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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相关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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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日 16:07
  黔社保发[2015]3号
各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贵安新区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仁怀市、威宁县社会保险事业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相关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5〕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提出如下经办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参保人员范围
  (一)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具有我省户籍、年满16周岁至规定退休年龄内(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分农业户籍和非农业户籍,可在我省户籍地或就业地(以县、区为单位)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
  不具有我省户籍、年满16周岁至规定退休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我省居住并办有当地居住证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我省居住地或就业地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 一次性补缴人员。具有我省户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未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本着自愿原则,以个人身份通过一次性补缴参保。
  1、 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由我省地方政府各级机关(尤其是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使用的编制外人员。村居两委、被征地农民不包括在内。
  2、 日《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号)施行前退出现役的我省城镇和农村户籍军人,不包括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的复员退伍军人。
  3、 日及以前曾在我省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各类人员。
  4、 因各种原因离开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原编制内人员。
  二、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在户籍所在地参保的,应持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不在户籍所在地参保的,应持居住证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参保时按各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程序办理。
  三、符合一次性补缴参保的人员补缴
  补缴人应到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补缴参保手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本人填写《黔人社厅发〔2015〕7号文补缴养老保险费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本人《户口簿》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
  (三)符合《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1、3项规定的,应有本人原始工作依据,具体包括以下材料之一:本人原始工作档案、企业工资发放花名册、《劳动合同书》、企业录用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审批表、在企业工作期间的获奖证书等。没有本人原始工作依据的,应有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原工作单位公示后出具的证明(证明格式可参照见附件二);
  (四) 符合《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的,应有本人原始服役依据。具体包括以下材料之一:本人原始档案、应征入伍登记表、士兵证、退伍登记表、退伍证、军官证等。无原始依据的,不得办理;
  (五) 符合《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4项规定的,应有本人原始工作档案。无原始工作档案的,不得办理。
  四、补缴资格审核
  经办机构补缴资格审核部门应及时对申请一次性补缴人员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补缴条件的,审核人核定申请人参保时间、出生时间和补缴时段,在申请人填写的《黔人社厅发〔2015〕7号文补缴养老保险费申请表》上签字,经负责人批准后补缴。参保时间、出生日期按照《通知》第二条第(二)款第4、5项规定认定,办理补缴时间以申请人提交申请时间为准。
  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公布,经办机构应先对申请人资料进行审核,待&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再核定补缴金额。补缴时间以申请人提交申请时间为准。
  申请人申请补缴时有重复缴费或重复领取待遇的,补缴资格审核部门通知基金征缴或待遇发放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五、补缴计算
  经办机构征缴部门根据准予补缴结果核定补缴金额,生成一次性补缴单据并签章,申请人凭补缴单据到经办机构财务部门办理缴费手续。
  补缴办法为: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的补缴年限统一为15年(办理补缴前实际缴费年限相应扣减),从办理补缴之月起往前推算确定。其中军队退役人员的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军龄不足15年的,最长补缴至15年。补缴时以补缴年度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利息参照个人账户计息办法计算。一次性补缴参保不得由参保人员自主往前选择年份补缴,不得两次或多次补缴。
  补缴金额计算公式:
  累计补缴总额=上年底止累计补缴额&(1+本年记帐利率)+本年补缴本金+本年记帐额利息
  其中:
  本年补缴本金=本年缴费基数&20%
  注:本年缴费基数不足年的,不足年的补缴当年为:上年度省在岗平均工资/12*n,n=办理补缴月数。不足年的补缴起始年为:上年度省在岗平均工资/12*(12-n+1),n=往前推算最后月数)
  本年记帐利息=本年记帐月积数&本年记帐利率1/12
  本年记帐月积数=&S[N月份记帐额&(12-N+1)]
  N为本年各记帐月份,且1&N&12。
  (一)补缴时未参保人员,根据申请人填写的《黔人社厅发〔2015〕7号文补缴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和相关资料录入个人基本信息,办理参保登记后核定补缴金额。有军龄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时需扣除军龄视同缴费时段。
  (二)补缴时已参保人员,参保地和户籍地一致的,可在本地业务系统内直接核定补缴金额。参保地和户籍地不一致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把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到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后,核定补缴金额。有实际缴费年限和军龄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时需扣除实际缴费和军龄视同缴费时段。
  上述两种情况的扣除办法:
  办理补缴之月起往前推算15年,实际缴费时段或军龄视同缴费时段与推算时段重叠的,据实扣除。
  实际缴费时段或军龄视同缴费时段早于推算时段的,从推算的补缴起始之月往后扣除实际缴费年限和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后,确定补缴时段;
  同时出现以上两种情况的,先将与推算时段重叠的时段据实扣除,然后再从据实扣除后确定的补缴起始之月往后依次扣除早于推算时段的实际缴费年限或军龄视同缴费年限,确定补缴时段。
