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反倾销应诉中会计成本会计核算的方法举证的几点思考

反倾销会计相关问题研究--《山西财经大学》2011年硕士论文
反倾销会计相关问题研究
【摘要】: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随着市场经济不断规范和完善,贸易规模逐步扩大,贸易实力大幅度提高,我国企定面临的反倾销形势也会越来越严峻。如何把企业做大做强,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成为我国企业考虑的头等大事。如何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妥善处理反倾销纠纷,成为我国企业长足发展的关键问题。本文通过对当今国际贸易中倾销与反倾销理论和反倾销发展现状进行深入研究,分析探讨我国遭遇国外反倾销会计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对策建议。反倾销也是把“双刃剑”,也有有利的一面,企业意识到自身问题,还有利于提高企业自身的管理水平,从长远来看,对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增强都有着极为重大的意义。经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支撑会计体系对提高企业应诉成功率的重要作用。它由应诉反倾销会计过程体系组成。这四个方而不是孤立割裂的,而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承的。应诉反倾销会计预警系统,由出口产品价格预警系统、出口产品数量预警系统两个子系统组成,它有助于企业加强防范,尽量做到反倾销的事先规避。万一仍被对方提起反倾销申诉,则反倾销导向的成本核算管理系统可以帮助企业在应诉过程中及时、准确地提供会计信息,在申请市场经济地位、填写调查问卷、应对实地核查等方面进行有力的会计抗辩。反倾销导向的成本核算管理系统是由改进后的成本核算系统和成本管理系统组成,从而把反倾销工作做在平时,这样,我们时时把反倾销当饭吃,一旦企业被诉反倾销,我们能够从容面对。而内部审计系统则可以增强会计信息的可采性,有助于反倾销调查机构采用企业自己的数据。建立反倾销保护机制,有利于我们从方方面面保证我们应诉成功。这四个方面相互联系、相互支持,组成一个有机而完整的体系,为应诉企业获得胜诉,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而发挥着重要用。
本文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采用规范研究的方法,将研究锁定在反倾销应诉中构建会计战略计划上。指出了会计在应对国外反倾销过程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本文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言。介绍了选题背景,研究意义,研究方法和基本框架。第二部分倾销的基本理论。第三部分分析了国内外研究反倾销理论现状。第四部分指出了反倾销存在的问题,分别从会计准则差异、会计信息平台、规避会计、人才缺乏方面四个方面指出存在问题。第五部分针对目前存在问题,制定了相应对策和建议。把反倾销整个过程结合起来,实施反倾销会计战略计划。第六部分结束语指出本文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学位授予单位】:山西财经大学【学位级别】:硕士【学位授予年份】:2011【分类号】:F740.45;F7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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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到第页应对反倾销的会计对策研究
  摘要:随着中国经济发展, 出口贸易增加, 中国出口企业不断遭受倾销指控, 因此, 反倾销对会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反倾销中有四个问题亟待解决:一是中外成本核算存在差异的问题, 二是建立反倾销会计预警系统的问题, 三是内部控制建设的问题, 四是反倾销会计人才培养的问题。针对以上问题的解决对策主要有:一是会计日常核算要兼顾反倾销的需要, 二是积极建立具有监控、收集、分析、预测等功能的反倾销会计预警系统, 三是从多方面加强与反倾销有关的内部控制建设, 四是从高等学校、行业协会、出口企业三方面培养反倾销会计人才。
  关键词:倾销; 反倾销; 正常价值;
  一、引言
