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美具体诉求 具体协助解决的问题或重大涉外案件经济纠纷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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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作文《当下社会热点问题》十篇 300字|500字|600字|800字|1000字
作文一:《2010年社会热点问题》15800字2010年社会热点,收集(适合结构化、无领导面试)
“看守所疑云”掩盖了多少真相
春雨未至,雷声先闻。不仅雷人,还是一样地蹊跷。据报道,江西修水县下岗工人陈绪金在看守所突然死亡,其家属被告知,死者因上厕所跌了一跤,就死了。送医的结论是心肌梗死。而记者调查显示,在陈绪金被送往医院后,为其作诊断的医生表示,自己是在“被要求”、“没办法”的情形下,不得已“随手”写下“心肌梗塞”的死因诊断的。家属更在死者身上看到了多处非常明显的伤痕。
好一个“摔跤死”!公众的智慧和神经又一次受到超强震击。从“躲猫猫”到“做梦死”、“鞋带上吊”、“喝开水致死”、“发狂死”,人的死法是那样“特别”,从死者家属到社会公众,面对难以接受的种种“说法”,无不疑窦重生,渴求真相。
按照解释,这些逝者都是因为非正常因素而“正常”死亡的,但是,为什么死者遗体往往满是伤痕?为什么尸检报告上的诊断结论总像“神来之笔”?为什么看守所总是理直气壮,却又遮遮掩掩,回避疑问?
这一切,很难用惯常的逻辑去串连,正常的理性去理解,也许,只有在刘谦的魔术中,这样的“死法”及其解释才是顺理成章的。但当权力也变出“神奇”而拙劣的死亡魔术时,事实却一再证明,“虚伪永远不能凭借它生长在权力中而变成真实”,雷人并不能服人,黑炭冲去裹着的面粉还是黑的,而公众的信心、政府的公信力却因此一次次受到打击。
在逝者生命的最后时刻,他们遭遇了什么?到底发生了什么?这些看守所到底是如何管理和运作的?公众的疑问,掩盖真相的疑云,使社会焦点一次次聚集在监狱看守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看守”不仅意味着要防止发生逃跑、串供等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行为,而且意味着要保障被关押人员包括生命与健康等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可以说,看守所该是尊重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的地方,更应是公平正义阳光照得进来的地方。
当前,随着看守所事件不断出现,公安监管工作、监所体制改革等,已引起了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客观地说,这两年,监管部门已日益重视监管所人权保障,管理正在改善,监督日益严格,公开公正的探索和努力也在逐步推进。
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纷纷就这一问题建言献策,如明确规定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逐步实行审监分离,全面规范看守所的执法行为,加强检察机关对看守所的监督等。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慕平透露,对于看守所内的重大伤亡事件,北京检察机关今年将启动独立调查机制,包括法医鉴定、现场勘察、会见嫌疑人等,此举在全国尚属首创,为拨开看守所事件背后的疑云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
这些积极的动向,使人们渐渐看到了希望。但我们还需更加迅速、更有成效的努力。笔者写这篇文章的时候,检索了一下以前有关看守所事件的评论,发现自“躲猫猫”事件以来,有关评论文章大同小异,以前事件的文章放到这次事件上照样能用能说。这不是因为文章太容易写了,而是因为现实的改善太艰难了,更因为在那些疑云重重的地方,生命太脆弱、太易逝了。
人命关天,法重如山,能不敬畏,能不慎重吗?
二.爱和善永远是社会主流
坚守善的信念、相信善的力量,他们的信念,正是我们社会的希望
故事再次发生在湖北。在2009年10月24日长江大学10多名大学生“人链救人”后,2009年12月6日,咸宁淦河边,4名大学生组成“人链”,从刺骨的冰水中救起落水母子。他们是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和咸宁学院的学生王洪、刘康、王力和吴超。日前,媒体披露了一个多月前那次惊心动魄的救人经历。
不同的河流,同样的壮举;不同的大学生,同样的见义勇为。英雄故里再现“人链救人”壮举,最让人感怀之处在于,它不是英雄事迹的简单复制,而是诠释了一个深刻的道理,那就是爱可以传递,善可以传递,希望可以传递。我们这个时代依然不缺英雄。我们的社会道德,并不像一些悲观人士想象的那样不堪。
南京“彭宇案”之后,社会上掀起了该不该见义勇为的讨论。曾几何时,许多人不敢、不愿再见义勇为。如今,英雄故里再现“人链救人”壮举,无疑像冬季的火炬,照亮着社会的向善之路。
我们可以理解有人在“彭宇案”后不敢搀扶跌倒老人的顾虑。但湖北大学生的选择,让我们看到,社会道德的重塑离不开每一个人的努力。每个人的义举都是一根蜡烛,多一根蜡烛闪亮,就会少一点道德阴霾。
去年12月31日,上海“钓鱼执法”事件中断指表清白的孙中界通过人民网向全国司机发出倡议:希望每个司机以后继续做好事,继续帮助别人。这一消息同样让人感到温暖。无论是孙中界的选择,还是大学生的义举,他们都在用身体力行,重建着我们社会里人与人之间的信任。
哲人阿萨吉奥利说:“如果没有宽恕之心,生命就会被无休止的仇恨和报复所支配。人将处于无道德之中。”的确,如果道德受到了伤害,人们不再信任彼此,社会必将陷入人人自危,时刻处于恐慌之中。而孙中界为何会选择继续做好事?湖北大学生为何再现“人链救人”?就是因为他们依然坚守善的信念,相信善的力量。他们的信念,正是我们社会的希望。
咸宁的一位百姓说:“从,,10o24"英雄集体,,人链救人",再到吴超等同学的奋不顾身,使我和我的同事觉得社会充满了爱,充满了阳光,充满了希望。”是的,从“10o24”英雄集体到这4位大学生,他们以自己的行动给人温暖,给人希望。
见贤思齐,见不贤而自省。面对“人链救人”壮举的再现,希望更多的人在批评黑暗的同时,更加相信光明,用实际行动传达善、传送爱、传递希望。与此同时,职能部门也应做好必需的制度善后以及防范措施,当见义勇为不用再承受道德风险乃至法律风险时,见义勇为就一定会蔚然成风。
七.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贵在一个“问”
200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人民日报在2009年12月24日发表题为“权责一致 以问促责”的评论员文章再次强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继续贯彻落实《暂行规定》,推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举措,因而一出台就受到了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拥护。半年多的时间过去了,这个问责的《暂行规定》执行得怎么样呢?这是人们广泛关注的一个问题。
应该说这个《暂行规定》发挥了很大作用,不少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有所增强,特别是对一些重大事故的责任人实行了问责,使人们更加深刻认识到责任的重要。但也要看到,就目前贯彻执行的实际情况来看,尚未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有些本应问责的事故还没有得到处理,一些责任人还逍遥于党纪国法之外,在群众中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其中原因很多,但主要在于有两种错误的观念和做法阻碍着问责制的顺利进行。
一是偏袒护短。发生事故总不是好事,但查清责任,抓住不放,举一反三,总结教训,可使以后避免再犯。然有的领导则不是这样,他们遮遮掩掩,避重就轻,偏袒护短,生怕一问责把事闹大了,会“抹黑”、会“影响声誉”。如此之为,严重阻碍着问责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是官官相护。一些地方出现事故后,作为主要负责人不是严肃查处,而是护短。对一些本应问责、本应查处的干部采取姑息迁就的态度,只是表面上批评批评,讲几句“吸取教训,下不为例”的话了事,而没有采取相关的处理措施。如此之为,也使问责难以开展。
问责,贵在一问;如果出现了事故不问责,那责任怎么能查清呢?因此,敢于问,并一问到底,是问题的关键。我们的一些领导干部应该明确,实行问责,就是要把问题查实、把责任搞清,使相关责任人得到应有的处理。这样做的目的是要通过此事让大家从中吸取教训,杜绝事故再次出现。这样做并不是“抹黑”(事实上出现事故已经是“黑”了),也不会“影响声誉”,相反倒是能使干部增强责任意识,把坏事变成好事,何乐而不敢为、不愿为呢?
也许有人说,出了问题我们以后注意不就行了,何必非要问责?这是一种似是而非的想法。大量事实已经证明并在继续证明,出了问题不问责,就不能真正吸取教训。有些干部嘴上说“以后要注意”,但往往由于没有切肤之痛,他们很容易忘乎所以,重蹈旧辙,让事故再次发生。这样的事例,人们见得还少吗?问责,一方面要把当次的事故责任查清楚,另一方面则是要使干部从中吸取教训,增强自己的责任感。进而还能起到“问责一人、教育一片”的效果,使广大领导干部时时牢记“为官一任,责任在肩”,不能只记住自己的乌纱帽,忽略或忘记自己所应负的责任。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实行问责也是落实科学管理的问题。在某种意义上说,现代化建设是一项十分严谨的事业。要切实把它搞成功,容不得一点疏忽大意,更不允许敷衍塞责,必须实行科学管理。而实行问责,无疑是落实科学管理的一个重要体现。且不说平时工作中要认认真真去做,面对出现的事故更要问责追究。惟此才能从根本上改变那些偏离科学管理的种种现象,确保现代化建设又好又快地顺利进行。   实行问责,意义重大。只要我们采取认真负责的态度,坚持践行,就一定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权责一致 以问促责
今年6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
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继续贯彻落实《暂行规定》,推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
领导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人民的公仆,掌握着人民赋予的权力,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更肩负着重要责任。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兢兢业业、艰苦奋斗,以实干精神和优良作风赢得了人民群众的赞誉。但是,也有个别党政领导干部由于缺乏责任意识,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漠视群众利益,致使一些本来能够做好的事情没有做好,一些本来应该解决的问题久拖不决,一些本来可以缓解的矛盾进一步激化,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对此,必须承担责任,受到严肃追究。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推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要以《暂行规定》为依据,坚持问责原则,严格责任追究,促使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始终坚持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以人民群众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开展一切工作,检验一切工作的标准,下大力气多办顺应民意、化解民忧、为民谋利的实事。要清醒地认识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堵塞漏洞,完善制度,努力减少或避免失职行为的发生。一旦出现问责情形,要勇于第一时间承担责任,给党和人民一个负责任的交代。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贯彻落实《暂行规定》、推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与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起来,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党性修养,树立和弘扬良好作风结合起来。通过学习培训,切实提高党政领导干部对推行问责制重要意义的认识,准确把握问责制的内涵,自觉接受监督,切实负起责任。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推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重要意义和基本精神,提高社会各界对问责制重要性和《暂行规定》主要内容的认识和理解,为贯彻实施《暂行规定》,做好问责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党委组织部门要以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职责,协助党委、政府严肃查处问责案件,充分发挥问责制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真正收到“问责一人、教育一片”的效果。
当前,我国正处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关键时期,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一定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高度出发,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常怀忧党之心,恪尽兴党之责,开拓进取,奋勇前进,推进党和国家事业破浪前行!
