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青岛市青岛城阳区通下水社区居民啥时涨社保工资我今年52岁是退休老保

2015年社保退休工资调整最新消息,2015年退休人员涨工资方案_综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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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社保退休工资调整最新消息,2015年退休人员涨工资方案企业退休职工2015养老金调整最新消息:已有省份开始上调工资2015退休年龄最新规定 2015最新退休工资表国家每年都会有新的政策出台或调整,其中和我们息息相关的政策包括有退休养老金调整情况,我国每年都会对退休人员养老金工资调整,对于退休人员涨工资2015年最新方案,养老金的待遇调整,我们国家已经建立了较完善的制度。  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状况,国家会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企业退休员工养老金状况进行调整,保证退休职工能够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那么退休人员涨工资2015年有哪么变化呢?我们来看一下养老金调整最新消息都有哪些!  养老金调整最新消息从日开始,每个月领取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的标准必须在最低标准水平之上,调整之后养老保险金仍然不在最低水平的要补足到最低标准水平。  退休人员涨工资2015年按照规定养老保险丧葬抚恤费发放情形也发生了变化,即原来60岁之后领了养老金后死亡的,才发放;现在是没满60岁参保人缴费期间死亡的,也可发放。  但是也要提醒正在缴纳的企业员工,之前年轻时不缴费,快退休了一次性补缴,之后就不允许了,养老保险一旦出现中断现象会影响将来养老金的领取,中断的时间越长亏损的养老金越大。退休人员按照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保缴费后,不管以后公司效益还是家庭收入多少,只要达到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也都够了之后都能按时足额领到基本养老金,这样使晚年生活真正做到高枕无忧。退休年龄和退休工资的最新规定 2015年发布近日,2015有关退休年龄和退休工资最新规定发布,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新政策新内容退休年龄的延长,以此提高养老金给付门槛的确是随着人口预期寿命延长而出现的必然趋势。网络传:中央关于退休年龄延5用10已敲定,备受关注的延迟退休年龄政策的步伐渐行渐明朗,关于2015新退休年龄和退休工资规定详情如下:首先,从2015年开始,1965年出生女性职工和居民应当推迟1年领取养老金,1966年出生的推迟2年,以此类推,到2030年实现女性65岁领取养老金。其次,从2020年开始,1960年出生男性职工和居民推迟6个月领取养老金,以此类推,到2030年实现男性职工和居民65岁领取养老金。退休工资新规定基本工资工人按照工人资格定:随国民经济增长:10年工龄2000元,15年工龄2300元,20年工龄2500元,25年工龄2800元,30年工龄3000元,40年工龄3500。工龄工资(含工龄):随着工龄增长,每年30元。工龄工资实行这不仅是对老工人的照顾问题,更重要的是鼓励终身从是工人,有利于工人队伍的建设和工人队伍的稳定。工作工资:所得补贴按照实际按劳取酬原则;主要是鼓励工人多干活,特别是年轻工人精力充沛,他们多劳动多生产,并得到应有的报酬,不仅是心理的安慰,也是对他们的鼓励。绩效工资:月份及年奖金(取代职称工资)。这部分奖金,只能占工资的10%左右。大家推荐竞比实绩,每年年奖金,不终身制。每个工人积极努力年年有希望。主要是激励工作出成效,优质优得,不仅要激励多工作,更要激励劳动人民。特优津贴:若全体工人公认的特别优秀工人,无名额限制,县市以上部门高标准考核认定,象领国务院津贴领县/市政府津贴,不终身制。主要是对那些在劳动工作在有特殊研究成果,并得到很好的推广,可根据影响范围的大小确定等级,或者说是以国家及,省级,地市、县确定不同的标准,使那些有才华的工人得到应有的报酬,真正起到激励作用。工人的退休金:按照工龄,每工作一年100元。依此类推工龄10年的退休金是1000元。参加工作20年的退休金是2000元,参加工作30年的退休金是3000元,工龄40年的退休金是4000元。不分高级工,中级工,还是普通工人。退休金一律平等。公务员也要不分职位高低一律平等。和工人的退休金一样。三年以内执行完成。养老保险:一般来说要交满15年,到退休的时候才能终生享受养老金,所以想拿养老金的人请务必在自己退休前15年就开始交。如果到退休年龄交养老保险不满15年,那等到你退休的时候国家会把你的个人帐户上存8%的养老金全部退给你。那单位给你交的21%到哪里去了?国家把单位为你交的21%的钱全部划到国家的养老统筹基金里了。收入证明收入证明范本退休新政策的下发,作为公民的我们自然只能接受,我们更应该的是去学会理解,学会保护自己的利益。昨天,昆明市民办教育协会第二届常务理事会换届暨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会议举手表决产生了新一届的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及秘书长。同时,会议还根据《昆明市民办教育行业自律评比公约》评比产生了2014年度昆明市民办教育行业自律先进单位69家及合格单位281家。  昆明各类民办学校占比超四成  截止到去年底,昆明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026所,占全市学校数量的41.6%;民办学校在校生34.3万人,占全市在校学生的29.2%;民办学校教职员工25465人,占全市教职工总数的31%;民办学校专任教师15202人,占全市专任教师总数的23.1%。而29.2%的民办学校在校生人数比例比全国15.93%的比例高出13个百分点。  “教育是最大的民生,民办教育是市场的需求也是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的需求。从全国民办教育发展情况来看,政策情况好的地区,民办教育发展较快;反之发展则较为缓慢。”昆明市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刘绍安在会上表示,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是共同进退的关系也是互相补充的关系,所以要在不断发展的扶持政策下多办优势互补以及资源需求的民办教育。  《昆明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将施行  今年3月1日,《昆明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简称《条例》)即将施行。刘绍安认为,这对发挥民办教育潜能、规范民办教育有重要意义。该《条例》中不仅破解了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分类管理和分类扶持的难题,并且明确了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合法权益、为民办学校提供融资途径。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昆明市教育局明确把民办学校按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实行分类登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参照事业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营利性民办学校参照企业的相关规定执行,作为破解目前制约昆明市民办教育发展最大瓶颈问题的突破口。《条例》还对民办学校教师工资发放、人事代理、人员流动、社会保险等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的事项作了具体规定。并且明确提出通过政府资助等方式,参照公办学校教职工退休待遇,由民办学校为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以解决民办学校教师退休后能够与公办学校教师的养老金能够保持大体相当水平。一、从2015年开始,1965年出生的女性职工和居民应当推迟1年领取养老金,1966年出生的推迟2年,以此类推,到2030年实现女性65岁领取养老金。 二、从2020年开始,1960年出生的男性职工和居民推迟6个月领取养老金,以此类推,到2030年实现男性职工和居民65岁领取养老金。 快来对照一下你哪一年退休啊? 养老金并轨前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缴纳个人工资的8%作为养老金,而越来越多的省份也将加入公务员上调工资队列&还要多扣工资的8%,这也太狠了。&听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消息后,刘平有点难以接受。刘平是山西的一名小学老师。就在一周前,她还沉浸在每月工资涨了200元的小幸福里。但现在她开始担忧,如果明年加入养老保险,这200元够个人缴费吗?每月本就微薄的薪水是否又要多一项支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赶在年末交出了一份成绩单—国务院副总理马凯23日向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做的报告公布,改革方案已经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通过。