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许你能答下,一般私募基金能追回来多少出现不能兑付最后怎么处理?

私募基金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的目的,是希望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能够取得相应的收益。管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退出基金。但是,实践操作过程中,由于投资失败等原因,私募股权基金到期后无法及时退出的现象并不鲜见。投资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通常会起诉至法院,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退还投资本金及相应的利息。私募基金到期后无法及时退出,除了对管理人的声誉造成严重影响外,还将面临一系列的法律风险。由于大多数私募股权基金都是以有限合伙企业组织形式存在,本文讨论的私募股权基金专指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
一、管理人在基金到期后无法及时分配基金财产是否必然承担赔偿责任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第16条规定,合伙协议应列明合伙企业终止、解散与清算有关的事项,具体可以包括合伙企业终止、解散的条件、清算程序、清算人及任命条件、清偿及分配等。大多数私募股权基金都是以有限合伙企业组织形式存在,该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同关于解散、清算的约定不能违反《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85条、86条规定,合伙企业应当在合伙企业期限届满后解散,并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私募基金的投资人可以委托管理人担任基金清算人,私募基金合同一般也都会约定由基金管理人担任清算人,负责基金的清算事务。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到期后负有清算义务,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及时开始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能从事跟清算无关的投资工作。在李蓉、银川亿方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李蓉仅以基金合同到期未清算为由要求鸿瑞基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合同依据。李蓉应在合同约定框架内依托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资产处置及清算。如在清算过程中,就鸿瑞基金公司有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李蓉有权另案主张权利。故李蓉要求鸿瑞基金公司对银川亿方公司还款义务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基金到期后,管理人作为基金合同约定的清算义务人,仅负有及时启动清算的义务。基金清算完毕后,管理人才能将剩余的基金财产按照合同的约定分配给基金投资人。如果基金到期后,管理人及时启动了清算工作,但是因投资风险等客观原因无法及时退出标的项目,导致无法及时分配基金财产,管理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也不负有退还投资本金及相应利息的义务。在此情形下,管理人的义务就是及时启动清算工作,积极变现基金财产,至于基金无法及时退出及变现是投资固有风险,是客观存在的风险,除非管理人在基金销售过程中没有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和适当性义务或在投资过程中未尽勤勉尽责义务。二、基金管理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是否必然承担赔偿责任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是指,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事由出现后未及时启动清算工作,或故意拖延清算进程。在张青慧、江苏中杏艺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王福斌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二审法院认为,基金管理人中杏艺禾公司于2017年1月23日撤销案涉基金备案后,应当将该事项告知张青慧并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及时成立清算小组,但其不但未告知张青慧基金已撤销备案这一重大信息,反而继续违规运作案涉基金。如果中杏艺禾公司在2017年1月23日撤销案涉基金备案后至2017年7月1日南京文交所暂停交易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终止基金合同、成立清算小组进行清算,亦不至于导致目前基金无法结算的后果,故中杏艺禾公司的过错行为与张青慧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中杏艺禾公司应当予以赔偿。二审法院从管理人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该行为与基金投资者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等方面分析,最终认定管理人应当就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投资人不仅要明证基金管理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且还要证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与投资人遭受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三、赔偿责任中损失的确定是否以清算结果为前提损失的确定是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当投资人向管理人索赔时,管理人的主要抗辩理由就是基金未经清算,损失还未确定。在张毅青与上海钜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不论钜派集团、长江钜派的行为在基金推介、销售过程中是否存有不当,或者存在过错,在基金未经清算完毕,未明确张毅青未兑付损失的情况下,张毅青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钜派集团、长江钜派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请求,依据不足。在车克恩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车克恩主张的投资损失应为现实确定的损失,即不可再次从市场中获得弥补的损失,还应是固有利益的损失,即投资本金的亏损,不应包括预期收益及后续的资金占用费。