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备案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价格是多少钱的?

股权基金备案出具法律意见书费用是多少_百度知道
股权基金备案出具法律意见书费用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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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现在是个律师就能出法律意见书,所以选择要慎重现在协会对这个要求明确了,不是说随便出一个就完事了你可以看下,我见过随便找人做的,最后被协会拉黑,来回折腾大半年,什么都没落到,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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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看项目的情况,一般在4-6万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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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值多少钱
时下流行的一个疑问句是:你们出一份法律意见书多少钱?有十万、八万、五万,还有没有依据的一万、两万,甚至毫无节操的5000元!为什么说这种报价毫无节操?到底法律意见书值多少钱?问题的语境: 日,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协会)针对私募基金行业乱象,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2月5日,基金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要求对基金管理人登记必须提交法律意见,一时间基金公司“保壳”声、询价声沸沸扬扬,律师行业则摩拳擦掌、跃跃欲试,人人都想吞下这块诱人蛋糕。但这块蛋糕并不容易下口:2月22日基金协会就《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发表答记者问,明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委托,为有关基金业务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月24日,基金协会与部分会员律师事务所就如何做好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工作进行座谈,再次强调:会议强调,律师事务所应当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协会将以风险导向为原则,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资料和法律意见书进行抽查,对于未能勤勉尽责的律师事务所,协会将不再接受由其提交的法律意见书,并提请全体会员慎重聘用有关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大家明白了吧?一份法律意见书,可不是几页纸的问题,对于律师是信任,是责任,也是巨大的执业风险。如果说律所有巨额执业保险可以赔偿客户的损失,但要多少钱才能担得起律所、律师安身立命的执业前程呢?看一看律师出具一份法律意见书要做哪些工作?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指引,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下列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要发表意见的背后,是律师审慎而繁重的尽职调查与审核工作):(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三)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四)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五)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六)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七)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八)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九)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并说明其外包服务协议情况,是否存在潜在风险。(十)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十一)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十二)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十三)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十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指引》要求律师应当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上述的相关事项逐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制作工作底稿并留存,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而要做到一点,据从事该行业的资深律师表示,律师的工作量在1-2周的时间,如果关联方较多,或者客户(基金公司)本身缺乏经验,需要律师手把手协助制作内部控制诸项规范,则时间会在1个月或一个半月。这绝对不是在网上下载一个格式版本,修改一下客户信息就能完成的。因此国内擅长基金业务的律师事务所报价均在10万元以上,与工作量有关,也与工作的风险有关。对于客户而言,运营成本是必须考虑的,但是不了解律师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量,一味压低价格,相匹配的服务很难做到勤勉审慎,最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在基金协会备案通不过,反而因小失大。出具法律意见书犹如飞机上的降落伞,你是考虑安全性第一,还是价格低廉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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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费用法律意见书
作者:之家哥
摘要:网贷之家小编根据舆情频道的相关数据,精心整理的关于《浙江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费用法律意见书》的相关文章10篇,希望对您的投资理财能有帮助。
《浙江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费用法律意见书》 精选一原标题:浙江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费用法律意见书【浙江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费用法律意见书】【浙江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费用法律意见书】【浙江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费用法律意见书】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性质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国证监会授权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由基金业协会负责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并履行行业自律监管职能。私募基金自律管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以诚实守信为基础。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基金业协会对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备案信息不进行实质性事前审查。投资者进行私募基金投资时须谨慎判断和识别风险。 2、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①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② 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如实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返回搜狐,查看更多责任编辑:《浙江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费用法律意见书》 精选二1、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能不能兼职?可以在存在关联关系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兼职,不能在不存在关联关系的私募机构中兼职。另经检索,近期通过登记的案例中存在高管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关联公司中兼任董事乃至具体职位的情况。但笔者认为,根据基金业协会的监管精神,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尽快配备专人担任高管,加强监管,以提高投资管理质量,更好地对投资者负责。《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有如下内容:问: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哪些要求?答:为维护投资者利益,严格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义务,防范利益输送及道德风险,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一)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二)在关联私募机构兼职的,协会可以要求其说明在关联机构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关联机构兼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三)对于在1 年内变更2 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级管理人员,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四)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上传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高管任职相关决议及劳动合同。已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下一步协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进行核查,要求不符合规范的机构整改。2、副总经理、监事、财务总监等算高管吗?《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第四条规定:“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3、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几名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至少需要3名高管:法定代表人、风控负责人及基金经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至少需要2名高管:法定代表人及风控负责人。4、高管是否都需要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法定代表人、风控负责人必须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经理也需要具备基金从业资格。5、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可以计入员工人数吗?如果高管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有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该高管可计入员工人数。6、员工需要几人?目前,仅有全职员工可以计入员工人数,全职员工1人亦有通过登记的案例,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其业务情况配备合适数量的人员,而非以此最低标准申请登记。参考案例如下:证券基金管理人股权基金管理人7、法律意见书要怎么写?法律意见书中关于高管和员工部分应当包含以下内容:高管的人数、6个月薪酬、部门、职责、姓名、基金从业资格取得情况、学历、工作经历、兼职情况。