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成立名下已有房产 房产证在开发商名下是否该被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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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营业执照注销了房产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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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企业注销营业执照必须经过清算程序,清算不足清偿债务的,需要进行破产清算进行财产处理。在破产清算完毕并注销工商登记信息后两年发现财产的,再进行财产分配程序。就你所说的情况,不知道企业执照如何注销的,故不能进一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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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该如何办理房产证抵押登记?在办理期间需要携带哪些资料?双方需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抵押合同,然后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按照办理现房抵押和期房抵押的不同,到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材料也有所不同。
注意!购房者应该如何注销房产证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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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家欢厂全景。而合家欢所持的两本房产证建筑物竣工时间为日和日。公司还没有成立就已把房建好了?资料显示,合家欢日香港注册成立,日深圳市注册批准成立。涉假合同签订时间为日,而签订合同的当事一方合家欢实业公司成立于1999年 12月13日,合家欢厂成立于日,这意味着签订合同时这家公司还未成立。  黄学民 本报记者 刘 宝 文/图  深圳李屋与老围两村民小组于2001年与香港合家欢实业公司签订了50年土地租赁(投资建厂)合同,但租金交至2013年时,港商却不愿再交租金了,理由是该地块已是他们自己的了,并出示了原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局(现更名为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给他们颁发的两本《房地产证》,产权人正是这家港商。《房地产证》显示,该地块的建筑竣工日期为日和日。而该港商成立注册时间为日,在深圳龙岗设的加工厂注册时间为日。这意味着,该港商未注册成立之前就已把工厂 建好了。  《房地产证》是原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局颁发的,是真的,而取得《房地产证》的材料则明显涉嫌造假,因为公司还没有成立不可能建房。这份涉假的《房地产证》自然也引发了一系列争议和纠纷。那么,涉假材料办理的《房产证》是否该注销?本文将以此案例为你答疑解惑。  缴十余年土地增值金  各方相安无事  据原深圳市龙岗区龙西村老围村民介绍,日,由原深圳市龙岗龙西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经济发展公司)牵头,代表原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李屋村小组经济合作社(下称:李屋小组)、原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老围村民小组经济合作社(下称:老围小组),与在香港注册的合家欢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合家欢)签订了《租用土地投资建厂合同》(下称:《租地合同》),租用两村的一块土地,租期为50年。  该合同对未来50年的租金及其间每5年递增的增值租金的部分,以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均做了详尽约定。合同签订后,双方还专门邀请广东龙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对合同的内容、各方代表的身份及签名、盖章,进行了审查和依法见证,并出具了该所的《见证书》。  由此看来,各方为了避免日后发生纠纷而提前做好了防范措施。记者从原老围村民提供的资料看到,类似这样的农村土地出租合同,能做到请律师见证如此严谨的地步着实不多见。  据了解,合同签订后,合家欢从2002年10月起至2013年3月止,其间这10年零4个月的土地增值金,每月均如约支付,各方相安无事。  《房地产证》建筑物  竣工时间为1998年  据老围原村民介绍,从2013年4月开始,合家欢便拒绝缴纳每平方米仅为0.40元的土地增值金,原老围小组后更名为深圳市龙西股份合作公司老围分公司(下称:老围分公司)多次与合家欢协商,要求其履约支付土地增值金均遭到拒绝。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老围分公司一纸诉状将合家欢告上了法庭。  令老围分公司股民意料不到的是,合家欢竟向老围分公司出示了由原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龙岗分局颁发的“深房地字第号和第号两本《房地产证》”,发证日期为日和日,《房地产证》注明的权利人:均为合家欢实业有限公司100%;土地用途:工业用地;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注明,房地产名称:1#宿舍、宿舍;用途:工业、宿舍;竣工日期分别为:日和日。  