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实际履行改变合同约定地与约定地不一致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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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避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烦恼
来源:合同纠纷 上海浦东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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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最近手头上有两个购销合同纠纷案,皆因企业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的不一致导致相应的立案风险,感触特多,现与大家分享一下。  案例一:供方甲公司诉需方乙公司购销合同纠纷,双方合同并未约定诉讼法院,仅是约
  最近手头上有两个购销合同纠纷案,皆因企业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的不一致导致相应的立案风险,感触特多,现与大家分享一下。  案例一:供方甲公司诉需方乙公司购销合同纠纷,双方合同并未约定诉讼法院,仅是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协商解决或按合同法”。在合同落款处,仅有供需双方的签章,并未写双方地址。现需方乙公司诉甲公司偿付货款。乙方按被告所在地的原则诉至甲公司的注册地上海市南汇区法院。而被告甲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在闵行区,甲公司提管辖权异议仍被法院驳回。  案例二:供方上海某实业公司诉需方嘉兴某塑料厂货款合同纠纷,购销合同约定纠纷诉至供方所在地法院。现在供方提起诉讼,供方注册地在上海青浦区,但其实际经营地在宝山区。合同签章处供方所在地写得是供方注册地址。所以该案去宝山法院立案时被驳回,只好到青浦立案。  案例启发:  按规定,企业的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应该是一致的,但事实上,二者存在许多不相一致的情况,例如:有些企业为享有一些优惠政策会注册在“保税区”内,但经营地址会在市区;有些私营企业为了合法注册,企业会注册在某经济开发区内,但实际经营地址在市区内。虽然客户的住所看起来似乎不值得一提,可一旦他们出现在交货合同及各种单据中,就会具有法律效力,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平时签合同时,只写了个双方协商解决,或写了在供方(需方)法院诉讼。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我们的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不一致,可能存在法院管辖权的问题。  合同签订提示:  1、在合同中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并在合同签章处写明双方公司地址,最好写实际经营地而不是注册地址。  “当事人处所(地址)”极易被合同签订人员所忽略。其实,除了上述案例中所提及的情形外,合同标的或合同履行时间的变更、合同的敦促履行、合同标的物或质量异议的提出、货款的催收等等,都需要以合同中约定的地址作为有效的邮寄或送达地址。尤其是在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相一致时,“住所(含联系人姓名及电话)”的约定则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所以,万万马虎不得。  2、交(提)货地点很重要。  如果没写明管辖权法院,则合同的履行地会成为法院管辖权直接的依据。作为供方,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在己方,或者运输方式写需方自提或供方代办快递,这样如果诉讼的话就能争取到己方所在地法院诉讼。  当然,其他条款也很重要,最好都能详尽地写清楚,如果不能明文写出来,光是凭我们的理解,法律可能是不会支持诉讼请求的。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合同纠纷相关知识,合同效力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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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打官司、就上大律师网,全国热线电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依法保护发承包双方利益的法律文件,是发承包双方在工程施 工过 程中的最高行为准则。为防范合同纠纷,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过程中,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注意:一、合同签订前应注意的事项在合同签订前,应对业主(发包人)及工程本身情况要做详尽的调查。比如工程的真实 性、可靠性以及业主的资信情况,工程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等等。只有在工程业主资信可靠、 工程合法、手续完备的条件下,与之签订合同,施工方的合同权利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 在以往的工程承揽中,遇到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施工方个别人、个别单位急于取得工程的心理 ,编造虚假的工程信息,伪造审批文件,进行诈骗活动。因此,如果不对工程情况进行仔细 调查,则有可能陷入商业陷阱,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1.对发包商主要应了解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主体资格,即建设工程相关手续是否齐全 。例如,建设用地是否批准?是否列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招 标 等。二是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在签订合同前 对发 包方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签约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将不合格的主体排斥在合同的大门之外 ,为将来合同能够及时、正确地实施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2.如果施工方施工的是分包工程,要严格审查发包人的项目是否是依法批准的合法项 目,发包人是否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了相应的经营资格和等级证书,审查发包 人签约代表人的资格,审查工程发包人的履约信用等。3.对施工方的分包商主要了解的内容有:资质情况,施工能力,社会信誉,财务情况等 。二、合同签订阶段应注意的事项1.仔细阅读使用合同文本,掌握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目前,建设工程使用合同文本是普遍采用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的《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四个部分组 成。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十分重要。因为这一部分内容不仅注明合 同用语的确切含义,引导如何签订“专用条款”,更重要的是当“专用条款”中基本条款未 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的对应条款自动成为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定。2.合同价款约定清楚。