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后我爸妈死了,城里有套按揭房产证在哪里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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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中被损毁的商品房如何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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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中被损毁的商品房如何赔付?
这个问题也是偶尔聊天中提到的~~具体的也没多想,反正我觉得房屋不像汽车有保险,那赔不赔?是国家赔还是哪里赔?开发商有损失没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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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灾区被毁商品房是否要继续还贷?最近,这一问题引发广泛关注和争论。实质上,不仅商品房,被地震损毁的车辆,个体经营者以及企业被损毁的厂房、机器,贷款修建的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等等,都存在贷款如何偿还的难题。各方利益如何协调?本报联合“和讯网”(),就此展开访谈。
  本报记者 赵继成 北京报道
  房屋震塌后,按揭是否要继续还?损失能否分摊?
  谭卫:银监会5月23日发出通知,对借款人因本次地震造成巨大损失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以保险赔偿、担保追偿后仍不能偿还的债务,各银行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我认为这是银行监管部门对地震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提出了原则性意见,指出了一个方向,各家商业银行可能会出台具体规定及操作细则。
  事实上,按照我国的《民法通则》和以往的判例:如果抵押品受损,且抵押品已投保的情况下,则银行有权从保险金中优先受偿;如果没有投保,银行也能从追索贷款者的其他财产中优先受偿。由于我国尚未建立个人破产保护制度,这意味着银行有权利要求法院对贷款者的其他存款或资产实施冻结。
  目前的难点是:由于很多银行还没有完全统一客户视图,银行对个人客户的全部资产、负债情况不一定完全了解,具体认定时会有一定操作难度,第三,特大的损失是否应由全社会共同来承担,从我个人认为,可采取“财政担一点,银行核一点,税收减一点,个人还一点”的办法。
  从长远来看,有如下建议:第一国家相关部门有必要做好制度创新,如美国在1973年通过的《洪灾保护法案》就要求,在易受洪涝侵袭的地区,贷款机构发放的抵押贷款必须附有洪涝灾害损失保险;而日本在阪神大地震之后也出现了购买地震险的浪潮,房屋地震险的普及率由2.9%上升到了20%.由此大幅降低了因自然灾害造成抵押品灭失而产生的违约风险。
  第二个政府部门可以考虑建立一个基金,这种基金是由政府进行援助。第三减免一些税金,银行发生因地震灾害造成贷款损失,允许它纳税时进行扣除。第四提灾备金,在五级分类情况下,对正常类贷款提1%的准备金,关注类2%,次级提25%,可疑提50%,损失提100%,这是正常情况下的一个准备金。但如果出现像年初雪灾,还有大型自然灾害,是不是可以考虑在会计制度安排上提出一个灾备金,一旦发生重大损失便于核销,希望未来会有这些考虑。
  邱宝昌:根据《物权法》《担保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房屋损毁,但借贷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抵押物的灭失而灭失,依然存在。当然,这里有一个很现实的问题,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有的房屋损毁,借款人还在,并且有偿还能力的,应该继续偿付;有的借款人已经逝去,抵押物又灭失,如果有其他保证,可以由该保证承担;如果既没有可供偿还的财产,又没有其他担保,银行应该承担这种自然灾害造成的经营风险,银行开始做按揭贷款的时候,应该预见到有地震风险损失。
  另外,商品房包括两部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房屋损毁还有土地使用权存在。商品房的价格很大一部分是土地使用权费用,如果设定相关的免税费优惠政策,帮助灾区人民重建房屋,可以说建筑和其他相关成本也不是很大。如果原建筑地址不适于建筑和安置,整体搬迁,应该涉及土地使用权变现的问题,涉及《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问题。
  郭田勇:我同意各方分担,但我仍然强调还是要以公共资金为主,或者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为主,这可能是我个人观点不太一样的地方。我们知道,去年交强险盈利非常多,这部分资金可以拿出一部分来作为政府资金投入这里面去。为什么商业银行不能擅自或者盲目给贷款人核销贷款呢?这里面有一个问题,好比说咱们都买房子了,你从银行贷款80万买了,我是自己掏了100万买的,咱们俩房子都倒了,把你的贷款核销掉,对我来讲是很不公平的事。
  王宏新:在这一次责任分担里面,个人承担是非常非常脆弱的,政府最大的功能有两方面:一方面我们国家有我们国家的优势,和西方市场经济的或者私人所有制为主这样一个土地关系不同,我们国家在后续的恢复和重建工作里面,可以拿出公共的土地为灾区人民重建,并可以更好结合目前对灾难的思考,重新对城市化、城镇化问题统筹,更系统规划,考虑风险,考虑灾害,考虑环境各个方面。
  再一个有人提到个人破产保护,实际上无论世界上哪个国家,制定破产保护都是要免于破产,这一次一定要发挥我们国家国情的优越性,让老百姓很好地免予破产,免予流离失所,然后有金融承载能力,才会有支撑的能力。
  建设部要求“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开发商是否承担责任?