(务必注意AMBERS系统、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及法律意见书中对于以上内容的表述的一致性,否则可能被反馈)员工的人数、6个月薪酬、部门、职责、姓名、基金从业资格取得情况、学历、工作经历、兼职情况、劳动合同基本信息。另外,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计《公司高管及人员兼职管理办法》,从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多角度规范兼职行为。8、参考法规(高管员工问题相关法规全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2016〕4 号)**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人就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答记者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四)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九)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 号)外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说明(试行)律师办理私募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六十九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第十三章附则第二百一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条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报送以下基本信息:(一)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三)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四)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五)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20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如实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第八条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约谈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专业协会征询意见等方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报送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基金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及变更信息。第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最近三年没有重大失信记录,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第二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结束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受托管理享受国家财税政策扶持的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还应当报送所受托管理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中小微企业情况及社会经济贡献情况等报告。第二十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一)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四)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第三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基金业协会视情节轻重可以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受理基金备案、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对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采取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从业资格等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一)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本办法规定;(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其他信息报送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2016〕4 号)四、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基金从业资格相关要求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一)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考试科目含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及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号),符合相关考试成绩认可规定情形的,可视为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二)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此类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
万元以上。(三)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期货从业资格考试、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或者通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四)中国基金业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拟通过上述第(二)、(三)情形的认定方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还应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方可认定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每年度完成15
学时的后续培训方可维持其基金从业资格。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相关高管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情况,并于2016 年12
日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高管人员资格重大事项变更申请,以完成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申请。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持续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对外公示该机构相关高管人员的基金从业资格相关情况。**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基金管理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大陆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 万元人民币;(二)至少有3 名具备3 年以上资产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三)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第十六条**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主要包括以下基本信息:(一)相关批复和基金组建方案;(二)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基金协议;(三)基金管理协议(如适用);(四)基金托管协议;(五)基金管理人的章程或合伙协议;(六)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过往业绩;第四十条中央各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出资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年度业务报告、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托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地方**或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出资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本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年度业务报告、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托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修订、资本增减、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合并、清算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就下述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并就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发表整体结论性意见。不存在下列事项的,也应明确说明。若引用或使用其他中介机构结论性意见的应当独立对其真实性进行核查。(十)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十一)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人就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答记者问问:《公告》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基金从业资格做出了要求,有哪些主要考虑?答:私募基金行业的高管人员是私募基金行业的精英,也是主要的自律监管对象和服务对象。私募基金行业高管人员的专业能力、职业操守和诚信记录决定了私募行业是否可以健康规范发展。完善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基金从业资格要求和持续诚信记录,加强高管人员的自我利益约束、诚信约束和自律约束,有利于制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利益输送和道德风险。实践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已纳入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体系,而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和其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高管人员长期未能纳入有效资质管理。在欠缺法律规制的现状下,一些机构的高管人员缺乏必要的职业道德、合规意识和专业能力,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和其他私募基金成为被从事非法集资的犯罪分子利用的高发领域。在目前形势下,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作出适度的、符合监管实际的基金从业资格安排,具有现实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公告》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基金从业资格的要求有以下特点:一是《公告》针对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资质要求作出了差异化安排。二是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三是修改完善了以认定方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方式,扩大了受认可的其他专业资格考试范围,但增列了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的附加要求。四是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每年度完成15