  根据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规定, 倾销是指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 用低于正常价值出口商品的行为。它已经或有可能给进口国生产相同产品的行业或企业造成损害, 因而受到进口国的反对。反倾销是进口国依据本国的反倾销法, 由主管当局经过立案调查, 确认倾销对本国同业造成损害后, 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处罚措施的调查程序[1]。从《上海证券报》有关报道获悉, 截至到2016年, 中国连续21年成为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 而从2016年全年来看, 针对中国的反倾销平均三天一起, 每月大概十余起[2]。反倾销不单纯是贸易纷争, 也不是简单的经济问题。一旦进口国管理当局发起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与出口企业就会陷入到与出口产品有关的价格与成本的争论中。反倾销调查主要针对出口国是否存在倾销行为, 而证明是否存在倾销行为的标准是出口价格是否低于正常价值。如何来进行证明?这就涉及会计的问题。由此可见, 应对国外对华反倾销调查, 在既定法律框架与程序下, 要想取得反倾销调查应诉的胜利, 会计在其中发挥了关键的作用。
  二、反倾销中亟待解决的会计问题
  基于中国遭受反倾销调查的现实, 结合中国实际, 笔者认为, 以下四个方面如果能够解决好, 那么出口企业取得反倾销应诉胜利的概率就非常大。
  (一) 中外成本核算存在差异的问题
  我国企业成本核算范围与国际反倾销法所规定的核算内容存在一定差异。我国企业产品生产费用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与制造费用;而反倾销协定与欧盟对产品成本的规定, 不仅包括生产费用, 而且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及一般费用, 三者合在一起称为SG&A[3]。SG&A类似于我国的期间费用, 但并不完全相同。我国会计准则的期间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及财务费用。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 反倾销所核定的成本范围比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所规定的范围更加广泛, 结果导致我国出口企业计算出的产品成本要低于反倾销调查的正常价值, 因此, 我国出口企业被裁定存在倾销可能性非常大。
  具体来说, 首先, 进口国采用替代国原材料价格来计算我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西方国家没有完全承认我国是市场经济的国家, 因此, 在计算产品的正常价值时并不采用我方提供的原材料的成本资料, 而是选择第三方所谓替代国的原材料价格来计算我国出口商品的正常价值[4]。反倾销调查当局选择替代国的原材料价格普遍高于我国出口商品的原材料的价格, 其结果否定了我国出口商品成本资料的客观性与真实性, 最终结局是我国出口企业被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其次, 欧美等反倾销调查当局, 对人工成本核算要求比较严格。在反倾销调查问卷中, 要求出口企业在计算产品生产工时时按照熟练工与非熟练工分别进行填列;不仅提供本企业全日制职工的基本信息, 还需要提供临时工的有关资料[5]。我国出口企业在计算产品成本时, 把直接材料直接计入产品成本, 制造费用等间接费用按照工时等分配标准间接计入产品, 而反倾销调查当局认为出口企业产品成本计算不准确, 因此, 出口企业所提供的证据没有被认为是&最佳可采证据&。
  (二) 建立反倾销会计预警系统的问题
  从我国出口企业应对反倾销调查案例来看, 如果等到进口国反倾销调查当局启动调查程序, 才开始准备与反倾销有关的会计资料, 最终胜诉的可能性并不大;即使胜诉, 我国出口企业在应对反倾销调查过程中也花费了巨大的人力、物力与财力。我们可以想象, 我国出口企业所处的位置非常尴尬, 应诉不一定能够胜诉, 不应诉会被反倾销调查当局裁定高额反倾销税, 进口国市场基本失去, 甚至会引起连锁反应, 其他进口国陆续也会对出口企业采取反倾销措施;因此, 比较明智的做法, 就是出口企业要建立反倾销会计预警系统。所谓反倾销会计预警系统是指出口企业对进口国同类产品市场信息进行实时监控发布预警信息的系统[6]。市场信息主要包括出口企业市场价格、出口企业市场占有率、出口企业出口数量、进口国同类产品在本国价格、市场占有率、销售数量等信息[7]。反倾销会计预警系统要根据进口国市场情况定期发布有关预警信息, 出口企业提早做出方案措施, 避免引起反倾销调查。
  (三) 内部控制建设的问题
  从反倾销应诉案例来看, 内部控制是否完善是出口企业最终能否胜诉的关键, 出口企业内部控制健全程度决定了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出口企业内部控制越好, 会计信息质量越高, 反之亦然。高质量的会计信息容易被反倾销调查当局所采用, 他们就没有理由与借口采用替代国价格来计算我国出口产品的成本。
