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买茶叶怎么入账的车位怎么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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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停车位需付管理费 物业公司该给个解释
来源:包头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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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正翔国际居民区的业主,买房的同时还在小区里购买了地下停车位,原来都是免费停车的,今年开始收费,要求每月200元的管理费,而据我们所知,包头市最贵的车位管理费不高于150元每月,我们不知道这笔管理费包括什么。”3月18日,市民王先生向记者反映,对于该小区物业公司收取的车位管理费很不理解。
包头新闻网讯(记者
李春燕)“我们是正翔国际居民区的业主,买房的同时还在小区里购买了地下停车位,原来都是免费停车的,今年开始收费,要求每月200元的管理费,而据我们所知,包头市最贵的车位管理费不高于150元每月,我们不知道这笔管理费包括什么。”3月18日,市民王先生向记者反映,对于该小区物业公司收取的车位管理费很不理解。
当日,记者来到入住正翔国际住宅区的深圳滨海物业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分公司的负责人外出不在单位,需要再约时间。3月20日,记者在再次来到该公司,刘建平副总经理接受记者采访,就业主质疑的每月200元的车位管理费做出解释。“我们物业公司2011年8月入住该小区前,已经与开发商签订了合同,合同中除了房屋价格之外,还包括了物业公司的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以及购买停车位的价格和车位管理费,这些内容在业主的购房合同中都有说明。”刘建平告诉记者,该公司依法依规进行收费,按照市场调节价定标准是经过包头市相关政府部门审批的。因为相应的设施定价不同,因此收费标准也不同。
“我们的地下车库面积3万多平方米,包括844个车位,从2013年5月份投入使用到2015年2月底,所有的车主都是免费使用的,而这期间我们公司支付了176万元,包括车位的保养及相关设施的维护等。从今年3月1日开始,我们公司开始收费,要求每位购买停车位的业主支付每月200元的车位管理费。”刘建平告诉记者。
采访期间,刘建平给记者出示了一张《关于停车场收费的说明》,内容中显示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包头正翔国际地下停车位有偿使用协议书》之约定,业主购买车位使用权交纳使用费后需要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车位管理服务费。根据协议业主购买的只是车位的使用权,该买卖关系与开发商有关,而管理服务是与物业公司的关系。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停车管理费支出构成包括:停车场人工成本(保安、保洁、工程维修等)、停车场能耗(照明、消防泵水费、污水泵、电伴热设备运行费、停车场清洗水费等)、停车场设备管理(停车道闸系统、消防系统、排水系统、安防系统、通排风系统、监控系统、标识等系统的维护、维修及保养更换零件等)、停车场设施维护(地面维护修缮、污水井及其管道维护、照明灯具更换及维护等)、停车场清洁卫生(地面冲洗、垃圾清运、排污消杀、清洁物料耗材等)、停车设备投入(扫地机、洗地机、垃圾清运车、电瓶车、对讲机)、停车场公共责任险、法定税费。刘建平告诉记者,此说明已经向业主公示。
尽管停车管理费支出构成已经明示,但是收费标准及每月200元的组成业主并不知情,对此刘建平告诉记者,按照公司规定,收费标准会在一年内向业主公示。至于为何不再向业主收费前公示,刘建平表示这是公司要求,所有程序均按照公司规定办理。
对此,记者采访了包头市物业管理处,业务一科科长告诉记者,因为目前包头市并没有出台物业收费标准,因此大部分的物业公司均实行市场调节价。近期也有部分正翔国际的业主向物业管理处反映车位管理费收费高,目前物业管理处正在对双方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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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巨大的挑战摆在了张泽林面前。去深圳还是离开,这位“中海籍”老将如何抉择?私家车位被占你会怎么办?
 西安日报社
第06版:社区生活
  社长:夏泽民 总编辑:屈胜文    国内统一刊号 CN61-0002
私家车位被占你会怎么办?
