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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次浏览您好,一般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等 17 位律师回复30 次浏览你好,刑事案件未结案前只有律师可以会见。等 17 位律师回复请认真填写以下资料,确认无误后提交!我们将安排人员和您联系,为您开通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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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犯罪辩护律师事务所
北京金融犯罪辩护律师事务所。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律协刑事委员会委员,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山东人。至今律师执业十五余年,专注于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曾为多名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嫌疑人作无罪辩护,*终使得数案件改判。擅长通过不同角度剖析案件、运用证据,锻造了严谨、扎实的辩护风格,辩护经验丰富。
  公正是法律的生命线,刑辩律师是国家推进司法公正征途中的筑路石子,是法治天平的捍卫者。
)   金融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是:
  (1)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新《刑法》规定,集资诈骗、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保险诈骗等既可以是个人犯罪,也可以是单位犯罪。如,王某某和王某原为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所属的两个支行的工作人员。他们勾结社会人员伪造并使用伪造的银行票据实施诈骗,造成国有银行损失4000余万元。
  (2)客体是复杂客体,具有双重性。金融诈骗在侵害财产权利的同时也侵害了金融秩序。
  (3)标的为有形标的和无形标的,即金融资金和金融信用。多数金融诈骗犯罪分子的直接目的是骗取资金,也有骗取银行开具保函、托收凭证等文件、票据,向第三者招摇撞骗的。
  (4)金融诈骗多依赖一定的职业关系。一般表现为银行与政府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银行与银行之间的业务关系,银行与客户(包括中小企业在内)之间的信用关系。北京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经济犯罪侦查
  侦查机关立案以后,开始进行侦查。侦查过程中,可以采取强度不同的强制措施,常见的如取保候审、拘留、逮捕等。同时,公安机关有权采取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组织鉴定、发布通缉令等侦查措施。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侦查机关经过一系列侦查活动后,对于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撤消案件的决定,并制作《撤消案件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认为案件事实已经基本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会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经济犯罪的法律定义
  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管理制度、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经济犯罪的范畴
  经济犯罪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另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除此之外,我国刑法分则其他章规定的某些侵害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犯罪,如制造、贩卖假药罪、贩毒罪、贿赂罪,也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金融犯罪辩护律师事务所  银行卡犯罪
  银行卡犯罪指伪造或者利用贷记卡、借记卡等银行卡实旆犯罪,侵犯银行卡管理秩序以及公私财产所有权的犯罪行为。包括银行卡诈骗、伪造银行卡及盗窃银行卡等行为。
  信用卡恶意透支:根据刑法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信用卡恶意透支额度达到1万元以上,公安机关就可以立案。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恶意透支1万元,经发卡银行2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北京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北京金融犯罪辩护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辩护:到底什么是非法集资犯罪?金融犯罪辩护:到底什么是非法集资犯罪?金融犯罪辩护曾杰百家号曾杰: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律师网)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本文连载于《曾杰金融犯罪辩护日记》,未经本人授权不得转载与抄袭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非法集资、集资诈骗、非法吸存、传销等词语。他们都是什么意思?他们间有什么关系?非法集资犯罪是集资类犯罪的统称,在《刑法》中并没有单独的这样一个罪名,它包括我们所见的,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是指“‘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 ,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诈骗手段非法向公众集资的行为,集资诈骗罪是非法集资犯罪的加重罪名。