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银行员工请多少时间算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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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有一名员工,是签订的长期劳动合同,工作了五年以上,最近生重病需请病假,大约要一年以上,请问:请病假多长时间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谢谢!
我是2003年底进公司的!公司注册时间是2005年!至今没有给我们员工缴纳保险!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我想问问,我能拿到多少赔偿金?我现在的工资是1600元
原公司因为停产进入破产程序,本人与公司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公司一年多只发给最低生活保证金。一直也没有解除劳动合同进行补偿。
所以只能去另外一家公司应聘,但是另一家公司应为我与原公司的劳动合同未解除尔无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只能与我签订聘用合同。
这俩种合同有何区别?应如何签订合同?
我是2007年与公司签订的4年的劳动合同到日到期,现在合同到期,公司准备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是否需要赔偿经济损失
我公司由于重组,新公司即将注册但尚未注册,公安部门刻制的印章还没有,但公司内部使用的电子印章已经可以使用,请问为确保老员工权益,可否在公司注册之前先用电子印章与老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此举对将来老员工退休是否长远影响,对公司正常纳税时候有影响。
我刚进公就签了一劳动合同,但是我只做了3个月公司就帮我解除了,请问公司该赔偿我我多少的赔偿金?
公司解除合同是否有补偿 合同已经到期了也是不可以的吗
我在一外企工作3年了,因病化疗请假将近1年。现回去工作几天体力无法胜任,公司以此为理由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想问一下我这种情况公司该怎样补偿我? 经济补偿金该如何计算?
公司已给员工买了社保和医保,但没签订劳动合同,因企业不景气,公司决定裁员,辞退时,员工说企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没签定劳动合同,要求企业付双倍工资,双倍工资需从进企业时算起,这个说法是正确的吗?
该员工2009年9月进入公司工作,之前就有癫痫病,但公司并不知情,该员工在进入公司工作期间频繁请假,从今年起请假更频繁,基本上一个星期只上2-3天班,而且只来半天,来工作的半天都是坐在公司外面休息,没有正常工作.而且经常发病的时候,还需要公司其他同事送他回家,这样子的状况对公司影响很大,在同事间也造成不好影响.对他自己的病情也有影响.备注:1.该员工的劳动合同2010年12月15日才到期2.公司每月给他2天带薪病假3.公司也跟他谈过给他赔偿,...
我们与员工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上面写明了给员工办理社保,但是因为是私人企业,办理社保人数不够,一直为给此员工缴纳社保,我们对她培训付出了很多,现在半年了我们准备补办的时候,她提出不干了,我们是否可以起诉她?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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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祥兴与罗田县邮政银行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罗田民一初字第O0091号原告廖祥兴(曾用名廖祥新),男,日出生,汉族,原邮政储蓄银行罗田县支行职工,住罗田县凤山镇道观冲巷,身份证号码为361。委托代理人廖家富,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行(以下简称罗田县邮政银行),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程仲良,行长。委托代理人潘新国,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小陈,该行综合管理部经理。原告廖祥兴与被告罗田县邮政银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O13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罗田县邮政银行于同日以廖祥兴为被告诉至本院,本院决定并案审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曹荔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七林、高志兰参加的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祥兴的委托代理人廖家富,被告罗田县邮政银行的委托代理人潘新国、林小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自1985年1月起在原罗田县邮电局上班,2005年7月任罗田县邮政局储汇分局局长。后罗田县邮电局改制,我被分入被告罗田县邮政银行工作,2008年5月担任该支行副行长。2008年6月至2009年9月,我因利用职务之便,将资金违规转入个人帐户并将该款借给他人使用,经罗田县人民法院于日判决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在法院判决之前,于日对我作出罗邮银发(2010)21号《关于对廖祥兴违法违纪问题进行处分的决定》,解除了我的劳动合同关系,后我发现该处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与法院判决书中所认定的事实有重大出入,遂向被告上级主管机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黄冈市分行提交《关于要求解决个人工作问题的报告》,黄冈市分行于日作出回复,明确表示不能解决。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罗田县支行变更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行。综上,被告对我作出的处分决定,在实体、程序上均违法,且依据不足,现向法院起诉要求:1、判令撤销被告于日对我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决定;2、判令被告安排我的工作;3、判令被告补发我2010年5月至今工资及赔偿金;4、判令被告补交我自2010年5月至今期间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2013)罗劳人仲字第22号裁决书及送达回证。