合家欢居然持有“合法”的《房地产证》,让老围分公司所有的股东(原老围村民)震惊,合家欢什么时候取得的《房地产证》?我们祖祖辈辈赖以生存的土地怎么就变成了合家欢的?如此重大的事项为何没有通过股东(村民)的表决程序?一连串的问号在老围分公司股东(老围村民)中炸开了锅……  《房地产证》产权人  1999年才“出世”  经记者调查发现,这家台资背景的合家欢实业有限公司,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日期为日。随后,合家欢持香港注册成立的资料,于日,向原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龙岗分局递交材料,申请注册成立了 “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龙西合家欢实业厂”。  本报记者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系统获悉,根据合家欢提供的材料,经原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龙岗分局审核,于日正式批准“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龙西合家欢实业厂”(下称:合家欢厂)注册成立。  9月6日,记者登录“深圳市信用信息查询公示系统”(深圳信用网)查询发现,合家欢厂目前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这表明合家欢厂在经营过程中,或存在失信、违规等不诚信问题,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以标注鲜红字体做出警示。  值得注意的是,“合家欢实业有限公司”是在香港注册登记成立的港资企业,其主要职能是与原经济发展公司及李屋、老围两村小组签订《租地合同》;而“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龙西合家欢实业厂”只是负责“三来一补”的来料加工和生产。  公司成立5年之前  已签租地合同  据老围分公司股东(原老围村民)陈先生介绍:“如果不是合家欢出示《房地产证》,老围村民至今仍被蒙在鼓里!”从《房地产证》的登记日期可以看出,合家欢早在日和日便已取得了“合法”的《房地产证》,既然合家欢厂已经是这块土地的“主人”了,那么为何仍一直交这4年至7年的土地增值金呢?再说,按照合家欢厂提供办理《房地产证》的资料显示,其建设的厂房和宿舍的竣工日期为1998年7月和10月,而香港合家欢注册成立时间为日,深圳龙岗合家欢厂成立时间为日。公司还未成立又如何建房?这明显有悖常理。这么荒唐地涉嫌造假,原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局竟然没有发现,让人难以置信!陈先生气愤地说。  本报记者就此事到合家欢厂进行采访,保安不让进大门,记者与保安沟通了近一个小时,保安只得与合家欢高层联系。合家欢通过保安向记者表示,领导在外地出差,不便接受采访。  记者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到,合家欢之所以不交租金的理由是,他们日与老屋和李围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该《协议书》重申2001年租地合同的租金,不过有这么一句话,“若取得合法土地证,即依法不再交付此项费用”。  对于此协议,村民指出,该协议为原村长所签,也没有开村民代表大会,且签此协议时原村长已离职,这份协议不具有合法性。即使是这份不合法的协议,也仅约定“若取得合法土地证时,即依法不再交此项费用”。而合家欢所持未注册签订的涉假材料办理的土地证明显不合法。  村民向记者提供的材料显示,涉假《租地合同》签订日期为日,《房地产证》的竣工日期分别为日和日。而合家欢香港注册成立日期为日,合家欢厂的注册成立日期为日。  “以上材料意味着合家欢公司未注册成立1年之前就签订了《租地合同》。公司注册未成立又哪来的公章签租地合同?显然,租地合同明显涉假。其办理的房地产证也是不合法的。”村民们气愤地说。“还有更离谱的是乙方"合家欢实业有限公司",竟加盖了"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龙西合家欢实业厂"的公章!而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龙西合家欢实业厂2003年才注册成立,与涉假土地租赁合同签订日为1998年,相差了5年。”  不予撤销《房地产证》  引用条款自相矛盾  据老围分公司代理律师刘子龙介绍,在掌握了合家欢采用伪造材料等非法手段,骗取《房地产证》的证据后,其曾向登记中心(原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局)申请撤销合家欢非法获取的《房地产证》。日,登记中心发文“深房登201523号”关于不予撤销合家欢非法获取《房地产证》的决定。理由是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下称:《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文中的内容如下:上述登记申请资料齐备、符合法定程序,原告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正明合家欢核准登记存有《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觉得撤销的情形,我中心觉得不予撤销。  刘律师指出,恰恰是登记中心所引用的《条例》中第五十一条(二)款规定:“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或伪造有关证件、文件,采取欺骗手段获准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决定撤销全部或部分核准登记事项。”  