另外也包括我们并不特别常见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其中非法经营罪有诸多犯罪行为,并不是其所有的犯罪行为都是非法集资类犯罪,比如说未经许可经营食盐香烟的行业就属于普通的非法经营罪,而不是非法集资犯罪,非法经营当中的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基金业务,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这五个罪名属于刑法上处理非法集资犯罪的主体罪名;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可以视为是非法集资的准备行为,或者说是广义上的非法集资行为。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在国内,某些地方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都是先建立农村合作社、自建银行等形式为先行行为的,这种行为就涉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后,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又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宜实行数罪并罚。但是,如果行为人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吸收公众存款,而且事实上也是如此,则可以认定为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在以上非法集资犯罪的五个主体罪名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有基础性意义,属于非法集资犯罪的一般法规定,其他四个罪名则属特别法规定。(广强曾杰撰写于日)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金融犯罪辩护曾杰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专注刑事辩护,专注金融犯罪辩护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请认真填写以下资料,确认无误后提交!我们将安排人员和您联系,为您开通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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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金融犯罪刑事律师费用
&&张增会律师,法学硕士,司法实践经验经验丰富,法律功底深厚,法庭技巧娴熟,逻辑思维能力缜密,专注于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财产犯罪类刑事案件的辩护,曾办理多起在省市、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同时,张律师持续致力于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工作,对于企业家刑事风险的防控、刑民交叉领域具有独到的见解和专业研究,有效的保护了委托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广受赞誉。
&&刑事案件立案的条件有哪些,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一、立案的条件有哪些
&&(一)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这不意味着证实犯罪的证据需要确实充分,但也不应是办案人员凭估计、猜测得出的结论。这里所指“有犯罪事实”,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经发生,即有犯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而对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查明则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而是立案后需要进一步查清的问题。因此,此时的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获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实和情节。
&&(二)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的行为,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通过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犯罪己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我国刑法对追诉时效作了明确的规定,在立案过程中理应遵守执行。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是国家对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罚的一部或全部的措施。已经赦免得罪行,不应立案追究。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刑事自诉案件,被害人依法享有决定是否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自主权。
&&5、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刑事责任的承担者已不存在,再追究死者的刑事责任已没有意义,故不予立案。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
&&以上情形只要属于其中之一者,就应当决定不立案。已经立案追究的,在侦查阶段应撤销案件;在起诉阶段应不起诉;在审判阶段应终止案件或者宣告无罪;在执行阶段应按审判监督程序依法重新审理。
&&二、自诉案件的立案应注意什么
