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岁2017住院医保报销流程治保能报销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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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75岁老人遛早迷路 村治保会热心送其回家
杨洋 刘慧 张世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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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保会收到锦旗。杨洋 刘慧摄
  长城网廊坊9月15日电(杨洋 刘慧 记者张世豪)&这次老人要是走丢了,我们该有多自责,多难过啊!真是太感谢你们了!富管营村都是好人啊!&近日,廊坊市文安县左各庄镇东新村陈宝库老人的儿子、女婿来到文安县滩里镇富管营村治保会,向姜维、蔡建元两位好心人赠上锦旗,以表感谢之情。
  8月25日清晨,滩里镇富管营村的村民们在晨练中发现了一位70多岁精神略有异常的迷路老人,好心的村民便将其送到本村治保会。正在治保会值班的姜维、蔡建元两位同志经过耐心地询问得知老人是左各庄东新人,叫陈宝库。他凌晨起来遛弯儿,也不知道怎么就走到了这里,根本不认识回家的路。姜维和蔡建元随即便带着迷路的老人驱车前往左各庄,经多方打听,最后在离老人家不远的地方,遇到了老人的邻居和朋友,并拜托他们将其送回家中。当老人的邻居询问二人的姓名时,他们只是笑了笑,说:&不用了,都是应该做的。&说完立即开车走了。
  老人的儿子陈家洪得知此事,按照老人的描述多方打听寻找,才得知是富管营村治保会的姜维和蔡建元。老人的儿子陈家洪面对两位好心人说:&我父亲近两三年来才患上小脑萎缩,精神时好时坏。每天都出去散步,但都有固定路线,多年来,从未出过村。但这次就走丢了,多亏了你们!&
关键词:廊坊,治保会,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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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各项制度最新
XXX 社区救助监护工作制度为了关注和改善民生, 建立和完善辖区社会救助体系, 对辖区特困、 弱势群体实施有效、 经常地救助帮扶及监护工作,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一、救助监护对象:辖区分散供养的“三无人员” 、孤儿、孤老、年满 75 岁的空巢老人、 二级以上残疾人、特困低保对象及特困优抚对象等。 二、救助监护内容:前款救助监护对象按照现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含配套优惠政 策) 、政府购买服务、残疾人生活补贴、优抚对象抚恤(定)补贴以及重大医疗救助、临时 救助、慈善超市救助、重大节日特色救助等,均由社区建立救助监护台帐,并协助其办理领 取、发放事宜。 三、救助监护方式:①、社区建立救助帮扶工作小组,由社区居委会主任任组长,成员 由 3-5 人组成,为社区常设机构并设投诉电话。②、社区救助监护对象本人日常生活不能自 理,由社区群干、专干或志愿者与其签订《结对帮扶服务协议》 ,并提供无偿、低偿服务; ③、 社区救助帮扶工作小组及结对帮扶责任人与被帮扶照料对象应互留联系方式, 以便随时 取得联系。XXXXXXX 制发 社区安保队员职责一、协助社区治保会和责任区民警在居民区巡逻、守候、抓现行、预防和减少发案。抓获违 法犯罪嫌疑人员交派出所处置。 二、协助民警开展外来人口管理、违法青少年帮教、制止突发的治安事件。 三、协助治保会和责任区民警开展安全防范宣传工作,检查各项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发 现隐患,督促整改。 四、完成治保会和责任区民警交办的其他治安防范工作。监控室值班制度一、监控值班人员必须着装上岗。 二、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早退。 三、发现可疑情况,应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 四、值班人员要认真做好工作记录。社区安保队员、协管员纪律忠于职守 言行文明 不准殴打他人 不准敲诈勒索 不准接受吃请 服从领导 热情服务 不准欺压群众 不准接受贿赂 不准超越职权不准包庇、纵容违法犯罪 居民医保申办须知(一) 、申请对象、条件及所需资料 1、条件:属本市江岸区的城镇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 城镇居民。 2、对象: (1)各类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和技校学生,下同) 、 少年儿童及其他 18 周岁以下的居民; (2)18 周岁及以上的非从业居民; (3)享受低保人员; (4)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重度残疾人) ; (5)未按月享受养老金或退 休金待遇的 60 周岁及以上老人(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老人) 。 3、参保登记所需资料: (1)本人户口薄或第二代身份证; (2)一寸近期彩色登记照(3) 低保对象应提供有效的《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 (4)重度残疾人应 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 (5)低收入家庭老人应提供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 的未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的证明; (6)一张用于缴费的银行卡及主卡人身份证(低保对象和 重度残疾人不需要提供银行卡) 。 (二)申报时间 居民参保登记时间定为每年的 11 月 1 日至 12 月 20 日(居民参保年龄的计算截至参保 当年的 12 月 31 日) ;新生儿可在完成户籍登记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办理程序: 1、参保居民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资料在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申报,低 保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申报, 填写 《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登记申请表》 (以下简称《登记申请表》 ,见附件) ; 2、低保对象填写《登记申请表》后还需由社区居委会低保专干盖章确认(如民政部门 能提供低保对象信息名单,可不需由社区居委会低保专干盖章确认) ; 3、社区居委会审核参保居民登记申报资料; 4、社区居委会使用“武汉市居民医疗网上服务系统”录入居民个人信息,产生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有关信息,提交申报居民核对、签字确认。16 周岁以下少年儿童的参保登记手 续需由其监护人代办或陪同办理。 参保居民缴费绑定须由缴费银行卡的主卡人签订 《委托转 帐授权书》 (以下简称《授权书》 ) ,办理缴费信息绑定手续;无银行卡的参保居民需由主卡 人陪同办理。 (四)缴费标准及要求 1、缴费标准: (1)参保居民属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个人不缴费。 (2)各类中小学阶 段的在校学生(含 18 周岁以上在校学生) 、少年儿童及其他 18 周岁以下的居民每人每年缴 纳 20 元。 (3)低收入家庭老人每人每年缴纳 50 元。 (4)其他参保居民每人每年缴纳 340 元。 2、缴费要求(1)参保居民(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除外)完成参保登记手续后,于每 年 12 月 20 日前,按照《授权书》的要求在指定银行卡上存款。 (2)新生儿在办理参保登记 手续后,选择当年享受待遇的,应于当月 20 日前缴费;选择次年享受待遇的,应于当年 11 月 1 日至 12 月 20 日期间缴费。 (3)参保居民未按以上规定缴费的,不予办理补缴手续,不 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与社区“三无人员”结对帮扶照料 服 务 协 议甲方(社区工作人员及志愿者) :乙方(本社区“三无人员” ) : 为弘扬中华民族爱老敬老传统美德, 受区民政局、 街道办事处委托, 为社区 “三无人员” 提供就近就便的无偿照料服务。现特与需要照料的“三无人员”签定结对帮扶协议。 1、帮扶内容:由甲方上门为乙方提供日常生活照料、洗刷凉晒、购物、陪同寻医看病 及谈心聊天等。 2、帮扶方式:甲方在结对帮扶期间每天上门服务不少于一次;乙方遇有特殊困难及其 他需要随时上门提供服务,并与社区、街道及区民政局取得联系,以求妥善解决。 此协议在甲、乙双方人员变更时,需重新签定。 此协议一式两份,由社区和被照料对象各持一份。 甲方(签章) :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201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 家庭地址: 联系电话: 201 年 月 日 与社区救助监护对象结对帮扶照料 服 务 协 议甲方(社区工作人员及志愿者) : 乙方(本社区救助监护对象) : 为了关注和改善民生,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受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委托,为社 区救助监护对象提供就近就便的无偿、 低偿照料服务。 现特与需要照料的救助监护对象签定 结对帮扶协议。 1、帮扶内容:由甲方上门为乙方提供日常生活照料、洗刷凉晒、购物、陪同寻医看病 及谈心聊天等。 2、帮扶方式:甲方在结对帮扶期间每周上门服务不少于 次;乙方遇有特殊困难及其 他需要随时上门提供服务,并与社区、街道及区民政局取得联系,以求妥善解决。 此协议在甲、乙双方人员变更时,需重新签定。 此协议一式两份,由社区和被照料对象各持一份。 甲方(签章) :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201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 家庭地址: 联系电话: 201 年 月 日 社区居委会工作制度一、制定社区规划,抓好落实。社区居委会工作要做到三年有规划,全年有计划,每 月有安排。半年有小结,年终有总结。 二、履行职责,明确责任。社区领导成员分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到人。既有分工, 又要合作。工作中要互通信息,交流思想,坚持民主,团结协作,顾全大局。 三、坚持上下班节假日值班制度。工作时间应坚守岗位,不得随意离岗,每周实行五 日工作制,上班时间:上午 8:30―12:00,下午 2:30―5:30。社区内如有急事应随叫随到, 为居民提供预约服务,方便居民。节假日实行轮流值班制度。 四、坚持会议制度。每周一召开群干碰头会,每季召开门栋长会,每季召开一次社区 协商议事委员会,每年召开两次以上社区成员代表大会。 五、坚持居务公开,推进社区民主制度。加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 我监督”的职能,完善民主监督,民主决策制度,做到社区事务公开、财务公开、居务公开。 积极开展社区服务,拓宽服务项目,公示服务指南,公开办事时间、电话和工作程序。社区 成员挂牌上岗,坚持文明、高效、优质服务,发挥“四自”职能,接受群众监督。 六、坚持请销假制度。社区成员因事因病不能坚持工作时,必须按规定履行请销假制 度,无正当理由且未经批准一个月不上班者,应将情况通报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视情节轻重 确定是否改选人员或罢免其职务。 社区“一门式”服务站主要工作内容社区服务站在协助完成政府为居民提供的各项公共服务的同时, 要积极发展社区中介 服务, 大力培育社区志愿者自助服务, 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 营造和谐、 健康、 文明的社区氛围。主要开展 6 个类别的服务内容: 一、就业社保工作:按劳动和社保部门的统一安排,开展面向社区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 再就业服务,开发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做好面向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保登记、年审,推进城 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专业化服务。 二、低保救助工作:按民政部门的统一安排,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做好低 保对象申请受理和日常管理,实现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开展面向社区困难群体的社会救助 服务,建设和管理“慈善超市”或社区捐赠接收点。 三、社区管理工作:承办党政部门委托的有关事务和社会团体管理手续办理。协助相关 部门做好社区环境保洁和绿化、拆除社区内违章搭建、整治油烟污染、噪音扰民等工作,发 动居民参与社区各项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维护和改善居民生活环境。 四、综合治理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加强平安社区建设,建立健全社区治安防控网络,做 好人民调解和信访工作,完善社区居民内部矛盾排查调处机制,建立社区矫正、社区戒毒管 理服务机制,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管理。 五、人口计生工作:协助计生部门做好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和统计工作,利用多种 方式开展社区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宣传。同时,做好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六、社区服务工作:在缺少市场化物业管理的老城区型社区,为居民提供民非性质的物 业服务,开展家政维修、社区托老、文化娱乐、残联服务等服务和活动,组织社区志愿者开 展自助、互助服务。 社区居委会居务公开的 内容、方法和基本要求居务公开要从居民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入手, 凡属群众关心 的热点问题以及社区居委会的重大问题都应向居民公开。