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房产夫妻一方死亡房产归谁

夫妻一方用死者配偶的工龄房改购房,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孙某和妻子王某,两人共有三个子女,分别是孙1、孙2、孙3。80年代孙某因病去世,王某带着三个孩子一起居住生活。1995年,王某和房屋的产权单位签署了出售自管公有住宅楼房协议书,购买过程中为了房价优惠,王某利用孙某的工龄进行了折算。该购房款经过折算最终为3万元,该费用是由王某的孙子支付。1997年王某在公证处做了公证遗嘱,将上述房屋给了自己的孙子,且明确说明房屋的出资是由孙子支付。2001年,王某取得的上述房屋的产权证。
2007年7月1日王某去世。孙子得知公证遗嘱的存在,要求取得上述房屋的产权,但是遭到王某其他子女的反对,理由如下:第一,上述房屋的购买使用了孙某的工龄,该房产应该为孙某和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无权一人处分;第二,王某在做公证遗嘱的时候尚未取得产权证,无权处分房产;第三,王某做公证的时候,神智并不清楚,所以公证遗嘱无效。无奈之下,2007年8月15日,孙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判令上述房屋归孙其个人所有。
法律分析:
一、&&&&&&&&&&&&
王某所做的公证遗嘱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是指公民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这要求遗嘱的受让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而本案中,王某的法定继承人是她的三个子女,并不是孙子。所以,王某所做的公证遗嘱,实际上不是遗嘱,而是遗赠。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就本案而言,孙子是在王某去世后才知道受遗赠的,又在两个月内作出了接受意思表示的,所以孙子接受赠与的权利还是存在的。这也是法官审查的一个重点。
二、&&&&&&&&&&&&
王某所做的公证遗嘱是否有效?
要想确定公证遗嘱是否有效,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论证:首先,王某是否是所处分房产的完整所有权?其次,王某在尚未取得产权证时所作的遗嘱是否有效?再次,王某所做的公证是否符合公证的程序要求及相关公证遗嘱的法律规定。
王某对所处分房屋有完整的所有权
就本案而言,王某通过房改的方式购买的上述房屋,但是购买房屋的过程中使用了孙某的工龄,该房屋是否为王某和孙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呢?根据最高法院(2000)法民字第4号《最高人民法院&&/span&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比较明确界定了,该种情形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主要看王某使用的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该规定后来被最高人民法院所废止。所以,很多观点认为利用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购买的公房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目前司法实践法院总体观点是:第一,购房时另一方已经死亡,从婚姻角度讲,夫妻关系已经不复存在,建在一方购买的房屋不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财产,所以不是共同财产。第二,就本案而言,上述房屋的出资系由孙子出资
,王某在遗嘱中有所表述,也并不是利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第三,使用的工龄仅仅是一种政策性权益,不构成所有者权益。当然,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还是要具体情形具体分析。
2、王某在尚未取得产权证时所作的遗嘱仍然合法有效
虽然王某在立遗嘱时并未取得产权证,但是已经交纳了购房款且已经入住了房屋,王某有权就合同项下的全部财产权益进行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王某随后已经取得了产权证,且在临终前仍未修改遗嘱的内容,足以说明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3、王某的遗嘱是否符合公证的程序要求及相关公证遗嘱的法律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若是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公证遗嘱提出质疑,只能通过向作出公证的公证机关提出复查,对复核仍有异议的则可以向公证协会提出复核。但是,法院并不审查公证遗嘱的合法性。而且,继承人也无法通过起诉公证处的方式来否认公证遗嘱的效力。所以,公证遗嘱是否合法,完全在于公证处及公证协会审查的结果,实际上并无第三方的监督。
本案中孙3为残疾人且没有生活来源,是否影响公证遗嘱的效力?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但是,立遗嘱人未保留必要份额的,不影响公证遗嘱的效力。
三、&&&&&&&&&&&&
相关法律规定
1、继承法: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最高法院(2000)法民字第4号文(已被废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经研究认为,夫妻一
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财产的继续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一种政策性补贴,
而不是财产或财产权益。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应予查明购房款时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时夫妻共同财
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时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公证程序规则、遗嘱公证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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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夫妻双方,一方有房产,但这一方死亡,房产的继承权。怎么分配。
提问者:热心网友
您好!&&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适用情形&&&&&&根据《继承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1、被继承人生前未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或虽订立遗赠扶养协议,但只处分了部分遗产,或协议已失去法律效力的。&&&&&&2、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遗赠,或虽立遗嘱、遗赠,但只处分了部分遗产,或所立遗嘱、遗赠无效或部分无效的。&&&&&&3、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4、遗嘱继承人放弃遗嘱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领遗赠的。&&&&&&5、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人丧失遗赠受领权的。&&&&&&继承顺序&&&&&&在中国,有两个法定继承顺序:第1顺序为配偶、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第2顺序为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的和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中国以法定继承为主,死者遗产依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继承开始,先由第1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没有第1顺序的继承人或者第1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或者被剥夺继承权(见继承)时,第2顺序的继承人才能开始继承。如果没有第2顺序的继承人,或者他们放弃继承,或者被剥夺继承权时,遗产就成为无人继承的遗产,分别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望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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