  邱宝昌:建设部日发布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中的“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更多的是一种目标,是大家共同企盼的,但有些太理想化,难以操作。规定“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预估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在面对罕见的重大自然灾害时,这显然难以实现,也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
  由于自然现象的突发性及严重性,不能片面地认定凡是地震中倒塌或毁损的房屋,都是抗震设计不符合标准规范,开发商就应对此承担责任。现实中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开发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房屋,且经法定机构部门验收合格,就不应对超过地震烈度造成的倒塌房屋质量负责。只有一种情况,房产商和负责质量检测的政府部门应该承担责任,如果汶川对这一块住宅设计或者公共建房,有规范抗震系数达到八级、抗震裂度11度,如果建筑没有达到标准,应该追究相关方的责任。
  王宏新:我同意邱主任的意见,如果开发商现在建完房子而且经过了国家相关部门的多个质量部门的验收,而且严格按照设计标准来做,基本上开发商的责任阶段已经过去了。
  邱宝昌:我补充一句,因为建设部的规范是2002年制定的,如果房子是2002年以前建造的不适用这个规范。
  谭卫:从银行角度我认为,这次地震以后,各家银行对这个问题会进行深思,开展房贷时对房屋质量可能会提出要求,质量标准要达到什么等级我才能给你做按揭,如果达不到抗震等级,会要求你提供相应的地震险等单项险。至于这次汶川大地震房屋损失有人提出由开发商承担,我个人认为由于以前标准不具体,再加上情况复杂,目前来讲不太好操作,也不一定公平。
  我国要不要建立强制性地震险?标准如何设置?如何吸引公众购买?
  郭田勇:保险公司也是盈利性机构,它会把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分开来定价。从以前收保费来看,如果把地震险涵盖进去,一旦真发生地震,可能保险公司要破产,因为赔付量太大了。但是现在爆发地震以后,我们说的确有必要研究讨论怎么样让保险公司开设地震险,地震险肯定会出现保费相对比较高的情况,因为损失大,所以保费要高一些。
  开展地震保险,也有利于防震救灾工作,国外保险公司对很多预报预警机构赞助非常多,这样它受损失就小,实际上有一个减灾的问题,我们要看到这层意义。当然,在开展地震险中有可能会出现区域性保费差异,地震多发区肯定价格要高。
  谭卫:首先国家在地震险推行过程中是不是政府强制推行,这需要通过立法进行规定。第二,从保险公司来讲,如何设计相关险种,是单独设计地震险,还是在房屋险中含地震赔付内容?这几天我也跟保险公司做了一些沟通,好像有的公司是有地震险的,因为国家没有强制推行,银行也就没有强制执行,由于没有强制,所以投保的人几乎为零。第三,从银行层面来讲,银行在这次地震中肯定会受到巨大损失,这个损失怎么消化?核销呆账会对它的资本金造成侵蚀,从而影响银行相关监管指标及银行资产业务的开展。第四,从贷款人个人的角度来讲,他会不会投地震险,如没有强制性要求一般不会投,投了会加大成本。我想只要从政府层面有相关规定和导向,银行层面有具体要求,个人可能在成本里面会考虑进去。
  王宏新:假设汶川地震的时候,已经有比较好的保险制度的话,对于灾区的救助可能还会更好一些。实际上保险公司最大的任务,是能够把风险分摊,刚才我们讲这么大的灾区面,足以让几家保险公司倒闭,但是如果有繁荣发达的市场体系,有更多保险机构也有更多的保险险种和级别,以及公民在前几年对保险费用的一个分摊的话,这个时候会有众人拾柴火焰高的感觉。这一次灾害应该让我们思考很多实际问题,在制度上有所创新。
[ 本帖最后由 lazyxp 于 &&16:2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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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关于地震方面的法律问题更详细!
