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是对投保人可以变更吗承担责任的限制B.明确的是哪

  一、义务  (一)依照保险代理契约应当履行的义务  保险代理契约中规定了代理人的基本义务范围,代理人应当勤勉注意地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委托事项。其中包括三层禽义:勤勉注意、亲自执行、完成委托事项。“勤勉注意”要求代理人在契约履行中依善良管理人的标准勤勉谨慎、合情合理、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比如,代理人提出的建议应符合委托人的最大利益;以合理的速度进行索赔,避免不必要的延迟给委托人带来损害@。“亲自执行”是勤勉注意的暗含之意,委托人基于对代理人的人身信任而为委托,未经委托人许可,代理人须“自己”处理相关事宜,不得再委托于他人。“完成委托事项”是指代理人要严格服从委托人的指示,“必须完全按照指令具体规定,执行其所知晓或应当知晓的客户的意图,”0这是保险代理关系的基础。如果委托人的指示含糊不清,代理人应当设法弄清委托人的真实意图,在任何隋况下都必须理性谨慎地对其指示进行合理善意解释。如何细化代理人基本义务的具体内容,可以包括:(1)订约说明的义务。基于投保单的事先拟定性与保险条款的专业性,保险代理人应当对保险条款做出明确说明,尤其是保险人的责任免除条款与投保人的主要权利限制条款,应当提请投保人的足够注意。(2)如实传达知悉事项的义务。在缔约过程中,投保方应当把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供其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保险费率的高低。代理人对于知悉的投保方的告知事项,要如实传达给保险人,如果代理人知悉而未告知保险人,视为保险人已知悉且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3)危险及时通知的义务。代理人有义务把保险事故发生前的危险增加和保险事故发生的有关情形通知给保险人,便于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损失。(4)及时转交单据的义务。代理人应当及时转交有关单据,尤其是投保单。因为投保单的交付时间决定着契约成立的时间及其效力的认定,从而决定着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5)代理收缴保险费的义务。代理人受保险人委托可以在业务范围内代收保险费,并有义务将收取的所有款项全部移交给保险人,实现保险人在保险契约中的主要权利。  (二)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履行的义务  保险代理人与生俱来的道德风险与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本性是引发诸多保险纠纷的根源,解决这一问题,仅仅在代理契约中规定代理人的义务是不够的,在此,我们要求助于诚实信用原则。依照诚信原则,保险代理人在任何时候必须忠实地为委托人处理保险事宜,给予其客观的、独立的、以委托人利益为出发点的最佳建议@。保险代理人必须诚信善意地为委托人服务,避免承担与保险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义务,避免采取与保险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行为,因为“一个处于被信任地位的人无权谋取私利,不得让自己处于自身利益和义务相冲突的境地”⑩。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保险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履行以下义务:(1)代理人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代理人应当将足以影响投保人订立保险契约的有关情况予以告知,比如保险人的信誉度、业务情况,所提供险种的利弊及存在的风险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信息,真诚考虑投保人的利益,帮助其做出客观、理性的选择。(2)代理人的保密义务。保险契约订立中,投保人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将不愿外人得知的自己的财产、人身健康状况告诉代理人,代理人有义务为其保密,这是诚实信用的基本要求。同样,职业道德也要求代理人不得泄露其在展业中不可避免知晓的保险人的商业秘密,避免给保险人造成损失。(3)代理人知晓的重要事项的通知义务。保险契约履行过程中,保险人的经营状况可能会由于某种原因而发生变动,如果此变动将影响投保人保险契约目的的实现,代理人对此负有通知义务,因为代理人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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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与防灾减损相结合的原则?  保险从根本上说,是一种危险管理制度,目的是通过危险管理来防止或减少危险事故,把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缩小到最低程度,由此产生了保险与防灾减损相结合的原则。  (一)保险与防灾相结合的原则  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保险事故发生前的事先预防。根据这一原则,保险方应对承保的危险责任进行管理,其具体内容包括:调查和分析保险标的的危险情况,据此向投保方提出合理建议,促使投保方采取防范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向投保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援,共同完善防范措施和设备;对不同的投保方采取差别费率制,以促使其加强对危险事故的管理,即对事故少、信誉好的投保方给予降低保费的优惠;相反,则提高保费等。遵循这一原则,投保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主动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履行所有人、管理人应尽的义务;同时,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  (二)保险与减损相结合的原则?  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事后减损。根据这一原则,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投保方应尽最大努力积极抢险,避免事故蔓延、损失扩大,并保护出险现场,及时向保险人报案。而保险方则通过承担施救及其他合理费用来履行义务。?  二、最大诚信原则?  由于保险关系的特殊性,人们在保险实务中越来越感到诚信原则的重要性,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最大限度地遵守这一原则,故称最大诚信原则。具体讲即要求双方当事人不隐瞒事实,不相互欺诈,以最大诚信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以保证对方权利的实现。