八.国旗再为遇难同胞而降,公民尊严得到伸展
不妨先将目光移到相似的历史现场:2008年5月19日14时28分,神州大地,一片哀戚,国旗随着国人的泪水缓缓垂下。此前,国务院决定2008年5月19日至21日为全国哀悼日。这是新中国第一次为一场特大自然灾害的死难者设立全国哀悼日,国旗也是第一次为普通的死难公民而半垂。在那一刻,我们读懂了生命的尊严,读出了国家对生命的尊重,也读出了国家对生还者的慰藉和关爱。这一次,国旗将再一次为遇难同胞而降,它诠释的是同样的深意,但又表达了不一样的信息。这表明国家对生命的尊重已经形成了制度性安排,如果说2008年的哀悼日是一种突破,是上下合力的结果,那么这一次则是一种自觉,是一种自然而然的众望所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明确写道,“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如今,我们欣慰地看到国旗法的这一条款得到一次又一次的践行,公民的尊严在国旗半垂中得到舒展。
可以说,汶川大地震不只是汶川的灾难,是整个国家的灾难。同样的道理是,玉树地震不只是玉树的伤痛,也是整个国家的伤痛。对于这两起破坏性极大的地震,每个有良知的人无不感到悲伤。一定程度而言,公民的背后站立着整个国家,对遇难者表达尊重就需要葆有共同的悲戚之情,当国家以全国哀悼活动的方式来祭奠死难者,以下半旗的方式志哀,无疑就是把国人的悲戚上升到国家层面的悲戚,这是对死难者的最好礼遇。
全国哀悼是一种仪式,通过仪式我们能够看到国家对生命的尊重,而实际上,在全国哀悼的背后,国家对生命的尊重在默默践行。从汶川地震到玉树地震,在地震发生后,国家快速集结各种力量加紧救援,“第一还是救人”,“早一秒钟就可能救活一个人”,“只要有一线希望,就要用百倍的努力救人”……让遇难者有尊严地安息,对生还者以制度善意加以保障,让灾区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地方住,并且加快步伐有条不紊地进行灾区重建,这同样是对生命的尊重。
显然,所有这些都展示一个国家所具有的大爱,都彰显了一个大国的责任。杂文家邵燕祥说:“我们要以一定的仪式,向人们昭示并让后代记住,要把中国建成现代法治国家,我们要尊重并捍卫每一个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尊重并捍卫与生俱来的一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毋庸赘言的是,在尊重生命的旗
帜下,最大程度地捍卫公民的各项权利,不仅能凝聚人心,更加唤起国人抗震救灾的决心和重建家园的信心,还势必更加激发国人的向心力和创造力,从而投入到整个国家的建设当中。
2009年2月2日,温总理在剑桥大学演讲时称:千百年来,中华民族一次次战胜了天灾人祸,渡过了急流险滩,昂首挺胸地走到今天。深重的灾难,铸就了她百折不挠、自强不息的品格。中华民族的历史证明了一个真理:一个民族在灾难中失去的,必将从民族的进步中得到补偿。面对频仍的灾难,我们需要重申对生命的尊重,还需要从灾难中反刍教训。诚然,一个清醒和充满力量的民族,不仅不会被灾难打到,更能创造条件规避风险,减少灾难的破坏性,还会汲取教训,让生命有尊严,让公民生活有尊严和幸福。
九.警惕语言“冷暴力”
因为监管不力,河南新密市安监局局长王瑞林被免去职务。前不久,新密一矿井发生火灾,25名矿工遇难。面对记者对事故的提问,该局长一连回答十几个“不知道”,被群众称为“不知道局长”。
近年来,“雷”人之语不绝于耳。山东某区主管文化的领导对记者扬言:“我是管文化的,你敢曝光,我就叫它关闭。”东北某县县长在召开棚户区改造动员大会上,告诫该县有的居民“不要以卵击石”。面对村民哭诉,有人竟告诉她,“一楼二楼别去,要去就去(跳)五楼。”
冷漠的态度、讥讽的语言、变相的恐吓……“雷人语录”,虽然没有对群众造成肉体上的直接伤害,却严重地挫伤了群众的感情,辜负了群众的信任。从这个意义上说,个别干部的“雷人语录”是伤害群众心灵和感情的“冷暴力”,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语言的“冷暴力”,不是通过殴打等行为暴力解决问题,而是通过故意不理睬、讽刺或恫吓的方式,对他人进行精神上、心理上的伤害和侵犯。有人形容说,冷言冷语,是宗旨意识、责任意识的弱化,是对群众感情的践踏。如果任其发展,不但对公务人员的形象和威信产生负面影响,还可能破坏干群关系,激化社会矛盾。
有人认为,对群众“一没打、二没骂”,既不犯法、又不违纪,“说两句过头话”,没啥大不了的。也有人认为,个别人的“雷人语录”,是一时“口误”,没必要较真。可是,我们不能因为这样的冷言冷语没有触犯法纪,就忽视它的消极影响和破坏力。
“言为心声”。语言的背后是感情、是思想、是知识、是素质。“雷人语录”是表象,深层问题是党性意识淡薄,官僚作风严重。有的党员干部不重视群众,看不起群众,甚至视群众为“草民”。有的党员干部会上称官衔,会下称“老板”,把自己当成凌驾于人民之上的“官老爷”。以“官老爷”的心态面对“草民”,不傲慢、不冷漠才怪。
毛泽东同志曾批评党内一些干部对群众“不关心其痛痒,漠然置之”的倾向。他指出,见损害群众利益
的行为不愤恨,不劝告,不制止,不解释,听之任之,是自由主义的表现,是一种腐蚀剂,是严重的恶劣倾向。总书记总书记曾尖锐地指出,有的干部“对群众呼声和疾苦置若罔闻,对关系群众生命安全这样的重大问题麻木不仁”,要求党员干部提高宗旨意识、责任意识。
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最大的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最大的危险是脱离群众。因此,对于伤害群众感情的语言“冷暴力”,我们决不能听之任之,而要严肃对待,认真整改。
十.从酒驾说社会顽疾的专治、综治与根治
酒后驾驶酿成惨祸接连不断,大家的心反反复复被揪痛。可一条条瞬间消失的无辜生命,似乎并没有唤醒一拨拨热衷于驾驶的酒徒;一浪浪激愤的舆论谴责,一次次被当作了耳旁风。在此种情势下,公安部终于从8月中开始,在全国开展为期两个月的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行动初战告捷:第一周“共查处醉酒驾驶违法行为2000多起”,但公安部同时也承认,“通过一周的集中宣传和严查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虽出现一定程度下降,但降幅不明显”。
重拳之下,依然“勇夫”不绝。究其原因,主要有三。
首要原因当然在犯法人本身。调查显示,96.6%的人承认身边有酒后驾车现象,其中44.4%的人表示“很多”。甚至有人竟因为自己喝了两杯啤酒而被警察扣了驾照罚了款而到处喊冤,声称:少喝一点问题不大,在路上尽量开慢点,完全可以保证安全。据调查推算,有这种想法的,竟占到驾驶人总数的75%。也就是说,3/4的驾驶者是酒驾的现实实践者或“潜在的实践者”!他们“认可”酒驾行为,不认为这是犯法。酒驾无害,有如此广泛的“群众基础”,难怪屡禁不止,顶风作案的“勇夫”不绝。
法律“仁慈”,是酒驾泛滥的又一重要原因。相比而言,国外对酒驾的惩处要严苛得多。例如,在英国,对初犯者即给予吊销驾照一年处置;在德国,严重者将终身禁驾;而在美国,酒后驾车属于“故意犯罪”,对酒后驾车造成生命伤害的,要以谋杀罪起诉,连卖酒给司机的饭店餐厅都会负连带责任。但是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却相当“温柔”,对酒后、醉酒驾驶没有致人重伤或死亡,或没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主要是给予经济处罚,最高罚款额为2000元;对醉酒驾驶的最高行政拘留期限也仅为15天。对有车族而言,这种过低的犯罪成本,无异于“轻柔的抚摩”。实际证明,法律法规过于“仁慈”,往往会对犯罪行为产生“宽纵”的负作用;也正是由于对酒驾处罚力度太低,其对社会的危害越来越大。
执法不严,则是酒驾愈演愈烈的第三个重要原因。大概因为警方一直也没把酒驾“太当回事”(不是连警车都有“醉行”的嘛),所以就有了专项整治行动中“以为周末警察休息”而放心酒驾的行为;就有了被查到后立即打手机找“关系”说情“摆平”的场景……正是这种“偶然查”、“经常不查”的现实,使本来已经很“仁慈”
的法规更加绵软。大概也正是出于这种“以往经验”,不少民众对本次“专治”行动的效果仍持怀疑态度,担忧“一阵风”过后,酒驾恶习还会变本加厉、卷土重来。
对待酒驾,有必要三管齐下,实行综合整治。一是要切实而持久地进行法制教育,培养严格遵纪守法的现代公民意识,而包括各级公务人员在内的社会精英更应起到带头作用,唯此才能从根本上铲除种种违法恶习的社会基础。二是要从立法层面入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真正把对酒驾的惩处提到应有的高度,保证其对驾驶者具有足够的威慑力。三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改变传统的平时“休眠”、突击时才“惊醒”的运动式执法,全天候地严格检查、执法,让法律、法规每时每刻都保持应有的尊严。全民的法治意识,健全的法律体系,严格的执法行为,缺一不可。
专治有效,但恐难长久;唯有综治,才能摆脱头疼医头脚痛医脚的尴尬,稳健地走向根治。经过不懈努力,筑造出能令驾驶者谈酒色变的健全制度、社会氛围,违法行为和相关惨祸自然会越来越少。其实,不光是酒驾,整治贪腐、环境污染等祸国殃民的顽疾,又何尝不是如此呢?
