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字的旅游电子合同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旅游纠纷近六成涉低价团 律师:签旅游合同仔细核对
  十一、春节等长假期间的旅游纠纷案,六成涉及境外游。在起诉原因中,出游期间遭遇人身意外伤害是主要原因,占到案件六成以上;在各类人身意外当中,车祸占到一半。而这些案件中的近六成,涉及“低价团”。
  日前,《法制晚报》记者对2013年以来北京、天津、上海等10省市法院审结的44起发生在十一、春节等长假期间的旅游纠纷案进行数据统计分析,显示出了上述结果。
  泰国游纠纷 超八成涉人身伤害
  统计结果显示,发生在长假期间的参团旅游纠纷,六成涉及境外游。其中,涉及泰国的出境游纠纷有6起,5起涉及到人身伤害,3起与水上旅游项目有关。
  承办过多起旅游纠纷案件的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楠告诉记者,赴泰游纠纷多发,与国人热衷于到泰国旅游有一定关系,同时也与赴泰低价旅游团有很大关系。为此,泰国官方于日前,发布了赴泰游的最低价,打击中国旅游低价团。
  人身伤害纠纷中 死亡案件超14%
  通过统计,旅客与旅行社发生纠纷,超六成是因为旅途中遇到意外人身伤害,在4起意外事件中游客死亡,占意外人身伤害的14.8%。
  意外伤害事件不一而足,遭遇车祸、游泳浮潜时溺水、遭遇火灾、不慎摔伤,甚至还有意外被马咬伤的案例。但车祸占比明显最高,有13起,在意外伤害事件中占到48%。
  除了意外伤害事件,让游客难以忍受的事项还主要包括行程意外更改、没能按照约定安排食宿以及安排购物引发的纠纷等。
  典型案例 南非游车祸身亡赔91万
  张女士和丈夫花9500元参加了中商国际旅行社组织的“南非+香港9日游”。
  日,在南非“太阳城”景点旅游的返程途中,两人乘坐的旅行团租用的旅游车与当地一辆货车相撞,致使张女士、于先生因伤势过重死亡。
  张女士的父母起诉该旅行社,称事故中,女儿随身携带的行李、贵重物品和现金丢失,价值高达85万余元,但老人无法证明这些财物的种类、价值和现金的数量。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女士与旅行社签订了出境旅游合同,旅行社在旅游期间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是重要义务之一。此次事件中,旅行社未能保证游客人身、财产安全,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中商国际旅行社支付死者家属旅行社责任险身故赔偿金80万元,赔偿死者家属因处理后事产生的交通费、餐费、飞机保险费、住宿费损失6万余元,退还旅游团费并赔偿财产损失5万元。
  旅游纠纷近六成涉低价团
  上述旅游合同纠纷案,国内游的平均每日团费为373.5元,有9起案件涉及的团费低于平均值;境外游平均每日团费1138.1元,有17起案件的团费低于平均值。在44起旅游合同纠纷案中“低价团”占近六成。从起诉旅行社的游客年龄看,近六成是60后往上的中老年人。在披露了当事人年龄的33份判决书中,年过半百者达58%。
  律师提醒 外出旅游留好消费凭证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庞敬涛律师表示,出门在外遇到旅游纠纷,游客应保存好旅游合同、行程单以及在旅游中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凭证,如车船票据、门票,以及有关的其他物证、文字、录像资料。如果是意外受伤、死亡的,本人或家属还要注意留存医疗凭证、丧葬凭证等;遇到购物纠纷,要保留消费凭证以及店家声明。
  如与旅行社协商不成,可向旅行社所在省市旅游监管部门投诉,列明投诉旅行社的名称、导游姓名、请求赔偿的事实和依据、证据等。
  若投诉不成功,消费者可根据《旅游法》等相关法律,以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为由,将旅行社诉至法院索赔。
  另外,律师提醒公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旅游经营者已投保险的,当事人可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或第三人,要求保险公司担责。
  庞敬涛律师还提醒说,消费者即便是受了委屈,也不可“狮子大开口”,赔偿数额也依据证据而定。
  旅游赔偿分为约定赔偿和实际损失赔偿。在旅游合同中,对赔偿范围有约定,则根据旅游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如果合同约定显失公平,消费者可以主张通过法院撤销不公平条款。
  旅行社还应当赔偿因自己的过错给消费者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比如,因旅行社违约或没有尽到保护游客安全责任,而使游客财产或人身损失,以及因旅行社原因造成游客不能完成游览行程等损失。
  律师提醒 签旅游合同仔细核对
  陈楠律师表示,不合理的低价游是经营者利用游客贪图便宜的心理先低价揽客,再通过欺骗、强制游客购物等手段非法获利。尤其在出境游中,消费者由于人生地不熟,很难找到相关机构维权,往往只能花钱认倒霉。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庞敬涛律师表示,根据旅游法规定,旅行社必须和消费者签订旅游合同,内容包括行程安排、成团的最低人数、交通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安排标准、旅游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以及违约责任约定等。
