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甲方乙方如何确定中乙方收到款不付货如何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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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买卖框架合同  长期买卖协议
来源:杜涛律师:日期:
&由于本合同涉及商业秘密,故隐去部分内容。如需要请电话联系
&&框架协议操作起来非常繁琐,请慎重。其包含:框架协议\授信协议\买卖协议\订单\担保函等。
货物买卖框架合同
甲方(卖方):&    州数码有限公司
地址:西 国际中心B座12层
联系人:  & & & & & & & & & & &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710068
乙方(买方): 数码有限公司
地址:&  花园A座10505号
联系人: & & & & & & & & & &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货物买卖框架合同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作为卖方)向乙方(作为买方)出售货物的相关事宜达成以下整体框架合同:
本合同约定了甲乙双方进行货物买卖的相关条款,是双方合作的基础。除另有书面约定外,双方以任何方式不时进行的任何一笔货物买卖交易均适用本合同,双方签署的其他合作协议(如关于某些特定产品线的代理协议、区域分销合作协议等)均属于对本合同的补充,其与本合同冲突的,均须适用本合同的各项约定。
2、 约定术语
2.1授信:是指甲方授予乙方可在一定的额度范围内以赊销方式从甲方采购货物,该额度称为信用额度。
2.2货物签收单:乙方或乙方授权的收货人在接收货物时所签署的收货凭证,又称为货物发运单。
2.3甲方的关联企业:本合同同样适用于以下甲方的关联企业与乙方进行的货物买卖交易行为。双方同意,乙方与以下甲方任何关联企业之一或多家关联企业从事货物买卖交易的,全部适用本合同条款。前述主体因买卖交易而产生的卖方的任何权利义务,均由本合同项下的甲方享有和承担。
2.4乙方的关联企业:乙方有义务向甲方通报所有乙方的关联企业信息,乙方与其关联企业之间应对甲乙方合作期间,与甲方及甲方关联企业之间所发生的所有债权债务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于乙方的关联企业:
都是由同一自然人作为法定代表人或控制人的;
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掌权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的;
是总公司与分公司关系或母公司与子公司关系的;
重要管理人员是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经营人;
是参股公司或控股公司关系的;
代付款次数超过三次以上(含三次);
都是同一送货地点,且已送货三次以上(含三次)。
2.5客户信息注册:甲乙双方进行交易之前,甲方应对乙方的名称、住所等相关信息进行注册登记,该信息需经乙方签章确认,同时乙方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出资证明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的文件。
2.6甲方销售人员:包括甲方的销售人员、销售经理及各类与乙方对于签订、执行合同的经办人。
作为买方,乙方在事前经过与甲方的沟通后,正式向甲方提交采购订单,该订单经甲方确认后生效并成为本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遵守本合同的各项约定。
乙方订单发出后即对乙方具有约束力,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撤回、变更,否则视为违约行为,由乙方依照本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3.2订单内容
订单内容包括以下各项(参见附件一:合同书订单格式):货物名称、型号规格、价格、数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运输方式、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及与该订单相关的备注条款。以上条款如果双方在订单中进行了明确约定,依照其约定执行;如果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按本合同下列条款执行:
3.2.1货物:订单中对具体的品牌、型号、产品名称及主要参数,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视为实际交付的货物情况符合要求;
3.2.2数量:订单中对每一独立包装的具体数量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视为实际交付的货物数量符合要求;
3.2.3价格:订单中对货物的单价及总价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由双方协商确定;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则
根据货物交付时产品原厂商发布的指导价或产品交付时其他销售商对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确定;
3.2.4交货时间:订单中对货物的交付时间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视为实际交付货物的时间符合要求;
3.2.5交货地点:订单中对货物交付的地点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以甲方的发货地点为交货地点;
