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几年老公伤怎么办政府有没有政府行业解决方案案急我父亲因公负伤没有任何待遇包括医疗社保

我父亲1975年参加工作到1999年被解除合同,有25年工龄,75年时因公负伤-找法网(findlaw.cn)
我父亲1975年参加工作到1999年被解除合同,有25年工龄,75年时因公负伤
工作没评等级,只是由县批示由当时单位安排今后生活问题,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由于1999年单位没有派第二名工作人员,倒致出现漏岗,被解除合同,当时已签定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至今,单位也没有任何说法,我想请问,这样的解除合有效吗,我父亲明年就到退休年龄了,是办个事业单位退休还是企业的呢?现在他住的房是多年前自己搭建的木屋,也要倒塌,在山上没水没电,又患病,他原单位是否应该解决住房问题呢?
1、你父亲75年工伤,现在无法追究了;2、单位不应解除你父亲的劳动合同;3、事业单位还是企业单位,都到社保办领取养老金,主要是看退休养老基数与退休金高低有直接的关系;住房问题要看单位是否有能力解决?
有几个关键问题需要核实,对本案有重大影响,以便律师准确解答,具体操作流程更详细解答欢迎电话免费咨询,西安白律师
你好,你的问题我答复如下:
1、你的父亲因公负伤,单位应当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赔偿;
2、你的父亲已经和单位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单位应当为其父亲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并解决住房问题;
4、你们可以先和单位协商,协商未果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诉讼,具体事宜可以和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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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有所养 病有所医 失有所助 伤有所保 育有所补 五大保险构筑起我市社会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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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开放的三十年为我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快速发展注入强大的活力,也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和难得的历史机遇。2008年,随着生育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全面启动实施,我市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五位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已经建立,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基金数额增长迅速,收缴和发放管理日趋规范,受益人群日益增多,社会保险由二十年前的1个险种、8000多名参保人员、200多万元社保基金发展到现在的5个险种、30多万名参保人员、4亿多社保基金,分别增长了5倍、37倍、200倍。广大参保人员基本实现了&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有所助、伤有所保、育有所补&,为建设和谐社会构建了牢固的&安全网&。
  一、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健全。1987年4月,我市成立金昌市社会劳动和社会保险局,开展了国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统筹。从1990年起开始探索国营企业固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1992年,除已经批准实行系统统筹的金融、保险、煤炭和其他行业以外,我市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固定工、混岗集体工以及1971年11月前单位招用的长期临时工全部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1994年,按照上级要求,将已纳入我市统筹的金川公司、八冶公司劳动合同制职工分别移交金川公司、八冶公司实行行业统筹;同年,开展了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至此,我市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全部纳入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从1996年开始,将参保范围扩大到各类城镇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及离退休人员,实行养老保险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开始为每个参保缴费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并彻底改革了养老金计发办法。从2002年起,我市逐步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参保范围。经过20多年的改革、发展,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不断扩大,基金征缴和发放更加科学规范。截止2008年9月底,全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311户,参保职工21167人,是刚起步时的2.4倍,养老保险总收入6349万元,是原来的23.6倍,养老金总支出4872万元,累计结余8678万元,离退休职工平均每人每月的养老金由原来的149元增加到现在的1059元,增长了7倍,养老金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社会化发放率100%,养老保险金发放连续16年无拖欠,保证了企业退休人员老有所养,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二、失业保险制度步入正轨。我市失业保险工作起步于1987年,当时只初步确立了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原则和基本框架。后来历经1993年和1995年对缴费比率和参保人员进行的两次调整,我市失业保险制度从不完善逐步走向成熟。日,随着《失业保险条例》的发布实施,标志着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促进其就业的新型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我市失业保险从此步入正轨。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11号令,公布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我市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和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出台了《金昌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办法》(市政府[2007]第2号令),有力地推动了失业保险制度的全面实施。截止2008年9月底,全市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达到75766人、失业保险基金累计滚存结余15900万元,分别是刚起步时的1.4倍、88倍。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功能,经过积极努力,今年我市被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列为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城市,根据省厅有关精神,制定出台了《金昌市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促进就业再就业试点实施方案》。该方案实施后,我市每年将有2000万元资金用于促进就业,连续实施三年,将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和调控失业的重要作用。
