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省内突发疾病新生儿住院报销政策,回家后能报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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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医保报销能报销吗
发布者:hongfadean
来源:网络转载
我是四川仁寿县人,农村户口,我妈因身体不好,就一直跟我爸在西安,现在我妈因心脏病突发,在西安五二一医院住院,费用能报销吗?能报销需要些什么?答案还不可以,在四川只有驻地在成都市青羊区、锦江区、武侯区、成华区、金牛区、高新区范围内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在蓉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省级参保人员,才可以办理异地就医,而农保则不行。.你可以考虑商业医疗保险作为补充。目前市场上的商业医疗保险产品琳琅满目,你对商业医疗保险的种类认识多少呢?商业医疗保险主要概括为以下5种类型。目前的商业医疗保险究竟有哪几大类险种,它们各自保哪些,不保哪些,投保时有何具体规定?下面对医疗保险险种作了简要概括:1、普通医疗保险该险种是医疗保险中保险责任最广泛的一种,负责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伤害支出的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普通医疗保险一般采用团体方式承保,或者作为个人长期寿险的附加责任承保,一般采用补偿方式给付医疗保险金,并规定每次最高限额。2、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该险种负责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的医疗费,作为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责任。保险金额可以与基本险相同,也可以另外约定。一般采用补偿方式给付医疗保险金,不但要规定保险金额即给付限额,还要规定治疗期限。3、住院医疗保险该险种负责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需要住院治疗时支出的医疗费,不负责被保险人的门诊医疗费,既可以采用补偿给付方式,也可以采用定额给付方式。4、手术医疗保险该险种属于单项医疗保险,只负责被保险人因施行手术而支出的医疗费,不论是门诊手术治疗还是住院手术治疗。手术医疗保险可以单独承保,也可以作为意外保险或人寿保险的附加险承保。采用补偿方式给付的手术医疗保险,只规定作为累计最高给付限额的保险金额,定额给付的手术医疗保险,保险公司只按被保险人施行手术的种类定额给付医疗保险费。5、特种疾病保险该险种以被保险人患特定疾病为保险事故。当被保险人被确诊为患某种特定疾病时,保险人按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以满足被保险人的经济需要。一份特种疾病保险的保单可以仅承保某一种特定疾病,也可以承保若干种特定疾病。可以单独投保,也可以作为人寿保险的附加险投保,一般采用定额给付方式,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即终止。怎样选择商业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作为一种对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充方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面对保险市场上众多的让人眼花缭乱的医疗险种,人们往往对自身的需求和保险条款理解不足,花了钱却没得到应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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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医保常识,医保报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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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0:45   作者:
宁乡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未纳入职工医疗保险范围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运行管理和监督的重要依据,各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
第二章& 参保对象及筹资方式
第三条 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下列人员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㈠户籍属于我县的居民以家庭(包括外出务工、学习人员)为单位参保;
㈡外地人口与本县居民通婚或长期居住本地,户口未迁入以及因各种原因未上户口的城乡居民,凭居(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可纳入其家庭参保,但不得异地重复参保;
㈢年度内计划生育小孩的居民家庭,可预先为小孩取名纳入其家庭参保;
㈣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县内务工满一年,持务工单位证明可参保。
第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保险费按每人290元/年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50元/年,财政补助240元/年。城乡&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义务人)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1-2级的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城乡低保人员个人缴纳20元,其余部分由财政补助。
第五条 个人缴纳参保资金时,持户口簿和医疗证到户口所在地乡镇缴纳登记,当年10-12月缴纳下年度参保资金,中途不退保,不参保。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主管部门。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心负责具体经办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城乡居民参保筹资。乡村(社区)干部收缴居民参保资金,收集参保信息,合管(劳保)站和社区劳动服务保障中心负责核实和录入参保信息。经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可由居民自治组织代缴个人参保资金。
第八条 县发改局负责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社会发展规划。
第九条 县财政局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及时划拨医保补助资金。
第十条 县卫生、民政、公安、审计、教育、药监、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十一条 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心的主要职责:
㈠负责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资金的筹集、管理、支付以及参保信息管理;
㈡负责编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上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类财务统计报表;
㈢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监督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四部分组成:
㈠城乡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㈡财政补助资金;
