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内事业单位有没有2017夫妻异地调动政策策。

地方领导留言板?领导回复&&云南省领导回复
云南网友咨询夫妻两地分居调动政策获官方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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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1月13日电 &(刘子溪)近日,一位来自云南省镇雄县的教师网友给省委书记留言,咨询教师夫妻两地分居调动相关政策。对此,镇雄县人民政府作出公开回应,称由于网友要求的是跨县调动,按照人事调动相关程序,网友可联系调入地学校,如同意接收,则向调入地学校提出申请,同时填写《干部零星调动审批表》(可网上下载),经调入地县教育、人社部门审查同意后,再向调出地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调出地教育、人社部门审查同意,就可办理调动手续。
&按照《镇雄县教育局教职工调配细则》(试行),第三条规定“教职工申请调出县外的,原则上应服务满三年或合同期满,上年履职考核合格,由所在学校同意,镇雄县教育局签署意见,镇雄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再到镇雄县人社部门办理调动手续。
【网民留言】
尊敬的李书记您好!我是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盐源乡的一个普通教师。我于2008年3月通过昭通市镇雄县的教师补员招考来此任教。学校离家有300多公里路程,这8年间我长期奔波在家与学校之间,因为家里有老人孩子需要照顾。我与丈夫也长期两地分居生活实在不方便。请问李书记像我这种情况能否向哪个部门申请调回丈夫所在地昭阳区附近工作呢?衷心的感谢李书记!向您致敬!
答复意见:
网民同志:您好! 您通过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给李纪恒书记的留言收悉。镇雄县政府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由于您要求的是跨县调动,按照人事调动相关程序,您可联系调入地学校,如同意接收,则向调入地学校提出申请,同时填写《干部零星调动审批表》(可网上下载),经调入地县教育、人社部门审查同意后,再向调出地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调出地教育、人社部门审查同意,就可办理调动手续。 按照《镇雄县教育局教职工调配细则》(试行),第三条规定“教职工申请调出县外的,原则上应服务满三年或合同期满(上级另有规定的,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上年履职考核合格,由所在学校同意,县教育局签署意见,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再到县人社部门办理调动手续。 感谢您对我县组织人事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祝您身体健康、家庭幸福!
【网民留言】
李书记你好:我们是陆良县西桥的群众向你反映一个开发区多数人民关于要求恢复联中初中的问题,前8年前不知是什么原因,政府取消了一直办初中的s中加初中的权力,当初设联中就是为解决开发区没有中学不方便学生读书,可是办得好好的又撤了,冬天的寒风刺骨,学生们且要舍近求远这合理吗?只要李书记帮学生们就近读书,恢复联中的初中!
答复意见:
网民同志:您好! 您通过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给李纪恒书记的留言收悉。陆良县政府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2006年,随着云南北辰高级中学建成招生、中枢二中改扩建招生规模扩大及原陆良师范(现陆良县实验中学)办学体制由中师教育转为初高中教育后,陆良县城区新增初中教学班近20个,为整合教育资源,促进我县各阶段教育的均衡发展,同时为满足我县高中教育的需求,县教育局经反复调研并报请县委政府同意后,决定自2006年9月起陆良一中、陆良联中两校停止招收初一新生,共计8个教学班。两校闲置的教学资源通过增加高一新生的招生计划予以补充,对两校不能承担高中教学的教师分流到陆良县实验中学及中枢二中任教。整合后,我县城区小升初招生有序进行,初中升高中新生入学比例较往年提高了近5个百分点,有效缓解了高中教育的需求。 由于近年来小升初生源逐年下降,现阶段恢复陆良联中初中教学将造成教育资源的浪费。县教育局将一如既往地根据我县各阶段教育生源,及时合理规划和配置教学资源。 感谢您对我县教育管理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祝您身体健康、家庭幸福!