  三、城镇医疗保险改革稳步推进。2001年12月,按照国务院和省上有关文件要求,我市出台了《金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金政发[2000]58号),开始在机关、事业单位中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建立了公务员医疗补助和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补助制度。2003年7月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扩大到国有企业、集体企业。2006年出台了《关于金昌市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规定》,对国有破产关闭企业和未持有国有股的退休人员实行财政补贴,解决了住院统筹的问题。近七年,我市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从6.24万人增加到9.29万人,基金征缴从2002年的5670万元增加到2007年征收12160万元,分别增长了1.5倍、2倍。截止2008年9月,全市参加医疗保险单位612户,参保职工达92958人,基金征缴9909万元,累计结余统筹基金3396万元,个人帐户基金8420万元。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整体收支平衡,医患双方医疗费用意识明显增强,新体制已充分发挥作用。特别是在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方面,制定出台了《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金昌市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规定》(金政发[2006]2号),将市直8户破产关闭企业(原企业已不存在)的37名退休人员和市直33户已改制未持有国有股的1185名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由市财政补助545元,解决了住院统筹。对地质六队、农垦公司等困难企业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及时办理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使其享受了相关待遇。并按上述政策,解决了供销社等部分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经过几年的探索、完善和发展,初步构建起了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医疗救助、公务员补助、补充医疗保险及工会互助保险为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医疗保障体系逐步完善,医疗保障水平稳步提高。
  为进一步扩大城镇医疗保险覆盖面,消除城镇医疗保险的&盲点&,从2007年开始,省委、省政府全面推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市委、市政府将其列为今年改善民生的13件实事之一。通过积极争取,我市被列入全国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为全力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3月份,筹备召开了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汇报会,制定出台了《金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完成了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卫生部门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移交工作。根据工作进展情况,为提高参保率,6月份,召开了金川集团公司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动员会议,进一步提高了与会人员的思想认识,有力地推动了扩面参保工作。截至9月底,全市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达79905人,参保率达95.2%,累计征收统筹基金438万元,共为2668人(次)参保患者报销医疗费用534.9万元,报销比例为37.6%,其中最高报销比例为61.5%。通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全面实施,我市城镇医疗保险基本实现了全覆盖,有效解决了市民看病就医难的问题。
  四、工伤保险制度逐步完善。我市工伤保险工作自2005年1月起实施。日,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发布后,我局组织人员经过认真调查测算,结合我市实际,草拟了《金昌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经市政府讨论通过后发布实施。2004年12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又相继出台了与之相配套的《金昌市劳动者工伤报告和工伤认定规定》、《金昌市劳动能力鉴定暂行规定》和《金昌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正式开展工伤保险的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待遇支付等各项业务。为加快推进农民工和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我们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进行了普查,进一步研究制定农民工参保计划,将矿山、建筑施工、有色、冶金、石油和危险化学品生产流通等高风险企业的农民工基本覆盖到工伤保险制度之内。今年以来,针对金川集团公司未参加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现状,我局多次上门宣传政策,督促协调,促使其在职人员全员参加了市级统筹,在大企业参保上取得了突破。截止2008年9月底,全市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45户,参保42011人,征缴基金1341万元,基金滚存累计结余3254万元。我市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量进一步增大,为工伤保险待遇赔付提供了宽松的资金保障。
  五、生育保险制度全面启动实施。市政府于日发布了《金昌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3号令)。为认真做好启动实施工作,2007年8月,市劳动保障、财政、地税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金昌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职责,规范了业务流程。同时,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动员各类用人单位积极参加生育保险。从日起医保经办机构开始办理用人单位的参保登记、申报核定,开户、建帐、制表等的前期工作,截至2008年9月底,完成生育保险参保人数8065人,征缴基金42万元,生育补贴支出18万元。当前位置: & 场景式服务 & 社保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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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 定 返 回
确 定 返 回
确 定 返 回
确 定 返 回①《按闽人社[号文参保人员基本情况表》。
②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⑵退保再参保人员:
①《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退款核定表》。
②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⑶系统中无信息的已参保未退保人员(缴费不足15年):
①《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退款核定表》。
②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2办理窗口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10个工作日。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省内地区间转入
1.1申报材料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2.《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1.2办理窗口
&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15个工作日。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省外转入
1.1申报材料
1. 一般账户的转入
(1) 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非本省户籍(除厦门外),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的参保人员
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②《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 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②《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临时账户转入
《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
1.2办理窗口