由于涉案基金的清算尚未完成,车克恩就涉案基金是否享有投资收益抑或存在投资损失尚无法确定。从前述两则案例看出,法院认为基金在未完成清算之前,具体的损失无法确定,进而不支持投资人的索赔主张。有的法院认为,如果投资标的公司已经被列为失信人或者破产等情形,即使基金没有完成清算,投资人的损失也已经确定。如海仁和智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孔宪苓与上海仁和智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在基金期限届满后,孔宪苓未就案涉基金投资收回任何款项,同时结合案外人能讯公司及蒋某某在诸多案件中均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中部分执行案件因无可执行财产业已中止执行,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孔宪苓的案涉投资已实际产生100%的损失并无不当,仁和基金公司、仁和资管公司辩称本案财产损害在客观上并未实际发生,本院实难采信。也有的法院认为,基金虽未经清算,投资人损失的具体金额无法确定,但是管理人承担的赔偿范围已经确定,为避免投资人诉累,先行判决管理人应在清算完成后10日内向投资人赔偿清算后的实际损失,该损失包括损失的本金和利息,利息以投入本金为基数,自基金成立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如华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常为人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一案。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在一般情况下法院还是认为只有等基金清算完毕后,投资人的损失才能确定,但是部分法院也没有拘泥于上述原则。当存在基金的申请执行对象已被法院多轮查封、执行程序已终本、基金清算工作已停滞无法预计清算期限、基金实际已无法清算等情形,法院还是会认为损失确已发生,进而判决存在过错或违约的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四、管理人如何履行清算义务《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第27条规定,管理人在私募投资基金到期日起的3个月内仍未通过AMBERS系统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的展期变更或提交清算申请的,在完成变更或提交清算申请之前,协会将暂停办理该管理人新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18 规定,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管理人在基金清算事由发生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启动清算工作,及时向基金投资者披露基金已进入清算程序,同时需通过AMBERS系统提交清算申请,并上传基金清算承诺函和基金清算公告。关于基金的自行清算期限,法律并没有规定,除非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在理论上,自行清算期限并没有时间的限制。对于存在争议的投资标的,管理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启动诉讼或者非诉的方式及时处置。《合伙企业法》第87条规定,基金清算义务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解的事务;(三)清缴所欠税款;(四)清理债权、债务;(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仲裁活动。管理人在基金进入清算期后,不能从事与清算无关的工作,只能从事清理债权债务和资产变现等工作,确保基金能够及时退出。私募股权基金大部分资产都是投资标的公司股权,退出方式有IPO退出、股权转让退出、回购退出和标的公司清算退出。其中IPO退出、回购退出和标的公司清算退出要么存在公允的价格,要么有相应的程序,管理人按照既定的程序进行处置不会有太大的法律风险。股权转让退出,因为没有相对公允的定价机制,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对外转让股权,但应当确保转让价格相对公允。如果股权转让退出涉及关联交易问题,按照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关联交易要确保程序正当、及时披露和价格公允,基金管理人不能利用关联交易损害投资人利益。如果基金合同约定相应的关联交易程序和资产处置程序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严格要求约定程序实施退出方案。根据《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根据合同约定或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财产清算分配实际情况,制作基金清算报告。在基金的清算程序结束后,基金管理人还应在协会AMBERS系统办理私募基金产品的清算注销程序,主要涉及的步骤如下:(1)登陆AMBERS系统,点击“产品备案”,再点击“基金清算”;(2)上传清算报告;(3)更新投资者信息;(4)填写基金清算情况表;(5)上传清算承诺函;(6)填写AMBERS系统中的其他清算信息,包括基金基本情况、清算原因、清算开始日、截止日、清算次数、及清算组的构成等。完成后,基金管理人须办理工商注销登记。
2019-10-23 14:17
来源:
法道衡平律师团队
文 ▏徐泽旸(投融资专业律师)
自2018年春起,伴随着资管新规的出台,配合金融行业各种“花式”去杠杆,以及加之第三方募资金额大幅下降,金融行业便雷声不断。
私募基金因“规范化管理”、“投资门槛高”等特征往往被看作是“高大上”的投资方式。但随着去年众多P2P平台陆续爆雷,今年起,许多已经到期的私募基金也开始接受兑付挑战。
事实上,许多私募基金由于投资项目回报无法达到预期,甚至出现巨额亏损,已经预先作出延期兑付或延长产品存续期限的公告。面对这类问题,2019年伊始,笔者便陆续接到了各类私募基金投资者咨询的相关法律问题。结合各类问题,笔者作如下法律建议:
Q1:我投资的私募基金目前已经到期了大半年了,基金管理人回复项目延期,我该怎么办?
遇到此类问题,笔者建议投资人仔细阅读《基金合同》。一般格式版本的基金合同都会对“延期”这一事项进行具体的约定,只有在基金运作期间遇到约定的情形的时候才能要求延期,同时基金项目的延期并不是单纯由管理人说了算,延期事项都是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并经投资人同意才能实现“展期”。总体来说,延期的条款一般应当经投资人同意,且延期的期限应在合理期限内,如果《基金合同》中出现类似于“免除基金管理人主要义务,排除投资人权利”的相关条款可以依法主张无效。如果投资人不愿意延期,笔者建议投资人立即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管理人要求赎回基金份额,同时记得千万要保存邮寄时的单据及其他证明材料。
Q2:我身边有好多朋友一起购买了同一标的的基金产品,但都出现了延期,朋友劝我一起接受管理人延期兑付,我该接受吗?
