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淑梅在阜新市中国太平富德人寿保险公司排名她能挣多少钱

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王正子与陈彦、杨左州、刘永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户县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未民初字第02026号原告王正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崔玉雷,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光平,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彦,男,汉族。被告杨左州,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彦,男,汉族。被告刘永亮,男,汉族。被告,注册号:**********2577,住所地:户县东大街府兴路南巷。负责人高乃青,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文维娜,该公司职工,住该公司。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注册号:**********0395,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133号金泰丰国际商务大厦11层。负责人何小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淑梅,律师。原告王正子与被告陈彦、杨左州、刘永亮、(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户县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正子及委托代理人崔玉雷,被告陈彦并作为被告杨左州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刘永亮,被告人保财险户县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文维娜,被告太平财险陕西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淑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正子诉称,日,被告陈彦驾驶陕A88K69号车与被告刘永亮驾驶的陕A1Q760车辆相撞,致正在推行人力三轮车的原告受伤。交警部门责任认定陈彦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永亮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其两次在西安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被告杨彦、刘永亮等垫付了全部医疗费用,但未赔偿其他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司法鉴定费等共计51459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彦辩称,其与被告杨左州系朋友关系,借用杨左州的陕A88K69车辆办事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愿意赔偿原告各项合理损失。陕A88K69肇事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户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陕A1Q760肇事车辆在被告太平财险陕西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对于原告的损失,应先由两保险公司进行赔偿。被告杨左州辩称,其将陕A88K69车辆借给被告陈彦使用,已失去车辆的支配权,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刘永亮辩称,发生交通事故属实,其陕A1Q760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对于原告的合理损失,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另,其向原告垫付医疗费1000元。被告人保财险户县支公司辩称,被告陈彦驾驶的陕A88K69号车在其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其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承担原告合理损失。超出交强险部分,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被告太平财险陕西分公司辩称,被告刘永亮驾驶的陕A1Q760车辆在其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同意在交强险及商业险的责任限额内对于原告的损失依照保险条款的约定进行赔付。诉讼费、鉴定费不承担。经审理查明,日10时许,被告陈彦驾驶被告杨左州所有的陕A88K69号车辆沿红光路由西向东行至西三环立交东侧掉头时,与由西向东行驶至此的被告刘永亮驾驶的陕A1Q760号车辆相撞,致陕A88K69号车失控撞上沿该道路北侧由东向西行驶的原告王正子推行的人力三轮车,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原告王正子及陕A88K69号车上乘坐人赵建昌受伤的交通事故。同年10月21日,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未央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陈彦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永亮负事故次要责任,赵建昌、王正子无事故责任。日至29日,原告王正子在西安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9天,出院诊断:1、双侧耻骨上下支骨折;2、耻骨联合脱位;3、多处软组织损伤;4、双下肢皮肤挫伤。出院医嘱:1、出院后继续活血消肿等对症治疗;2、保持固定针,周围敷料清洁干燥,避免感染;3、在家属协助下扶拐逐渐下地功能锻炼,3-6月内严禁患肢完全负重,避免摔伤;4、术后1、2、3及6月门诊拍片复查决定拆除外固定架时机;5、加强营养,不适随诊。原告此次住院产生医疗费用26514.71元。日到22日,原告王正子再次在西安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5天,出院诊断:骨盆骨折外固定术后。出院医嘱:1、伤口2至3天换药1次,术后2周视伤口愈合情况拆线;2、在家属或陪护挽扶正逐渐下地功能锻炼,避免摔伤;3、3至6月内严禁患肢完全负重,避免二次损伤;4、术后3、6月门诊复诊;5、加强营养及补钙治疗,不适随诊。原告此次住院产生医疗费用8061.82元。原告王正子前后两次住院共产生住院费用34576.53元,其中:被告刘永亮垫付1000元,被告太平财险陕西分公司垫付1万元,被告陈彦支付医疗费用23576.53元。诉讼中,原告王正子申请伤残等级、护理期限鉴定。本院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该鉴定机构于日作出陕中金司鉴中心(2015)临鉴字第64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王正子此次外伤后双侧耻骨上下支骨折、耻骨联合脱位致骨盆畸形愈合,评定为十级伤残;2、王正子此次外伤护理期限为90日。原告王正子支付鉴定费1640元。另查,被告刘永亮驾驶的陕A1Q760车辆在被告太平财险陕西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其中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为10万元,并购买不计免赔。被告陈彦驾驶的陕A88K69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户县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责任保险期间内。原告系西沣新城三桥街道西围墙村民,该村已于2010年年底纳入了沣东新城城中村改造的范围。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强险保单、商业险保单、西安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病案、诊断证明、出院结算票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残疾赔偿金,原告虽系农业户口,但其所在村组已纳入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城中村改造范围,故按照城市居民标准计算;本案中,肇事车辆陕A88K69车辆、陕A1Q760车辆分别在人保财险户县支公司、太平财险陕西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两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故对于原告的损失应由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平均承担赔付责任。在原告的各项损失中,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34天,每天按照30元计算;营养费,出院医嘱载明需加强营养,结合原告年龄状况,认定营养期限120天,每天按照20元计算;护理费,根据司法鉴定意见,护理期限90天,每天按照80元计算;交通费,原告未提交相关交通票据,但属必然发生的费用,结合就医地点、距离及原告的请求金额,本院认定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因交通事故致伤残10级,给其造成一定精神损害,本院酌情认定1000元。经核,原告王正子的各项损失为:住院伙食补助费1020元(30元/天×34天)、营养费2400元(20元/天×120天)、护理费7200元(80元/天×90天)、交通费500元、伤残赔偿金29239元(24366元×12年×0.1)、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合计41359元,其中交强险医疗费项下3420元,伤残赔偿项下37939元。交强险伤残赔偿项下的37939元,由被告人保财险户县支公司、太平财险陕西分公司各半承担。交强险医疗费项下的3420元,属超出交强险分项限额的部分,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在刘永亮、陈彦之间按照3:7的比例划分责任,由陈彦承担70%即2394元,刘永亮承担30%即1026元,刘永亮所驾驶车辆投保有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由太平财险陕西分公司赔付原告1026元。对于医疗费用34576.53元,系被告陈彦、杨左州垫付,原告的诉讼请求中未包含该笔费用,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可自行申请理赔或另案解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付原告王正子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9995.5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户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付原告王正子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8969.5;三、被告陈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王正子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2394元;四、驳回原告王正子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6元、鉴定费1620元,合计270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彦承担1894元,被告刘永亮承担81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革代理审判员  刘晓国人民陪审员  张存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班晓敏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8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保险公司排名前十名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