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征收房屋被法院查封封的房产与征收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原标题:对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是否受理?

导读: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及其适用解释明确将不服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案件纳入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解决了长期以来法学理论上的争议。本文对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行政可诉性相关问题梳理相关法律、案例、专家观点,供读者学习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修正)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1.行政机关未按照约定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的,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履行——占某某诉广饶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屋征收补偿行政协议案

本案要旨:行政机关在没有合理事由的情况下,违反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未按期支付房屋所有权人征收补偿款,存在违约行为,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协议约定的内容。

案号:(2015)广行初字第18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第四季度十大行政典型案例

2.针对已经履行完毕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协议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杨作玉与江油市太平镇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王敬羲、陈德刚、王某某、王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案

本案要旨:审判机关有权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司法审查,并不包括行政机关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给付义务的情形,即行政机关已经按照约定履行自己义务的行政协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以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审理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3.当事人因行政机关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的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上诉人庙诗平与被上诉人南京市栖霞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拆迁补偿协议案

本案要旨:并非所有与行政协议有关的案件一律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只有存在行政机关的行为符合行政诉讼法中明确列举的“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情形时,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法律条款所规定的受案范围,应裁定驳回起诉。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可诉性认定

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施后,对该条第二款规定的诉讼性质,一直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属于民事合同,发生争议应当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成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合同,发生争议被征收人只能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本次《行政诉讼法》修改,明确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争议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统一了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诉讼性质的认识。2015年5月1日后,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又发生争议的,只能依法通过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解决,任何一方依据第二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条文理解与适用》,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出版)

2.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性质属于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一方就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它具有如下特征:

一是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有一方是行政主体,即具有法定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二是合同的内容是行政管理的公共事务,具有公益性。

三是合同内容适用超越民事法律以外的规则。它表现为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具有相应的特权。这些特权包括:要求当事人亲自履行合同权、对合同具有一定的指挥权、在特定的条件下对合同有单方面的变更或者解除权、对对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制裁权。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签订的过程中,行政机关享有特权,市、县人民政府单方面作出征收决定,达不成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有权单方面作出房屋补偿决定;协议的范围、内容补偿标准等许多内容,不适用民事法律规则,仅适用《征收条例》及相关的行政法规规范规定的规则。这些特征表现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一方在房屋补偿协议中不平等的法律地位,所遵守的规则,不是民事法律规则,而是行政规则,故该类协议应当属于行政合同的性质。2014年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提起的诉讼。

(摘自《房屋征收案件审理指引》,蔡小雪、郭修江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出版)

近几年法院不管是否唯一住房,只要案件判决后还是没钱还,就会执行拍卖 (1天前 )

离婚房屋纠纷,法院判决生效后,女方没有钱,又只有一套房子,怎么强制执行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我就一套120平米的房子,家里三口人,法院会强制执行吗

要看该房屋是否是必须的房屋,可以按照以小换大,以远换近的原则置换

只有一套按揭小户型住房还不起贷款会被法院强制拍卖吗

一般是不会赶你走的,不过法院判决同意拍卖就很奇怪了,一般来说唯一住房不能拍卖的,要不然你找个人直接低价卖掉吧,走拍卖程序你会亏死的

离婚房屋纠纷一案,法院把房子判给女方,女方没钱给男方,但又只有一套房子,可以申请拍卖房子吗

不能,只能算债务。拍卖流程要么自愿,要么法院判决。但只有一套房的情况下法院很难判决拍卖

我就一套95平方的房子,法院可以拍卖吗

如果你只有一套生活住房,一般法院只查封,不拍卖,因为最高法院有被执行人唯一住房不得拍卖的规定。但如果债务与该住房有关,即出卖该房屋形成的债务、或将该房屋抵押借款的债务、或涉及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分割的情况,均不属于不得拍卖的情形,法院不但要查封,还会拍卖。

只有一套房子但超过60平方是否要交税

 2010年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调整后的契税政策为:对个人购买住房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根据上述政策精神,你购买的住宅在80平方米,如果同时符合小区容积在1%以上,那么可以界定为普通住房。对个人购买普通住宅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要取得房管开具的无房证明),可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如果不是首次购房的,则按3%比例计算缴纳契税。

强制执行我没有个人财产,有一套83平方的房子和老婆,孩子一起住的,我没有收入,法院错判了我,我也没有钱上诉,我应该怎么办

如果是故意枉法裁决,不怕他,如果只有一处住宅,法院是不能强制执行的。

新房今年刚建完工,还没有装修,一家大小9口人住在袓屋,在这中情况下会强制执行卖掉新房吗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财产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被执行人保留生活保证的,是指在没有其他住房情况下,住房仅满足居住的,不应当执行,但是仅一套住房,超出仅供居住要件的,可以执行,也就是说,你在没有地方居住,新房仅够你们一家居住的,是不能执行的。但是豪华住宅,高档住宅不在其中。农村宅基地一般不会执行,因为不好出手。

准备将南京江宁90平方的房子卖掉一家三口户口在里面,另外还有一套35平方的小房子户口可否迁入,谢!