&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45个工作日。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省内地区之间转出
1.1申报材料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1.2办理窗口
&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15个工作日。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转出省
1.1申报材料
1. 一般账户转移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2. 临时账户转移
(1)《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接续申请表》。
(2)《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联系函》回执。
1.2办理窗口
&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45个工作日。
1. 参保人员减员
1.1申报材料
《参保单位职工社会保险减少花名册》。
1.2办理窗口
&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5个工作日。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
1. 政策性补缴和欠费补缴
1.1申报材料
&&&& 1.《参保职工申请政策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表》。
&&&& 2.《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
1.2办理窗口
&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地税机关申报窗口。
1.3工作时限
5个工作日。
2. 省级统筹范围内(不含厦门)转入人员个人账户的建立
1.1申报材料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1.2办理窗口
&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5个工作日。
参保人员信息数据修改
1. 参保人员基本信息修改
1.1申报材料
《基本信息变更表》。
1.2办理窗口
&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2个工作日。
2. 参保人员重要信息修改
1.1申报材料
1. “出生年月”的修改
(1)《在职职工重要信息变更审批表》。
(2)《离退休(职)人员重要信息变更审批表》。
(3)《招工(干)登记表》、《军人入伍登记表》或《大中专生毕业分配表》等复印件。
2. “参加工作时间”的修改
(1)《在职职工重要信息变更审批表》。
(2)《离退休(职)人员重要信息变更审批表》。
(3)《招工(干)登记表》、《军人入伍登记表》、《大中专生毕业分配表》等复印件 。
3.“参加保险年月”的修改
(1)《在职职工重要信息变更审批表》。
(2)《离退休(职)人员重要信息变更审批表》。
(3)《参保职工花名册》等最早缴费记录的相关材料。
4.“建立个人账户年月 ”的修改
(1)《在职职工重要信息变更审批表》。
(2)《离退休(职)人员重要信息变更审批表》。
(3)建立个人账户最早记录的相关材料。
5.“缴费年限”的修改
(1)《在职职工重要信息变更审批表》。
(2)《离退休(职)人员重要信息变更审批表》。
(3)《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
(4)变更缴费年限等相关材料。
6.90年底以前连续工龄年限(不含缴费年限)的修改
(1)《离退休(职)人员重要信息变更审批表》。
(2)《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确认表》。
7.建账前缴费基数”、及“缴费月数”的修改
(1)《在职职工重要信息变更审批表》。
(2)《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及相关材料。
8.退休类别、退休年月的修改
(1)《离退休(职)人员重要信息变更审批表》。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退休批复。
9.离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变更的修改
(1)《离退休(职)人员重要信息变更审批表》。
(2)待遇变更相关材料
10.其他重要信息的修改
修改的相关材料。
1.2办理窗口
&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20个工作日。
1. 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
1.1申报材料
1.首次参保的私营业主、个体工商户主
(1)《参保职工申请政策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表》。
(2)由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复印件或工商部门提供的信息表。
2.其他首次参保符合政策性补缴人员
(1)《参保职工申请政策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表》。
(2)本人档案及其他相关材料。
&3.中断缴费人员
(1)单位工资花名册。
(2)《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
4.退休补足十五年
《参保职工申请政策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表》。
5.闽人社文【2011】211号参保补缴人员
(1)《参保职工申请政策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表》。
(2)《按闽人社[号文参保人员基本情况表》或《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退款核定表》。
(3)本人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或原参保或退保等相关材料。
(4)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
1.2办理窗口
&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地税机关申报窗口。
1.3工作时限
8个工作日。
1. 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退休申报)
1.1申报材料
1.申请退休人员本人档案。
2.申请退休人员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4.《福建省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表》。
1.2办理窗口
&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3个工作日内审核退休条件。审核通过的,每月23日前报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批。审核不通过的,将材料退回并说明原因。
第八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
1. 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退休申报、审批)
1.1申报材料
1.申请退休人员本人档案。
2.申请退休人员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4.《福建省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表》。
1.2办理窗口
&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3个工作日内审核退休条件。审核通过的,每月23日前报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批。审核不通过的,将材料退回并说明原因。
2. 新增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退休待遇计算)
1.1申报材料
1.《福建省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表》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退休批复材料。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1.2办理窗口
&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5个工作日。
3. 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核定(在职死亡休待遇计算)
1.1申报材料
1.《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申请表》。
2.参保人员死亡证明。
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4.死亡参保人员本人银行存折复印件或法定继承人存折复印件及法定继承人证明原件、复印件。
1.2办理窗口
&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5个工作日。
4. 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核定(离退休(职)人员死亡)
