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财产怎么分配房产怎样分割

离婚房产如何分割?情况不同处理方式不一样
来源:融360
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离婚房产分割应该注意什么?
一、婚后共同买房: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
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再次, 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二、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
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
三、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按揭商品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贷款的,在离婚时已经取得房屋完全产权的:
1.婚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那方是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由该方承担;
2.婚前由一方名义支付的首期属于支付方个人财产;
3.该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增值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原始部分属于拥有产权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四、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
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付款方婚前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五、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房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法院在这类案件中,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主张是借钱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诉。
六、房产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
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对此,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 由当事人另案起诉;(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七、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
房产证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权益法院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另一方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离婚财产分割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确定分割的原则和标准;
2、婚姻存续期间,承担义务较多的,可以要求补偿,多分些财产;
3、对方如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过错,无过错一方,可以要求赔偿;
4、离婚后一方生活有困难,可以从帮助的角度多分些财产;
5、跟子女的一方、妇女一方,在分房、财产可适当照顾;
6、财产分割最好找一个双方都信得过的人或律师做中证人,主持分割。
原标题:离婚房产如何分割?七种情况处理方式各不同!
编辑:李慧(房产)
[此文系转载,来源于融360,版权归属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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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送验证码离婚如何判断房产是属于个人还是夫妻共同所有?
近日,有一普通的离婚案件引起了关注,其中关注的焦点便是的归属问题,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加了配偶的名字能不能就算是夫妻共同财产?个人归属,还是双方的共同房产,在每个离婚案件中,在共同财产的分配都是关注的重点之一。房产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处于一个十分重要的位置,有不少女方的家长,都希望男方拥有房产,或者结婚的时候房产证上写上女儿的名字,也许这样才有所谓的“安全感”,所以众多的离婚案件中房产的归属就成了一个重要的问题。那么什么情况下才是夫妻共同房产,什么情况才是个人房产呢?一、婚前还是婚后取得房产证在离婚房产分割时的纠纷问题房产证取得的时间点,在离婚房产分割时常常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其中存在的问题大致表现为以下三种:(一)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产权证此种情况下法律关系比较简单,据物权法规定,该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及亏损属于房屋产权人,如另一方有参与该房子的装修等支出,构成对该房产的舔附价值,对于装修款,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二)一方婚前支付了所有房款,婚后取得产权证。此情形其实就是产权证取得与房产产权权属有无关系的问题,目前婚姻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我们认为产权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产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就是婚后房产,因为房屋所有权是在签订购房协议时即确定下来,房产登记只是国家为了便于管理,使物权能够具有公信公示力而进行的行政行为。该房财产权益在婚前签订合同后就已经取得,取得房产证的结果也是婚前订立合同及付款行为所致,所以此情形也应视为婚前个人财产。(三)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房屋,但在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证。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已经签订买卖合同,但还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情况下离婚的,如果夫妻双方作为买受人没有交清全部购房款而没有取得产权证,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已经支付了全部房价款,房屋所有权法律关系比较清晰,只需完善权属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可将以下情况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房屋权属、分割、补偿问题予以处理:第一,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无论是以夫或妻的名义还是妻共同名义;第二,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名义购买;第三,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购买,属于婚前共同财产,财产性质存续到婚后仍为夫妻共同财产。二、按揭购房在离婚房产分割时的纠纷问题在房屋价格飞涨的今天,夫妻双方有很多是采取商业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房屋。商业按揭贷款大都要经历缴纳首付,银行支付开发商剩余房款,夫妻一方或双方按合同约定每月归还银行贷款的过程。在这个过称中提起离婚诉讼,在房产分割问题上会出现一些复杂情况。(一)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并取得房产证,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情况婚前取得房产证书,就意味着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离婚时房产直接归属于其中一方,但是这并不影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增长部分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房屋所有权与房屋价值并不完等同。由于婚后偿还贷款因素以及房屋升值因素的介入,就房屋的价值而言,离婚时候的房产价格绝对大于结婚时候的价格。婚前一方支付的房产价款应当属于个人财产,分割房产价值的时候应当首先予以扣除。婚后偿还的贷款、房屋的升值部分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分割的共同财产应当是房屋实际价值减去婚前支付部分、尚未偿还贷款后的差额部分。