可以的。只要你原本的户口在南京即可,可以从原来的房子迁到小房子里。所谓的落户政策需60平米以上,是为了限制外地人来南京落户口的。【中广置业 专业精神值得信任】

我做生意失败欠了很多外债,现在被人起诉,法院要拍卖房子,这是我唯一的一套房,160个平方家有四口人

在确认当事人无力偿还银行债务的时候,有权拍卖债务人的房子,负有限责任。(参考《公司法》、《债权法》)
另外,作为一个失去收入的人,应该先行找工作,然后再考虑申请基本生活保障。
生活基本保障保障的是以帮扶低收入老年人、残疾人为主的社会保险,提问者的年龄未过40岁,很难申请得到。
具体申请的程序,应该到所在地的人社局或者民政所(局)咨询。并且准备好户口本、身份证等材料。

欠了钱,建了一半的新房子能被法院强制执行吗

1、商品房,已经有预售许可证的,只要已经被合法购买,且不是唯一住所的,法院可以通过评估拍卖,可以进行强制执行; 2、农村宅基地上的建房,因不能进入市场流通,不能处置,一般只能对其进行查封,即贴封条,附裁定; 不知道你是什么情况,如果欠钱不多尽量尽快去处理掉。今年最高院加强了强制执行的力度,各地都在征集典型案例,不要撞到枪口上。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如果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要慎重行事。

五人居住98平米唯一住房的房子法院能强制执行吗

 唯一住房三种情形不豁免
最高人民法院5日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指出,在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统一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5至8年租金的。

什么叫房产税,具体条件怎样征收,只有一套房子也征收吗,还是按人均平方

房产税是根据房产原值和租金收入来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房产过去是免税的,现在有部分城市对个人住房开征房产税,对于首套房是免税的,如果是二套及以上的房子,按照人均不超过60平米建筑面积免税,超出部分征收,各个地方征收的方法不一样。

我们一家5口人住在一个90平方的老式砖瓦房里房主是公公的,我和我丈夫和一个2岁的女儿就只有挤在一个...

你在哪个城市?每个城市都有不同的申请条件。

跪求!被执行人只有一套80平米的房子, 可否查封拍卖

首先是怎么样个情况 是否离婚? 被执行人是什么情况?欠钱?

8万远可以装修90平方的房子吗 我现在岳阳有一套房子要装修 实用面积只有

自已的房子自己住,装修力求自己满意,住得舒服,想经济实惠可认谘询装修公司的设计或参考同户型的设计,至於钱不够可以向亲朋好友借点,以後还。

一家三口已有86平方房子再买一套是二套房吗

是二套房,但贷款已还清5年以上,可以享受一套房贷款利率。

一家四口住尽有的70平米房,因官司法院会给冻结吗

会查封,但可以允许你继续住,不允许你处理房屋。建议及时履行义务,不然会司法拘留的。

我的第一套房子仅有30多平方,一家三口人,也要算作首套房吗

对啊,没办法啊,只要是银行信用记录里有贷款买过房子或者房管部门的系统里能查到你有购房记录的,再买的就算第二套了。 
所以国家出台这个政策也让我们这些居住环境差的人也享受了一把“炒房客”的感觉。:(

被告没钱偿还但他有一套,300平方米的楼房法院可以查封拍卖吗

可以。
只要向法院举证他名下的这套房产,并要求执行,法院可以查封拍卖。

       深圳7.31新政后,总有人问我,有人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限售起点是网签合同备案之日,你怎么看?我认为,有这些看法的基本都不看《物权法》,就不晓得,登记之日起,是《物权法》通篇的表述手法。网签合同备案和物权取得没有关系,只是行政管理手段。 

       今天又被人问了几次,干脆还是写篇文章,罗列下法条详细地论证下在深圳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限售起点计算问题。

       实际上证明我的论述正确与否需要等到两年以后了,大家姑且听之,不排除在这个两年时间里限售政策再打补丁。

       一、深圳7.31限售政策表述的买受人不动产权证取得之日,更精准的表达是将买受人作为物权权利人身份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的登记之日,这里的登记指的是《物权法》意义上的物权转移登记行为。

       深圳市政府7.31限售政策中的”自取得不动产权利证书之日起3 年内禁止转让”,同深圳市规土委7.31政策细则中的“商品住房自登记之日起3 年内不予办理转移登记”,关于限售起点的描述,法律内涵是一致的。

       在不动产权证上体现在第一页下方的登记日期,在不动产权电脑查询备案表上,显示的是核准日期。应该说规土委的细则表述的更为精准,便于理解和掌握。

       二、所谓的不动产登记,指的是把有关需要登记的事项记载在不动产登记机关保存的登记簿上的行为。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只签订了买卖合同或将买卖合同在行政机关予以备案,哪怕是办理了预告登记手续,也不能得出买受人已经取得物权权利的结论。