拟证明原告起诉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证据二、罗邮银发(2010)21号关于对廖祥兴违法违纪问题进行处分的决定及(2010)罗刑初字第082号刑事判决书。拟证明1、被告对原告的处分决定无事实依据,与法院刑事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有出入;2、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处分决定违法。证据三、被告的上级主管部门黄冈市分行人力资源部对廖祥兴要求解决个人工作问题的回复、仲裁申诉书、罗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书。拟证明原告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证据四、罗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被告综合管理部经理林某某的调查笔录及汪某某(廖祥兴之妻)向仲裁委书写的申诉材料。拟证明1、原告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2、被告处分原告程序违法。被告辩称,1、原告起诉已超过法定时效,被告于日向原告送达《关于对廖祥兴违法违纪问题进行处分的决定》,后原告于2O13年3月26日才向罗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仲裁申请早已超过法定的仲裁时效;2、原告违反被告单位及银行系统的规章制度,社会影响恶劣,被告解除原告劳动合同关系依据充分;3、被告解除原告劳动合同关系经被告党总支会议、职工大会表决通过,有会议记录及到会职工的签名,并将解除原告劳动合同关系的理由通知了工会,处理程序合法。综上,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2013)罗劳人仲字第22号裁决书及申诉书。拟证明1、罗田县邮政银行起诉程序合法;2、廖祥兴向仲裁委申诉的时间是日,其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证据二、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制度汇编、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汇编、黄冈市邮政局文件、罗田县支行管理和考核办法汇编。拟证明廖祥兴的行为严重违反了邮政银行的规章制度,被告有权依据内部管理制度单方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证据三、黄冈市分行文件黄冈邮银发(号、罗田县支行文件罗邮银函(2O09)7号、全体职工大会会议记录、职工大会签到表、罗田县支行文件罗邮银请(2010)10号、罗邮银函(2010)1号、罗邮银发(2O1O)21号、黄冈市分行文件黄冈邮银函(2010)22号及文件送达通知书。拟证明1、罗田县邮政银行单方解除廖祥兴劳动关系程序合法,理由充分,所作的决定合法有效;2、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时间应从201O年4月30日起计算。证据四、廖祥兴之妻汪某某出具的结算手续及相关保险缴费凭证。拟证明廖祥兴与被告单位履行了结算手续,且没有对解除其劳动关系的处分决定提出异议。证据五、(2010)罗刑初字第082号刑事判决书。拟证明廖祥兴的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而且还触犯了刑法,经人民法院判决其构成犯罪,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其劳动关系。证据六、劳动仲裁庭的开庭笔录。拟证明原告申请仲裁超过了法定的仲裁时效。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该处分决定是依据被告单位及银行系统的规章制度,而不是依据法院的判决,被告作出的处分决定是合法有据的;对证据三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中市分行人力资源部的回复不能认为是仲裁时效中断,其仲裁已超过了法定的仲裁时效;对证据四中的仲裁调查笔录有异议,认为该笔录明显有倾向性,且调查程序违法,调查人也没有在笔录上签名;对汪某某书写的申诉请求中所要证明的事实有异议,汪系廖祥兴的妻子,与廖祥兴有利害关系,其证明的相关事实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以此证明原告起诉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被告单位内部所有的管理制度廖祥兴是否知晓,无从得知,如果说知晓,是否构成开除,文件中并没有说明;对证据三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解除廖祥兴劳动合同关系违法,程序亦存在违法,职工大会的表决程序是直接宣布的,并不是讨论决定的,且劳动争议时效不能自O日起算;对证据四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原告对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决定没有异议;对证据五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被告的证明目的,认为该证据只能证明廖祥兴有违法的行为;对证据六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原告申请仲裁超过了法定的仲裁时效。对上述有争议的证据,根据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结合当事人的质证意见,经本院综合审核认定认为: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均客观真实,且能够证明本案的相关事实,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二、四及被告提交的证据四、六内容虽真实客观,但不能达到原、被告的证明目的,本院对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对原、被告提交的其他证据的证明目的,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廖祥兴于1985年1月在原罗田县邮电局工作,期间其历任罗田县邮电局邮电支局支局长、罗田县邮政局邮政支局支局长,2005年7月任罗田县邮政局储汇分局局长。后罗田县邮政局改制,廖祥兴被分入被告罗田县邮政银行工作,2008年5月担任该支行副行长。2008年6月至2009年9月,廖祥兴在担任副行长期间,利用主管县民政低保金代发工作的职权之便,将罗田县民政局委托代发的低保专项帐户资金违规转入到个人银行帐户并私自将该款借给他人做生意周转资金使用,导致全县2009年第二季度低保资金不能按时发放到户,社会影响恶劣,廖祥兴于日被刑事拘留。日,被告作出罗邮银发(2010)21号《关于对廖祥兴违法违纪问题进行处分的决定》,解除了廖祥兴的劳动合同关系,并于同月29日将该处分决定送达其签收。