㈢基金利息收入;
㈣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列账,封闭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四条 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和大病医疗互助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和门诊统筹基金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分别列支。统筹基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
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建立风险储备金制度。风险储备金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额的比例和使用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依法制定。
第五章& 住院统筹管理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遵循&自愿、就近、方便&的原则,持医疗证、本人法定身份证明和户口簿(或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住院全额缴纳住院医药费用,出院后凭有关资料原件申请补助待遇。
第十八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置住院起付线、补助比例和全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恶性肿瘤、尿毒症、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五类特殊重症疾病全年只核减一次起付线,其它病症住院每次均核减起付线。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算年度,个人全年累计补助最高限额为10万元(含第二次补助)。起付线及补助比例标准如下:
沩山、青山桥、龙田卫生院
县内其它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
县内县级定点医疗机构
长沙市宁乡精神病医院
县外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
市级定点医疗机构
省级定点医疗机构
非定点一级以上医疗机构
第十九条 实行大额医药费用第二次补助。参保年度内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超过4万元的,4万元以内的费用按住院标准报销,4万元以上部分按住院标准报销后再对其个人自付部分报销70%。
提高重大疾病医疗救治保障水平,纳入重大疾病救治病种的疾病不享受二次补助。
第二十条 五保户、幼保户在县内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90%的补助比例予以补助。80周岁以上老人住院,乡镇级、县级、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助比例分别为90%、70%、45%。
第二十一条 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科留观治疗,能提供留观病历、诊断证明、医药费用收据原件、费用清单等资料的,按住院补助标准补助。
第二十二条 申请住院补助应在出院后3个月内办理。当年度医药费用最迟在下年度3月31日前申请补助,逾期不予办理。
第二十三条 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符合指征的剖宫产手术,每例补助800元。乡镇卫生院平产每例补助300元;省、市、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平产每例补助600元;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且无严重病理性产科的平产补助600元,符合指征的剖宫产手术者执行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助标准,最高补助不超过800元。
孕产妇一般病理性产科实行包干补助。严重病理性产科的经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心审批后按住院补助标准核算补助,不再享受包干补助。在送往医疗机构途中即已分娩,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了产后处理的产妇,可凭门诊医药费用收据享受平产包干补助,费用不足600元的,按实际费用全额补助。一般乡镇卫生院不得收治有产科并发症或合并症的产妇。
第二十四条 意外伤害住院按一般自然性疾病的补助比例补助,封顶线为1.5万元,不享受大额医药费用第二次补助。
第六章& 门诊统筹管理
第二十五条 门诊统筹包括普通门诊补助、健康体检补助、特殊门诊补助和村卫生室诊疗费补助。
第二十六条 普通门诊补助基金按人均10元的标准提取,以家庭为单位核算。参保人员可持医疗证到乡、村两级门诊协议医疗服务单位和社会协议零售药店使用普通门诊补助基金。家庭普通门诊补助基金结余可转下年度使用。
第二十七条 健康体检基金按人均10元的标准提取,以乡镇为单位统筹使用。
第二十八条 对下列病种实行特殊门诊补助:
㈠恶性肿瘤门诊放疗、化疗及术后康复;
㈡尿毒症透析治疗;
㈢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及免疫抑制门诊治疗;
㈣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㈤白血病;
㈥中风后瘫痪康复;
㈦糖尿病并发症;
㈧肾病综合征;
㈨帕金森氏综合征;
㈩小儿脑瘫;
(十一)肺心病;
(十二)冠心病伴严重心率失常;
(十三)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十四)肝硬化晚期;
(十五)系统性红斑狼疮;
(十六)类风湿性关节炎;
(十七)高血压三期(有心、脑、肾、眼并发症);
(十八)风湿性心脏病;
(十九)重性精神病;
(二十)耐多药性肺结核。
第二十九条 设立村卫生室门诊诊疗费补助,按人均4元的标准提取,以村为单位根据&总额包干、据实支付&原则拨付补助资金。
第三十条 学生、未成年人意外伤害(车祸除外)在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费用补助50%。
活动性肺结核在省、市或县疾控中心门诊系统性治疗,定额补助600元。
动物咬伤注射狂犬血清或狂犬免疫球蛋白,定额补助400元。
第七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审批制度和定点药店协议管理制度。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实行全程监督和管理,可根据服务协议就定点医疗机构的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执行,药品目录参照《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执行。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财政局对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支、账务处理实行全程监管。县审计局每运行年度向县人民政府提交基金审计报告。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履行城乡居民医保违规行为的查处职能。
第三十四条 实行补助公示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乡镇、村(社区)要将补助公示纳入政务公开和村(社)务公开内容,各兑付处按月公示住院补助情况及特殊门诊补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任何人发现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均有权向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举报,每查实1例,奖励举报人200&1000元。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参保人员违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宁乡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宁政发〔2011〕9号)同时废止。