(二)一方婚前按揭贷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继续还贷的情况这种状况出现时应分不同情况来区别对待。一种是一方婚前个人出首付款,然后按揭贷款,在婚后取得房产证后仍然用个人财产还贷的情况。此时,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财产分割。另一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经常见到,一方婚前个人出首付款,婚后取得房产证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银行贷款。在这种情形下,可以认为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要计算好婚前出资和婚后还贷中夫妻双方的出资比例,来分割好此房产。(三)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支付首期,以按揭贷款方式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后离婚的。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是业主并不实际掌握房产证,该房产证被抵押在银行手里。也就是说,该房产还存在抵押权。在夫妻离婚涉及分割按揭房产时存在首付款、已经偿还贷款、尚未偿还贷款、房屋实际升值等四个组成部分。因此,房屋的实际价值(合同价值与房屋升值之和)减去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后的剩余价值才是双方的分配对象。由其中的一方取得房产,继续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同时向另一方支付房屋价值的一半。三、父母出资购房在离婚房产分割时的纠纷问题在目前经济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尤其是第一批独生子女进入婚嫁年龄之后,父母对子女的关爱之心在财富尤其是房产上表现的更是淋漓尽致,如果父母以下列形式出资为子女购房,那么在子女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1.父母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子或女的配偶未出钱,房屋所有权证上房屋所有人一栏记载了子或女的姓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父母是在子或女结婚之前为双方购置的房屋出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父母对子或女的个人赠与,与子或女结婚之后的配偶无关,该房屋属于子或女一方婚前财产,不参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此时,如果父母在子或女结婚之前为其出资购置房屋并明确表示该房屋是给子或女及其配偶双方的,那么视为父母对子或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参与分配。但是如果子或女结婚之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父母对子或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在子或女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上述规定在司法实践当中有一个难点需要把握,即结婚前后是否赠与自己的子女或同时赠与子女的配偶,举证责任在分配上是不同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中,对父母的“明确表示赠与”,须在子或女购房前办理或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做出,并且应有证据证明。如果父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之后或在子女准备离婚时才签订的对子或女的赠与合同,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侵害了子或女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这样事后做出的赠与合同可能不会被法院采纳。2.父母出首付款,其余房款由子或女通过银行贷款支付,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子或女的名下。在这种情况下,父母出首付款的行为与第一种情况相同,只不过父母出资的比例不是百分之百,而是一部分,这部分出资按上述第一种处理方式办理。而另外的银行贷款部分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共同债务的方式处理。3.父母出资一部分,子或女出资一部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父母名下。在这种情况下,房屋的所有权属于父母,该房屋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夫妻对购买该房屋的出资应视为夫妻的共同债权分割的规定处理。对此,父母在为子女出资购房时一定要了解法律的相关规定,表达自己当时真实的想法。子女在离婚时一定要考虑到父母出资购置的房屋在离婚时如何分割,了解相关规定之后就可以做到未雨绸缪,避免离婚时出现种种关于房产的麻烦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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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的分割原则??
离婚时夫妻共有房产如何分割,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分割比例,仅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上海法院审判实践中的做法略有不同,以下做一些简单介绍。
1、尊重当事人共同意愿。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首先由夫妻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才依法进行判决。这一方面体现了法院对当事人财产处分权的充分尊重,另一方面法院也顾忌到如果强行判决可能给将来的执行带来麻烦。因此,法院会力主推动当事人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尤其是在当事人双方仅有一套住房的情况下。
2、男女平等。即夫妻双方对于其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共有权,不受双方收人状况、对家庭贡献的影响,双方均有平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
3、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首先,应优先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根据未成年子女的需要给予必要的照顾。其次,应照顾女方的权益。考虑到相当一部分女性的经济能力相对较弱,在日常家务中的付出很难物化为财产收益,故在分割财产时,有必要照顾她们的权益,使其离婚后的基本生活更有保障。《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8条“夫妻共有的房产,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共同租用的房产,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婚姻法》第39条也作了类似规定。因此,在夫妻房产分割中尤其要充分体现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尽量将房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结合起来,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4、照顾无过错方。对于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可在分割财产时适当照顾无过错方,以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但这种照顾不是民事责任,其性质不同于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这里的过错并不限于重婚、姘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重大过错行为,还包括其他违反婚姻义务或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的方法损害婚姻关系的过错行为。
5、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从充分发挥共同财产的效用和不损害财产的经济价值出发。这一点对法院确定房子所有权归属,解决双方居住问题尤为重要。
总之,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房产,应当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确定的上述原则,综合考虑房屋的性质、来源、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长短、双方住房情况以及照顾子女和女方原则等因素,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应价值的补偿。
「疑问1」出资多少会不会影响离婚房产分割的比例?