其主要内容是: (一)政务公开方面: 1、涉及居民的各项政策、法规和规定; 2、上级下达的各项行政任务; 3、生育审批、节育落实等; 4、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5、区、街文明单位、文明门栋、文明家庭评选创建情况; 6、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情况。 (二)事务公开方面 1、本社区居委会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居民公约; 2、社区居委会长期和近期的发展计划,以及居民会议的重大决策; 3、社区居委会兴办或撤销社区各类民间组织、更换法人代表情况; 4、辖区下岗职工登记、接收及安置情况; 5、社区居委会办服务实体、房屋租赁; 6、社区居委会成员选举、工作人员选聘情况; 7、社区居委会群干评议情况。 (三)财务公开方面: 1、社区居委会财务收支情况; 2、社区居委会群干及社区专干的生活补贴; 3、共建经费收支情况; 4、其他款项。 公开的内容要简洁明了。 在公开的过程中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严格执行公开程序, 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按照统一要求,列出公开项目,各种数据要严格审核。公开后要接受居 民的质询和监督。 公开的时间要及时。需要公开的事项应尽早向居民公开,也可以采取定期公开的形式。 应根据内容的性质,群众关心的程序,区别不同情况。对社区居委会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如 实在社区居务公开栏内公布一次,以接受群众的监督。 公开的形式采用公开栏公布、网上公示、召开居民代表会议公开等方式。主要的公开形 式是公开栏公布,其具体要求是: (1)板面设置规格,大小应在 5 个平方米以上。 (2)板面设置位置为居民聚集地或方便群众阅看的地方。 (3)板面配套设施及要求,均做到“四有” ,即有防雨、防风措施,有意见箱,有监督 电话、有专人管理。 公开的程序, 按照居务公开的内容, 由社区居委会居务公开工作专班负责组织策划和安 排。一般程序是:①当事人自报情况;②业务责任人负责审核整理,拿出明细的汇总情况, 提供有关的资料依据等;③交社区居委会审查,居民代表会议通过;④上公开栏公布。 要加强居务公开的管理监督,建立监督制度。在居民代表会议的基础上,成立 5-7 人的 居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居务公开的情况。社区居委会对居民群众提出的质疑,要及时 解释;对居民群众提出的要求,要及时予以答复;对大多数居民群众不赞成的事情,应坚决 予以纠正。 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工作制度一、协商议事委员会每季度由议事会主任负责组织召开不少于一次会议。 二、协商议事委员会成员要经常进行走访调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三、协商议事委员会成员要积极参加议事会活动,每月学习不少于一次。 四、对涉及社区成员利益和社区建设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应由到会过半数人员表决 通过方可有效。 五、 协商议事委员会每年要认真听取一次社区居委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 划,并进行评议。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工作制度一、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由社区居委会主任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或 有 1/3 以上代表提议,可临时决定召开会议。 二、 凡涉及社区成员利益和社区建设的重大事情, 应提交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三、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坚持每年听取一次社区居委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并进行讨论和审议。 四、召开社区成员成员代表大会必须发扬民主、坚持民主决策,必须有过半数的社区 成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对提交的议案和重大问题,必须由出席代表过半数通过才能生效。 社区环境卫生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一、宣传爱国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教育社区成员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普及卫 生科学知识,提高社区成员节约环保意识,减少环境污染,树立文明向上的社区精神风貌, 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开展本辖区的爱国卫生、防病、防疫工作,做好疫情报告,教育居民群众, 严格执行市、区政府制定的各项规定,开展周末卫生日活动,建立卫生检查评比制度。 三、配合协调驻社区医疗单位、社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站为社区居民提供就医服务, 做到小病不出社区。 四、督促辖区单位搞好环境卫生,发动群众采取措施,消灭“四害” 。 五、搞好社区环境卫生,做到生活垃圾日产日清,无卫生死角,保持楼院内外的环境 整洁,积极推行垃圾袋装化和垃圾分类。带领社区成员认养绿色植物,绿化美化社区环境。 六、搞好社区内公益性设施的维护工作,保持其清洁美观,并协助专业部门整治社区 环境,及时举报违章建筑和油烟扰民等问题。 七、加强与物业公司沟通联系,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辖区居民对环境卫生工作的意见 和要求。 社区文化体育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一、认真学习、宣传、执行文化教育体育工作有关法规和政策,通过多种形式,利用 多种载体, 对社区成员进行社会公德、 家庭美德等传统教育, 加强爱国主义、 集体主义教育, 做到“八荣八耻” ,形成文明向上的社会精神风貌。 二、积极发挥文化体育阵地作用,广泛开展积极健康、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扩大居 民参与度。 三、配合学校、家长、抓好中、小学生的校外教育工作。 四、 深入扎实地组织开展文明社区、 文明楼院、 文明家庭、 文明市民的创建评比活动, 不断提高社区文明程度。 五、利用社区资源,组织社区成员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文化体育活动,提高广大社区 成员的文化素质,增强社区成员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营造温馨祥和的社区氛围。 六、加强社区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居民自觉抵制黄、赌、毒。 社区治安民调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一、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认真学习治保工作的法规和条例,宣传国 家的有关法规,努力提高社区成员的法制观念,提倡共产主义道德风尚,预防各类纠纷。 二、做好防盗、防特、防火、防治灾害事故的教育,提高社区成员的防范意识,保障 居民合法权益。 1、组织居民开展群防群治,配合户籍警做好警务室建设,形成专群结合的防控网络, 实行邻里互助、关照,定期检查值班巡逻,看护居民楼院及社区单位。 2、动员社区居民和单位落实技防措施,抓好小区大门、围墙、自行车棚、单元电子 对讲门、住宅防盗门、楼道亮化等硬件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 3、搞好社区治安服务站,面向社区内的单位及成员提供法律服务、民事纠纷调解和 治安有偿服务,推进社区治安服务。 4、积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认真贯彻“调防结合” , “以防为主”的方针,依 法调解本辖区内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做到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 是、公正及时。 5、教育居民协助政府检举揭发坏人坏事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劝阻和制止其他违反 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发现现行犯罪分子立即扭送公安机关。 6、协助政府和公安保卫,依法对被管制、假、缓刑、监外执行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罪犯的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被告人进行监视、考察和教育。 7、向居民宣传户口管理政策和有关规定,及时掌握和了解居民家中外人人员的情况, 做到居民区人口底数清、情况明。落实社区内流动人口和暂住人口及出租房的管理,配合责 任区民警搞好暂住人口教育、发证。 8、对辖区内不安全因素要有整改的措施,发现案情妥善保护现场,迅速报案,并积 极协助公安机关工作。 9、对因人民内部的矛盾激化,可能引起严重危害治安后果的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 反映,同时做好教育疏导工作,预防恶性事件发生。 10、向公安部门及时反映居民对治安工作的意见,提出建议和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 做好司法行政工作。 社区人口计生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一、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妇女工作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坚持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 益,教育社区成员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二、认真落实计生工作各项任务,实现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的目标,协助计 划生育工作人员做好社区内单位、居民、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和协调工作。 三、积极开展“五好家庭”活动,倡导夫妻和谐,尊老爱幼,赡养老人的社会风尚。 四、教育妇女,做到遵纪守法,勤俭持家,婚事新办,优生优育,搞好邻里团结,互 相帮助,促进辖区文明建设,关心大龄青年的婚事。 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妇女儿童的意见和情况,并提出建议和要求。 社区服务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掌握辖区内民政对象的情况,听取民政对象的意见,及时、如实向上级反映,提 出建议协助解决。 三、办好社区服务站,根据社区成员的需求,逐步形成政府公共服务、社会中介服务 和居民自助服务“三位一体”的社区服务体系。 四、教育群众发扬奉献精神,不断发展壮大社区志愿者服务队伍,培育和发展社区中 介组织,通过组织活动为社区居民排忧解难,培养社区“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互帮互助、 扶贫济困的社会风气。 五、加强对下岗人员转变择业观念的教育,积极组织他们培训,随时掌握下岗人员情 况及就业信息,发动社区成员,帮助失业和下岗人员实现再就业。 六、不断向群众进行国防教育,广泛开展拥军优属活动。 七、大力提倡移风易俗,反对封建活动,倡导婚事新办、丧事简办的文明新风。 江岸区社区志愿者工作准则为推动社区志愿者服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加强我区社区志愿者管理工作, 全面促进社区志愿者服务事业的发展, 结合江岸区的实际, 特制定江岸区社区志愿者工作准 则。 一、树立理想信念,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积极参与文明创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 尚。 二、崇尚科学,努力学习,加强综合素质锻炼,不断提高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社区志愿者在服务时要言行文明、充满热情,以友善、热情、细致的态度提供志 愿服务,充分展现江岸区社区志愿者的良好形象。 四、热爱江岸、遵纪守法,社区志愿服务活动要坚持自愿的原则,无论是临时服务还 是定期服务,要守承诺、讲诚信,为江岸社会经济发展作贡献。 五、社区志愿者在服务期间,应注重仪表端正、举止文雅,集体活动时按社区志愿者 服务组织的要求着装。 六、全区社区志愿者应尊重服务对象的个人习惯、传统和信仰、平等对待,并不随便 公开服务对象的私人资料,廉洁自律。 七、社区志愿者其它管理规定按照《武汉市社区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执行。 江岸区社区救助监护工作制度为了关注和改善民生, 建立和完善辖区社会救助体系, 对辖区特困、 弱势群体实施有效、 经常地救助帮扶及监护工作,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一、救助监护对象:辖区分散供养的“三无人员” 、孤儿、孤老、年满 75 岁的空巢老人、 二级以上残疾人、特困低保对象及特困优抚对象等。 二、救助监护内容:前款救助监护对象按照现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含配套优惠政 策) 、政府购买服务、残疾人生活补贴、优抚对象抚恤(定)补贴以及重大医疗救助、临时 救助、慈善超市救助、重大节日特色救助等,均由社区建立救助监护台帐,并协助其办理领 取、发放事宜。 三、救助监护方式:①、社区建立救助帮扶工作小组,由社区居委会主任任组长,成员 由 3-5 人组成,为社区常设机构并设投诉电话。②、社区救助监护对象本人日常生活不能自 理,由社区群干、专干或志愿者与其签订《结对帮扶服务协议》 ,并提供无偿、低偿服务; ③、 社区救助帮扶工作小组及结对帮扶责任人与被帮扶照料对象应互留联系方式, 以便随时 取得联系。 