十一。公务员聘任制,不只是端掉“铁饭碗”
公务员聘任制,不仅让公务员队伍更专业、更高效、更廉洁,制度变革之下,将是观念的冲击与震荡   近年来各地尝试的公务员聘任制终于有了大规模推广的可能。今年深圳将有近七成公务员实行聘用制,这意味着,在深圳大约有2.4万人被摘掉“官帽”,手中的“铁饭碗”变成了“瓷饭碗”。
公务员聘任制的改革尝试并非深圳一家,但是,深圳却是第一个真正从制度上将此项改革常态化的城市。此举的意义,并不亚于31年前深圳虎崖山下,蛇口工业区破土动工的开山第一炮。
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是行政制度改革的切入点和突破点。深圳改革,让我们的行政制度改革在完善公务员制度这个点上取得了实质性突破。
公务员聘任制的实施不是简单的一句“摘掉了,,官帽",打破了,,铁饭碗"”可以总结,也不仅仅是让公务员队伍更专业、更高效、更廉洁,制度变革之下,将是观念的冲击与震荡。聘任制之下,曾经根深蒂固的等级观念、权力意识都将受到前所未有的冲撞。这样的冲撞不仅在公务员自身,还有广大的公众——当公众不再将管理者当作高高在上的“父母官”时,民主平等的观念将更加深入人心。而这,恰恰是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
深圳的公务员制度改革会不会流于形式,相信这是所有关注这一改革的公众普遍关心的话题。因为,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上,任何一项新制度都触及相当多的人的利益,这样需要自我革新、自断其臂的改革从来不乏阻力。
如果我们仔细回顾一下深圳公务员制度改革的历史,梳理一下近年来各地关于公务员聘任制的种种创新冲动,我们应该能够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深圳这场突破不是一个城市的改革冲动,而是整个社会发展的内在需求,是来自社会基层的现实要求。
深圳这一场改革并非突如其来,而是经历了相当长时间的积累,其间,不乏全国其他城市在公务员聘任制上的探索,而这些探索最初均来自社会基层。事实上,不仅是公务员聘任制,近年来,多项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多来自基层的创新与创造。比如目前已在全国广泛推行的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的公示制度,即是由江苏省宿迁市首创。这样的创造缘于现实工作中矛盾的推动,也缘于基层管理者冲破观念约束、向上发展的自我要求。因为,改革来自基层,它体现了社会变革的内在需求,因而也彰显了无穷的生命力。 十二。如何让公平正义"光芒万丈、阳光普照"
“我认为,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3月14日,国务院总理总理与中外记者见面并回答记者提问,当新加坡联合早报记者问到关于“社会公平”的问题时,温总理给出了这样的回答。
总理此言一出,立即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强烈共鸣。记得去年,在国际金融危机横扫全球、愁云惨淡的时候,总理一句“信心比黄金和货币更重要”成为鼓舞人心的最强声音;今年,总理提出“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又成为两会最温暖人心的声音。
实际上,对公平正义的倡导,正是对社会民意的反映和呼应。两会前,在一系列网络“民调”中,收入差距、教育公平等方面问题频频入选最热关注,温总理与网友在线交流时说,分好社会财富这个“蛋糕”,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两会期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必须坚持发展经济与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在统一”,“公平”、“公正”、“正义”成为报告的高频词汇,“公平正义”也是代表委员们热烈讨论、建言献策的热点议题之一。
公平正义是民之所呼,也是时代潮流,它比太阳更有光辉,是因为其具有宝贵的价值、无穷的力量。只有在一个讲求公平正义的社会,发展成果才会真正为广大人民所共享,个人的尊严和幸福才会更加真实可靠,人的全面和自由发展才会有根本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才会有坚实基础。
温总理在答记者问时也指出,勿庸讳言,我们现在的社会还存在许多不公平的现象,收入分配不公、司法不公,等等。可以说,我们对公平正义的渴求,更因为现实中还存在着不少“不公平非正义”,使得公平正义有时成为一种可望不可即的“稀缺资源”。
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转型期的各种问题也开始集中显现。在城乡发展、收入分配、教育医疗等多个领域,一些不公平、不公正现象,像层层乌云蔽日,长期隔绝了公平正义这个“我的太阳”的光芒与温暖,搅得周天寒彻,社会混乱。如果任其发展,足以影响社会的稳定,甚至政权的巩固。
以收入分配为例,两会期间,曾披露一组数据:我国居民贫富差距正在不断扩大。收入最高10%群体和收入最低10%群体的收入差距,从1988年的7.3倍已经上升到23倍;全国总工会近期一项调查显示,75.2%的职工认为当前社会收入分配不公平,61%的职工认为普通劳动者收入偏低是最大的不公平。2008年,电力、石油、烟草等垄断性质的行业职工平均收入,竟然是全国平均水平的5到10倍……
公平正义,已经成为理解今日中国发展的一个重要维度,也是解决转型时期种种“成长的烦恼”的一个新的思路。
一方面,公平正义的最终实现和根本保障,决定于发展,也就是要继续做大“蛋糕”。马克思说过,只有社会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人间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才能得以实现。另一方面,科学发展离不开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发展的重要动力,文明社会运行的基础规则,检验发展质量的试金石,也就是要更加注重分好“蛋糕”。
诚如温总理所说,“我们国家的发展不仅是要搞好经济建设,而且要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和自由的发展,这三者不可偏废”。“中国的现代化绝不仅仅指经济的发达,它还应该包括社会的公平、正义和道德的力量”。以公平正义视角观照中国发展,既要见物,更要见人;既要有物质文明,更要有精神文明;既要有发展的数量,更追求发展的质量。公平正义命题的提出,在精神实质上与中央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策是契合的。
如何让公平正义“光芒万丈、阳光普照”?这将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长期课题。其治标之法,就是要迅速“拨云见日”,运用法治、民主、舆论、监督等各种手段,大力荡涤社会上存在的不公不平现象,及时解决老百姓最有意见的社会公平问题;其治本之策,还是要建立常态化的“发光机制”,让公平正义成为整个社会崇尚的价值,各级干部执政干事的理念,建立程序正义,完善问责制度,保障合理有序的利益博弈,使公平正义成为经济发展、社会治理的运行方式,实现正确的经济学同高尚的伦理学有机结合。
阳春布德泽,万物生光辉。面对未来,我们的期待如此热切,我们的努力也将充满艰辛,我们有理由畅想,公平正义的阳光,终将洒遍中国大地,洒遍各行各业,洒遍我们每一个人身上,去照亮更加美好而远大的前景。
三.别再“接访”变“截访”!信访工作要“就近解决矛盾”
近日,中办、国办转发了《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对很多信访的群众来说,看到“中央政法委对进京上访大省派接访组就近解决矛盾”这一消息时,或许会心头一暖。
信访工作直面群众诉求,如若对问题推诿、迟疑、回避或处置不当,都有可能激化矛盾,损伤干群关系,破坏社会的安定和谐。然而,“信访难”又是难以回避的一块“短板”。一些上访群众自嘲“屡败屡战,屡战屡败”,一些地方变“接访”为“截访”,进京访、重复访仍然偏多,这些现实让人五味杂陈。
群众上访,归根结底是为了解决问题,“就近解决矛盾”不仅体现信访工作方向以及姿态的变化,更是对新时期、新情况、新问题下信访工作发展的一种回应。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说“老百姓到法院打官司,是穷尽其他救济手段后的最后选择。”其实,群众选择上访,大多也是问题得不到解决的无奈选择,而且很多涉及到利益矛盾和民生问题。如何才能做到“不到北京也能解决问题”,“来信与来访一样受到重视,一样能够解决问题”,就需要信访工作深入、细致,及时,才有可能“就近解决矛盾”。
本是基层矛盾,如果反映的渠道不畅通,问题始终得不到重视和解决,一些领导干部对百姓的困难置之不理、对上访置若罔闻,那群众又怎能寄望于“来信”受到重视,又如何不进京上访以求问题解决?所以,“就近解决矛盾”的提出不仅是从空间的归属地上对信访工作提出指导意见,从另一个层面看,也是对基层干部更新观念、改变作风提出了要求,需要领导干部增强对信访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只有心系群众,做到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才有可能在信访工作中为民解忧;只有切身感受到民生疾苦,才有可能做到高效地回应和解决群众诉求;只有真正有作为有行动,才能让问题不在“等”和“靠”中贻误了解决时机;只有干部群众“心近了”,才更有利于“就近解决矛盾”,才能为《意见》中提出的“要侧重地方接访,坚持依靠基层解决问题”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早在今年4月,中办、国办就曾联合转发《关于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的意见》、《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定期组织干部下访的意见》、《关于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化的意见》,要求定期、随时接待群众来访,要求干部主动下访,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抓,并把化解矛盾作为政绩考核重要内容。在当前形势下,做好信访工作,将矛盾及时化解在基层,对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有着重要意义。
再好的制度也需要落实,才有实际效果和意义。因此,面对群众的殷切期望,做好信访工作,填补政法机关解决问题的力度和效率与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强烈期待之间尚存的差距,显得格外地迫切和重要。
从“干净不干事,干事不干净”说开去
干净不干事,干事不干净”,是位基层领导说的一句话。这句话概括了时下一些干部的工作状态,很值得评说一番。
先看“干净不干事”:有些人为官后心中有个“小九九”:“要把稳妥放在第一位,至于工作成绩,那是有很多客观因素的”。于是乎,他们的主要任务是以保官帽来谋官帽,凡事照本宣科,等因奉此,不敢担当,不去拓展。还有一些照顾性提拔的干部,信奉“对自己负责才是最重要的”准则,不冒险,不干事,一心保平安。
再看“干事不干净”:有些干部上任三把火,大张旗鼓,大动干戈,但一上手一干事就按“潜规则”走,结果闹个不干净:拉帮结派,以权寻租,收受贿赂,贪污腐化。尤令人不解的是,这些干部不以此为耻,反倒振振有词:“都这么干,不这么干行不通”。