  他提醒说,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有需要更改、补充的,也应该形成书面文字,签约前应了解将要去旅游线路的团费均价,以免被低价所骗。
  庞律师告诉《法制晚报》记者,虽然出境游相对来说维权难度大一些,但境外纠纷最终还是要回到境内解决,如果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可以去旅行社住所地的法院起诉。
  庞律师提醒,在境外出现问题后,旅游要及时录音、录像固定证据,以便回国后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毛占宇 王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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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未与游客签合同 被罚2万元
  近日,广东省旅游局发布《2016年第三季度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公示》,其中,佛山有一家旅行社金马国旅榜上有名,违规事由是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罚款2万元。客人去旅游,旅行社竟然没有与其签合同,这是怎么回事?  旅游没签合同,中途退团闹纠纷
  据知情人透露,陈女士(化名)报名佛山金马国旅的旅游团,第一次去旅行社门店咨询行程并缴纳定金时,陈女士自称赶飞机没有时间签旅游合同。第二次,客人来旅行社门店拿行程表并缴费时,由于旅行社的工作人员已换班,且无对接好合同签订事宜,业务员又没有与陈女士签订合同。
  开始这一趟出境游旅程后,旅程只走了一半,陈女士的小孩就生病了,陈女士要求离团返国,并要求旅行社退还尚未产生的旅程费用。双方对退还金额产生了争议。此时,旅行社与游客才发现,双方并没有签订旅游合同。游客于是把佛山金马国旅投诉至市旅游局。
  市旅游局了解情况后,对佛山金马国旅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处于2万元的处罚,并要求旅行社立即与游客妥善和解。
  旅行社负责人:员工已辞退
  对于此事,佛山金马国旅负责人刘总经理承认这是金马国旅个别员工的失误。他表示:“相关涉事员工已经辞退。这个客人是熟客,不是熟客也不会这样疏忽。此前我们企业已经多次强调,要求员工一定要跟客人签合同。”
  刘总坦言,现在手机通讯发达,部分旅行社熟客与业务员在微信上确认行程,微信上转账支付团费后,有可能直到出发前都没有签订合同。“有些客人与业务很熟悉,微信上联系,钱都交齐了,但是就没有签合同。以后一定避免这方面的错误操作。”
  刘总表示公司很重视这一投诉,积极配合旅游局的调查,也积极与游客做好了退款工作。
  旅游局:不签合同依法罚款
  根据《新旅行社条例》第九十六条,如果旅行社未与旅游者订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书面包价旅游合同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取消出境旅游业务许可、边境旅游业务许可,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佛山市旅游质监所所长邹红表示:“旅行社不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必定按照《旅行社条例》扣罚。我们已多次强调,游客出游一定要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合同是游客权益的保障,但是旅行社与游客的合同意识都不强烈。”
  如何避免旅游纠纷?
  邹红给市民提了三个提醒:在报团的时候一定要找有资质的旅行社,必须签正规的旅游合同,正规旅游合同由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总局监制,盖有旅行社的公章,印有旅行社地址、联系电话和旅游局的投诉电话;报名出游时,必须在正规的旅行社网点报名,每个旅行社网点都有一个网点的备案证明,不能在士多店或路上等地方报名缴费。此外,微信只是一种沟通手段,旅行社和游客要保护自己的权益,还是要签订正式旅游合同。
[db:内容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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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对签订旅游合同都做出了明确而详尽的规定。《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案例:
  某旅行社向旅游主管部门抱怨,旅游者要求参加旅游团,旅行社为其操作联络,有些旅游者突然告诉旅行社取消行程,旅行社向旅游者收取损失费用,旅游者以上为签订书面旅游合同为由,拒绝承担任何损失,旅行社有苦说不出。旅行社的困惑是,不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旅行社的损失就难以挽回吗?