&&自诉案件的立案与公诉案件的立案不同,它把立案与起诉和受理相重合,并与审判相连接。即自诉人起诉后,只要符合立案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人民法院立案后,不经过侦查、提起公诉,直接进行审判。因此,对立案条件除应具备上述条件以外,根据法律规定和*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案件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
&&2、案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4.起诉的主体是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地方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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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王宏:中国第一个专注于金融犯罪辩护的精准化刑事辩护律师
  ――访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辩护首席律师张王宏  “刑辩律师必须奋不顾身地追求更加的卓越,因为你的工作事关委托人的财富、自由、生命。以看得见的辩护开展工作,以工匠精神铸造经典,以大量成功辩例诠释刑辩行业领航者的新高度!”――张王宏律师  缘起:在国内首例新型犯罪中接受洗礼  结缘金融刑事案件,要回溯到15年前。  2002年初,涉嫌信用卡诈骗的徐某宗等人,利用当时的地铁每站设有银行分理点的特点,短时间内多站流动提取大量现金。由于作案人员利用了在空白银行卡上填写个人信息套取当事人银行卡上钱款的手法,人们借用当时的流行语,简称其为“克隆卡案”。此案中的作案手法为全国首例,其后在全国范围内一度泛滥的类似手段,均为后来者的效仿之作。  细密认真的性格,加上初次接触新型犯罪的紧张、好奇,张王宏着迷般地投入对此案的研究。至今讲起该案,仍对作案手法、管理疏漏、证据提取、抓获疑犯等如数家珍、历历在目。  通过此案,也使他对公安机关突审破案、循线抓人等环节有了更全面的了解,对银行方等管理方的疏漏有了切身体会,对案件侦办过程中的证据提取及存在问题引发了更多反思。  从克隆信用卡金融诈骗罪的徐某宗案开始,他在更多的刑事案件侦办中得到历练,法律功底在一次次锻炼中潜滋暗长。  这一干,就是十六年,从火车站到新市墟到火车东站,复又回到火车站。目睹了流花地区――这一全国治安黑点的由乱而治。  其时,张王宏的身份是一名警察、派出所副所长、直至刑警大队教导员。  2015年3月,在收获二次个人三等功获得者、广东省公安厅征文二等奖获得者、市公安局优秀教官、五次年终考核优秀等诸多荣誉后,在执法一线摸爬滚打十六年并深入研习法律五年后,他本着对法律的痴迷,遵循内心的声音,走出了警队,选择做一名律师。至于成为全国第一个专注金融犯罪辩护的精准化刑事辩护律师,则是之后的事情。  办案、习法:铸就强势的雄辩风格  面临新的行业,犹如面对波涛起伏的未知海域。  曾经的资深警察张王宏做了两个的选择:一是入职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一是攻读中山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  岭南所位于被誉为“中国最美校园”的中山大学南校区,中山大学也是张王宏律师的母校。在这里,在王仲兴教授、邢克波教授等亦师亦友的师长指点下,与黄添顺、欧阳兵、邓柏涛等师兄弟兼同事一道办案。  由于具备过硬的文字功底,他迅速掌握了实务法律文书的写作技巧;在庭审中,冷静的风格与精准的口头表达逐步适应了法院庭审的特点,使他能基于对案件的透彻掌握与深入分析,争取有效辩护的效果。  资深警察练就的沉稳性格与准确判断,在蔡某某涉嫌1.5亿金融诈骗罪等系列案中得到完美体验:在解救被绑架的委托人时,他准确判断案件走向、只身前往异地协助家属解救委托人,在介入后30小时内,使委托人结束了长达二十多天被绑架的状态,回到亲人身边。  也正是从此案开始,近百人的律所知道了他是一名艺高人胆大的前警察律师。  专业技能的提高,缺乏成功案例注定是苍白无力的:二年多的时间里,他迅速积累了欧阳某秀被控盗伐林木、胡某根被控假冒注册商标、万某富被控寻衅滋事等九起无罪和多起有效辩护案例。也就是在这时,张王宏律师将执业方向确定为刑事辩护,而“思维清晰、逻辑严密、语言准确、风格犀利”逐步成为其作为执业律师的鲜明特点。  在中山大学的校园里,张王宏律师的另一个身份是学生。其实,在“回炉”之前,就有同僚劝他找个容易点的学校,“混几年拿个文凭算了”。  但他有自己的坚持:选择华南最高学府、用最严格的标准来要求自己。拿到通知书的一刻,他知道,自己的成绩已经将全国98%的竞争者抛在身后。  他的老师包括法学院的杨建广、谢石松教授等,三年的学习,杨建广等老师对专业的谙熟和对师道的坚守令再入校门的他深深折服,他暗下决心要成为像他们一样敬业、严谨的法律人。  学习中,由于工作经历的原因,他将更多精力倾注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最后一年,选择将证据法作为主攻方向。在他看来,唯有证据,包括证据的调查核实、审查运用、质证出示等,才是决定法庭审判最终走向的指针。  撰写毕业论文时,通过穷尽国内公开的所有涉及非法证据排除的155个案例,搜罗包括赵秉志、龙宗智、杨建广、易延友等刑事诉讼法学者专家的著作,并与国外证据规则一一对照。历时半年多,完成了近5万字的毕业论文:《非法言词证据强制排除规则边界问题研究――以210个裁判文书为样本的分析》。  这种在外人看来的“笨方法”,让他在后来的律师执业生涯中如鱼得水: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种类及排除方法了如指掌,对相关案例随手拈来。而案例学习法,也是实践中律师提升辩护技能与水平的“源头活水”:只有将案例与法条结合,才能探究刑事辩护与审判的规律。  卓越、更卓越:入列最优秀的团队  2016年,继4月底《南方周末》的一篇报道后,影响波及全国五个省份的千木灵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震惊了国人!广州总监李某某的家属辗转找到张王宏律师。  此一战,从侦查阶段到审查起诉阶段,耗时十个月之久,但也为张律师潜心研究案件提供了充足的时间:十六次会见,持续三个月的全面深入阅卷,二十多张人员关系图及资金管理、流向表,全面地揭示了案件的脉络及人员关系,也将证据之间的矛盾真切无疑地展示出来。2017年9月,张律师形成了一份近一万三千多字的辩护词并提交法院。  这期间,2016年10月,一次偶然的机会,让张王宏律师与国内刑辩巨匠结缘,让他的习法、办案合二成为一条主线:在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主办的一次讲座中,同时认识了顾永忠教授和王思鲁大律师。  