以上所说状况是一个事物的两面,看似截然相反,但实质却是一个:都是为自己,丝毫没把党的事业、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
那些“干净不干事”的干部,从表面上看很干净,但如此“不干事”能算好干部吗?占着官位,不干官事;只顾自己明哲保身,不做一点有利于人民的事,这样的干部又有何用呢?“为官一任,造福一方”,身为领导干部就是要勇于开拓、勇担重任,多为老百姓做些有益的事。如若不然,要你当这个官干什么呢?诚如戏文里说的那样:“当官不给民作主,不如回家卖白薯”。
那些“干事不干净”的干部,更为人们所不齿。领导干部干事情本应干干净净、清清爽爽,这是我们党和政府的一贯要求。但为什么有的干部一干事就不干净呢?是没有规章制度吗?否,是有意不遵守、故意破坏之也。有些干部利欲熏心,干点事就想捞好处。日积月累,逐步由“不干净”走上了贪腐之路。这样的事例,实在是太多了。
从总体上看,以上这两种类型的干部,在我们整个干部队伍中还是少数,但其所造成的危害与影响是
很大的。现在有人说“吏治腐败是最大的腐败”,也有人流露出了悲观的情绪,觉得“吏治难”。那么究竟“难”在何处呢?依笔者管见,难就难在有些干部不自觉、不自律。长期以来,我们党和政府对干部的要求不可谓不严,给干部制定的规矩不可谓不多,目的就是要形成一支能切实为人民谋利益的干部队伍。然而有些人一当上领导干部后就开始放纵自己,忘记了应有品质和责任,置各种规章制度于不顾,一心考虑自己的利益或趁机为己大捞特捞,结果酿成了久治不愈的“顽症”。对此,老百姓看在眼里,怒在心头,迫切希望用“猛药”解决之。
前不久闭幕的四中全会再次就党的建设问题作出了若干决定,中央下了大决心,体现了应有的力度,人民看到了希望。一些干部也应从中猛醒,痛改前非。否则,等来的只能是撤换下岗或身败名裂。因为历史潮流不可违,人民意志不可辱。
五. 从“养儿防老”到“国家养老”
日前,国务院决定今年下半年启动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农民60岁之后可享受国家普惠式养老金。这意味着,农民在“种地不交税、上学不付费、看病不太贵”之后,又向“养老不犯愁”的新梦想迈出了坚实一步。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占绝大多数。限于国家的财力,农民的养老保障主要靠土地、家庭和集体组织解决。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大量青壮年劳动力外出打工,农村出现了很多“留守老人”、“空巢家庭”。目前,我国农民工达到2.2亿,60岁以上农村老人已经超过1.2亿。在新的社会转型期,“养儿防老”的意义日渐衰微,尤其是对于那些既无劳动能力、又无人赡养的贫困老人来说,晚景更令人堪忧。据报道,湖南祁东县一名七旬老人来到北京当众抢劫,就是为了入狱养老,享受监狱的“福利”。这虽然只是一起令人心酸的极端事件,却折射出我国农村养老制度的困境。让亿万农民实现老有所养,不仅关乎社会的和谐稳定,更关乎国家的公平正义。
从“养儿防老”到“国家养老”,这是一个历史性的跨越,标志着中国正在重建国家与农民的关系。在快速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中,亿万农民曾做出了巨大的牺牲。然而,长期以来,这个群体义务多权利少,负担多福利少,付出多回报少,在很多方面被排除在国民待遇之外。虽然同在一片蓝天下,他们却难以与城市人沐浴同一片阳光,同享改革与发展成果。从经济社会发展出现新的阶段性特征和农民的期盼出发,我国政府适时推出新农保制度。它强调了国家对农民养老承担的责任,明确了政府投入比例,这与过去农民自我储蓄式养老有很大区别。因此,新农保不仅是一项重大惠农政策,更是整个国家朝着促进社会公平正
义、破除城乡二元结构、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一个重大步骤。
眼下,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新农保制度也是“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的重要举措。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农民一旦有了国家养老的制度保障,就解除了后顾之忧,减少了对未来预期的不确定性,从而可以释放出部分养老储蓄,这对于增强国民信心、拉动消费需求,无疑将产生强大而持久的动力。
事实上,实行农民普惠式养老,绝不仅仅是一个国家财力问题,更是一个执政理念问题。在现代社会,社会养老保障被视为一种基本人权和国家福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应该说,一项社会福利制度,只有实现了普惠化、均等化,才真正具备了社会福利的基本内涵。一个“以人为本”的政府,最关注的不应是国家的财富增长,而是人的生存权利,人的全面发展。在这种意义上,新农保制度的推行,必将成为现代中国迈向文明富强的新起点。
六. 从温总理答记者问想到"人活一碗饭""人活一张脸"
今天北京春雨、春雪,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刚刚闭幕,温总理从人大会场来到记者的身边,引人瞩目的中外记者招待会正在进行……
“人民是用坚实的步伐走过了不平坦的道路,这将会在历史上留下印迹。”记者会刚开始,温总理就提起人民。从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到今天答记者问时说“我深深爱着我的国家,没有一片土地让我这样深情和激动,没有一条河流让我这样沉思和起伏。”总理的家国情怀、赤子之心,令人感动。
读开幕时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听闭幕后总理的答记者问,人们感到总理心中装着人民,装着国家,而 “两会”把总理心中的“人”字越写越大,既写出中国人要更加幸福,也写出中国人要更有尊严;总理心中的“人”字越大,老百姓就越幸福、越有尊严。
“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这句话是首次出现在中国政府的工作报告中,有新意,更有深意。它关系到中国人的“饭碗”,还关系到中国人的“脸面”,而“饭碗”和“脸面”关系密切。听总理答记者问,听出了关于幸福和尊严的意义,由此引发笔者关于“人活一碗饭”和“人活一张脸”的思考。
先说“人活一碗饭”。几千年来,饥寒和死亡、温饱和生存,使中国人对“饭碗”无比敏感,既珍惜,又恐
惧,“民以食为天,吃饭第一”、“衣食足而后知荣辱”,人们见面时的一声“吃了吗?”道出多少沧桑、多少渴望,世上没有比饥饿更令人痛苦和尴尬了。翻看旧中国饿殍遍野、饥寒交迫的历史,无论志士仁人的革命,还是独夫民贼的统治,说到底都是为了“饭碗”。区别在于,是为苍生,还是为自己。说“饭碗”,不能不说近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如果要问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最大的作为、最大的贡献、最大的成就是什么?人们会有千言万语,但一言以蔽之,就是让老百姓吃饱了饭。面对13亿多张要吃饭的嘴、耕种18亿多亩或肥或瘠的土地、确保1万多亿斤或粗或细的粮食,世界上有哪一个国家的政党、政府面对这样的问题?有哪一个总理面对这样的问题?这是中国的国情,这是中国的特色,这是中国总理的责任。中国终于解决了吃饭问题,还有往房、医疗、上学、养老等一系列问题正在解决之中。
再说“人活一张脸”。所谓“脸”,即尊严。人的尊严,包括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没有“饭碗”的日子是痛苦的,没有“脸面”的日子是屈辱的。在解决了“饭碗”问题之后,“脸面”问题日渐突出。温总理在“两会”前和网民交流时,阐述了“尊严”的三个含义:每个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由和权利,无论是什么人,在法律面前都享有平等权;国家的发展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除此之外,没有其他;整个社会的全面发展必须以每个人的发展为前提,因此,我们要给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让他们的聪明才智竞相迸发。
今年的“两会”闭幕了,笔者还记得去年温总理答记者问时引用的一句古诗:“莫道今年春将尽,明年春色倍还人”。在2010年的早春, “两会”把总理心中的“人”字越写越大。更加幸福、更有尊严的目标呈现在老百姓面前,而要真正实现这个目标,当然很不容易,但正如温总理今天所说:“华山再高,顶有过路。”中国人民对于登上“华山”,过上更加幸福、更有尊严的好日子,正沿着中国特色之路大步向前。
作文二:《社会热点问题》29200字四、人民时评:"乌坎转机"提示我们什么
把握了群众利益的诉求点,也就把握了问题解决的关键点
广东陆丰乌坎事件近日迎来转机。以广东省委副书记为组长、包括数名厅级干部的省工作组21日进驻陆丰,倾听民众诉求。省委书记"必须直面和解决好这些矛盾和问题"的重要批示,工作组"民意为重、群众为先、以人为本、阳光透明、法律为上"的真诚表态,让一度情绪激烈的当地村民趋于平和。
从乌坎事件来看,村民的诉求点在利益,转折点也在利益。今年9月以来,部分村民之所以频频上访,源于对村干部处置土地、财务、换届等问题的不满。如果能及时抓住利益诉求点,事发前认真倾听、公正评判、果断解决,就不会小事拖大、层层升级,演变成群体性冲突,乌坎事件也就会呈现不同走向。如今的峰回路转,正在于省工作组充分肯定"群众的主要诉求是合理的".这表明,在面对具体矛盾冲突时,把握了群众利益的诉求点,也就把握了问题解决的关键点。
今天的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经济社会在不断前行中不可避免地积累了一些矛盾,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多样化、利益冲突显性化。广东作为改革开放的先行地,经济发展快,开放程度高,社会转型快,流动人口多,社会管理压力大,社会矛盾早发多发,出现的问题既具有典型性,又具有警示性。直接诱发乌坎事件的土地问题,在全国其他地方也不鲜见,这些问题交织着个别利益和公共利益、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使"偶然性"冲突背后存在着"必然性"动因。
有利益博弈并不可怕。有了这样的博弈,才能更好地平衡利益、协调关系,让整个社会处于动态稳定之中。群众固然不能"有诉求就过激,一过激就违法",再合理的诉求也要在法律框架下解决,基层政府也不能把本属正常的诉求表达,用"堵"和"压"使之演变成过激对抗。在乌坎事件中,基层政府最初失误正在于,没有正视村民合理的利益诉求,让理性的上访升级为过激的行动。省工作组以"最大决心、最大诚意、最大努力"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的坚定承诺,化解了激烈的情绪,为问题的彻底解决,为当地的稳定和谐,创造了基本条件。这种有错即纠的政治勇气,体现了我们党一以贯之的宗旨:对群众利益负责,就是对党的事业负责。
回顾近年来的诸多群体性事件,究其实质,大多源于群众利益诉求得不到纾解和满足。这提示我们,面对群众的利益诉求甚至是矛盾冲突,地方政府要有高度的大局意识。一方面,要看到"群众利益是发展的最终目的","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最大的政治;另一方面,要扫除面对群众的"对手思维",真正像中央领导同志要求的,把解决群众利益问题"作为检验干部群众观念、宗旨意识、领导能力的试金石".