1.1申报材料
1.离退休(职)人员死亡证明。
2.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由法定继承人领取的,应提供法定继承人证明及法定继承人存折复印件。
1.2办理窗口
&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5个工作日。
基本养老金发放管理
1. 养老金发放账号信息建立、变更
1.1申报材料
1.填报《离退休(职)人员发放账号信息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的开户申请单复印件。
4.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授权书。
1.2办理窗口
&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5个工作日。
2. 基本养老金暂停或恢复发放
1.1申报材料
1.《暂停基本养老金发放人员名单》。
2.《恢复基本养老金发放人员名单》。
1.2办理窗口
&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5个工作日。
3. 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
1.1申报材料
1.离退休(职)人员本地安置异地的,每年6月底前提供由居住地协助认证机构出具的《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表》。
2.离退休(职)人员出国或定居国外,每年6月底前提供一次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生存证明。
3.离退休(职)人员到香港、澳门、台湾定居或居住时间在,每年6月底前提供港九工会联合会、澳门工会联合会、台湾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生存证明。
4.离退休(职)人员安置本地的,由信息资源共享平台,退管服务机构等提供的离退休(职)人员生存情况证明。
5.《出国定居离退休、退职人员健在确认表》。
1.2办理窗口
&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2个工作日。
第十章《退休证》发放管理
1. 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
1.1申报材料
1.《退休人员基本信息表》一份。
2.退休人员本人一寸相片一张。
3.补办退休证的还需提供在社保经办机构指定报刊刊登的《退休证》遗失声明原件。
1.2办理窗口
&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10个工作日。
第一章& 工伤生育保险单位参保登记
1.单位参保登记
1. 各类企业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其它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银行账号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6)地税电脑编码的申请表或其他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7)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证件资料。
2.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其它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银行账号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6)地税电脑编码的申请表或其他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7)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证件资料。
3.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户主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其它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5)银行账号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6)地税电脑编码的申请表或其他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7)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证件资料。
4. 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
(1)《工伤保险团体参保登记表》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工程招标中标标书》或协议书文本原件及复印件。有地方政府或发改委批准不公开招标的工程,需另外提供批准不公开招标的文件、工程造价预算书。
(3)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其它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在建工程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其它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7)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证件资料。
1.2办理窗口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5个工作日。
2.参保单位基本信息变更登记
1.1 申报材料
1.《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
2. 参保单位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材料。
3. 其它有关资料。
1.2办理窗口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5个工作日。
3 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1.1 申报材料
1.《社会保险参保信息变更表》
2. 参保单位变更登记内容证明材料。
3. 其它有关资料。
1.2办理窗口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5个工作日。
4.参保单位注销登记
1.1 申报材料
1.《社会保险(养老、工伤、生育保险)注销结算登记表》(三险统征地区使用)或《工伤、生育保险注销结算登记表》(其他地区使用)。
2.被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通知书或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等法律文书或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破产、撤销、合并、分立、终止的相关文件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注销通知文书复印件。
3.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1.2办理窗口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5个工作日。
5.参保单位合并登记
1.1 申报材料
1 合并后单位为新参保单位:
1.单位首次参保登记所需要的全部材料。
2.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合并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3.合并后单位人员花名册。
2 合并后单位为现有参保单位:
1.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合并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2.合并后单位人员花名册。
1.2办理窗口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5个工作日。
6.参保单位分立登记
1.1 申报材料
1.单位首次参保登记所需要的全部材料。(参照单位参保登记)。
2.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分立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3.分立后新单位的人员花名册。
1.2办理窗口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5个工作日。
第二章 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登记
1.个人参保登记
1.1 申报材料
1.《参加(工伤、生育)保险增员申报表》。
2.《参加(工伤、生育)保险新增人员信息采集表》
3.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位的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必须提交参保前一年内的《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登记表》。