  应对反倾销的过程, 实际上是提供企业在原材料供应、产品生产、产品销售过程中成本费用归集与分配、产品成本核算、资本来源与资本使用等有关会计信息的过程, 而会计信息在生成过程中内部控制起到关键作用。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是否被作为&最佳可采证据&, 不仅仅取决于出口企业生产销售的合规性、会计核算的准确性、成本分摊的合理性, 更取决于出口企业应对反倾销的态度、反倾销风险的防范能力、企业内部监管的情况以及企业反倾销会计人员的素质[8]:这些构成了企业内部控制的核心内容。因此, 出口企业必须加强内部控制建设, 即使没有被提起反倾销调查, 也要把内部控制建设作为会计工作常态来执行, 只有从严要求, 即使应诉反倾销调查, 也可以从容应对。
  三、应对反倾销的会计对策
  (一) 会计日常核算要兼顾反倾销的需要
  我国出口企业日常核算是以《企业会计准则》为依据的, 而反倾销调查是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为标准, 这就涉及到协调的问题。最简单的方法就是保留相同部分会计核算, 对差异部分进行调整。因此,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整。第一, 编制正常价值计算表, 以日常会计核算资料为基础。正常价值计算表不仅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 而且还包括销售费用及一般费用、管理费用及利润。当反倾销调查当局需要会计证据时, 出口企业能在最短时间内提供。第二, 单独列示包装费用。我国企业在处理包装费时没有单独作为成本项目, 但是在反倾销中不仅要求单独列示, 而且要求列示得非常详细。比如, 如果包装物是木材, 要求列出木材的产地、价格、尺寸、厚度等详细信息, 甚至与包装物有关的铁钉数量及价格都要有详细记录。因此, 为了应对调查的需要, 企业也要在成本项目下单独列示包装费用, 一旦需要提供明细资料, 出口企业可以及时提供。第三, 人工费用核算要精细化。我国企业在核算人工费用时比较粗糙, 但是, 在反倾销中对人工费用计算要求比较细致, 这就要求企业平时对人工资料的记录尽量要以反倾销调查当局的要求为标准, 原始资料要包括职工名单、出勤记录及工资结算单等,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 要明确区分职工是否是熟练工及是否是正式工人。此外, 支付工人的工资一律采用银行转账, 这样支付凭证更具有说服力。第四, 合理分配期间费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所指的期间费用不同于反倾销中所指的期间费用 (SG&A) , 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我国在成本计算时, 期间费用中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及财务费用, 是不计入产品的成本的, 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而在反倾销中销售费用与管理费用是要计入产品的成本的。为了满足反倾销的要求, 企业要将管理费用与销售费用按照各种产品的生产成本进行分摊, 生产成本越大, 分摊的数量也就越多, 这样计算出来的正常价值也比较科学合理。需要明确的是, 期间费用 (SG&A) 中一般费用不是财务费用, 它是指在正常贸易中除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生产成本以外的其他费用, 一般按照生产成本的百分之十计入正常价值。
  (二) 建立反倾销会计预警系统
  要保护我国出口企业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害, 为企业出口创造良好的环境, 必须对国外反倾销有关价格与成本等会计信息进行监测与分析, 因此, 建立反倾销会计预警系统势在必行。通过反倾销会计预警系统, 对反倾销有关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加工、分析, 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促使企业提前采取应对反倾销措施。 (1) 反倾销会计预警系统的内涵。反倾销会计预警系统, 是以会计信息系统为核心, 综合处理与反倾销有关的数据信息, 并对其进行监测、整理、归纳、分析、判断, 结合行业情况及专家意见, 为出口企业提供预警, 促使企业采取规避措施的一种信息系统。反倾销会计预警系统应具备信息收集、危机预警和危机控制的三大作用。 (2) 反倾销会计预警系统的组织结构。反倾销会计预警系统是由行业协会、企业和政府三大主体组成, 其中以企业为主, 其他两个为辅。三大主体要相互配合、互相协作、及时沟通信息, 这要贯穿反倾销应诉的各个环节。反倾销会计预警系统由两大模块组成。一是反倾销会计监控模块。该模块的主要功能就是收集、分析和监控国外产业信息, 分析判断产业的倾销风险, 考虑采用对应的预警措施。企业不仅要清楚掌握自身的会计信息, 还要充分了解国内外市场的信息, 如国内外市场行情的状况、进出口数量及金额、替代国产品的价格以及进口国宏观政策等信息。出口企业应该定期或不定期向行业协会和政府机关了解国内外本行业的信息, 做到心中有数, 一旦被提起反倾销调查, 则可以及时应对。企业在收集进口国信息的同时, 必须同步整理自身的信息, 主要涉及会计核算、内部控制、经营管理等信息。二是反倾销会计预测判断模块。在收集与反倾销有关的信息时, 企业应根据已有信息和自身情况, 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讨论, 对可能出现的反倾销调查发出预警, 促使提前启动应对反倾销调查的工作, 未雨绸缪。在此期间, 企业发布预警级别, 通过对国内外信息的分析, 设置对进口国的监控级别。企业根据自身所处的行业, 确定反倾销监控和防范的级别, 采取相应的预警措施。在该模块中, 企业需要政府与行业协会的大力支持, 单个企业的能力不可能完成对国外的数据收集和分析判断。
