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问下各位,一般私募基金能追回来多少跑路了钱还拿得回来吗?

对于私募基金,大家的认知仅仅停留在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私募基金产品在中基协备案,就是合法的,就可以放心大胆的购买了。这种理解是有一定误区的,所以很多人踩雷,损失惨重。接下来,陈晓薇律师从以下方面给你一一理清楚:1.私募基金的概念解析。了解清楚到底什么是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的要求是什么。2.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逻辑。3.什么情况下有牌照,有备案的私募基金会涉嫌非法集资犯罪。4.投资人遇到私募基金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应该怎么办?一、私募基金概念解析:《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只能采取非公开方式,面向特定投资者募集发售的基金。注意,此处只能是以“非公开的方式”募集。私募基金相关资质涉及两个大的方面:一个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另一个是私募基金产品。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公示一般我们所谓的私募基金牌照,其实就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私募管理人应该是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公司型私募基金管理人是根据《公司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有完整的公司架构,运作比较正式和规范。公司型私募基金管理人大多以“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等名称出现。目前,这一类公司在我国成立较为简单和方便。不过,公司型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一个缺点,即存在双重征税。公司既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型企业:通常都以“某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名称出现。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GP。普通合伙人,一般都是普通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双重身份。负责管理、运作基金,对私募基金项目承担无限责任。《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步骤相对繁琐:向中基协申请——在备案系统登记——中基协核查——公示。任何一家私募基金管理人都能够在中基协的网站上查询到。三、私募基金产品:备案1)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2)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3)私募基金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4)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的名称、成立时间、备案时间、主要投资领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基本信息。5)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请开立证券相关账户。四、不同情况分析解答如下:1.没有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私募牌照),就去对外募集资金的,是非法性的体现,属于非法集资行为。具体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是集资诈骗,要视项目真假、资金使用等情况综合评判。2.取得了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私募牌照),但所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并没有备案,也属于非法集资的行为。3.取得了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私募牌照),产品也备案了,要看产品的情况,以及募集过程,来具体分析是否构成非法集资:1)如果双证都具备,但是因为私募基金的底层资产虚假,如陈晓薇律师代理的阜兴集团集资诈骗案,本案中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私募牌照),也符合募集要求,合格投资人等,但最终还是被认定为集资诈骗,就是因为底层资产是虚构的。2)如果双证都具备,底层资产也是真实的,在募集过程中存在公开宣传,也会因此构成非法集资行为。陈晓薇律师就曾代理过一起私募基金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有牌照,有备案,就是在募集过程中对于“口口相传”的行为默许,所以被刑事追责。3)如果双证具备,募集过程也符合“非公开性”的规定,投资者都是合格投资人,也没有刚兑承诺,那么一旦无法兑付,也不构成犯罪。会成为民事纠纷解决。更多私募基金的问题,可以看下列文章,系列文章是陈晓薇律师的一个关于私募基金刑事风险的讲座的文字整理:五、私募基金涉嫌非法集资,如何维权?明确投资人的损失弥补来源是什么?陈晓薇律师认为主要有:1.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及其公司、企业结余的财产;2.