上述受赠人与赠与人之间如果不存在直系亲属关系,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 & 既有双薪又有分红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 & 问:如果年底既有双薪又有分红,且不在同一月份发放,比如10月发放了分红,12月又发放了双薪,具体应该如何纳税?&&
  答:分红是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单独按次计税的,不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已取消年底双薪的单独计税办法,个人取得年底双薪,应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计税。&&
年终奖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 & 【问题】
  个人取得的年终奖金,应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
  个人取得年终奖金应单独按照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按照以下办法计算应缴税额:&&
  先将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按照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当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以后的余额,按照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在一个纳税年度以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年终双薪合并到发放当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离退休人员取得的过节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离退休工资以外的奖金补贴征税问题的批复》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即离退休人员当月从原任职单位取得各项生活补贴、奖金、实物等,在减除费用扣除额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 & 节假日加班工资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 & 【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那么,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点所取得的加班工资是否需要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这里的工资、薪金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可享受免纳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所谓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做了进一步细化,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也就是说,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点所取得的加班工资,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应并入工资、薪金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 & 兼职、专职监事缴纳个税有何不同
& & 【问题】
  不久前,我接到公司董事会通知,被聘任为公司监事。由于我还在公司任职,因此我既可以选择在保留原职务的同时兼任监事,也可以选择放弃原职务只受聘担当监事一职。请问,二者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方面有什么区别?&&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 & 平价转让股权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 & 【问题】
  自然人股东平价转让股权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
  【解答】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股权转让需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股权转让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 & 转让私人藏画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 & 【问题】
   个人将私人藏画转让给博物馆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
  个人画作或个人藏画转让给博物馆取得的转让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方法是,以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 & 纳税人能否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 & 【问题】
  我是某单位的职工,单位按月将我的工资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请问,我是否可以到地税局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
  【解答】
  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因此,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是法定的凭证。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权益的具体措施。凡扣缴义务人实行了代扣代缴明细申报的,纳税人可以到地税局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5]8号)规定,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要求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和有关扣缴税款的凭证,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开具其相应期间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完税证明。&&
& & 关于申请退还代扣代缴个税手续费有何规定
& & 【问题】
  我单位于2005年6月成立,一直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请问,现在能否申请支付自2005年7月至今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手续费?& &
  【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号)第二条第一项关于“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第六条第四项关于手续费支付管理规定,因“三代”单位和个人自己的原因,3年不到税务机关领取“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税务机关将停止支付手续费。因此,上述单位只能申请退还自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比例为税款的2%。&&
个人收取还款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 & 【问题】
  我于2008年9月和10月各借一笔资金给某国有公司用于经营,口头约定年利率为15%,未提所得税由借款人交纳。近日该公司从银行贷款还给我,说要扣20%个人所得税。我认为,借款时并未说要我交所得税,要交,也得由公司交。假设由我交,是否应该扣除法定贷款或存款利率所得部分,超过部分才交税?&&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您将资金借与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税款由支付利息的企业代扣代缴。且该项所得没有任何扣除项目,以收入全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 无法提供原值的二手房如何缴纳个税
& & 【问题】
  购买二手房过程中,不知道房屋原值情况下,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 & 取得稿费的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 & 【问题】
  取得稿费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中,稿酬所得,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 & 自然人股东平价转让股权是否缴个税
& & 【问题】
  自然人股东平价转让股权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股权转让需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股权转让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 & 企业为职工补缴公积金如何计缴个税
& & 【问题】
  某企业2009年底为职工补缴1月至12月份的公积金,是否可以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超过比例部分是否也可以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
  【解答】
  企业为员工补缴当年的住房公积金,需分摊到以前各月份,重新计算各月份个人所得税,对于多缴纳的税款,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文件的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个人应负担的公积金比例,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 & 兑现的绩效工资是否合并计缴个税
& & 【问题】
  自日起,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根据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实施绩效工资。其中绩效工资总量的70%作为基础性部分,一般按月发放;绩效工资总量的30%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一般按学期或者学年发放。请问,对于即将或已经兑现的绩效工资中的奖励性工资是否属于补发工资,是否应还原到相应月份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
  首先应予明确的是,上述兑现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属于补发工资,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按全年一次性奖励进行个税处理。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而这里的绩效工资是指事业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额内,自主决定分配的、体现工作人员实绩和贡献的工资。因此,对于义务教育学校按学期或学年考核后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不能与上述基础性工资部分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 & 外籍人员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缴纳个税
& & 【问题】&&
  外籍人员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外籍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只限于两种情况:一是对外籍人员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二是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人员,从发现该B股或者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外籍个人因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来自中国境内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外籍个人或者其委托扣缴义务人、代理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号)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可按税收协定约定的优惠税率执行。&&
& & 公司给员工的困难补助是否缴纳个税
& & 【问题】
  我公司发给已故员工家庭的困难补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一条规定,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贵公司发给已故员工家庭的困难补助,属于临时性的生活困难补助,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
& & 退休人员取得补贴如何缴个人所得税
& & 【问题】
  我是一名退休工人。今年2月,我除了按规定取得的2500元退休金外,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了1000元的退休职工旅游津贴。请问,我应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号)文件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你按规定取得的2500元退休金,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从原任职单位取得了1000元的退休职工旅游津贴不属于免税的退休工资,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你本月取得的1000元退休职工旅游津贴小于2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所以你本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为0。
& & 外国人取得劳务报酬能扣除附加费用吗
& & 【问题】
  我是个外国人,在中国工作,我有一项劳务报酬所得,这个所得在计算个人得税时可以扣除附加费用2800元吗?&&
  【解答】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九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2800元。&&
  提示:根据文件规定,外籍人员只有工资薪金所得可以扣除附加费用,其他的所得均不可以。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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