&&有些人火气大,采取堵路、划车等过激行为&&其实拨打122或者求助物业,解决问题就挺快&&随着私家车的普及,住宅小区里的停车位也是一位难求,在一些小区,私家车位被“占领”的情况时有发生,面对自己的权益受损,不同性格的车主有不同的做法。有人会想尽办法把乱停车的车主揪出来,也有人会将计就计,将自己的车停在别人的车位上,更有偏激者会采取划车的报复方式,以牙还牙。当遇上私家车位被占的情况,究竟采取什么样的方法处理最有效?&&执著型
大声把“你”喊出来&&王女士住在东郊星光路上,小区里因为车多、车位少,每天都要上演“抢车位”。一天晚上9点多,王女士开车回家发现一辆小轿车四平八稳地停在她家的私家停车位上,无奈,她只能开着车在小区里转圈圈,可绕了两圈也没发现一个空位。此时,坐在后座的儿子着急了吵着要回家,王女士越想越火大,“我花钱买的车位,凭什么被人占用?”&&于是,王女士站在自己的车位前大喊起来, “陕Axxxx的车主下来挪一下车!”王女士接连喊了几声,引来附近邻居不满,但占车位的人一直没出来。后来,被逼无奈的王女士做出了“雷人”的举动,她回到车上有节奏地鸣起笛来,就这样 “嘀……嘀嘀……嘀嘀嘀……”的持续了两三分钟,尽管笛声在小区里回荡,但仍未见有人出来挪车,与此同时,邻居们也实在无法忍受,开窗大喊:“能不能别喊了,明天大家还要上班呢。 ”最终,王女士也没能把占了车位的车主“喊出来”,只好把自己的车停在小区外面。&&激进型
我没地儿停车你也别想走&&“就停了一会儿,没想到出不来了。”提起自家车被堵的事情,杨女士满脸委屈。前几天她开车到南郊电视塔附近的一个小区看望生病出院的亲戚。“小区没地方停车,看到有个地锁没立起来,就想着先停一下。”杨女士说:“从亲戚家出来,我的车后面横着一辆私家车,直接把出去的路堵上了。”没办法,她只好求助于小区保安。&&保安找到车主,车主却说:“她把我车位给占了,我就得停她车后面,让她出不去。”杨女士说,就这样,车主愣是半天没来,杨女士的车也半天没有开出去。&&“碰到外来车辆占领自家车位时,车主愤怒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如果采取堵路、拆轮、放气、划花对方车身等过激行为, ‘以牙还牙’只能泄一时之愤,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居民陈女士说。&&温婉型
拨122或求助物业&&家住千户村小区的赵女士车位也经常被占。“第一次车位被占,我在车上等了一个小时,也没见有人出来把车开走。”实在没办法了,赵女士想到给122打电话,没过几分钟就看到有人下来把车开走了。“开车的人看到我在等车位,连说‘对不起’。”后来,再有类似的事情,赵女士都会给122打电话,过不了几分钟,车位就会被腾出来。&&除了给122打电话,找物业也是明智的办法。&&“有一天回家发现车位被占,我就直接找物业。”住在开元小区霍女士说,物业的管理员发现没有车辆登记信息后,就让保安在附近的几栋楼逐户询问,没过几分钟就找到了车主。“这样,总比自己找省时间。”&&温馨提示&&临时停车 最好预留电话&&“拥有私家车位的业主暂不使用车位情况下,为短时间停车的外来车使用,对缓解停车位紧张有一定作用。”居民许先生说,外来车辆在占用别人的私家车位时,应留下联系方式,这样车位的车主回来后可以随时联系,避免矛盾发生。 &&如果,拥有私家车位的车主不想与人分享车位,也不想因为车位被占引发矛盾,可以在车位上安装地锁。但地锁不得私自安装,可到物业备案,得到申请后有物业统一安装或自行要求安装。&&本组稿件由记者龚伟芳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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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车位还得缴管理费” 这事怎么看
 编辑:冯丹丹
  买了车位,停车为啥还要交钱?最近,微博、论坛上有不少网友吐槽。有网友花几万甚至十几万元购买了小区停车位,可想停车还要缴纳一定金额的停车管理费,费用有的并不比路边停车场包月停车费便宜多少,甚至有网友所在小区的车位只能买20年使用权。
  买了车位还得缴纳停车管理费,这合理吗?20年使用期限到期后怎么办?如果期限内把房子卖了,还能在原来的车位停车吗?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走访了多个小区进行调查。
  支持者说
  停车场有人管理自然得缴费
  当然,对于收取停车管理费的做法,也有支持的声音。家住雅仕嘉园的高先生认为,购买了小区的停车位,平时停车场得有人管理,要不然停车场还不乱成一团,缴纳管理费也能理解,何况85元/月的管理费并不高,在自己能承受的范围内。
  家住富力津门湖的郭先生则告诉记者,在路边公众停车场停车,虽然有专人看管,但毕竟不确定因素比较多,发生磕碰的几率较高,而且车身容易脏。为了爱车的安全和清洁,还是认同花钱购买小区地下车库的车位。车库内平时会有保安巡逻还有保洁员做卫生,既然车主享受了这些服务,当然得缴纳管理费。