学时的后续执业培训。下一步,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抓紧建立和完善私募基金行业从业人员诚信管理体系,优化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安排,增加适应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的考试科目,提供形式多样的从业人员持续培训和服务,加强和完善我国资产管理行业的人才储备。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人就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相关问题答记者问问:《公告》发布之前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若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是否还需要参加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答:《公告》发布之前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若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
号)的要求,每年度完成15
学时的面授或者远程学习形式的后续培训,并按要求接受中国基金业协会的从业资格管理。请相关高管人员持续关注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发布的基金从业人员培训的计划和相关安排。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四)问:《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9]3 号)关于基金经理“静默期”的要求是否适用私募基金行业?答:是。根据《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9]3
号)中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司不得聘用从其他公司离任未满3
个月的基金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根据该规定,基金经理变更就职的公募基金公司,需要有3 个月的“静默期”,在这3
个月内该基金经理不得在其它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为维护基金行业的公平、公正,统一监管标准,对从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离职,转而在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基金经理实行同样3
个月的“静默期”要求,即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聘用从其他公募基金公司离职未满3
个月的基金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基金业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及高管人员持续定期信息更新中予以落实。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问: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高管人员以及基金经理有何资质要求?答: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的规定,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的取得方式已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六)》中进行了解答。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首次申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变更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同时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类型等申请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其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高管人员和基金经理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已登记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自查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从业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下一步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按照《基金法》的规定,对基金从业人员进行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机构整改。问: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哪些要求?答:为维护投资者利益,严格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义务,防范利益输送及道德风险,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一)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二)在关联私募机构兼职的,协会可以要求其说明在关联机构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关联机构兼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三)对于在1 年内变更2 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级管理人员,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四)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上传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高管任职相关决议及劳动合同。已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下一步协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进行核查,要求不符合规范的机构整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九)问: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16 年2 月5 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符合哪些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基金从业资格?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申请认定基金从业资格:一、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含创业投资)6 年及以上,且参与并成功退出至少两个项目;二、担任过上市公司或实收资本不低于10 亿元人民币的大中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且从业12 年及以上;三、从事经济社会管理工作12 年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四、在大专院校、研究机构从事经济、金融等相关专业教学研究12 年及以上,并获得教授或研究员职称的。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由所在机构或个人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交以下材料:(一)个人资格认定申请书;(二)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三)相关证明材料:1、符合上述条件一的,需提交参与项目成功退出证明和两份行业知名人士署名的推荐信,推荐信中应附有推荐人职务及联系方式;2、符合上述条件二的,需提交企业和个人的相关证明和两份行业知名人士署名的推荐信,推荐信中应附有推荐人职务及联系方式;3、符合上述条件三的,需提交有关组织部门出具的任职证明;4、符合上述条件四的,需要提交相关资格证书和两份行业知名人士署名的推荐信,推荐信中应附有推荐人职务及联系方式。资格认定委员会构成及工作机制:资格认定委员会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理事(不含非会员理事)、监事及私募基金相关专业委员会委员构成。每次从上述委员中随机抽取七人组成认定小组,小组成员对申请资格认定的人员以简单多数原则表决。参与资格认定的表决人、推荐人及资格认定结果将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的从业人员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上述申请资格认定的相关材料以电子版形式报送协会私募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管理专用邮箱,邮箱地址:smrygl@amac.org.cn。问:符合哪些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只需通过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可以申请认定基金从业资格?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并通过科目一考试的,可以申请认定基金从业资格:一、最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 万元以上;二、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不含《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科目)、期货从业资格、银行从业资格、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或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资产评估师资格,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由所在机构或个人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交基金托管人(的托管部门)或基金服务机构出具的最近三年的资产管理规模证明,或相关资格证书或证明。上述申请资格认定的相关材料以电子版的形式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资格认定文件上传端口报送。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哪些科目可以认定基金从业资格?答:一、根据《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号)的规定,已于2015
月份之前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投资基金》科目考试的,需再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方可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二、已于2015 年12 月份之前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市场基础》和《证券投资基金》考试,或通过《证券市场基础》和《证券发行与承销》考试的,均可直接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问:不符合上述三项资格认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如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答:参加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统一组织的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和科目三《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2016