【网民留言】
尊敬的李纪恒书记 您好! 希望您在百忙之中倾听一下我们基层一线工作人员的心声,谢谢! 2015年6月初德宏州梁河县发放了乡镇岗位工作补贴,可令我们很失望,工商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没有,我们在问为什么?这是什么政策?工商部门从1978年成立以来就设有有编有岗的基层工商所、分局,为什么我们没有呢?和我们在一个乡镇上班的省州县派驻的相关部门都有,上班地点门对门,为什么我们没有?叫我们如何想,如何安心扎根基层,如何安心工作,如何安心服务基层呢? 根据《云南省人社厅云南省财政关于实施乡镇工作岗位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通〔2011〕3号)文件规定,乡镇工作岗位补贴实施范围和执行标准为: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和省市县派驻乡镇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执行每人每月500元的乡镇工作岗位补贴的规定。我们属县派驻乡镇工作的工商所是应得享受补贴范围内的。我们在网上查了一下,其他州市也是把工商所纳入乡镇工作岗位补贴的。可德宏州没有把工商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纳入补贴范围,这是不公平的。为让基层工作人员安心扎根基层,很好地服务基层。因此,恳请我们尊敬的李书记帮我们核实,并帮助我们解决后顾之忧,谢谢!
答复意见:
网民同志:您好! 您通过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给李纪恒书记的留言收悉。梁河县政府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乡镇工作岗位补贴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德政办发〔2015〕15号)文件中的第一条规定:“工商局下属工商分局、工商所属驻地办公不得执行乡镇工作岗位补贴”,所以工商局的下属工商所人员不属于享受乡镇工作岗位补贴范围。 感谢您对我县组织人事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祝您身体健康、家庭幸福!
【网民留言】
尊敬的李书记你好,我是一名建工工人,省建六公司在普通坪村建盖经适房,给我分了一套,在2009年建盖,到日分给业主,在分前有部分业主不同意分房,因为房子没有终验,可是六公司直意要分下来,现在以过去2年多了,可以还没有终验收,经过多次反应也无果,这是违规啊,不把人民的生命当回事,电梯也是有问题,如果出事,可是大事故啊,请书记重事啊,也请书记过问为谢啊。
答复意见:
网民同志:您好! 您通过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给李纪恒书记的留言收悉。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省建工集团六公司于2008年经昆明市发改委立项,在普坪村167号地块建盖2栋16层经适房,用于解决公司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工程于2010年开工,2012年12月底完工,2013年1月初验合格。目前,六公司正积极向市消防支队报批消防验收,向西山区绿化局申报绿化验收,力争在年内完成该项目的终验工作。 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祝您身体健康、家庭幸福!
【网民留言】
尊敬的书记你好,省建六公司在2009年5月在普坪村建盖的经适房,到日没有终验就分给职工,现在以是2年了也没有进行终验,不把人民的生命当回事,请书记帮忙处理,以担出事哪后如不敢想啊。
答复意见:
网民同志:您好! 您通过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给李纪恒书记的留言收悉。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省建工集团六公司于2008年经昆明市发改委立项,在普坪村167号地块建盖2栋16层经适房,用于解决公司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工程于2010年开工,2012年12月底完工,2013年1月初验合格。目前,六公司正积极向市消防支队报批消防验收,向西山区绿化局申报绿化验收,力争在年内完成该项目的终验工作。 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祝您身体健康、家庭幸福!
【网民留言】
敬爱的李书记:我是昭通市鲁甸县的一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我的身份是职员,我已工作十五年,但是我的职称还是十级职员,而且工资也一直没有增,职员没有晋升的空间,没有职称晋升规定。但是如公务员提干的机会很大和工资一直在涨;事业专技人员也是有职称晋聘职称,增加工资的规定,就是职员的没有晋升规定和机会,李书记能不能帮我们这些工作了十几年没有职称加之工资待遇一直处于最低的工作人群解决一下我们的诉求。我保证我说的情况属实。李书记可以安排人员来调查落实。
答复意见:
网民同志:您好! 您通过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给李纪恒书记的留言收悉。鲁甸县政府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事业单位分设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按照职员职级管理,在职务或学历未变更的情况下,工资仍然维持现状;管理岗位工资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晋升。如您还有问题,请直接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 感谢您对我县组织人事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祝您身体健康、家庭幸福!
【网民留言】
李书记您好!我是昆明市的一名基层工作人员,2014年省上发文规定从日起,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个月将增加500元补贴,但我们县至今还没有动静,请您在百忙之中抽空安排相关部门处理一下这件事,谢谢!
答复意见:
网民同志:您好! 您通过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给李纪恒书记的留言收悉。石林县政府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石林县已按规定发放2014年1月至2015年8月乡镇岗位补贴,从2015年9月起乡镇岗位补贴随工资逐月发放。 感谢您对我县组织人事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祝您身体健康、家庭幸福!