4.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三险统征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申报材料)
1.2办理窗口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5个工作日。
2.个人基本信息变更登记
1.1 申报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工伤、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基本信息变更表》。
3.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
1.2办理窗口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4个工作日。
3.个人重要信息变更登记
1.1 申报材料
1.《工伤、生育保险个人重要信息变更审批表》。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材料。
1.2办理窗口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4个工作日。
4.老工伤人员个人信息登记
1.1 申报材料
1.《参加(工伤、生育)保险增员申报表》。
2.《参加(工伤、生育)保险新增人员信息采集表》。(老工伤人员信息采集表中的“单位编码”为老工伤人员管理专户的编码,表中“个人身份”一栏应选择“老工伤人员”)
3.《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资格确认表》。
4.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5个工作日。
第三章& 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减员
1.参保人员的转出登记
1.1 申报材料
1.《参加(工伤、生育)保险减员申报表》。
2. 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材料。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4个工作日。
2.参保人员减员登记
1.1 申报材料
1.《参加(工伤、生育)保险减员申报表》。
2.因提前退休、非因工(公)死亡、出国(境)定居等减员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2办理窗口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4个工作日。
第四章& 工伤、生育保险费征缴
1.缴费信息核定
1.1 申报材料
1.《参加(工伤、生育)保险新增人员信息采集表》(电子表格)。
2.《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承诺书》。
1.2办理窗口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4个工作日。
2.月缴费基数变更
1.1 申报材料
1.《工伤、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缴费基数变更申报表》(附电子表)。
1.2办理窗口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3个工作日。
3.缴费数据的核定
1.1 申报材料
1.2办理窗口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4个工作日。
4.补收欠缴的工伤、生育保险费
1.1 申报材料
1.《参保单位补缴工伤生育保险费申请表》。
2.单位补缴工伤生育保险费的申请报告。
1.2办理窗口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3个工作日。
5.差额退抵处理
1.1 申报材料
《工伤、生育保险费差额退抵申请表》
1.2办理窗口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4个工作日。
6.注销单位未入库应征数核销处理
1.1 申报材料
1.《工伤、生育保险费应征数核销申请表》。
2.注销的有关证明材料
1.2办理窗口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4个工作日。
7.退库处理
1.1 申报材料
1.《社会保险费退费审批表》。
2.《工伤、生育保险费退费明细表》。
1.2办理窗口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4个工作日。
第六章 工伤(亡)职工登记
1.工伤(亡)及老工伤人员信息登记
1.1 申报材料
1.《福建省工伤保险待遇结算申报受理单》。
2.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工伤认定决定书》或《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资格确认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现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表)。
6.《工伤事故备案表》。
7.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2办理窗口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4个工作日。
2.工伤伤残(死亡)鉴定信息登记
1.1 申报材料
1.工伤(亡)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3.工亡人员死亡证明材料。
4.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证件和资料。
1.2办理窗口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4个工作日。
3.工伤等级变动登记
1.1 申报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工伤等级变更前后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3.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死亡证明材料。
4.《工伤职工等级变更审批表》。
5.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证件和资料。
1.2办理窗口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4个工作日。
4.工伤人员异地居住就医登记。
1.1 申报材料
1.《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
2.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4.工伤人员异地工作居住的有关材料。
5.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证件和资料。
1.2办理窗口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4个工作日。
第七章& 工伤保险待遇核定
1.工伤医疗待遇核定
1.1 申报材料
1.《福建省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受理单》。
2. 医疗机构出具的伤害部位和程度的诊断证明。(疾病诊断证明书)
3. 工伤职工的医疗票据(原件)、医嘱单(有需要)、医疗费用汇总清单、出院小结、病历复印件及各种门诊检查报告单。
4.工伤职工转院转诊的,需提供《工伤职工转诊转院治疗申请表》。
5.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治疗的,需提供《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
6.交通事故需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或法院判决书的复印件。
7.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资料。
8.涉及第三方机构理赔医疗费的需提供理赔分割单和赔偿情况说明。
9. 劳动能力鉴定费发票原件。
1.2办理窗口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6个工作日。
2.工伤职工转统筹外就医待遇核定
1.1 申报材料
1.《福建省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受理单》。
2.《工伤职工转诊转院治疗申请表》。
3. 治疗医疗机构出具的伤害部位和程度的诊断证明。
4. 工伤职工的医疗票据(原件)、病历、收费清单及各种检查报告单。
1.2办理窗口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6个工作日。
3.工伤职工伤残待遇核定
1.1 申报材料
1.《福建省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受理单》。
2. 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工伤认定决定书》或《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资格确认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 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各地市根据需要自定)