社区财务管理办法为强化社区居委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工作职能,形成以社区 党总支和社区居委会为核心, 以街道办事处和政府职能部门支持、 指导、 协调、 服务为保证, 以社区居民和辖区单位共驻共建、 资源共享为内在动力, 以社会各界支持参与为外在动力的 全新的社区职能运行机制,特制定本社区财务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 资产权、收益权不变的原则。社区是拥有自有资产及其收益的主体,在社区成员代表大 会和社区协商议会委员会的监督下,按照财务管理办法来管理社区资产和资金的使用。 二、托管范围 按照社区自治的原则,社区资金集中由街办事处托管。包括社区的财政拨款、服务性收 入、其他收入管理,社区财务管理。 三、管理制度 1、建立社区固定资产购置、登记、盘点、报销制。社区资产呈报街办事处备案。 2、建立财务支出审批制。社区居委会严格资金支出报账单审批权限。 3、建立完备的财务核算审计制。社区建设项目的投入由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并由街办事处审计部门监督、审查。 4、建立居务公开制度。加强民主监督,实行民主决策,做到每月财务公开,每半年向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5、建立社区居委会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社区负责人任期届满或在届内因特殊原因辞 职、辞退,由街道对其进行离任审计。 四、社区资产与财务管理 社区接受街道办事处对政府投资到社区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 对社区自有资产进行协管。 街道委托的财务人员分别按照 《会计出纳岗位责任制》 组织实施财务管理与核算的具体事宜。 社区居委会印章管理制度一、 按照 《区民政局办公室关于转发<武汉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制度和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岸民办【2004】1 号)文件规定,社区居委会印章不能使用于: 1、居民家庭财产的证明; 2、任何社会性经济行为的担保证明; 3、居民婚姻状况的证明等事项。 二、社区居委会印章要有专人保管,由社区居委会会议指定一名委员作为印章保管人, 为防止乱用印章, 印章使用的审批人与印章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 社区日常财产和一般事项 使用印章由社区居委会主任审批, 凡涉及社区数据较大, 财务收支以及其重大问题需使用印 章时, 社区居委会应及时召开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居民代表会议, 经会议讨论通过并经社区 居委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 对违反印章管理规定的, 街道办事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 和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建立用章登记簿,记录用章的时间和事由。 社区档案管理制度一、社区居委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要求,将各类资料实行档案管理, 并配备档案兼职人员。 二、社区居委会各类资料一般按年度立卷归档,做到归档齐全、分类科学、整理规范、 有目可查、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三、档案资料要有原始记录,确保真实性。 四、建立档案专柜,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完全。 五、坚持档案工作的连续性,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异动时应做好档案的交接工作。 社区报告工作制度一、 社区居委会工作要实行定期报告制度, 每半年向社区成员大会和社区协商议事委员 会报告履行职责及工作情况。 二、主动深入社区,听取并征求社区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社区协商议事委员的 质询,主动汇报工作。 三、 遇特殊情况, 社区居委会可以召开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或社区协商议事委员工作会议, 对社区有关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征求意见。 四、对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和协商议事委员会提出的关于社区建议的有关问题要给予答 复,并要做好记录,需要向有关部门反馈的要及时反馈。并报告反馈结果。 社区学习培训制度一、积极参加街道及区职能部门统一安排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 二、坚持每周四社区委员会成员政治和业务学习日,结合实际, 开展学习、 座谈、讨论, 相互交流经验,特殊情况另外安排。 三、坚持以思想作风建设为主题,联系实际,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四、每半年召开一次社区居委会领导成员参加的学习交流会议,汇报思想,交流学习体 会。 五、学习内容和发言讨论情况做好记录。 社区电脑管理制度一、要保持电脑清洁、干燥。不准吸烟。 二、使用人员要确保电脑能正常操作。 三、不得使用来历不明的软件及磁盘,并定期杀毒。 四、定期对数据进行备份并存档。 五、要有保密意识。未经领导同意,不得私自外借软、 硬件, 不得私自外传文件和材料。 六、上班时,工作人员不能上网聊天和玩游戏。 七、外来人员不能使用电脑。 社区党支部组织生活制度一、坚持党员组织生活制度。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采取党小组或党支部生活会的形 式,学习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报告支部工作情况,组织党员互相交流,开展批评与 自我批评的民主生活会制度。 二、坚持“三会一课”制度。支部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党支部委员会和党小组会每 月召开一次,半年上党课一次。 三、坚持党员汇报制度。党员定期向党组织汇报自己思想、工作情况,以密切党员同 党组织关系。党员汇报的形式有三种:一是在党的组织生活会上集体汇报;二是个别向党支 部书记、支部委员或党小组长口头汇报;三是外出时间较长的党员向党组织书面汇报。 四、坚持学习制度。党支部要定期安排党员学习,用邓小平理论武装头脑,提高党员 的政治理论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五、坚持支委民主生活会制度。一般是每半年召开一次以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 批评为主要内容的支委民主生活会。针对思想、作风及工作上的问题,相互交换意见,统一 思想,使支委提高认识、增强团结、促进工作。 社区廉政和考核评议制度一、社区居委会领导成员要依法办事,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秉公办事,自觉抵制不 正之风,做遵纪守法带头人,树立良好形象,不参加邪教组织和黄、赌、毒活动。 二、社区居委会应严格控制经费开支,严格财务审批制度,不得越权审批报销。社区 服务费和资产经营的收入应及时入账,不得隐瞒不报、私分、少报多支、重复报销。街道定 期对社区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年终,由街道纪工委、党群科、社会事务科组织部分社区成员代表、协商议事委 员对社区居委会成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采取自评和群 众测评相结合办法,由个人写出书面报告,交由参评人员背靠背测评,测评满意率低于 60% 的社区成员应向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说明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并示以警戒。 四、 考核结果分优秀、 合格、 不合格三类, 评为优秀的社区成员年终给于一次性奖励, 评为不合格的要限期改正,并不得享受年终奖励。对半年内没有改进,不能赢得居民信任的 社区领导成员,提交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讨论予以罢免。 五、社区建立党风廉政建设接待室,自觉接受社会居民的监督,做好群众来信来访的 工作。 城市管理服务指南一、枯、危树的报告办事程序: 1、申请条件: 单位或居民发现树木枯死、虫蛀、吹折(倒) 、汽车撞折(倒)的情况,不能自行处理,应 及时报告所在居委会或街城管科登记, 由城管科登记上报江岸区园林局, 也可直接报江岸区 园林局。 2、办事时限: (1)树木属于被风吹折(倒)汽车撞折(倒)的情况,严重影响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城管 科接到信息后一个工作日内报江岸区园林局,由区园林局安排排危工作。 (2)树木出现枯死、虫蛀或树枝影响居民房屋安全的情况,报居委会或城管科,由城管科 在五个工作日内联络区园林局人员到现场审核,再由区园林局安排时间实施。 二、私(危)房维修、改建和报键的申报办理程序 (1)到江岸区国土房管局鉴定(洞庭街一元路小学附近) ,办理危房鉴定手续,取得《危险 房屋通知书》 。 (2)到区国土规划局报建规划窗口(四唯街麟趾路)领取《房屋建设申请表》 ,填写好后到 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盖章。 (3)携带《房屋建设申请表》 、 《危险房屋通知书》 、土地权属证、房屋权属证、户口簿、原 房屋照片、相邻居户的协议书等资料到区国土规划局报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即可开工建设。 三、单位或私人安装自来水管、排污管、煤气管道等须开挖道路办事程序: (1)单位或个人写出申请,社区居委会盖章; (2)持户口本、申请人(单位)身份证到城管科、执法队审核; (3)符合条件的,城管科与执法队会同区有关部门到现场勘察; (4)勘察、审批后,缴纳挖掘修复费。 收费标准: 1 水泥路面每平方米 328 元; ○ 2 沥青路面每平方米 300 元; ○ 3 砂石路面每平方米 80 元; ○ 4 土路面每平方米 37 元 ○ 办事时限:手续齐全,三个工作日完成初审 服务窗口:社区居委会、街城管科 党员管理服务指南接转党员关系程序: 1、基本要求 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要由本人亲自办理或由党组织派人办理手续, 不得委托他人特别是 非党员代办。党员在接到组织关系介绍信后,要妥善保管,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党员自已 携带,不能自己携带的,应由机要交通或机要邮政转递。党员要在介绍信注明的有效期内, 到所去单位的党委组织部门办理接转组织关系的手续。 如无正当理由, 逾期不办理接转手续, 介绍信就自行作废。对于无正当理由,6 个月不转组织关系,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 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应按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 2、复转军人党员的组织关系转递 基本原则是:已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应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因某 些原因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 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父母、 配偶居住地的街道、 乡镇党组织。 一旦落实了工作单位,并且单位设立了党组织的,应及时按规定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党 员在落实单位过程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等暂时保存在县以上政府人事 (民政)部门所属 复转安置部门的, 这些部门的党组织如具备管理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 也可以接收这 些党员的组织关系,并根据不同情况,组织这些党员过组织生活。 3、大中专毕业生党员的组织关系转递 大中专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递的基本原则是:已经分配了工作,落实了工作单位的, 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对因某些原因,一时还不能落实工作单位的, 可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 乡镇党组织。 党员在落实工作单位过 程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等暂时保存在县以上政府人事 (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 机构的, 这些机构的党组织如具备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 可以接收这部分党员的组织 关系,并根据不同情况,组织这些党员过组织生活。党员一旦找到接收单位,应及时按规定 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4、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的组织关系转递 离退休千部、职工党员组织关系转递的原则是: (1)就地安置的退休工人和退职干部、 工人党员, 其党的组织关系一般应转到居住地区街道(或村)党组织。 ( 2) 易地安置的离退休、 退职干部、工人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应转移到接受安置地区街道、乡(镇)或村党组织。 (3)离退休干部、工人党员因看病、探望子女和亲属,外出时间超过六个月以上的,所在 单位的党组织应给他们开具党员证明信, 所到单位或地区的党组织应接收并安排其参加党的 组织生活。 (4)干部、工人党员离休、退休、退职后,又受聘到另一单位工作,如果时间在 半年以上,应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新的工作单位党组织。 另外,就地安置和易地安置的离退休、退职党员要填写《离休、退休、退职党员基本情 况表》 ,并由原单位核实盖章后,交于安置地街道(或村)党组织。 5、党员在人才流动中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组织关系转移 党员在人才流动中工作单位发生变化, 只要符合人才流动有关政策规定, 党组织应及时 为他们转移组织关系。 