年9 月份推出)。参加考试的人员通过科目一和科目二考试,或通过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成绩合格的,均可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登陆:http://www.amac.org.cn/xhdt/zxdt/390596.shtml 下载:附件《私募基金高级管理人员基金从业资格认定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一般从业人员如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怎样进行基金从业资格注册?答: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从业资格取得方式有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或者符合一定条件的资格认定等方式,具体请参照《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九)》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一般从业人员需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注册以机构统一注册为主,已在基金行业机构任职的,应由所在任职机构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注册。对于已通过考试但未在基金行业机构任职的,不必找机构“挂靠”,可以先由个人直接向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注册,在相关机构任职后,由所在任职机构向协会申请变更。协会从业人员管理系统正在完善相关功能,预计于2017
年一季度完成系统升级,届时将全面开放办理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人员从业资格注册,具体注册流程另行通知。根据《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
号)的有关规定,对已通过基金从业资格相关科目考试的,可以在考试通过后的4年内向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注册。对已通过基金从业资格相关科目考试超过4年的,在2017
年7 月1 日前认可其考试成绩,并可在此时间前按规定向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注册;对已通过基金从业资格相关科目考试,但满4
年未注册基金从业资格的,在2017 年7 月1 日之后,向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注册需重新参加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或补齐近两年的后续培训30 个学时。问: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如何按规定完成后续培训学时?答: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各类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基本业务规范,遵循职业道德,掌握基金专业知识,了解创新业务、理论与技术前沿,并根据新业务、新形势及时更新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提升其执业胜任能力。按照协会2016
年2 月5 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已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度需完成15
学时的后续培训方可维持基金从业资格。对在2015 年12 月31日之前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需在2016 年12 月31 日前完成15
个学时的后续培训;对在2015 年12 月31 日之后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需自资格取得之日起一年内完成15
个学时的后续培训。对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一般从业人员,也应按照上述规定每年度完成15 学时的后续培训。后续培训有面授培训和远程培训两种形式。面授培训可关注协会官网或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每年度培训计划和每期培训通知;远程培训可登陆远程培训系统(http://peixun.amac.org.cn)参加学习,机构用户或个人用户均可通过远程培训系统进行注册、选课、在线支付和课程学习。个人凭有效身份证件注册并完成相应的培训学时后,学时信息将被有效记录,可登陆协会官网“从业人员管理—培训平台—培训学时查询”进行查询。问:根据近期媒体报道,个别私募机构为完成其登记备案寻找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外部人员进行“挂靠”,协会如何评价?答:私募基金行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是私募基金行业的精英,也是重要的自律管理和行业服务对象。私募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应充分珍视个人诚信记录,诚实守信,自觉加强自身诚信约束和自律约束,防范道德风险。个别私募机构为完成其登记备案寻找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外部人员进行“挂靠”,这种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属于“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其他信息报送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行为。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针对存在上述情况的个人,一经查实,协会将记入个人诚信档案,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取消其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针对存在上述情况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一经查实,协会将公开谴责,并将虚假填报情况进行公示,情节严重的,将暂停受理其基金备案,撤销其管理人登记。此外,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法律、会计、外包业务等的中介服务机构,不得误导、诱导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挂靠”等方式,规避协会对私募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若出现上述违规情形,一经查实,协会将对此类中介服务机构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将暂停受理其相关业务并加入黑名单。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 财金〔 号)(二十三)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界定与要求。本通知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公司型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人员,以及合伙型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人员。合伙型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法人或非法人机构的,则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一并视为高级管理人员。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所有高管人员在最近5
年内没有违法记录或尚在处理的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案件,至少3 名高管人员具备2 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外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说明(十)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应当符合协会的要求。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投资负责人(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高管人员应当与申请机构签订劳动合同,通讯应当保持畅通。申请机构应当建立有关内部制度,要求高管人员勤勉尽职,保证在申请机构的合理工作时间,采取措施避免和防范因在关联方兼职而可能产生的潜在利益冲突。(十一)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申请机构的境外股东及其境外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是否受到监管机构和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申请机构、申请机构的境外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的高管人员是否受到申请机构境外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在地相关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试行)律师办理私募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16)(本指引于日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通讯表决通过,试行一年。试行期间如有任何修改建议,请点击此处反馈)第二章 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与登记业务(一)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4.人员资格。私募证券管理基金的高管人员和一般从业人员均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从事股权/创业/其他类私募基金投资的管理人机构,至少有两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且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聘用从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离任未满3
个月的基金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10)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已经通过基金业从业资格考试的,审查资格证书或显示通过结果的网页截屏;正在进行考试的,可以审查考试报名页面;需要进行资格认定的,审查中国基金业协会资格认定的结果公示信息或结合申请机构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分析并出具法律意见。作者: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林日升来源:Alpha推荐阅读互金版“智斗“:如何将羊毛党、欺诈客、老赖和黑客们一扫光?聚焦:厉害了 我的恒昌以企业文化正能量,争做独当一面恒昌人曾国藩留下8副对联 凝聚大智慧《欢乐颂》背后隐藏的真相:心越穷,越没人帮你中国1000年前的状元文,秒杀当今世界所有鸡汤!独当一面|该奋斗的年龄,不要选择了安逸《浙江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费用法律意见书》 精选三基金经理老鼠仓,说好保本变巨亏,买基金被坑请到【基金曝光台】!信用卡无故遭盗刷,银行存款变保险,理财被骗请猛戳【金融曝光台】!作者:海通私募研究来源:海通量化团队(ID:ht_quant)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已明确: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基协发〔2014〕1号)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否则,不得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基金业协会与中国证监会已建立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共享和定期报告机制。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即“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提交管理人登记申请、备案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登记备案需用的材料较繁杂,下面按照该平台的登记备案的信息填写顺序对所需材料做一个梳理。信息填写分为9个大块,依次为机构基本信息、相关制度信息、机构持牌及关联方信息等。除机构持牌及关联方信息、诚信信息两块只需填写相关信息,其他7块内容均需上传相关材料。1.1 机构基本信息机构基本信息中需要注意的是首先必须明确机构类型:按照中基协要求专业化经营的原则,投资人(或合伙人)能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三种之中选其一,不可多选。首先三种类型所需制定的制度文件等材料均有差异,其次申请的业务类型与经营范围不应冲突,不应包含兼营与私募基金可能冲突的相关业务、兼营与买方“投资管理”业务无关的卖方业务、兼营其他非金融相关业务。因此申请人机构必须明确机构类型,保持材料和登记信息的一致性,以提高审核通过率。1.2 相关制度信息需要提交的内部制度信息文件较多,各机构应参照中基协发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规定制定并上传相关制度。需要注意的是不同性质的机构应使用不同的制度,例如私募基金证券类机构和股权类在制定制度时应有所区分;另外注意制度之间不应存在明显冲突的情况。中基协还会审查这些制度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例如是否相关团队人数过少,无法实现制定的风控制度等。1.3 实际控制人这里需要注意中基协对实际控制人的定义:指控股股东(或排除董事最多的股东、互相之间签有一致行动协议的股东)或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定实际控制人应一致追溯到最后的自然人、国资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上市公司、受国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1.4