公安机关通过刑事侦查手段追缴的财产;3.网贷业务中借款人偿还的财产;4.嫌疑人及可能涉案人员退赃的财产。最新的法律及刑事政策对于投资人的损失是如何规定的?2019年1月30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一般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可见,投资人的损失是优先于民事债务返还的。投资人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维权呢?法律明确了非法集资类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案件,集资参与人是不能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从上述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可以看出,在非法吸收工作存款犯罪中,投资人的损失是优先于民事债务返还,那么投资人通过报案确定自己投资人身份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在刑事诉讼中没有报案或者错过报案,那么可以在刑事案件结束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但判决确定的债务即为民事债务,无法优先受偿。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能够挽回更多损失吗?众所周知,非吸类案件的挽损比例因每个案件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有统计显示,从5%到65%的挽损比例都存在,但绝大多数都在20%及以下。刑事案件判决后,判决文书中会提及,集资参与人按投资比例分配相关财产。主犯人员对全部的投资损失承担继续退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刑事报案,大多数非吸案件中,投资人至少可以保障有5%-20%的挽损。那么,我们再来看,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必须在在刑事案件判决生效之后,没有挽损的情况下才能启动。也就是说,民事诉讼的提出,需要等的时间比较长。民事诉讼即便胜诉,那么,因P2P平台的财产、被告人个人财产优先用于刑事案件的退赔,在民事案件中也几乎没有多余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续,即便被告人刑满出狱,其所获的各种收入,也是优先于民事判决中的退赔。所以,陈晓薇律师建议投资人还是优先报案,参与剩余财产、追缴财产以及退赃财产的按比例分配。在公安阶段错过了报案,投资人还有其他途径确定投资人资格并获得等比例受偿吗?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犯罪行为,投资人应该第一时间通过公安机关报案。通过递交相关的合同、银行转账证明、投资证明等来证明自己投资人的合法地位,得到公安机关的确认。这样,在刑事案件结束后,所余的财产、债务人的还款等才能第一时间按比例受偿。2. 如果在公安阶段没有及时去报案登记,也可以在刑事案件到了检察院、法院后去追加登记,在相关部门确认投资人身份之后,也可以在最终案件结束后得到按比例清偿。3. 如果上述程序都错过了,本案刑事案件已经结案,且财产已经分配完毕,那投资人是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维权,这也是最后一道可以挽回损失的程序。陈晓薇律师团队目前代理多起在非法集资类案件中的投资人索赔案件。我们通过向公安、检察院递交专业法律意见书,成功将非吸罪名变更为集资诈骗罪,从而获得了嫌疑人、被告人的更多退赔。同时,我们也对案卷中的财产线索进行梳理,提出进一步侦查投资款去向的法律意见,为投资人挽回了更多损失。原创,未经许可,严禁转载!
  一、非法集资的定义及有关法律责任规定  (一)非法集资的定义和基本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具体为:  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非法集资人的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中,非法集资根据主观态度、行为方式、危害结果等具体情况的不同,构成相应的罪名,其中最主要的是《刑法》中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刑法》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参与非法集资,法律不保护,政府不买单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其它任何单位。集资款的清退应根据清理后剩余的资金,按照集资人参与的比例给予统一的清退。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其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所受损失不得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承担。  (四)去不正规的理财公司工作要慎重,做业务员也是有风险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及常见手段  (一)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7、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8、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9、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二)四个常见手法  一是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二是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三是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四是利用亲情诱骗。