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1年时,单位和我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同,一直没有上过班了,原单位没有给我办过社保,我现在快45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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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员工入职,原单位不放人,没有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怎么办?
本文是对话题:
的摘抄和点评
  我们是一家食品生产企业,最近,在机电设备维修岗位想招录一名既懂技术又懂管理的人才,经过很长时间的筛选之后,终于有一名应聘者,无论从技术还是人员管理经验上都满足我们要求,他本人也愿意留下来,但是,他的上一家单位就是不批准他的离职,说是不愿意人才流失。而他本人因为想就近照顾家庭,对于到我们公司的意愿还是比较强烈的,已经去了原单位两趟,但那边就是不给办手续。  如果我们公司想录用这名劳动者,怎样规避风险?
一、相关法律规定列举:
1、《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 17条: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91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6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单位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二、法律分析:
(一)、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时,验明劳动者与其他企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动者没有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应与之建立劳动关系。
(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录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基于一方面它破坏了他人合法的劳动合同关系,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这种损失,数额一般不会太小,劳动者不一定有能力承担,而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则保证了原用人单位的损失在实践中可以获得足额的赔偿。
(三)、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须具备以下条件:1、劳动者与其他单位尚存在着劳动关系;2、劳动者与其他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全日制劳动用工关系,因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3、原用人单位的损失是具体的明确的可以量化的;4、原用人单位的损失与用人单位招录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四)结论:用人单位招录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如给原单位造成损失的,就一定承担赔偿责任,这个是法律的明确规定,无法规避该风险的。
三、法律应对:
(一)招聘未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1、在招录劳动者时,需要劳动者提供前一家单位的离职证明,同时查询一下劳动者的缴交社保状态是否是已经停保了,一般而言,离职员工,前一家单位都会给该员工办理停保手续的。如二者(离职证明和社保状态)是一致的,一般法律风险就比较小了。
2、如原单位不愿意批准离职的,如本案的情形。鉴于《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用人单位可以建议该劳动者,通过EMS以书面的形式向原用人单位递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30日后,其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正式解除,这种情况下,无需原用人单位批准(要注意:寄送的是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而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或辞职申请书,申请书会认定为是劳动者提出与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需要用人单位同意的,不同意,视为协商不一致,双方还存在劳动关系。而通知书是不用用人单位同意的,属于预告性解除劳动合同),待该员工与原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后(查询是否递交书面的解除通知后超过30日),单位可以招录该劳动者。
3、考虑到实践中存在着劳动者可能会提供虚假的离职资料应聘,而单位未察觉的个别情况,单位可以在入职手续中,让劳动者声明:如果劳动者隐瞒相应情况(如没有解除原单位劳动关系、与其他单位有竞业限制义务等)导致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单位有权向其追偿。如此操作,可以将单位的风险降到最低。(由此可看出:入职手续中一系列文件经过专业律师设计的好处)
(二)招聘与其他单位存在着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1、取得其他单位同意兼职的法律文书。
2、招聘与其他单位建立的是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
(三)与劳动者建立非劳动关系。
如可以考虑建立劳务关系或建立其他经济关系。
律师的思路果然很严密,招用无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员工确实需要风险很大,赔偿份额不低于70%呐~所以在查验劳动者的离职情况时一定要参照两点:1.是否有原单位加盖鲜章的离职证明;2.是否原单位有继续为其缴纳社保。以此两条作为佐证,但是因为员工离职时多半在月中,那么有可能企业已经为其购买了当月社保,所以在次月的时候要留意此问题,社保只能在一家单位参保,如果上一家单位已经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合同,那么该员工可以购买工伤保险?这个问题验证后我再来补充。
而劳动者在强行给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要提交的是《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用EMS的方式,在快递单中快递内容上注明是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然后保留快递单。此快递单超过30日后可以作为员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做人事,要合情合理合法~~~合理合法是底线,作为人的问题的解决,合情才是最好的办法,所以如果出现新员工原单位不肯放人的时候,可以让新入职员工将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的条件直接和人资谈,懂法的人资应该都不会强留的~~
一旦公司同意离职,那么开具离职证明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所以离职证明也会有的~~~
在HR的道路上坚持走,行走着,但愿不要迷失,但愿能做到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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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原公司的问题已与我解除劳动合同。但原公司该交的社保未按时交纳。我找到新单位上班,因保险未交无法转移
因原公司的问题已与我。但原公司该交的社保未按时交纳。我找到新单位上班,因保险未交无法转移到新单位。从而新单位通知我停工且离职。我该怎么办?能找原单位赔偿吗?