实际上,社会管理得好不好,不在于是否存在矛盾冲突,而在于能否很好地容纳和化解矛盾冲突。在法治这个核心原则之下,如何公正利益分配?如何畅通利益表达?如何保障利益救济?回答好这些问题,矛盾冲突才会如渠中之水,有来处有去处,不至于阻塞汹涌。
列宁曾说,利益触动每个人的神经。"乌坎转机"告诉我们,要减少社会矛盾的触点、降低燃点,必须将社会管理摆在更重要的位置,解决好群众利益问题。(张铁)
公选考试社会热点问题1(2011-08-08 18:30:21)转载▼标签: 文化
2011公选考试热点:领导自我削权推动干部公选常态化来源:考试大   【考试大: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1年7月24日  南海镇街换届完毕,公选年轻干部成为一大亮点。南海区委组织部副部长黄文富表示,今后公选会成为南海选拔用人的常态,通过打造民主推荐和“赛场选马”两大平台,南海的选人用人将更具有公信力。
湖南文艺出版社前不久出版的《巨贪曾锦春》一书引起很大轰动。曾锦春是湖南郴州原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于2010年12月30日被执行枪决。曾锦春尚在狱中的时候,知名反腐学者王明高等人到长沙市第一看守所看望他,并与他进行了数次长谈。谈话的一个细节让笔者印象深刻——— 曾锦春说,当时郴州提拔干部都要按“一把手”的意思办,先是组织部按书记的意思召开部务会,然后是书记办公会,书记同意后召开市委常委会——— 就是形式而已,党管干部实质上成了“一把手”管干部。
显然,“一把手”管干部就很容易滋生吏治腐败。由于权力具有可交换性的特征,使得它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可被交换的可能。掌握政府对稀缺资源的控制权、管理权的政府官员把公共权力在市场中进行交换而从中牟利,于是就出现了官职为人们提供了除工资收入以外各种“灰色收入”乃至“黑色收入”的机会,使俗语所说的“当官发财”成为事实,人们争着去当官是为了自身的现实利益。又由于所有公共权力在市场交换中都能获利,并根据其掌握资源的稀缺程度不同而决定其交换价值的多少,于是公共职位就因此成为一种特殊的“租金”,跑官、要官、买官等寻租活动也就会日益高涨,拥有人事任免权的官员也就会从中坐收“租金”,逐渐演变为索贿卖官主动“设租”生财。
苏共之所以亡党,一个重要原因就在干部制度出了问题。他们以“人治”为基础,所有干部都由上一级组织任命,群众无选择干部的权力。这就造成各级领导干部只是对上负责,唯上是从,久而久之,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变化、理想信念动摇。
毛泽东指出:“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接受苏共亡党的教训,也总结自己的历史经验,中国共产党从上个世纪90年代就开始探索公开选拔干部,并把干部选任制度的改革作为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核心。常见的做法是,推行竞争上岗,公开选拔,进行“阳光作业”,防止干部晋升中少数人说了算的现象发生;扩大公示制,充分听取群众意见,以方便人民群众的监督。
明白了干部选任制度改革的背景和历史,就不难判断南海此次公选年轻干部的价值与意义。它看上去并不新颖,因为很多地方在多年以前就这么做了,它的可贵之处在于将公选予以常态化——— 从2008年5月至今,南海已公开选拔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10次25人,目前全区还有四五个公选正在进行。搞一次两次公选不难,拿出一个两个职位进行公选也不难,但大范围公选并持之以恒,就很不容易了。这反映出南海的公选已经不是“作秀”,也不是为了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而是一种自觉安排。能做到这一点,说明主要领导具有高度的政治自觉,因为只有自我限权,才会催生这样的科学用人大手笔。
2011公选考试热点:重视解决部分干部作风“五浮”问题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学而优则进,考试大以成!】   2011年7月21日  当前,部分干部作风中存在“五浮”问题,需要高度重视、认真解决。一是思考问题“浮浅”。认识事物有偏颇,分析问题不周密,思
考事情不深入;只看表象不看实质,只看现状不看趋势,只看显绩不看隐忧;看不到主要矛盾在哪里,更看不到事物的内在联系和发展规律。二是行为方式“浮躁”。做事情静不下心,耐不住寂寞,稍不如意就轻易放弃,付出一点努力就想得到回报;抓工作头脑发热,东一榔头西一棒槌;促发展急于求成,甚至热衷于搞“政绩工程”。三是工作方式“浮漂”。调研蜻蜓点水,工作粗枝大叶;唱功好、做功差,不讲实际效果。四是工作作风“浮滑”。工作责任心不强,或是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或是不思进取、得过且过,“手抓一把泥,脚踩西瓜皮,能和稀泥和稀泥,滑到哪里算哪里”。五是总结工作“浮夸”。做一说十,虚报浮夸,对问题遮遮掩掩、避重就轻或避而不谈。“五浮”的表现形式虽然多样,但基本可以归结为不真抓、不实干。
“五浮”问题虽是发生在部分干部身上的现象,但为害不浅,是干部作风的腐蚀剂、干事创业的绊脚石。如果任其发展,不利于队伍建设,不利于事业发展。深究“五浮”问题产生的原因,固然有腐朽思想侵蚀、生活环境影响、制度不够完善等客观因素,但主要应归结于党性不纯、宗旨意识淡薄、责任心不强、政绩观不正确等主观因素,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在作祟。因此,解决“五浮”问题,既需要完善干部考核评价等相关制度,也需要通过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引导干部在改造主观世界上下更大功夫。
秉持求真求实的态度。以求真求实的态度探求真知、思考问题,努力做到看清本质、把握规律,思想深刻、工作务实。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向群众问政、问需、问计,在实践中积累经验、增长才干。
锤炼务实重干的作风。讲究实际,一切从实际出发,遵循发展规律、尊重群众意愿;讲究实干,工作目标切实、工作措施扎实、工作作风务实,克服形式主义,杜绝浮躁心态,扎扎实实地办好每一件事情;讲究实效,少听汇报、多察实情,少看数字、多看实效。
具备勇于负责的魄力。把责任牢记心中,把工作抓在手上,心无旁骛抓发展,尽心尽力干事业;知难而进、迎难而上,敢于较真碰硬、敢于触及矛盾,以时不我待的精神、坚忍不拔的毅力把各项工作做好。
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努力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2011公选考试热点:怎样看待群体性事件来源:考试大   【学而优则进,考试大以成!】   2011年7月21日  一、什么是群体性事件?
