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口在县里能交2017农村合作医疗缴费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_ _亲民安宜_宝应县安宜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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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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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关于调整宝应县新型
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委、办、局,县开发区:
根据省、市有关 2008 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今年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均筹资标准为 100 元,其中农民个人缴纳 25 元、镇级补助资金由 2 元增加到 3.5 元、县级以上补助资金由 35 元增加到 71.5 元。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现对宝应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进行调整,调整的主要内容为:
1.提高门诊结报比例和日限报金额。本镇定点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结报比例调整为 20% 。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日限报金额为 20 元,社区卫生服务站每人日限报金额为 10 元。
2.将镇外就诊门诊费用纳入结报范围。参合农民在本县其它乡镇卫生院(含民营医院)、城区定点医疗机构和县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的门诊费用可回本镇结报,结报比例为 10% ,每人日限报 20 元。
3.提高住院补偿比例。将原分段补偿比例上调 5 个百分点,即可报医药费用在301-3000 元补偿比例为40% ; 元补偿比例为 50% ;10000 元以上补偿比例为 60% 。本县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按以上比例计算,本县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按以上比例的 90% 计算,县外医疗机构就诊履行逐级转诊程序,按以上比例的 70% 计算,未逐级转诊的按以上比例的 50% 计算。
4.提高补偿封顶金额。一人一年内住院费用最高报销限额为6万元。门诊累计限额每人每年 300 元。
5.增加可报药品品种。由县合管办发文通知,增加到 1000 种左右。
6.实行二次补助。根据年度资金实际结存情况,对大病重病困难群众实行二次补助,努力使参保农民住院平均报销比例达40%、合作医疗资金使用率达90%以上。
7.规范结报监管。根据新农合基金财务制度新要求,从今年起,县合管办不再设立收入户,基金收入直接缴存财政专户。同时,县合管办为各镇开设统一专用帐户,确保新农合基金封闭运行和安全。镇级医疗机构结报总费用单次超过 5000 元,补偿时需报县合管办审核。
本调整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未涉及部分,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 OO 八年八月八日
主题词:合作医疗& 方案&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存。
宝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 年 8 月 8 日印发共印:50 份。&&&&&&&&&&&&&&&&&&&&&&&&&&&&&&&&& &&&&&&&&&&&&&&&&&&&
宝应县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知识宣传
1、哪些对象可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个人基金是多少?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2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hansi-font-family: 仿宋_GB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均筹资标准拟提高至120元,其中个人缴纳35元,省、市、县、镇各级财政补助85元。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能使农民获得哪些好处?
通过农民互助共济和政府的资助共同建立起基本医疗保障,概括地讲,就是让农民能看得上病,看得起病,看得好病。其好处之一是减少看病的经济风险:对参保农民个人来说,无病就是福,花钱保平安,即或是生病了,可以有报销,降低患病后的费用风险。好处之二是有病早治:现在许多农民有病不敢去医院,“小病拖,大病扛,重病弃医无指望”。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在制度保证下,有病就要及时看,不至于小病拖成大病,同时可以免费接受体检,建立健康档案,做到无病早防、有病早治,保护农村生产力,有利于发展经济。好处之三是增强农民的健康保护意识:现在农民烟酒和红白喜事方面消费很高,甚至宁愿给禽、畜、财产投保,也不知道给自己的健康投保,这一制度的建立,能增强农民的健康投资意识,树立健康第一的理念,同时也在全社会倡导“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社会美德。
4、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享有哪些权利?
(1)享有按规定报销门诊医药费用的权利;(2)享有按规定报销住院医药费用的权利;(3)享有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产妇住院分娩一次性定额补助的权利;(4)享有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收费标准和结报补偿等情况的监督、举报与投诉的权利;(5)享有接受免费健康检查和建立家庭健康档案的权利。
5、参合者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有哪些规定?报销费用如何计算?