按照企业养老保险费率,单位缴费20%入社会统筹,个人缴费8%入个人账户,这意味着中国700多万公务员、3000多万事业单位人员都将失去工资里的&8%&。对于失去的&8%&,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担心。刘平关心的是一涨一扣间会不会&亏&了;大学副教授王婧担心的是,这些钱未来还在不在?围观的3亿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者则关心&并轨&是否真的带来了期待的公平。《第一财经日报》从知情人士处获悉,今年方案获批之后,还待细则出台才能启动改革,目前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下称&人社部&)拟定了一份改革具体的操作方案,需要与财政部、教育部等部门协商。由于在一些关键问题上存在分歧,未来细则以何种面目出台仍然是未知数。先涨工资再缴费?马凯的报告将改革基本思路定调为&一个统一、五个同步&。&一个统一&,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与企业相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改革退休费计发办法,从制度和机制上化解&双轨制&。&五个同步&,即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待遇调整机制与计发办法同步改革,改革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按照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费率,单位缴费20%入社会统筹,个人缴费8%入个人账户,这也就是意味着今后机关事业工作人员要缴纳个人工资的8%为未来养老存钱,作为他们的雇主—各级财政以及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需按月向养老基金缴纳20%的社会统筹。与企业职工已经习惯了每月拿到的都是被扣掉&五险一金&的工资不同,这减少的8%将给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带来明显的阵痛感,破坏现有薪资和人力结构的平衡。业内达成的共识是,改革之前应该先涨工资,用增长的钱来缴费,否则这项改革将面临巨大的阻力。因此,&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也被列入了&五个同步&。&2015养老金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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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阳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城阳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
城阳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城阳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青政字〔2010〕10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3〕13号文件完善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青政发〔2013〕26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青政字〔号)以及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年满16周岁及以上(不含在校学生)、具有城阳区户籍、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参加城阳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包括:
1.城阳区原农村社区居民(含整建制转非社区的居民和户籍迁入社区的居民,以下简称社区居民)。
2.日前(不含日)具有城阳区城镇户籍或具有城阳区常住户籍、按政策办理转为非农业户口后现仍为城阳区常住户籍居民(以下简称城镇居民)。
3.日后(含日)新迁入获得城阳区常驻户籍的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城镇新居民)。
第二章 参保登记和变更、注销登记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可携带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已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应及时携带相关材料到居(村)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条& 参保人首次参保登记选定缴费档次后,每年缴费由金融机构按参保人选定的缴费档次代扣代缴当年养老保险费。参保人若需调整缴费档次,应在进行当年缴费前办理缴费档次变更登记手续;当年未变更缴费档次的,按上年度选定的缴费档次进行扣款;当年已经完成缴费后变更的缴费档次将在下一年度扣款时生效。
第五条& 参保人死亡、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按规定进行注销登记。其中,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死亡的,相关人员应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未按规定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且其个人账户无余额的,经办机构经确认后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符合注销条件的人员,应持相关材料到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章 参保缴费
第六条& 个人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城市低保家庭成员等缴费困难群体。参保人员自主选择除100元外的缴费档次并按年缴费。
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按自然年度缴费,每年3月1日-31日为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时间。
第七条& 参保人在缴费期内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和重度残疾人,可持相关证件到所在居(村)委会按规定办理手续,从办理手续的次年开始,每年缴费期内,由区财政安排资金,按照800元缴费标准由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达到领取年龄时,不足15年的,由政府补足15年的代缴养老保险费;办理手续次年至待遇领取年龄的实际年数多于15年的,最多可享受15年的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凡已过养老待遇领取年龄,又被认定为重度残疾人或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不再享受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
其中,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按重度残疾人的规定执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新居民参保,按青岛市有关规定执行。
区政府依据市政府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代缴养老保险费标准。
第八条&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多缴多补,缴费即补。标准为:对选择100元、300元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对选择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1.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实际年龄距养老金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达到养老金领取年龄时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对补缴部分(不含应按年缴费而未缴费或中断缴费的)给予缴费补贴;其他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2.重度残疾人和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享受政府代缴的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第九条& 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规定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剩余年数,允许在达到规定的养老金待遇领取年龄时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距规定待遇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缴费不足15年的也允许在达到规定的待遇领取年龄时补缴。