       未经物权登记,不发生物权对抗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是,依据婚姻法上的夫妻财产共同制,虽然登记在一方名下但依据婚姻法也是共同财产;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物权已经转移;依据法院仲裁司法文书的裁决(含拍卖成交裁定)或政府的征收决定,文书生效时物权已经发生转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5)》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三、登记申请事项受理日也就是递件过户时间和登记申请事项记载之日是两个不同的时点,按我国《物权法》及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审核符合规定的房地产登记申请事项记载于登记册,并将记载之日注明为登记日。

      《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四、登记申请事项受理日也就是不动产权证上标注的购买时间,主要是计算契税使用的,契税缴纳时间依法为合同成立时10日内缴纳。

       登记申请事项受理日的这一时间也被税务部门用来计算满五唯一免个税或满二减免增值税的时间起点,体现在不动产权证上,就是上面注明的购房时间。

       当然也有不缴契税的房产转移的例外,你比如继承、遗嘱、离婚、直系亲属赠与、遗失补办等方式取得的住房纳税是仍以原购房时间连续计算。

       深圳和各地一样,在办理个人在转让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时,均实行“先税后证”的原则,即个人必须先进行纳税申报,然后办理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转让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五、网签合同备案,只是房地产行政管理的一种程序性要求,在物权法上没有任何法律意义,因不涉及物权设置事项,物权法根本就没有提到网签合同备案。

       网签合同备案和网签合同的录入签订,也不是一回事,网签在前,备案在后,在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网站上分别显示“已签预售合同”、“已备案”。

      “已签预售合同”,指房屋为期房,已售出并签订预售合同。 “已备案”, 指签订的买卖合同已在产权登记部门备案。开发商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备案申请会显示 “自动锁定”,是指开发商未及时办理合同备案,导致售房系统自动锁定,暂时无法使用。

       依据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2018年办文指南的要求,房地产预售网签合同备案需要提交买卖双方签名的纸质房屋预售合同,增加预售监管银行的还需要提供预售监管协议书,并提交符合限购的证明等材料。

       网签备案的具体时间在不动产房产证书上也没有体现,房产证书上体现的购房时间,指的是网签合同提交时间,而不是合同备案时间。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使用主管部门提供的商品房认购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依法对示范文本的条款进行变更或者增减条款,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签订的合同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报主管部门备案。

       单从文字含义上理解,也得不出限售是从预售合同备案之日起算的结论,登记之日和备案之日,完全不是一个含义。通俗的讲,登记是给申请人设置有关权利事项的行为,需要双方共同申请;备案只是告知有关部门有某事发生,申请人不设置具体权利内容,往往只是开发商单方申请就可以了。

       很多人对网签备案的效力理解错误,认为办理网签备案手续,买受人就取得相应的物权权利,这是错误理解法律,过分拔高了预售合同网签备案这一行政管理手段的法律含义。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不等于该房产就归买受人所有,买受人享有的只是依据买卖合同产生的合同债权,对房产不享有任何物权权利,有的只是物权期待权。

       七、网签备案不能阻止开发商一房二卖,也不能阻止法院对开发商的执行。

       能阻止一房二卖的是办理预告登记不是网签备案手续,实践中,办理网签备案的买受人的法律优先顺序尚不及实际占有房产的买受人。

 依据最高院第八次民事审判会议纪要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审理一房二卖的优先等级,依次为已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预告登记且在有效期内>占有>递件>网签>付款>成立在先的履行顺序,恶意抢先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预告登记的买受人,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买受人。

《最高院第八次民事审判会议纪要2015》关于一房数卖的合同履行问题,审理一房数卖纠纷案件时,如果数份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但恶意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对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应综合主管机关备案时间、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以及其他证据确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2017)二十四、出卖人就同一房屋签订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一般应当 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应予支持;

    (二)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先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的买受人在预告登记有效期内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三)均无上述履行行为,先行接受商品房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四)均无上述履行行为,登记机关已经受理其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的买受人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五)均无上述履行行为,先行办理网上签约或者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买受人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六)均无上述履行行为,先行依约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七)均无上述履行行为,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恶意抢先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预告登记的买受人,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买受人。在房屋查封期间占有房屋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对抗申请查封房屋的买受人。

   对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应当综合主管机关备案时间、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以及其他证据等因素进行确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查明还存在其他买卖合同关系的,应当通知其他买受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告的诉讼请求明显不能成立,或者案件争议焦点不涉及原告与第三人权利先后顺序的,可以不通知该第三人。

       买受人虽然办理了网签备案手续,但涉案房产所有权仍登记在开发商名下,网签备案行为只是行政管理的手段,并未产生变动物权的法律效果。买受人享有的是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债权,并非不动产之物权,不因办理网签备案手续而具有优于一般债权的效力。

       当然如果预售合同的买受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条件,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解除查封排除执行,事实上符合的人并不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第二十九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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