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公司的司机保险是不是可以从大庆社保局养老保险上呀

社保的各种霸王条款,亮瞎你的钛金眼。文章很长,不过建议跟社保有点关系的不明真相群众认真看一下,看二下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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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公交公司没交养老保险 司机跳槽反被扣钱
  公交公司社保“挂空帐”
  司机“跳槽”被扣500元后投诉公司社保问题,公交公司:不会拖欠员工社保
  南海网4月15日消息:今天,海口一名公交车司机饶先生向本报新闻热线投诉称:单位每月都扣了他们的养老保险,可社保局的帐上却没有记录,为此,他决定“跳槽”,可公司却扣他500元,他觉得不合理。
  事件:单位没交养老保险司机跳槽
  据饶先生介绍,他是海口市公交车公司2路车的一名司机,在单位工作将近有6年了,公司每个月都从他们工资里扣105元的社保费。可约半个月前,他发现社保费中比重较大的养老保险在社保部门的帐上没有记录。
  既然交了养老保险费,应该有记录才是,要不然这笔钱去哪了?饶先生说,后来他查找才知道,原来是养老保险费中,该单位出的那部分没有出。了解到情况后,饶先生就向车队队长提出辞职。后来,饶先生就转投到别的单位干活了。可当饶先生去领工资时,被通知因他擅自离岗要扣500元。
  公司:不会拖欠员工养老保险
  针对饶先生反映的问题,海口市公交车司机的吴副总经理表示,企业有制度规定,员工提出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交辞职申请,而饶先生只是口头和车队队长提出辞职,公司上级都不知道,也没批准,按规定这是属于旷工。加上现在运力紧张,如司机随说随走的话,那自然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
  至于饶先生提出的养老保险问题,吴副总经理表示,公司有1500个员工,公司都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但由于养老保险这项费用较多,企业负担不小,为了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转,公司只是在社保部门挂帐,单位该出的养老保险暂没到帐,这个做法也是得到有关部门的默许的。
  “尽管如此,可以明确的是单位不会拖欠员工的养老保险的。”吴副总经理表示。
  调查:海口公交闹“司机荒”
  “现在不是没有车辆保证,而是司机频频跳槽,公交公司找不到司机替代。”一位私营线路的公交车司机告诉记者,现在海口的部分民营公交企业待遇相对国有公交企业较差,不仅劳动强度大,待遇也低。一旦遇到海汽或新的公交线路上市等情况时,不少司机就会跳槽。
  此外,海口闹“司机荒”另一个原因是:按规定,驾驶公交大巴车的司机必须要考取A照才能上岗。可目前海口A牌照驾驶员太少,远远满足不了需求。
  据了解,海口市今年全部280多辆中巴公交车将退市置换大巴,按每辆车2名司机计算,需要近600名大巴车司机。按目前的情况来看,随着公交中巴车的逐渐退市并为大量公交大巴所替代,公交大巴车的司机出现明显短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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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远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4)浙金行终字第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漯河市远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彩霞。委托代理人蔡瑛。委托代理人冯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吕美忠。委托代理人方东江。委托代理人卢永良。原审第三人张彩莲。委托代理人徐剑德。漯河市远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顺公司)因诉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东阳社保局)、张彩莲工伤行政认定一案,不服东阳市人民法院(2014)东行初字第2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远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瑛,被上诉人东阳社保局的委托代理人方东江、卢永良,原审第三人张彩莲的委托代理人徐剑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日,远顺公司与张华生签订了一份货运车辆经营合同书,双方约定张华生将其出资10.4万元并按揭贷款17.4万元购买的一辆货车登记在远顺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豫L×××××,该车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和营运证载明的运营人均为远顺公司,由张华生每年向远顺公司交纳安全生产费用3000元。远顺公司可依照规定对张华生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处罚,并可责令停止运行。张华生因生产经营需要,可自主聘用驾驶员及其他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及其他待遇由张华生全部承担。但聘任的驾驶员必须符合行业管理部门要求并须到远顺公司技安部门备案。经营过程中如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及其他事故,其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由张华生自行承担。2013年2月份,张华生雇用程启海任豫L×××××号货车司机。日18时37分许,程启海驾驶豫L×××××号货车到东阳市上卢后溪采石场拉砂石,在其下车到采石场办公室开票时突然晕倒,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9时49分死亡。医院诊断程启海的死亡原因为:猝死。日,张彩莲向东阳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年2月26日,东阳社保局作出东人社工认字(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程启海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亡。另查明,豫L×××××号货车自2013年2月至日期间主要运营范围在东阳市。程启海在远顺公司注册地河南省漯河市和浙江省东阳市均未参加工伤保险。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东阳社保局对张彩莲的工伤认定申请有无管辖权。二是远顺公司与程启海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关于管辖权问题。首先,日通过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原则规定工伤认定申请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但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于日发布了劳社部发(2004)18号文件。该文件规定,用人单位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该文件现行有效。日国务院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修改,但对第十七条未作修改。所以,劳社部发(2004)18号文件仍适用现行试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对农民工工伤的认定。其次,劳社部发(2004)18号文件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并未冲突,而是补充关系。故东阳社保局对张彩莲的工伤认定申请有管辖权。关于远顺公司与程启海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张华生将自己购买的货车登记在远顺公司名下,并以远顺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货运服务,张华生与远顺公司间是车辆挂靠经营关系。张华生雇用程启海为司机,其与程启海之间就形成了直接的雇佣关系。由于该车登记的所有人为远顺公司,远顺公司按约收取挂靠费,实质上也从程启海的劳动中受益。张华生虽以个人名义雇用程启海为司机,但其行为的后果应当由远顺公司承担。远顺公司是程启海法律上的雇主,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故远顺公司认为东阳社保局对张彩莲的工伤认定申请无管辖权及其与程启海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称,依据不足,不予采信。东阳社保局作出东人社工认字(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认定程启海的死亡视同工亡,并无不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远顺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远顺公司负担。上诉人远顺公司上诉称:一、原审法院依据劳社部(2004)18号文件确定东阳社保局有工伤认定管辖权没有法律依据。劳社部文件并非部门规章,原审法院在《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管辖权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适用劳社部的文件构成适用法律错误。远顺公司所在地为河南漯河,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案工伤认定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东阳社保局没有对本案的工伤认定管辖权。原审法院认定劳社部文件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构成补充关系的推论属逻辑关系错误,且无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将“单车经营地”混淆为“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系对“生产经营地”理解错误。企业经营场所应由工商管理部门认定,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东阳社保局受理本案即属违法。二、原审法院认定工伤认定程序正确依据不足。