高管信息因为系统内只能填写已在“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中进行从业资格注册或个人信息登记的自然人,所以如果高管未在“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上进行从业资格注册或登记个人信息,应该先登录该系统进行注册或登记。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求所有高管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求至少两名高管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法定代表人与合规风控负责人需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需要注意,申请机构所有高管不能都是兼职,且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如存在过多兼职或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等情形的,应作相应调整或整改。高管人员如在关联私募机构兼职的,兼职应合理,需具备胜任能力,确保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1.5
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申请机构应参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等规定要求,聘请律师对申请机构进行尽职调查。从中基协备案登记的情况看,存在《法律意见书》缺乏尽职调查过程描述和判断依据、多份《法律意见书》内容雷同、简单发表结论性意见、未核实申请机构系统填报信息等问题。因此建议不要忽视律师的尽职调查及法律意见书的撰写,并由律师将登记备案信息和法律意见书内容进行核对,于信息及材料提交前做好审查核对工作,有助于申请机构尽快通过中基协的审核。需要注意的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规定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应在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否则将夫去其法律效力。1.6
管理人登记备案审核结果及其他注意事项综上所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所必备的文件多达29-31份,因此可聘请专业律师,进行尽职调查和专业指导,确保材料和信息的一致性、完备性。根据中基协规定,法律意见书提交后,申请机构将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登记申请资料;若确需补充或更正,经协会同意,应由原经办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另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除存在暂缓登记的情形外,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协会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1、退回补正次数的限制:如果法律意见书被退回补正次数超过5次,机构申请将被锁定3个月。2、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将被注销。私募的产品结构模式2.1 私募基金的三种组织形态对于私募的产品结构模式,可以从组织形态和管理模式等维度对其进行划分并梳理。从组织形态来看,目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分为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和有限合伙型基金。在修订的《合伙企业法》正式实施之前,私募产品主要采取公司制或借道依托计划等方式。彼时,有限合伙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均因缺乏相应的法律基础而无法单独存在。直到2007年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正式出台、2013年修订后的《基金法》正式实施、2014年《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私募投资基金以公司制、契约制和合伙制作为组织形态得以正式明确。目前私募证券投资产品的组织形式以契约型为主,其与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基金由于自身性质的不同,在产品设立、投资者参与,以及税收处理等方面存在天然的差异。契约型基金,是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基于契约关系而设立的委托/受托管理法律关系的一种集合投资模式,由基金投资人、管理人、托管人签订基金合同,管理人和托管人根据合同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公司型基金由具有共同投资目标的股东组成,设有股东大会、执行机关董事会和监督机关监事会,投资者通过购买公司基金份额成为公司股东并享有《公司法》所规定的参与管理权、决策权、收益分配权及剩余资产分配权等;有限合伙型基金由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组成,可由一个或多个普通合伙人担任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操作中需与各地工商管理部门协商,一些地方的工商管理部门并不一定同意登记多个执行事务合伙人)。在产品管理上,可由具备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的普通合伙人充当基金管理人,或委托第三方管理人发行产品。三种类型基金组织架构如下图所示。三类组织形式的私募基金各有利弊,由于各自性质不同,在投资者参与、运作方式等方面有着天然差异。从我国私募基金市场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绝大多数私募基金是以契约形式存在,少数基金由于税收等方面的考虑以有限合伙的形式存在,目前几乎没有公司型私募基金。2.2 契约型基金管理及收费模式除了组织结构的差异以外,私募证券基金还可以从管理(发行)的角度对产品结构模式进行分类。基金业协会在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分类公示中,将私募证券基金分为了自主发行和顾问管理两类。顾问管理类产品即平常所说的通道类产品,通道类产品根据管理人(发行渠道)的不同,可将产品从形式上划分为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专户等。由于目前市场上几乎没有公司型私募基金,且对于有限合伙型私募,其参与需要通过合伙形式,因此下表仅列示代表市场主流的契约型基金的情况。对于自主发行和顾问管理的基金而言,由于其形式略有不同,因而收费模式也有所差异,但由于各类机构竞争较为激烈,总体差异不大。下表主要列示了契约型基金与信托、资管计划等产品形式的收费情况。综上所述,公司制、合伙制与契约制基金为私募投资基金三种具有法律基础的设立方式,三种组织形态各有利弊。在实际情况中,绝大多数私募产品以契约型基金的形式存在。对于契约型基金,从其管理(发行)形式的角度可将其分为自主发行与信托、资管计划等顾问管理产品,由于通道的差异,其收费模式亦略有不同。私募面临的监管框架从2013年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到2017年,监管层对私募基金陆续发布了多项管理规定及办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备案登记、私募产品的募集、信息披露、外包服务、合同指引等方方面面进行了全面的规范。我们对当前私募基金面临的监管做了一个梳理,主要的框架如下,经过梳理,目前私募至少受12项以上的法律及规定监管:3.1 私募面临的各项管理规定相关内容汇总我们在对私募面临的各项监管进行梳理的时候发现,对私募同一个方面的内容有多项规定做了细化及解释,我们将其中相关的几个方面做了一个汇总。虽然《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并不针对私募基金,但信托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的重要发行载体和通道,我们也将其有关规定列示在表中,可以看到,目前证监会监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银监会监管的信托公司在对有关内容的详细规定上稍有出入。目前《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尚未正式发布,在这项指导意见发布以后,资管行业或迎来统一的监管标准。3.2 其他合规要点除去上文整理的内容汇总,基金业协会发布了较多管理办法及指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备案登记、私募产品的募集、信息披露、外包服务、合同指引等方方面面进行了全面的规范。我们整理了几个合规要点如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每季等固定时间内更新管理人及所管理基金的信息、每年度四月底之前,填报年度财务报告;遇重大事项,临时向协会报告。《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1、规定了私募基金募集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中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2、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每月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发生重大事项的,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1、明确两种募集主体:一是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二是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2、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募集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3、设置不少于24小时冷静期,冷静期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投资者为专业投资机构的,可不适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1、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2、应具备至少2名高级管理人员,其中设置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3、建立完善的财产分离制度,私募基金财产与管理人固有财产之间、不同私募基金财产之间、私募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之间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防范管理的各私募基金之间的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公平对待管理的各私募基金,保护投资者利益。《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3号》《指引》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私募类产品提供统一、标准的合同文本参照。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指引2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分别对应契约型、公司型、合伙型三种形式。基金业协会公告除了相关的办法及指引,基金业协会针对私募基金行业的操作标准及细项发布了多个公告及通知。在此不再一一赘述,私募管理人和投资者应及时关注相关信息,把握监管动向。总体而言,年可谓是私募基金的“监管大年”,不断有新的法规或制度出台,立法速度和实施力度可谓空前。私募机构运营的门槛也逐步抬升,大量空壳私募、失联机构被清理。通过监管的相关规定不断完善及细化,私募基金行业逐渐走向规范健康的发展,私募基金也必将成为大资管背景下不可或缺的中坚力量。“中国基金报:报道基金关注的一切Chinafundnews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中国基金报进入【新浪财经股吧】讨论《浙江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费用法律意见书》 精选四私募壳买卖遭遇严监管 作价百万恐成徒劳证券时报记者 沈宁私募买壳一直是不少土豪进入资管行业的捷径之一,私募壳资源价格也被炒得水涨船高,一度飙升至200万元以上。