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工伤申请报告应当支付哪些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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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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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期间用人单位应该怎样支付工伤人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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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员考试重点
劳务员知识要点 岗位知识与专业技能
1、从事建筑业劳动的务工人员,必须是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一下,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和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以上。
2、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必须具有安全资格证书。
3、队伍人数在百人以上的劳务分包企业,必须配备一名专职劳务员,不足百人的可配备兼职管理人员,劳务员必须持有岗位资格证书。
4、特种作业人员须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国家安监局颁发的《××工种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
5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6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7、《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简称“两法”)从日开始施行;“两法”对保障农民工的公平就业、参加职业培训等方面的权利给予了明确规定。 8、《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请求人民法院以国家审判权来保护其合法权益。当就业权收到侵犯时,劳动者享有的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有别于其他其他的劳动权利之诉讼须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
9、《劳动合同法》从用工管理、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权益保障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工资支付的形式、标准、周期、日期等主要内容。
10、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一年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
11、农民工就业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信息服务、培训服务、劳资关系服务、社会保障服务、生活服务、文化服务、创业服务、后方服务、发展服务。
侠义的农民工就业服务仅包括信息服务(或称职业介绍)与职业技能培训两个方面。
(2)农民工就业服务现状
(3)农民工就业服务的重要性
(4)相关法律法规视野下的农民工就业服务:1)《宪法》视眼下的农民工就业服务;2)《劳动法》……;3)
劳动合同法……;4)就业促进法……;5)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12、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对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问题的,劳动行政部门要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偿金。
13、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民事法律上的约定或者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其目的主要是恢复受害人的权利和补偿权利人的损失。民事责任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1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15、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16、工伤认定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依法作出劳
动者受伤是否属于工伤范围的决定的行政行为。
17、工伤保险是指国家或社会为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家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18、工伤认定的时效: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规范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19工伤认定的条件: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条件 ⑦工伤认定所需的材料 ⑧工伤认定的办理程序 ⑨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注意事项
20、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目的不同。工伤保险作为一种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企业必须参加。雇主责任险、人身意外险是商业保险,用人单位可以自愿选择参加。保险对象不同。工伤保险的实施对象是所有企业的各类职工,只要是属于工伤保险实施对象的企业有劳动关系的职工都是工伤保险的实施对象。工伤保险的被保险人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劳动关系。商业保险的实施对象是符合保险合同规定条件的任何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等价交换关系,双方根据保险合同产生权利与义务。实施方式不同。工伤保险属于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险制度,而商业保险的实施方式则是自愿的。 21、工伤保险的作用工伤保险是维护职工合法权利的重要手段。
参加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职工可以得到及时救治。医疗康复和必要的经济补偿。工伤保险是分散用人但闻风险,减工伤轻用人单位负担的重要措施。④工伤保险赔偿的几种特殊情况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丧失享有待遇条件的;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拒绝治疗的。⑤我国工伤保险的范围《工伤保险条例》⑥工伤认定申请提交材料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问题①劳动能力鉴定也可以叫做劳动鉴定。②提出劳动能力重新鉴定申请,除上述4项材料除外,还需当面提交以下材料:③因伤病申请提前退休而要求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需要提交ixia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哪些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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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哪些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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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为了促使用人单位重视并做好工伤预防工作,切实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主要赔偿责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同时,参保用人单位也要承担一定责任。本条规定了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因工伤发生的费用: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指的是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向其支付的工资福利。工伤职工因为工作原因而收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从公平性角度考虑,其暂停工作治疗工伤(通常为住院接受治疗,也可能准医嘱不需要住院但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期间,应当视同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继续按照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而暂停工作接受治疗之前的本人工资福利水平,向其发放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但是,有的工伤职工可能需要长时期停止工作接受治疗,为了将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福利的期间限定在适当的范围,《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停工留薪期制度,即工伤职工暂停工作接受治疗并保留原工资福利的期间。《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如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难以安排工作的五极至六级伤残职工按月享受伤残津贴。能够继续工作的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按月获得因劳动所得的工资福利。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指的是想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发放的伤残津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伟五级、六级伤残的,除了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之外,还应当保留其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是由于五级、六级伤残职工属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可能难以安排工作,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其发放伤残津贴,并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这里的伤残津贴从性质上看,属于对五级、六级伤残职工因难以安排工作而失去的工资的补偿,其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里的终止何解除应当是依法终止和解除,对于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终止或者解除,不得一般性的按照劳动合同法予以终止或者解除。由于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离开该用人单位后,再重新就业时可能遇到困难,因此,应当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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