  保利玫瑰湾的刘女士也表示认同,“停车场管理挺严格的,还不定时有专人巡逻,在这里停车更放心。”小区停车场严格的管理得到了刘女士的认可,刘女士说,之前有车主将车停在了消防通道上,巡逻保安发现后,立即通知业主前来挪车,消除了安全隐患。同时停车场内的设施也比较齐全,看上去很规范,因此缴纳停车管理费自己能接受。刘女士认为既然停车位是单独售卖,那么就应该缴纳管理费,就像买了房子缴纳物业费一样。停车位和房子是两个主体,分别享受了服务,自然得单独收费。
  家住福盛花园的高先生告诉记者,如今小区内的车位普遍比较紧张。如果业主打算从小区内搬走,一般房子和车位都会打包出售。当然也有业主只卖房子不卖车位,车位用于出租。但基本不会有业主搬走后还在原来的小区留下一个车位空着不用。
  反对者说
  花钱买了车位凭嘛还收管理费
  搬了新家理应高兴才对,可家住雅仕嘉园的王女士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小区里各方面的条件还不错,就是这车位让王女士很闹心。本来王女士打算租赁小区地上车位,可物业却告知地上车位已经租赁一空,只能选择地下车位了。可是,地下车位只卖不租,售价近13万元。为了给爱车找个“家”,王女士打算咬牙买个车位,可又被告知买了车位还得每月交85元的管理费。“车位是我花钱买的,凭嘛多交85元的管理费?”王女士不解。
  和王女士有同样想法的车主并不少。家住富力津门湖的张先生认为,自己花了9.7万元购买地下车库的车位,每个月缴纳100元管理费实在有些过高了。张先生给记者算了一笔账,自己每年缴纳的停车管理费是1200元,而在小区外面路边公众停车场包月停车费为200元/月,一年下来2400元,虽然比在地下车库停车多花一倍的钱,可如果拿9.7万元购买理财,一年下来利息有近七千元。张先生还给记者另外一个算法,一个车位的面积4平方米左右,每个车位每月缴纳100元管理费,那么每平方米就要25元管理费,是房子物业费的10倍,车位管理费确实太贵了。
  家住保利玫瑰湾小区的邢女士告诉记者,小区车位只能购买20年的使用权,使用期限到了以后该怎么办。咨询物业,工作人员含糊不清。如果花十多万元买的车位只能用20年,这代价就太高了。同时,如果在20年使用期限内邢女士想卖掉房子,那么车位能不能继续使用,也没有得到明确的答复。“花钱买车位不说,还得每个月交管理费,钱交了,后续的事情谁也说不清,这钱花着心里没底。”邢女士说。
  物业办
  管理费不属于物业费
  〓〓记者联系了天津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停车管理费不属于物业费。目前,大部分地产开发商将车位出售后,委托所驻小区的物业对停车场进行管理。因此物业会收取相应的管理费,这和房屋的物业费是分开的。这部分停车管理费和公共区域内的停车占地费是两个部分。开发商售卖的车位,一般产权都归开发商自己所有。
  房管局
  开发商卖的是使用权
  河东区房管局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表示,开发商出售的车位,首先确认不是公共区域内的车位,此外还要看当时的规划,所出售部位是否规划为车位。如果最终确定所出售的车位属于开发商所有,那么开发商可以对车位进行出售或者出租。不过,在出售出租时,车主只享有车位的使用权。因为房管部门一般不会为车位颁发像房屋一样的产权证。
  物业停车管理费单独收取用于车场管理
  买了车位缴纳管理费,到底是为何呢?管理费交给谁呢?雅仕嘉园物业负责人表示,卖车位是开发商决定的,买卖协议也是车主和开发商签订,物业无权决定。但停车管理费确实是物业收取,收取的费用用于停车场的日常管理,照明、监控、通风、排水等设施维护都需要费用。85元/月的停车管理费并不高,只能基本维持设施的维护,人工巡逻和保洁还得物业公司搭钱。
  富力津门湖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业主向开发商购买车位时,会在协议里写明停车管理费用。管理费由开发商委托物业收取,并由物业管理停车场,收费标准都是在物价部门备案的。停车场内日常巡视、保洁等都是物业公司的人员在进行,当然要收取费用。这和房屋的物业费是分开的。
  对于停车管理费,阳光100、保利玫瑰湾、龙海公寓等小区的物业公司均给出了和上述情况类似的说法。至于小区停车位使用期限以及到期后如何处理,各物业公司均表示,这些问题只能咨询开发商,物业只是受开发商的委托管理停车场。
  律师买车位就是变相租赁
  天津市日N律师事务所刘婷律师表示,《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业主对机动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机动车辆保管合同。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停放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并公示。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执行。《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如果未计入公摊面积由开发商进行建设的地下车库,开发商可以通过附赠、出售或者出租的方式与业主约定。计入公摊面积的停车位物业公司出于管理义务收取费用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如果业主系购买方式获得的小区停车位,在出售房屋时应当随房屋一起出售,因业主将房屋转让后不再系小区业主,也无法享受车位使用权利。但实践中,并没有具体的部门来管理这些事情。