有些非法集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有时采取类传销的手法,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三)典型非法集资活动“四部曲”  第一步:画饼。非法集资人会编织一个或多个尽可能“高大上”的项目。以“新技术”、“新革命”、“新政策”、“区块链”、“虚拟货币”等为幌子,描绘一幅预期报酬丰厚的蓝图,把集资参与人的胃口“吊”起来,让其产生“不容错过”“机不可失”的错觉。非法集资人一般会把“饼”画大,尽可能吸引参与人眼球。  第二步:造势。利用一切资源把声势做大。非法集资人通常会举办各种造势活动,比如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现场观摩会、体验日活动、知识讲座等;组织集体旅游、考察等,赠送米面油、话费等小礼品;大量展示各种或真或假的“技术认证”“获奖证书”“政府批文”;公布一些领导视察影视资料,公司领导与政府官员、明星合影;故意把活动选在政府会议中心、礼堂进行,其场面之大、规格之高极具欺骗性。  第三步:吸金。想方设法套取你口袋里的钱。非法集资人通过返点、分红,给参与人初尝“甜头”,使其相信把钱放在他那儿不仅有可观的收入,而且比放在自己口袋里还安全,参与人不仅将自己的钱倾囊而出,还动员亲友加入,集资金额越滚越大。  第四部:跑路。非法集资人往往会在“吸金”一段时间后跑路,或者因为原本就是“庞氏骗局”人去楼空,或者因为经营不善致使资金链断裂。集资参与人遭受惨重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四)非法集资常见套路  非法集资违法犯罪分子为了引诱群众上当受骗,达到非法集资目的,通常采取以下手段骗取群众信任。  1、装点公司门面,营造实力假象。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貌似合法,实则没有金融资质。这些公司或办公地点高档豪华,或宣传国资背景,或投入重金通过各类媒体甚至央视进行包装宣传,或在高档场所(如人民大会堂)举行推介会、知识讲座,邀请名人、学者和官员站台造势,展示与领导合影及各种奖项,欺骗性更强。  2、编造投资项目,打消群众疑虑。从过去的农林矿业开发、民间借贷、房地产销售、原始股发行、加盟经营等形式逐渐升级包装为投资理财、财富管理、金融互助理财、海外上市、私募股权等形形色色的理财项目,并且承诺有担保、可回购、低风险、高回报等。  3、混淆投资概念,常人难以判断。不法分子把在地方股交中心挂牌吹成上市,把在美国OTCBB市场挂牌混淆是在纳斯达克上市;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欺骗群众投资。  4、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致富”神话。高利引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不法分子一开始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来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三、如何防范非法集资  (一)如遇以下情形向公众集资的,务必提高警惕:  1、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2、以境外投资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3、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以房”养老等为幌子的;  4、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5、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6、以“扶贫”“互助”“慈善”“影视文化”等为幌子的;  7、在街头、商场、超市等发放投资理财等内容广告传单的;  8、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9、“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10、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二)防范非法集资的“四看三思等一夜”法  四看。一看融资合法性,除了看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还要看是否取得相关金融牌照或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二看宣传内容,看宣传中是否含有或暗示“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内容。三看经营模式,有没有实体项目,项目真实性、资金的投向去向、获取利润的方式等。四看参与集资主体,是不是主要面向老年人等特定群体。  三思。一思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二思产品是否符合市场规律。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  等一夜。遇到相关投资集资类宣传,一定要避免头脑发热,先征求家人和朋友的意见,拖延一晚再决定。不要盲目相信造势宣传、熟人介绍、专家推荐,不要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  (三)规避非法集资陷阱的“三要、三不要”  一要理性,不要侥幸。天上不会掉馅饼,掉下来的不是“圈套”就是“陷阱”。