最大诚信原则是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其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它是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的要求。由于保险人面对广大的投保人,不可能一一去了解保险标的的各种情况,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将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足以影响保险人确定保险费率或增加特别条款的重要情况,向保险人如实告知。保险实务中一般以投保单为限,即投保单中询问的内容投保人必须如实填写,除此之外,投保人不承担任何告诉、告知义务。?  投保人因故意或过失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保险人可以据此解除保险合同;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拒绝赔付等。?  (二)履行说明义务?  这是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的要求。由于保险合同由保险人事先制定,投保人只有表示接受与否的选择,通常投保人又缺乏保险知识和经验,因此,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条款内容。对于保险合同的一般条款,保险人应当履行说明义务。对于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应当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未明确说明的,责任免除条款不发生效力。?  (三)履行保证义务?  这里的保证,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作出承诺,保证在保险期间遵守作为或不作为的某些规则,或保证某一事项的真实性,因此,这也是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的要求。?  保险上的保证有两种,一种是明示保证,即以保险合同条款的形式出现,是保险合同的内容之一,故为明示。如机动车辆保险中有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做好车辆维修和保养工作等条款,一旦合同生效,即构成投保人对保险人的保证,对投保人具有作为或不作为的约束力。另一种是默示保证,即这种保证在保险合同条款中并不出现,往往以社会上普遍存在或认可的某些行为规范为准则,并将此视作投保人保证作为或不作为的承诺,故为默示。如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合同中,虽然没有明文规定被保险人外出时应该关闭门窗,但这是一般常识下应该做的行为,这种社会公认的常识,即构成默示保证,也成为保险人之所以承保的基础,所以,因被保险人没有关闭......&
  投保人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和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之一是交付保险费。  保险费是指被保险人参加保险时,根据其投保时所订的保险费率,向保险人交付的费用。当保险财产遭受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全部或部分损失,或人身保险中人身发生意外时,保险人均要付给保险金。保险费由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构成。  保险费的数额同保险金额的大小、保险费率的高低和保险期限的长短成正比,即保险金额越大,保险费率越高,保险期限越长,则保险费也就越多。  交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义务。如被保险人不按期交纳保险费,在自愿保险中,则保险合同失效;在强制保险中,就要附加一定数额的滞纳金。  “保费”栏用于填报进出口货物的全部国际运输的保险费用,包括成交价格中不包含保险费的进口货物的保险费和成交价格中含有保险费的出口货物的保险费,即进口成交方式为FOB、CFR或出口成交方式为CIF的,应在本栏填报保险费。  保险费是指被保险人参加保险时,根据其投保时所订的保险费率,向保险人交付的费用。保险费率是指按保险金额计算保险费的比例。  保险费是指被保险人参加保险时,根据其投保时所订的保险费率,向保险人交付的费用。当保险财产遭受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全部或部分损失,或人身保险中人身发生意外时,保险人均要付给保险金。保险费由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构成。  保险费的数额同保险金额的大小、保险费率的高低和保险期限的长短成正比,即保险金额越大,保险费率越高,保险期限越长,则保险费也就越多。  交纳保险费是被保险人的义务。如被保险人不按期交纳保险费,在自愿保险中,则保险合同失效;在强制保险中,就要附加一定数额的滞纳金。交纳保险费一般有4种方式:一次交纳、按年交纳、按季交纳、按月交纳。 &
  投保人告知义务(有的国家保险法上称之为说明),即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将有关保险标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即通常所谓的投保人对保险人负有的告知义务。  笔者认为,告知义务产生的根本依据是减少交易成本的需要。根据制度经济氦辅份恍莓喝逢桶抚垃学的观点,在考虑交易成本的条件下,初始权利的界定要有利于社会资源的最优化,最佳社会安排的选择要有助于减低交易成本。总之,要考虑总的社会效果。笔者认为,保险法中告知义务制度的设计就体现了这种要求。保险人确定保险费所需的重要事实从理论上将有两种途径,一是保险人通过自己的调查获得,一是依赖投保人告知。投保人对所保险的风险情况显然是比较了解的,让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可以减低交易的成本。因为保险人通过投保人的如实告知可以获得相关的信息,这样可以省去许多不必要调查费用,从而降低交易成本。间接地,投保人也可以少交纳保险费。  告知义务要求投保人陈述的事项应当真实、客观,即如实告知。从性质上看,这种告知义务为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构成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方面,但它不是合同义务,因为这时保险合同尚未成立。它是法律加之于投保人的合同设立前的义务,是法定义务。它不能成为保险人请求投保人履行该义务的基础;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请求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请求损害赔偿。只能在违反此义务时,对义务人课以一定不当利益之法律上的拘束,以收间接强制其行为之效果。  需要指出的是,如实告知只是对投保人主观上的要求,即只要投保人把自己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主要危险情况向保险方全面告知(因为投保人过失或者疏忽而没有告知的,投保人仍然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而并不要求他们告知的情况与客观事实完全相吻合。