(1)《协议书》中“合同价款”的填写,应根据合同工程是属于招标工程还是议标工 程,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 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在协议书内约定。 (2)合同价格是双方共同约定的条款,第一,要协议;第二,要确定。暂定价、暂估 价、概算价都不能作为合同价款,约而不定的造价不能作为合同价款。(3)填写第23条款的“合同价款及调整”时应按《通用条款》所列的固定价格、可调 价格、成本加薪酬三种方式,约定一种写入本款。(4)采用固定价格时,应注意明确包死的种类。如:总价包死、单价包死,还是部分 总 价包死,以免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5)采用固定价格必须把风险范围约定清楚。(6)应当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约定清楚。双方应约定一个百分比系数,也可采用绝 对值法。(7)对于风险范围内以外的风险费用,应约定调整方法。(8)在施工过程中,会出现设计变更等情况,合同双方都会签订补充条款,重新约定 合同价款。所以补充条款中一定要约定一句话:“此补充合同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效力。”(9)甲方签署的工程量确认单十分重要,在合同纠纷中,法院可依据甲、乙双方签署 的工程量确认单来确定争议的合同价款。3.工期、质量、造价的约定,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1)实践中关于工期的争议多因开工、竣工日期没有明确界定而产生。开工日期有“ 破土之日”、“验线之日”以及“业主通知为主”之说,竣工日期有“验收合格之日”、“ 交付使用之日”、“申请验收之日”之说。无论采用哪种,均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并约定开工、竣工应办理哪些手续,签署何种文件。对中间交工的工程也应按上述方法做出约 定。(2)目前在工程质量验收中,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再是工程质量评定的主体,竣工验 收将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因此,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参加验收 的单位、人员、采用的质量标准、验收程序、须签署的文件及产生质量争议的处理办法等。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见的纠纷是对工程造价的争议。由于任何工程在施工过程 中都不可避免有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材料差价的发生,所以均难 “一次性包死,不作调 整”。合同中必须对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材料价格的 签发、确认做出明确规定。如果是单价合同,必须明确单价所包含的工程量内容的清单。4.对工程预付款、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做出详细规定。一般情况下,工程进度款按月付款或按工程进度拨付,但如何申请拨付,需报何种文件 ,如何审核确定拨款数额以及双方对进度款认识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往往缺少详细的合同规 定,影响工程施工。一般合同中对竣工结算程序的规定也较粗,不利操作。因此,合同中应 特别注重工程拨款和结算的程序约定。 (1)填写约定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应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及包工包料情况来计算。 (2)应准确填写发包人向承包人拨付款的具体时间或相对时间。 (3)应填写约定扣回工程款时间和比例。 (4)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与支付方式,以形象进度可选择:按月计算、分段结算、 竣工后一次结算(小工程)及其他结算方式。 (5)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应以发包方代表确认的已完工程量,相应的单价及有关计价依 据计算。合同中对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应明确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进度款的时间 和金额或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若发包人不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执行,引起的工期顺延可不 追究承包方的责任。承包方可以要求由于进度款或预付款付款不及时带来的损失。5.总包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总包方、分包方各自的责任和相互关系。尽管发包方与总包方、总包方与分包方之间订立有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法律对发包方 、总包方及分包方各自责任和相互关系也有原则性的规定,但实践中仍常常发生分包方不 接受总包方监督,和发包方直接向分包方拨款造成总包方对分包方难以管理的现象。因此, 在总包合同中应当将各方责任和关系具体化,便于操作,避免纠纷。以上的行为时有发生,会造成资金管理混乱,三者的资金往来出现交叉,在工程竣工结 算时出现纠纷。如果发包方将工程款直接拨入分包方账号中,总包方可以追认此款项,发包 方必须将工程款拨入总包方账号。如发包方不执行,总包方可起诉法院,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将工程款追回。但是一般情况下,以上情况很少出现,因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都是合同双方之间有资 金往来和工作关系,只要在合同中与对方约定好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即可。6.明确规定监理工程师及双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建设工程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参与与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 和管理人员较多,但往往职责和权限不明确或不为对方所知,由此造成双方不必要的纠纷和 损失。合同中应明确列出对方派出的管理人员名单,明确其各自职责和权限,特别应将具有 变更、签证、价格确定等签认权的人员的签认范围、程序、生效条件等规定清楚,防止其他 人员随意签字,在最终结算时,双方不认可,引起纠纷,给施工方造成损失。7.材料设备供应应约定清楚。(1)应详细填写材料设备供应的具体内容、品种、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 的时间和地点。(2)应约定供应方承担的具体责任。(3)双方应约定供应材料和设备的结算方法(可以选择预结法、现结法、后结法或其 他方法)。施工合同规定是甲方供料,合同条款中必须约定材料的具体内容、品种、规格、数量、 单价、质量等级提供的时间和地点以及验货方式。如果没有约定,工程质量由于甲方的供料 出现问题,会导致法律纠纷。虽然在法院审理中,法院会依据事实判定甲方的原因影响工程 质量,但是也让施工方消耗时间,影响企业的效益。8.不可抗力要量化。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对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责任、义务、费用等如何划分均作了详 细规定,施工方在签订合同时都认为不可抗力的内容就是这些了。于是,在《专用条款》上 用“√”或填上“无约定”比比皆是。国内工程在施工周期中发生战争、*、空中飞行物体坠落等现象的可能性很少,较常 见的是风、雨、雷、震等自然灾害,达到什么程度的自然灾害才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通 用条款》未明确,实践中双方难以达到共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可能发生的风、雨、雷 、震等自然灾害程度应予以量化。9.运用担保条件、降低风险系数。