律师答疑:司法实践中,上海法院对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经常会考虑双方对房产的贡献,这也是基于公平公正的司法理念决定的。夫妻双方各自对购房的出资比例经常会对离婚房产的归属及分割比例造成影响。由于夫妻婚后购房,无论是哪一方的出资,一般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为此,购房时的出资情况对于此种情况下的房产分割影响较小。出资情况对离婚房产分割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夫妻双方婚前共同购房的案例中。根据上海高院的规定,如果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析产分割的处理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
「疑问2」离婚后的居住问题离婚房产分割时法院会考虑吗?
律师答疑:我国《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上海法院认为,住房为一方所有,离婚时住房一般仍归该所有人。如另一方离婚后确实无房,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允许其暂住;也可判决无房一方另外租房居住,若经济确有困难,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为此,离婚后居住情况不仅会对夫妻一方个人房产造成影响,基于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立法理念,夫妻一方离婚后居住困难甚至会对夫妻共同房产分割的分割造成影响。
「疑问3」期房、二手房、动迁房房产证还没有办出来离婚时可以分割吗?
律师答疑:根据我国《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当事人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为此,如果夫妻婚后购买的房屋尚未过户到夫妻名下,其房屋权利归属根据物权法规定尚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为此法院不能处分房屋的所有权,只能判决房屋的使用权。但根据上海法院的司法审判实践,有时法院为避免当事人的诉累,对夫妻离婚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房产分割,一般会依据已经签订的购房合同,判决由夫妻一方来履行;判决履行购房合同的一方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购房折价款作为补偿。
「疑问4」按揭房贷尚未还清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一般会判给主贷人吗?
律师答疑: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婚后共同购房的按揭房贷亦是夫妻共同债务,未付清的按揭款应由双方共同偿还。夫妻离婚时,法院通常在判决房产归一方所有的同时,按揭未还清的房贷离婚后亦由得房者负责清偿。由于法院对房产归属的处理可能涉及贷款人和银行签订的住房按揭贷款合同的变更,所以上海法院的常用的分割方法是:谁是按揭贷款合同的主贷人,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法院更倾向于把房屋判给谁所有。但也有例外,例外的情况就要参照离婚房产分割的其他原则了。贷款买的房子离婚时房子判给贷款人所有仅仅是审执兼顾原则的派生情形。由于夫妻婚后买的房子一般只有一个主贷人,配偶是共同抵押担保人,为此将贷款买的房子离婚时房子判给贷款人所有可以避免离婚后需要变更贷款抵押合同。当然,这不是离婚房子判给谁所有的决定因素。如果此时非贷款方需要抚养小孩,或者没有居住房屋,或者有能力提前还贷并支付贷款方房子的分割款,或者有其他需要离婚时照顾的情节,那么法院也要首先考虑判给非贷款方所有,并非谁贷款买的房子离婚时房子就一定会判给谁。
「疑问5」离婚房产分割是按出资比例分吗?
律师答疑:根据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房产分割的规定,夫妻双方有婚内财产协议或离婚时可以协议房产分割的,依照协议约定。无法协商解决,那么法院将依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其原因在于夫妻共有房产,如果没有约定按份共有,法律推定为共同共有。约定按份共有的房产将根据双方所占份额比例进行分割,但对于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只能根据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房产分割原则进行分割。
「疑问6」离婚房产分割可以在法庭上竞价谁出价高判给谁吗?
律师答疑:关于离婚房产分割可以在法庭上竞价取得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0条对《婚姻法》第39条曾作出补充解释: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产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产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产作出评估,取得房产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产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产,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我们可以看出,夫妻双方采用竞价方法确定房产所有权的归属有两个基本前提:其一,双方均主张房产所有权;其二,双方均同意竞价取得。如果有一方不同意竞价,法院就不能运用竞价规则处理离婚房产分割问题,法院没有强迫当事人接受竞价的权利。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进一步明确:关于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提出采用竞价方法确定房产权利归属的处理,应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财产的处理应以照顾女方和抚养子女一方的权益为原则。在处理共有房产时,当事人提出采用竞价方法确定房产权利归属,若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予准许:(1)双方同意竞价;(2)双方经济、住房等条件基本相同。上海高院《关于竞价规则司法适用》的指导意见之所以设定夫妻双方采用竞价方法确定房产所有权的归属必须满足“双方同意竞价”和“双方经济、住房等条件基本相同”两个基本条件,原因在于竞价规则排斥了夫妻离婚财产的处理“应以照顾女方和抚养子女一方的权益”的基本法律原则。即便竞价规则从表面上看是公平的,但考虑到子女、女方及生活困难一方的法定利益,那么通过竞价来处理房产分割问题就显的不那么公平了。为此,上海法院适用竞价规则的三个前提条件就是:1、双方均主张房产所有权;2、双方均同意竞价;3、双方经济、住房等条件基本相同。
「疑问7」夫妻只有一套住房离婚时怎么分割?