【网民留言】
尊敬的省委领导:您好,我是昆明市官渡区矣六街道普自村的失地农民,这几年在城市的快速发展中我们村子也成为了典型的城中村,本村村民大部分以出租房屋为生,但租金盲目、合同条款欠缺,不进行身份登记、管理存在漏洞,以致治安问题很突出,外来人口多、人员流动大,由于“城中村”道路、布局、环境等都比较复杂,如果缺乏强有力的管理,很容易成为传销、黑网吧、地下作坊等藏污纳垢之所。单靠村民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当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等联合起来共同管理,才是解决之道。本人建议先期采用“旅馆式”管理模式,对“城中村”的出租屋实行旅馆化管理,核查租客身份,登记、上传信息,通过网络,微信平台发布招租信息,减少房屋空置率,增加村民的经济收入,后期引入物业管理模式管理城中村,除了完成门禁、视频等基础设备,还需要按照流动人员管理规定做好登记、巡查等工作,同时也要求物业公司对出租屋提供免费中介服务,我想咨询一下相关领导,像我们这种城中村全体村民能组织成立房屋租赁管理中心吗?然后让村里懂管理的人成立物业管理,自己管理我们的家园,这样做是不是会违法,我们希望政府各职能部门帮帮我们,做为一个新时代的年轻人,也想为村里群众做一点自己力所能及的实事,希望自己的家园更美好,恳请省委领导
答复意见:
网民同志:您好! 您通过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给李纪恒书记的留言收悉。官渡区政府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关于社区外来人口增多,环境较差,治安隐患较大等问题。2015年,普自社区一组及二组已计划在社区安装监控设施,目前,招投标工作已结束,进入正式实施阶段,街道办事处经济发展科已向财政局申请“一事一议”专项补助资金,监控设施年内完成后,将有效提高村内治安防控能力。 关于“城中村”出租屋实行旅馆化管理的建议。街道联系点已经将您的建议正式向社区三委提出,并作为建议及议题,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流程进行积极实施中。 感谢您对我区社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祝您身体健康、家庭幸福!
【网友留言仅代表作者个人意见,不代表人民网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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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人事厅文  号:鲁人[1997]2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生效日期:各市地人事局,省直各部门:
  现将《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一九九七年一月八日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队伍总量管理,有效实行增人计划卡办法,根据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纳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计划管理范围的单位,增加职工均实行增人计划卡办法。
  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增加职工,是指接收国家统一分配人员,社会招收、录(聘)用人员,调入人员,成建制划入人员和其他增加人员。
  第四条 增人计划卡由各级人事部门下达年度职工人数计划时一同核发。
  第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增加职工,须先填写增人计划卡,经人事部门审核签章后,凭卡到有关部门办理分配、录(聘)用、调动、招收等手续。一卡一人,当年使用,跨年度作废。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增加职工后,人事部门凭增人计划卡办理核定套改工资、养老保险、核增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等手续,最后收回增人计划卡。
  第七条 凡未凭增人计划卡增加职工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招收、录(聘)用、分配、调配等手续。违反本规定增加的人员,一律清退;拒不清退的,不予核增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给予通报批评,并冻结单位年度增人计划。
  第八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监督增人计划卡的使用情况,定期对依卡增人增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由省人事厅统一制发。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式样)
  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存根
  ()年度
  编号:
  单位名称单位性质
  经费来源
  人员来源
  单位签章年月日主管部门签章年月日
  审核机关签章年月日
  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
  ()年度
  编号:
  单位名称单位性质
  经费来源
  人员来源
  单位签章年月日主管部门签章年月日
  审核机关签章年月日山东省人事厅印制
  说明:
  1、用人单位凭本卡办理增人增资手续。
  2、一卡一人,当年有效。
  3、人事计划部门依卡审核追加工资基金,并负责收回《计划卡》。
  4、“单位性质”指机关或事业单位。
  5、“经费来源”指事业单位经费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
  6、“人员来源”指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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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 投诉电话:010- 建议邮箱:&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8层()关于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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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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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厅字〔2005〕43号
&&&&&&&&&&&&
各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省人事厅制定的《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涉及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地、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用人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聘用工作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做好有关工作。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确保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顺利实施和平稳过渡。
事业单位已经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要按照本办法进行规范和完善;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应按照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优先从本单位符合岗位要求的现有工作人员中选聘并签订聘用合同。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对现役军人配偶,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残疾人员,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至6级伤残人员,以及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人员,所在单位应与其签订聘用合同。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可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或者只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至该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在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职工拒绝与单位签订合同的,单位给予其不少于3个月的择业期。择业期满后仍未另行择业的,应当劝其办理辞职手续;未另行择业又不辞职的,予以辞退。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过程中,对未能竞聘上岗的人员,要严格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鲁发〔2004〕15号)中的有关政策规定,采取多种方式给予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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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2005年12月31日
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
&&山 东 省 人事 厅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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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及《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鲁发〔2004〕1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是指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除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以外的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
第四条 实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应当坚持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 人员聘用的组织和程序
第五条 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应成立相应的聘用工作组织。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
第六条 聘用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当在核定的编制和增人计划内,根据岗位设置规定,通过公平竞争,按岗聘用。