有些情况虽然对保险人判定危险或是否接受保险至关重要,但投保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的,保险人也不能以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而解除合同或拒赔。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存在于合同订立之前,如实对保险人的询问予以回答或者说明,供其决定接受承保或决定收取保费的高低。保险合同一旦成立,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就已确定,投保人即使又得知有关重要情况,也不负有告知义务。但在合同订立后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正时,或保险合同有必要续展效力时,有任何影响风险的新的事实存在,投保人仍应就有关事实向保险人诚实告知。  国际上关于告知义务的范围有两种立法形式,即自动申告义务和询问回答主义。所谓自动申告义务,又称无限告知义务,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有关的所有事实(称为重要事实)告知保险人,除了保险人书面询问的事项外,对于未作书面询问但只要事实上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一切重要情况,被保险人均须如实告知。所谓询问回答义务,又称主观告知主义,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告知范围仅限于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对于未作询问的,则不必陈述。  从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来看,我国采取询问回答主义,原则上,投保人应如实告知的以保险人在投保书中列明或者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询问的事项为限。保险人没有询问的事项,投保人没有必要告知保险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本人亲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限,可通过其授权签署保险合同的代理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告知义务的违反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告知不确定,二是未告知。告知不确定,是指投保人告知的内容与事实不一致。告知不确定可能是基于投保的人故意,也可能是基于投保人的过失而造成。原则上,对于足以决定保险人是否承保或决定采取何种保险费的事实,即重要事实,投保人没有如实向保险人申报或者说明的,不......
  题目:作为保险合同法律特征之一的射幸性,具体是指 ( )  选项A:保险人必然履行义务  选项B:保险人并不必然履行赔付义务  选项C:投保人缴纳保费,保险人必须履行赔付义务  选项D: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必须履行赔付义务  标准答案【 选项B:保险人并不必然履行赔付义务】  参考资料:  保险合同法律特征之一的射幸性的含义是指:保险人并不必然履行赔付义务 射幸合同以不确定性事项为合同标的,为人们所常说的撞大运。与人们平常生活中订立合同以确定性事件为标的的原则不同。因而常容易激发人们的投肌旦冠秆攉飞圭时氦江机心理,带来道德风险,所以人们一般认为射幸合同为不正当的。 &
保险合同作为现代社会生活中的一类重要的民事合同,当然受诚实信用原则的调整。保险合同是最大的诚信合同,如实告知则是保险合同中最大的诚信原则的重要体现。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风险及其程度的了解,依赖于投保人的如实告知。如实告知主要指投保人对自身和被保险人的人身和财产状况向保险人如实告知。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时,由于没有尽到如实告知义务,而出现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情形,这部分投保人对相关告知义务了解不透,出现了告知不实的情况,在出险时得不到保险公司的相应理赔。本文主要从如实告知义务的内涵、主体、履行期、内容、方式、违反及后果等方面进行阐述。旨在充分保障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关键词:保旦筏测禾爻鼓诧态超卡险合同 如实告知 解除权引 言我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可见,如实告知义务不但与保险人有关,而且对投保人权益影响更大,有必要对此进行探讨。一、保险法上如实告知义务的内涵合同,又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关于确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种,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情况,向保险人如实说明,这种义务通常称为告知义务。告知义务不是合同约定义务,而是法定义务。告知义务的含义应包括以下几点:1、告知义务主要发生在订约阶段。即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正就建立保险合同关系而进行洽商。这种洽商的结果是在要约与承诺过程中,双方达成了意思表示一致。2、告知义务是投保人一方的义务,是投保人向保险人作出的说明,包括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情况。3、告知义务是告知义务人必须认真履行的法定义务,不是投保人可以任意选择的,一旦违反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4、告知的内容与保险标的及被保险人相关,前者(保险标的)发生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而后者(被保险人)则发生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无论是标的物还是被保险人,都是危险发生及严重后果的承受者。5、告知是向保险人作出,保险人对告知内容最关心,而且告知内容对其有直接影响。所谓如实告知,是指投保人陈述重要情况应当全面、真实、客观,具体而言,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其知道的事关保险危险的所有情况告知保险人,不能故意隐瞒,更不能编造虚假情况欺骗保险人。同时,投保人不仅应当告知保险人其现实已知的情况,对应当知悉的情况,投保人也应尽量设法获悉并告知保险人。如果此时投保人未能告知该有关信息则构成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中的过失。但必须说明的是,投保人不知道或者不能知道的,即使属于重要事项,投保人也没有必须告知的义务。从性质上看,这种告知义务为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构成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方面,但它不是合同义务,因为这时保险合同尚未成立。它是法律加之于投保人的合同订立之前的义务,是法定义务。二、告知义务的主体、履行期、内......