要坚守理性底线,想想自己懂不懂,比比风险大不大,看看收益水平合不合实际,问问家人朋友怎么看,不要被赌博心态和侥幸心理蒙蔽双眼!  二要稳健,不要冒险。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还可能是投资骗局,投一次就血本无归!要合理评估自身承受能力,审慎确定风险承担意愿,不冒险投资!  三要警惕,不要盲目。“收益丰厚、条件诱人、机会难得、名额有限”都很可能是忽悠,一定要警惕、警惕、再警惕!多留个心眼儿,绝不要听风就是雨,盲目“随大流”投资!  (四)规避非法集资陷阱的“三看三思”法  三看:  一看是否取得金融监管部门(如人民银行、银保监会、  证监会等)的批准文书,并向监管部门核实真伪;  二看投资理财产品是否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  三看资金投向领域是否真实、安全、可靠。  三思:  一思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  二思投资收益是否符合市场经营规律;  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  (五)谨慎投资,严防非法集资陷阱  一是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高息“保险”、高息“理财”,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二是不被小礼品打动,不接收“先返息”之类的诱饵,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三是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不与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不接收从业人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购买保险过程中要尽量做到“三查、两配合”,即通过保险公司网站、客户热线或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网站查人员、查产品、查单证,配合做好转账缴费、配合做好回访。四是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关注政府部门发布的非法集资风险提示,遇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举报投诉。  四、有关注意事项  (一)金融业是特许经营行业,必须持牌经营  俗称的金融牌照是指相关机构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特定的金融业务的许可证,由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颁发。必须经许可才可开展的金融业务主要有银行、保险、信托、证券、期货、金融租赁、公募基金、第三方支付等。资产管理业务,属于金融业务范畴,必须持牌经营,必须纳入金融监管。居民如有理财需求,应当选择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二)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靠谱吗?  一些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侵害公众合法权益。此类活动并非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是炒作区块链概念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之实,主要有以下特征:  1、网络化、跨境化明显。依托互联网、聊天工具进行交易,利用网上支付工具收支资金,风险波及范围广、扩散速度快。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租用境外服务器搭建网站,实质面向境内居民开展活动,并远程控制实施违法活动。一些个人在聊天工具群组中声称获得了境外优质区块链项目投资额度,可以代为投资,极可能是诈骗活动。这些不法活动资金多流向境外,监管和追踪难度很大。  2、欺骗性、诱惑性、隐蔽性较强。利用热点概念进行炒作,编造名目繁多的“高大上”理论,有的还利用名人大V“站台”宣传,以空投“糖果”等为诱惑,宣称“币值只涨不跌”“投资周期短、收益高、风险低”,具有较强蛊惑性。实际操作中,不法分子通过幕后操纵所谓虚拟货币价格走势、设置获利和提现门槛等手段非法牟取暴利。此外,一些不法分子还以ICO、IFO、IEO等花样翻新的名目发行代币,或打着共享经济的旗号以IMO方式进行虚拟货币炒作,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  3、存在多种违法风险。不法分子通过公开宣传,以“静态收益”(炒币升值获利)和“动态收益”(发展下线获利)为诱饵,吸引公众投入资金,并利诱投资人发展人员加入,不断扩充资金池,具有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违法行为特征。  此类活动以“金融创新”为噱头,实质是“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请广大公众理性看待区块链,不要盲目相信天花乱坠的承诺,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对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可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反映。  (三)消费返利这种模式可以参与吗?  近期,一些第三方平台打着“创业”“创新”的旗号,以“购物返本”“消费等于赚钱”“你消费我还钱”为噱头,承诺高额甚至全额返还消费款、加盟费等,以此吸引消费者、商家投入资金。此类“消费返利”不同于正常商家返利促销活动,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1、高额返利难以实现。