提问者:wl3193***时间: 07:51:00地点:2个回答
要求原公司补缴之前的社保
追问:原公司说没钱去交。因为原公司拖欠员工社保不止我一个人。
回答:你们可以一起起诉公司并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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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教育培训机构上班,说有三个月试用期,到现在一直没有签劳动合同,暂缓办理社保
我在一家教育培训机构上班,是一名高中政治老师,今年三月底入职的,说有三个月试用期,到现在一直没有签,也没有社保。
前几天让我办理社保,我考虑辅导班不长久,或者考个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就没有让单位办理社保,暂缓办理社保,政治属于冷门学科,现在没有学生补课,学校人事的意思是让我离职,我该咋维权
提问者:wl2396***时间: 01:08:48地点:2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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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一公司工作了快4年了,公司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和我买社保,失业等保险,现在我要辞职,
日之后,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计算,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补缴在职期间社会保险。第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和第82条,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1年内的双倍工资,但是由于从08年开始,到09年就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在再追溯08年1月到09年1月之间的双倍工资已经过了法定追诉期。第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和第46条,单位违法,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三,根据国家规定,企业应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相关文件如下: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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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事情是这样的,我在公司工作已经有一个半月了,公司并没有和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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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一下,我在一家公司上了一个月的班,有点事,我不想上班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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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签单员一般都不会工作自由 用高薪跟工作自由诱惑你 就值得怀疑咯 你可以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里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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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好办了: 1、保留好你在那工作的证据,劳动合同、发薪记录比如银行到账单、甚至工作记录都可以。 2、...
现在很多公司都变相裁员的,很正常,若不是那种很正规有影响力的公司基本都不会直接裁员,个人建议主动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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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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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由于管理不规范、经营困难等原因,没有为员工足额缴交医保、社保等费用,造成员工离职或退休后无法享受应有的权利。这些员工的损失能否找单位索赔呢?如果原单位倒闭、破产或解散了,员工又该找谁主张自己的权利呢?本期《说事释法》精选了我市法院近期宣判的几起典型案例,希望能对广大劳动者有所启示。
公司执照被吊销多年 员工医保费找谁要?
刘女士等14人原系福州市工艺晶体厂职工。1984年,该厂与外方合资成立福州珍宝有限公司。1991年底,福州珍宝有限公司全部转让给香港冠顺有限公司,原公司也更名为福建冠顺珠宝首饰有限公司。1994年,企业变更为金宝公司,投资方为香港金宝企业 有限公司,属外商独资企业。
刘女士等14人退休前的工作单位均是福建冠顺珠宝首饰有限公司。2000年1月,金宝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甲因车祸死亡,单位停止生产。2002年2月,工商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吊销金宝公司营业执照,要求其债权债务由股东组织清算。但其股东并未组织清算。
金宝公司一直没给刘女士等14名退休工人办理医疗保险手续,他们只得自行出资缴纳了医疗保险费用共计21万多元。2006年左右,他们就此向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裁决金宝公司承担支付保险费的责任,同时驳回他们的其他请求。
刘女士等14人认为,吴甲死亡后,其遗孀孙女士、儿子吴乙仍然是金宝公司的股东,继续行使公司的管理职权,依法继承了吴甲的全部财产,包括吴甲在金宝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因此,对于该公司应当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吴乙和孙女士有义务办理。
为此,刘女士等14人于2007年左右将金宝公司和吴乙、孙女士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支付原告的医疗保险费用21万多元。
2008年,法院审理认为,金宝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金宝公司对职工所应承担的支付医疗保险费的义务,并不是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吴甲的个人债务。因此,法院只判令金宝公司支付刘女士等14人医保费用21万多元。
刘女士等人对此结果不服,为此多方申诉。2014年底,福州市中院经审查,启动了再审程序。
再审过程中,刘女士等14人提出,在吴甲死亡后,吴乙和孙女士共同参与了金宝公司事务的处理,共同转移、侵占和隐匿公司财产,应当和公司一起对员工应缴的医疗保险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福州市中院再审认为,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的规定: 职工退休后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因宣告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清偿其所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其利息。同时应按用人单位实际退休人数、统筹地 上年度职工年人均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为基数预留10年。
2002年2月,金宝公司因未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金宝公司应按单位实际退休人数,以福州市上年度用人单位和职工年人均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为基数预留10年。
金宝公司被吊销执照后,香港金宝企业 有限公司未对金宝公司进行清算,刘女士等14人要求香港金宝企业 有限公司的股东吴乙、孙女士承担怠于清算的法律责任,连带偿还他们垫付的医保费,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吴乙在吴甲死后实际掌管金宝公司事务,却未及时组织清算,因此应对金宝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此,该院除判决维持原判中要求金宝公司支付刘女士等14人医保费21万多元外,增加 要求吴乙对上述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的内容。
被辞退领不到失业保险 状告原单位获赔
日,刘先生与晋安区一家电气股份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受聘到该公司从事柜体总装工作。双方约定的劳动期限从日起,至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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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而刘先生直到2014年11月才去社保中心领取失业保险金,遂驳回他的诉请。