如需转载请与《宁乡网》联系。
未经《宁乡网》授权,严禁转载或镜像,违者必究。问题编号:3474430
外县住院本县可以报销合作医疗吗
外县住院本县可以报销合作医疗吗
提问者:河北-石家庄医疗纠纷浏览330次 09: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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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说明: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县市区人民政府 & 德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在线链接地址
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工作的管理,完善新农合制度建设,切实保障参合农民利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年)的通知》(鲁政发〔2009〕90号)和省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农业厅《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鲁卫农卫发〔2009〕5号),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管理体系
  (一)建立完善管理和经办体系。县级人民政府调整完善新农合管理和经办体系,所需人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调剂解决,并配备到位。乡镇(街办)在现有人员编制内调剂工作人员。各级实施辖区内合作医疗基线调查、资金筹集、档案管理、审核报销、信息统计、宣传公示等工作,要配备相应的办公及交通设施,满足工作需要。
  (二)落实经办体系办公经费。县、乡两级新农合经办体系办公经费(不含人员工资)依据辖区参合农民人口数核定,根据目前实际运行成本,参照外地经验做法,参合人口10万人以下的县(市、区)按照每人每年2-2.5元、10万人口以上的按照每人每年1.5-2元的标准适度掌握,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年初拨付至县级经办体系,县级经办体系预留必要经费后按参合农民人数下拨乡镇,确保经办体系正常经费支出和有效运转。县、乡两级新农合经办体系办公经费只能用于新农合工作开支,单独设账核算,严格财务制度,确保办公经费合理使用。同时,严禁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工作经费,也不得增加定点医疗机构和参合农民的负担。
  (三)提高定点医疗机构经办能力。乡镇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要成立专门的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属于单位内部的职能科室,并与新农合报销窗口分设独立,负责本单位新农合政策的宣传、人员培训和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等工作,其主要负责人可兼职,但必须配备1名专职副职和相应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新农合日常管理工作。
  二、强化资金筹集管理
  (一)明确参合农民范围。登记为农业户籍的本县(市、区)常住农民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农合。农村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应随家长一起参加新农合。严格审核参加新农合人员身份,严禁擅自扩大范围。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有关人员农村户口身份的确定要根据其家庭享受的计划生育政策、退伍兵安置政策和城市低保政策来界定。
  (二)提高资金筹集标准。2010年新农合资金筹集额为每人每年130元。其中,中央、省财政补助每人每年70元,市财政补助每人每年5元,县(市、区)财政补助每人每年25元,农民个人缴纳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30元。2011年,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50元,其中,各级政府的补助不低于120元。
  (三)规范参合资金筹集方式。各县(市、区)在农民自愿参加的基础上,采取定时间、定地点、定金额的方式,由乡镇农税或财税部门一次性代收。不得强制收缴或延期收缴,不得减免、截留和弄虚作假,统一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免费提供的专用收据。
  (四)严格落实财政补助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新农合补助资金,并及时逐级审核拨付到位。
  三、规范资金统筹管理模式
  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县级统筹、集中核算&的办法,坚持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补助为主、兼顾小额费用补助的原则使用。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建立住院统筹、门诊统筹和风险基金。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实行&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模式。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是指通过设立统筹基金分别对参合农民住院费用及在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门诊医药费用的补偿。医药费用实行按比例补偿。(一)新农合基金按照门诊统筹基金、住院统筹基金、风险基金三种形式进行分配。门诊统筹基金(含健康体检费用等)占当年基金筹集总额的比例一般不高于35%,住院统筹基金和当年提取风险基金占当年基金筹集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65%。(二)风险基金由县(市、区)按每年筹集合作医疗基金总数3%的比例从政府补助的资金中提取并管理。风险基金筹集数额达到所在县(市、区)年筹集资金的10%时,不再继续提取,若按规定启用后,应及时补充,保持原有规模。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弥补合作医疗基金非正常超支时的临时周转。
  (三)门诊治疗费用较大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等特殊病种(即门诊大病)补偿在门诊统筹基金中支出。门诊大病病种暂规定:肝硬化、恶性肿瘤(含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尿毒症、脑血栓及脑溢血后遗症、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股骨头坏死、器官或组织移植抗排异治疗,合并并发症的高血压、糖尿病、肺心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等十二种。要严格审批门诊大病病种,完善报销手续。
  四、调整完善统一补偿方案
  (一)统一补偿起付线和封顶线。门诊报销不设起付线,普通门诊病种、门诊大病病种年内每人累计报销费用封顶线分别为50元、5000元。乡镇卫生院、县级医疗机构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报销补偿起付线分别为50元、200元、500元。住院补偿起付线在补偿范围内费用扣减,并不予以补偿。参合农民个人当年实际获得补偿金额累计不超过50000元。
  (二)统一报销补偿比例。
  1.在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普通门诊和门诊大病病种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为40%。2.住院补偿比例
  ⑴本县(市、区)范围内乡镇卫生院(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50元(含50元)以下部分不予报销,50元以上部分的报销比例为65%;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200元(含200元)以下部分不予报销,200元以上部分的报销比例为50%。