  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的钟秀峰律师认为,在房地产各种证件中,并没有“车位证”一说,开发商出售车位实际上无法从房管部门拿到正规的证件。因此购买车位时,开发商无法和车主签订类似房屋买卖合同那样的正规合同,大多数是一纸租赁协议。虽然名义上是业主购买了车位,其实就是变相的租赁。
  开发商车位只有使用权一般为70年
  〓〓记者咨询了雅仕嘉园售楼处,一名客户经理告诉记者,业主虽然购买了小区停车位,但只有70年的使用权,并不是像购买了房子一样属于个人私产,而且开发商和业主只能签订租赁协议。
  保利玫瑰湾销售中心工作人员表示,其实业主购买的车位是有70年的使用期限。只不过为了规避风险,业主购买车位后,开发商最初只和业主签订一份20年的车位使用协议。但20年期限到达后,开发商将会和业主再续签20年使用期限协议,直到70使用期限到达为止。至于中途业主卖掉房子而没有卖掉车位,还想继续使用车位的,要提前在物业公司备案,预留车库卡,只要正常进出车库业主就能使用车位。
  富力津门湖售楼处一名销售经理表示,除了地下人防工程外,小区地下车位产权属于开发商所有。卖给业主的车位也是70年的使用权。车位和房主必须是同一个人,如果中途房主将房子卖掉,那么车位也得易主,至于是以买卖还是租赁的形式,那么就由房主和购买房子的业主协商。由于小区的门禁卡和车库卡是配套的,一旦业主卖掉了房子没有了门禁卡,那么就无法再使用原来的车位了。
  采访中,各家地产商销售人员均表示,即使业主购买了车位,也只是购买了70年的使用权,并不是像购买房子一样成为个人私产。
原标题:“买车位还得缴管理费” 这事怎么看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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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车位税务处理探讨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车位,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车位属于人防设施; 另一种是地产公司拥有所有权,但是在销售时,只能出售使用权,因为根据建筑法相关规定,车位办不了房产证(包下地上或地下,各地有一定差异,现在有些省市可以办理房产证),第二种情况还包括超规划,不能办理产权。因此,不同形式的车位,在税务处理上,采取不同的核算方式。
一、属于地下人防工程车位税务处理
地下人防工程,是房地产开发公司经常碰到的一个项目,是房地产公司会计人员的一个重点和难点。
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民防空法》第十八条。)
对于开发公司来说,人防工程的支出是一种义务,带有强制性的特点。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同时,根据《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人防委字〔1984〕9号):“三、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一律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建。”
开发公司可以选择的只能是修建人防工程,还是缴纳异地建设费。根据《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号):“二、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当然了,如果要修建人防工程的,从节约成本的角度来说,开发公司尽量选择物资掩蔽的地下人防,尽量避免修建人员的地下人防。
在房屋测量和销售的时候,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明确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从中可以看出,人防工程是不包含在商品房的面积当中,当然是无法正常对外销售的。
目前,人防工程的所有权有一定的争议。通常,有三种意见:
1、国家所有:根据《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第二条:“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是国家的财产”,同时各地方也有相类似的规定,例如《大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人民防空工程使用人应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领人防工程使用证,按规定签订使用协议书。”在实际操作中。开发商在竣工后也需要将人防工程移交给当地的人防部门,当然大多数又签订了使用协议书,租了回来。
2、开发单位所有: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人防工程没有包含在商品房的面积当中,也就不归业主所有。投资者当然就是开发单位了。
3、业主全体所有: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
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同时,由于开发单位通常将人防工程的成本放在了整个销售项目的成本当中,相当于全体业主购买了人防工程的投资。同样根据《人民防空法》
第五条,应当属于业主所有。
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国家所有说占据主动。当时由于防空工程的特殊性,无论是开发单位和业主都不可能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因此倾向于国家所有,只不过是由开发单位回租使用而已。下面的相关税收都按照国家所有说来进行处理。
1、人防成本所得税扣除
对人防工程费用,房地产企业只有两种选择:自建或缴纳人防异地建设费,既然缴纳人防费就可以进入成本,那么自建的成本理应在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1)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报竣等工作都需要当地的人防部门进行监督,竣工后无偿移交给人防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无法单独核算,需要计算分摊人防工程的成本,汇总后并入到整个项目的公共配套设施中,在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2、出租时的营业税
人防工程移交后,通常开发单位提出申请,签订租赁合同并领取人防工程使用证后,会将人防工程回租过来。这时候进行适当改造,大都改造成地下车库,然后对外转租。因为所有权性国家,因些只能对外租赁处理,签定租赁合同,即使签订使用合同,也应视同租赁合同处理,大都是一次性交纳租赁款。
对于这部分租金的收入,不能按照销售不动产的税目来走,应按照租赁业的税目来走。理由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五、关于转租业务征税问题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也属于租赁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3号)“一、对具有明确租赁年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无论租赁年限为多少年,均不能将该租赁行为认定为转让不动产永久使用权,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的纳税时间,由于是一次性收款,根据《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五、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下同),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可以按照会计方面的规定,分期纳税。但由于所得税方面的要求,以及实务中的处理习惯,还是建议在收到与收款的时候,一次性缴纳营业税,以避免麻烦。 人防车位出租,在发票使用上应使用服务业发票,而不是不动产发票。
3、出租时的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租金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就是说在按照合同规定收到款项的时候一次性确认为收入。同时,将支付给人防部门的租金和改造的费用配比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第11号)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注意,按照合同总金额一次性交纳。合同未到期解除合同的,印花税不作调整。