该《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利用欺骗手段获得核准登记,或虚报灭失而获补发房地产权利证书,进行诈骗或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由登记机关撤销核准登记,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第五十八条规定:“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刘律师称,其所引用的条款错误,既自相矛盾更是自扇嘴巴。  《房地产证》材料  造假属“历史遗留”  老围村民反映合家欢采取伪造假材料,骗取《房地产证》到底是否属实?  针对此事记者近日前往老围分公司上级主管单位――原经济发展公司现更名为深圳市龙西股份合作公司(下称:龙西股份)了解情况。  龙西股份肖副书记和巫总经理在回应记者时表示,目前该纠纷案已在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其不便发表言论,正在等待法院的判决。在问及合家欢厂房和宿舍,为何竣工日期竟然在合家欢注册成立日期之前时,肖副书记和巫总经理给出的答案是“历史遗留”问题。  记者随后出示了由老围股民提供的两份,分别为日和日签订的《租地合同》,这两份合同其中一份必定是伪造的,只要龙西股份将存档的《租地合同》调出,伪造的假合同立马原形毕露。记者请求肖副书记能否调阅档案辨别真伪,其以法院将《租地合同》原件调走为由予以拒绝。  截至记者发稿时止,龙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仍未做出判决。而部分“村官”通过不择手段非法敛财百万乃至数亿此类的举报并不罕见。本报记者除继续关注跟踪报道此事外,还将继续关注村官涉嫌采取非法手段敛财的相关事件。
(责任编辑: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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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避”限购而转让名下已有房产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郑重声明:严禁抄袭、违者必究!本公众号作者:张春光律师电话:微信:chinazhang2014&&根据上海市2011年的限购政策(本文所附案例适用2011年的限购政策),非上海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一套住房。非上海户籍的买房人在名下已由一套住房(包括与他人共有)的,不能够再购买新的住房。在此背景下,非上海户籍的买房人为了能够买到新的住房,而把其名下的住房转让给其他人。该转让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呢?如果转让其名下房屋的合同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置换”,则该合同是有效的。需要注意的是,“置换”房屋并非规避限购政策,而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法律行为来实现个人目的和利益最大化的过程,这也是法律的行为预测功能的体现。即并不会因为所谓的“规避法律”而导致合同无效。但是,如果其与买房人(买其房屋的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仅仅是为了实现实际上的其能拥有两套住房的目的(一套登记在自己名下,一套登记在他人名下),则可以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其和买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该《房屋买卖合同》并不成立,自然谈不上是否有效的问题。因该《房屋买卖合同》而发生的权利转移没有法律依据,且买房人没有实际付款(可能有虚假的付款行为),卖房人可以依据不当得利【《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的规定,请求买房人返还给卖房人。或者卖房人可以参照《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请求买房人返还房屋。&&附:文某诉王某仁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王某仁、邵某某系王某某的父、母亲,文某系王某某的朋友。日王某某因病死亡。王某仁、邵某某为王某某的法定继承人。日,上海市某某区某某路***弄***号某某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的产权登记至王某某、文某名下。日,文某与王某某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王某某将系争房屋的产权的二分之一转让给文某,转让价1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由双方在付款协议(附件三)中约定明确;合同附件三付款协议处空白;合同中关于房屋的交付、违约责任等均未作约定。日,系争房屋的产权登记至文某一人名下。日、日、日,文某分别向王某某汇款9万元、20万元、65万元,共计94万元。&&裁判原文节选一审【案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6833号】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某有无将系争房屋中的产权份额转让给文某的真实意思表示。首先,文某称其与王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是双方为了规避已拥有一套住房的非上海本市户籍的居民不得再购房的限购政策,以王某某的名义共同购买乳山路的房屋。