6.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材料。
1.2办理窗口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6个工作日。
4.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待遇核定。
1.1 申报材料
1.《福建省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受理单》。
2.《工伤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审批表》。
3. 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5.《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复印件。
6. 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7.《福建省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三方协议书》。
8.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材料。
1.2办理窗口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6个工作日。
5.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核定
1.1 申报材料
1.《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
2.《福建省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受理单》。
3. 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或《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资格确认表》。
5.《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复印件。
6. 辅助器具协议机构配置意见书。
7. 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票据。
1.2办理窗口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6个工作日。
6.康复费用核定
1.1 申报材料
1.《福建省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受理单》。
2.《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申请表》。
3. 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或《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资格确认表》。
4.《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5.《劳动能力鉴定书》复印件。
6.工伤职工的康复治疗票据(原件)、病历、费用清单及各种检查报告单。
7.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证件和资料。
1.2办理窗口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6个工作日。
7.工伤职工退休待遇补差
1.1 申报材料
1.《福建省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受理单》。
2.《一至四级工伤职工退休待遇补差核定表》。
3.《福建省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表》复印件。
1.2办理窗口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6个工作日。
8.农民工长期待遇一次性支付核定
1.1 申报材料
1.《农民工长期待遇一次性支付审批表》。
2.《福建省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受理单》。
3.《福建省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三方协议书》。
4. 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6.《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复印件。
7.当事人书面申请单位签章材料。
8.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9.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1.2办理窗口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6个工作日。
9.工伤死亡(包括因工死亡、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待遇核定
1.1 申报材料
1.《福建省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受理单》。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公安部门或安监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事故调查报告、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4.工亡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材料。
1.2办理窗口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6个工作日。
10.1-4级伤残职工死亡(1-4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待遇核定
1.1 申报材料
1.《福建省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受理单》。
2.《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火化证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3. 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资料。
1.2办理窗口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6个工作日。
11.工亡职工(含老工伤人员)供养亲属待遇核定
1.1 申报材料
1.《福建省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受理单》。
2.供养亲属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供养人户口薄或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4.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5.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书。
6.孤儿、孤寡老人需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
7.老工伤人员的供养亲属须提供老工伤人员(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资格确认表。
8.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材料。
1.2办理窗口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6个工作日。
12.终止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核定
1.1 申报材料
丧失领取长期待遇的证明材料:
1.供养亲属:
⑴ 供养亲属的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⑵ 供养亲属丧失供养条件的相关材料。
2.1-4级工伤职工退休:
《福建省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表》复印件
1.2办理窗口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6个工作日。
13.涉及第三人责任的工伤保险待遇核定
1.1 申报材料
1.《福建省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受理单》。
2.《福建省工伤医疗费分割单据》。
3.工伤(亡)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工伤认定决定书》。
5.《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6.属于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需提供相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
7.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和赔偿证明资料。
8.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提供民事判决书等证明资料。