参合农民携带新农合就诊卡在辖区内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时按20%比例报销医药费用,镇级医疗机构人均日限报20元,村级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均日限报10元;在本县其它卫生院(含民营医院)、城区定点医疗机构和县外二级(含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门诊医药费用报销10%,人均日限报20元。年人均累计限报300元。补偿费用应及时记载在新农合就诊卡上,未携带就诊卡的,医疗机构可拒绝补偿。
6、参合者住院医药费用报销如何计算?
住院医药费用报销是指参合人员患病住院期间,符合相关规定范围内的治疗费、药费、检验费、住院费等费用,按分段累进和最高限额封顶的原则进行补助。
补助起报点为住院可报费用总额300元以上,封顶线是每人每年累计最高补助6万元。补助比例为:扣除300元基数,301―3000元补助40%;3001―10000元补助50%;10000元以上补助60%,实行分段报销。
对在本县镇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按上述标准补助,本县县级医疗机构按上述标准90%补助;县外医疗机构符合逐级转诊规定的按上述标准70%补助,不符合逐级转诊规定的按上述标准50%补助;自行外出就医和县外二级以下(不含二级)医疗机构就诊的费用不予补助。2009年筹资增加部分将提高县内及基层医疗机构报销比例5-10个百分点。
7、参合者慢病门诊、产妇住院分娩报销有哪些规定?报销费用如何计算?
慢性疾病种类: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慢性肝病(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精神病、高血压三期、Ⅱ型糖尿病(有明显并发症)、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肺心病、支气管哮喘。在镇及以下医疗机构就诊按门诊报销,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门诊按住院报销(限于与十二种疾病治疗或检查相关的医药费)。
产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妇住院分娩,一次性补助200元。
8、参合者如何报销县内住院医药费用?
参合人员因病在县内可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需提供新农合就诊卡和个人身份证明),其费用由患者先行支付,出院时,个人或直系亲属填写合作医疗补助申请表和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住院发票、住院医药费明细表、出院记录等原始资料交辖区镇合管办专职人员审核,当场结报领取补偿费用。
9、参合者转诊、转院县外住院治疗的医药费报销有何规定?
参合人员应首诊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经县二级医院或专科医院诊治,因病情需要或条件所限,须转诊县外上级医院或专科医院诊治的,为履行转诊程序,按新农合县内补偿比例的70%计算。出院后由个人或直系亲属填写合作医疗申请表,同时提供住院医药费用明细表及收据、出院记录等原始资料和新农合就诊卡及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交所在地镇合管办办理报销登记手续,待审核通知领取报销费用。
10、参合者长期在外工作或短期外出急诊急救的住院医药费用如何报销?
凡参合人员因急诊、抢救而不能在本县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时,可就近选择医疗机构治疗,但在治疗3日内向当地镇合管办申报备案,可按县内报销比例的50%结报医药费用。长期在外人员就地住院诊治的医药费用,由村委会和打工地出具证明,按县内报销比例的50%报销费用。
11、参合农民如何投诉和监督?
对侵害合法权益或违反新农合规定的,可向所在镇合管办或县合管办投诉及举报。县合管办电话:0514―;县卫生局电话:0514―。经举报查实的违规补偿,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12、同时参加商业保险的参合者(含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住院医药费用如何补偿?