近年来,群体性事件持续高发,规模和影响都在增大,但是对于什么是群体性事件,官方和学界至今还没有统一、标准的定义。官方比较正式的说法是公安部在2000年4月5日颁布的《公安机关处理群体性治安事件的规定》中使用的“群体性治安事件”这一概念。该《规定》第二条指出:“群体性治安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学界对于群体性事件比较权威的界定是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提出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这一概念,指的是“由部分公众参与并形成有一定组织目的的集体上访、集会、阻塞交通、围堵党政机关、静坐请愿、聚众闹事等群体行为,并对政府管理和社会造成影响的行为”。
不过,群体性事件这个说法与“群体性治安案件”和“群体性突发事件”相比还是有细微的差别,它是个更中性、更具包容性的概念。因为一些群体性事件可能对社会治安的危害不大,比如一些省市发生的“集体散步”事件,而且突发性群体事件也只是群体性事件的一部分,还有一些群体性事件是经过较长时间的酝酿和准备才发生的。也就是说,群体性事件不仅仅是一个学术问题,更是一个政治概念。正如国内研究群体性事件的著名专家单光鼐教授所言:“在现有的制度安排下,群众表达利益诉求有各种各样的形式,有的是为现行的法律规章制度所允许的,有的是超越和违反现有的规章制度的,所以现在用‘群体性事件’这种中性的说法是比较妥当的。”
一般来说,确定群体性事件有四个方面的标准,第一,必须达到或超过五个人,有关部门统计群体性事件首先以人数确定,信访条例明文规定,五个人及以上视为事件。第二,必须要有一个共同的行为指向,但不一定要有共同的目的。第三,程序上缺乏法定依据。第四,影响秩序,包括财产秩序、管制秩序。因此,我们可以把群体性事件简单定义为:一定数量的人在缺乏法定程序和依据的情况下,产生的具有共同行为指向并对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影响的事件。
二、群体性事件的特征
要正确认识当前发生的各种群体性事件,必须对这些事件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然而要做到这一点却是十分困难的。一般来说,当前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可以分为因直接利益关系引发的维权抗争事件,无直接利益关系的社会泄愤事件,针对无关者的社会骚乱事件和其他类型的群体性事件(如有组织犯罪、社会纠纷等)。不过,这种分类也有交叉之处,并非泾渭分明。
早在2006年10月召开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上,党中央就已经对我国的经济社会形势做出了这样的科学判断:“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因为利益纠纷引发的维权抗争事件大幅度增加也就不足为奇了。据有关部门统计,从1993年到2006年,群体性事件增加了将近十倍,其中80%以上属于维权抗争的范畴,也就是“可以用人民币解决的人民内部矛盾”。
群体性事件在性质上都表现为如下四个特点:其一,都是利益之争,不是权力之争,经济性大于政治性;其二,规则意识大于权利意识,但随着从个案维权向共同议题转变,权利意识有所加强;其三,反应性大于进取性,基本上都是因自身权利受到了侵犯的一种反应性行为;其四,目标的合法性与行为的非法性共存,就是说,维权群体的目标是合法的,但在具体的行为上,也可能出现一些非法现象。
与因直接利益关系引发的维权抗争事件不同,无直接利益关系、针对基层政府的集体发泄性事件是目前群体性事件中较为特殊一种的类型,其在参加者、发生机制及行动逻辑等方面都具有明显的特征,主要表现在:
其一,这些事件主要是因偶然事件引起,一般都没有个人上访、行政诉讼等过程,突发性极强,从意外事件升级到一定规模的冲突,过程非常短。即使有些事件出现过事主不满,找有关部门反映或要求解决问题而未果,但真正骚乱事件发生时,仍然有很强的突发性。比
如2004年的重庆万州事件就是这样。2004年10月18日,重庆市万州区的搬运工余某不慎撞了一名曾姓妇女,随后发生争执,曾某打了余某一记耳光。后来曾某的丈夫胡某也冲上前殴打,并自称是公务员,出了什么事花钱可以摆平(事后查明胡某是昊盛房地产水果批发市场临时工)。事件当即引起群众的公愤,数百名群众围观,造成交通堵塞。接着发生砸烧警车的行为,围观群众增至数千人。随后近万群众向位于高笋塘广场的区政府大楼集结,要求政府出面公平处理民工被打事件。群众先后将五辆警车及消防车掀翻后放火焚烧。万州区政府玻璃大门也被群众扔的石头打碎。群众冲进区政府办公大楼,抢走电脑、损毁财物。
其二,没有明确的组织者,找不到磋商对象,绝大多数参与者与最初引发的事件并没有直接利益关系,主要是路见不平或借题发挥,表达对社会不公的不满、以发泄为主。这种所谓的“无直接利益冲突”或“泄愤性冲突”是社会泄愤事件区别维权事件和其他群体突发事件的最为主要特点。我们前面看到的万州事件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安徽池州事件也是如此。2005年6月26日14时30分左右,安徽池州城区翠柏路菜市场门口,一辆挂着苏A牌照的丰田轿车将行人刘某刮伤,双方发生争执,车上司乘人员将刘某殴打致伤,引起部分市民不满并向池州110报警。接警后,九华路派出所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将刘某送往池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室就诊,拟将肇事者连人带车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围观的群众认为警察在袒护打手,袒护车主,要求警察把人交出来。18时左右,围观群众近万人,有人开始推砸肇事车辆,将丰田轿车砸得面目全非并掀翻。接着有人开始点燃轿车,并向着火的车辆扔入鞭炮,引起骚动。随后围观者把停放在派出所门前的一辆警车推堵到派出所门口,一边点燃车辆,一边燃放鞭炮,顿时浓烟四起,现场混乱开始升级。接着围观者开始袭击现场武警,6名武警被石块砸伤。赶来灭火的消防车,不但消火栓被抢,车子也被推离现场十余米。19时40分,停放在翠柏路上的一辆宣传车和一辆警车同时被点燃。随后,围观者开始围攻附近的东华东超市,他们破门而入进行哄抢。三个多小时以后,超市被洗劫一空。事后查明,这起事件的参与者与交通肇事双方都没有直接关系,大都是临时参与到事件中来的。因此,当事件发生时,基本上找不到磋商对象,警方也很难控制局面。
其三,在事件发生和发展过程当中,信息的传播有新的特点,其中,短信和网络传播的各种信息,对事件发生和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在信息传播方面,浙江瑞安事件较为典型。2006年8月18日凌晨,浙江瑞安市三中29岁的女教师戴某坠楼身亡,其丈夫家人以死者受不了教学压力自杀而报案,公安人员调查也认为系自杀,但该校师生都不认同这一结论。网上开始流传戴某是被其夫家谋害,而其夫家是当地亿万富豪,买通了警方等信息。8月20日,瑞安市三中几百名学生自发游行呼吁调查真相,学生们发表公开信。9月5日,温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作出尸检报告,认定戴某系精神抑郁症发作,引发夜间跳楼自杀。9月6日,因民众怀疑在塘下韩田菜场有人用贿赂的方法获取支持定案自杀的签名,引发众怒,当事人被围困。下午2时左右,警方开了二十几辆警车,特警队的人全副武装,拿着电棍、盾牌等,往人群中扔催泪弹,驱散人群。但在此期间,各种关于公安人员被买通的短信和网络信息在当地传播,号召民众游行示威。9月7日上午,数千市民按短信要求再次组织几批人分别游行到塘下镇政府和塘下派出所抗议,并有民众涌到戴某夫家工厂,致使五部汽车被砸,厂里的设备电器部分基本报废。
其四,有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的行为,不仅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财产方面的损失,而且产生较大的社会政治影响。一般来说,民众进行维权活动都较为克制,但社会泄愤事件却大都有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有些事件就其目的而言,具有维权性质,但随着事件的发展,后面发生了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的
行为,也就从维权变成泄愤性群体事件了。比如2007年发生四川大竹事件就可以分为两个阶段。2006年12月30日凌晨4时许,该县竹阳镇莱仕德酒店一名女员工不明原因死亡。在公安机关调查侦破期间,死者亲属与酒店方发生争执,矛盾激化。2007年1月15日下午,死者亲属及数百名群众到莱仕德酒店门前聚集,要求尽快查明死因。这个阶段基本上应是维权。可到了2007年1月17日下午4时左右,近万名围观者中的少数人员冲入酒店打、砸、烧,这就改变了事件的性质,从维权变成了泄愤。
这些关于集体发泄性事件特点的分析,也是判断此类事件性质的基本标准。除了上面提到的重庆万州事件、安徽池州事件、浙江瑞安事件、四川大竹事件之外,2008年的贵州瓮安事件和2009年的湖北石首事件也是这类群体性事件的典型代表。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这种集体发泄性事件也尚不存在政治目的,虽然会对社会治理结构带来一定的影响,但不会带来政治结构的重大变化,也不会从根本上影响政府治理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其他类型的群体性事件再划分起来就比较复杂,比如有组织犯罪和社会骚乱。对于有组织犯罪,社会各界比较关注,政府也一直比较重视,但是随着改革的推进和经济的发展,各种形式的有组织犯罪活动还是日趋猖獗,在一些地区已经成为危害社会稳定和安全的严重问题。由有组织犯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虽然较容易识别,可处理起来却困难较大。因为一般参与有组织犯罪活动的人数较多,组织严密,经常运用暴力、恐怖等手段,实施犯罪行为的性质比较恶劣、危害性较强、破坏性较大,对社会秩序和稳定构成的威胁也比较大。近年来,这一问题已经越来越引起世界各国的高度关注。社会骚乱一般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起因于经济纠纷,利益受损一方因不满政府的不作为或乱作为而要求政府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最终演变为对政府机关、无关商店和无关民用设施进行打、砸、抢、烧的骚乱行为。这类事件在经济增长减缓的情况下可能会以多种形式爆发,它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了维权抗争事件与社会泄愤事件的双重特征。2008年9月,发生在湖南湘西自治州的吉首事件就是因非法集资引起的社会骚乱事件。
三、群体性事件为什么会产生?