日以前,根据《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一条:“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
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号),明确规定: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人防部分由地产公司自己使用,不应缴纳房产税,因为是地产公司从人防办承租的,当然人防不属于地产公司资产,在账上也没有体现。如果开发公司将人防部分对外转租,对于转租相关的房产税,目前国家没有统一明确的政策,各地对转租房产征税规定各有不同,大约有三种:
(1)、对于转租收入不征收房产税;
(2)、发生转租,由转租人按租金全额收入按综合税率缴房产税;
(3)、发生转租,由转租人按租金差额收入按12%缴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的相关规定,以及各地的主流做法,还是认为转租不应当缴纳房产税:
(1)、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开发公司既不是人防工程的所有人或承典人,也不存在产权未确定的情况,因此不是纳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2)、根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租房产的租金收入停止征收房产税的通知》(沪地税地〔1996〕42号)规定:“房产税属于财产类税,不同于流转税,根据规定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或代管人为纳税义务人。现对出租房产已由产权所有人或代管人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是否要再对承租人将租入房产进行转租按收取租金高于原支付租金的差额征收房产税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后,决定本市关于转租房产按其收取租金高于原支付租金的差额征收房产税的规定停止执行。”
(3)、《成都市地税局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若干问题的解答》(成地税发[1994]第8号)规定,对转租房屋的转租人,因产权不属转租人,对转租人所得的租金收入,不应再征房产税。
(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号第三条规定:关于转租房屋是否征收房产税问题:对转手出租房屋所取得的租金收入,不缴纳房产税。
因此,开发公司转租不应当缴纳房产税,但建议同当地的税务机构联系,进行确认。
6、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由于转租人防工程没有转让土地使用权,也没有转让建筑物的所有权,因此不涉及土地增值税。
二、拥有所有权的车位税务处理
对于由地产公司开发拥有所有权的车位,对外销售时不管是否能够办理产权,都应按销售进行处理,在发票使用上应开具不动产发票,在税种税率上跟销售住宅等开发产品一样处理。
以上是个人对车位税务处理的愚见,希望大家提出宝贵意见,共同谈讨。上述内容参考了网上相关资料。
一、地下车位应首先明确:由人防设施形成的车位,产权归人防部门,此部分成本应从总成本中扣除,分摊到销售或自用部分的开发成本中,做为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分摊出去,因此,在财务帐上不体现这一部分成本。如果将此销售出去,实为租赁业务,营业税税率是5%。但是,人防设施一般为地产公司从人防办租赁的,由于人防办属于免税部门,此项业务房产税上是否为转租行为?存在争议,各地尚未统一,转租行为,房产税是免税的,但问题是人防办是免税部门。
二、不论地下及地上车位如果能够办理产权的,与开发产品核算一致。通常情况下对于车位,有些地区只能对整个车位办理一个大产权,但是对于出售每一个车位不能办理产权(有的城市可以办理),如果是这种情况,整个车位大产权归地产公司,对外出售的是使用权,在财务上,这部分开发成本应做为固定资产核算,出售使用权时,适用的营业税税目及发票使用上难以确定,税率不存在问题。土地增值税不缴纳,因为出售的不是产权,房产税应从价计征。由于营业税税目不知如何确定,发票的使用上存在问题,如果开具的是资产类发票,购买方如果是企业将不能予以一次性费用化处理,同时由于没有产权,即使是分期费用性处理也存在障碍。
三、对于地面车位等不属于开发产品及产权不归地产公司的资产,面临的税务问题,是否应界定为租赁行为,实际上为让渡资产使用权而不是提供服务,个人认为认定租赁处理比较公允。当然帐外处理这样的问题将不会存在上述问题,特别是出售给个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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