为这部分党员转移组织关系的基本原则是: 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健全 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所去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将党员组织关 系转到所去上级单位的党组织,或转到所去单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党员在人才流 动过程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等暂保存在县以上政府人事 (劳动) 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 务机构的, 这些机构的党组织如具备管理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 可以接收在人才流动 过程中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或因某些原因暂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的组织关系, 并根据不同 情况,组织这些党员过组织生活,收缴党费。 6、办事依据 (1) 、中国共产党章程 (2) 、发展党员工作细则(3) 、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4) 、中央、市、区有关老干部和老干部工作的文 件。 7、服务窗口: 社区居委会、街党群科 计划生育服务指南《生育证》办证须知: 一、 申办对象条件 (一)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1、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3、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 4、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再婚夫妻一方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三)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除适用以上两条款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申请 生育第二个子女: 1、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 2、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3、男方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4、夫妻只有独生女的; 5、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前款规定不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办理生育第二个子女《生育证》所需材料 1、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共同申请书(申请表) 、结婚证、双方身份证和户口簿,夫妻及 第一个子女的 2 寸合影照片(再婚家庭除外)4 张。 2、夫妻一方因婚姻关系而形成的事实迁移或者女方人户分离并在现居住地居住半年以 上,申请人向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提交户籍所在地的乡、镇、 街、场人口计生管理机构出具的婚姻、生育状况的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其 婚姻、生育状况证明。 3、夫妻双方属于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还需要提交相应证明。 (1)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的,应提交由武汉市计生技术鉴定小组对第一个子女的病残 儿医学鉴定结论。 (2)依据收养一个子女的又怀孕的,应提交夫妻依法收养第一个子女的证明。 (3)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应提交夫妻双方归侨身份证明。 (4)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应提交夫妻双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或乡(镇、 街、场)人口计生管理机构出具的夫妻双方独生子女证明。 4、夫妻双方属农村村民,除适用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外,符合条件之一的,应提交相 应证明。 5、再婚的夫妻申请第二个子女或再生育一个子女,属离婚后再生育,应提交离婚判决 书或协议书;属丧偶的,应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丧偶证明。 (二)申请再生育子女所需材料 1、夫妻再生育一个子女共同申请书(申请表) 、结婚证、双方身份证和户口簿,夫妻对 合影照片 4 张,丧偶的一方应提交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丧偶证明。 2、 夫妻一方因婚姻关系而形成的事实迁移或女方人户分离并在现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 申请人向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申请生育一个子女的,应提交户籍所在的乡、镇、街、场人 口计生管理机构出具的婚姻、生育状况的声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出 具其婚姻、生育证明。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应填写《生育证申请审批表》 ,并附需要提交的材料,交女方单位或现居住地乡(镇、 街、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 (二)审查 1、乡(镇、街、场)人口计生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部等重点,申请长俩不齐全或不符 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在 5 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交 全部补正材料。乡(镇、街、场)人口计生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出具管收证明。 2、乡(镇、街、场)人口计生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 10 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初 步审查意见连同申请人证明材料直接报送所在区人口计生委行政部门审批, 区人民政府人口 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 20 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发给《生育证》 ;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一孩病残儿医学鉴定申报须知: 一、申报对象: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和《病残儿 医学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均可申报。 二、申报时间:一孩病残儿医学鉴定每年安排三次,申报时间分别为每年的 2 月、6 月、 10 月。 三、 申报机构: 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应向患儿母亲单位或患儿母亲户籍所在地的村 (居) 委会提出申请,由患儿母亲单位或患儿母亲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逐级向乡(镇、街、 场)计生办、区人口计生委、市人口计生委申报。 四、申报资料: 1、填写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一式两份,逐项认真填写,内贴母子两人合影照片,并 由患儿母亲单位或患儿母亲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乡(镇、街、场)计生办、区人口 计生委逐级审核签字盖章; ( 《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可在患儿母亲单位或患儿母亲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 乡(镇、街、场)计生办领取) ; 2、患儿及其父母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有关病史的全部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五、参加体检: 由申报机构通知病残儿父母带领病残儿按指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参加病残儿医学检 查。 六、鉴定结果告知: 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小组出具鉴定结论书后,由申报机构逐级将结论书送达申请鉴定 者,并退还所有病史资料原件。《生育服务证》办理须知: 一、 领取对象条件 夫妻拟生育或依法收养第一个子女的。 二、要提交的材料 结婚证、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二寸合影照 1 张。 其中: 1、夫妻一方户籍不在本街的,还需提交另一方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居委会或工作单 位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2、夫妻双方属跨省流动的,须提供夫妻双方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申请,户籍地、乡 (镇、街)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三、办理程序 1、当事人自愿领取《生育服务证》的,应持上述有关证明材料到村、社区居委会或所 在单位领取 《生育服务证》 的, 应持上述有关证明材料到村、 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领取 《生 育服务证登记表》 。 2、由村、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将申报材料上报到所属街人口计生管理机构审核。材 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要及时办理。 材料不全的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 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 正的全部内容,当事人应按要求提交补正有关材料。 3、 《生育服务证》办理后,由村、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通知当事人领取。 四、办证机构: 1、女方户籍在本市或女方在本市有工作单位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或女方单位所在街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由现居住地街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 (1)夫妻女方户籍不在本市,男方为本市户籍人口因婚姻事实迁入本市居住的; (2)夫妻双方属跨省流动,且在现居住地共同居住 1 年以上,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 且具有常住倾向的。 五、收费规定 不收取任何费用。 六、法律依据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须知: 一、申办对象条件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请由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受理,乡镇人 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发证。下列单位属于首办责任单位: (一) 、夫妻双方单位; (二)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 。 受理单位应在受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后,当场审查并签署意见;乡镇人民政 府或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应当场审查。符合条件且申请资料齐全的,当场发放《独生子 女父母光荣证》 ;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发放的书面决定。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结婚证,女方身份证和户口簿; 2、女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地或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一孩生育证明。 3、独生子女和父母的合影 2 寸彩照 1 张。 4、再婚夫妻还需要提交户籍地或现居住地街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 ; 2、街人口和计生管理科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 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办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 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办证机构: 街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科 五、收费规定 不收费 六、法律依据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武汉市计划生育工作管理》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证须知: 一、办理户籍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一)办证对象条件: 1、18―49 周岁; 2、离开户籍地跨乡镇外出从事务工经商活动(七城市交叉流动除外) 。