  (三) 加强与反倾销有关的内部控制建设
  虽然反倾销调查是进口国政府发起的, 这是出口企业没办法控制的, 但是, 出口企业如果能够把自身的内部控制建设好, 就可以规避反倾销调查的风险。在反倾销的视角下建立内部控制, 应该从五个方面做起。第一, 创造良好的反倾销内控环境。内控环境是内控建设的基础, 起决定作用的是管理层, 因此, 管理层要树立正确的观念来应对反倾销。管理层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 管理层要树立应对反倾销的正确态度, 主观上在制定企业战略时, 不要采取低价方式, 而如果一旦被国外提起反倾销指控, 积极应对, 不要坐以待毙;其次, 对于国外市场竞争, 注重创新, 以质量取胜, 不要打价格战, 价格太低很容易被进口国提起反倾销调查;最后, 设置专门的反倾销会计机构, 配备专门的人员, 负责处理与反倾销有关的业务, 包括信息收集、发布预警信息、及时与政府、行业协会进行沟通、掌握与反倾销有关最新动态等。第二, 进行与反倾销有关的评估。风险评估是内部控制的主要活动。出口企业利用所掌握的各种信息, 对企业是否可能面对反倾销调查进行估计, 并将评估结果划分为不同等级, 以便采取不同风险管理。第三, 进行良好的反倾销控制活动。企业要严格按照《会计法》与《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会计工作, 保证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 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确保根据原始资料生成的会计信息经得起推敲。第四, 加强与反倾销有关的信息建设与沟通。信息建设与沟通是内部控制重要组成部分。信息建设与沟通包括内部信息建设与沟通和外部信息建设与沟通。内部信息建设与沟通主要是指企业内部各有关部门共享与反倾销有关的信息, 相互讨论, 相互协作, 找出应对反倾销的最佳解决方案;外部信息建设与沟通主要是指出口企业与政府、行业协会等部门的交流, 及时了解国内外最新信息, 得到政府等有关部门的支持。第五, 加强对内部控制的监控。内部控制是否运行有效要经得起检验。在对内部控制监控的过程中, 内部审计应发挥重要作用。内部审计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内部控制进行检查, 检查财务报表中是否存在错报及漏报的情况, 这不仅可健全自身的内部控制, 而且可为反倾销应诉提前做好准备, 以增加胜诉的机会。
  四、总结
  反倾销应诉不仅是法律及国际贸易的问题, 而且涉及到会计问题。出口企业如果不将应对反倾销工作纳入到日常管理, 很难取得国外反倾销诉讼的胜利。因此, 出口企业日常核算要更加规范化、精细化, 会计资料不仅要符合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而且要能够满足《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相关要求, 确保会计信息资料能够经得起检验。目前, 我国应对反倾销调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只要我们不断积累经验, 总结教训, 取得反倾销胜利必定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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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信息在反倾销应诉中的证据力研究
  【摘要】应诉反倾销是在复杂的国际背景下适用特定法律框架下的会计证据之争,会计信息只有在特定的法律背景下才能发挥其应诉反倾销的证据力,会计标准的发展又影响着国际反倾销法的制定和修改,因此会计信息的证据力来源于其法律地位,从应诉反倾销实务中,会计信息被采信是会计证据发挥证据力的关键,而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决定了会计信息的被采信程度,也决定了会计信息的证据力。 中国论文网 /2/view-4148632.htm  【关键词】反倾销;会计信息;应诉证据力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应对反倾销调查亦是证据之争。在国际反倾销诉讼中,无论是应诉还是申诉都离不开会计这个证据支持系统,会计是反倾销诉讼中的一个关键因素。反倾销诉讼过程中,需要特定主体运用会计知识、反倾销法知识和国际贸易知识,就反倾销过程中的问题提供会计支持,进行会计规避、会计举证、会计调查、会计鉴定。