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工伤保险 交通事故与民事赔偿哪些可以获得双

法律快车已经建立364个城市分站,累计法律咨询条,日均案件委托超过600项,日均访问量达70余万次,执业律师注册会员逾170411名,公众注册会员逾200万名。
您所在的位置: > >
> 交通事故造成工伤能否双重赔偿?
所在地区:江西 - 南昌
手  机:1517911****
电  话:0791-86****
(咨询说明来自法律快车,将获得优先解答)
执业证号:31161
执业机构:江西中戈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子安路89号银田大厦3205室
按专业找律师
交通事故造成工伤能否双重赔偿?
作者:余凤芳  时间:  浏览量 561  
交通事故造成工伤能否双重赔偿?
因交通事故造成工伤,由于其涉及到工伤保险补偿和交通事故赔偿两个法律关系,长期以来我国的司法实践表明,在处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案件中,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各法院或同一法院在处理案件时裁决不一:有优先适用工伤保险法规定的,也有优先适用民法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有支持双份赔偿的,有不支持双份赔偿的,有支持补足差额的。在现实中,对于这类纠纷的处理如何适用法律存在很大的分歧。
一、我国对这一问题的立法模式
1、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未对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关系作出规定,该条例自2004年1月1日取代1996年8月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至今。
2、2002年5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该法第52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至今有效。
3、2002年6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也有类似规定。该法第48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4、在2003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第十二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上述立法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采取的是相加模式,即受害者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还有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在《解释》中,也赋予劳动者请求工伤保险待遇和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权利。由于《工伤保险条例》未对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关系作出规定,法律的缺失致使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的分歧。
二、工伤保险的性质
工伤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工伤职工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强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关系的实质是劳动合同关系,是工伤职工在公法上的社会保障权利,是一种可能的权利,只有通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才能将法律赋予的可能权利变为现实工伤保险。可见,只要用人单位跟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必须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在工伤保险关系中,工伤职工只享受劳动保险待遇,而无对应义务,相当于商业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是基于法律赋予的特殊权利。 既然法律已经规定劳动者作为工伤保险的受益人,那么,参照商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再请求民事赔偿是没有法律障碍的。
三、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互不排斥,属于不同的救济方式,受害者有权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请求相应的救济措施。从现行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看,交通事故受害人对于侵权第三人有独立的赔偿请求权,同时受害人还有获得工伤赔偿的权利,二者在法律上是并行不悖的。《人民法院报》2006年5月22日刊登《一次事故能否获得两次赔偿》一文,支持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判决观点:&本案被告(交通事故受害人)从民事赔偿中获得赔偿并不能减轻原告(用工单位)应当承当的责任,且被告从他处获得的利益,并未加重原告的负担,因此判决驳回原告请求不支付工伤赔偿的诉讼请求&。
基于工伤事故的发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工伤保险赔偿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伤职工有权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享受工伤待遇,当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企业应及时向社会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一旦认定为工伤,则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兑现有关工伤保险待遇。对于工伤职工来说,该工伤保险待遇应全额享受。因此,只要客观上存在工伤事故,就会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产生工伤保险赔偿关系,而不论事故发生的原因是什么;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角度说,只要交通肇事者对第三人造成人身损害,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基于交通事故侵权事实的存在,受伤职工作为被侵权人,与肇事司机之间形成了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作为被侵权人,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由于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使劳动者已经获得了工伤保险赔偿,也不能免除侵权人的责任。可见,劳动者之所以能够获得双份救济是基于双重主体身份,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和肇事司机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的赔偿责任,不因受伤职工先行获得了一方赔偿而免除或减轻另一方的责任。
综上所述,由交通事故造成工伤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获得双重救济。工伤发生交通事故可以享受双重赔偿_北京交通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律师网
于增华律师介绍
    
    于增华律师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以来办理大量侵权纠纷产生的交通事故赔偿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采取独特的办案方式为当事人调解、和解及诉讼;在房产纠纷领域也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全面、细致的法律服务,具有优秀的律师执业道德和出色的专业水准,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能权衡利弊,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细心、诚恳、热情、专业的法律服务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诉讼领域:成功代理北京吉利大学校园特大交通事故案;数十件交通肇事逃逸及交通肇事过失致人死亡案件;对于挂靠、改装、借用的机动车发生事故后的责任赔偿问题有深入的研究,取得了令客户满意的结果。
职业宗旨: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联系方式:133-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工伤发生交通事故可以享受双重赔偿
来源:互联网 作者: 时间:
  张先生在上班途中出交通事故,向北京:能否请求工伤和交通事故双重赔偿?