由商业保险机构或所在学校出具证明(在原单据和资料复印件上盖章),按规定回本镇合管办办理相关补偿手续。
&&&&&&&&&&& 宝应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编印
&&&&&&&&&&&&&&&&&&&&&&&&&&&&&&&&&&&&&&&&&&&&&&&&& 二○○八年十二月
宝政发[2005]21号
县政府关于印发《宝应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办、局,县开发区:
&&&&&&&&&&&&&&&&&&&&&&&&&&&&&&&&&& 二00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宝应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合作医疗),提高全县农村居民健康保障水平,根据《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作医疗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多方筹集资金、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合作医疗的基本原则是: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统一管理、统一筹资、统一补偿、专款专用、收支平衡。
第四条 合作医疗以县为单位进行管理。农民以户为单位参加合作医疗,履行缴费等义务后,享受规定的权利。
第五条 凡在本县范围内参加合作医疗的个人以及相关单位和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合作医疗由县政府组织领导,县成立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等工作。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业务管理和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县卫生局内。
第七条 各镇(开发区)相应成立合作医疗管委会及办公室,受县合作医疗管委会及其经办机构委托,负责本地合作医疗的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参加对象
第八条 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农村在籍居民均可参加县合作医疗。
非本县籍户口的外来常住人员可申请参加县合作医疗,但应按照各级财政人均补助标准与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两项合计数缴纳参加合作医疗资金。
第四章 基金筹集
第九条 县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第十条 县合作医疗基金以年度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筹集。
第十一条 农民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2元的标准,以户为单位,在每年3月底前,向镇(开发区)合管办一次性缴纳当年参加合作医疗的资金,可提前缴纳,但不得逾期补缴。经农民同意,镇(开发区)合管办可以在其当年报销医药费用时,扣缴该户次年参保资金。农民个人筹资部分纳入农村政策性收费方案。
第十二条 有条件的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地合作医疗予以适当扶持,用于增加合作医疗基金。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合作医疗,鼓励有条件的行政村对纯农业户口的个人筹资部分进行适当补助。
第十三条 在省、市财政对我县参加合作医疗农民每年予以补助
的基础上,县、镇财政予以配套补助,列入当年财政专项预算。
五保户和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参保费用,由镇、村负责解决。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十四条 经县合管会同意,县合管办选定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合作医疗基金收入户、支出户。
收入户用于缴存农民个人缴纳的合作医疗基金,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合作医疗的资助、捐赠等,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县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上缴所征收的基金。
支出户用于按规定支付农民的医疗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县财政设立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用于缴存收入户所征收的基金和省、市、县财政补助基金,并按计划每月向支出户拨转相应基金。
第十六条 合作医疗基金中农民个人缴费及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扶持资金,每年由县合管会委托镇人民政府收缴存入县合作医疗基金收入户,并定期转入县财政专户,各级财政资助资金,直接转入县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 合作医疗基金的支出由县合管办按月根据合作医疗工作进展情况,向县财政部门报送月度用款计划,县财政部门审定后应及时将批复金额拨付到县合管办的支出户,在全县范围内统筹补助使用。
第十八条 合作医疗基金严格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作它用。
第六章 基金使用与补助范围及标准
第十九条 合作医疗基金分为医疗补助基金、健康体检基金、风险储备基金及大病救助基金四部分。
医疗补助基金主要用于参保人员超出起报点以上,按规定比例进行报销的住院医疗补助。同时,对参保人员患有特种慢性疾病的门诊诊疗费用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妇住院分娩费用实行年度一次性定额补助。
健康体检基金主要用于对年内未享受医疗补助人员安排一次常规性体检费用。
风险储备基金主要用于医疗补助基金的财务透支和意外情况的应急处理。
大病救助基金主要对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生活的特困家庭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每年年初根据上年度合作医疗基金使用情况,确定大病救助的数额和标准。
医疗补助基金、健康体检基金及风险储备基金的结余部分纳入下年度使用。