  分析:
  首先,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有法律强制性规定。《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对签订旅游合同都做出了明确而详尽的规定。《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条例》也规定,旅行社必须与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并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了详细的要求。这是法律对旅行社经营的强制性规定,旅行社必须不折不扣地履行义务,如果旅行社不能严格,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其次,行政规定和民事关系不可相互混淆。虽然《旅游法》、《条例》对于旅游合同的签订和内容都有明确规定,但这是仅仅是旅游主管部门对旅行社规范经营的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签订书面的旅游合同,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的合同关系就不存在。只要旅游者履行了义务,旅行社和旅游者的旅游合同关系是客观存在的。而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的服务与被服务是一种民事关系,与书面旅游合同签订没有必然的联系,是两个不同层面的法律关系。不能说没有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合同,合同关系不存在,或者说有了旅游合同关系,必然导致旅游合同的签订。因为书面旅游合同签订有一定滞后性。
  再次,没有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并不妨碍合同关系的存在。《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根据该法条的规定,虽然法律法规规定,旅行社必须与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但在收取订金的过程中,旅行社没有和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但旅游者已经履行了交纳订金的主要义务,旅行社也已经收取了订金。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而并不像旅游者所说的那样,由于没有签订旅游合同,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显然,旅游者的观点是错误的。
  第四,旅游者应当承担旅行社的损失。旅游者由于自身原因,临时取消旅游行程,其行为应当定性为违约。在此基础上,旅行社有权向旅游者追究,即可以要求旅游者承担旅行社已经发生的损失。对于旅行社而言,要求旅游者承担相应的损失,必须解决一个技术问题,就是承担,即旅游者的行为给旅行社造成的具体损失,且能够给出充分的证据。如果旅行社不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堪一击,旅行社仍然不能向旅游者收取损失费用。当然,旅行社收取旅游者的旅游团款后,即使没有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旅行社也应当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便纠纷的解决,而不能停留在口头约定上。
  第五,旅行社擅自取消行程也要承担责任。与此相对应的是,如果旅行社收取旅游者订金后,擅自解除旅游合同,旅行社也不能以尚未签订书面旅游合同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不能只要求旅游者承担责任,自己违约却不承担责任,这是《合同法》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同时,我们建议旅行社在收取订金时,应当附上简单的协议,明确旅行社和旅游者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双方都必须履行各自的义务,对于可能出现各种情况双方所各自要承担进行约定,一旦纠纷发生,可以按照约定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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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是可以的,但存在举证困难。 ...
旅游可以让人开阔眼界,见识不同地域的风景特色,了解不同地域的民俗文,是当代生活中人们缓解压力的方式之一。当发生违约时,会根据合同赔付违约金,那么旅游合同当事人的违约损害赔偿有哪些?下文将为您详细介绍。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的不断提高,对精神生活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旅游便是其中一种。为了方便、省心,大多人会选择旅行社,那么就要签订旅游合同。消费者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时,首先得明确管辖法院是哪里。否则如果提交诉讼书的法院没有管辖权的话,对方是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那么旅游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旅游合同其实就是指消费者与旅行社之间签订的合同,目的是为了约定旅行途中的各项事宜以及双方各自的义务和责任。那么签订旅游合同要注意什么事项呢,下文将为您介绍。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的不断提高,对精神生活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旅游便是其中一种。为了方便、省心,大多人会选择旅行社,那么就要签订旅游合同。对于旅游合同效力的认定需要根据具体的合同内容判定。认定了旅游合同的效力以后,就需要明确旅行社的的具体义务,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旅行者的合法权益。
旅游可以让人开阔眼界,见识不同地域的风景特色,了解不同地域的民俗文,是当代生活中人们缓解压力的方式之一。旅游中签订合同防范风险是要大家要做的事,那么,旅游合同中双方各自的义务具体有哪些,这是大家所需要了解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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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为旅游纠纷易发期 法官提示签订合同需注意3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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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节假期往往是旅游服务类纠纷案件的易发期。春节来临之际,北京市二中院通过对近几年审理的相关案情进行分析,从法律角度开展有益的提示,以期对市民愉快出游、避免纠纷,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有所帮助。
  组“低价团”为安排购物
  据介绍,近几年,市二中院审理的旅游合同纠纷案件呈逐渐上升趋势。发生纠纷的原因有的来自旅行社,也有的是旅游者自身。
  一些旅行社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旅行总社对下属门市分部管理控制不够,有些导游因利益驱动进行违规操作。比如,有的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团,但却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陈某夫妇以每人300元的价格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港、澳7日游,300元包括往返路费、吃住及景点门票。旅游中,基本上都是购物环节。二人无奈购买了一件价值3800元的蚕丝被及两块共计67999元的玉石。后夫妇俩状告旅行社欺诈。
  法院审理认为,旅行社收取每人300元旅游费明显过低,在旅游途中安排游客大量购物,违反了《旅游法》的相关规定,存在欺诈行为。旅行社愿意赔偿原告支付旅游费的三倍1800元,法院不持异议并予以确认。
  法官表示,日开始实施的《旅游法》明确要求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酒店标准理解有歧义引发纠纷
  在签订旅游合同过程中,有的旅行社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签订霸王条款或者使用模糊的词语表述合同内容,对一些容易产生歧义的内容没有给予充分释明,为纠纷产生埋下隐患。
  市二中院曾审理一起赴泰国普吉旅游引发的纠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住宿酒店为四星级酒店标准。到达目的地后,旅游者因普吉当地的酒店都不标星级而拒绝入住,当时正值旅游旺季,旅行社临时更换酒店有困难。旅游者未能冷静处理随即集体脱团。
  法官表示,双方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对服务标准约定不清,对“四星级酒店”标准的含义理解不一致。一方面旅游者对旅游目的地的酒店设施、等级情况缺乏了解,不知道普吉酒店执行的不是国际标准,而是当地的标准,而旅行社在签订合同时也未对此给予明确解释,造成了旅游者的误解。
责任编辑:孙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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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行为进行处罚
旅行社条例
违法情形依据
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三)签约地点和日期;(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行政处罚依据&&
第五十五条(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各区县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种类
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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