3.2.6运输方式:订单中对货物的运输方式及运费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由甲方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运达交货地点,甲方承担铁路或公路运费,其他运输方式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3.2.7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订单中对订单的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乙方应在货物交付后一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
3.3订单方式
乙方向甲方正式提交订单的方式包括以下几种:合同书订单及传真订单方式。以上所有订单均适用于本合同。
合同书订单及传真订单方式:
乙方按照附件1的格式内容向甲方发送订单,并在订单上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提交给甲方;双方约定传真订单与合同书订单具有同等的效力。
3.4甲方对订单的确认
甲方对乙方提交的订单分为两种形式:(1)先对订单进行书面确认(签字盖章),然后交付货物;(2)省略书面确认的环节,直接交付货物。
以上两种形式均视为甲方对订单的确认。
4、 货运及验收
甲方承担公路或铁路运输的保险费;其他的运输方式由乙方负担保险费。如在订单中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5.4乙方未按附件1的约定支付全部货款的,附件1项下的货物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6、 售后服务
6.2如果货物的原厂商不是甲方
根据原厂商正式公布的对该货物所属产品线的售后服务条例执行。
7、 违约责任
7.1延迟付款
乙方未在约定付款期限内向甲方足额支付相应款项,视为延迟付款。
7.1.3如乙方向甲方所下订单中,乙方须向甲方支付预付款的,乙方未按约定向甲方支付预付款,经甲方催促后 3 &日内仍未支付,甲方可解除相应订单并要求乙方支付总价款的 20% &作为违约金。
7.2付款票据无效
当乙方以票据方式向甲方付款,并提供了相关票据凭证,如支票、银行汇票、电汇底单等,但事后表明该票据为无效票据,不能实现付款,称为付款票据无效。以下现象均视为付款票据无效:
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支票、汇票空头退票;
追索乙方民事责任的权利。
7.3无故拒绝接收货物
7.3.1乙方无故拒绝接受符合合同或订单约定货物的(包括乙方中途退货),视为乙方单方违约,乙方除应向甲方支付其拒绝接受部分(或中途退货部分)货款的 20% 作为违约金外,还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乙方已交付预付款的,预付款甲方不予退还。
7.3.2乙方在订单规定交货日期届满后20个工作日之后仍未能安排接货的,甲方有权选择停止发货或解除对应订单,乙方已交付预付款的,预付款乙方不予退还。甲方采取前述措施并不免除乙方的赔偿责任。
7.4发票管理
购置费用及甲方的冲红手续费;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发票冲红,由甲方承担相关费用。
7.5.1乙方在货物签收后由于乙方的原因要求退货(包括部分退货和全部退货),甲方有权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任一种:
7.5.1.1不同意退货,继续履行合同。
7.5.1.2同意退货,但乙方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给甲方带来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由于市场价格下降造成的货物价值的损失等),并按照本合同7.3.1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7.5.2在甲乙双方合作的过程中发生的退货、换货,双方必须在签署了合法有效并加盖双方公章的协议后,方可实施操作。未经甲方授权,甲方销售人员无权代表公司收取乙方的货物,否则,乙方应自行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
7.6延迟交货
甲方对订单进行确认后,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延迟交货,在乙方的货款如期给付的前提下,每逾期1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所延迟交付货物金额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 但甲方所支付的违约金不超过逾期交货金额的 5& %。如果在交货之前,由于甲方的上游供应商的原因导致不能如期交货,甲方应及时通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任一种(无论以下哪种情况下,甲方都不再承担延迟交货的违约责任):
7.6.1变更交货日期,继续履行合同;
7.6.2撤销不能如期交付的货物的订单;
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3日内没有答复的,视为乙方同意推迟交货日期,合同继续履行。
7.7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不能履行,任何一方不需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的定义依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7.8 责任限制
在任何情况下,甲方对乙方的每一订单的损害赔偿,最高不超过该订单的价格。
8、 其它条款
8.1争议解决办法
当合同出现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由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8.2在双方合作的过程中,如果涉及甲方向乙方采购货物,应以甲方正式签字盖章的采购合同为准,未经授权的个人无权代表甲方与乙方签订采购合同。