  ⑵市级以上(含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500元(含500元)以下部分不予报销,500元以上部分的报销比例为40%。
  ⑶除本县(市、区)县级、德州市市级及山东省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外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公立医疗机构经转诊备案住院医药费用按照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的80%予以报销补偿。
  3.大幅度提高国家基本药物补偿比例,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补偿比例提高10%。适当提高中医药服务补偿比例,中医药费用(不含中成药)补偿比例提高10%,住院患者的针灸治疗费用补偿比例为90%。
  4.本县(市、区)乡镇级、县级、德州市市级、山东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按照原报销方案补偿比达不到20%的,保底按总医药费用减同级起付线后费用的20%报销补偿。在除本县(市、区)县级、德州市市级、山东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外的其他县级以上(含县级)公立医疗机构住院的,办理转诊备案手续且按照同级报销方案补偿比达不到15%的,保底按总医药费用减同级起付线后费用的15%报销补偿;未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原则上不予报销补偿,确因特殊情况造成的,可按总医药费用减同级起付线后费用的10%报销补偿。
  (三)统一药品目录和诊疗报销范围。
  1.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未纳入《报销药物目录》范围内的药品不予报销。要认真执行《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目录》,非疾病治疗项目、非精神病发作期导致的自杀自残、居家生活或自家农田劳动中非自身原因导致外伤等造成的医药费用不予报销。2.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的医药费用补偿,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应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的病种(如: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等)应先执行专项补助,剩余部分中的医药费用再按新农合规定给予补偿。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特殊人群的补偿比例。3.对于新农合筹资缴费期后至下一个筹资缴费期之间新生儿发生的医疗费用,其母亲参合的可用其母亲的姓名享受新农合补偿政策。4.到参合县(市、区)外乡、村级医疗机构及德州市外非县级以上(含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就诊的医药费用不予报销。5.严格界定以下诊疗服务行为:参合农民在参合年度内住院而跨年度继续治疗的,执行住院参合年度内的报销规定;当年未参合住院,而跨参合年度继续治疗的,其跨年度的住院费用按参合年度的规定报销;已经收治住院的参合农民因本院技术条件所限,不能为病人做相应检查,首诊医院安排患者到具备条件的医院进行检查的,其检查费用不得纳入报销范畴。
  (四)统一就诊报销方式
  1.就诊程序。参合农民在参合县(市、区)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直接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直报的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一证通&,一律取消转诊手续。到参合县(市、区)外其他县级以上(含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就诊前,应先取得参合县(市、区)内首诊医疗机构同意,报经县级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批准备案。参合农民工在务工地及参合农民外出突发疾病住院治疗的,需在入院一周内告知参合地县(市、区)合作医疗办公室备案。2.就诊手续。参合患者持《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德州市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及协议直报的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生接诊前必需要查验&两证&核实患者身份。3报销手续。在德州市及参合县(市、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患者或家属凭《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当场兑付报销费用,报销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垫付,经审核后由县(市、区)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于下月底前,全额拨付至定点医疗机构。在其他医疗机构就诊的,患者或家属凭其《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医院住院收费发票、费用汇总清单或一日清单、出院小结、转诊证明等材料回参合地县级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报销补偿。长期居住在本县(市、区)区域外人员在外就医的,需提供长期居住地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证明和参合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外出证明材料;外地打工者需提供打工单位和参合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外出打工证明材料。
  参合农民同时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的,持保险公司出具的参保证明、赔付单据原件和加盖保险公司公章的住院相关单据及材料复印件到县(市、区)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按实际住院医药费用报销。
  其他政策规定费用优惠的医疗项目,应先执行优惠政策,再对符合合作医疗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补偿,合计补助数不得超过其实际住院费用。
  (五)规范开展二次补偿。原则上当年筹集的合作医疗统筹基金结余不得超过15%(含提取的风险基金),累计结余不得超过25%(含提取的风险基金)。县(市、区)当年基金结余或历年基金累计结余较多的不得挪做他用,可由县(市、区)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对当年所有得到住院补偿的参合农民所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二次补偿。二次补偿应安排在下一年度1月份集中完成,在严格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好补偿方案,报市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同意后实施。
  (六)规范开展健康体检。对当年参加合作医疗但没有享受补偿的农民,统一组织体检,包括:一般体征检查、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B超(肝、胆、胰、脾)等。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加强质量控制,并为农民建立健康档案。对医疗机构提供体检服务,根据服务质量、数量和费用标准从门诊统筹基金中支付体检费用,不能采取直接预拨的方式,不得超过当年基金筹集总额的3%。承担体检任务的医疗机构适当给予费用减免和优惠。