  律师解析:在路上或交通事故的解决工作中发生的工人,重叠问题的交通事故和事故,认为事故是交通事故,属于工伤事故。
  这类事故应该如何补偿的问题,已经有相当多的争论。
  但双补偿不仅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和他们的家庭,更重要的是,从最高法院的区法院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双重赔偿原则,案例和答案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在叙事公告明确,双重态度补偿原则,所以我们应该在实际操作中进行。
  一,《双倍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十二和官方的答记者问清楚的基础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二指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员工工伤遭受人身损害根据工伤待遇。
  由于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的,第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设定并不否定双倍赔偿,寓意可以双倍赔偿。
  &解释&发布的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内容的解释在回答记者提问的形式予以明确的官方途径。
  当记者问:&事故发生后,受伤的工人除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民事损害赔偿可以诉吗?&黄松有的回答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事故的发生,是雇主和工人的责任,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例&的工伤保险划。但如果受伤的工人,因为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责任。例如,如果员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按照法律,但交通事故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此可见答案是非常明确的答案可以归结为双倍赔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批复还明确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对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的双倍赔偿在获得民事赔偿也可以得到答案的工伤保险赔偿问题从第三人(日,[ 2006 ]他子第十二号):&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八分之四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解释》第十二条指定的法律审判的几个问题,致使第三人受伤的工人或相对封闭,第三人从办公室得到补偿的,可以按照《条例》七分之三十条工伤保险定点,对工伤保险机构对工伤保险赔偿处理。事实上可能比法律明文规定的条款也很有用。
  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第八公报案例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证据2006第八宣布&案例&杨文伟赔偿纠纷人身伤害案件,明确支持双倍赔偿。
郑重声明:本网站资源、信息来源于网络,完全免费共享,仅供参考,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通知我们删除已转载的信息。  本站发布此信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网站立场无关。本站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等。您当前的位置 :
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能否获得“双赔”
  案情简介】
  孙某为某个体工商户的卸货员,2015年6月份,因工作需要,孙某和司机郑某一起送货去上海,在送货途中货车与另一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由司机郑某负全部责任。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陈某。事故造成车上人员孙某受伤,伤势较为严重。孙某回老家治疗,之后孙某在事故发生地起诉,将司机郑某及车辆所有人陈某列为共同被告。
  庭审中被告陈某出具了单位为孙某投保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明确两者间为工伤事故关系,认为不应当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来处理。但是原告孙某认为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是可以竞合的,自己既然没有责任,那么依据工伤认定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告可以获得&双赔&。之后法官了解到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关系,明确向原告解释了该种情形下是不适用&双赔&的,最终原告选择了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朱仲烨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孙某是否适用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双赔&的情形。显然孙某错误地理解了相关法条。孙某作为交通事故中的无责方,并且其也是因工作所受的伤害,所以确实是符合工伤认定,而且本案中被告陈某也一直为其参加工伤保险,所以这一点是可以肯定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以及该法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可见本案中孙某就符合这一情形,陈某与孙某之间的关系应当是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而非是交通事故。而孙某所理解的法条中明确是向用人单位之外的第三人主张是可以获得支持的,所以孙某向第三方要求按照交通事故无责赔偿也是可以的,作为陈某需要承担工伤事故的赔偿义务。因此本案并不属于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双赔的情形,孙某只能选择工伤事故向陈某主张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第三款&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县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位于生态广场西侧,县科技大楼后面,每天有律师值班,如有法律问题,欢迎来电来访咨询,咨询电话:5220148)
安吉新闻网是由中共安吉县委宣传部主管,安吉新闻集团主办 | 浙新办[2004]28号 | 浙ICP备号 | 本网电话/
制作维护/安吉新闻集团新闻中心新媒体部 | 新闻热线/
5678888 | 邮箱/ | 地址/浙江省安吉县迎宾大道753号
| 建议使用IE9以上版本及chrome内核浏览器浏览本网工伤交通事故能否获得双重赔偿?_百度知道
工伤交通事故能否获得双重赔偿?