同年10月15日,罗田县人民法院判决廖祥兴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后廖祥兴认为该处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与法院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存在严重出入,遂于10月30日向被告的上级机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黄冈市分行(以下简称黄冈邮政银行)提交《关于请求解决个人工作问题的报告》,要求恢复工作。廖祥兴之妻汪某某也多次到黄冈邮政银行上访,要求解决廖祥兴的工资、工作等问题。被告分别于日、日向廖祥兴发放了2009年12月至2010年4月工资10974.45元和工作期间的补充养老保险金24310.86元。日,黄冈邮政银行作出《关于对廖祥兴同志要求解决个人工作问题的回复》,明确告知廖祥兴其工作问题不能解决。同年12月30日,廖祥兴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罗田县支行”列为被申请人,向罗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后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罗田县支行”已更名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行”,廖祥兴遂当庭申请撤诉,并于同日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行”列为被申请人,再次向罗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委于日作出裁决书,廖祥兴及罗田县邮政银行均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本院将本案与罗田县邮政银行作为原告起诉的(2013)鄂罗田民一初字第0O092号案件并案审理。另查明,廖祥兴于1985年1月参加工作,至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作年限为25年零3个月,其劳动合同解除前,月平均工资为2194.89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本案中,原告廖祥兴在担任罗田县邮政银行副行长期间,利用主管县民政低保金代发工作的职权之便,超越职权,违法处置低保专项资金,将罗田县民政局委托代发的低保专项帐户资金违规转入到个人银行帐户并私自将该款借给他人做生意周转资金使用,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被告单位的规章制度,被告依据《湖北省邮政金融资金案件责任查究规定(试行)》,对廖祥兴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处分决定,该处分决定并无不当,且处理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廖祥兴认为被告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处分决定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该处分决定无效应予撤销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对廖祥兴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违法违纪事实的性质认定,虽然与法院刑事判决书中的认定有出入,但廖祥兴违法违纪事实的严重程度,已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被告对廖祥兴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前,虽然没有事先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工会,但并不影响该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故对廖祥兴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廖祥兴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O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上诉费80元,款汇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曹 荔审判员 张七林审判员 高志兰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闵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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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公司应该赔偿员工吗?赔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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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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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3个月工资+违约金
如果公司在员工没有犯重大过错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赔偿员工经济补偿金。每工作一年赔偿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如果临时解雇的话,还应当多付一个月的薪水作为代通知金
那得看员工工作时间长短,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算,不足半年的按半年算。工资是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就OK了
首先看原因,如果是员工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重大过失被辞退,无补偿。如果是公司原因,应提前一个月通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解除,公司应按照员工入职年限给予经济补偿,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计算。这里的工资标准指离职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数,包括奖金、补贴、加班费,而且不扣社保和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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