第十条& 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所属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成员缴费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对象由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补助或资助。集体补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资助可在参保人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一次性补齐与个人缴费相对应年数,但每年的补助额不超过当年个人缴费规定标准的最高档。
第十一条& 居民养老保险按自然年度缴费,个人缴费实行银行预存代扣制,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合作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办理养老保险费扣缴业务。参保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当年应缴纳的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卡)。因存款余额不足,造成银行无法为其代扣代缴的,视同本人当年不参保缴费。
第十二条 &对领取待遇人员发放基础养老金所需的资金(不含市以上财政负担部分),由区与街道根据预算情况按4:3比例负担。
第四章 社区居民和城镇居民养老金待遇
第十三条& 按规定累计缴费满15年及以上、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其中日前办理参保登记的社区居民和城镇居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可按月领取养老金;日后新参保的社区居民和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及以上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十四条&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
(1)年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基础养老金196元(自日起执行)。
(2)年满60周岁时,基础养老金263.5元(自日起执行)。
(3)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一年,每月加发1%的基础养老金。
2.特殊群体增加基础养老金
(1)独生子父母每人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10元,独生女父母每人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20元。
(2)年满70周岁的领取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础养老金35元。
3.个人账户养老金
按规定缴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储存额除以规定的计发系数。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
个人账户养老金分段计算:
(1)日前原地方性新农保个人账户累计额按原支付系数(120)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领取标准。
(2)日后个人账户累计额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领取标准。
第十五条& 区政府根据国家和省、市规定和我区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第五章 城镇新居民养老金待遇
第十六条 &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参保城镇新居民,按规定累计缴费满15年及以上、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按月领取居民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130元(自日起执行)。
(2)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一年,每月加发1%的基础养老金。
2.个人账户养老金
按规定缴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
第十七条 &区政府根据国家和省、市规定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第六章 养老待遇的领取
第十八条& 参保人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应携带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或街道(镇)保障中心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第十九条& 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规定的待遇领取年龄(社区居民和城镇居民女性为55周岁,其他为60周岁),按规定缴费,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达到规定的领取年龄,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不用缴费,从办理参保登记和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青岛市规定的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根据《关于印发青岛市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行动计划(年)的通知》(青政发〔2014〕3号),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按规定参保缴费满15年且年满55周岁的,本人自愿可以按规定申请提前领取养老金待遇,具体经办按青岛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但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缴费年限、又不办理补缴的,不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一条&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从法院判决的次月起停发养老金,服刑期满后可按服刑前最后一次发放标准继续发给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养老金调整,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监外执行或假释的,可继续发给养老金,但期间不参与养老金调整。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发养老金。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继续按判刑前的标准发给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养老金调整。
第二十二条& 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相关人员按规定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由区财政一次性发给1000元的丧葬补助金;个人账户有余额的,按规定办理支付手续。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未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多领、冒领养老金待遇的,要对多领、冒领的基础养老金和非本人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规定予以追回。