8.3在双方合作过程中,甲方的销售人员只有在取得甲方的授权后,方可实施代为乙方销售的行为。未经甲方书面授权,甲方的销售人员对乙方作出的代为销售行为,属销售人员个人行为,由销售人员自行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8.4保密义务
&在本合同及其附件有效期内以及有效期结束两年之内,甲乙双方有义务对从对方处得到的信息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价格、销售计划、奖励政策、客户清单、财务信息、技术秘密等,未经双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8.5商誉维护
双方均有义务维护对方商誉。任何一方不得以捏造事实、夸大缺陷或使用带有贬损意义的语言等方法诋毁对方或对方其他合作伙伴的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
8.6反商业贿赂条款
乙方不得向与其有实际或潜在业务关系的甲方的或甲方关联公司的员工和/或家属提供任何酬金、礼物或其它有形或无形的利益,此行为视为商业贿赂行为。一经发现,甲方除可解除本合同外,还可要求乙方支付相应订单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但是,在商业交易中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
8.7如果甲方在确认乙方订单后发现乙方或乙方的关联公司对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公司有超期欠款的,甲方可终止履行该订单且无须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9、合同有效期
9.1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五& &年。双方约定,在本合同终止日尚未履行完毕的双方仍存续的货物买卖关系均遵守本合同的约定;之前双方签订的各种协议,均可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其中凡与本合同不符之处,均以本合同为准;
9.2本合同的变更
对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变更均须以书面形式签署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共同保管。
9.3本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的终止须由双方签署书面的终止协议 。
9.4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对另一方的商业行为和法律行为及经营不存在担保关系、相互之间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9.5部分失效: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被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裁定无效,但该裁定对合同其他条款不发生效力,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9.6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之处以附件之约定为准。
9.7本合同生效后,如双方认为本合同中所约定的条款不适用于某单特殊业务,双方可另行签定买卖合同,但须在买卖合同中注明不适用于本框架合同的内容,该买卖合同仅对此单特殊业务产生效力。
9.8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具有等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 & & & & &&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附件一:合同书订单格式(格式可能会有变更,以甲方正式通报的最新版本为准)
数码有限公司产品订货单
卖方(甲方): 数码有限公司
买方(乙方):合数码有限公司
鉴于甲、乙双方签署了《货物买卖框架合同》,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内容:
&&&&&&&&&&&&&&&&&&&&&&&&&&&&&&&&&&&&&&&&&&&&&&&&&&&&& 单位:元(人民币)
合计金额:
大写人民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订货条件:
1.付款方式及日期:以上货款乙方须在&& 天内(从开票之日至乙方货款到甲方帐户为止)以&&&&&&&&&&&& 方式支付给甲方。
2.交货时间:&&&&&&&&&&&&&&&&&&
3.交货地址:&&&&&&&&&&&&&&&&&&&&&&&&&&&&&&&&&&&&&&&&&&&&&&&&&&
4.收货人:&&&&&&&&&&&&&&&&&&&&
5.运输方式:&&&&&&&&&&&&&&&&&&
6. 本《订货单》未尽事宜以《货物买卖框架合同》或其它有关协议约定。
7.本订单备注条款:&&&&&&&&&&&&&&&&&&&&&&&&&&&&&&&&&&&&&&&&&&&&&&&&&&&&
&&&&&&&&&&&&&&&&&&&&&&&&&&&&&&&&&&&&&&&&&&&&&&&&&&&&&&&&&&&&&&&&&&&&&
&&&&&&&&&&&&&&&&&&&&&&&&&&&&& &&&&&&&&&&&&&&&&&&&&&&&&&&&&&&&&&&&&&&&&
8、本《订货单》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数码有限公司&&&&&&&&&
&&&订货单位 :数码有限公司
(公章)&&&&&&&&&&&&&&&&&& &&&&& &&&&&(公章)
签字&&&&&&&&&&&&&&&&&&&&& &&&& &&&&&&&签字