返利资金主要来源于商品溢价收入、会员和加盟商缴纳的费用,多数平台不存在与其承诺回报相匹配的正当实体经济和收益,资金运转和高额返利难以长期维系。  2、资金安全无法保障。一些平台通过线上、线下途径,以“预付消费”“充值”等方式吸收公众和商家资金,大量资金由平台控制,存在转移资金、卷款跑路的风险。  3、运营模式存在违法风险。一些平台虚构盈利前景、承诺高额回报,授意或默许会员、加盟商虚构商品交易,直接向平台缴纳一定比例费用,谋取高额返利,平台则通过此方式达到快速吸收公众资金的目的。部分平台还采用传销的手法,以所谓“动态收益”为诱饵,要求加入者缴纳入门费并“拉人头”发展人员加入,靠发展下线获取提成。平台及参与人员的上述行为具有非法集资、传销等违法行为的特征。  此类平台运作模式违背价值规律,一旦资金链断裂,参与者将面临严重损失。按照有关规定,参与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风险自担,责任自负;参与传销属违法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请广大公众和商家提高警惕,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防止利益受损。同时,对掌握的违法犯罪线索,可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  (四)养老领域非法集资有哪些?  一些养老服务机构、企业打着养老服务、健康养老名义,承诺高额回报,以向老年人收取会员费、床位费,欺诈销售“保健品”等手段,实施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给老年人造成严重财产损失。此类活动不同于正常养老服务,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1、高额返利无法实现。返利资金主要来源于老年人缴纳的费用,属于拆东墙补西墙。多数养老服务机构、企业不存在与其承诺回报相匹配的正当服务实体和收益,资金运转难以持续维系,高额返利仅为欺诈噱头。  2、资金安全无法保障。一些养老服务机构明显超过床位供给能力承诺服务,或超出可持续盈利水平承诺还本付息,并以办理“贵宾卡”、“会员卡”、“预付卡”等名义,向会员收取高额会员费、保证金或者为会员卡充值,吸收公众资金。大量来自公众的资金未实施有效监管,由发起机构控制,存在转移资金、卷款跑路的风险。  3、健康需求无法满足。一些企业通过会议营销、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赠送礼品或者不合理低价旅游,以及电话推销、上门推销、网络销售等形式,向老年人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推销所谓“保健品”,因“保健品”概念无法律定位,经常被采用偷梁换柱、偷换概念的手法,与合法注册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进行混同,骗取消费者信任,但所声称的保健功能未经科学评价和审批,往往不具备保健功能,甚至贻误病情。  4、运营模式存在违法风险。一些养老服务机构销售虚构的养老公寓、养老山庄,或者以投资、加盟、入股养生养老基地、老年公寓等项目名义,承诺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吸收资金。部分企业不具有销售商品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为主要目的,而是以免费旅游、赠送实物、养生讲座等欺骗、诱导方式,采取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相关机构及参与人员的上述行为存在非法集资等风险。  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非法集资应承担相应责任,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请广大老年人和家属提高警惕,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自觉远离非法集资和传销,防止利益受损。如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可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  (五)“炒汇理财”是靠谱的投资渠道吗?  目前存在大量面向境内用户、以“外汇交易”为旗号进行融资分红的平台,都不靠谱!近年来,已有多起外汇理财平台崩盘跑路、突然关闭或被定性为传销诈骗等风险的事件发生,它们的风险主要有四类:  第一类是业务牌照涉嫌造假。部分外汇理财平台为了吸引投资者往往声称自己受权威机构监管,或宣称拥有授权。近期,就有公司声称“获得英国FCA认可并受其全面监管的金融机构”,并附上了FCA代码,但经查询发现,代码对应的网站与该公司并不一致。  第二类是交易过程不透明。部分外汇理财平台对外宣称“资金安全,只赚不赔”。这些平台资金并未依法购汇并汇至境外投资,而是在交易过程中被“暗箱”操作、不断蚕食。例如,部分平台就是其客户的交易对手方。新手往往能够获得较高的收益,但投资者加大投入后会慢慢出现亏损的情形,在平台的建议下操作或者采用自动跟单的模式也会出现这样的情形。  第三类是利用“传销模式”发展客户。部分外汇平台以“互助理财”的名义,发展下线,按层级返利的方式不断吸引新投资者加入,这种模式涉嫌传销。例如,外汇平台沃尔克(http://walkert.cc)声称“自己是一家百年历史的英国金融公司,受FCA监管,保证客户本金安全,投资者每个月可获得最低比例收益和三次分红,同时投资者可以通过发展线下获得提成,一般可以获得10层下线一定比例的分红。”该平台通过这种业务模式迅速吸引了大批投资者。经核查发现,沃尔克并不在FCA的监管范围,且该平台已无法正常提现。  第四类是打着“外汇交易”旗号“持续高额分红”。部分平台以“外汇交易”为旗号融资,进行“持续高额分红”。这类模式成立的前提是建立在“外汇交易”盈利始终大于“分红”的基础上,而盈利有不确定性,这类平台宣称的持续盈利绝不可能,极可能就是“庞氏骗局”。  (六)个人投资私募基金需要注意哪些?  投资前,建议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gs.amac.org.cn)查询该私募基金公司是否登记,该私募产品是否备案。  同时,购买私募产品必须符合法定合格投资者条件,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单只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实际投资这只私募产品的总人数不能超过200人。私募产品不能向不特定对象销售。  所以遇到以下情形请注意:  1、如果你投个5万元就买到了私募产品,那一定是遇到骗子了;  2、如果你接到一个陌生推销电话或者短信,或者看到宣传单,然后买的私募产品,那一定是骗子;  3、如果有人拉你免费旅游 ,然后在度假酒店开投资报告会,从此搭上了私募的幸福便车,那么你上当了!
几年前,中铁中基系私募产品陆续出现无法正常退出的情况,造成了众多投资者无法拿回应有的投资本金及利息,该起私募“爆雷”事件涉及近1500名投资者,造成实际经济损失近40亿元。然而,时至今日,上述投资者仍然在为该系列私募产品“兑付”而维权奔波。投资者认为,私募产品合同中披露的托管人青岛银行,不具备托管资质却托管了部分私募产品,应当承担受害人一定的经济损失。据投资者近日向记者展示的一份青岛银保监局群众举报事项告知书,青岛银保监局正在调查投资者反映的青岛银行涉嫌违法参与中铁中基集资诈骗活动事项,由于情况比较复杂,现不能在60日内办结,延长办理期限30日。对于控诉,青岛银行方面向《国际金融报》记者回应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青岛银行保管的基金类型均为私募股权基金,故并不适用托管的有关规定。青岛银行坚持依法合规经营,规范开展各项业务,积极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产品无法按期退出问题,超出银行法定的责任义务。据了解,涉事的私募产品由三家私募管理人管理,分别是上海檀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檀实资产”)、上海洲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洲实资产”)、北京云集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云集投资”)。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消息,2021年12月1日,对被告单位中铁中基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铁中基集团”),被告人孟晨、岑鹏、庄涛集资诈骗一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记者注意到,上述提及的被告人均与中铁中基系私募团队有着密切关系,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投资人状告托管行苦于中铁中基系私募产品无法正常退出,投资者们本该兑付的本金及利息遥遥无期,他们开始将目光聚焦在了不具备基金托管资质,却以托管人身份出现在该系列多只私募产品合同中的青岛银行。据了解,此前有多位购买了中铁中基系私募产品的投资者向青岛银保监局反映青岛银行涉嫌违法参与中铁中基集资诈骗活动的事项。2022年2月22日,青岛银保监局回应投资者称,已受理并正在调查。由于情况比较复杂,现不能在60日内办结。根据有关规定,延长办理期限30日。“还在等青岛银保监局的调查结论。”投资者王先生(化名)向《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值得一提的是,投资者购买的中铁中基系私募产品背后的私募团伙首脑已被拘留。2021年12月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发布消息称,对被告单位中铁中基集团,被告人孟晨、岑鹏、庄涛集资诈骗一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至2020年6月,中铁中基集团为获取资金,通过檀实资产、洲实资产、北京云集投资,违反私募基金管理规定,以投资北京中汇祥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青岛京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空壳公司股权为名,先后发行“上海檀实中铁稳赢一号”“洲实并购基金1号”等39支私募基金产品。上述基金产品对外承诺保本付息,并虚设中铁中基集团的应收账款作为担保欺骗社会公众,通过岑鹏实际控制的深圳市辉腾产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辉腾金服信息科技(杭州)有限公司等销售平台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销售,累计非法募集资金78.81亿余元,所得资金归集于中铁中基集团及其关联公司账户,主要用于兑付前期投资者本息、支付销售佣金、随意投资和个人挥霍等。截至案发,共造成1452名投资人实际经济损失38.22亿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中铁中基集团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孟晨、岑鹏、庄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应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消息,合议庭将在评议后依法对本案择期宣判。截至记者发稿前,该案暂未有宣判。上述被告人与中铁中基系有着复杂的关联关系。中基协官网信息显示,岑鹏曾先后担任洲实资产和檀实资产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等职务。