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2、社区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本人一寸正面免冠近照两张(提供夫妻合影照) 。 (三) 、办理程序: 1、已婚育龄妇女(含夫妻双方合办证) :到街填写《申请表》→资料审查(查阅常住人 口数据库等资料)→受理→签订合同→办理。 2、其它:到村、社区或单位填写《申请表》→到街、乡资料审查→受理→办理。 (四) 、办理期限:3 个工作日。 二.办理现居住地临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一)办证对象条件: 1、18―49 周岁; 2、离开户籍地外出从事务工、经商活动; 3、未持有户籍地办理的规范《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4、催办期限内。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2、本人一寸正面免冠近照两张(夫妻合证提供夫妻合影照) 。 (三) 办理程序: 到社区或单位填写《申请表》→到街资料审查(网上交流通报户籍地) →受理→办理( 《婚育证明》注明有效期 4 个月,在本区内有效) 。 (四)办证机构:街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科。 (五)收费规定:不收费。 (六)法律依据 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 《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事实办 法》 、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 《育龄妇女流出办证》须知: 一、对流出已婚育龄妇女推行“六个一”管理办法 1、外出前必须接受一次“三查”服务; 2、落实一项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 3、签订一份计划生育合同; 4、办理一本有效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5、提供一个准备的通信地址或联系人员; 6、每季寄回一份有效的孕检报告单。 二、办证对象:18―49 周岁育龄妇女(包括未婚已婚人员) 1、夫妻同证流出的:办证申请人应为“女方” ; 2、辖区内的女方半边户:按本社区常住居民一样提供“育龄妇女流出办证”服务。 三、办证应交资料(街道审查原件核对全员信息库,收复印件) 1、须落实一个准确的流向地详址:即行政区划加详址(如:XX 市 XX 区 XX 街道 XX 社 区 XXXX+详址) ; 2、需审核的原件:户口簿、结婚证、妇检单(未婚只需提供户口簿) ; 3、应收资料及复印件: 1 一寸登记照:3 张 ○ 夫妻同证流出,交 2 寸的两人合影照 3 张,或 1 寸的登记照男女双方各 3 张; 2 结婚证复印件:2 份(已婚育龄妇女) ; ○ 3 妇检单:原件+复印件各 1 份(女已婚人员) ; ○ 4 与街道签“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三份,持证人、街道、社区各 1 份。 ○ 服务窗口:社区居委会、街计划生育管理科 征兵服务指南1、兵役登记办理程序: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 《征兵工作条例》 、 《湖北 省征兵工作条例》等有关法规。 登记对象:凡户籍在本街辖区本年 12 月 31 日前年满 18 周岁的男性公民;户籍在本街 辖区以前年度漏登的 18 周岁以上、22 周岁以下的男性公民。 户籍在本街辖区已经过兵役登记并领取了《兵役证》 ,但未被征集入伍的 18 至 22 周岁 的男性公民,需持《兵役证》进行核验。 登记时间:一般为每年的 8 至 9 月。具体时间以《兵役登记通告》的时间为准。 登记地点:各社区居委会兵役登记站、街人武部。 登记手续:由本人持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或工作证、三张一寸免冠正面照片(黑白 或彩色不限)前往登记。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前往登记的,其家属可代其进行登记。 根据兵役登记的审查结论,由区人武部负责签发《湖北省公民兵役证》 ,街人武部、社区居 委会负责发放。 适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审核的,阻挠公民履行 兵役义务的,将依法予以惩处。 2、冬季征兵办理程序: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 《征兵工作条例》 、 《湖北 省征兵工作条例》等有关法规。 征集对象:在本街辖区有常住户口,具备高中(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毕业文化程 度,年龄在 18 至 21 岁,本人自愿应征且符合征集条件的适龄男性现年。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的男性青年,年龄可以放宽到 22 岁。 报名时间:一般为每年的 10 月中下旬。具体时间以《冬季征兵通知》的时间为准。 报名地点:街人武部。 报名手续:必须由本人在家长的陪同下持户口簿、身份证、学历证、5 张近期 1 寸免冠 正面照片(黑白或彩色不限)前往报名。 报名青年经初审、体检、政审合格后,由区征兵办公室择优征集服现役。适龄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阻挠、妨害兵员征集工作的,征集服现役后逃 避服兵役的,将依法予以惩处。服务窗口:社区居委会、街人武部 社会事务服务指南一、低保办理须知: (一) 、申请条件、对象 1、持有当地非农业户口 ;2、当地常住居民;3、共同生活的家庭户主 (二) 、所需资料及办理程序 (1) 、办理程序:1.户主申请 2.社区初审 3.街道审核 4.区民政局审批。 (2) 、所需资料:1.户主提出的书面申请书 2.户主及各家庭成员的户口和居民省身份 证复印件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1)在职人员职业、收入状况证明,在职人员近三个月的工 资单,并加盖所在单位财务公章或附上工资存折复印件; (2)下岗、失业人员相关证明(下 岗生活费、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领取失业金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证明) ; (3)离退休人员 需提供领取离退休费的证件或者有关凭证,如是银行发放,可交存折复印件; (4)遗属生活 费领取证明; (5)其他有关收入的证明。4.相关证明材料: (1)家庭近三个月的电费、电话 费支出凭证; (2)住房情况资料(住房证或产权证复印件,租房户须出具租赁合同) ; (3) 婚姻状况证明, 家庭夫妻双方中一方为本地农村户口或外地户口的, 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 明,由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户口证明,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 (调解) 书; (4) 在校学生学籍证明(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非择校就读的证明) ; (5)患重病人员病 情证明(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病情诊断证明) ; (6)残疾人需提供残疾人证; (7)特殊情况人 员证明资料(被公安机关收审人员、服刑人员、刑释人员证明复印件) ; (8)房屋拆迁补偿 费结算证明; (9)在劳动就业年龄段(男 18-60 周岁、女 18-55 周岁)内,有劳动能力的 无业人员,需提供就业(求职)状况证明; (10)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 、服务时限 社区、街道及区级工作机构必须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调查、评议、审核审批等 工作。 (四) 、收费依据及标准 江岸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岸政办【2006】34 号文) 免费 (五) 、服务窗口 社区居委会 街社会事务科二、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办理须知: (一) 、申请条件、对象 在江岸辖区居住且持有本辖区户口的居民,属于下列范围之一的,均为医疗救助对象: 1.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简称“三无人员”) ;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乡居民(简称“低保对象”) ;3.经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特 殊困难需要救助的对象。 (二) 、所需资料及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符合规定的医疗救助对象,凭《定救证》 、 《低保证》 ,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 委会提出申请,提交材料(1)呈报审批表(2)低保证或定救证, (3)医院诊断证明及定点 医院住院小结(4)定点医院收费票据及相关材料,经街道审核,报区民政局审批。 (三) 、服务时限 社区初审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街道审核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区民政局在 5 个工作日 内予以审批; 区财政局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 并将经核定的 《统计表》 一份返区民政局; 区民政局在 3 个工作日内拨款到街道, 委托社区直接将救助款发放到本人, 救助对象领款后, 在《拨款通知书》上签收,并由街负责将签收件返回区民政局存档。 (四) 、收费依据及标准 武汉市江岸区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岸民【2005】60 号) 免费 (五) 、服务窗口 社区居委会 街社会事务科三、慈善超市服务须知: (一) 、申请条件、对象 捐赠对象:本街辖区低保户、大病、困难家庭、困难残疾人、优抚对象、孤老、特困家 庭、下岗失业人员中的特困对象等社会困难人群。 (二) 、所需资料及办理程序 接收捐赠物品操作流程:单位或个人通过街道、居委会或热线电话联系,捐赠有使用价 值的日用商品(新品)或捐赠能正常使用的家电、衣被、生活用品;接受捐赠,开具收据, 登记入库,张榜公布,颁发捐赠证书;整理分类,清洗熨烫,上货架;无偿救助帮困对象。 发放捐赠物品操作流程: 本街辖区特困人员向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社区居委会调查核 实后上报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科, 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科审核后发放领用唬 社区居委会领 取、发放《领用弧 ,特困人员凭《领用弧返酱壬瞥辛烊∩钣闷罚缡枪吕稀⒉屑踩 等特殊对象由社区居委会负责送货上门,由慈善超市登记入帐。 (三) 、服务时限 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审核,发放等工作 (四) 、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五) 、服务窗口 社区居委会街社会事务科四、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须知: (一) 、申请条件、对象 租金补贴申请条件、对象: (1)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其中至少有一人具有 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三年以上,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 (2)家庭人均收 入 600 元以下(含 600 元) ; (3)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 12 平方米(含)以下; (4)配房 租赁和租金核减的相关条件(减租标准、配房户评分轮候)仍执行《关于武汉市城镇最低收 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规定。 租金核减申请条件: (1) 、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其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 城镇常住户口三年以上,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 ( 2) 、连续享受城镇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年以上; (3) 、现承租的住房为公有住房。 配房租赁申请条件: (1) 、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其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 城镇常住户口三年以上,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 ( 2) 、家庭人均收入 600 元以下(含 600 元) ; (3) 、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 13(含)平方米以下。 (二) 、所需资料及办理程序 申请人需提供的相关证件资料:1、 《申请表》 (一式二份) ;2、 《审核表》 (租金核减的 一式三份,配房租赁和租金补贴的一式二份) ;3、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提供原 件,收复印件,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份,家庭其他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4、 《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提供复印件交复印件) ;5、 《残疾证》及其他特殊对象(如孤 寡老人、 癌症病人等) 的相关证明资料 (提供原件, 收复印件) ; 6、 租住私房的租房协议 (提 供原件,收取一份,并由住房所在地社区在租房协议上签署证实意见,加盖公章) ,经办人 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相符的意见。 租金补贴的工作程序: 1.家庭户主为申请人,填写《住房保障申请表》 ,如申请人有单位,将表分别交由所在 单位和社区调查核实,无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调查核实,签署意见。 2.申请人持经核实的有关资料, 报街道办事处核查签署意见后, 将初步符合条件的申请 家庭的相关资料在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公示 7 天,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分别于 5 月 20 日、11 月 20 日报送区房产局审核。3.区房产局应会同区民政局组成审核小组。在 10 个工 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民政局负责审查对象资料)对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通知其街道 办事处在申请家庭所在社区公示,期限为 7 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房产局核准。4.租金补 贴对象的申请报市房产局核准后,由区房产局下发《租金补贴资格通知书》5.取得“租金补 贴资格通知书”的家庭应到市场上选择住房。 在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 报送区房产 局,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区房产局应与申请人签订《武汉市城镇最低 收入家庭住房租金补 贴协议书》 ,待申请家庭实际入住承租住房后,按规定的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金补贴,以冲 减房屋租金。 配房租赁的办理程序:由户主申请, 将所需资料交给社区,社区初审、公示 7 天、打分, 无异议的交街道事务科复审、公示 7 天,无异议的上报区民政局及区房产局审核。 租金核减的办理程序:由户主申请,经社区初审盖章后,交街道复审盖章,再由其本人 交所在房管所审批。 (三) 、服务时限 街道于每年 5 月 20 日、11 月 20 日之前(一年二次)上交资料,区房产局与区民政局 在 10 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四) 、服务窗口 社区居委会 街社会事务科五、困难群体临时救助办理须知: (一) 、申请条件、对象 户籍在丹水池街辖区内的家庭(不论享受低保与否)发生临时性、 突发性生活困难需要救 助的。包括 1、家庭成员突发急病、重病住院、手术,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2、突发火灾、 遭遇水灾、房屋倒塌等意外事故或家庭成员因交通事故致残,家庭生活出现困难的;3、家 庭发生其他重大特殊生活困难需要救助的。 (二) 、所需资料及办理程序 1、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由户主向其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 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城市户口簿原件及其复印件,病历、诊断证明书、已支付的医 疗费收据等资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水灾、火灾、房屋倒塌造成经济损失 的证明材料;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相关交通事故鉴定材料; 2、由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并填写《民政对象临时救济 申请表》 ,并注明申请救济理由,签署初审意见,加盖社区居委会公章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 街道办事处; 3、由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居委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后,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 盖公章后报区民政局审批,并作出是否给予救济的决定。凡决定给予救济的,由区民政局根 据有关规定核定救助标准。 (三) 、服务时限 困难家庭发生特殊困难, 一年内可申请 1 次救助。 街道办事处复审资料上报区民政局后 一个月内办好。由街道事务科或所在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将救助款送到申请人家中。 (四) 、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五) 、服务窗口 社区居委会 街社会事务科六、 《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须知: (一) 、是不是所有就业、失业人员都应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通过各种形式参加社会经济活动且获得的合法劳动收入不低于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均应办理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外国人来华就 业,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处于失业状态的以下人员可以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 失业登记证》 : (1) 、年满 16 周岁,已从各类学校毕业、肆业的; (2) 、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 、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关闭、破产停止经营的; (4) 、失地农民; (5) 、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6) 、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7) 、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 6 个月后失业的; (8) 、市、区政府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从实际出发,我市目前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对象主要是办理了就业登 记并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或以灵活多样形式就业、 农村进城务工的人员和办理了 失业登记需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及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人员。(二) 、我市《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的时间和步骤是什么?我市从 2011 年 6 月起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其中:对未申领《再就业优 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外出就业的困难人员优先发放;对持有原《再就业优惠 证》 、 《湖北省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 、 《武汉市失业人员证》且目前正享受就业 扶持政策的劳动者及时换发, 《就业失业登记证》换发时间截止 2011 年 8 月 30 日,此前原相关证件继续有效。其他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则按照省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部署逐步发放。(三) 、如何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1、灵活就业人员如何换证? 从事灵活就业(包括个体经营)人员无论原《再就业优惠证》和《湖北省劳动者就业失 业登记证》是在市或区就业服务机构申领的均由本人持原《再就业优惠证》或《湖北省劳动 者就业失业登记证》 、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两寸近期免冠证件照、灵活就业证明(从事个 体经营的持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填写《武汉市劳动者就业登记表》 ,经 社区初审、 街道或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复核, 区就业服务机构签章后办理就业登记, 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 2、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人员如何换证? 持《再就业优惠证》且用人单位正在(申请)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人员由用人单位代换 新证,用人单位凭与被录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缴纳的社会保险凭证、被录用人员身份证 复印件、两寸近期免冠证件照、填写《武汉市劳动者就业登记表》和《武汉市录用人员就业 登记册》到市或所在的辖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 3、目前仍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如何换证? 持原《武汉市失业人员证》 、本人身份证、两寸近期免冠证件照片两张到失业保险所在 辖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武汉市失业人员登记表》办理失业登记,换发《就业失业登记 证》 。 4、其他失业人员如何换证? 非以上第 (三) 条的失业人员需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持本人原 《再就业优惠证》 、相关失业证明、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两寸近期免冠证件照到户籍 所在地的社区填写《武汉市失业人员登记表》 ,经社区初审、街道或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机构复核,区就业服务机构签章后办理失业登记,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以上人员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区就业服务机构 和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原有证件上的个人基本信息、就业与失业状况、原 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失业保险待遇有关情况信息转记在《就业失业登记证》 相应栏目上并将其所持《再就业优惠证》的证件编号标注在《就业失业登记证》 “其他记载事项”中。(四) 、我市以前未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 《武汉市失业人员证》和《湖北省劳动者就 业失业登记证》而需享受有关就业扶持政策的人员如何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1、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已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人员(新增的就业人员,应在 30 日内)由本人持身份证 和户口本原件、 两寸近期免冠证件照、 灵活就业证明 (从事个体经营的持工商营业执照原件) 到就业所在地的社区填写《武汉市劳动者就业登记表》 ,经社区初审、街道或乡镇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机构复核,区就业服务机构签章后办理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 2、用人单位录用的人员如何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用人单位正在 (申请) 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人员 (新增人员应当自录用之日起 30 日内) , 由用人单位凭与被录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缴纳的社会保险凭证、 被录用人员身份证复印 件、两寸近期免冠证件照、填写《武汉市劳动者就业登记表》和《武汉市录用人员就业登记 册》 到市或所在辖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为被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 领取 《就业失业登记证》 。 3、高校毕业生在我市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如何申领《就业失业登 记证》? 持《报到证》 、 《就业协议书》 (创业人员持武汉市工商营业执照、灵活就业人员持用人 单位就业证明) 、户籍证明、学历证书到武汉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就业报到及入户手续,同 时填写《武汉市劳动者就业登记表》进行就业登记。