  (三)补缴时已参保人员有重复缴费的,参保人员在同一时段内重复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按照《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黔劳社厅发〔2006〕26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由补缴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归集和清退。
  参保人员存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况的,按照《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4〕17号)第五条规定,由补缴地社保机构负责归集和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
  (四)未达到《通知》规定补缴年龄,但符合《通知》第二条所列四类条件之一的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费,达到通知规定补缴年龄后,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且未中断缴费的,可按《通知》规定补缴。
  (五) 补缴时已按照《关于落实基层兽医人员补助政策的通知》(黔农发〔2013〕11号)、《关于落实原乡镇(公社)广播站工作人员补助政策的通知》(黔新广发〔2015〕5号)等文件,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如符合《通知》规定条件且愿意补缴参保的,可纳入补缴参保,并按照《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4〕17号)第六条规定,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等手续。个人不得重复参保并享受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双重养老保险待遇。
  六、缴纳保费
  申请人持一次性补缴单据到经办机构财务部门办理缴费手续,财务部门确认收款后,在补缴单据上签章确认或将收款信息传递至征缴部门,征缴部门根据收款信息结算申请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生成申请人个人账户台账。
  七、补建个人账户
  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照各补缴年度对应的补缴额补建个人账户,补缴额按照规定比例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和统筹金,其中2006年6月底前为11%、从2006年7月起为8%的计账比例划入个人账户资金(包括相应利息)。从补缴金额到账的次月起按规定计息。补缴年限与补缴前实际缴费年限和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八、待遇核定
  申请人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到经办机构待遇审核部门申领和核定养老保险待遇。
  (一)申领待遇需提供以下资料:《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核准的《黔人社厅发〔2015〕7号文补缴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及相关档案资料、银行账号复印件、缴费凭证和个人账户信息。
  (二)待遇审核时,基本养老金按照原贵州省劳动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6〕20号)规定的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其中,军队退役人员过渡性养老金标准按照黔劳社厅发〔2006〕20号文件和《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二)》(黔劳社厅发〔2007〕54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个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1,建立个人账户后的实际缴费工资指数据实计算;日前有实际缴费年限并选择按《通知》办理一次性补缴人员的过渡性养老金按黔劳社厅发〔2006〕20号文规定计算。
  待遇审核完毕后,经办机构应向参保人员提供退休审批表,明确告知参保人员待遇审核结果。
  九、待遇支付
  社保经办机构待遇发放部门对申请人待遇核定结果予以确认,核实待遇领取人员是否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发现补缴前已按月领取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退回补缴资格审核部门,对补缴资格予以重审,不得重复发放待遇。按《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三)》(黔人社厅发〔2009〕3号)文件规定,原享受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补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之月起,停止享受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
  待遇核定结果确认后,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确定待遇的具体支付方式及时间,汇总编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名册,制作拨付计划等,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十、信息系统
  经办机构应当运用业务软件为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登记、计算补缴金额、核定退休待遇、社会化发放基本养老金,做好相关业务档案存档备份,保证一次性补缴各环节规范准确,有据可查。
  十一、职责分工
  省级经办机构负责指导、规范《通知》规定的业务和财务工作,为完善业务软件,提出业务需求,组织软件测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信息化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基本养老保险统一业务软件涉及《通知》相关业务功能开发、调试、维护。未使用全省统一业务软件的地区,要及时完善本地业务系统,确保《通知》的贯彻实施。
  十二、统计分析
  各市(州)社会经办机构要按季度向省社保局上报《黔人社厅发〔2015〕7号文规定补缴情况季度统计表》(见附件二),加强《通知》下发后一次性补缴数据统计分析工作,实时监控扩面补缴对基金收支的影响。
  十三、严格纪律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地方政府和人社部门的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严格执行政策,严肃工作纪律,认真审核申请人员的有关资料,及时按规定将符合补缴参保的人员办理补缴参保手续。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骗取社保基金行为。
  附件:1、《黔人社厅发〔2015〕7号文补缴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2、《工作经历证明表》
  3、《黔人社厅发〔2015〕7号文规定补缴情况季度统计表》
  贵州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办公室 日印发
  共印15份
  附件一:
  黔人社厅发〔2015〕7号补缴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属于诈骗公私财物行为。
  2、选择性项目,请在□内打&。
&&&&&&&&&&&&&&&&&&&&&&&&&工作经历证明表
填表日期:
&&&&&&&&&&&&&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码
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
何部门工作
证明人所在单位及职务
原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意见:
&&&&&&&&&&&&&&&&&&&&&&&&
单位负责人(签字):
                         &&&&&&&&
单位经办人(签字):&&&&&&&&&&&&&&&&&&&&&&&&&&&&& (加盖单位章):
&&&&&&&&&&&&&&&&&&&&&& &&&&&&&&&&&&&&&&&&&&&&&&&&&&&&&&&&&&&&&&&&&&&&&
&&&&&&&&&&&&&&&&&&&&&&&&&&&&&&&&&&&&&&&&&&&&&&&&&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本表由申请人如实填写,仅用于申请人依据黔人社厅发[2015]7号文办理一次性补缴参保手续。
2、申请人原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要求对申请人工作经历进行核实,并将其工作情况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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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职工可以补交养老保险吗?