从这个目的来看,王某某与文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将产权变更登记在文某一人名下,是为了拥有更多的房产,而将系争房屋的产权份额真实的转让给文某,则与该目的相悖。其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极为简单,除了约定转让价款和过户日期,其它均为空白,转让价款也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双方于日申请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而文某主张的第一笔购房款的支付时间为日,也就是说出卖人在买受人未支付任何房款的情况下就已配合买受人办理过户,上述事实均有悖于正常的房屋买卖。其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款为100万元,文某仅能提供三张其汇款给王某某共计94万元的汇款凭证。文某与王某某系长期同居、关系亲密的朋友关系,两人共同拥有众多财产,文某与王某某之间的经济往来也远非文某主张的三笔。而文某提供的三张汇款凭证未注明汇款用途,其也未提供王某某确认已收到购房款的证据,故文某仅凭上述三张汇款凭证不足以证明其已向王某某支付购房款94万元的事实。其四,文某对无法提供6万元支付凭证的原因,在前案诉讼中称系王某某基于双方的特殊关系给予了免除,本案中又称双方在另外的现金往来中予以了结清,文某对同一事实的解释说法不一、前后矛盾,有悖常理。基于上述分析,法院有理由相信王某某与文某就系争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王某仁、邵某某要求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系争房屋因《房屋买卖合同》登记至文某一人名下,合同无效后,系争房屋理应恢复至原产权人王某某和文某名下。现王某某已过世,故王某仁、邵某某作为王某某的法定继承人主张将系争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王某仁、邵某某和文某三人名下,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王某仁、邵某某与文某对系争房屋的分割,不属于本案的处理范围,当事人可另行主张。关于房屋的返还问题,王某仁、邵某某表示不需要在本案中处理,故本案不予处理。&&二审【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963号】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与王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被上诉人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是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是为了规避限购政策,但上诉人与王某某为了规避限购政策另行购房而对涉案房屋产权进行处分并不必然导致本案买卖合同无效,对本案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应从双方意思表示以及实际履行情况来综合考虑。从本案履行情况来看,首先,系争房屋过户至上诉人一人名下后,王某某另行购买了他处房屋,故上诉人主张王某某因限购原因将系争房屋产权份额转让给上诉人后另行购置房屋符合客观事实,应当认定王某某将系争房屋产权转让给上诉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次,上诉人与王某某签订买卖合同后向王某某汇款94万元,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绝大部分付款义务,虽然两被上诉人对款项的性质提出异议,但在两被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收款存在其他指向的情况下,上诉人主张该款项是合同约定的转让款应予采纳;再次,王某某与上诉人系长期同居、关系亲密的朋友关系,涉案房屋的产权于日即已登记至上诉人一人名下,王某某对此应当是明知的,在其生前从未对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提出过异议。综合上述情况来看,应当认定上诉人与王某某就系争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经实际履行完毕,现王某某死亡后两被上诉人主张该买卖合同非王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对合同效力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本案二审期间,上诉人表示如法院认定合同有效愿意向被上诉人支付剩余房款6万元,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为了避免讼累,本院在本案中一并予以处理。&&评析:根据本案的案情可以判断王某某与文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一审判决正确(将《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未成立更准确),二审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偏差,判决错误。&&&本微信公众号相关文章延伸阅读【点击标题即可链接到原文,对没做超链接的标题可在关注本公众号后在“查看历史消息”中查看原文】:房地产买卖双方都不履行合同,哪方违约?合同可否解除?抵押登记与预售登记哪个效力优先?相应的合同哪个效力优先?做低房价逃避税款的约定是卖房人不承担逾期过户责任的免责事由?承租人可否以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拍卖房屋前,竞拍人与房屋所有权人达成的拍卖溢价款退还协议是否有效?