保险合同作为现代社会生活中的一类重要的民事合同,当然受诚实信用原则的调整。保险合同是最大的诚信合同,如实告知则是保险合同中最大的诚信原则的重要体现。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风险及其程度的了解,依赖于投保人的如实告知。如实告知主要指投保人对自身和被保险人的人身和财产状况向保险人如实告知。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时,由于没有尽到如实告知义务,而出现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情形,这部分投保人对相关告知义务了解不透,出现了告知不实的情况,在出险时得不到保险公司的相应理赔。本文主要从如实告知义务的内涵、主体、履行期、内容、方式、违反及后果等方面进行阐述。旨在充分保障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关键词:保险合同 如实告知 解除权引 言我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可见,如实告知义务不但与保险人有关,而且对投保人权益影响更大,有必要对此进行探讨。一、保险法上如实告知义务的内涵合同,又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关于确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种,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情况,向保险人如实说明,这种义务通常称为告知义务。告知义务不是合同约定义务,而是法定义务。告知义务的含义应包括以下几点:1、告知义务主要发生在订约阶段。即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正就建立保险合同关系而进行洽商。这种洽商的结果是在要约与承诺过程中,双方达成了意思表示一致。2、告知义务是投保人一方的义务,是投保人向保险人作出的说明,包括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情况。3、告知义务是告知义务人必须认真履行的法定义务,不是投保人可以任意选择的,一旦违反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4、告知的内容与保险标的及被保险人相关,前者(保险标的)发生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而后者(被保险人)则发生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无论是标的物还是被保险人,都是危险发生及严重后果的承受者。5、告知是向保险人作出,保险人对告知内容最关心,而且告知内容对其有直接影响。所谓如实告知,是指投保人陈述重要情况应当全面、真实、客观,具体而言,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其知道的事关保险危险的所有情况告知保险人,不能故意隐瞒,更不能编造虚假情况欺骗保险人。同时,投保人不仅应当告知保险人其现实已知的情况,对应当知悉的情况,投保人也应尽量设法获悉并告知保险人。如果此时投保人未能告知该有关信息则构成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中的过失。但必须说明的是,投保人不知道或者不能知道的,即使属于重要事项,投保人也没有必须告知的义务。从性质上看,这种告知义务为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构成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方面,但它不是合同义务,因为这时保险合同尚未成立。它是法律加之于投保人的合同订立之前的义务,是法定义务。二、告知义务的主体、履行期、内容和方式(一)如实告......
 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开始缴付保险费的时间与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可能是不一致的,通常都是投保人按照约定缴付保险费之后,保险人才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所以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是保险合同当事人相互开始承担义务的时间,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应采用两种不同的方式退还保险费:  (1)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这是因为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人还没有开始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若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保险人应当将已经收取的保险费全部退还给投保人。但是,投保人应该向保险人支付必要的手续费。  (2)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这是因为在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就承担起保障保险财产的风险损失的责任。  《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1、投保人对保险合同依法享有任意解除权。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在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依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赔偿投保人的损失或给付保险费。如果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拒绝理赔,依合同法规定应视为债务人(保险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主要债务,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就本案讲,当保险人迟延履行赔偿义务时,投保人享有两种权利,一是行使请求权,诉至法院寻求公力救济,要求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和延期赔付的责任,一是自己行使解除权,自力救济,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剩余保费。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时,保险合同成立。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后,保险合同生效。保险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如果行使了解除权,投保人可以获得解除后至合同期间届满的保费。当投保人认为保险人不能正确履行保险责任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以减少自己的损失。  2、合同解除并不消灭已经开始的保险责任。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时,保险合同成立。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后,保险合同生效。保险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在合同解除前保险责任依然存在。本案中,投保人缴纳保费后护处篙肺蕻镀戈僧恭吉,保险责任开始。合同的解除并不消灭已开始的保险责任,在合同解除前,保险合同继续生效,保险责任依然存在。保险人对解除合同前的保险事故继续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保险人对投保人的保险事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业务员挪用保险费,应属其内部管理不善,不能以此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故保险人应赔付投保人在合同解除前7次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并承担延期赔付的责任。  3、保险合同解除不具有溯及力。要明确保险合同解除是否有溯及力必须明确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依民法、合同法理论,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应当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应当恢复原状。恢复原状,就是要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况。保险人拒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投保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该合同应予解除。但合同法是处理民商事合同的一般法,保险法则是民商事合同中的特别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是基本法律原则。合同解除的效力,在一般情况下有溯及力,既然解除的效力有溯及力,则已经发生的履行应当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是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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