养老保险中断的可以自己去社保中心补交,养老保险最低交纳年限为180个月即15年时间,可以多交,到时就可以多领取。同时,养老保险可以累计计算交纳年限,即断断续续交纳是允许的。医疗保险至少需要交纳20/25年,达到退休年龄就可以申请享受养老金待遇和医疗报销(只要续费平时也是可以的)。 现在的退休年龄为:男性60岁,女性55岁。当然从事高风险工种,失去劳动能力等特殊情况可以申请提前退休并领取养老金待遇。 因此当事人可以选择补,也可以不补均可,只要交足最低15年即可. 个人名义交纳需要到户口所在地社保局申请,其手续包括:本人身份证,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备两张,保费,申请书等即可。且只能办理养老,医疗保险两种。 交纳多少是根据当地去年社平工资进行计算的,且每年都不是一样的。 比如A地社平工资为20000元,那么养老保险交纳额为00左右/年,医疗为00左右/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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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最早是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 1995 ) 6 号文要求,制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建立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促进了养老保险新机制的形成,保障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新进展。但是,由于这项改革仍处在试点阶段,当时还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企业负担重、统筹层次低、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间题,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目标和原则,进一步加快革步伐,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为此,国务院 1997 年 7 月 16 日以国发( 1997) 26 号 又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基本养老保险从此走向了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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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但补缴的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乡镇企业最早从2003年1月起补缴),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应按最早补缴时间补缴(即将企业和个人实行缴费制度后,应缴费的时间均补缴齐,其中,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整体未参保单位参保补缴,应全员参保补缴。单位全员补缴后,由原单位负担养老保险费用的退休人员,从全部补缴资金到账后的下月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从纳入统筹的次年起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纳入统筹时原单位负担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按2007年底的实际发放额加2008年以后调待全省平均增加额核定。  补缴范围:  这次享受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优惠政策的,包括未参保企业和人员及中断缴费的企业和人员。不包括按规定核定了缴费基数但有历史欠费的企业和人员,对已核定过缴费基数的历史欠费的滞纳金,仍由地税部门按规定确定和征收。  1、关于未参保单位和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后,未核定过缴费基数、未缴费人员为未参保人员;单位一直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未参保单位。  2、关于中断缴费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核定过缴费基数,也曾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不再申报缴费基数,也不再缴费的,为中断缴费企业和人员。
会计公司出纳
国家出台补缴养老保险费新政策,对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人员及中断缴费企业和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做出明确规定,为各类人员补缴以前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提供了政策依据。   ■补缴范围:  这次享受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优惠政策的,包括未参保企业和人员及中断缴费的企业和人员。不包括按规定核定了缴费基数但有历史欠费的企业和人员,对已核定过缴费基数的历史欠费的滞纳金,仍由地税部门按规定确定和征收。  ◎关于未参保单位和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后,未核定过缴费基数、未缴费人员为未参保人员;单位一直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未参保单位。  ◎关于中断缴费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核定过缴费基数,也曾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不再申报缴费基数,也不再缴费的,为中断缴费企业和人员。  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按国家和省规定,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含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和实行临时工缴费制度后的原临时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于用人单位原因部分人员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原长期病休6个月以上时间、判刑人员服刑期间,不允许补缴。  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但补缴的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乡镇企业最早从2003年1月起补缴),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应按上条规定的最早补缴时间补缴(即将企业和个人实行缴费制度后,应缴费的时间均补缴齐,其中,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整体未参保单位包括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尚未参保缴费的各类企业和职工。  整体未参保单位参保补缴,应全员参保补缴。单位全员补缴后,由原单位负担养老保险费用的退休人员,从全部补缴资金到账后的下月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从纳入统筹的次年起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纳入统筹时原单位负担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按2007年底的实际发放额加2008年以后调待全省平均增加额核定(2008年全省人均月增加养老金143.5元,核定2007年原单位实际发放退休人员养老金时,应核实月实际发放额,取月平均数。下同)。  