虽然之前对国内刑辩大咖已有耳闻,也通过观看视频和查阅书籍资料学习了陈兴良、陈光中等刑法学和刑诉法学大家的著作与学说,但面对面的沟通与交流则是完全不同的:顾教授儒雅的谈吐、深厚的理论功底与熟练的法条运用能力令人叹服,而王思鲁师兄兼老师丰富的刑辩经验、广博的知识储备和对后辈成长的关心则令人动容,同时,广强所“精益求精,铸造经典”、“案例为王”的理念也深深地吸引了他。  经过网上查阅广强律师事务所的经典案例、辩护词、工作方案等法律文书,张王宏律师发现,这里是走专业化、精细化路线的品牌所:由于广强所兼具理论研发与实务战例,已成为国内刑事所中的翘楚;既为国内同行所瞩目,也为法学学者关注,与北京大学等著名刑事界教授学者亦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是立足华南、放眼全国进一步精进刑辩技能之所在。  为精进刑辩业务,2017年初,张王宏律师正式加盟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在这里,经与王思鲁律师沟通,张律师梳理了自己十多年来侦办徐某宗金融诈骗案等共30多起金融犯罪案件的经验,总结为被控非法集资的千木灵芝广州总监李某娃、被控非法集资的杨某娇、被控伪造金融票证罪的庄某等人辩护的实践,将金融犯罪研究与辩护作为今后发展的方向,而重点是在自己具有实战经验的非法集资犯罪。  厚积、薄发:探寻金融刑事辩护的领路者的足迹  2017年5月,张王宏律师开始担纲事务所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专项服务中心负责人、首席律师。在他身后,则是一个战绩彪炳的专业团队:由王思鲁律师打造的金牙大状刑辩团队已经积累了大量金融犯罪成功辩护案例,比如李某志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缓刑释放)、卢某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从轻处罚)、广州地区第一起P2P平台涉嫌集资诈骗案之车某被控集资诈骗案(不起诉)…  而张王宏律师之所以能领军这支团队,除了他已关注和研究这个领域长达十多年,更多的也是因为他具有坚忍不拔、敬业负责的性格:在为千木灵芝广州总监李某某辩护期间,他详细阅读卷宗,形成68页的阅卷笔录,拟写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呈请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辩护词》等十多篇10万多字的专业法律文书,得到了委托人家属的高度信任与赞赏。  为深入总结金融犯罪辩护规律,张王宏律师还精读金融犯罪领域权威学者刘宪权教授等人的系列专著,搜罗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和公报案例并深入钻研。结合实战案例,拟写了大量实务文章发表在业内专业杂志或权威网站,如《集资诈骗犯罪裁判要旨20则》、《从28份不起诉决定书细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5个辩护方向及22个无罪辩点》、《高利转贷罪无罪辩护词精选》、《骗取贷款罪案件无罪辩护词精选》、《从吴英案看集资诈骗罪的有效辩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裁判要旨25条》、《从黄光裕案解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几个疑难问题》、《获悉内幕信息后不买入或不卖出而避免损失或获利的,构成内幕交易罪吗?》、《从马乐案看内幕交易罪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区别》、《违法发放贷款罪概述与法律法规汇编》、《从两起无罪判例看高利转贷罪的无罪辩点》、《从五起无罪判例看票据诈骗罪的无罪辩点》、《非法证据排除在司法实务中的现实难题与应对策略及方法示例》等六十多篇,从罪名概述、法律法规汇编、辩护词、无罪辩点归纳、大要案研究、特殊案件剖析、热点案件评析等方面,实现了对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的全面立体包抄。  厚积,而后薄发。  2017年5月,在本文开头提及的网络期货诈骗案中,经过会见和与办案民警、检察官当面沟通后,递交了《关于贵局正在侦查的余某某等涉嫌期货诈骗一案之建议对余某某作出终止侦查决定的法律意见书》,经过专业尽责的工作,余某某在被拘留后第37天被无罪释放!  偶尔,有人会问:搞金融犯罪研究,你认识银行、证券公司的高管吗?金融犯罪不是北京、上海的律师才去弄的吗?  对此,张王宏律师是这样回答的:犯罪辩护是精准而专业的法律服务,有眼光的当事人,不会因为需要勾兑才找律师,他们需要的是律师的专业服务;在互联网已经把世界变成地球村的情况下,只要天资不是过分愚笨,利用好现有的专业资源和资讯,全国范围内,大家都处在同一条起跑线上,任何人都不能躺在功劳簿上睡大觉,金融犯罪辩护也绝不是哪个人的特权,这一点从我们的法律产品和成功案例就可以看到;而且,相信付出别人没有付出的努力,一样可以达到最优秀的效果,何况我们关注研究这个领域已经处于国内领先的地位;更何况,从大数据角度分析,广东的特定金融犯罪发案,在全国是处于最高位的;作为全国第一个专注金融犯罪辩护的刑事律师,刑事辩护和法律产品研发,只要做到极致,必然会得到当事人的认可。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而信念则是持久的动力。  无论是之前做警察,还是现在做律师,对张王宏来讲,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是相同的:警察是将有罪者绳之以法,律师是让无罪者无罪、让有罪者罚当其罪并免受不公正的待遇。  在金融犯罪领域,张王宏律师认为,指控失实、指控借位、非法证据排除等是专业律师需要审慎面对的问题,而不同的案件中,法院对不同证据的采信可能遵循不同的原则,同时,不同案例中的证据本身也有区别,这些,都需要专业律师在平时结合实战深入案例钻研,并系统学习总结金融犯罪辩护与审判的规律。“临时抱佛脚”则可能在关键时候导致手忙脚乱、判断失误,进而错失有利辩点,有害委托人权益。而针对已被入罪的嫌疑人、被告人,要考虑从自首、立功、协从、退赃等角度入手争取免罚的辩护效果,在些这方面,张王宏律师都是有成功的先例可循的。  “千淘万漉虽辛苦,吹尽黄沙始到金。”  张王宏律师的执业信条:“人生需要追求卓越,刑事律师必须奋不顾身地追求更加卓越。”因为,他们肩负的是委托人的生命、自由、财产。  他认为,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只有在每一起案件中做到倾其所有地投入,基于控辩角度换位思考的经验,倾注智慧、时光和汗水,以大量成功案例,在专业辩护领域做到最优,方能体验“一览众山小”的愉悦,方能铸就一名专业刑辩人的无上荣耀。  人物报道(收录于《中国刑辩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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