东阳社保局发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后,远顺公司即明确提出与受害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东阳社保局仍然直接处理属程序违法。工伤认定的前置条件是审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本案劳动关系不明,假设东阳社保局有管辖权,也只能按劳动争议处理的相关规定先裁决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在此之前,东阳社保局无权单独就劳动关系作出认定,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明显违反程序。三、原审法院认定远顺公司与受害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且与法律规定相悖。受害人并非远顺公司聘用,远顺公司也不对受害人进行管理和发放报酬,两者并无实质性联系,更不存在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答复》也可以明确远顺公司与受害人之间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撤销东阳社保局作出的东人工认字(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被上诉人东阳社保局辩称:一、涉案车辆登记为远顺公司所有,在东阳从事经营,从法律层面上讲该车属于远顺公司所有和经营。远顺公司与车辆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不能改变车辆所有权的性质。远顺公司对车辆经营具有监督、管理的职责,故可以认定远顺公司与车辆驾驶员之间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二、车辆驾驶员程启海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三、关于管辖权的问题,程启海驾驶的车辆一直在东阳市范围内营运,远顺公司既未给程启海在公司登记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办理工伤保险,也没有在经营地东阳市办理工伤保险,根据劳社部的相关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没有进行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伤或者生病后,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东阳社保局按此规定受理和认定程启海为工亡并没有不当之处。程启海与远顺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且在经营地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程启海死亡为工亡。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第三人张彩莲述称:一、同意东阳社保局的答辩意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于日起施行,其中第三条第(五)项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该司法解释适用于本案。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之规定,东阳社保局作为县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东阳市范围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虽规定了工伤认定申请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但其作为一项原则性的规定,并不等于绝对排除例外情形。劳社部发(2004)18号《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即对用人单位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时的工伤认定管辖问题作了例外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后,应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本案中,远顺公司注册地为河南省漯河市,其名下的涉案车辆运营地则在浙江省东阳市,车辆驾驶员程启海在两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结合劳社部上述规定,可以确认东阳社保局作为车辆运营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对本案工伤认定进行管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此负有举证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则依法有权对此进行调查审核并且作出认定。据此,远顺公司提出东阳社保局无权就劳动关系作出认定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程启海驾驶的车辆虽由案外人张华生出资购买,车辆驾驶员程启海亦由张华生直接雇佣,但该车辆登记挂靠在远顺公司且以远顺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远顺公司负有监管涉案车辆运营的义务,同时也从中收取了一定的利益,即涉案车辆驾驶员程启海与远顺公司之间客观上存在一定的劳动法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的意见,可以认定车辆驾驶员程启海与远顺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程启海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且经抢救无效于48小时内死亡,该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东阳社保局据此作出视同工伤的认定正确。综上,远顺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依法应予维持。鉴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漯河市远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徐 亮审 判 员  单晓剑代理审判员  徐菁婧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朱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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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省出租车司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2]98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交通运输局: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做好出租车司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保障其合法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出租车司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公司化经营的企业要按规定为出租车司机办理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手续,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实行承包经营和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出租车司机,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就业所在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照陕劳社发〔2008〕69号文件参加工伤保险。按以下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一)申请参保。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出租车司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暂住证)、从业资格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公共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或人才交流中心提出参保缴费申请。参加工伤保险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委托缴费。出租车司机与公共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或人才交流中心建立委托关系后,由公共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或人才交流中心为其代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三、实行承包经营和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出租车司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困难的,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困难的,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不能重复参保,也不能重复享受待遇。
  四、出租车司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加大推进社会保险全覆盖工作力度,提高经办服务水平,积极做好出租车司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发挥行业主管职能,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引导出租车行业实行公司化经营,督促用人单位与出租车司机签订劳动合同,认真落实用人单位、出租车司机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 二一二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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