汶川地震中相关法律问题的答疑
第一部分&&汶川地震与合同履行相关的法律问题
1地震的性质在法律上如何界定
2不可抗力必须具备的要件
3不可抗力主要的几种情形
4不可抗力的适用应注意的问题
5不可抗力引起的直接的法律后果
6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的例外情形
7意外事件是否能作为免责事由
8地震之后的诉讼时效问题
9地震导致正在履行或即将履行的旅游合同无法按约定履行的责任
第二部分&&汶川地震与合同履行相关的法律问题
1游客在旅游期间因发生地震而伤亡,宾馆景区或者旅行社是否承担责任
2游客投保了人身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地震后是否可以理赔
3哪些险种对地震负责
4什么样的自然灾害造成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才予以理赔
5财产险是否管赔地震造成的财产损失
6旅游经营车辆是否有地震保险
7受益人身故,保险理赔金该谁承接
8地震中保单灭失损毁了如何理赔
9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身份证明灭失或损毁了如何理赔
10不能到定点医院就治怎么办
11不能及时确定伤残等级如何赔付
12灾后保单续交保费期限如何计算
第三部分&&汶川地震与合同履行相关的法律问题
1正在上班的人员发生地震而伤亡,是否能按工伤处理
2非上班时间因发生地震而伤亡,所在单位要承担什么责任
3不符合享受工伤待遇条件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部分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在这次地震中死亡,可以得到哪些待遇
4不符合享受工伤待遇条件又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在这次地震中死亡,可以得到哪些待遇
5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6参保职工死亡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计算
7如果按照其他计算标准高于紧急通知,按什么标准计发
8在参加抢险救灾的过程中受到伤害的人员能否认定为工伤
9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第四部分&&汶川地震与合同履行相关的法律问题
1地震后房屋出现了哪几种情况?& && && && && && && && && && && && &
2房屋和土地是一种什么关系?原房屋业主分别享有什么权利?
3因倒塌或毁损被整体拆除的房屋业主,如何行使他们的土地使用权
4未过户房屋谁来承担风险责任
5新购买的商品房在地震中损毁灭失由谁来承担后果
6.按揭贷款购买的商品房屋在地震中毁坏的,尚未还清贷款的,是否需要继续向银行支付贷款
7担保物意外灭失的风险负担问题
8担保物意外灭失后,政府给予遇害人的补贴是否为担保物权的代位权标的
9楼在人不在,人在楼不在,房贷怎么还
10因地震致使建筑物倒塌至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是否承担赔偿义务
11地震中,租赁的厂房设备受损,风险应由谁承担?租金如何处理
12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房屋交付使用前因此次地震而成为危房或垮塌,应当如何处理
13如何处理鉴定为危险的房屋
14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不作处理可能承担的责任
15被鉴定为危房的房屋,如果业主拒不拆除,国家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16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建议对危险房屋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应如何处理
17政府对因地震带来的城市房屋损害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8房屋使用人所使用的城市房屋因地震灾害或者其他原因被鉴定为危险房屋时,房屋使用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部分&&汶川地震与政府职责相关的法律问题
1地震发生后,应当由什么机关负责处理抗震救灾事宜
2地震发生后,政府要对哪些信息及时公开
3地震发生后,政府各部门救助责任
4什么部门有权发布地震预报
5在地震救灾中,政府可否征用公民的财产
6在地震救灾中,政府可以采取哪些应急措施
7灾区群众咋得救助
第一部分&&汶川地震与合同履行相关的法律问题
1问:地震的性质在法律上是如何界定的?