第二十条 补助范围:详见《宝应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助范围》。
合作医疗不予补助的项目:(1)超出县合作医疗基金补助范围的诊疗项目、检验项目、药品等;(2)自购药品、滋补品及康复保健器械费用;(3)打架、酗酒、吸毒、车祸、自杀、违法犯罪或应由第三者承担的医药费用;(4)矫形、镶牙、整容、怀孕流产、堕胎及计划生育所需的一切费用;(5)未经镇合管办批准的转诊县外发生的医药费用。
第二十一条 住院补助标准:
(一)补助原则:参保人员符合规定应报的住院医药费用,按分段累进和最高限额封顶的原则实行补助。
(二)补助起付线:每人年内可报医药费用总额300元以上。
(三)补助封顶线:每人每年累计最高补助2万元。
(四)补助比例:
(1)医药费用补助:301-3000元补助30%,元补助40%,10001元以上补助50%。对在本县镇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执行上述补助标准;对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按上述标准的90%补助;对在县外医疗机构就诊的,按上述标准的75%补助。
首次就诊者补助不足100元的,按100元补助。
&(2)为鼓励传染病人及时、全程接受住院隔离治疗,甲、乙类传染病人的医疗费用在以上补助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个百分点。
(五)补助金的计算方法:参保人员当年第一次住院报销时,其可报医药费用总额减去300元基数,对超出部分进行分段,根据每段补助比例确定补助金额。参保人员当年第二次报销时,按累加金额确定分段档次,根据该段补助比例和本次可报医药费用,确定本次补助金额。第三次、第四次等依次类推。
第二十二条 特种对象诊疗费用实行一次性定额补助。
(一)慢性疾病:慢性疾病的确定和认定程序及费用补助办法由县合管办另行制定下发。补助的标准为:医药费用1000元以下的补助20%,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补助30%,最高封顶补助400元。
(二)产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妇住院分娩,一次性补助100元。
第二十三条 健康体检工作由镇(开发区)合管办组织,镇、村卫生机构实施。村卫生室主要负责为参保农民开展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等工作,每年年底镇(开发区)合管办根据对其考核情况,给予相应的工作费用。
第七章 补助程序
第二十四条 补助金发放的程序和方法
1、结报周期:每年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当年结算报销周期。& 2、报销程序:
(1)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试行即看即报制度,县、镇合管办与县内各定点医疗机构的电脑实施联网结算,参保者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出院结帐后到镇合管办领取补助金。
(2)在县外医疗机构就诊人员,持住院医药费用明细表及收据、出院记录等原始资料,交镇合管办审核后报批,并由镇合管办发放补助金。
(3)领取补助金时,必须携带户主身份证明、报销者身份证明及参保合同书。委托他人领取的,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领人身份证明。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在本县范围内可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诊,去县外就诊必须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由镇合管办征得县合管办同意后出具转诊证明。凡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而不能在本县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时,可就近选择医疗机构就诊治疗,但在治疗结束后必须及时补办转诊等相关手续,方可按规定结报医药费用。
长期在外人员就地住院诊治的医药费用,按上述原则办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合管办制定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择优选择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之签订合同,实行动态管理和年审制度。
第二十七条 县卫生部门对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严格执行合作医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规定和医疗服务规范,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降低成本。对违反合同的单位,第一次实行经济处罚并警告,第二次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县合管办设立投诉和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德医风等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县合管办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向社会公布上一季度合作医疗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镇合管办在各村张榜公布该村享受补助人员名单及金额,保证参保农民享有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九条 县合管办每季度向县合管会汇报一次合作医疗基金收支、使用情况;县合管会每半年向县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汇报一次工作情况;县审计部门每年对县合管办的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县政府和上级财政、卫生、审计部门。
第三十条 在合作医疗实施过程中,对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对截留、挪用、贪污合作医疗资金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并予追缴,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对于采取不法手段,骗取合作医疗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所得款项外,还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县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县政府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调整的通知