1.2办理窗口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14.第三人造成的先行支付核定
1.1 申报材料
1.《福建省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受理单》。
2. 工伤(亡)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工伤认定决定书》。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
6. 工伤职工、近亲属先行支付书面申请资料。
7.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证明材料。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第八章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
1.工伤一次性待遇调整核定
1.1 申报材料
《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调整核定表》。
1.2办理窗口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每月15日前
2.工伤保险待遇的暂停发放
1.1 申报材料
1、《工残职工或供养亲属停发待遇审批表》。
2、暂停发放的有关材料。
1.2办理窗口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每月15日前
3.工伤保险待遇的恢复发放
1.1 申报材料
1.《工残职工或供养亲属恢复发放待遇审批表》
2.《工残职工或供养亲属长期待遇暂停发放通知书》
3.恢复发放的有关材料。(《福建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表》等)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每月15日前
第九章&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1.工伤保险待遇个人发放信息建立
1.1 申报材料
1 发放给本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的开户申请单复印件。
2 委托单位代发账号等由核心平台工伤生育保险子系统直接提取。
1.2办理窗口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3个工作日。
2.工伤保险待遇个人发放信息的变更
1.1 申报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需变更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的开户申请单复印件。
3.《变更个人发放信息申请表》
1.2办理窗口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3个工作日。
3.生成工伤待遇发放数据及待遇支付封账
1.1 申报材料
&&&&& 无。
1.2办理窗口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3个工作日。
4.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1.1 申报材料
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申请材料包括基金支出原始凭证和业务资料两个部分。
1.原始凭证:
①《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明细表》。
②《工伤保险基金拨付审批单》。
2.业务资料:
①《福建省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
②《工伤认定决定书》或《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资格确认表》。
③《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④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票据(原件)。
⑤工伤职工转院转诊的,需提供《工伤职工转诊转院治疗申请表》。
⑥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治疗的,需提供《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
⑦工伤职工需要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的,需提供《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申请表》。
1.2办理窗口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6个工作日。
5.工伤保险基金拨付信息反馈
1.1 申报材料
1. 发放成功: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应由代发银行提供《工伤保险待遇发放情况反馈函》;未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则由银行回单确认拨付成功。
2. 发放失败:银行退款凭证等。
1.2办理窗口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4个工作日。
6.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对账
1.1 申报材料
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原始凭证和业务表单。
1.2办理窗口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每月15日前
第十章& 生育保险待遇核定
1.生育的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的核定
1.1 申报材料
1 女职工生育申请生育保险待遇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福建省生育保险待遇申报受理单》。
2. 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 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4. 婴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5. 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非必备)
6. 医疗费用发票原件。
7. 医疗费用收费汇总清单。
8. 医疗机构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
9. 出院小结(复印件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
10.女职工流产须带围产期初次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11. 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材料。
2 男职工(配偶未就业)申请享受生育医疗费时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 男职工配偶身份证复印件。
2. 男职工配偶未就业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或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材料。
1.2办理窗口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6个工作日。
第十一章& 生育保险待遇支付
1.生育保险待遇个人发放信息建立
1.1 申报材料
单位代发账号等由核心平台工伤生育保险子系统直接提取。
1.2办理窗口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4个工作日。
2.生育保险待遇个人发放信息变更
1.1 申报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变更银行账号等信息的证明材料。
1.2办理窗口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6个工作日。
3.生成生育待遇发放数据及待遇支付封账
1.1 申报材料
&&&&& 无。
1.2办理窗口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4个工作日。
4.生育保险基金支出
1.1 申报材料
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申请材料包括基金支出原始凭证和业务资料两个部分。
1.原始凭证:
⑴《生育保险基金支出明细表》
⑵《生育保险基金拨付审批单》
2.业务资料:
⑴《福建省生育保险待遇核定表》。
⑵ 医疗费用发票原件。
1.2办理窗口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6个工作日。
5.生育保险基金拨付信息反馈
1.1 申报材料
1.发放成功:由单位代为发放的,则由银行回单确认拨付成功。
2.发放失败:银行退款凭证。
1.2办理窗口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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