企业可以充分利用会计信息进行会计抗辩来争取对自己有利的裁决。   从应诉反倾销实务的角度来看,会计信息发挥证据力的决定权在调查当局手中,会计信息被采信是会计证据发挥证据力的关键,因此在既定的法律框架下,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其披露的质量决定了会计信息的被采信程度,也决定了会计信息的证据力。在会计实务的沟通方面,应诉方应该充分发挥会计信息的举证和抗辩功能,提高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争取调查当局的信任,为会计信息发挥证据力提供有力的保障。   一、反倾销应诉中会计信息发挥证据作用的关键   (一)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   传统的财务会计的目标是对使用者的决策有用性,针对用户的信息质量是可理解性,其对于决策而言,要求信息具有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一致性及时性等质量特征,尤其相关性和可靠性是核心质量要求。但是在应诉反倾销诉讼中,由于应诉的特殊目的和会计信息提供方和使用方的零和博弈,使得应诉反倾销会计信息的质量不能以一般企业财务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标准的来要求,而是有其侧重点。但是首先必须满足一般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如在成本确定时,反倾销法规定,“成本通常应以被调查的出口商或生产者保存的记录为基础进行计算,只要此类记录符合出口国的公认会计原则并合理反映与被调查的产品有关的生产和销售成本。”或者,“如果被调查的当事人所保留的记载符合有关国家普遍的会计原则,而且表明这些记载合理地反映了与被审议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有关的成本,通常应根据这些记载来计算成本。”可见反倾销应诉的会计信息质量首先必须满足一般财务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其次根据其特殊的利益相关方,申诉方、应诉方以及调查当局等各方的利益要求,反倾销会计信息还应具有其独特的质量要求以及独特的质量内涵。   1.相关性   相关性(Relevance)原指信息与决策相关,具有改变决策的能力。传统财务会计相关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 需要相关,有助于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和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预测”。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反倾销协定中的“同类产品”;二是特定会计期间。   2.可靠性   一般企业会计信息将可靠性(Reliability)列为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之首,可靠性要求企业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以确保会计信息能得到真实可靠且完整的记录。   一般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要求企业做到以下三点:(1)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基础,符合六大会计要素(资产、负债、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定义及其确定条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记录,并据此编制财务报表。不得根据虚构的、没有发生的或尚未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和记录。(2)保证会计信息的完整性的是遵循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包括会计报表和附注的内容应保持完整,不能遗漏也不能减少应于披露的信息,做到相关信息的充分披露。(3)财务报告中的会计信息应该保持中立、无偏。   3.可比性   所谓可比性(Comparability),是指能够使信息使用者在可以对比的经济基础下确认会计信息所反映出来的差异。FASB(1992)将其定义为“具有一定共同特征的质量或状况”。它要求同一企业不同时期的可比,或者不同企业相同会计期间的可比。在反倾销应诉中强调会计信息的可比,有其特殊的含义。   (1)同一企业不同时期的可比性   这与一般会计准则的要求基本相同,即要求同一企业不同会计期间发生的相同或相似交易或事项,应该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一旦确定了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果变更必须要有合理的理由。