同时,天眼查信息显示,岑鹏还担任中铁中基集团的董事、经理职务,孟晨担任中铁中基集团的董事长,庄涛不仅担任着中铁中基集团董事职务,还是公司常务副总。穿透复杂的股权关系发现,庄涛也与岑鹏在多个关联公司搭档担任公司高管。投资者王先生向记者表示,目前司法部门查封了一些(被告)资产,还没有进行分配,要等案件判决后,由法院执行庭执行,有一部分资产是现金和上市公司的股票,变现比较快,估计年底能第一次分配,大概有7亿至8亿元。涉事银行紧急回应2022年3月15日,关于无基金托管资质为何可以托管上述私募股权基金一事,青岛银行方面接受了《国际金融报》记者的采访。青岛银行称,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二条规定,该法适用于证券投资行为,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对象为非上市公司股权,非证券投资行为,故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关于基金托管资质的规定并不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青岛银行保管的基金类型均为私募股权基金,故并不适用托管的有关规定。青岛银行在中铁中基系私募产品的合同中以“托管人”和“存放行”两种身份出现,中铁中基系私募投资者向记者表达了个人看法:“这一变化是因为上海阜兴案件的影响,青岛银行意识到担任托管银行的风险,何况自己还没有托管牌照,但仍然不舍放弃合作,就换了一种‘更安全’的身份:基金存管银行。”青岛银行表示,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由基金托管人托管,亦可在基金合同中约定不进行托管。是否托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签订无托管基金合同,则银行为“存放行”;签订有托管基金合同,则银行为“托管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在《基金合同》中均有详细约定。至于中基协网站是否显示托管人信息,青岛银行表示,这不由商业银行决定。“按照业务办理时的中基协基金备案流程,先由基金管理人、投资人及商业银行签订基金合同,并明确是否托管,再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备案等相关工作”。但投资者始终没有打消对青岛银行是否有合规经营、履行义务的疑虑。某位投资者称,青岛银行当时在意识到自身风险时,哪怕履行最基本的“托管人”义务,对基金资金流向进行核查,及时提醒投资者,或者斩断与诈骗嫌疑人的任何合作,“我们蒙受损失会大大缩小,所以不仅需要青岛银行承担作为‘托管银行’的责任,还需要追究其作为‘存管银行’的责任”。也有维权的投资者认为,既然青岛银行明知无托管资质,为何选择在6只基金合同上签字盖章,因为青岛银行名字的出现增强了投资者的信任感。对此,青岛银行方面表示,根据监管部门意见及北京仲裁委的裁决结果,商业银行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托管业务,不需要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法所规定的托管资质。“产品无法按期退出问题,超出银行法定的责任义务”,青岛银行称,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基金投资人已明确知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高风险特性,并在风险提示书中签字确认。基金合同中同时约定基金管理人有权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另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相关规定,银行不承担对已划出托管账户以及处于托管银行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的保管责任;不负责对基金投资权益的变现。银行对管理人投资的行为不承担连带责任。青岛银行表示,高度重视投资人信访诉求,将在合法合规的框架下积极引导投资者通过诉讼程序依法解决,尊重并履行司法机关作出的判决结果。“托管人”变“存放银行”“希望青岛银行承担一定赔偿责任。”王先生在内的众多投资者希望作为托管人的青岛银行能担责,赔偿投资人的经济损失。“已经有类似的司法判例,私募基金的托管机构被判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赔偿投资人未兑付本金的相应比例,目前的司法实践是30%。青岛银行没有托管资格开展托管业务,性质更为恶劣,投资者会通过针对青岛银行的民事诉讼,力争突破这一比例。而且除了追究青岛银行的‘托管’责任之外,投资者还将追究青岛银行的‘存放’责任”。继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中铁中基集团集资诈骗案后,包括王先生在内的众多投资者没有停下维权的脚步,他们发现在爆雷的11只私募产品的合同中,有6只私募产品的托管人是青岛银行。但根据中基协官网公布的基金托管机构,青岛银行并不在公示的列表中。据王先生向记者展示的基金合同原件,封面处显示的基金托管人确实是青岛银行市南支行,而在基金合同的某张内页处,基金托管人一栏同样写着青岛银行市南支行,并盖有青岛银行市南支行的公章。与此同时,另一投资人展示的洲实资产旗下某只基金的合同封面也显示,青岛银行是该私募产品的托管人。但奇怪的是,投资者曾在中基协官网发现,备案的这6只私募产品,其托管人一处却未填写银行名称。而晚于上述6只私募产品合同签署日期的其他4只中铁中基系私募产品,合同中虽没有了基金托管人,但青岛银行依旧出现其中,其身份从基金托管人摇身变成了“基金存放银行”。“一开始并没有注意到‘托管人’名字变成了‘存放银行’。”有投资人称。让众多投资者困惑的点在于,青岛银行居然不具备基金托管资质,为何还要来托管这6只私募产品?而现在私募产品已爆雷,那么青岛银行是否需要承担一定责任呢?《国际金融报》记者致电了青岛银行营业部,工作人员也明确表示该行不具备基金托管资质。