第七条 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首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择优聘用;面向社会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优先。新进人员,除按国家政策规定必须安置的外,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八条 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一)公布招聘岗位及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三)审查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
(四)组织考试或者考核;
(五)根据考试、考核情况,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拟聘用人员,并进行公示;
(六)拟聘用人员报经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后,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七)公布聘用结果。
第九条 人员聘用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人事、纪检、财务、审计等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实行公务回避。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十条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建立聘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一条 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聘用,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可采取公开招聘、直接聘任、推选聘任、委任等多种任用形式。
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明确了聘用关系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任用。
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三)岗位纪律;?
(四)岗位工作条件;?
(五)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六)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八)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接受单位出资培训、解聘提前通知时限、解除聘用合同时的补偿、聘用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等条款。
第十三条 聘用合同分为四种类型:3年(含3年)以下的合同为短期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短期合同;3年(不含3年)以上的合同为中期合同;至职工退休的合同为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为项目合同。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上述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
对工龄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受聘人员,本人提出与单位签订聘用至退休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第十四条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含择业期限内)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
聘用单位接收转业军官、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可以签订中、长期合同,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不约定试用期。聘用单位与本单位现有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
第十五条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数额,违反聘用合同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无效: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三)权利义务显失公正,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聘用合同;
(四)未经本人书面委托,由他人代签的聘用合同,本人提出异议的。
无效的聘用合同由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
第十七条 确认聘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十八条 聘用单位与职工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
第十九条 聘用合同订立后,双方都应当严格遵守,全面履行。受聘人员应当遵守聘用单位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认真负责地完成岗位工作任务;聘用单位应当保障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保障受聘人员依法享受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以及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
第二十条 聘用合同履行期间,聘用单位应当对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务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必要时可以增加聘期考核。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
第四章&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聘用合同依法订立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原合同仍然有效,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履行;聘用单位合并、分立的,聘用合同由合并、分立的聘用单位继续履行。聘用合同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或增加附加条款。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除法律法规或本办法另有规定以外,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二条 聘用单位变更名称的,聘用合同的单位名称相应变更。
第二十三条 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岗位变化后,应当相应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并对其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一)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合同约定终止的条件出现的;
(二)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治疗终结后经当地人事部门指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的,按照国家规定应退休(退职)的;
(四)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五)事业单位被撤销的。
第二十五条& 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六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二)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三)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以上刑罚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第二十七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二十八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5至6级的;
(四)患职业病以及经人事部门指定的医院诊断为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五)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聘用单位:?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五)遇有严重妨碍其本人履行聘用合同情形的。?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受聘人员与所在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后,聘用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并向有关方面移交其人事档案。
第三十一条 聘用合同当事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聘用合同约定,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聘用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由单方解除合同的;
(二)因聘用单位原因订立的无效或部分无效聘用合同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被解聘人员支付经济补偿:
(一)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二)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四)聘用单位因分立、合并、撤销,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
第五章 组织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属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负有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依法保护聘用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查处违反人事法规、政策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督促所属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的实施工作。第三十五条 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在公开招聘、聘用程序、聘用合同期限、定期或者聘期考核、解聘辞聘、未聘安置等问题上发生争议的,经当事双方或主管部门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当事人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可依法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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