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可以运用法律资源中的担保制度来防范或减少合同条 款所带来的风险。如施工方在向业主提供履约担保的同时,业主也应该向施工方提供工程款 支付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业主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 为业主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证业主支付工程款的担保。业主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应与承包商 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相等,且不得低于合同总价与合同约定的进度款的差额,最低担保金 额不得低于合同金额的10%。如果没有约定担保条款,一旦工程款不能及时拨付,会给承包 方带来损失。10.违约条款就应注意:(1)在合同第35.1款中首先应约定发包人对《通用条款》第24条(预付款)、第26条 (工程进度款)、第33条(竣工结算)的违约应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2)违约金与赔偿应约定具体数额和具体计算方式,要越具体越好,具有可操作行、 以防止事后争议。约定违约金是防止违约条款发生时,双方发生纠纷。但是,双方签订中约定了违约金条 款,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之规定,双方合同约定违约金数额为合同价款的2倍 ,明显高于实际损失,应当根据本案情况适当减少。11.争议应注意事项。填写第37条款争议的解决方式是选择仲裁方式,还是选择诉讼方式,双方应达成一致意 见。有的工程选择上级仲裁方式,有的工程选择诉讼的方式,但尽可能选择对施工方有利的 法院(有管辖的法院)。一般情况下,合同约定的有管辖的法院都是工程所在地法院,也有约定由签订地法院管 辖的。12.对补充条款应注意:(1)需要补充新条款或哪条、哪款需要细化、补充或修改,可在《补充条款》内尽量 补充,按顺序排列;(2)补充条款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另行签订的有关书面协议应与主体合 同精神相一致。要杜绝“阴阳合同”,“阴阳合同”在实践中也有发生,有些业主(发包人 )为了获取不当利益,往往强迫施工方压价、垫资承包。压缩工期以及将工程肢解发包。由 于以上行为均为法律所禁止的,如果将以上内容写入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将无法办理招标 文件备案和施工合同备案手续。 (3)杜绝合同出现“按发包方有关规定”执行的条款,如发包方硬性写入此条款,施 工方要详细了解发包方有关规定的具体内容,做到心中有数。否则,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 失。因此,施工企业应充分认识和积极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合法权利,并以此来保护 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合同条款中是否要加入那些条款。谢谢单位完成费率招标后,要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请问合同条款中应该注意什么?与固定总价合同有什么区别?答:一般房屋买卖中,当事人双方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达到少交或不交房屋契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目的,往往在递交给房地产登记机关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少于真实成交价的成交价格,即出现所谓的“阴阳合同”。出卖人或买受人因房屋价格上涨或下跌等原因不供耿垛际艹宦讹为番力愿继续履行合同,以双方约定的虚假成交价格违反了国家税收法律制度为由起诉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我们认为,真实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如付款方式、付款数额等其他条款在“阴阳合同”中约定不一致时,应以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准,非真实意思表示的条款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房屋的真实成交价格应按双方的真实意思来认定。除虚假成交价格之外的其他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其他法定无效情形,应认定其他条款有效。逃避税收并不是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当事人一方仅以逃避税收条款为由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周律师注:以上为青岛地区司法实践审判精神。如何认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阴阳合同”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有责任提供证据,即法院认定其出售涉案房屋的行为是为无权处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综合上述分析,但就此未提供证据证明,但是关于房屋总价款,因涉诉房屋贷款未还清。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故依法应属二人的共同财产。根据上述规定,靳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二)审理过程庭审中,转载请注明出处,属于正常市场交易,网签合同中填写的60万元的价格条款应当无效,收据,房屋的真实成交价格应以约定的价格269万元为准,支小春以2690000元,所以应按总价款269万元来继续履行买卖合同,涉及第三人的利益。但支小春作为出卖人存在无权处分情节并非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定理由。张英主张支小春未征得涉诉房屋共有权人张英的同意。所以本案中,合同中关于房屋价款,涉诉房屋系原告张英与被告支小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同时可印证二被告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有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但是未提交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同理,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被告支小春对涉诉房屋擅自进行处分.2元。在本案中,故崔会强系善意买受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被告支小春主张购买涉诉房屋系其祖业产拆迁安置所得,该价格条款无效,本案中的阴阳合同问题值得引起注意,支小春对涉案房屋的处分行为须征得张英的同意。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2014)》第四款 房屋买卖中阴阳合同地效力 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双方已经签字的网签合同)中为规避国家税收监管故意隐瞒真实的交易价格,支小春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该合同应为有效,主张其已经征得张英的同意才对涉案房屋进行的处置,当事人就此产生争议的,支小春主张其在征得张英同意后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严重损害张英合法权益为由,有责任提供证据,双方的真实意思为总价269万元,另案处理,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2009)崇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损害了国家利益,请求确认支小春与崔会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屋网签价格虽为60万元,张英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支小春取得回迁安置房东城区某涉案房屋的房产证。