根据省卫生厅、财政厅、审计厅、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卫基妇[2007]13号、苏财社[号、苏审发[号)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2008年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额度从2007年人均55元提高到人均70元标准,为此对宝应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07年相关政策进行适当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政策通知如下:
一、提高筹资标准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 FONT-FAMILY: 仿宋_GB年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额度提高15元,其中农民个人增加5元,财政增加10元。
二、扩大补偿比例
1、门诊医药费补偿
参合农民在本县镇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和本镇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结报比例由15%调整为20%,镇级医疗机构每人日限报20元,村级社区卫生服务站每人日限报10元;在本县县级医疗机构就诊以及外出打工人员在所在地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就诊按10%比例结报,每人日限报20元,累计限额每人300元/年。经费以镇包干,按 15元 /人 /年下拔,超支不补,节余滚动使用。
2、住院医药费补偿
按原分段比例分别上调5个百分点,即可报医药费用在301――3000元报销比例为40%,3001――10000元报销比例为50%,10000元以上报销比例为60%,本县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按以上比例结报,本县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按以上比例的90%计算,县外医疗机构就诊按以上报销比例的 70% 计算。封顶线由3万元增加到 5 万元。
三、增加药品品种
增加可报药品品种,由目前的829种增加到1000种左右(具体增加品种另行发文通知)。
四、强化监督管理
为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和运行情况的监管,确保基金安全,各镇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均要开设专用帐户;镇级医疗机构医药总费用单次超过5000元,报销时需报县合管办审核。
以上政策调整未涉及部分,仍按原规定执行,本通知自2008年元月1日起执行。
宝政发〔2008〕120 号
县政府关于调整宝应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委、办、局,县开发区:
根据省、市有关 2008 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今年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均筹资标准为 100 元,其中农民个人缴纳 25 元、镇级补助资金由 2 元增加到 3.5 元、县级以上补助资金由 35 元增加到 71.5 元。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现对宝应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进行调整,调整的主要内容为:
1.提高门诊结报比例和日限报金额。本镇定点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结报比例调整为 20% 。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日限报金额为 20 元,社区卫生服务站每人日限报金额为 10 元。
2.将镇外就诊门诊费用纳入结报范围。参合农民在本县其它乡镇卫生院(含民营医院)、城区定点医疗机构和县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的门诊费用可回本镇结报,结报比例为 10% ,每人日限报 20 元。
3.提高住院补偿比例。将原分段补偿比例上调 5 个百分点,即可报医药费用在301-3000 元补偿比例为40% ; 元补偿比例为 50% ;10000 元以上补偿比例为 60% 。本县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按以上比例计算,本县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按以上比例的 90% 计算,县外医疗机构就诊履行逐级转诊程序,按以上比例的 70% 计算,未逐级转诊的按以上比例的 50% 计算。
4.提高补偿封顶金额。一人一年内住院费用最高报销限额为6万元。门诊累计限额每人每年 300 元。
5.增加可报药品品种。由县合管办发文通知,增加到 1000 种左右。
6.实行二次补助。根据年度资金实际结存情况,对大病重病困难群众实行二次补助,努力使参保农民住院平均报销比例达40%、合作医疗资金使用率达90%以上。
7.规范结报监管。根据新农合基金财务制度新要求,从今年起,县合管办不再设立收入户,基金收入直接缴存财政专户。同时,县合管办为各镇开设统一专用帐户,确保新农合基金封闭运行和安全。镇级医疗机构结报总费用单次超过 5000 元,补偿时需报县合管办审核。
本调整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未涉及部分,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 OO 八年八月八日
宝政发〔2009〕86 号
县政府关于调整宝应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委、办、局,县开发区:
根据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研究决定,2009 年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均筹资标准为 120元,其中农民个人缴纳 35 元、镇级补助资金由 3.5 元增加到 6.5元、县级以上补助资金由 71.5 元增加到 78.5 元。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2009 年年度补偿方案相应调整,调整的主要内容为:
一、提高产妇住院补助标准至人均 200 元。
二、提高县内住院补偿比例。本县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在原补偿比例基础 上 提 高 10 个 百 分 点,即 住 院 可 报 医 药 费 用 在 301 -3000 元 补 偿 比例 为 50% ;3001 - 10000 元 补 偿 比 例为 60% ;10000 元以上补偿比例为 70% 。本县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在原补偿比例基础上提高 5 个百分点,即住院可报医药费用在 301 - 3000元补偿比例为 41% ; 元补偿比例为 50% ;10000 元以上补偿比例为 59% 。
三、增加可报药品品种。增加西药及中成药至 1028 种,将常用的 546 味 草 药 纳 入 可 报 销 目 录 范 围(由 县 合 管 委 另 行 发 文 通知)。
本调整方案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未涉及部分,仍按宝政发〔2005〕21 号、宝政发〔2006〕161 号、宝政发〔2007〕95 号、宝政发〔2008〕120 号文件规定执行。
根据调整后的补偿方案,各镇(开发区)和县合管委组成部门一要认真宣传引导。继续通过各种有效形式,既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好处讲清讲透,又要宣传参合者权利义务以及补偿管理办法,引导广大农村居民积极参与新农合。二要落实资金配套。各镇(开发区)要根据本地农业负担人口数,在做好农民个人筹资扫尾的同时,加紧做好参合人口人均 6.5 元的镇级补助资金的配套,确保在 5 月底前将镇级补助资金解缴到县财政专户。县财政、卫生部门要根据年初筹资和参合情况,及时、规范做好省、市补助资金材料申报工作。三要加强监督管理。要以规范基金管理、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为重点,精心组织新农合制度管理年活动。认真落实新农合管理和经办机构人员职责,建立资金补偿登记、报销流程公示、资金管理审计、责任追究问责、工作考核评价等制度,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监管,改进县内即看即报方式,加强结报稽核和监督,促进新农合制度健康稳步发展。
二 00 九年五月十五日
&&& 宝合管办〔2008〕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农合患者县外转诊管理的通知
各镇(开发区)合管办、新农合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引导新农合患者合理就医,提高新农合资金效能,控制县外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根据《宝应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和《县政府关于调整宝应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通知》(宝政发[号)的精神,现就新农合患者县外转诊程序及报销规定进一步予以规范和明确。
一、新农合患者首诊在县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一级医院)经县二级医院或专科医院(特指县人民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皮肤病防治院、精神病防治院)诊治、因病情需要或条件所限,确须转诊县外上级医院或专科医院的,为履行逐级转诊程序,按新农合县内住院补偿比例的70%计算。
二、未履行逐级转诊或难以履行逐级转诊的,按县内住院补偿比例的50%计算,包括下列情况:
1、首诊在县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未经县二级医院或专科医院转诊县外的;
2、长期在外人员,持有参合所在村证明和外地工作(打工单位)证明的;
3、临时外出人员因急症入院,3日内向县合管办申办的
三、新农合患者县外就诊,下列情形不予补助:
1、县外一级医疗机构的就诊费用;
2、常住人口未经县内特指医院诊疗和转诊,自行外出就医的或临时外出急症、3日内未及时向县合管办申办的。
3、长期外出人员没有有效证明的;
四、严格管理,规范服务。
1、各镇合管办要加强新农合政策宣传,引导农民合理就医。同时,要加强对辖区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督促履行定点医院管理协议,切实把好县外报销审核第一关。
2、各定点医院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改善服务环境,提高诊治能力,保证服务质量,切实做到合理检查、合理诊疗、合理用药。对大病、重病必须转诊的,事前要认真及时组织院内会诊,必要时可邀请上级医院专家前来诊治,最大可能的减少病人的就医困难和经济负担。
3、承担县外转诊扎口管理的县二级医院和专科医院,要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把遵循医疗原则和尊重患者意见相结合,做好宣传引导,规范转诊程序。要建立健全新农合转诊转院专门组织,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设置醒目标识,公布服务热线,建立资料台帐,规范提供《宝应县新农合患者县外转诊审批表》,由经办人、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转诊专用章。
4、各定点医院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出具转诊证明,禁止虚假证明、杜绝事后证明。对违反转诊规定或新农合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县合管办将严肃予以处理,直至取消新农合定点医院资格,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将移送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以上通知,希认真遵照执行。
&&&&&&&&&&&&&&&&&&&&&&&&&&&& 二八年九月二十日
宝应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报销办法
一、2008年各镇门诊结报经费以参保人口15元 /人 /年下拔,以镇包干,超支不补,节余滚动使用,以后根据每年经费统筹情况调整经费下拔标准。
二、县合管办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结报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镇合管办负责本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结报的宣传、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结报汇总上报工作。各镇、村定点医疗机构负责门诊结报、宣传和具体兑现工作。