问三个月车祸前发生车祸。。评残标准,小腿肿胀,脚裸积液,后跟腱损伤
我有更好的答案
这个问题我前天回答过一次.是可以获得双重赔偿的依据如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  ①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要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②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请求工伤保险赔偿,不能直接对用人单位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  ③即使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建立工伤保险关系,只要该单位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也是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予以赔偿。换言之,应当参保的企业违法不缴纳保险费的,发生工伤事故,也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给付工伤职工相应保险待遇的责任。  ④如果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对工伤保险赔偿有异议,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普通的民事侵权赔偿案件,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⑤工伤保险相对民事损害赔偿来说,有以下特殊的优点:  a 工伤保险实行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工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应给予全额赔偿。而民事侵权考虑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过失,实行过失相抵,即根据受害人过失程度相应减少赔偿数额。  b 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有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充分救济;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分散了赔偿责任,有利于企业摆脱高额赔付造成的困境,避免因行业风险过大导致竞争不利;工伤保险还有利于劳资关系和谐,避免劳资冲突和纠纷。  ⑥发生工伤事故:  a 如果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双重赔偿。  b 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则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工伤职工可以获得双重赔偿。例如:职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此理解可参照《保险法》上对人身伤害赔偿的处理。《保险法》第68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应当注意:对b种情形,认为“应当由该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不承担责任。侵权损害赔偿低于工伤保险赔偿的,其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赔偿予以补足,但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不应计算在扣减范围内。这种责任的性质属于补充责任。”这种观点因违反《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故为错误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普通的民事侵权赔偿案件;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分散了赔偿责任,有利于企业摆脱高额赔付造成的困境,用人单位不承担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其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赔偿予以补足,但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不应计算在扣减范围内。这种责任的性质属于补充责任。”这种观点因违反《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也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给付工伤职工相应保险待遇的责任。④如果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对工伤保险赔偿有异议,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⑤工伤保险相对民事损害赔偿来说:“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b 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有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充分救济。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①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要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②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请求工伤保险赔偿、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财产损失的,故为错误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不能直接对用人单位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③即使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建立工伤保险关系,只要该单位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也是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予以赔偿,实行过失相抵,即根据受害人过失程度相应减少赔偿数额、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工伤保险还有利于劳资关系和谐,避免劳资冲突和纠纷。⑥发生工伤事故:a 如果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双重赔偿。b 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则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换言之,有以下特殊的优点:a 工伤保险实行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工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工伤职工可以获得双重赔偿。例如。《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侵权损害赔偿低于工伤保险赔偿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职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此理解可参照《保险法》上对人身伤害赔偿的处理。《保险法》第68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应当参保的企业违法不缴纳保险费的,发生工伤事故,避免因行业风险过大导致竞争不利,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可以获得双重赔偿的。依据如下,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应当注意:对b种情形,认为“应当由该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应给予全额赔偿。而民事侵权考虑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过失。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可以获得。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这是受害人实现赔偿权力的一种竞合。即受害人既可以向用人单位请求工伤赔偿,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 c. 不能胜任原工作;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 b. 短暂活动不受限. 各种活动受限。 九级伤残划分依据 a。 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a. 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划分依据 a,长时间活动受限; d. 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d. 社会交往受约束. 各种活动降低.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 社会交往贫乏.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又可以向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职业种类受限;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和《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的规定)可以得出结论,伤者的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时,伤者既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 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 d.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其中的任何一个任何一个权利的实现并不能取代另一个权利的实现. 远距离流动受限; c。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a。这两个权力是同时存在的.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不能工作,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 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断续工作; c.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 c.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同时又有权向肇事司机主张侵权赔偿。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意识消失.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明显职业受限
是可以的,但是前提是你必须是要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部门认定为工伤。肇事方支付的可以享受,另外工伤待遇还是可以享受的!这两方面不矛盾!
不能双重赔偿啊!!!规定是规定!!!都要原始发票!!!你能拿出2分原始发票吗???所以啊!!!只能报销一分!!!
法律工作者说的对
其他3条回答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双重赔偿的相关知识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工伤保险和交通事故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