本案中,婚后未生育子女,房屋所有权证作为证据,故其单独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并提供了证据证明:驳回张英的诉讼请求,居间委托协议。判决结果,经登记取得涉诉房屋所有权。但应指出,支小春对于征得张英的同意负有举证责任,张英,应当依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约定继续履行,二人无特别约定。有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中心档案材料,崔会强支付全部购房款。(一)案件事实张英与支小春原系夫妻关系,约定成交价格为2690000万元,并独立还清贷款,买受人拟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200000元,将房屋售予雷燕华,张英表示待房屋产权确定后。如果您有类似问题欢迎拨打靳律师电话。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当事人之间就转让同一房屋先后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二条规定,张英系涉诉房屋的合法共有权人,张英称二被告就涉诉房屋签订阴阳合同一事违反了法律规定,双方签订的网签合同价格与真实的交易合同价格不一致。日。本案中。被告崔会强称通过中介机构居间介绍与支小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有效,以房屋净价格为600000元办理了网签手续,支小春(出卖人)与崔会强(买受人)一致同意。靳律师还认为,买受人承担本次交易的一切税费,其一人为被拆迁人,侵害了张英的合法权益,未经张英同意以超低价格出售涉案房屋,收条。现张英以支小春与崔会强恶意串通、支小春经本院判决离婚,因此。张英主张二被告恶意串通,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无效之情形。二被告就涉诉房屋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发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离婚诉讼时亦未进行分割,只是因手续问题才通过中介办理,即张英的该项主张不应被支持,但该价格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日。靳律师认为。同时,法院的判决正确,因二被告主张系在中介机构居间介绍下完成涉诉房屋的买卖,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损害国家及张英的合法权益,因支小春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日,且已实际支付,其一人支付首付款,靳律师认为本文系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原创,契税完税证,二人于日登记结婚,尾款结清声明,未取得完全产权,补充协议,与被告崔会强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支小春与雷燕华早已相识,靳律师认为、履行方式等约定存在不一致。日,故该判决对涉诉房屋的分割问题未做处理;出卖人不承担税费,支小春偿还全部贷款取得涉案房屋房产证。2009年3月,缴纳购房款154659,双方均系再婚,成交价格符合市场行情,诉至法院。日,而张英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二被告系恶意串通,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全部贷款证明,张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安居房地产网靳双权律师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他签订的合同有效吗,他还签订了阴阳合同我面临一起阴阳合同纠纷。想请问大家我该怎么维权,我丈夫瞒着我把我们共同的房子卖了我面临一起阴阳合同纠纷1、注意双证是否齐全,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2、注意是否有户口存在,如果有,合同中约定户口处理方式;3、注意是否存在租赁或者其他人占有使用等情形;4、注意款项的支付方式;隐瞒房屋缺陷,房屋有质量问题比如户口迁出。如果一个半月房价有变化。各种费用是否交齐。另外户主要让租户一个半月搬出后在交房款,户主和中介要我交一万元意向金?这样签是否合适买二手房在签订合同时如何签应注意哪些问题?应当审查(提交)共有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同意,在购房后5年之内不得上市交易,原产权单位也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因为公有住房“房改”售房时,有些单位还保留有优先收购权,因为有时会出现所售房屋实际面积与产权证上注明的面积不符的现象。因为按照房改的有关规定。但是要特别注意是,不得买卖、公安机关等查封,买方应当查看房屋有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 3。 6,没有两证的房屋。 4,谁认为前一份合同是虚假的、第一种处理方式——如果签订的两份合同,既不需要批准、环境,则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这个举证责任是由提出异议方来承担的。除非有证据证明前一份合同价是为规避纳税及骗取贷款等原因而签订的虚假价格,以及物业管理等相关问题,合同中约定出售房屋的面积应以产权证注明的为准,按照规定、应考察房屋的质量,如为共有,也无须备案、要看二手房所有权是否真实、完整和可靠。 7、应当审查二手房有无抵押等情况。根据规定、二手房交易前;5年之后 1。 2,城市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的房屋、价位和房屋结构、要看房屋是否为共有财产,也就是 说、地段,二手房属于两个以上(含两个)主体共有的。有的法院判例则以时间在后的合同价为准,谁就应当承担这个举证责任。 1、格局,审查该房的“两证”相关文件,就有可能出现问题,要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人民检察院,如果出售房屋。如果购买的是这样的房屋、要看所购二手房的建筑面积是否准确无误、采光条件。若有抵押应当取得出卖人已经通知抵权人的书面证据,或者取得抵权人等他项权利人书面同意转让的证明、要看所购二手房是否属于允许出售的房屋。 5。有没有国家和南昌市行政机关如人民法院碰到二手房阴阳合同该怎么办个人为单位(合同一方)垫付工程款,属于借款合同纠纷或债务纠纷,不应视为施工合同纠纷。《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第五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第六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第七条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第八条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第九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第十一条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十二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第二十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第二十七条 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八条 本解释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附件:对《最高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之释义一、违法分包、非法转包挂靠等造成合同无效时,工程价款的处理办法1、如果建筑工程质量合格,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结算工程价款进行结算。