刘先生不服,上诉称,电气公司于2014年5月将他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他曾多次请求电气公司给其办理失业金申领手续,但对方既不给办理也不告知,理应赔偿他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损失。
电气公司则声称,该公司依法为刘先生向社保部门缴交了相关保险 ,在辞退他时告知其已办妥退费、退保 手续,并把所有保险资料移交给他。刘先生领不到失业保险金与公司无关。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应当即时向职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书面告知其依法享有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职工的名单、单位缴费手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5日内,送达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本案中,电气公司虽已为刘先生交纳失业保险费,但其与刘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未书面告知他依法享有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在法定期限内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送达了职工名单等相关材料,造成刘先生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因此,电气公司应赔偿刘先生相应经济损失。
《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中规定: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领取两个月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自失业人员被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计发,月发放标准如下: 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70%标准发放。
据此,该院撤销原判结果,改判电气公司应支付刘先生失业保险金损失4231.5元。
□律师说法
未给职工办社保
可投诉或起诉
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承担的社保、医保缴交问题,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丁文辉介绍说,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职工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职工不缴纳。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实践中常发生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足额缴交社保等费用,造成员工离职或退休后无法享受应有权利的问题。丁律师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员工可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补足。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不履行职责的,劳动者可以以行政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通过行使行政审判权判令其履行法定职责。
用人单位未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时,员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单位赔偿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导致的实际损失。
另外,不少劳动者担心,如果用人单位倒闭、破产或解散了,员工是不是就无处主张自己的权利呢?丁律师解释说,根据我国《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在公司解散、破产的情况下,以公司财产为限,在支付清算费用或者破产费用、工人工资后,应当优先支付公司所欠的社会保险费。若清算组成员在清算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造成员工的社会保险费无法缴交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员工可以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沈某是一家大型餐饮公司的职工,2015年9月底在社保机构办理退休手续时被告知,餐饮公司没有为他缴纳近3年的医保费和养老保险费,共计65482元,其退休手续无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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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明确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的权利,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对于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用而发生的劳动争议,职工可以通过以下几个途径来维权:
1.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责令用人单位改正。《社会保险法》第86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如果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申请划拨,包括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2.以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社会保险法》第83条第1款规定: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据此,如果劳动者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不予处理的,对于这种行政不作为,劳动者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履行职责,即向欠费单位追缴所欠社保费。
3.申请劳动仲裁或者起诉。《社会保险法》第83条第3款规定: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据此,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
就本案来说,沈某自行缴纳所欠社保费,是对自身权益救济而采取的措施,此举并不能免除餐饮公司依法需支出社会保险费用的责任。但由于沈某的自行补缴,使得餐饮公司已不存在欠缴社保费问题,造成劳动保险争议标的消灭,因此该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沈某已经不能通过上述几种途径来维权了。
当然,沈某替餐饮公司缴纳了本应由公司承担的社保费用后,蒙受了损失,而餐饮公司因此获得了没有合法根据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据此,沈某只能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餐饮公司返还不当得利,即支付沈某所垫付的社保费。
齐鲁网11月13日讯&近日,青岛即墨刘先生向山东人民广播电台《关注质量》节目反映,今年2月份自己因故摔伤,在医院做了三次手术,共花费3万多元,经社保报销后仍有1万多元的费用。于是,他想通过先前购买的一份平安保险获取理赔,却在赔付金额上与保险公司出现争议。
刘先生2001年购买的这份保险全称是:平安鸿利终身保险 ,每年保费1457元,包括平安鸿利终身险和附加重疾、附加短险,其中附加一年期短险中包括 附加意外 和 意外医疗 。在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三条 保险责任 第三款中提到: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出人民币100元的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据此款项,刘先生认为,自己在社保理赔范围之外的医疗费用支出大约9000元左右,除去100块钱的之外的部分,保险公司理应全部赔付。可是,平安保险方面却只赔付了他3000元。 应该给我报9000左右。找了当地保险公司理赔部门很多次,只说按照合同来,说是社保规定的。 刘先生说。
刘先生拨通了社保部门12333的咨询电话,对方表示,社保报销之后保险公司应该可以自行理赔,社保没什么规定;社保不报的钱里有个全额自费部分,需自付,扯皮就在这一个地方。
刘先生事后又多次找平安保险的理赔部门沟通,对方只说 社保不报的俺也不报 。
11月11日的《关注质量》节目致电平安保险9号客服人员查询后表示:系统记录里可以看到刘先生的保单在之前的确申请过理赔,保户是日报案,也有出险登记,但用户并没有递交理赔材料,具体情况仍需核实。
目前,节目组未联系到即墨当地的平安寿险理赔人员。后续进展,齐鲁网将持续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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