对于这类的情况,应该首先考虑是否基金标的的流动性出现了问题,甚至是出现了更严重的风险。一旦这类情况出现,建议投资人立即赎回基金产品或尽快止损,以免因错过了最佳兑付时机而产生更严重的损失。
Q3:那么我是否可以要求管理人给我兑付本金和收益?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投资者在向管理人购买基金产品的同时双方之间建立的是一种“委托”关系,通俗理解就是投资者委托管理人代为投资。鉴于“委托”这一民事法律关系,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均获得了投资者的认可,所以各项后果也都需要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在购买基金产品的时候就要做好承担各类风险损失的心理准备,毕竟基金本身并不保本,除非某些基金项目本身有其他主体愿意对该基金产品提供各类增信。
但有时也会出现例外情形。投资人可以先主动地向管理人或你的理财经理索要基金产品的底层资料。笔者曾帮助过多名投资者审核其投资的基金产品的底层资料,发现很多基金管理人在募集到投资甚至在管理的过程中都是不规范的。如果管理人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存在违规或违约的行为,投资人可要求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但假如说管理人从头至尾都不存在违规或违约情形,那么基金清算后的亏损就需要投资者自行承担。
Q4:我已经向基金管理人要求赎回,但管理人不理我,我该怎么办?
遇到此类情况,笔者建议投资人先向管理人书面发函,明确要求赎回基金,并保存好相关发函资料。如果发函无效,建议立即委托律师提起诉讼。基金在封闭期结束后刚开始出现逾期的阶段,是投资者通过司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黄金时段”,未能抓住黄金时段的,一旦出现大规模逾期或被基金公司人员“忽悠”长期延展的,将很有可能面对血本无归的被动局面。
Q5:有朋友建议我去基金业协会和证监会投诉举报,效果更好吗?
证监会是国家行政机关,基金业协会是行业自律组织,这两个部门的职能只能是在管理人违规操作或明显有错的情形下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相应的处罚,最严重的也只是罚款或注销其管理人的资格,当然如果管理人在“募、投、管、退”方面形式做得非常到位的情况下,基金业协会或证监会也无法对基金管理人实施处罚。因此,这样的方式并不能直接且有效地让管理人直接兑付投资人的基金份额,投资者仍需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Q6:如果向经侦报案,这些投资款是否会追的回来?
笔者并不建议投资者盲从地因项目逾期就向经侦报案。原因有三:1、我们国家的法律讲究“先刑后民”。投资者因向基金管理人要求赎回基金份额这一类的事务最终还得回归最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但如果投资者报经侦后被立案,那么案件性质就会变为刑事案件,所有与这个基金项目有关的民事案件都将不被法院受理,需要等刑事案件部分结束后才能启动民事诉讼程序。2、一旦经侦介入调查,与基金事务有关的募集过程、投资款走向甚至底层资产情况也都会被一一核查,这将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对于投资者而言,赎回基金份额就更加困难。3、如果基金项目真的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行为,那投资者将还有可能直接面临本金损失。
Q7:那我应该怎么准备起诉呢?
一旦逾期情况出现后,准备好基金合同、付款凭证、基金份额认定书等基础材料后第一时间联系律师,与律师面谈,尽快确定维权策略,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我们要做的就是尽快以法院判决书的形式将这笔“债权”确定下来。
在P2P陆续爆雷后,频发的违约事件已经给私募基金敲响了警钟。同样,国家也在努力规范私募基金合规化运营,在促进其健康稳健发展的同时也保障投资者的权益。8月6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的第五部分直接明确了“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要点,首次明确了“卖方机构”的民事赔偿责任。“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遭受损失的,金融消费者既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还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销售者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鉴于此,日后投资者的维权之路将不会太难走。
徐泽旸
徐泽旸律师,投融资专业律师,毕业于浙江财经大学。自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资本市场的法律服务,对公司IPO、新三板挂牌法律服务拥有丰富的经验,曾为已成功挂牌的新三板公司包括合力海科、华越设计等进行尽职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等工作,现正在盈科(杭州)负责团队与数家拟IPO企业接洽、谈判工作。
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业务部(法道衡平律师团队)是实行紧密型、一体化运作的“法律+管理”专业律师团队,团队专注于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和高端商事争议解决。团队成员具有为100家以上企业服务的经验,也是浙中地区最早从事“新三板”业务的律师团队。
团队目前有专职律师11名、实习律师1名及辅助人员1 名。团队成员教育背景多元,具有法学、经济学、英语、管理学、会计学、国际贸易学等专业教育背景,多人拥有硕士学历。目前团队内部设有公司股权设计和股权激励工作室、投融资工作室、不良资产工作室、知识产权工作室、财务法律风险控制工作室、新三板挂牌工作室、合同管理工作室、人力资源法务工作室。团队以企业法律增值服务为核心的服务方向,秉承专业化、团队化、品牌化的理念,团队重在为公司提供更精准、更高效、更专业的全过程的法律服务;更有力保证了服务的广度、深度、精度和速度,为企业提供更具有价值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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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1 20:51
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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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私募基金到期不能兑付,如果当事人有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形下签订的合同,基金公司有违约等行为等证据,协商不成,起诉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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