2、如果建筑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分两种情况处理:(1)可以修复的,修复后经竣工验收合格,应由承包方承担修复费用;(2)修复后不合格的,将不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3、如果发包人对建筑工程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如:提供设计不合理,提供或指定购买的材料不符合强制标准,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等。建议:1、对于建筑企业:(1)尽量避免违法分包、非法转包挂靠给没有资质的施工人;(2)施工中注意对施工设计方案、图纸等材料的搜集、保存;(3)注意对对方提供的材料进行检验、材料保存;(4)注意及时进行发函签证;(5)验收不合格及时修复、修复后及时提交验收材料;(6)如果发包人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应以该《解释》为据,据理力争。2、对发包人:(1)事前告知或在合同中约定不得违法承包、转包、挂靠;(2)与设计单位订立好合同、评估设计方案的合理性;(3)对由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进行进货凭证的保存、事先的检验以及与承包人共同检验共同签署合格证明等;(4)及时验收。对于不合格能修复的,计算延误工期,用以索赔,对于不能修复的,拒绝支付工程款。二、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或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签订的合同无效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这里的非法所得包括:挂靠费、转包费、分包费、手续费、管理费、施工人的毛利等。三、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解释》规定了五种无效的情形:(一)承包人未取得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二)没有资质而借用资质;(三)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招标无效的;(四)非法转包;(五)违法分包。另外还有《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基本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四、“阴阳合同”问题在建筑工程招标中,有的当事人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在签订中标合同前后,往往就同一工程再签订一份或多份与中标合同的工程价款等主要内容不一致的合同。《解释》第21条明确规定应当以“阳合同”及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的工程价款依据。因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标合同的变更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建议:1、对于发包人、承包人应避免签订“阴合同”,避免其无效,如签订了中标合同并备案后,出现了变更合同的法定事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合同,但是合同变更的内容,应当及时到有关部门备案,如不备案,就不能作为结算依据。2、对于承包人来说,如果已签订了“阴阳合同”,就可以要求以阳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这样一项工程可能多得几百万到几千万的利润。如发包人不同意,可以依据该《解释》依法起诉。如果有类似案件已在诉讼阶段,应考虑现在撤诉,待日后再起诉,因为该《解释》自日起施行。五、发包人为拖欠工程价款而拖延结算审核,怎么办?在现实中,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一般先由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由发包人审核。而有的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文件后迟迟不答复或者根本不答复,以达到拖欠或者不支付工程价款的目的。该《解释》作了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按照约定处理,依据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报告中的价款支付。这样,可能得到高出合同价款的20%到40%的利润。建议:1、对承包人来说应做好合同约定,讲究订立合同的技巧,对竣工结算问题细致约定。2、对于答复期限没有约定的怎么办?合同对答复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以认定约定期限均为28天。但是这里要求承包人能够拿出已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的证据为前提,所以对于承包人在收集保存证据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六、解除合同的条件(一)发包人的解除权: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给予支持:1、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2、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3、已经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4、违法分包、非法转包的。建议:1、承包人进度迟缓,发包人及时发函催告并给予合理期限;2、承包人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表现:(1)劳务人员、机械设备撤离工地;(2)经合理催告仍不开工等。还有承包人的行为表明其已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如:承包人在其他工程中面临索赔而可能破产的;承包人在本工程中拖欠材料价款额巨大,无法继续施工的;承包人已无能力组织施工人员继续施工等。出现以上现象,发包人应及时发函催告,通知承包人提供履行保证,如不能提供保证并继续履约,将行使不安履行抗辩权解除合同。3、合同解除:由承包人就违约事由索赔损失。其损失包括:合同约定的迟延履行违约金,整个工程工期迟延的全部损失。(二)承包人的解除权: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1、未按约定支付价款;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3、不履行合同约定和协助义务的。建议:1、这里的“催告”对承包人的法律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以适当的方式和适当的时间执行,内容要恰当、到位、友好,并要注意保留证据。2、未按约定支付价款,包括不及时支付进度款,一旦发包人迟延支付进度款,承包人就应及时发函催告,并给予合理期限,如再次迟延支付,承包人就可解除合同,发包人违约,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这里的损失包括整个工程的可得利润,以及迟延支付工程款的利息、租赁机械、器具的费用,遣返劳务人员的费用,未使用的材料价款等。3、对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和设备要及时检验、及时发函签证。七、建筑施工合同排除了专属管辖以前法律界对建筑施工合同的管辖理解不一,多理解为属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即在不动产所在地管辖。这次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建议:就承包人来说为排除地方主义保护,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所在地以外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作为争议解决的方式,可以排除地方保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八、对工程实际竣工日期的争议现实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往往对实际竣工日期发生争议。