民法上“胁迫”的认定——和房屋买卖密切相关侵犯法定继承权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卖房人在网签前或过户前遗失房产证,是否构成根本违约?转让在划拨土地上所建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的诉讼有无时效限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中,当事人未要求审查合同的效力,法院是否应当依职权审查?买房人要想解除《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应当起诉谁?夫妻双方分别向同一人购买不同的房屋,可否作为共同原告一并起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无过错方可否主张房屋租金损失?卖房人如何证明自己是受胁迫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转让有抵押的房屋,合同有效吗?买房人欠付房款不足总房款的三分之一,卖房人无权解除合同?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夫妻一方卖房的合同,配偶不能诉请撤销该判决?国企违反法定程序出售房地产,合同无效?附条件合同能规避买卖担保协议无效的规定?买房人逾期付款就构成根本违约?——分期付款背景下的买受人利益保护计算房屋买卖中实际损失的时间点虚假的二手房买卖如何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对“如因房屋交易政策原因造成无法交易”的理解当善意(或恶意)购买遇到无权处分,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谁能取得所有权?警惕!买房人限购,卖房人违约买房人没有违约,就一定能拿到房子?《居间协议》未约定首付款支付时间且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即可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二手房买卖中居间方居间成功的标志是什么? “房屋买卖合同”指哪一版?买房人明知自己不具有购房资格而购房,合同不能履行,居间方可否主张佣金?二手房买卖定金合同中,按份共有人无权处分相关问题 不具备购房资格者购房失败,是否需要支付中介费?中介有违法行为,就不能主张佣金了?“沪九条”导致首付比例提高,买房人可否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当房屋买卖遇到民间借贷——不同的担保,不同的后果网签时是限购对象,合同一方就一定可以解除合同?转按揭办不了,买房人要承担违约责任?离婚,房产如何分割?买房人按约申请贷款,但未在约定的过户日前获银行批准,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房屋买卖中“阴阳合同”的效力及法律后果 以房产出资却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法律后果不履行或解除居间协议,居间补偿费如何支付?为骗取银行贷款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法律后果如何?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就要向中介全额支付佣金?离婚父母一方出售未成年子女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买房人在房屋被查封后拒付第三期房款是否构成违约?哪方享有合同解除权?“限购令”导致卖房人买不到房,房屋买卖合同可否解除?警惕!房屋在网签后被查封怎么办?“二手房”的隐蔽质量瑕疵责任谁承担?买房人嫌20%的违约金太少怎么办?买房人如何举证自己的实际损失数额?房产中介在二手房买卖居间中有过错,要对受害者承担何种责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遭遇“限购令”,可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买房人不知有限购令而签订《居间协议》,可否要求退还定金?二手房买卖中的细节法律问题二手房买卖中涉及的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相关问题二手房买卖|转让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的协议是否有效?房价疯涨,对居间合同中“不得绕开中介公司签约”约定的理解房价疯涨,房屋买卖双方都应当知道何谓“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房价疯涨,违法建筑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可否继续履行?二手房买卖违约金|北京上海法院的规定及解读北京上海深圳江苏法院关于二手房买卖的规定 房屋两次过户,但前一合同无效,所有权归谁?名义产权人可否请求原所有人迁出房屋? 房价疯涨,卖房人的权利如何保护? 房价疯涨,买房人怎么样才能把房子拿到手(过户到自己名下)? 房价疯涨专题:10个相关法律问题 聚焦房价飞涨法律纠纷:《购房意向书》、前后两份合同、法律适用房价疯涨,违约泛滥,买房人应当知道的法律常识 房价飞涨背景下的违约与救济转让划拨土地上所建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以房地作抵押(部分房屋系他人所有)的效力如何?立遗嘱后房屋发生动迁,遗嘱是否仍有效?购房款主要由一方父母所付,离婚时房屋产权如何认定如何分割?房屋登记制度不完善,房屋买卖关系是否存在如何确定?是房屋买卖还是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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