律师答疑: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优越的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在离婚案件中,法官不可能把夫妻任何一方赶到大街上。即: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都要保障夫妻离婚后的居住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正是秉承了这样的原则,使很多离婚案件变得极为复杂。如果夫妻离婚时仅有一套住房,难免在离婚后夫妻一方没有住房居住,此时应当如何处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夫妻离婚时房子的分割,首先应审查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如果夫妻仅有一套共有房子,且当事人经济状况良好,能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可判决一方得房、一方得经济补偿。若共有房子系以一方当事人名义抵押贷款购买的,一般判决由贷款方获得房子权利,但须支付对方经济补偿(经银行等抵押权人同意变更贷款人等情况除外)。应尽可能促使款项支付到位,调解或判决主文也可明确经济补偿款的支付期限。如果夫妻仅有一套共有房子,而双方均无力补偿对方,又难以分开居住,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可不判决离婚。如双方经济状况不佳,且感情破裂、确无共同生活可能的,可判决房子产权归双方共有并确认各自份额,但可明确由一方使用,使用方须支付使用费,以解决对方的居住问题。对经济补偿款的执行,应采用房屋置换、房屋权利人出资租房等方法予以妥善解决。房屋迁让的执行,应审查得房方支付经济补偿款的情况。得房方末支付经济补偿款的,可暂缓执行其迁让申请。
「疑问8」父母可以参与夫妻离婚房产分割诉讼吗?
律师答疑:夫妻离婚诉讼只有两个当事人可以参加,那就是婚姻双方的丈夫和妻子。即便是夫妻离婚房产分割,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认为与己有关,也不能参与到诉讼中来作为共同原告、共同被告或诉讼第三人。如果双方父母真想在夫妻离婚诉讼中发表自己的意见,那么只能作为诉讼双方的诉讼代理人或证人。如果诉讼双方任何一方父母认为夫妻离婚所要分割的房产是属于自己的或自己也拥有部分房产产权份额,资深律师认为这要另行起诉处理。一般而言,如果夫妻离婚房产分割所要分割的房屋产权证上有任何一方父母的名字,上海法院会自动在离婚诉讼中对该房产不予分割,告知诉讼双方当事人另行起诉;如果父母仅仅是隐性的房屋产权人,夫妻双方共有的房产证上没有父母的名下,而父母其实是真正的房屋产权人,那么父母应在夫妻离婚房产分割之前尽早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自己在房产中所享有的权利。如果在夫妻离婚房产分割之后再起诉,案子就将变得很棘手。
「疑问9」夫妻离婚时房子里的户口如何处理?
律师答疑:夫妻结婚时,经常会把户口迁至夫妻共有房屋内,一旦离婚,得房的一方常常会要求对方将户口迁走。关于夫妻离婚房产纠纷中户籍迁移的问题,属于公安局主管,但公安局一般不会强制迁移;如果离婚后对方不迁户籍向法院起诉,上海法院认为该事项不应由法院管辖,一般也不予受理。为此,关于夫妻离婚房产分割可能涉及房屋内双方的户口迁移问题,双方最好在离婚诉讼时或执行时妥善解决。晚了,就真的没有办法了。关于夫妻离婚房产纠纷中可能遇到的户口迁移问题的法律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span&沪高法民一[2003]25号&民事法律适用问答》对此明确指出,对于二手房买卖纠纷,如果当事人以卖方违约为由,要求卖方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处理;买方要求卖方实际履行约定的,将户口迁出并将自己的户口迁入的,法院可以告知该当事人,违约损害赔偿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但户口迁移问题属于行政管理问题,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法院也无权作出此类民事判决,故该请求判决继续履行的主张属于依照法律规定法院不能强制当事人继续履行的事项。当事人坚持迁移户口主张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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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法官手把手教你:离婚时在房屋有贷款与增值的情况下,如何计算分割?