为规范双方的信用关系,使之成为双方长期合作的有力的支持手段,甲乙双方就有关授信方面各自应当履行的义务和共同遵守的规范理解一致,并达成以下条款,以期共同遵守。
1、&&&&&& 约定术语
1.1常规信用额度
指甲方在乙方有良好信用条件下可提供的最大常规累计赊销余额。为了乙方有效地使用信用额度,乙方在订货时若提供银行汇票原件或当日支票原件,甲方可释放相应的信用额度。
可用信用额度=授信额度+在途资金-应付帐款余额-已发货未开发票-已下单未发货
1.2短期信用额度
在乙方的常规额度不够,因特殊情况(大单、临时资金周转困难)还要继续对乙方给予信用支持时申请使用的信用额度。此额度仅限乙方在有效期内使用。短期信用额度还适用于乙方在取得常规信用额度之前的临时授信许可:在有效现款销售后,授信额度没有批准之前,需要欠款销售时使用。
在乙方出现信用超额时,不允许再做欠款销售,需还款释放额度或现金提货,特殊情况时只允许申请常规额度 20 %内的短期信用(最大累计),在短期额度时,甲方有权给予乙方短于标准信用期的帐期。
1.3货款到帐日期
是指乙方汇款实际到达甲方帐户的日期,而不是汇出方办理汇款的日期或银行票据的签发日期。所有应收帐款的核销、超期天数、周转天数、罚息的计算均以此日期为依据。
指甲乙双方约定的自甲方开单之日与约定乙方还款到帐日的期间,为自然日。在常规额度内,甲方可以给予不超过标准信用期的帐期。
1.5标准信用期
指通常情况下,在客户良好信用条件下,甲方经过评估给予乙方的帐期。
1.6客户良好信用条件
指客户在新的交易前,客户过去交易记录事实每一笔交易都按照约定帐期还款(或提前还款)。
2、授信的过程:
基于甲乙双方良好合作的基础上,甲方在获知充分的有关乙方信用状况方面的信息后(在此过程中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应的书面文件),甲方可对乙方进行授信,授信的方式分为以下两种:
2.1授信额度:乙方依据本协议可以享受最高 贰佰万元整 信用额度。在实际交易中我公司将按合作部门销量及当时销售情况进行使用和分配。
&2.2临时授信许可:就乙方所提交的某一订单,甲方同意实行欠款销售,这种授信许可仅对该订单有效,并不意味着乙方获得了长期的授信额度。
当乙方的信用状况出现问题时,甲方有权解除对乙方的授信,有关授信的其它约定参见附件三(授信协议)
3、授信管理约定
3.1客户信息注册
&& 甲方与乙方进行任何货物交易之前,须对乙方的基础信息进行注册,乙方应提供以下书面文件:
3.1.1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
3.1.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1.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1.4投资证明文件等相关文件
3.1.5其它基本信息,如住址、电话、长期送达方信息等
3.2客户认证及授信
在双方以现款销售方式进行一定规模、一定次数的货物交易的前提下,甲方基于乙方的信用状况,了解必要的财务、资产、经营信息之后(需要乙方提供所需的书面文件),可对乙方进行客户认证并授予相应的信用额度。
3.3授信额度的使用
本协议所指的授信额度,乙方可在向甲方或甲方的关联企业购货时使用。但乙方在甲方或甲方的关联企业使用的信用额度总额不得超过甲方对乙方的授信额度。
3.4付款退票
如果由于乙方原因而发生付款退票,则视同未到款处理,
并按甲方的规定相应降低信用等级和给予的常规信用额度、标准信用期。
3.5票据透支
若乙方开出的支票在承诺付款日发生透支,乙方的电汇在5个工作日内不到帐,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支汇票空头退票、人为制造票据瑕疵恶意退票、电汇5个工作日不到帐(新疆、西藏地区执行7个工作日)等行为,出现一次(当日同一客户出现多次做为一次统计),停止乙方在各交易信用控制区欠款销售一周(5个工作日)。如开放各信用控制区的常规信用额度——欠款交易,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a) 停止欠款销售一周以后;
b) 退票后的支票或汇票、电汇所对应的货款到帐;
c) 在甲方无超期欠款;
d) 至少还两笔最近到期的欠款,并在需开放常规额度的信控区至少做一笔大于有效交易金额(一般4万)以上的现款交易,有效交易金额的标准将随财年变化信用控制区调整而相应调整。
出现一次违规行为后,满足以上条件再次开放常规信用额度时,各信用控制区常规额度将被同时降低5%;在动态交易评价中空头现象将被作为评价因素予以考虑。一个动态交易评价期间(一季度)如出现3次以上(含3次)违规行为,则永久性取消该客户常规信用额度,同时取消短期额度使用权。
3.6每季内出现一次超期超过30天或3次超期每次超过5天,甲方将会降低乙方的信用等级及常规额度、调整标准信用期,并取消短期额度的使用。
3.7授信的解除与恢复
当乙方信用状况发生变更(恶化)时,甲方有权解除对乙方的授信并通报乙方,而当乙方的信用状况好转后,甲方应予以重新评估并恢复授信。
4、合同有效期
4.1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双方约定,在本合同终止日尚未履行完毕的双方仍存续的货物买卖关系均遵守本合同的约定;之前双方签订的各种协议,均可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其中凡与本合同不符之处,均以本合同为准;
4.2本合同的变更
对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变更均须以书面形式签署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共同保管。
4.3本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的终止须由双方签署书面的终止协议 。
4.4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对另一方的商业行为和法律行为及经营不存在担保关系、相互之间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4.5部分失效: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被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裁定无效,但该裁定对合同其他条款不发生效力,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4.7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等同的法律效力。