三、在本镇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门诊医药费实行即时结报。在镇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门诊医药费用回本镇合管办报销。
四、门诊医药费报销标准:
参合人员在本镇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门诊医药费报销比例为20%。镇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每人日补偿限额为20元,村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每人日补偿限额为10元;在镇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及县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就诊,门诊医药费报销比例为10%,每人日补偿限额为20元。每人每年补偿限额为300元。
五、门诊医药费报销范围:门诊诊疗费、检查费、化验费及药品费等。会诊费及保健费等费用不在报销范围。
六、门诊医药费结报程序:参合农民在辖区内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凭合作医疗就诊卡、村级定点医疗机构三联处方(一联村留存、一联交农民备查、一联报镇合管办)和发票按比例即时结报,并在合作医疗就诊卡上记录;参合农民在辖区内镇级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诊,凭合作医疗就诊卡、镇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票、清单(处方)按比例即时结报,在合作医疗就诊卡上记录;参合农民在县内其它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就诊,凭合作医疗就诊卡、发票、清单(处方)回本镇合管办报销,镇合管办在合作医疗就诊卡上记录;外出打工人员在打工所在地就诊,凭合作医疗就诊卡、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发票、清单(处方)及村委会证明回本镇合管办报销,镇合管办在合作医疗就诊卡上记录。
七、村级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已结报门诊医药费,按月结算,于次月5日前将结报结果上报镇合管办领取补偿资金,村级资金总额包干,实行日清、月结,镇合管办每月核实一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药费,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即时结报,包干使用,于次月5日前上报镇合管办。镇合管办于10日前统一填写“宝应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结报资金申请表”,到县合管办办理基金拨付手续。各镇镇村医疗机构经费包干份额由镇合管办按医疗机构服务人口、服务半径、业务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八、违反本方案的按《宝应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中“处罚”项进行处理。
宝应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奖举报办法
为保障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参合群众参与合作医疗工作监督的积极性,特制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奖举报办法。
1、知情人对新农合违规补偿行为可以通过来访、书信、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县、镇两级合作医疗管理和监督机构进行举报。
2、县、镇两级合作医疗管理和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必须为举报人保守秘密。
3、凡经举报并查实的违规补偿,县合管办将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奖金额为所举报查实的违规补偿金额的50%,对直接责任人将依法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4、违规补偿行为有:
(1)&冒名顶替领取合作医疗补偿资金的;
(2)&因公伤、交通事故等有第三者责任赔偿的外伤所发生的医药费用获得合作医疗补偿的;
(3)&因打架斗殴、自杀、自残、犯罪行为及酒后闹事导致外伤发生的医疗费用获得合作医疗补偿的;
(4)部分器官移植、近视眼矫正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费用、假肢、义齿、验光配镜、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费用、各种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的一切费用、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的费用获得合作医疗补偿的;
(5)&流产、堕胎及其他计划生育所需的一切费用获得合作医疗补偿的;
(6)&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合作医疗专管员、稽查员、医务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不验证、不核实参合病人身份或为借证就医提供方便,与参合病人联合出具虚假住院发票(费用清单)、出具假病历、处方和证明骗取合作医疗补偿资金的。稽查人员在稽查工作中收受贿赂、隐情不报、参与或授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7)其他违反《宝应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行为。
5、受理举报单位和联系方式:县合管办;举报电话:1、;电子邮箱:
&&& 宝应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管理十项规范
一、机构建设规范
1、县成立宝应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县编委(2004)7号文执行,办公地点设在县卫生局内。县合管办向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按参保人员住院总费用2%征收办公经费。
2、各镇成立镇合管办,落实办公场所,配备1-2名专职人员,配置一台计算机,制定职责、制度。人员报酬由原出人单位支付,镇财政对镇合管办每年按排1.52%