曾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的职工,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已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中断或虽未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含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和实行临时工缴费制度后的原临时工),现自己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将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应补缴的时间按补缴有劳动关系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进行补缴。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至以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前未缴费的时间,按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标准进行补缴。  原国有、集体企业中的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职工自实行个人缴费起一直未参保缴费,现企业已经灭失,本人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本人自愿,可按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标准从2007年开始向前补缴或向后继续缴费。男缴至满60周岁、女缴至满55周岁,缴费不满15年的可缴费满15年以上,办理按月享受养老待遇手续。原在企业工作时间,符合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即将企业和个人实行缴费制度后,应缴费的时间均补缴齐,其中,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视同缴费年限。劳动合同制职工补缴1993年1月前养老保险费,应按补缴有劳动关系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进行补缴。一直是临时工,且本人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现企业已经灭失,不允许补缴。上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的养老金计发办法规定计算,从补缴完成的下月起计发,从纳入统筹的次年起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以前不补调、不补发。  因终止劳动合同,按国家和省规定一次性结清有关保险待遇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可按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标准补缴或重新缴费满15年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原一次性结清待遇的缴费年限不再计算。现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也可按此办法补缴。  ■补缴基数和缴费比例  未参保或中断缴费的企业和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分两个阶段:  一是补缴有劳动关系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1995年底以前(建立个人账户前)的,按中断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其中1989年底以前各年度以1990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1996年1月以后(建立个人账户后)的按中断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或100%为基数。补缴时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为中断当年缴费比例。  二是补缴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1993年1月至1995年12月(建立个人账户前)按中断缴费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1996年1月以后(建立个人账户后)按中断缴费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或100%为基数,均按20%比例补缴。  ■滞纳金和补缴利息  对于补缴有劳动关系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可适当减收滞纳金,对于个人缴费部分只收取利息。超过补缴优惠期限,即便是主动补缴,也不再享受减收滞纳金的优惠政策。经法院判决或劳动仲裁裁决由用人单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以及经审计、稽核、监察、举报发现缴费基数不实、少报缴费人数造成少缴、漏缴养老保险费责令补缴的,严格按规定收取滞纳金,不得减收滞纳金。  补缴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12%部分按补缴有劳动关系期间单位缴费部分应缴滞纳金比例确定收取滞纳金标准,8%部分按规定收取利息。但按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标准补缴的起始时间不早于1993年1月。  整体未参保单位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于2009年6月底前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签订分期补缴协议,协议补缴期限最迟不晚于2010年底。补缴协议期内分期补缴完成的,可享受减收滞纳金的优惠政策。  ■缴费时间  对于不同群体确定了不同的补缴时限。单位已经参保,但有部分人员未参保的企业职工,原固定工最早可从1993年1月补缴;原临时工1994年12月以前转招为劳动合同制的,最早可从1990年3月补缴;原临时工1995年1月以后转招为劳动合同制的,最早可从1986年10月补缴;一直是临时工的最早可从1986年10月补缴。  ■特别规定  未在企事业单位工作过或在企事业单位参保缴费不足10年的,从1993年1月按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标准补缴的女参保人员,必须满55周岁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养老保险需要缴纳费用满15年,方可在退休时享受养老保障。那么,如果由于某种原因造成养老保险缴纳中断该怎么办呢?对此,国家实施了养老保险补缴政策以解决这一问题。
关于未参保单位和人员补缴
通知明确,实行个人缴费后,未核定过缴费基数、未缴费人员为未参保人员;单位一直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未参保单位。
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按国家和省规定,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职工,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
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补缴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按规定参保补缴后,其已办理退休手续由单位负担其养老保险费用的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统筹。
未全员参保续保和整体参保单位在进行社保登记后,可补缴至本文下发前,以后应按规定正常缴费。
未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现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原始证明材料和原职工档案,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可对原在企业工作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进行补缴。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其在原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可视同缴费年限。