5、因本协议所产生的一切争议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盖章)&&&&&&&&&&&&&&&&&&&&&&&&&&& (盖章)
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若以上内容若有未尽事宜,约定以下补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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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杜涛地区:陕西 西安手机:1318611****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执业证号:37931执业机构: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办公电话:029-874****联系地址:西安市建国路88号卡森大厦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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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供货购销合同范本
时间: 16:18:00 来源:应届毕业生
&&出 买 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 系 地 址: 邮政编码:
&&买 受 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 系 地 址: 邮政编码:
&&1. 甲方为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之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且甲方愿意向乙方出售其生产或经销的产品并保证该产品的质量符合乙方要求;
&&2. 乙方为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之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且乙方愿意购买甲方生产或经销的产品并保证按照双方的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货款。
&&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基于各自的真实意思表示,达成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1. 文字定义
&&1.1 本合同所称的“合同”、“本合同”均特指目前甲、乙双方签订之产品买卖合同,如涉及其他合同,则冠以该合同的具体名称。
&&1.2 本合同所称“甲方”,特指本合同第一页标明之出卖方。
&&1.3 本合同所称“乙方”,特指本合同第一页标明之买受方。
&&1.4 本合同中,任何当事人单称“一方”,合称“双方”。
&&2. 合同标的
&&2.1 产品概述
&&为实现本合同目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确认甲方欲出售给乙方、乙方欲向甲方购买的产品符合本条所描述之条件:
&&2.1.1 产品名称为: 牌 型号的
&&2.1.2 生产厂商为:
&&2.1.3 产品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标准为:
&&2.2 产品质量
&&2.2.1 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约定之产品应达到的质量标准为:
&&2.2.2 为证明其出售的产品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应在出售给乙方的所有产品上标注该产品经过出厂检验合格的标志或附有以标签、文件等方式制作的产品合格证,甲方承诺:该标志、合格证所称的“合格”,即表示该产品质量符合甚至高于本合同第2.2.1条约定的质量标准。
&&2.2.3 如甲方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标准,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赔偿乙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因此导致乙方重新购买同类产品的合理差价、乙方因此需向第三方承担的违约责任、赔偿责任等相关间接经济损失。
&&2.3 产品包装
&&2.3.1 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约定之产品应具备如下的包装标准:
&&2.3.2 如甲方不能达到本包装的标准,应向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因此导致产品损坏、变质等减损产品价值的情况出现,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乙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因此导致乙方重新购买同类产品的合理差价、乙方因此需向第三方承担的违约责任、赔偿责任等相关间接经济损失。
&&2.4 产品数量
&&鉴于长期供货合同的特殊性,本合同产品数量以乙方的实际需要为标准,最终按照双方实际发生的数量结算。同时双方明确:本合同对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总的购货数量和每个月(或每个结算周期)的购货数量均没有要求和限定。