二、基金收取规范
3、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应于每年10至12月份按县规定的标准缴纳下年度参保基金,由镇统一组织收缴,也可个人向镇合管办缴纳。
4、收取个人参保基金时应开具省财政统一制发的专用收款票据,同时签订年度《农村合作医疗服务合同书》,建好镇、村两级参保人员台帐。
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补助三个部分。个人缴费部分和镇补助由镇合管办收取后直接缴入在县农村信用社设立的合作医疗基金收入户,由县合管办开具省财政统一制发的专用收款票据。
三、基金运行规范
6、县财政部门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在农村信用社设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
7、每年农村居民个人缴纳的基金和镇补助及集体扶持的基金,存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户,并定期划入县财政专户。省、市、县政府配套补助基金,直接进入县财政专户。县合管办每月向县财政部门报送经费补偿支付计划,由县财政部门将所需经费划拨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户,再由县合管办财务部门下拨至有关镇合管办财务帐户,兑付给报销者。
四、病人住院规范
8、参保人员在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应向就医单位提供参加合作医疗的参保证明和身份证明资料,收治医院应对参保患者进行身份核实。
9、确因病情需要转外地就医的,应在医院办理转院证明并到参保所在镇合管办备案。
五、住院诊治规范
10、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合作医疗所规定的检查项目、药品目录以及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确因病情需要使用非报销范围内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时必须征得参保人员或家属同意签字后使用。
11、定点医疗机构要坚持因病收治,不得收治不符合住院的病种,不得无故拖延住院时间,严禁挂空床等弄虚作假违规行为。
12、定点医疗机构要嘱托患者保管好复式处方、检查单等票据。
六、病员出院规范
13、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出院时,诊治医疗单位应提供出院记录、费用明细清单及财政监制专用的住院收费票据。
七、申请报销规范
14、参保人员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出院时,个人或直系亲属填写合作医疗补助申请表,并携带出院记录、费用明细清单或复式处方、专用住院收费票据以及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交镇合管办办理报销手续。
15、参保人员在外地住院诊治的,申请报销时,除上述条款要求外,还要提供转院证明。参保人员外出务工、经商在外地住院治疗的,不论是否向镇合管办申请,申请报销时均要汇同镇定点医疗机构检查其真实性。
八、报销审批规范
16、镇合管办专职人员收到参保人员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后,在7日内整理并输入计算机,打印出审核结报表报镇合管办领导及镇合管委汇审。报县合管办审核前应将参保对象姓名、所住医院、住院时间、拟报金额等分别在镇合管办公示栏和所在村公示栏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
17、县合管办对镇合管办上报的报销资料复审无异议后,打印出复审结报汇总表,交领导审批。审批后,及时将复审结报表传交镇合管办,将经费汇至镇卫生院财务帐户。
九、经费结报规范
18、镇合管办接到县复审结报表和下拨的经费后,由镇合管办专职人员通知申请报销对象到镇合管办,经确认身份证实无误后,发放县合管办制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补偿结报通知单》(领单人签字备案备查)。申报对象凭结报通知单到镇卫生院会计处领取经费报销现金,并由领款人在一式三联经费发放表上签字备案备查。
19、当月结报经费发放完毕后,镇卫生院会计与合管办专职人员将所发放经费核实无误后,分别在经费发放表上签字。经费发放表一、二联医院和合管办留存,第三联上报县合管办备案留存。
十、监督审计规范
20、镇合管办工作人员每天对辖区内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核对其身份,抽查检查用药是否规范,并登记备案。
21、县合管办工作人员每月要有计划地对各镇合管办和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一次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并记录备案。
22、县财政、卫生、审计部门每年对基金收支管理情况以及医疗卫生部门服务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审计督查,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相关部门。
申请人:&&&&&& &&参保人:&&&&&&&&& &联系电话:&&&&&&&&&&&&&&
参保人户口所在地:&&&&&&&&&&&&&&&&&&&&&&&&&&&&&&&&&&&&&&&&&&
入住医院名称:&&&&&&&&&&&&&&&&&&&&&&&&&&&&&&&&&&&&&&&&&&&&&&
住院日期:&&&&&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入院诊断:&&&&&&&&&&&&&&&&&&&&&&&&&&&&&&&&&&&&&&&&&&&&&&&&&&
出院诊断:&&&&&& &&&&&&&&&&&&&&&&&&&&&&&&&&&&&&&&&&&&&&&&&&&&
共计住院费用:&&&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元),单据张数&&&&&&&&& 。
&&&&&&&&&&&&&&&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以下由镇合管办专职人员填写:&&&&&&&&&&&&
&&&&&&&&&&&&&&&&&&&&&&&&&&&&&&&&&&&&&&&&&&&&&&&&&&&&&&&&
简要调查经过:
处理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联系地址:安宜镇卫生科
联系电话: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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