答:属于不可抗力&&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问:不可抗力必须具备的要件?
答:(1)不可预见的偶然性不可抗力所指的事件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事件,它在合同订立后的发生纯属偶然在正常情况下,判断其能否预见到某一事件的发生有两个不同的标准:一是客观标准,即在某种具体情况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够预见到的,该合同当事人就应当预见到如果对该种事件的预见需要一定的专门知识,那么只要具有这种专业知识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预见到的事件则该合同当事人就应当预见二是主观标准,就是在某种具体情况下,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条件,如当事人的年龄发育状况知识水平职业状况受教育程度以及综合能力等因素来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应该预见到
(2)不可控制的客观性不可抗力事件必须是该事件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人不可控制的客观原因所导致的,债务人对事件的发生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主观上也不能阻它发生债务人对于非因为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而产生的事件,如果能够通过主观努力克服它,就必须努力去做,否则就不足以免除其债务
3问:不可抗力主要包括哪几种情形:
答:主要包括: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冰雹火灾暴风雨雪灾海啸等;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战争等
4问:不可抗力的适用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应注意:
& &(1)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
& &(2)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
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
& &(3)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
5问:不可抗力引起的直接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不可抗力就是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免责,即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
履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问: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有无例外情形?
答:有例外情形:
& &(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 &(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7问:意外事件是否能作为免责事由?
答: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未将意外事件作为免责条件因此,多数学者主张意外事件不应该作为免责事由
8问:关于地震之后的诉讼时效问题?
& & 答:无论在民事诉讼还是在刑事诉讼,发生地震等灾害,诉讼时效都可以顺延或者中止诉讼,法院对于特殊情况有延长诉讼时效的权力
& &民法通则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刑事诉讼法也对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相关诉讼行为受到阻碍的情形作出了规定,该条规定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 & 专家认为,对当事人诉讼期限的掌握应当从宽由于汶川地震灾害的严重性,审判机关应适当从宽掌握诉讼时效的继续之日,最好是在震区大面积恢复正常生活秩序后,以便当事人能够无障碍地进行被地震中断的相关诉讼行为
9问:地震导致正在履行或即将履行的旅游合同无法按约定履行该承担什么责任?
答:一般情况下,部分或全部免除一方的责任
&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一十七的规定,地震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因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法律责任该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无法按约定履行时,应当及时以最有效便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其次,如果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的,应当与对方就合同期限及相关内容的变更达成一致意见并以书面协议形式记载;如果合同根本无法再继续履行的,应协商终止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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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汶川地震与物权相关的法律问题
1问:地震后房屋出现了哪几种情况?& && && && && && && && && && && && &
答:地震发生后,不论是城镇住房还是农村房屋都出现了比较典型的几种情况:一是房屋土地同时毁损灭失,如被山体滑坡泥石流掩埋淹没等;二是房屋倒塌灭失,土地未受影响;三是房屋虽未倒塌,但经鉴定成为危险房屋,无法居住需整体拆除
2问:房屋和土地是一种什么关系?原房屋业主分别享有什么权利?
答:在我国,房屋属物权中的不动产,其依附的土地在城镇和农村分别指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就此分析,城镇房屋的业主应享有其对房屋的所有权和对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地震发生后,若业主的房屋和土地同时灭失,则其对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的使用权同时丧失;若房屋倒塌或因毁损被整体拆除而土地尚在,从法律意义上讲,业主虽然丧失了房屋所用权,但其仍然享有土地使用权
3问:因倒塌或毁损被整体拆除的房屋业主,如何行使他们的土地使用权呢?
答:城镇商品住宅业主对房屋的所有权分为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而其基于房屋所有权享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进行了相应分割登记,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并不完全相同,因此,在房屋倒塌灭失或整体拆除的情况下,单个业主对自己名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很难甚至不可能单独行使原则上应可以在原址重建房屋,但重建应当符合当地政府的统一规划
4问:未过户房屋谁来承担风险责任?
答: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 开发商尚未将房屋交付购房人使用的,房屋在地震中受损或者灭失,由开发商承担后果,开发商应当将购房人支付的购房款或者定金等退还给购房人
5问:新购买的商品房在地震中损毁灭失由谁来承担后果?
