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和投保人死亡,但暂时不想办理赔行不

机动车莽撞开门,撞到行人引发交通事故,不是什么新鲜事。但是交警责任认定基本上都会认定驾驶员承担一定责任。像这个案例只认定乘客承担全部责任的责任认定结果,并不多见。一旦这样认定,对保险公司来说,原本简单的赔偿责任,反而变得模糊了。广州交通事故律师推荐来自A6工作室的话题讨论一则。由于开车不注意观察,碰撞行人后,很容易引起倒地行人被旁边经过的汽车二次碾压。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对开关车门做了明确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开关车门引发的事故,一般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驾驶员开关车门。这种情况下,机动车驾驶员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如果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将承担本次事故伤者医疗、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另外一种情况是乘客开车门,碰到行人。这种情况下,交警队事故责任的认定,就可能有不同的结论。正如粉丝提出的这个问题,交警认定本次事故,驾驶员正常停车没有责任,行人正常行驶也没有责任,是车上乘客开门导致本次事故发生,承担全部责任时,那么,保险公司应该怎么办呢?为了搞明白应该怎样赔偿,我们最好先重温一下保险条款:交强险保险责任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根据交强险条款表述,本次事故中被保险人是认定无责,那么保险公司应该按照无责赔偿标准进行赔偿:“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责任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现阶段我国是09版ABC商业车险条款与2014版示范条款并存的过渡阶段。两版中三者险的保险责任是有差别的,具体差别我们看一下:ABC商业三者险中A版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2014版示范条款保险责任(目前6个试点省市在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大家能找到前后两版条款的差别吗? 除了“合法的驾驶人”之外,ABC条款明确说明,保险公司承担的是“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而新版示范条款中“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ABC承担责任的前提是“被保险人有责任”,具体到本次事故,交警认定被保险人无责,那施行ABC条款的保险公司,是不是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了呢?对于已经实施新版示范条款的保险公司,这里“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虽然没有明确写主体是谁,但是正常理解应该是“保险公司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次事故中,三者受伤,显然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是这样吗?这里理解对吗?众保险小哥,保险美眉们你的观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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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微信男子手术第2天死亡,保险公司赔了15万,还可以向医院索赔吗?
9月19日,达州市达川区人民医院,患者曾祥镇在胃切除手术后抢救无效死亡,通过医院提供的病人病历,保险公司最终向其家属赔付了15万元。
曾祥镇的女婿潘雪锋回忆,8月20日左右,岳父曾祥镇来到自己家中,因出现胃痛、吐血等情况,提出要看病,最后选择了达川区人民医院。因其“上腹痛、头晕、乏力”,还出现呕血等现象,医生要求曾祥镇住院,通过胃镜检查发现其胃内广泛出血,符合手术指征。
8月22日,医院给曾祥镇进行胃切除手术。“下午4点多做手术,7点多结束,人没有醒过来,直接送往重症监护室。”潘学锋表示。第二天早晨7点多,医院宣布曾祥镇抢救无效死亡,医生解释是其自身器官衰竭所致。
潘雪锋介绍,当时听到岳父死亡的消息,“心里确实不是滋味儿”。后来亲属和医院进行了沟通,他想起手术前自己在医生建议下为岳父购买了医疗意外险,“我给保险公司打电话,对方表示将前来理赔”。最后约定在9月19日由医院、死者家属等人一同见证,“通过医院提供的病历资料等手续,确定理赔15万元”。
医疗意外险(资料图)
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介绍,公司先前在四川约有10例理赔,主要针对手术之后的并发症,这次理赔是该公司医疗意外险种首例死亡理赔。
什么是医疗意外险?
据了解,为了减少医患纠纷,四川省内一些医院在试点推行“医疗意外险”。如果手术前患者购买了这一险种,患者手术出现意外情况,即可由保险公司对患者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
从上述死者的保险单上可以看到,其购买的险种具体名称为“普外手术安心保障险”,保险项目囊括并发症到意外身故,保额为3000元~15万元不等。目前,不少保险公司也在试水类似险种。
达川区人民医院医教科邓寿明介绍,关于医疗险种目前有两种,一种是医疗责任险,一种是医疗意外险。医疗责任险是医院必须购买,患者家属通过司法鉴定后发现是医生造成医疗事故,可通过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其次是医疗意外险,是患者(死者)及其家属自愿购买的。如果医院购买了医疗责任险,患者手术前再投保医疗意外险,那患者手术就具有双重保障。
医疗意外险之外,家属还能否追责索赔?