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成本的计量和分摊,如无形资产的计量中资本化费用的处理上各国是否一致。   (2)不同企业之间的可比性   确定是否倾销就是要将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比较,由于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来自于非同一国家(或地区),因而出现了两个价格是否“可比”的问题。   当今世界政治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各国在劳动力计算、资本成本的取得以及上下游材料的价格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异,再加上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和各国政府的贸易保护倾向,因而要比较存在零和博弈的诉讼双方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面临着很大的不确定性。   4.可采性   证据必须得到法律的认可方能发生效力,用来证明案件的特征事实。可采性(Adoptability)主要反映的是会计证据能否被调查当局所采纳。一旦应诉方所收集到的会计信息和采用的会计政策不能被反倾销调查当局认可,则调查当局会根据自身的最优信息来源和方法搜集“最佳可获得信息”,如采用推算价值、结构价格等。   因而可采性要求应诉方必须严格按照调查当局的要求搜集资料,即符合起诉国认可的反倾销法,同时还要符合调查当局的理解习惯。   5.其他质量特征   以上四个质量特征是反倾销会计信息必须具备的核心质量特征,除此以外,反倾销会计信息还应具备诸如可一贯性、理解性(Understandability)、及时性(Timeliness)等其他次要质量特征。比如一贯性指要求应诉企业保持会计核算方法的前后各期的一致性,不得随意变更,应诉企业在会计方法的选择上前后各期之间(尤其是调查期之前与调查期期间)也应保持一致,以便保证产品在计算正常价值时保持前后各期基础的一致性。   (二)会计准则在应诉反倾销中的法律地位问题   1904年加拿大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反倾销法。由于法律和会计隶属于不同的系统,因而反倾销法虽然对作为证据力的会计信息作出了相关规定,但其对会计标准的发展其影响作用有限。而作为法规性质的会计准则要得到一般法律的支持才能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如我国会计准则的授权性法律是《会计法》。在反倾销诉讼中会计信息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其作为证据资料的法律效力上。在应诉反倾销诉讼中,会计信息发挥证据作用的关键一方面在于反倾销法律的支持,另一方面在于会计标准选取的话语权上。   1.反倾销法与会计标准的国际化   反倾销法的国际化、标准化从一定程度上带动了会计语言的国际化和标准化,目前,反倾销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常态,反倾销法也在这种趋势中得到发展,全球向国际化、标准化的目标靠齐,反倾销法中对会计标准的选择和适用也随之不断发展,从本世纪初开始,会计才开始成为在反倾销诉讼研究中的热点,发展到今天,各种与反倾销诉讼相匹配的会计目标、会计程序、会计体系都逐渐开始显现,可以说,反倾销法通过自身制度化的规定迫使会计与之相适应,同时也促进了会计学的发展,尤其是促进了会计标准的国际趋同和等效。   2.是否符合我国的会计准则标准   我国2006年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已经基本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实质性趋同,这是我国会计准则目前在国际上的定位标准,但在应诉反倾销时我国会计标准仍然缺少话语。比如前面已经提到国际反倾销协定和各国反倾销法在确定反倾销调查的成本时,认为可以有条件地接受企业的会计记录。但是在实际应诉中,我国并不能随心所欲的选择会计标准,再加上反倾销法与会计标准之间又具有相互独立性,因而各国的反倾销法即使规定了承认各国的会计标准,但是总有些附件的条件或是与非会计问题挂钩。   3.是否符合国际会计准则标准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核心执行机构,全权负责制定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成员具有丰富的相关国际业务和市场情况的技术和经验,以制定出高质量的、全球性的会计准则。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是非政府的行业团体,因此由其制定的国际会计准则只能作为一种国际规范,或是国际惯例,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它也不一定能适用于所有国家,适合所有国情,因此国际会计准则的法律效力,完全取决于主权国家的采纳态度。