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投诉小区业主不交物业费费会怎么处理

物业纠纷九成业主败诉 除了拒交物业费还能做什么?
  未来网北京7月21日电(记者 李盈盈)齐某将电动车锁好并停放在小区内,次日发现电动车被盗,结果小区监控录像损坏,警方也无法破案,于是齐某把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物业合同》,保管、看护业主私有车辆不在物业服务的范围之内,齐某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据法官介绍,在实际生活中,存在很多业主以物业公司服务不好,小区环境脏乱差等原因,拒交服务费,结果而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的案例。尽管很多业主的维权意识不断提高,但维权手段单一、法律知识缺乏、举证能力较差导致当前业主维权能力普遍较薄弱。
  很多业主往往认为遭遇物业纠纷时,只要不要物业费就可以了,其实则不然。一物业管理监督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交物业费是业主的义务。”
  “拒交物业费首先就没理了,还会成为业主败诉的原因之一。”一位长期关注相关权益的业界人士说道。
  哪些情况下的物业纠纷,会导致业主败诉?听听主审法官怎么说。
  物业服务标准不明确,业主举证不力
  北京市西城法院小额诉讼审判庭庭长杨淑云法官表示,对物业服务范围和标准的不同理解,会使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质量得出截然不同的评价。在这种情况下,业主方由于认知的偏差和证据保留能力的欠缺,往往出现证据不足而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
  有这样一个典型案例:车门被撬物品失窃 业主证据不足败诉。
  业主宋某认为自己小区的物业公司未尽职提供物业服务,导致自己的房屋漏雨没有得到修缮,小区监控也不到位,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导致自己的车门被撬、车内物品失窃,因此拒绝交纳物业费。
  法院通过审理认为,第一,房屋漏雨问题属于房屋质量问题,应当由房屋建设单位负责质量保证,与物业服务企业无关。第二,为证明物业服务不符合约定,宋某提供了反映小区现状的照片以及业主对物业服务的网评照片,但这些照片都是静态的、一时性的,不足以证明物业服务与合同约定标准差距明显,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第三,宋某声称自己车内物品被盗,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物业服务企业的安保工作不足以满足合同约定的标准,其意见不能获得法院支持。因此,法院判宋某败诉。
  对此,法官提示业主应当区分清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并注意保留证据,尽到举证责任。
  业主欠缺合同观念诉请超出约定
  实践中,因为在签订物业合同时业主在选择权较小,常处于被动地位,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和合同观念,业主对物业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物业公司的义务范围等问题常常认识不清,导致出现为物业公司设定合同外的其它义务的情况,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曾有一业主的电动车小区内乱停后被偷,诉讼请求超出了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被驳回。
  日晚上11时30分,西城区某小区业主齐某将电动车锁好并停放于住所某小区内,次日上午电动车发现被盗,立即报警。因小区监控录像设备损坏,无法提供监控录像。齐某认为,每年按时交纳的物业费包括管理费、小区公用设施维修费、保安费。然而物业管理中心收取管理费但并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某物业服务企业收取小区公用设施维修费却未对已损坏监控录像进行维修,未能为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提供线索,导致案件至今未侦破;保安人员也未尽到夜间巡逻之责任,未能对进出入小区车辆进行有效管理。
  审理法官根据双方签订的《物业合同》发现,保管、看护业主私有车辆不在物业服务的范围之内,且收取的物业费不包括车位费。齐某停放车辆时并未遵守小区内车辆停放安保相关规定,且被盗系因他人盗窃行为所致,齐某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按购置车辆价格的一半进行赔偿没有合同依据,因此,法院不予支持,驳回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田志鹏法官表示,发生物业纠纷时,业主维权手段单一,除了拒绝缴纳物业费外缺乏其他有效手段,特别缺乏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集体决策机制来制衡物业服务企业,也缺乏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有效合理的沟通渠道。
编辑:巩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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