达州市卫计委工作人员介绍,如果是医疗事故,理应按照医疗事故的司法鉴定结果进行担责,然后保险公司根据责任划分进行赔偿,鉴于患者已获得保险公司的医疗意外险种赔付,事后家属追责,医疗意外又变成了医疗事故后,家属若再次索赔,这需要保险公司调查,再根据调查情况而定。
另据上述保险公司驻成都片区理赔协调经理介绍,其所在保险公司医疗意外险目前在四川运行期间,并未碰到患者家属在意外险种索赔后再次追责,申请再次索赔的情况。
他表示,一般情况下,医疗意外险赔付的前提是医患双方共同认定这次事故是意外造成,如果医疗意外险赔付后,任何一方申请并获得医疗责任赔偿,那医疗意外险赔付的前提就不存在了。不是责任理赔就是意外理赔,两种保险共同为患者手术分担风险。
有了医疗保险,可能有些人会觉得医生就不承担责任了,对此,孟沛介绍,医生做手术,有一套严格的规章体制监督与执行。患者投保医疗意外险,发生医疗责任事故,医生应该承担的责任还是要承担,医疗主管部门同样要对医生过失行为进行追责。
除了专业的医疗意外险,普通意外险一般不负责手术事故
为了保证发生意外时拥有保障,刘先生为自己投保了一款意外伤害险,保障金额为10万元,保险期限为3年。不幸的是,投保后不久刘先生患上了急性胆管炎,医生建议他进行手术治疗。然而就在手术治疗过程中,刘先生突然出现心跳加速、呼吸骤停等症状,医生采取紧急救助措施后病情仍旧十分严重,10天后因医治无效而死亡。
刘先生过世后,他的家属想到刘先生曾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一款意外伤害险,于是刘先生的家属持有医院鉴定为医疗意外死亡的证明及相关证件等,到保险公司要求保险理赔。让李先生家属没想到的是,保险公司给予的答复是:刘先生并不属于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死亡,而属于因疾病在手术过程中的意外死亡,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是,刘先生手术的原因是患上了疾病,并非发生意外伤害,且进行手术治疗也是经刘先生本人同意的,这表明在手术之前刘先生已经知道手术治疗是存在不确定风险的。当然,并不排除医生在对刘先生进行手术的过程中出现错误的情况,手术过程中,刘先生出现心跳加速、呼吸骤停是医生和刘先生本人事先无法预料到的,死亡确实属于意外,但刘先生的死亡并非以意外伤害为近因。也就是说,手术过程中出现的意外是非常肯定和明确的,但并非意外伤害,所以保险公司对刘先生的死亡不能予以赔付。
保险专家提示:一般来说,构成保险公司规定的意外伤害需要具备三大条件:
第一,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遭受了意外伤害。这意味着,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伤害必须是客观发生的事实,且所遭受的意外伤害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第二,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
第三,意外伤害是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的直接原因,这要求意外伤害与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否则不能构成保险责任。
来源:保险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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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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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投保人赔偿保险金。() A.√ B.×此题为判断题(对,错)。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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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A.√B.×2我国《保险法》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可以同时接受多个保险人的委托。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A.√B.×3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A.√B.×4我国《保险法》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三)保险公司欠缴的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四)普通破产债权。(  )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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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人致死司机无责任保险公司就可以不赔吗(以案析法)
  □聂&勇  [案情简介]&日,张某驾驶着东风货车(该车已上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与行人王某发生碰撞事故,张某急忙把王某送到当地医院抢救治疗,并垫交医疗费10000元,同时向当地交警部门报案。交警部门做出责任认定,行人王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车主张某属正常行车,不负责任。  责任认定书下达后不久,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日,交警部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44条的规定,裁定车主张某承担死者10个月的平均生活费,合计6230元。  此起事故结案后,被保险人张某持有效单证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由于张某未投保无过失责任险,保险公司是否应负赔偿责任,在内部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应负赔偿责任。理由是只有被保险人投保了无过失责任险,保险人才予以赔偿。而在本案中,被保险人并未投保该险种,保险人当然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人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理由是,无过失责任险将“被保险人应承担10%的经济赔偿部分”列为附加险种的保险责任,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条款。只要被保险人投保了车险第三者责任险,即使被保险人无责,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应承担10%的经济赔偿部分”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理分析]&&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若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承担哪些费用,这些问题归根到底就是看无过失责任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其保险责任范围。  从保监会颁布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0年版)来看,无过失责任险保险责任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被保险公司应承担10%的经济赔偿;另一部分是被保险人超过10%以上的经济赔偿部分。日后,各家保险公司自行制订车险条款,综观各家保险公司的车险条款,在无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方面并没有改变。笔者以为,这不符合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理由如下:  一、无过失责任是法定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速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通常所说的无过失责任。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44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赔偿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10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按10个月的平均生活费支付。”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无过失责任是法定责任,只要被保险人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不论其是否投保无过失责任险,此时保险公司都不能免责,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承担的10%的经济赔偿部分。  二、法定责任应当列为主险保险责任。无过失责任既然是法定责任,应当属于主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车险条款第二条明确规定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范围,即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被保险人应承担的10%的经济赔偿部分”是法定责任,应当属于车险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范围。  三、对无过失责任险的修改建议。在实际生活中,保险车辆发生的许多与非机动车、行人碰撞事故,责任并不在保险车辆,按规定保险车辆仅承担10%的赔偿责任,但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对不应由车主承担10%以外的赔款,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但车主确实已付出了这部分赔偿金,保险公司应考虑把这部分责任也列入到保险范围中,以切实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被保险人先行垫交的10000元医疗费就属于这种情况。
&&&&《中国汽车报》 (日第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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