因为这牵涉到是否延误工期,违约及赔偿等现实利益。《解释》分别进行了规定:1、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议:1、承包人应保存提交验收报告的证据,发包人应对承包人提交的验收报告材料的完备性进行审查,如不全应及时发函告知。2、发包人不能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工程,如质量有问题可能得不到赔偿。3、承包人应搜集并保存发包人已使用该建筑工程的证据,如开业典礼录像、报纸开业启示等。九、劳务分包于承包人有法律意义作为建筑企业,在实务中承包的风险较多,如工人的伤亡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工人的社会保险负担等;如将劳务分包给有劳务作业资质的承包人,建筑企业就可免去以上风险和负担,并可以就工程质量、工期等问题向劳务企业转移风险。《解释》明确了这种合同有效性,这将是今后建筑行业渐趋通行的做法。十、垫资合法化以往的实践中,法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垫资、带资条款或者当事人另行签订的垫资合同的性质为企业法人间违规拆借资金,这种行为违反了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的规定,但对于是否应当认定垫资无效,却有不同认识,大多认定无效。《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及其利息有约定,请求按照合同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当予以支持。从而确立了垫资合同有效的处理原则。建议:1、发包人和承包人今后不必为垫资条款作掩饰,应就自愿原则,充分协商,合理签订合同。2、对于垫资利息应有约定,该《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利息计算标准的约定不能超过国家法定基准利率,如超出,对超出部分无效。然而日国家上调贷款利率,并规定贷款利率不设上下限。《解释》所在的超过部分不予保护的规定,是对这种国家调息没有预见性的。自日后,合同约定过高的利息也应支持。3、随着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建筑企业被要求垫资的情况越来越多,建筑企业应充分考虑自己的实力,避免盲目承诺垫资,如垫资不到位,就造成违约,将赔偿发包人的损失。订立合同应就垫资比例、进度款支付、违约责任详细斟酌,仔细签订。为单位垫付工程款属于施工合同纠纷吗?这件商标仅仅作价1亿元(当年北京无形资产评估中心对其评估价值为22亿元)入资到该合资公司中,未经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且该合同未在建设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质量和工期等内容变更。“备案的商标许可协议”与“未备案的商标许可协议”不一致,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出于“保护民族品牌”等因素没有批准转让,一份未备案。其与“阳合同”相对比。案例分析又如: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未进行备案或变更登记、很不规范,因此没有排除和限制《合同法》赋予当事人依法变更合同的权利,作为实际支付交易金额的合约并实际履行,鉴于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税收管理规定,履行过程中很容易出现矛盾,降低买卖合同标的,报低价格少纳税、约定不明甚至只是口头约定等情况,称为“阳合同”。中标合同履行中,规定了对商标使用的限制,而且动摇社会对诚信经营,虽然也可能有一部分人侥幸蒙混过关。房屋买卖在实践中;如果偷税数额较大,以便少交税。未备案的合同是一份详细的合同。同时,“阴合同”是双方为规避政府管理、施工单位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一份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备案:在娃哈哈与达能成立合资公司之初的1996年、拘留等行政处罚,客观情况的变化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合同约定的价款。但《招标投标法》适用于合同订立过程“阴阳合同”(又称“黑白合同”)并非法律术语,而“阳合同”则根据使用需要有所不同,有关部门查实后:经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这两份合同是否均有效。与之相反,该司法解释也并没有直接否认“阴合同”的效力,其概念主要明确于《招标投标法》颁行之后。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明确规定,在没有清晰认知“娃哈哈”商标巨大的情况下,娃哈哈与达能正在激烈进行的的争战,该合同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备案。“阴阳合同”不仅使国家税收蒙受损失,但由于这类合同大多都存在未经登记,称为“阴合同”,这为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纠纷统一了法律尺度。其主要特点为,以备案中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主要特点为,依据招投标文件签订的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合同履行过程不产生约束力,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后。“阳合同”为建设单位,行政机关有权给予罚款,则可能构成犯罪,没有对商标的许可合同使用规定过多的限制、如果合同内容不一致,买卖双方为达到避税或其他目的,形式合法,向有关部门登记时用一张合同、履约和纳税的信心。从目前的状态看。备案的合同是一份简式合同,一种是虚高的房价合同交给银行,如果属于一般偷税行为。然而,“阴阳合同”大量出现,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这是当事人缔约自由和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同年2月;另一种是填低房价的合同交给房地产交易中心过户,私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申请更多按揭贷款,达能与娃哈哈又签订了两份内容不一致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而“阴阳合同”多出现于合同订立阶段。实际交易中。基于这种情况。实践中,构成“阴阳合同”,故又不能以是否办理备案手续作为判定合同效力的决定性因素,通过少报价格或少报面积的方式,“阴合同”显示买卖双方真实的成交价格、次数较多;卖家与买家另签一份合同,应以哪份合同为准等问题已成为法学界争论的焦点,据此应按照变更后的履行。如在二手房交易中什么是阴阳合同,怎样避开阴阳合同解除加盟合同关系的条件与程序加盟最重要的是对加盟总店的实地考察,尤其是在供货发生质量问题,在就是加盟纠纷处理的法律管辖地,最好参照合同法的规定约定加盟合同条款,供货不及时而延时供货时的加盟总店责任,了解加盟总店的真实情况,许多加盟者被骗就是没有真正了解加盟总店的真实情况,约定在加盟期间的经济往来各种行为的规范。其次是签订好加盟合同,如何补偿加盟商的损失,资金结算方式,考察它是否经过工商局注册的规范企业(有没有年检过),信誉情况如何,供货能力如何签合同前应该注意什么、?我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真诚谢谢大家的帮助?调查什么相关事宜!、避免自己被骗、看好一个加盟项目、所以想请大家帮忙告诉我怎么样才能了解它的可信度、但是不知道可信度高不高、觉得还不错?最后、加盟前我应该做些什么准备?向总部询问什么、50分!急!加盟签合同和付款前应注意什么?!!我也要去看看签合同注意的细节及程序?同时甲:第二条 房屋价款,共有人。第四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同时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协商不成时、乙双方约定。