答: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开发商尚未将房屋交付购房人使用的,房屋在地震中受损或者灭失,由开发商承担后果,开发商应当将购房人支付的购房款或者定金等退还给购房人如果开发商已经将房屋交付给购房人使用的,则应当由购房人自己承担后果,即尚未付清的房款,购房人仍有责任支付给开发商
6.按揭贷款购买的商品房屋在地震中毁坏的,尚未还清贷款的,是否需要继续向银行支付贷款?
答:因该继续向银行支付贷款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由于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主要涉及到房屋买卖和抵押贷款两个合同关系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是购房人与开发商之间就房屋买卖所达成的协议,开发商负责交付房屋,购房人负责支付房款;抵押贷款合同中,则是购房人与银行达成的抵押贷款合同,购房人经开发商同意,用拟将购买的商品房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所得贷款用于向开发商支付购房款,并承诺按约定归还贷款如果银行按照按揭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贷款义务,那么购房者就有义务按照约定归还贷款,并不因房屋的毁损或者灭失而免除归还贷款的义务
7问:担保物意外灭失的风险负担问题?
答:由担保物的占有人负担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在地震中灭失,其意外灭失风险都由标的物的占有人负担所有权人自己占有的,自己负担风险责任;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消灭担保物权;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债务清偿义务的,担保物所有权人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但因地震损害无法返还的,免除返还和赔偿责任
8问:担保物意外灭失后,政府给予遇害人的补贴是否为担保物权的代位权标的?
答:一般不能作为代位权标的
法律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在担保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征用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这些财产均为担保物的代位物,担保物权人继续享有该代位物的担保物权在地震中,遇害者的担保物例如房屋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动产等意外灭失,如果政府对受灾群众给付补偿费,实际上具有抚恤性质,属于救济金,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并不是担保物的代位物,担保物权人无权行使优先受偿权如果遇害者获得的是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则担保物权人有权取得优先受偿权
9问:楼在人不在,人在楼不在,房贷怎么还?
答:具备一定条件后认定为呆账,予以核销
法律依据:中国银监会已经发出关于因地震无力偿还的债务应予核销的通知通知指出,各金融机构要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的规定,对于借款人因本次地震造成巨大损失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担保追偿后仍不能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通知明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核销贷款过程中,若不能取得法院出具的债务人无财产清偿证明的,可依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内部清收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作为核销呆账的依据
10问:因地震致使建筑物倒塌至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是否承担赔偿义务?
答:不承担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地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属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事由,所以因地震致使建筑物倒塌至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不发生损害赔偿之债
11问:地震中,租赁的厂房设备受损,风险应由谁承担?租金如何处理?
答:由出租人承担风险,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不付租金或者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承租期内,因地震致租赁物毁损,此属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不可抗力原因,其标的物的风险应由所有人即出租人承担另根据合同法第231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致使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不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2问: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房屋交付使用前因此次地震而成为危房或垮塌,应当如何处理?
答:由出卖方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 开发商尚未将房屋交付购房人使用的,房屋在地震中受损或者灭失,由开发商承担后果,开发商应当将购房人支付的购房款或者定金等退还给购房人
13问:如何处理鉴定为危险的房屋?
答:可进行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和整体拆除
法律依据: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14问: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不作处理可能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答:主要有排除妨碍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15问:被鉴定为危房的房屋,如果业主拒不拆除,国家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答: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非法阻扰拆除工作,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16问: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建议对危险房屋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应如何处理?
答:由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七的规定: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17问:政府对因地震带来的城市房屋损害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不应承担
法律依据: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地震等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事由政府不是行为人,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住房灭失的风险应当由住户自己承担但是,根据具体受灾情况,政府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可以对受灾群众进行必要的救助,但救助提供者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
18问:房屋使用人所使用的城市房屋因地震灾害或者其他原因被鉴定为危险房屋时,房屋使用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答: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且不存在赔偿责任问题
下次最好发个文本上来,大家看起来比较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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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楼好强悍!谢谢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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