需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公共就业人 才服务的,持武汉市人才服务中心签章的《武汉市劳动者就业登记表》 ,自主创业和灵活就 业人员到就业地所在的辖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到市或所在辖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 4、失业人员如何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1) 、由单位就业转失业没有申领过《就业失业登记证》需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 应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人的身份证、原用人单位出具的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文件、两寸近期免冠证件照(两张)等材料,到失业保险关系所在辖区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武汉市失业人员登记表》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 (2) 、灵活就业转失业人员,应持工商营业执照注销或停业证明(非个体工商户主和私 营企业业主不需提供) 、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两寸近期免冠证件照等资料,填写《武汉市 失业人员登记表》 ,经户籍所在地社区初审,街道或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复核,区 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签章后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 (3) 、 没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由本人持户口本、 身份证、相应的毕业证(肆业证明) 或复员转业军人证书或失地证明和两寸近期免冠证件照,填写《武汉市失业人员登记表》 、 经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初审、 街道或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复核, 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 签章后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 (五) 、 非我市户籍人员在我市如何换发《再就业优惠证》 和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 非我市户籍人员在我市就业或在我市常住地稳定就业满 6 个月后失业的,可以在我市 换发《再就业优惠证》 (在异地申领的)和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但因省厅发给我市《就 业失业登记证》数量有限,现非我市户籍人员暂不在我市换发和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 (六) 、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时限一般是多少? 《就业失业登记证》换证、办证时限为 10 个工作日。 (七) 、 《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或损毁后应如何补办? 出现这类情况,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持相关材料(劳动合同或灵活就业证明或工商营 业执照或失业证明) ,经原申领程序核实盖章后由原发证机构在就业失业登记信息网上进行 公示后补发新证,并在补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其他记载事项”栏目上注明“补办”字 样和补登相关记录,新证与原证编号保持不变。 (八) 、在单位工作的人员,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否必须交给用人单位保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劳动者与用人 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 用人单位须将 《就业失业登记证》 交还给劳动者, 由本人保管。 (九) 、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否实行年检制度? 市劳动就业管理局或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在每年 12 月集中对就业援助对象、享受税费 减免等扶持政策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进行年检;异地办理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在我 市享受相关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的,由市劳动就业管理局负责核验。只有年检合格的《就业 失业登记证》才能作为下一年度享受各项就业政策的有效凭证。 (十) 、在何种情况下《就业失业登记证》自动失效并被注销? 根据我市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就业失业登记证》自动失效并被注销: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指病退、特退人员) ; 3、移居境外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包括工伤四级及四级以上) ; 5、死亡的; 6、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失效的其他情形。 (十一) 、 劳动者异地使用 《就业失业登记证》 会出现重复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情况吗?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网络化实名制管理,劳动者异地使用《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 享受就业扶持政策, 当地劳动就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全国专用网络予以查验, 可有效避免重 复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情形。 (十二) 、我市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监督电话是多少? 为严肃《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工作纪律,我市在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过程中,对 外公布的监督电话是: 武汉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江岸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江汉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口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汉阳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武昌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青山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洪山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东西湖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汉南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蔡甸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江夏叠劳动就业管理局 黄陂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新州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36 28 83 36 54873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 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人事劳动局 武汉市失业保险办公室22 七、职业技能鉴定须知: (一) 、申请对象、条件及所需资料 理论、实操考试合格,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二张免冠照片。 (二) 、办理程序 1、 个人报名,填报登记表,领取科目准考证。 2、 按照指定时间、地点进行科目考试。 3、 考试合格后,核发证书。 (三) 、服务时限 1、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符合条件,当场受理。 2、 其它人员符合审批条件当场办理。 (四) 、收费依据及标准 鄂价费[ 号 (五) 、服务窗口: 社区劳动保障站、 区劳动局劳动力管理科八、职业介绍服务须知: (一) 、申请对象、条件及所需资料 1、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需携带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机关和事业单 位用工需单位介绍信。 2、 劳动者求职, 须达到法定就业年龄, 应携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职业资格证书。 (二) 、办理程序 1、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到职介中心和各职介服务部办理用工登记,区职介中心审核后,为用 人单位推荐劳动者,或通知用人单位参加区职介中心举办的招聘会,现场考核录用劳动者, 督促用人单位与被录用的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 ,办理相关社保手续。 2、 劳动者求职到职介中心和各服务部办理求职登记,区职介中心审核后,根据劳动者技能 状况向用人单位推荐介绍,或组织劳动者参加职介中心组织的招聘会。 (三) 、服务时限 即时办理(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 劳动者初次职业介绍免费) (四) 、收费依据及标准 求职登记费:每人次 5 元;介绍成功服务费:市内每人次 40-60 元;省外每人次 150 元;国 外每人次 800 元。对用工单位招用人员与个人求职收费标准相同。 (鄂价费[ 号) (五) 、服务窗口 社区劳动保障站、江岸区劳动局三楼大厅 8 号窗口九、职业培训服务须知: (一) 、申请对象、条件及所需资料 具有劳动能力、 并有就业愿望、 未参加过政府公共就业培训机构提供的免费再就业培训或创 业培训的下列人员, 均可享受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补贴政策, 报名参加我局组织的职业培训。 培训对象: 1、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 2、 享受失业保险期内,未实现就业人员; 3、 我区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4、 我市农业户口的劳动者。 (二) 、办理程序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 ,我市农业户口的劳动者凭户口簿或暂住证,到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 服务站或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填写《个人申报审批表》 ,并提交本人社保缴费凭证、 身份证复印件 1 张、一寸登记照片 4 张,选报培训专业,经我局就业训练中心审核后组织培 训。 (三) 、服务时限 就业再就业培训时间为 1―2 个月,创业培训时间为 2―3 个月(含开业指导、专家咨询、项 目选择及后续扶持) 。 (四) 、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五) 、服务窗口 社区劳动保障站、区劳动局劳动力管理科。十、小额贷款申报须知: (一) 、申请对象、条件及所需资料 1、 对象:户籍在本辖区,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健康、守信,有一定技能和创业愿望的 以下人员:复转军人、科技人员、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 农村劳动者。 2、 条件: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筹资金不 足。 3、 资料: (1) 、 《武汉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申请表》 ; (2) 、小额贷款申请及还款计 划书; (3) 、 《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 、营 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6) 、门面租赁合同复印件; (7) 、社区调查证明原件、复印件;户籍 所在地社区对以下内容进行实地调查,并举证:○ 1 申请人资格资信情况,是否具有经营能 力;○ 2 有无固定的经营场所;○ 3 所从事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4 本人是否经过再就 业培训,个人品行有无不良记录; (8) 、信誉担保,信誉担保审批表,担保人身份证、工作 证复印件,担保人单身需出具户口本、离婚证原件、复印件; ( 9) 、担保责任告知书;10、 房产抵押担保(土地所有权证、房产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产权人夫妻双方出具房产抵押 担保承诺书(签名、手印) ,产权人结婚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二) 、办理程序 1、 申请人凭身份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到劳动部门、担保公司或经办机构领取并填 写《武汉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 (以下简称申请表) ; 2、 持《申请表》及其他必备资料到所在社区、街道初审; 3、 区劳动部门审核; 4、 市劳动部门复核; 5、 担保公司办理反担保手续,出具担保承诺书; 6、 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发放贷款。 (三) 、服务时限 共 16 个工作日(社区、街道 5 个工作日) (四) 、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五) 、服务窗口 社区劳动保障站 、街道劳动保障所、劳动就业管理局 9 号窗口十一、 《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认定须知: (一) 、申请对象、条件及所需资料 1、 对象 江岸辖区内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街道社区具有加工 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2、 条件 企业招用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 逐月缴纳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 3、 资料 (1) 《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复印件; (2)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 (3)职工花名 册及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个人帐号(企业盖章) ; (4)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鉴证登记表原 件及复印件; (5)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税务部门缴费凭证及社保经办部门盖章) ; (6)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7)工商营业执 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8)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 9) 《企业招用人员登记证》原件及 复印件; (10) 《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复印件; (11)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 、办理程序 1、 企业填写《申领(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审批表》一式三份附资料; 2、 区劳动局审核; 3、 市劳动保障局复核,发《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表》 。 (三) 、服务时限 暂无时限规定 (四) 、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五) 、服务窗口 街道劳动保障所、江岸区劳动局三楼 9 号窗口十二、失业企业军转干部再就业情况审定须知: (一) 、申请对象、条件及所需资料 1、 对象 江岸辖区失业企业军队转业干部。 2、 资料 (1) 《军官转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2)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 (4) 《江岸辖区失业企业军转干再就业情况审定表》一式两份。 (二) 、办理程序 1、 再就业单位填写《江岸辖区失业企业军转干部再就业情况审定表》并签章; 2、 失业企业军转干部所在社区、街道审核签章; 3、 区劳动局审核; 4、 区人事局审批。 (三) 、服务时限 即时受理 (四) 、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五) 、服务窗口 街道劳动保障所十三、灵活就业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办理须知: (一) 、申请对象、条件及所需资料 1、 对象: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持 有效期《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下列就业困难人员: (1)“4050”人员(即在 2007 年底之前 女性年满 40 周岁、男性年满 50 周岁的人员) ; (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 1 年以上的人员: (3)下岗失业两人以上的家庭及就业困难的丧偶离异家庭中的下岗失业人 员; (4)城镇“零就业”家庭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 (5)城镇有就业能力和就业 愿望的残疾人员; (6)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近 3 届,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 ; (7)生活 困难失地农民; (8)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及社会成年孤儿。 2、 条件: (1)符合上述“对象”,并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确认为灵活就业对象; (2) 已实现灵活就业; (3)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即领取了《就业失业登记证》 ) ; (4)以个人身 份在武汉市参加了社会保险且正常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 3、 资料: (1)户口簿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 印件; (3)从事灵活就业的社区、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或个体营业执 照原件及复印件; (4)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养老、 医疗)凭证; (5)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 、办理程序 1、 向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同时填写《武汉市从事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 ; 2、 区劳动部门审核、市劳动保障部门复核; 3、 区财政部门审批后将资金核拨到邮局个人账户中,并将存折发往街道; 4、 街道将补贴存折转交给社区,社区发放给个人; 5、 按季申报审核,“先缴后补”。每季度续办社会保险补贴手续,需在上季度结束后 10 日持《申报表》 、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等,按前途程序办理。 (三) 、服务时限 暂无时限规定 (四) 、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五) 、服务窗口 社区劳动保障站街劳动保障所十四、企业离退休人员年审须知: (一) 、申请对象、条件及所需资料 1、 对象 (1) 、残疾武汉市社会保险退休人员; (2) 、参加武汉市医疗保险的离休人员; (3) 、参加武汉市医疗保险省属企业退休职工。 2、 资料 (1) 身份证; (2) 退休证; (3) 户口; (4)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 信息表》 。 3、离退休人员和遗属人员死亡,必须在一个月内到单位所属社保处办理养老保险终止 手续。 (二) 、办理程序 1、 退休人员持《信息表》到社区登记,由社区医保专干将其资料录入电脑进行审验; 2、 每年按社保处规定的时间到社区参加年审; 3、 遗属人员和户籍在外地的本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在区社保处年审; 4、在武汉市离退休,常住在外地的居民,可以寄函到区社保处参加年审。 (三) 、服务时限 即时办理 (四) 、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五) 、服务窗口 社区劳动保障站十五、失业金季审须知: (一) 、申请对象、条件及所需资料 1、 对象 辖区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 2、 资料 (1) 身份证; (2) 《就业失业登记证》 。 (二) 、办理程序 失业人员持《就业失业登记证》 、身份证到社区进行审验。 (三) 、服务时限 每季度第 1 个月 1―10 日到社区办理 (四) 、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五) 、服务窗口 社区劳动保障站十六、协助申领丧葬补助和遗属补贴须知: (一) 、申请对象、条件及所需资料 1、对象 辖区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 2、资料 (1) 《武汉市失业人员证》和死亡者的户口簿; (2)卫生防疫站(疫病控制中心)出具的《居民死亡证》 ; (3)领取人身份证和与死亡者的关系证明; (4)子女超过 16 周岁学校就读的证明。 (二) 、办理程序 死者家属在其死亡后 7 日内(节假日顺延)向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报告。社区查明情 况,出具领取人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 (三) 、服务时限 即时办理 (四) 、服务窗口 社区劳动保障站十七、 《残疾人证》办理须知: 一、申请对象、条件及所需资料 凡户口在丹水池街辖区内的居民,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中界定的视力、听 力、言语、肢体等残疾人并有武汉市第二医院出具残疾类别和等级鉴定书,智力、精神等残 疾人需由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出具残疾类别和等级鉴定书即可申请办理《残疾人证》 。 二、办理程序 1、由需办《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本人(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可由直系亲属代办,带市级 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书、两年以上近期和远期病历)持户口薄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 件一份,近期 2 寸同底红色大头彩照 5 张到其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填写《申请书》 ; 2、经社区居委会在《申请书》上盖章后,申请人一并带上其它材料到街残联办理,填 写登记表,在《申请书》上加盖公章; 3、申请人带齐所有资料,于每月 15 日(周六、周日顺延)到江岸区残联(解放南路 364 号)一楼进行残疾等级目测,初检合格后按规定时间到武汉市二医院(江岸区胜利街 26 号)体检中心鉴定,鉴定通过后由医院收齐所有材料交区残联办理。 三、服务时限 通过医院鉴定后一个月办好,到所在社区居委会领取。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医院鉴定收费 五、服务窗口 社区居委会 街社会事务科残联 办证免费十八、困难残疾人定额生活补助办理须知: (一) 、申请对象、条件及所需资料 凡户口在丹水池街辖区内, 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残疾人均可申请办理困难 残疾人定额生活补助。 (二) 、办理程序 1、持所需资料:由残疾人本人(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可由其直系亲属代理)向其户籍所 在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本人户口薄、低保证、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身 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到社区居委会申办; 2、对符合办理者社区居委会填写《严重(一般) 功能障碍残疾人定额补助申请(审批) 表一式三份,并在申请(审批)表上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并附相关材料的原件及 复印件报街残联; 3、街残联对社区居委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对复审结果在申请(审批)表上形成书 面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并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上报区残联办理。 (三) 、服务时限 每月 15 日前受理,次月可享受定额生活补助。办好后由所在社区居委会发放存折。 (四) 、收费依据及标准 武财社[ 号《武汉市对属城乡低保对象严重功能障碍残疾人实行定额生活补 助管理办法》 武财社[ 号《市财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下发&武汉市对属城乡低保对 象严重功能障碍残疾人实行定额生活补助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免费 (五) 、服务窗口 社区居委会街社会事务科残联十九、取消残疾人定额生活补助办理须知: (一) 、申请对象、条件及所需资料 残疾人定额生活补助对象如终止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其定额补助亦于次月随其 终止。 (二) 、办理程序 1、由所属社区居委会填写《严重(一般)功能障碍残疾人定额生活补助申请(审批) 表》一式三份,在申请(审批)表上形成书面意见,并加盖公章报街残联; 2、街残联复审后在申请(审批)表上形成书面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区残联; 3、区残联审核后,残疾人定额生活补助于次月取消。 (三) 、服务时限 应在残疾人取消低保金的当月办理,残疾人定额生活补助于次月取消。 (四) 、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五) 、服务窗口 社区居委会 街社会事务科残联二十、残疾人特殊困难临时救助办理须知: (一) 、申请对象、条件及所需资料 户籍在丹水池街辖区内纳入城市低保的特困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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