然而,伴随监管部门态度变化和新政的出台,炒壳、买壳的风险已经越来越大。有私募人士透露,监管层对于涉及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的审核严格程度,已不亚于重新申请一个牌照,且一旦被认定为买卖壳的变更行为将直接不予办理。监管审核趋严“今年以来有很多土豪朋友来咨询我想买私募壳的事情,在此统一回复:协会对于涉及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公司审核严格程度不亚于重新申请一个牌照,而且一旦被协会领导认定为买卖壳的变更行为会直接不予办理,也意味着成了废壳。我一个朋友的专项变更最后一次提交至今快40个工作日了还没有消息。”有专门从事私募中介服务的人士在网上表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近日发布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也再次强调,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等相关要求,为保证新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公司治理、组织架构和管理团队的稳定性,确保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续有效执行登记申请时所提出的商业运作计划和内部控制制度,自该问答发布之日起,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应当书面承诺:申请登记机构保证其组织架构、管理团队的稳定性,在备案完成第一只基金产品前,不进行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事项变更;不随意更换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发生不可抗力情形的除外。中基协重申,已有管理规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理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的重大事项变更申请时,除应按要求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外,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充分说明变更事项缘由及合理性;已按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履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股东大会或合伙人会议的相关表决程序;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向私募基金投资者就所涉重大事项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了信息披露。私募备案保持平稳根据中基协相关数据,截至9月底,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1216家,已备案私募基金61522只,管理基金规模10.32万亿元。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总数23.24万人,其中,已在从业人员系统注册员工人数为17.15万人。自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上线以来,中基协在新系统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4943家,平均退回补正次数2.22次;协会在新系统备案私募基金13266只,平均退回补正次数1.56次。其中,2017年9月协会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623家,平均退回补正次数2.07次;备案私募基金2830只,平均退回补正次数1.51次。自去年2月《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发布以来,中基协已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13567家。其中,主动申请注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1922家,未按照《公告》要求完成第一只私募基金产品备案被注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11645家。今年9月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59家,其中,主动申请注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45家,未按照《公告》要求完成第一只私募基金产品备案被注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14家。另据协会相关数据,10月协会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474家,备案私募基金2101只,备案登记增速较前两月有所放缓。进入11月,截至11月3日,备案私募基金产品398只。进入【新浪财经股吧】讨论《浙江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费用法律意见书》 精选五证券时报记者 沈宁私募买壳一直是不少土豪进入资管行业的捷径之一,私募壳资源价格也被炒得水涨船高,一度飙升至200万元以上。然而,伴随监管部门态度变化和新政的出台,炒壳、买壳的风险已经越来越大。有私募人士透露,监管层对于涉及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的审核严格程度,已不亚于重新申请一个牌照,且一旦被认定为买卖壳的变更行为将直接不予办理。监管审核趋严“今年以来有很多土豪朋友来咨询我想买私募壳的事情,在此统一回复:协会对于涉及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公司审核严格程度不亚于重新申请一个牌照,而且一旦被协会领导认定为买卖壳的变更行为会直接不予办理,也意味着成了废壳。我一个朋友的专项变更最后一次提交至今快40个工作日了还没有消息。”有专门从事私募中介服务的人士在网上表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近日发布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也再次强调,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等相关要求,为保证新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公司治理、组织架构和管理团队的稳定性,确保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续有效执行登记申请时所提出的商业运作计划和内部控制制度,自该问答发布之日起,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应当书面承诺:申请登记机构保证其组织架构、管理团队的稳定性,在备案完成第一只基金产品前,不进行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事项变更;不随意更换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发生不可抗力情形的除外。中基协重申,已有管理规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理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的重大事项变更申请时,除应按要求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外,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充分说明变更事项缘由及合理性;已按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履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股东大会或合伙人会议的相关表决程序;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向私募基金投资者就所涉重大事项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了信息披露。私募备案保持平稳根据中基协相关数据,截至9月底,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1216家,已备案私募基金61522只,管理基金规模10.32万亿元。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总数23.24万人,其中,已在从业人员系统注册员工人数为17.15万人。自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上线以来,中基协在新系统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4943家,平均退回补正次数2.22次;协会在新系统备案私募基金13266只,平均退回补正次数1.56次。其中,2017年9月协会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623家,平均退回补正次数2.07次;备案私募基金2830只,平均退回补正次数1.51次。自去年2月《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发布以来,中基协已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13567家。其中,主动申请注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1922家,未按照《公告》要求完成第一只私募基金产品备案被注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11645家。今年9月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59家,其中,主动申请注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45家,未按照《公告》要求完成第一只私募基金产品备案被注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14家。另据协会相关数据,10月协会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474家,备案私募基金2101只,备案登记增速较前两月有所放缓。进入11月,截至11月3日,备案私募基金产品398只。进入【新浪财经股吧】讨论《浙江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费用法律意见书》 精选六导语中国基金业协会今日发布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对私募备案登记提出了最新要求,六类私募备案登记将被说NO!此上,对于律所、律师经办私募基金备案业务监管大幅度提高,随意出具法律意见书可能将入“黑名单”。
在业界看来,加强对私募备案登记的监管,“私募牌照更值钱了!”且看细文: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存在哪些不予登记的情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此将如何处理?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及相关自律规则,申请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不予办理登记:一、申请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资金募集相关规定,在申请登记前违规发行私募基金,且存在公开宣传推介、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行为的。二、申请机构提供,或申请机构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第三方中介机构等串谋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或材料;提供的登记信息或材料存在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三、申请机构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规定的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的。四、申请机构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五、申请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或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六、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为切实维护私募基金行业正常经营秩序,敦促私募基金管理人规范运营,督促律师事务所勤勉尽责,真正发挥法律意见书制度的市场化专业制衡作用,进一步提高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工作的透明度,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自本问答发布之日起,在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制度基础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进一步公示不予登记申请机构及所涉律师事务所、律师情况,并建立以下工作机制: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定期对外公示不予办理登记的申请机构名称及不予登记原因,同时公示为该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名单。