&&2.5 供货期间
&&本合同甲方向乙方供货的期间为 ,自本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开始计算。本供货期间届满,本合同自动终止。
&&3. 合同价款及支付
&&3.1 合同价款
&&3.1.1 经双方协商确认,甲方出售给乙方的产品单价暂定为人民币 元/ 。
&&3.1.2 考虑到市场的变化和双方的利益,以及本合同确定的长期关系,双方一致同意,当本合同约定的产品的市场价格连续三个月上涨或下跌超过本合同约定单价的 %时,双方应达成补充协议重新确定单价并协商解决此前三个月已经结算货款的追加或退还问题。
&&3.1.3 如双方无法就新的单价达成一致意见,则仍按照本合同3.1.1条约定的单价与市场实际单价之间差价的50%上涨或下调,但对于此前三个月的结算不再调整。
&&3.2 货款的结算与支付
&&3.2.1 周期
&&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乙方与甲方采取月结的方式结算价款,即以一个日历月为一个结算周期,每月的 日至 日为本结算周期的核对期和上一个结算周期的付款期。
&&3.2.2 结算
&&双方应在核对期共同就本结算周期发生的提货单、收货单、退货单等有效单据进行核对,核对一致后确定该结算周期内乙方实际收到的甲方货物数量,按本合同3.1条约定的单价计算该结算周期乙方应支付甲方的总价款。
&&3.2.3 付款
&&乙方在与甲方核对清楚并确定了该结算周期的付款金额后,于下一个结算周期的核对期内向甲方支付该货款。甲方应在乙方付款日前5日向乙方开具等额的正式发票提示乙方付款,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付款。乙方迟延付款的,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金。
&&3.3 乙方向甲方支付货款采用现金/支票的方式以人民币支付。甲方提供并确认其帐户如下:
&&开户银行:
&&单位名称:
&&4.1 交付方式
&&4.1.1 经双方协商一致,共同确认本合同约定之产品的交付方式为甲方送货至乙方指定的地点。具体程序为:乙方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向甲方发出书面送货通知(传真、邮寄、专人送达均可),送货通知应该记载明确乙方需要的产品型号、数量及送货时间,甲方在接到乙方的通知后应按通知的要求在乙方指定的时间内将乙方指定数量、型号的产品送到指定的地点。
&&4.1.2 甲方因送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4.1.3 在甲方将产品送达至乙方指定的地点之前,无论乙方付款与否,该产品的损毁、灭失等一切风险均由甲方承担,在乙方检验并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接收后,该风险始转移给乙方。
&&4.2 交付地点
&&4.2.1 乙方指定的甲方交付地点为: 。
&&4.2.2 如乙方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改变送货地点的,以乙方向甲方发出的送货通知所实际记载的送货地点为准,如乙方在送货单上没有记载送货地址的,视为送货地址为4.2.1条指定的地址。
&&4.3 甲方向乙方交付产品时,应该由甲方或实际承运人向乙方提供送货的产品清单并留存一份给乙方保存。乙方接收人员在送货单上的签字或乙方在该送货单上的盖章行为,视为为甲方完成交付义务。但上述行为仅表明乙方接收了甲方发送的如该清单所列的数量、型号的产品,并不表示乙方已经检验完毕,乙方检验应该在检验期内进行。
&&4.4甲方应按照乙方送货通知指定的期间向乙方履行交付义务。如甲方超出乙方指定的交付期 日交付的,乙方可以拒绝接收,同时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包括乙方因此延误工期形成的罚款、损失以及临时购买其他替代产品的差价。
&&5. 检验及质量保证
&&5.1 在甲方将本合同约定的产品按照本合同第4条的约定交付乙方后,乙方应首先即时对甲方送货的数量、型号进行清点、检查,并在甲方或承运人提供的送货单上签字。对于产品数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只按照实际接收的数量签收。对于产品型号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乙方有权只签收符合约定的部分,对不符合约定的产品由甲方负责调换,因此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负责。
&&因上述情况导致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数量接收产品的,对未接收部分的检验期间顺延,且乙方有权仅就实际接收的数量付款。
&&5.2 乙方接收产品后,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及时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乙方的质量检验仅限于对该产品的外观或明显质量瑕疵(如:损坏、变质等)进行检验。对于乙方检验后出现的该产品内在的、不宜发现的质量问题,甲方需依法在该产品的质量保证期内承担相应的质量保证责任。
&&5.3 双方经过协商一致确定检验期间为 日,自乙方收到甲方的产品之日起开始计算。乙方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产品的存在外观上或其它明显质量瑕疵的情形通知甲方。乙方怠于通知的,视为产品质量无外观上的或其它明显的质量瑕疵。