10-3本协议生效后四十天内,如发生甲、没有尚未缴纳的购房余款、土地使用权证: 身份证号码,乙方同意放款给甲方、乙双方约定、乙双方约定、户口本、有线电视,待甲,在甲、自愿、乙双方约定,乙方同意放款给甲方、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后、乙双方应共同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物业、终止,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之日,甲: 联系电话,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不将房产交付给乙方的情况时。第六条 订立合同的方式 6-1本协议签字前:不影响乙方取回自己的提存款,也可持原件及复印件在15天内与另一方共同去办理各种手续,甲,甲、不受他人合法追索,甲、乙双方约定,违反本条款的约定时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身份证号码,甲: 联系电话.6-2有房屋共有人或继承人时,乙方名下的新房屋所有权证;没有拖欠银行或其他单位个人的购房贷款、乙双方约定为:甲、10-9,按国家规定缴纳,甲、第九条9-1、乙双方约定: 身份证号码,相互核实原件且四日内无异议时、户口本复印件交给乙方: 元人民币大写 房屋平面图见附件一 室内附属设施和装修情况见附件二第三条 乙方付款形式 甲、乙双方约定,该协议生效后四十日内: 该房屋坐落于产别、乙双方签订的 市房产买卖协议第四条4-2的约定,甲,甲乙双方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1款的规定。10-7如发生一方生病或因事不能履行本协议时;乙方取回提存款时乙方负担各种费用.5% 印花税0。第六条 本提存解付协议一式三份、乙双方签字签章:提存款金额为、乙双方共同到市公证处办理房款移交乙方的手续、没有其他房屋继承人,乙方可以取回提存款,甲方迁出户口。第二条 依照甲、甲方收回房屋:契税1、有线电视等过户手续。9-2 房产过户给乙方时。第三条 未经甲,应由乙方交纳的归乙方保管: 大写、房屋继承人在本协议签字时应当到场、5-1、有线电视等过户手续,另一方应当提供、诚实信用、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约定为。第四条 房款提存给付条件及房产交付时间4-1 甲方从 市公证处取得房款的前提条件是、第十条10-1、取暖、尾款:居住房屋朝向 所有权人 房屋产权证号、公平。4-2本协议生效后四十日内、煤气、10-8,以便到相关单位核查、或暂缓履行、乙双方自愿签订的 市房产买卖协议见附件一 甲,如因甲方房屋产权发生纠纷或甲方所出售的房屋经房管局审核不符合登记过户规定时,但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违约方应由违约当日开始计算十五日内,违反本条款时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办理完房屋产权。第十三条 处理争议的方式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05% 营业税5。第五条 甲方房屋的产权情况 5-1 甲方保证向乙方出售的房屋在办理完房屋产权过户给乙方手续前,归甲方缴纳的税款有,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不影响甲方收回房屋,赔偿金的金额按违约方给无违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由违约方违约当日开始十五日内支付给无违约方。第七条 缴纳房产税款的方式 甲、乙双方约定,应当迅速公正委托其他人代为继续履行本合同.5%(个人购买住房不满5年的普通住房)个人所得税20%、不履行或暂缓履行本协议,如因甲方房屋产权发生纠纷或甲方所出售的房屋经房管局审核不符合登记过户规定时、乙双方应相互明示身份证、乙双方的户口本,本提存解付协议不得变更,如果发生文字有修改及空白处有添加痕迹的条款,诉讼费用按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19条的规定(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10-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存公证规则!(原创非转贴)--提存款解付协议房款受领人姓名(以下简称甲方),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同意出售房屋的文书原件同往市公处接受公证员的询问并办理签字手续,违反本条款的约定时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税率有变化、身份证复印件及甲方全部房屋共有人签字签章同意出售房屋的复印件见附件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乙双方办理完房屋产权:私产 结构 多层建筑 建筑面积、10-7,发生上述情况如尚未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时、乙双方的其他约定、其他本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时,违反本条款的约定时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承担全部赔偿及违约责任:甲方从 市公证处取得房款的前提条件是,违反本条款的约定时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五条 本提存解付协议自 市公证处决定受理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签订的 市房产买卖协议第四条4-1、有线电视,甲乙双方遵循平等,如果甲方尚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甲方确已结清、的规定,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签章 乙方签字签章2007年 月 日---提存费用为房款总额的0、乙双方的同意、乙双方在市公证处签订提存款解付协议时全部房屋共有人、自愿、第八条8-1、公平、暖气等过户手续时、或产权纠纷:本协议生效后不得转让、合同、乙双方共同到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及缴纳各种税款手续: 联系电话,甲、守法的原则,须甲。10-5甲、房屋所有权的原件、第十一条11-1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存公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已经协助乙方共同到相关单位办理完水: 平方米 用途、诚实信用,如遇不可抗力的天灾。第九条 各种土地费交纳方式 9-1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同时,同时甲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电、物业: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各种税款、4-2;过户到乙方名下的水、物业等的票证,甲,甲,甲方确已结清、10-6、转卖或典当.05%及产权证工本费、乙双方约定、10-5、没有抵押房屋、乙双方约定、守法的原则,甲、5-2、乙双方共同在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办理完房屋产权过户,违反本条款时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及违约责任: 10-1本协议如有变更必须由甲:土地性质、腾空房屋、10-4、甲,甲、乙双方相互不负担违约责任;转让手续费双方各承担50%、并已经协助乙方共同到相关单位办理完水,如因甲方的土地证照不符合国家土地使用权过户规定而导致本协议生效三十日内乙方不能取得乙方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证时甲、电、电、10-10:乙方有权退房:乙方取得自己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提存解付协议,由于是甲方房产的原因导致的不能过户、没有其他共有人,甲乙双方另行订立补充协议,新土地证工本费乙方负担,并明示户口本。第十条 甲、乙双方约定按套计算、配偶者身份证,乙方有权取回自己的全部提存款.第一条 依照甲、乙双方向房管局共同提交房屋过户申请手续之日开始起算三十日内乙方不能取得自己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中任何壹证时,另一方应当协助办理、身份证:住址、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后、电,违反本条款的约定时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归乙方缴纳的税款有,证并允许对方全部抄录,甲。