未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不允许补缴。未参保人员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允许其参保缴费,从参保之月起计算实际缴费年限。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可延续缴费满15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关于中断缴费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后核定过缴费基数,也曾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不再申报缴费基数,也不再缴费的,为中断缴费。2005年底以前中断缴费的,可按本文规定补缴。
补缴基数和缴费比例
未参保缴费的单位或人员和2005年底以前中断缴费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可按中断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或100%为基数补缴。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养老保险费的,按相应年份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其中,补缴1989年底以前养老保险费的,以1990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单位和个人按当年缴费比例补缴。
滞纳金和补缴利息
通知明确,补缴单位缴费部分加收滞纳金,补缴个人缴费部分补缴利息。补缴的1995年底以前单位缴费部分和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补缴1996年1月至2005年底单位缴费部分,按11%账户规模将本息划入个人账户后剩余部分连同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其中,补缴单位缴费部分按日加收2‰滞纳金,其中,中断6个月以内的时间,不收取滞纳金,超过6个月的时间按日加收滞纳金。
应参保未参保企业整体参保和因生产经营困难中断缴费的单位整体续保,在2009年6月底以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根据其现经营情况,可适当减收滞纳金。
行政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判定由企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按规定补缴的滞纳金,不得减收。经审计、稽核、监察发现缴费基数不实、少报缴费人数造成少缴、漏缴养老保险费责令补缴的,按规定加收的滞纳金不得减收。
需补缴的利息不得减免。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利息,按建立个人账户后历年公布的记账利率的平均值补缴。建立个人账户后按历年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补缴。个人补缴的建立个人账户前的利息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补缴的建立个人账户后的利息记入个人账户。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共同补缴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建立个人账户时间起,为个人建立个人账户。我从2001年到现在上的养老保险,但是中间06到08断了不到两年,请问可以补交吗?怎么补交,大概补交多少? 有什么其它需要补交的吗?怎么补交合适? 注:2001年-2006年在以前单位投保,2006年末-2008年初未投,2008-至今投保 但据我所知,你也可以不补的,因为社保都是累积交满15年或者20年就可以了,你中间差的这两年,你自己决定,可以选择补或者不补的,上面的各位老师都说要补,我有点晕晕了!!但是地区不同,所交费基数也是不同的,要跟当地的社保局咨询,那样得到的数据才最准确!还有,如果你不是差这两年就满15年或者20年,而你又正好退休的话,我觉得这两年你可以不补也没关系的,当然了,这要根据你自己的情况而定,你自己决定!!!补交是肯定可以补交的,但不补也应该可以的!1、社保政策各地差异是很大的,能否补交,建议你直接咨询当地社保中心,以确认相关政策及办理手续。这是最稳妥的。  2、社保事务是相当繁琐的,可以登陆当地社保官方网站了解了解相关政策、办事指南等等。  有任何社保疑问,也可直接咨询当地社保中心,统一咨询电话12333。  社会养老保险补交问题  社会养老保险补交问题  失业补贴可以进行申请,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天内办理。手续包括解除劳动合同书,失业证,交纳失业保险证明,身份证,申请书等到当地社保局办理即可。     退保申请 养老保险退保申请  请问社保退保申请怎样办理?退保后有多少现金返款?   社保退保分两种情况:  1、外地户籍的农村居民,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不在该市继续就业、确实无法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可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并一次性申领本人  新劳动法养老保险的规定我的父亲一直在原单位上班,公司给办理了养老保险金已经交了30多年了,但是前段时间我父亲意外突发心脏病去世了,作为子女可以要求返还么?可以继承么?    1.不可以要求返还  2.不可以继承我国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一定系数计算,这对流动就业和稳定就业的劳动者都是一样的,只要多缴费,个人账户储存额多,这部分养老金水平就高。对基础养老金的计算,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统一规定,即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与本地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对应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由此计算出本人指数化缴费工资,再与本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出平均值,作为计发其基础养老金的基数;缴费满15年发给基数的15%,多缴费1年多发1%。《暂行办法》坚持了这一计发办法,只是进一步明确了流动就业人员在各参保地的各年度缴费工资要与最后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这既保证了全国政策的统一,又是一种相对简便的方法。个人是不能补交社保的,只能在单位帮你补交。其实不补都可以的,影响不大,社保最低年限是15年,多交多给。以个人名义参保的,如果漏缴不能够进行补缴,只有是单位原因造成的漏缴才能够进行补缴,并且补缴五险。如果单位没有做申报(没有给开户)的只能补缴养老。缴费单位(不含个体、自由职业者)漏缴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应带以下材料到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个案补缴:  1、职工档案和养老保险手册;  2、《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3、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等;  4、其他相关材料。  为弥补因企业迟缴职工养老保险费,造成职工个人账户金额损失,补缴养老保险费按照济劳险字【1999】7号文件执行。计算方法如下:  补缴金额=补缴时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应补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应补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缴费比例*补缴系数  其中:缴费比例按照现行企业缴费比例执行,即28%,企业20%,个人8%。补缴系数起点为1.1,补缴年度每提前一年系数增加0.1,逐年计算。我所在的单位在我在职期间欠缴3年的养老保险。我现在已调离此单位,在调离过程中要求补齐但原单位未补交。现在原单位正转产清算中我如何写养老保险补缴的申请?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政策出炉了!因各种原因欠缴养老保险费人员、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人员,都可以在补缴保费后纳入养老统筹,享受养老金待遇。日前,省人社厅、财政厅、地税局出台了《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据介绍,2011年正式实施的《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按时足额缴费的要承担法律责任。