1.社会不满群体的存在。当前社会上存在的不满群体,基本上是一些社会底层群体,他们主要是下岗失业的工人、失地的农民、农民工、退伍复员军人、底层知识分子、拆迁居民、离退休干部,媒体一般将这些人称为弱势群体。民众的社会不满主要表现在对官员腐败、贫富不均、司法不公、治安恶化、社会诚信缺失特别是政府和官员的诚信缺失等方面。
存在社会不满的原因比较复杂,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在改革过程中不少民众的利益、权利受损,利益冲突越来越明显。自改革开放后,国家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但由于在社会分配公平方面缺乏必要的关注,致使经济发展创造的社会财富逐渐向少数人积聚,这就造成了社会结构的巨大断裂。其次,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GDP的增长,不但漠视为民众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而且自恃垄断的政治社会资源与民争利,成了追逐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公司型”政府。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公权力经常被滥用,民众的权利遭到侵害也就成了司空见惯的事情。此外,在政府的包庇和纵容下,一些生产经营者不注重改善劳动者的生产条件和社会生存环境,使得恶性生产安全事故频频发生,劳动者的基本福利和基本人权经常被漠视,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与此同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也没有发挥应有的社会屏障作用,导致民众对分配制度不满,对司法失望,官民矛盾、劳资冲突日趋严重。
比如2008年发生的贵州瓮安事件。瓮安事件的直接起因是一个女学生的非正常死亡。据报道,2008年6月22日,贵州省瓮安县三中初二(六)班学生、17岁的李树芬被发现死于河中。公安机关做出“死者系自己跳河溺水身亡”的结论,死者家属对这个鉴定结果不满。6月28日下午,死者亲属邀约300余人打着横幅在瓮安县城游行,引发大量群众围观并聚集到县政府和县公安局。在县政府有关负责人接待过程中,一些人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冲击县公安局、县政府和县委大楼,少数不法分子趁机打砸烧,致使多间办公室和一些车辆被损毁。事件引起中央和省领导的高度重视,在武警的处置下瓮安县城秩序恢复正常,瓮安县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公安部门负责人被查处。
社会不满群体的存在是导致瓮安事件冲突升级的重要原因。根据上面的报道可知,从命案发生到群体性事件爆发,时间短促,矛盾和冲突急剧升级,类似于不可控制、不可逆转的连锁反应。事件发生后,学生家长和他们的支持者采取了上访申诉行动,但他们似乎根本就不指望上访申诉有效,也根本不相信有关部门提供的回应和解释。在民众已经表现出强烈不信任的情况下,当地公安部门和政府没有意识到危机已经迫在眉睫,而是墨守成规,逐级出面解释,渐次增强控制。结果适得其反,越解释,民众越不相信政府的说辞;越压制,群众的对抗情绪越强烈。再加上政府没有采取恰当有效的应对措施,致使局面迅速全面失控,最后爆发严重冲突。而且据事后调查了解,绝大多数参与者与女学生之死并没有直接利益关系,他们参与事件,一方面是路见不平,更主要的是借题发挥,表达他们心中郁积的对于社会不公正和政治不清明的强烈不满。正如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所指出的,一些领导干部和公安干警长期失职渎职,对黑恶势力及严重刑事犯罪、群众反映的治安热点问题,重视不够、打击不力,刑事发案率高、破案率低,导致社会治安不好,群众对此反应十分强烈。这次事件中,黑恶势力正是利用群众的这种不满情绪,挑起事端,公然挑战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借机扰乱社会、趁火打劫。
因此,这起事件看似偶然,实属必然,是迟早都会发生的。对此,瓮安县委、县政府、县公安局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换句话说,瓮安当局的不当执政行为,积累了大量民愤。
2.群众缺乏表达渠道。让不同社会群体建立自己的利益表达组织,是现代社会管理的重要经验。事实上,许多社会问题,特别是有关民众的具体利益诉求问题,都是可以通过民间社会自我调整的方式来解决。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民众的利益表达组织发挥着重要的社会“减压阀”作用。随着改革的推进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利益纠葛和社会矛盾激增,处在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由于掌握的资源很少且缺乏有效的利益表达渠道,经常受到权力和资本拥有者的侵害。因此,亟须建立群众利益表达组织这样的社会“减压阀”来舒缓矛盾,发泄不满。健全的利益表达机制是满足多元化的利益表达主体表达合理的利益诉求,化解社会纠纷和矛盾,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当前我国数量庞大的社会弱势群体游离于主流体制之外,其利益表达能力低下,加强社会组织建设将会在社会弱势群体利益表达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具有利益的代表性、表达的组织性。通过培育和发展各种社会组织能提高社会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积极性和有效性,缓和甚至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同样在瓮安事件中我们看到,由于缺乏制度化的表达渠道,长期积累的民愤只能通过群体性事件这种非制度化的形式宣泄和排解。据《半月谈》杂志披露,瓮安是一个矿产资源丰富的地方。近年来,经济社会得到较快发展,但在移民搬迁后期扶持、违章建筑拆除、矿权纠纷处理、国企改制中,出现了各种矛盾,沉积的有影响的重点信访案
件就有20多起,各种矛盾纠纷没有得到及时化解。瓮安县玉山镇大坪村村民因土地占用费等问题,多次与矿山发生纠纷,2005年、2006年分别与当地矿山发生冲突。其中一次冲突中,矿山叫来20多个社会上的人殴打村民。村民堵矿以示抗议,村、乡、县均协调未果,最后竟是矿山方面叫来社会上的中间人调停,才算了结。村民罗国华说:“县里派来调解的都是公安部门的人,威胁我们不要再闹事。说再闹就把我们抓起来。我们是在闹事吗?对矿山找黑社会的人来打我们为什么不闻不问?我们是在为自己讨一点公道啊!”这说明,由于缺乏利益表达渠道,当地民众的权利和利益在遭受侵害之后很难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瓮安事件的导火索是民众怀疑司法不公,司法机关是普通人在权利受侵犯时寻求救济的最后途径,一旦司法公正底线失守,民众就失去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正当渠道,他们转而寻求用非制度化的社会力量实现公正,宣泄愤怒,就不奇怪了。
3.政府管理能力存在不足。一般认为,管理能力由三个方面组成:预警机制、处置技术和问责制度,当前我国在这些方面都存在一定问题。首先,社会预警机制实际上就是一套社情民意的迅速反应机制,其目的是显示社会运行状况,将恶化的社会状况真实快捷地反馈给决策者,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现在的情况恰恰相反,一些基层政府及其官员,为了自身的政治利益,想尽一切办法不让上级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知道下面的真实情况,搞信息隔绝,导致社会预警机制失效。我们从信访“销号”可以清楚看到这个问题。比如:河南省某县党政机关公开下文,要求下面的人到北京国家信访部门去行贿,目的就是要把自己县到北京上访群众的信息销掉,不要让中央知道有多少人在北京来上访了。更可怕的是,他们这样做还非常有成效。有文件中称,2007年1—3月份,某县实际发生赴京上访25起65人,进入登记的只有1起;到省上访41起55人,进入登记的只有7起。
关于处置技术方面,从总体来讲,目前地方政府在处置社会冲突方面的水平比较有限,许多完全可以化解的事情,由于处置不当而产生了严重后果。事情刚发生时不重视,错过最佳处理时机。事态升级后,试图强硬解决,结果引发了更大的问题。最后就是问责制。应该说,在社会管理方面,目前中国有较为严厉的问责制,但这种问责主要是政治性的。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与官员形成一种非常强的政绩共同体,这就导致许多事件最终都是大事化小,变成不了了之。
瓮安事件正是如此。贵州省委书记就认为,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瓮安事件”直接的导火索是李树芬的死因。但背后深层次原因是瓮安县在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等工作中,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屡有发生,而在处置这些矛盾纠纷和群体事件过程中,一些干部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甚至随意动用警力。而事件发生后,地方党政采取全城断网、车辆不许进城等封锁消息的行为,结果激起了群众更大的不满和对立情绪,致使冲突进一步升级。
4.群体心理因素。在一定意义上,社会不满是一种社会心理,这种社会心理具有一定的传染性。它通过一定的载体传播而与相同社会处境者产生共鸣。目前,表达社会不满的方式有很多,比如利用民间歌谣、顺口溜、政治笑话、小道消息等。特别是随着手机短信、网络等新媒体的出现,这种传播变得更为容易,影响也更大。这一方面可以宣泄民众对某些社会现象的不满、怨恨和愤慨情绪。但另一方面,在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过程中,群体心理的特征也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由于一些缺乏理性的牢骚话的传播范围广,容易引发社会群体的愤慨或恐慌,起到聚众行动的作用,而最终形成具有社会行动能力的心理群体。对此,法国著
名社会心理学家勒庞有过这样的分析:“一个心理群体表现出来的最惊人的特点如下:构成这个群体的个人不管是谁,他们的生活方式、职业、性格或智力不管相同还是不同,他们变成了一个群体这个事实,便使他们获得了一种集体心理,这使他们的感情、思想和行为变得与他们单独一人时颇为不同”。“孤立的他可能是个有教养的个人,但在群体中他却变成了野蛮人——即一个行为受本能支配的动物。他表现得身不由己,残暴而狂热,也表现出原始人的热情和英雄主义。”
目前的社会泄愤事件在群体心理上主要表现如下几个方面:其一,借机发泄心理。其二,逆反心理。其三,表现欲和英雄情结。其四,盲目从众。其五,法不责众心理。从理论上讲,群体心理所具有的上述特征并不是同时发生的,它的发生过程有两个重要的机制:一是情绪感染;二是行为模仿。因此,如何根据这个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不同状况进行防范和处置此类事件,加强心理引导、心理疏导,对防范群体心理的形成及社会泄愤事件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要加强特定人群的心理引导和干预。其次,要根据当前信息技术的特点,加强信息公开和权威发布。再次,要加强对群聚场所的管理。最后,要加强利益表达团体和体制建设。
再以瓮安事件为例,在此次事件过程中,群体心理的特征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通过对瓮安事件进行观察和分析,可以看出,在事件发生过程中,有关女学生死因和死亡事件处理的各种半真半假、似真似假的信息凭借现代传播手段四处流传,信息内容把矛头指向政府、指向公安部门、指向司法不公和政治腐败,激励民众寻求事实真相、要求司法正义,发挥了大众动员作用,同时,也形成了上述群体心理特征,并通过情绪感染和行为模仿而扩大。所谓情绪感染是事件的场景使原来无动于衷的旁观者的情绪也激动起来,从而完成从个体向群体的转变。而行为模仿则是指集群行为中行动者互相仿效,使整个人群产生一致的行为。参加事件的每个人并非都有同样的期望,更不具有共同的行为目标,其情境相对模糊不清,情境本身也无结构性特征,虽然在事件过程中,有可能有某些具有一定组织性的势力参与其中,但总体来说,还属于群众的自发性行为,社会心理学认为,这“是一群人受到某种刺激后,自发哄起的行为。它既无组织,又无领导,而且活动也无计划,无法预料其发展的趋势。只是一群情绪激动的人聚集在一起,竞相做出的某种行为。因为人们在突然事件前不知所措,无计可施,只好模仿他人,看到别人怎么做,自己也跟着响应。这样集群行为就产生了”。
四、如何看待群体性事件与维持稳定的关系?