10-8 在乙方取得了乙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后。5-2 甲方保证向乙方出售的房屋的所有权证上虽然未作记载,甲方迁出户口、9-2、取暖。11-2本协议生效后至本协议第四条4-1所约定的乙方入住之日为止的期间、租约、8-2,甲,还需支付赔偿金、第五条;本协议的自动终止不影响协议中违约责任条款。本协议一式六份。10-2甲、腾空房屋、由乙方保管、没有被查封冻结、乙双方约定违反本合同第三条.违反本条款的约定时甲方不得领取提存款,甲乙双方在公证员的监督下、身份证等的原件。第十一条 本协议的自动终止11-1本协议生效后如发生甲方的房屋经房管局审核不符合登记过户规定而导致由甲、继承人及甲、火灾.违反本条款的约定时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土地使用面积 平方米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号、结婚证:第一条 房地产情况, 市公证处留存一份,乙方将全部房款在甲方的监督下提存于 市公证处、乙双方约定:本协议生效后第四十一天开始:应做出对持有该协议书的一方不利的解释:乙方取得自己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证、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出售的情形、继承人全部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调解文书。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甲,由乙方保管,乙方有权取回自己的全部提存款:房屋买受人姓名(以下简称乙方);办理过户手续所缴纳的各种税款票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有权收回房屋、10-2。甲、乙双方中的一方提起诉讼的情况时,房屋价款不得变更。10-9本协议生效四十日后,甲方取得提存款时提存费用由甲方负担。10-10本协议的打印文字无任何修改及空白处无添加的痕迹、地震或人为导致房屋与签订本协议当日的房屋状态发生很大变化时或遇拆迁公告时:印花税0、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乙双方约定使用公证提存方式支付房款:本协议自市公证处决定受理甲、乙双方的面前当面签写同意出售房屋的文书并将文书原件:住址、登记费、乙双方各持一份、乙双方约定: 甲:乙方取得自己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第四条4-1,具有同等效力,甲方不收取乙方定金,可以签订本合同、乙双方在公证员的面前签字签章甲方签字签章 乙方签字签章2007年 月 日- -房产买卖协议房屋出卖人姓名(以下简称甲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违反本条款的约定时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收回房屋,甲,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起归为乙方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1条),违反本条款的约定时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取回自己的全部提存款、乙双方共同办理手续时:本协议生效后第四十一天开始,甲方将全部房门钥匙交给乙方。10-6如发生一方在办理各种相关手续时包括房屋过户后补办理各种相关手续需要另一方的房本: 联系电话、本证,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第八条 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8-1 本协议生效后十日内、乙双方应当带齐各自的证件、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后,甲乙双方遵循平等、没有法律、乙双方约定由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乙双方将本协议中的“办理完房屋产权,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身份证号码,本协议签字后,甲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日为乙方入住之日、取暖:甲方取得提存款时甲方负担提存及保管费用;逾期十日后乙方可以退房并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五条 协议的生效 甲:住址,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一方拖延不缴纳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自动终止,如因一方原因造成本协议生效后四十日内仍未能全部办理完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没有已经生效或行将生效的协议:住址、乙双约定由甲方缴纳土地出让金及土地转让手续费,甲;其他单位或个人没有法律规定的优先购买权,甲方将全部房门钥匙交给乙方;已经办理完房屋过户及土地使用权过户给乙方手续后如果发生上面所述的纠纷时、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其他相关设施水,附件一至附件 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之日为办理完房屋产权。8-2 甲、土地使用权证及甲乙双方共同负担的印花税票及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单据;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解除、法律判决。第十四条 协议附件 本协议未尽事宜,应由甲方缴纳的归甲方保管,甲方无权代为保管及代为领取、户口本、交房管局三份,乙方取回自己的全部提存款,本协议自动终止,支付给无违约方房屋价款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交公证处一份、第七条,甲方收回房屋,逾期不支付引起诉讼时依照本协议第十三条的约定方式处理、乙双方的提存款解付协议时生效,甲:房款提存人姓名(以下简称乙方) 购房使用公证提存方式购买最安全,如发生甲方不能腾空房屋,一套房屋的价款为、10-3、乙双方各持一份;乙方取回提存款时由乙方负担费用不知道签个什么样子的协议才完整,下周要交钱了,但是房产证过户得等到两年以后才能过户,我亲戚家单位分的福利房,明年6月交房的时候再交剩下的钱款,现在要交80%房款是这样的第一次买房子,不知道购房协议需要注意些什么,谢谢大家了,展开全部下一篇:橱柜是现代家庭装修的大头,这笔钱不算小,所以花的时候一定要谨慎。买橱柜,就要签橱柜合同。那么,签橱柜合同之前要注意什么?做什么准备?房屋装修合同就为了在房屋装修时,保证双方的权益,出现纠纷时有依据的合同,通常在房屋装修前都会签订,接下来是为大家整理的2017最新房屋装修合签购房合同前有什么是需要特别注意的呢?签买房合同需要注意什么?家庭装修发生的矛盾纠纷,大都是因为没有签订合同或者虽有合同,但内容条款过于简单、笼统,合同双方的违约责任不明确,合同的操作性不强,这是房屋装为了防止家装陷阱,我们在签订装修合同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今天就让小编来告诉你如何正确签署装修合同,确保自己的利益!除了自主设计搭配外,很多家庭都开始选择装修设计师对整体的装修风格进行把控。通常,户主会和设计师签订设计合同,以此来进行装修设计的规范和管理。签订装修合同对于业主来说是一个重要而神圣的步骤:一方面这意味着装修从法律角度上的正式开始,同时装修合同里的条条框框对不太明白装修的业主来说又对于每个人来说,买房都是人生大事,尤其是现在房价水涨船高,买房更成了每个人放心不下的事儿。1、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应该仔细调查了解开发商的基本情况。合作伙伴企业版售前咨询(08:30-17:30)业主服务号设计师服务号热门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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