执笔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吴晓芳转载自最高院法官公众号:法语峰言一、案情简介&甲男2004年购房一套,当时价格18万元,甲男首付8万元,从银行贷款10万元,契税等其他费用1万元,婚前甲男还贷本息合计5万元。2008年甲男与乙女结婚,房屋价值41万元,产权登记在甲男名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10万元将贷款清偿完毕,其中本金7万元,利息3万元。2012年离婚时房屋现值90万元。甲男与乙女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没有异议,但对房屋补偿款的数额有异议。甲男认为,其婚前已经与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并从银行贷款,虽然婚后还贷本息共计10万元,但每月银行都是从其工资卡中定期扣款,女方并没有参与还贷,离婚时无权获得任何补偿款。乙女认为,双方没有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男方的工资收入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按房产现值90万元减去男方购房时的价格18万元作为基数对其进行补偿,即乙女应获得的补偿款是40万元。二、法院裁判情况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甲男和乙女结婚后还贷10万元,虽然系甲男每月用自己的工资卡归还银行贷款,但双方当事人并没有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甲男的工资收入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的规定,第一步应先计算诉争房产的升值率,即诉争房产现价格除以(结婚时诉争房产价格+共同已还利息+其他费用)=90/(41+3+1)=200%;第二步计算非产权登记一方所得补偿款,即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该数额的一半即为应补偿的数额。10乘以200%=20万元,非产权登记一方所得补偿款为1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诉争房产归甲男所有,甲男应支付给乙女10万元补偿款。乙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 主要观点及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公布实施后,审判实践中对第十条涉及的婚内共同还贷增值部分的计算,各地法院做法不一,计算结果也存在较大差异。对于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形,离婚时如何计算共同还贷的增值部分,有法官提出了分步计算的方法,第一步是计算不动产升值率,不动产升值率=不动产现价格除以不动产成本,而这里的不动产成本等于购买时不动产价格+共同已还利息+其他费用。在计算不动产升值率时,必须考虑利息成本,不能简单地用不动产现价格除以结婚时价格直接得出升值率。“其他费用”是指交易所涉及的成本,属于购房的必要支出,如契税、印花税、营业税、评估费、中介费等,但不包括公共维修基金和物业费,因为其费用产生的基础并非交易,而是不动产长期使用中产生的费用;第二步是计算非产权登记一方所得补偿,即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该数额的一半即为应补偿的数额。计算具体补偿数额时,应注意确定计算时点,这里的增值是指婚后增值,不包括婚前增值,后者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同时还应考虑两种情形下的修正问题,一是离婚时贷款尚未清偿完毕,只能将夫妻共同已经偿还的利息计入不动产成本,而不能将长达20年或者30年的尚未还贷的利息都纳入成本,否则会出现非产权登记一方既未享受后续可能产生的升值收益、却要现实承担因计入所有利息导致补偿额降低的不公平结果;二是一方购买不动产后经过一段时间才结婚的情形,计算不动产升值率时,应以结婚时不动产价格作为计算依据,不能以购买时不动产价格作为依据,因为购买不动产至结婚前这段时间不动产的增值收益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我们认为,上述分步计算法简明易懂好操作,对审判实践中审理相关的案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方法。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离婚分割争议房产时,法官不仅要明了“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同时要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公平裁判。也就是说,计算出的补偿数额不是绝对的,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行使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目的只有一个,即相对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平衡保护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审判实践中,有时也会遇到房价下跌的情况,比如购买房产时在一个比较高的点位,婚后夫妻共同还贷若干年后,离婚时房产的现值反而比当初购买时下跌了。面对这种房产没有增值甚至出现负增长的情况,我们认为,产权登记一方至少要给另一方共同还贷本息一半的补偿。原因有二,一是一方婚前已经签订房产买卖合同,购买什么地理位置、什么楼层、什么朝向的房产是购买方自己的选择,另一方婚后只是共同参与还贷,购买方自然应当承担房价下跌的风险;二是离婚时房产判归产权登记一方,如果只是用于居住而非投资,房价暂时下跌并不会对其造成实质性损失。四、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在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时,涉及夫妻共同还贷款项及其相对应增值部分的数额等于以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所称不动产升值率,是用不动产现价格除以不动产成本,不动产成本包括购买时不动产价格+共同还贷的利息部分+其他费用(比如契税、印花税、营业税、评估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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