而国际法也是一样,其渊源可能比国家会计准则要深,但是它仍然是源自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是各国共同协商和妥协的产物,其法律效力也依赖于主权国家的认可。国际法界甚至有人认为国际法是一种“软法”。   但是尽管反倾销法和国家会计标准都依赖于主权国家的认同,但是一旦认同,其就具有其应有的法律效力。就目前来说,国际标准仍是目前反倾销应诉中最权威的标准,不得不承认我国与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之间确实存在政治经济上的差距,在会计标准的国际化进程中中国长期处于被动接受的局面,很少有自己的创新发展,这也决定了我国会计标准在国际上缺乏话语权,因此目前在与国际会计准则等效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二、提高应诉反倾销会计信息证据力的对策   (一)增强我国在反倾销立法中的话语权   反倾销法与会计法是相互独立的法律体系,在反倾销问题上,会计法律制度服务于反倾销法,当今的趋势是会计信息在反倾销诉讼中出现了法理化趋势。因此要提高会计信息的话语权一是要提高我国会计标准作为国际公认会计准则的话语权;二是要在反倾销法中更加明确的规定会计准则适用的条件和方法等,也即加强会计准则的法理化。   金融危机爆发后,按照二十国集团(G20)和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的要求,IASB自2008年开始积极研究金融危机中暴露出来的有关会计问题,如公允价值计量、金融工具、财务报表列报、合并财务报表等重要会计准则项目都出现了不同的争议,藉此契机,正是我国提升我国国际话语权的最好机会。   2009年,李飞龙同志成功当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委员,使得中国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机构各层面都拥有了代表,这将有助于及时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反映中国的特殊会计问题,为我国下一步全方位、多层次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工作、解决中国问题提供了更加行之有效的路径,奠定了较为扎实的基础。   (二)提高应诉反倾销会计信息的可采性   由于应诉反倾销国际环境的不确定性、语言的限制以及解决贸易纠纷的高成本使得我国企业的应诉反倾销时要么不应诉,要么草草应诉。不应诉的企业企图搭便车,应诉的企业则有心无力,常常是事倍功半,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来举证,却因为信息披露的不完整、不及时等缺陷最后不被调查当局认可,因此在实务中,应诉的策略如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与法理的建设同样重要。   会计信息披露时必须满足相关性、可比性和可采性等质量要求,信息披露的质量一方面取决于法律的约束力度,另一方面取决于披露的经济效益。   各国反倾销法或各国反倾销法属于不同司法管辖区域,调查当局在采用会计标准时往往具有可选择性,只有当各国会计标准基本上与国际会计标准实现等效时,会计标准选用的争议才能得到有效解决。再加上信息披露是具有成本和效益的,其成本表现在两方面,即与披露相关的直接成本,如披露的中介费用,另一方面即是信息披露可能会导致企业商业秘密的外泄,如引来竞争对手的竞争和超越等成本;与此对应的是信息披露的效益,在反倾销诉讼中最直接的效益就是取得应诉的胜利,同时胜诉还可能对其他国家起到警示的作用,警示其不要滥用反倾销。   参考文献:   [1] 李洪、吴国灿.应诉反倾销的会计信息支持与会计维权对策.宏观经济研究.2010(4):43-47.   [2]孙放.我国会计信息话语权的法律完善路径再思考——以权力的配置为中心.财务与会计(导刊),2009(10):65-70.   [3]徐柯芝.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在反倾销会计举证中的表现.财会月刊,2005(4):.   [4]王仲兵.应诉反倾销会计——理论框架与运作实务.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   [5]吴国灿.应诉国外反倾销要求提升企业会计信息水准.财会月刊,-61:.   [6]张敦力、汪佑德、万俊杰.基于反倾销应诉的成本核算体系研究.广西财经学院学报,2006(4):21-25.   [7]周燕、刘军利.论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财会通讯,2009(6):24-26.   [8]周友梅.反倾销会计信息平台的构建.国际商务财会,2007(1):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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