为妥善处理《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我省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经充分研究论证我省出台了养老保险补缴的政策,对补缴范围、补缴基数和比例、滞纳金和利息的缴纳以及养老金的领取做了明确的规定。  补缴范围: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需为职工补缴在单位期间养老保险费  通知规定,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用人单位,日前已核定缴费基数但因各种原因未按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形成的欠费,可以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单位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造成应保未保的,以及职工参保后中断缴费的,可补缴日前在单位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完成补缴后,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日已经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从达到退休年龄时起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继续缴费或补缴,缴费(补缴)5年后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趸缴满15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补缴基数:无当年工资证明可按当年社平工资的100%或60%为补缴基数  关于补缴用人单位期间的缴费基数,规定补缴1989年底以前养老保险费,以1990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补缴1990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前养老保险费的,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  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后养老保险费,如能提供原始职工工资收入的,应以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补缴,但不低于补费年度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不超过300%;如无法提供当年工资收入的,可选择按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或60%为基数补缴。1995年及以前单位缴费比例为18%,个人缴费比例为3%;1996年以后按当年实际缴费比例补缴。  对日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的,通知规定从达到退休年龄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补缴基数和缴费比例。1993年1月至1995年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为基数补缴,1996年及以后年份,可选择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为基数或60%为基数补缴。一次性趸缴满15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以补缴时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或60%为缴费基数趸缴。缴费比例为20%。  滞纳金:  日之前补缴可免收2年滞纳金  补缴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应收滞纳金,个人缴费部分收取利息。其中,已核定缴费基数,日之前形成的欠费,补缴时,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单位未整体参保、未全员参保或职工个人中断缴费,补缴单位缴费部分(灵活就业人员12%部分)加收滞纳金:1986年10月-1995年12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8‰,1996年1月-2000年12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6‰,2001年1月至2011年6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5‰。通知还明确,在日之前补缴日前的养老保险费,免收日至日期间的滞纳金。日以后补缴日前的养老保险费,从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单位未整体参保、未全员参保或职工个人中断缴费,补缴个人缴费部分加收利息。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利息,按1996年1月至2011年历年公布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记账利率的平均值4.922%计算。建立个人账户后按历年公布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记账利率计算。  养老金:  补费人员纳入统筹,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通知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个人账户规模建立个人账户。其中:建立个人账户至2005年底,个人账户规模为缴费基数的11%;2006年及以后个人账户规模为缴费基数的8%。  补费人员达到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省政府办公厅办字〔2006〕77号文件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补缴的1992年12月以前的部分,其缴费指数按“1”取值;补缴的1993年1月至建立个人账户前部分,缴费指数按“1.200”取值;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后部分,按照实际补费基数计算实际指数。  补缴流程:  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人员应一次性补清欠费  通知规定,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人员,应一次性补清在单位工作应保未保或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补缴养老保险费,按照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参保补缴申请,并提供相关参保资料,经审定后办理补缴手续。未全员参保单位为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在单位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补缴的,由用人单位(含原用人单位)或本人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经审定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  对于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人员补费的,由设区市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资格进行审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费手续。补缴养老保险费后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由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审定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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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差半年是否能补要补多少
我从未缴纳过怎么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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