  五、严格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坚持方便群众、便于管理、等级兼顾、注重效益、控制成本、提高质量的原则,按照标准条件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市新农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审定,县级新农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审定本县域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村卫生室定点医疗机构。由社会、个人和其他行业部门举办的医疗机构,凡综合医院达到一级医疗机构标准、专科医疗机构达到二级专科医疗机构标准的,经县(市、区)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严格审核,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严格审批,并报市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可纳入定点。其他机构及病例等医疗文书书写、存放、管理不规范的医疗机构和没有纳入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及乡村计算机信息联网的村级医疗机构一律不得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同时,要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病种项目管理,严禁超范围执业。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实行定期考核和动态管理,督促其建立健全疾病检查、治疗、用药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定期开展对其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的监测分析情况,坚决杜绝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现象的发生。
  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制订诊疗规范和操作规程,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认真执行物价政策,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规范收费,杜绝乱收费、乱检查、开大处方行为。严格控制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外医药费用,实行目录外用药和诊疗告知制度,目录外医药费用占总医药费用的比例在村卫生室和乡镇级、县级、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不高于5%、10%、15%和20%。加强医护文书档案的管理,为参合病人建立门诊和住院病历,并在首页标注&新农合&标识,按照病历(病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准确、完整地记录诊疗过程,妥善保存病历(病案)资料。积极推行单病种限额收费,健全完善医疗费用监测和信息公示制度。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必须要与各县(市、区)新农合管理办公室签订相应协议并接受其监管,形成良好的运行机制。
  六、强化基金监督管理
  各级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完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核算办法、基金拨付制度,建立定期上报基金使用报表与随机核查相结合的监督机制,严加防范并严肃查处虚报、挪用、截留、套取、抽走、贪污合作医疗资金以及造假凭证、做假账等行为。禁止一切办公费用等非医药补偿费用纳入基金支出范围,保证合作医疗基金和利息全部用于参合农民的医药费用补偿。
  各县(市、区)建立约束激励机制,规范基金专户管理和基金封闭运行管理,完善基金收缴、管理、使用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管好、用好新农合基金,做到专门管理、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要充分发挥新农合监督委员会的作用,建立健全合作医疗基金监管制度,实行内部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落实县、乡、村分级公示制度,建立农民参与监督和民主管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农民知情、参与和监督的权利。各县(市、区)要把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纳入当地审计部门的年度审计计划,定期予以专项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按照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行政处分规定(试行)》要求,加大违规违纪查处力度,严肃新农合工作纪律,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七、改善农村卫生服务条件
  各县(市、区)要将新农合工作同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完善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设,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改革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全面完成乡镇卫生院上划县级管理工作;切实加强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完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提高村级卫生服务能力;鼓励县、乡、村卫生机构间的纵向业务合作,逐步形成县、乡、村卫生资源共享、技术充分合作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新格局;积极推行县(市、区)卫生主管部门统一招标,统一配送,统一定价新农合基本药物,最大限度降低药品价格,为广大参合农民提供合理、有效、优质、廉价的医疗卫生服务,扎实推进新农合制度健康发展。
  八、完善机制,明确职责,促进新农合制度健康发展
  新农合制度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事关千家万户农民的切身利益。要继续坚持和完善各级政府领导、卫生部门主管、有关部门配合、经办机构承办、医疗机构服务、农民参与监管的管理运行机制。卫生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做好政策拟订、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工作,监管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上涨。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和新农合基金的监管。农业部门要将新农合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协助做好新农合宣传和资金筹集,关注各地是否存在重复缴费、增加农民负担的现象。民政部门要做好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加强与新农合制度的衔接,帮助贫困农民解决特殊困难。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积极支持,共同促进新农合制度不断巩固完善,持续发展。
  本实施意见由德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O年一月九日
中共德州市委、德州市人民政府主办 德州市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单位联合承办
德州市电子政务办公室规划设计并技术实现
(建议使用分辨率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
说的太好了,我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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