资深金融监管政策专家周毅钦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商业银行的托管业务是牌照化管理,青岛银行不具备托管银行资格。因此此处的基金合同上所写青岛银行是‘托管银行’属‘偷换概念’。一般在基金合同中没有存管的概念,这是私募基金方和银行方为了达成业务合作而打擦边球所致。至于到底是银行方知情默认,还是被私募基金单方面利用,这要看实际情况。”周毅钦表示,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私募资产配置基金以及通过公司、合伙企业等特殊目的载体间接投资底层资产的私募投资基金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2019年备案新规之后,无托管资质的银行“托管”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中基协是不能正常备案的。而上海某律师告诉记者,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托管要求及法律适用相对模糊,“从基金法和资管新规的规定来看,证券投资基金、金融机构的资管产品都是要求强制托管,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托管排除在基金法、信托法等法律规制之外,仅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行政规章)中约定了非强制要求托管,主要根据合同约定;此外在商业银行法中都未提到过‘托管’二字”。至于银行没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否可以托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违反行政监管,该律师表示,目前没有明文规定可以追责,是否属于超越权限开展托管业务,需要银行业行政监管部门认定。记者了解到,曾有银行人士对媒体表示,部分银行为了存款沉淀,有时只做形式上的托管,实质上是根据企业下达的指令去付款,一旦资金明显违背规定用途,而托管行没有详细审核,则需要承担责任。角色定位存争议近几年来,发生在私募领域的爆雷事件屡见不鲜,无数投资者为此承受了巨大经济损失,曾有具备托管资质的中信银行广州分行在托管私募产品时,因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存在不足,被广东证监局监管部门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措施。当私募股权产品爆雷后,产品的托管人是否应承担或承担怎样的责任,相关行业协会组织曾对这个问题展开过激烈的探讨。2018年,阜兴集团实控人朱一栋的跑路牵连阜兴系众多私募产品爆雷,投资者希望托管行之一的上海银行能承担责任。但就托管行权责问题,中银协和中基协双方各执一词,中基协希望托管行能切实履行职责,中银协则解释了托管行的职责边界。2018年7月,中基协发布公告称:“已经要求相关备案私募基金的托管银行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建立应急工作机制,统一登记相关私募基金投资者情况,做好投资者接待工作。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托管银行要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共同受托职责,通过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和保全基金财产等措施,尽最大可能维护投资者权益。”同月,中银协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发文称:“4家阜兴系私募基金管理人中,意隆财富、郁泰投资和西尚投资等3家公司管理的均为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或其他私募投资基金,不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应适用基金法。”卜祥瑞还称,托管银行并不具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托管银行依法依规不承担“统一登记私募基金投资者情况”义务,商业银行作为托管机构依法不承担“保全基金财产”连带责任。关于上述中铁中基系私募产品爆雷中出现的问题,周毅钦给出了个人看法:“这一案件如果退一步,即使是具备托管资格的银行,由于基金法中,并未要求托管人承担共同受托责任,托管银行也无共同受托的法定职责。对于这一案件,商业银行是否要承担责任,还需要结合看其在该起爆雷事件中,是否做到勤勉尽责,是否有明显的管理失责,并且该行为和私募基金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之间有无明确的因果关系。若存在上述情形,商业银行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具备托管资质的银行,在托管私募股权产品时也需要考虑风险。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昇立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对托管银行而言,主要是合规风险而非商业风险。包括托管人与受托人之间的独立性、资金来源是否合规、产品资料是否齐备、相关账户和沟通机制是否建立等。至于投资标的安全性和相关投融资合同的特别条款引起的风险,则应当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负责。“如果爆雷,托管行不是一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说,只有在其违反了托管义务相关规定或约定时会有责任。总体而言,托管银行的责任即使有,近期案例中通常占比较小。”张昇立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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