第二十三条&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每年进行一次资格核对,区级经办机构定期发放资格核对通知,规定核对时间和方式以及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领取人员到就近的街道、社区进行资格核对。没有通过资格核对的,经办机构应对其进行暂停发放处理,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暂停发放之月起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不得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已重复领取的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非本人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应予以退还。参保人退还后,个人账户有余额的,扣除政府补贴后退还本人。参保人不退还的,由区级社保机构从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抵扣后的个人账户余额(扣除政府补贴)退还本人;不足抵扣的,从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对于在不同地区同时领取两份以上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只保留其首次领取所在地区的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停止并追回重复领取的待遇。
第二十五条& 区级经办机构应做好重复领取城乡养老保险待遇核查工作,建立健全待遇数据比对核查纠错处理机制和跨地区社保机构协查机制,加强同其他险种经办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妥善处理重复领取城乡养老保险待遇问题。
第七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区级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资助,以及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中缴费补贴在个人账户中单独记录。个人缴费资金到账后,缴费补贴与个人缴费同时记入个人账户。个人缴费、补助、资助按到账时间记账,从次月开始按规定计息。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和地方新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地方新农保&)参保人转入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按规定合并,老农保和地方新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记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青岛市规定计息。
第二十七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不得违规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因死亡、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注销登记的,按规定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因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注销登记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扣除政府补贴后,按规定支付给参保人员。
第八章 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第二十八条& 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最低缴费年限从原户籍地实施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时间算起,前后累计计算。达到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在本区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转移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应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等规定执行。其中,对按规定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居民养老保险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按规定合并计算为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待达到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第三十条& 居民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经办管理
第三十一条& 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由区经办机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和居(村)委会保障站三级经办。
第三十二条& 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第三十三条& 区经办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全区开展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划拨;依据经办规程制定本区业务经办管理办法、参与制定基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细则、内控和稽核制度;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规范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级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参与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 居(村)委会保障站具体负责居民养老保险信息查询、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十章 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居民养老保险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单独记账、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区经办机构应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区经办机构每年应会同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和居(村)委会保障站在行政区域范围内对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区经办机构应公布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区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实施和数据信息采集共享工作,定期提供核查比对户籍人口数据的服务;区民政部门负责对享受低保待遇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对享受独生子女待遇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区残联负责对重度残疾人的资格进行审核确认。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每年将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任务分解到各街道和相关部门,并列入全区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区审计、监察部门定期对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监察,发现问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四十一条& 对以伪造有关证件或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的,由区经办机构负责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有关部门、机构及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基金流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回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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