当前我国正处在激烈的社会转型期,因此,要正确认识群体性事件,必须了解社会转型的基本观点和转型期社会的特点。“社会转型”一词来源于西方发展社会学和现代化理论,社会学家运用此概念来描述社会结构具有进化意义的转变。当前,“社会转型”已成为社会科学界普遍使用的一个热门术语,其基本内涵是指社会的整体性变动,它不是指社会某个领域的变化,更不是指社会某项制度的变化,而是指社会生活具体结构形式和发展形式的整体性变迁。社会转型是一个复杂的历史变化过程,它反映了一个社会由初级到高级、由落后到先进的演变。它体现着时代不断前进、不断进步的历程。
这种具有全局性的社会变动,并不都是一帆风顺的,而是充满着复杂的社会矛盾、冲突与曲折。社会转型有时是不完全的,甚至是不成功的,这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我们必须以一种科学的态度,冷静地看待中国的社会转型。中国社会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是从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的。农民在生存压力下对人民公社体
制的挑战是这一转型的突破口。在邓小平领导下,“改革”和“开放”成了时代的“主旋律”。
在此后近十年的时间内,社会各个阶层特别是工人和农民的物质利益均在一定的程度上得到了满足,人民生活有了明显的改善。但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的推进,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地区差距逐渐拉大,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协调,教育、医疗、养老等民生问题日益凸显。很多底层民众被排斥在体制之外,生活状况还非常艰难,没有均等地享受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在社会转型期,社会群体分化和社会利益分配格局的变化,部分人群的相对剥夺感更为突出,社会成员的公民意识、政治参与意识以及对国家实现市场经济后的期望也在不断增长,社会群体之间的冲突加剧。也就是说,“传统国家处于现代性的影响下,已冲破传统生活方式的束缚,面对着经济、社会和政治变革的压力,遭受着新的、更好的经济生产方式和经济保障方式的冲击,由于现代化的变革进程,特别是由于政府无力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期望,而受到挫折。这种挫折的产生与泛滥会造成政治上的不安定”。而同社会处于转型期所具有的不确定性和变动性一样,这个时期的社会冲突也具有目标的变动性和形式的多样性这样一些特征。而一旦出现经济(特别是金融)、政治和社会环境急剧恶化的情形,就有可能发生大规模的社会政治骚乱。
2008年,我国人均GDP达到3300美元,从国际发展经验来看,人均GDP达到3000美元左右是一个国家经济起飞的关键阶段。在这个阶段,既充满新的机遇,又面临着各种社会风险,往往是产业结构快速转型、社会利益格局剧烈变化、政治体制不断应对新的挑战的时期,因此必须高度重视这个阶段的稳定发展问题。主要表现在:这是一个社会生产力升级、加快发展的时期;也是人们的消费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时期,人们告别了温饱型向小康型过渡,从基本的以衣、食为主的消费转向了住、行的消费。住房、汽车等将是人们的消费目标,消费的结构升级,消费力的增强将促进生产的发展,这个时期也是工业化由初期向中期过渡的时期。根据国际发展经验,当一个国家或地区人均GDP达到3000美元,经济发展将步入加速成长阶段,经济社会主要的特征表现为:经济结构不断优化,第三产业将加速发展,经济增长的稳定性明显增强;在消费结构中,消费呈现升级变化,消费将更加多样化;在社会结构中,中等收入阶层将逐渐成为社会的主体,社会从业人员收入形态向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转变。
人均GDP进入3000美元时期,一方面生产力和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普遍有了较大提高,这自然有利于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有利于经济社会向前发展,所以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黄金发展期。另一方面由于历史原因与现实的差异,所有制形式与分配方式的差异等,各地区各民族经济文化发展相对处于不平衡状态,各经济实体中人民群众的收入水平也出现了逐渐拉大差距的趋势,甚至引发局部贫富不均的现象。这必然要影响一部分人的生产积极性,成为各类社会矛盾的突显期,从而对生产力和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不良影响。鉴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进入人均3000美元的时期,我们要以马克思主义社会基本矛盾与主要矛盾的基本原理为指导,高度关注经济社会发展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转变发展观念,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创新发展模式,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调整经济、社会政策,兼顾社会公平公正,缩小贫富差距,关注社会弱势群体,正确地处理各类社会矛盾,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搞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我们就能不断提高发展质量,将我国的经济社会转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轨道。
虽然诱发群体性事件的因素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都会存在,但从根本上来看,这些诱因是社会发展带来的失衡,是发展中的问题,其解决还是要靠发展。当然,如果仅将社会矛盾的
多发看作世界各国历史上的普遍现象,就有可能掩盖中国社会矛盾的特殊性;静待以经济发展来解决“发展中的问题”,也有可能会错过机制变革体制调整的最佳时机。群众也可以理解“治疗顽疾”需要时间,但是也需要看到变革的迹象,看到矛盾有逐步缓解的趋势和希望。
事实上,群体性事件是社会冲突的一种形式,因此,要正确认识群体性事件,还必须理解社会冲突的性质和功能。就社会冲突学派而言,有两个基本的理论传统。第一种理论传统以马克思和达伦多夫为代表,强调的是社会冲突的破坏作用,认为社会冲突是一种功能失调的“社会病态”现象,具有破坏、分裂社会的反功能。如“马克思认为冲突最终会变成革命性的和暴力性的,并导致体系的结构性变迁”,达伦多夫也执此观点。正如结构功能主义大师帕森斯所认为的,冲突在某种程度上是不可避免的,在某种程度上又是可以避免的,它是人类社会的“特有病态”。另一种理论传统以齐美尔和科塞为代表,更多地注重社会冲突所具有的社会整合作用。他们认为,社会冲突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能够缓解社会系统的压力,具有社会安全阀和促进社会进步的积极功能。如齐美尔“经常分析积极的现象——提高团结、整合,产生常规变迁的不那么激烈和暴力的冲突”。同齐美尔一样,科塞也“没有跟随马克思或达伦多夫,强调冲突的破坏性后果。相反,科塞通过强调冲突对社会系统的整合性与适应性功能来修正达伦多夫的分析。这样,通过批判功能主义忽视冲突和批评冲突理论过分强调冲突后果,科塞确立了自己的理论贡献”。他的这些理论贡献集中反映在《社会冲突的功能》这部学术巨著之中。他指出:“冲突可能有助于消除某种关系中的分离因素并重建统一。在冲突能够消除敌对者之间紧张关系的范围内,冲突具有安定的功能,并成为关系的整合因素。”“结构松散群体和开放社会由于允许冲突的存在,这样就对那种危及基本意见一致的冲突形成保护层,从而把产生有损核心价值观念的分歧的危险减少到最低程度。对立群体的互相依赖和这种社会内部冲突的交叉,有助于通过互相抵消而把‘社会体系缝合起来’,这样就阻止了沿着一条主要分裂线的崩溃”。
因此,冲突是一切社会的常态,而不是社会的病态,一个社会不可能没有冲突,冲突是社会变迁的重要动力。冲突发生的根源在于力的对比,所有的冲突分为工具性冲突和价值性冲突。这两种类型的社会冲突在目标特征、行为方式、组织资源、政治化水平、暴力程度、持续时间、社会影响等各个方面均有所不同,但又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相互转化。
只要社会冲突在可控的范围内,就不必强求绝对的稳定。但是,由于过去我们对“稳定压倒一切”的机械的理解,导致现实生活中当前中国的稳定成为一种“刚性稳定”,所谓“刚性稳定”主要是指一个社会的政治和社会结构缺乏必要的韧性和延展性,没有缓冲地带,执政者时刻处于高度的紧张状况,试图运用一切资源来维系其执政地位,最终可能因不能承担十分巨大的社会成本而使政治统治断裂和社会管理秩序失范。绝对稳定、绝对和谐的社会是不存在的,纠纷的存在是一个社会成功实现其目标的标志。这就像一个好的婚姻里,双方常常发生争论一样。一个成功的社会应该去善于管理冲突,而不是杜绝冲突。通常来讲,最具有活力的社会恰恰充满了抗争活动。
因此,一个健康的社会追求的应是“韧性稳定”,刚性稳定则是一种看似强硬实则脆弱的稳定,并且维护成本很高。变刚性稳定为韧性稳定,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不必将群体性事件视为破坏安定团结大好局面的洪水猛兽,而应该看到它有暴露问题以便解决的一面。
五、党和国家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指导思想和具体措施
2006年10月,胡锦涛总书记在十六届六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强调指出:“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优势,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这表明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时一定要按照法律和政策办事。2006年2月,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也曾指出,“有些地方发生的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甚至群体性事件,很多与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办事、不按政策办事有关。”2009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指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坚持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处理群众来信和接待群众来访制度,服务群众,化解矛盾。健全社会稳定预警机制,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各类群体性事件。”这些讲话作为党和国家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指导思想,为各级地方党政部门处理群体性事件指明了方向。如果各地能在实践中坚决贯彻执行,群体性事件的数量和危害一定会逐步减少。
结合上述指导思想和地方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经验教训,正确处置群体性事件就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首先,要迅速控制事态,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升级。一个重要的经验就是,地方党政主要领导一定要及时出现在事件现场,针对民众提出的意见和反映的问题,耐心细致地解答,诚心诚意地表明政府的立场和态度,努力消除官民之间的对立和不信任,强力打压不但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会使事态进一步恶化。其次,做好群体心理的疏导和情绪的安抚工作。所谓心理疏导,就是在客观角度找到当事人的心理需求和精神需要,通过适当的引导,对当事人的心理状态施加影响。心理疏导可以针对群体,如公开讲话、座谈等,做到与整个群体或其代表的直接沟通;也可针对个人,如起因事件的当事人,群体中表现突出的人,通过个人的转化带动群体的分化。政府应根据当前信息技术的特点,加强信息公开和权威发布。要运用党和政府掌握的媒体,尽快向群众澄清事实真相,让各种谣言不攻自破,让群体心理尽快瓦解。最后,对于违纪的官员,要进行处理,但不一定要“一票否决制”。因为目前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一个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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