二、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为一家被不予登记机构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法律服务,且出具了肯定性结论意见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通过电话沟通、现场约谈等多种途径及时提醒该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相关业务的尽职、合规要求。三、律师事务所的经办律师累计为两家及以上被不予登记机构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法律服务,且出具了肯定性结论意见的,出于审慎考虑,自其服务的第二家被不予登记机构公示之日起三年内,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要求由该经办律师正在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法律服务的申请机构,提交现聘律师事务所的其他执业律师就申请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出具的复核意见;该申请机构也可以另行聘请其他律师事务所重新出具法律意见书。同时,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经办律师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四、律师事务所累计为三家及以上被不予登记机构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法律服务,且出具了肯定性结论意见的,出于审慎考虑,自其服务的第三家被不予登记机构公示之日起三年内,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要求由该律师事务所正在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法律服务的申请机构,重新聘请其他律师事务所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另行出具法律意见书。同时,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有关情况通报所涉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五、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为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入会法律意见书或者其他专项法律意见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出具了肯定性结论意见的,参照第二、三、四条原则处理。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为申请机构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为否定性结论意见,但申请机构拒绝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供的,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可以将否定性结论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送达申请机构,同时抄送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邮箱:pflegal@amac.org.cn(邮件以“申请机构名称-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否定性结论意见”命名)。针对此种情形,相关机构经认定属于不予登记情形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对外公示该机构信息,并注明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发表了否定性结论意见。此种情形,不计入前述公示机制的累计案例次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再次重申,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机构、律师事务所和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高度珍视自身信誉,审慎选择业务合作对象,评估合作对象的资质以及业务开展能力。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提供相关服务的过程中,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不应损害自身、对方机构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问:未完成首只私募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否办理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的重大事项变更?答: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等相关要求,为保证新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公司治理、组织架构和管理团队的稳定性,确保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续有效执行登记申请时所提出的商业运作计划和内部控制制度,自本问答发布之日起,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应当书面承诺:申请登记机构保证其组织架构、管理团队的稳定性,在备案完成第一只基金产品前,不进行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事项变更;不随意更换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发生不可抗力情形的除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重申,已有管理规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理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的重大事项变更申请时,除应按要求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外,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充分说明变更事项缘由及合理性;已按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履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股东大会或合伙人会议的相关表决程序;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向私募基金投资者就所涉重大事项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了信息披露。百万用户都在看仅1%的微信用户刚被开放了新功能!快看你微信钱包九宫格右下空缺填满了吗?真能省钱办大事?兴业证券掌舵人兰荣卸任,那一代拓荒者中最后一位掌门人都快干到零佣金了,价格战还没停歇的意思,看不清未来?一家券商有没有明天就看这三点微信聊天基本礼仪须知(笑翻了)这专业招聘太火!券商董事长总裁加班面试,多则招聘近百人少则十几人,有的人员配备悄然翻倍券商中国是证券市场权威媒体《证券时报》旗下新媒体,券商中国对该平台所刊载的原创内容享有著作权,未经授权禁止转载,否则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ID:quanshangcnTips:在券商中国微信号页面输入证券代码、简称即可查看个股行情及最新公告;输入基金代码、简称即可查看基金净值。《浙江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费用法律意见书》 精选七上海总部及分所各位同仁:自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于2016年2月引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制度以来,本所一直积极发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业务,在该业务领域处于行业领先地位。2016年9月,本所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共同入选中基协第一批入会核查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名单,对拟申请成为中基协观察会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入会核查。为确保本所向客户提供高标准的法律服务,保证本所入会核查的工作质量,本所金融专业委员会此前分别制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格式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入会核查之工作指引》。上述指引已经成为本所律师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业务的工作准则。随着近期私募基金监管环境、监管政策的不断变化以及本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业务的不断发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工作的核查要点也在不断增加。日,受中基协的邀请,本所律师作为首批入会核查专业中介服务机构代表参加了中基协举办的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相关业务问题的答疑会。为保证本所律师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法律服务的质量,本所金融专业委员会就本所律师近期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业务实践中较为关注的各项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发布本内部操作指引。本操作指引仅供本所律师参考,不应被视为本所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事项发表的法律意见。本所不因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金融专业委员会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一日附件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业务若干问题内部操作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业务若干问题内部操作指引一、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问题1. 关于申请机构的专业化经营中基协于日发布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以下简称“《问答(十三)》”)对管理人的专业化经营提出了进一步要求。在申请登记时,申请机构应当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等机构类型,以及与机构类型关联对应的业务类型中,仅选择一类机构类型及业务类型进行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只可备案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相符的私募基金,不可管理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不符的私募基金;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可兼营多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结合中基协关于专业化经营的规定,承办律师对申请机构的专业化经营事项进行核查时,应重点核查申请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企业名称及经营范围是否违反专业化经营原则。如申请机构申请的机构类型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的企业名称或经营范围包含“股权投资管理”字样,承办律师应要求申请机构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将企业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包含的“股权投资管理”字样删除。对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其经营范围不应包含“投资咨询”、“管理咨询”、“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等字样。