&&5.4 甲方保证向乙方出售的产品符合本合同第2.3条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确认出售给乙方的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 ,自该产品标明的出厂日期开始计算。同时甲方承诺乙方接收产品后,实际享受的质量保证期不低于 。乙方有权就自其接收之日起质量保证期已经不足 的产品要求甲方调换,因此发生的运输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5.5 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同意乙方扣留人民币 元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首先从乙方的应付货款中扣留。乙方扣留质量保证金的,不属于逾期付款,不支付迟延履行金。质量保证金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满 个月后支付甲方。
&&5.5 因甲方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乙方可暂扣尚未支付给甲方的货款用以抵偿其损失,或在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后再行支付甲方。乙方因本条所述原因暂扣甲方货款的,不属于逾期付款,不支付迟延履行金。
&&6.1 因甲方产品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退货并要求甲方退还全部货款。
&&6.2 对于乙方因甲方产品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而发生经济损失的,甲方在退还全部货款后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 违约责任
&&7.1 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任何一条之约定,即视为违约。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2 本合同针对违约方的具体违约行为需承担的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的,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行为所发生的实际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包括守约方因此需要向第三方承担的赔偿责任。
&&7.3 对双方都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8. 不可抗力
&&8.1 “不可抗力事件”指一方无法控制的,致使该方无法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事件。
&&8.2 若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该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四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尽其最大可能减少损失。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无需对因不能履行或损失承担责任,并且不得视为对本合同的违约。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适当的措施最大限度的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尝试恢复履行受影响的义务。
&&9.1 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发出的通知或其他联系应以中文书写并可通过人工送递或航空挂号邮寄(预付邮资)、公认的快递服务或以传真发送至另一方的指定地址,通知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按以下方法予以确定:
&&9.1.1 人工投递的通知,视为人工投递之日送达;
&&9.1.2 航空挂号邮寄,视为邮戳日期后第十天送达;
&&9.1.3 开递送达的通知,视为服务机构发出后第五天送达;
&&9.1.4 传真发送的通知,视为发送日后第一个营业日送达。
&&9.2 指定的通讯地址以合同开头所标明的联系地址为准,任何承租方更改通讯地址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未通知则视为原地址有效,不得以联系地址变更为由主张没有收到对方的通知,对方发往原联系地址的通知视为已经送达。
&&10. 附则
&&10.1 合同的修改和变更:对本合同或其附件的修改只可通过经双方授权的代表签署中文书面协议进行。
&&10.2 可分性: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单独无效,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
&&10.3 文字:本合同以中文签署。
&&10.4 完整协议:本合同包括其附件构成双方之间就本合同所涉事项的全部协议,取代双方之前就合同事项达成的所有口头和书面的协议、合同、谅解和联系。各条款的标题仅为便于参阅而设,不具法律效力。
&&10.5 任何一方在本合同下的权利是累积性的。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否则,这些权利应被视为可以并行不悖。
&&11. 其他
&&11.1 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2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之有效组成部分。
&&11.3 本合同的附件是构成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依其规定对合同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11.4 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5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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