2. 关于申请机构的展业能力中基协关于申请机构展业能力反馈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组织架构、从业人员及实缴注册资本金等方面。申请机构应具备与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架构,并为各部门配备相应的从业人员。申请机构的组织架构以及从业人员应与申请机构各项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相关制度相匹配,保证相关制度能够有效运行。根据中基协相关要求及私募基金的业务实践,申请机构至少应具备投资、风控合规、投后管理以及产品募集等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部门。除部门负责人外,每个部门至少应配备1-2名全职员工,且部门的负责人及员工应具备从事该项工作的教育背景或从业经历。在申请机构收到关于组织架构及从业人员相关的反馈意见时,承办律师应要求申请机构对其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配备情况进行说明,论述在现有组织架构及人员配备的条件下,相关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能够得到有效运行。若申请机构的现行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无法满足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承办律师应建议申请机构做出调整。若申请机构从业人员相对较少,承办律师可建议申请机构将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外包给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并在法律意见书中做出说明。管理人实缴注册资本金情况是承办律师核查申请机构展业能力的另一重点事项。中基协的信息公示系统对于实缴注册资本金低于100万元或低于认缴注册资本25%的管理人会进行提示。一般而言,在满足中基协对实缴注册资本金最低要求的前提下,承办律师在对申请机构资金情况进行核查时,应详细论述实缴注册资本金是否足以覆盖未来半年或一年内申请机构日常运营中的各项开支,如人员薪酬、办公租金以及其他日常支出等。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有申请机构收到了中基协要求提交商业计划书,说明申请机构展业能力的反馈意见。我们认为该类意见实质上体现了中基协“差异化管理”及“扶优限劣”的思路。在遇到类似反馈意见,或申请机构被重复反馈时,我们建议承办律师应着重从申请机构开展私募基金管理的展业计划、高管从业经历、团队的管理能力以及相关项目储备等方面说明申请机构的展业能力。展业计划中应包括申请机构的投资类型、投资标的等商业要素。3. 关于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目前,中基协要求申请机构必须有实际控制人。一是机构的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二是董事会派驻董事最多的股东;三是通过合同、协议等方式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大部分私募机构可通过以上第一、二两种情形明确实际控制人;部分私募机构表示无法认定实际控制人的,一般建议机构借鉴上述第三种途径,通过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或委托协议等方式来确定实际控制人。4. 关于申请机构的关联方实践中,中基协对于关联方的反馈主要涉及申请机构的关联方是否开展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的业务,是否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关联方与申请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关联交易等问题。承办律师应在尽职调查时对申请机构的关联方进行详尽完整的核查,并对关联方的具体业务进行充分披露。对于关联方的核查应注重申请机构与该关联方在人员、业务上是否独立,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情形。若关联方从事P2P、小额借贷等与私募基金业务冲突的业务,承办律师需要核查这些机构是否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申请机构与该关联方在人员、业务上是否完全隔离;若申请机构母公司为从事P2P、小额借贷等业务的机构,考虑到实践中无法进行有效隔离,承办律师应建议申请机构慎重申请。若申请人的关联方已经登记为与申请机构相同机构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承办律师应着重核查申请机构申请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初衷及必要性,并在法律意见书中详细说明。对于应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但尚未登记的关联方,承办律师应建议申请机构主动向中基协说明情况后再行申请。5. 关于申请机构有直接或间接境外股东的问题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外资比例不得超过49%。为兑现第七轮、第八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以及第七次中英经济财金对话达成的政策成果,经证监会同意,中基协于2016年6月发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以下简称“《问答(十)》”)。《问答(十)》规定符合条件的外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中国大陆境内开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而不受外资比例限制的约束。除《问答(十)》规定的条件外,根据中基协相关要求,外商独资或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由境外机构直接持股。外商独资或合资非证券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限制的范围,中基协对此类申请机构并无实质限制。同时,若申请机构穿透后外资比例较低,对于境外股东信息核查的标准,承办律师可按照境内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标准进行。外资出资比例低于25%的,一般可以视为外资出资比例较低。二、 关于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相关问题1. 员工跟投的认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可视为合格投资者。但在实践中,对于管理人从业人员的认定标准存在不同意见。承办律师应将从业人员是否与管理人签署正式劳动合同并由管理人缴纳社会保险作为判断标准;如果是外籍员工,该员工应按规定办理在中国境内的用工手续。因员工异地工作等原因,实践中还存在员工与管理人签署劳动合同,但员工社会保险是由管理人分公司或第三方机构代为缴纳的情况,根据中基协的相关要求,该员工仍不能被视为合格投资者。2. 关于基金的杠杆率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中,股票类、混合类产品杠杆倍数不得超过1倍,固定收益类产品杠杆倍数不得超过3倍,其他类结构化产品杠杆倍数不得超过2倍。非证券类私募基金不适用前述规定,但出于风险控制以及中基协相关要求的考虑,管理人在设计结构化产品时应对杠杆倍数进行控制。3. 关于房地产私募基金日,基金业协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以下简称“4号文”)。4号文适用范围为16个热点城市的普通住宅项目。16个热点城市中的非普通住宅项目的基金产品备案不受影响。同时,4号文限制的是16个热点城市普通住宅项目的债权投资。主要投资范围是股权及资产并购的基金产品备案不会受4号文的限制。我们提示承办律师,在房地产政策调控不断加强的背景下,中基协对于房地产基金的备案审核也提高了标准,对底层资产进行穿透审查,严格审核基金的资金用途、资金账户管理以及信息披露方式。房地产基金募集资金仅能用于项目开发,不能用于支付土地出让价款、房地产债务置换及补充流动资金等用途。4. 关于私募基金业务类型/基金类型《有关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类型/基金类型”和“产品类型”的说明》将私募基金的业务类型/基金类型划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其他私募基金及分别与上述业务类型/基金类型对应的FOF基金。该说明中确定的区分上述业务类型/基金类型的标准是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但未对如何确定“主要投资方向”做出明确规定,一般按照行业惯例进行认定。承办律师可以从不同投资方向投资金额比例、获取的投资收益比例等方面综合判断该私募基金的业务类型/基金类型。5. 关于私募基金的认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根据该规定,承办律师认定私募基金的主要标准是“是否存在募集的行为及投资行为”。实践中的主要争议是有限合伙人较少的合伙企业是否属于私募基金。我们提示承办律师,不应仅仅从合伙人人数多少来判断该合伙企业是否属于私募基金,还应考虑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是否存在特定关系,如家属、亲戚或同事等。如果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人数少,且存在特定关系,承办律师可以考虑不将该有限合伙企业认为私募基金。但目前中基协对于“募集资金”并没有明确的排除标准,承办律师在业务中如遇到特殊情形,建议针对不同情况与中基协进行充分沟通,根据中基协的窗口指导意见确定该有限合伙企业是否需要进行基金备案。来源: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浙江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费用法律意见书》 精选八原标题:私募买壳、炒壳风险有多大?严监管当头,做价百万变废壳私募买壳一直是不少土豪进入资管行业的捷径之一,私募壳资源价格也被炒得水涨船高,一度飙升至200万元以上。然而,伴随监管部门态度变化和新政的出台,炒壳、买壳的风险已经越来越大。专项变更提交40日仍无回复“今年以来有很多土豪朋友来咨询我想买私募壳的事情,在此统一回复:协会对于涉及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公司审核严格程度不亚于重新申请一个牌照,而且一旦被协会领导认定为买卖壳的变更行为会直接不予办理,也意味着成了废壳。我一个朋友的专项变更最后一次提交至今快40个工作日了还没有消息。”有专门从事私募中介服务的人士在网上感慨。中国基金业协会昨日发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也再次做出强调,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等相关要求,为保证新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公司治理、组织架构和管理团队的稳定性,确保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续有效执行登记申请时所提出的商业运作计划和内部控制制度,自本问答发布之日起,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应当书面承诺:申请登记机构保证其组织架构、管理团队的稳定性,在备案完成第一只基金产品前,不进行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事项变更;不随意更换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发生不可抗力情形的除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重申,已有管理规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理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的重大事项变更申请时,除应按要求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外,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充分说明变更事项缘由及合理性;已按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履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股东大会或合伙人会议的相关表决程序;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向私募基金投资者就所涉重大事项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了信息披露。私募备案保持平稳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相关数据,截至2017年9月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1216家,已备案私募基金61522只,管理基金规模10.32万亿元。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总人数23.24万人,其中,已在从业人员系统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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