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赔偿金的方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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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是什么呢?
最近刚过完年,去公司时候,这几天听同事们说公司要裁人,说是人员太多,要裁掉一部分,我心里挺害怕的,我想咨询一下赔偿标准是什么?
公众采纳地区:河南-开封咨询电话:帮助网友:802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 劳动法劳动合同赔偿金标准
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违法解除合同的劳动合同赔偿
根据《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对此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赔偿金、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标准、文件资料、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 新劳动合同法解释: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解释」本条是关于如何计算经济补偿的规定。
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就涉及如何计算经济补偿的问题。计算经济补偿的普遍模式是:工作年限X每工作一年应得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及有关国家规定对工作年限及经济补偿标准做了明确的规定。
一、计算经济补偿中的工作年限
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如果由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如果劳动者连续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例如,劳动者甲自2008年在某企业工作,期间劳动合同一年一签,一直工作到2012年。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计算的工作年限应从2008年算起,共四年。如果劳动者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多年,但间隔了一段时间,也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工作年限原则上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已经支付经济补偿的除外。总之,本条“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的规定,不能理解为连续几个合同的最后一个合同期限,原则上应连续计算。当然,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用人单位利用短期劳动合同长期用工的现象将会减少,这主要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个措施:一是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也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部1996年《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的规定,对于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施行前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法和原有关国家规定计算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二、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为: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法关于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较我国以往的做法,更为细化了。1994年,劳动部颁布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了计算经济补偿时,不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草案也曾规定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在修改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为适应生产需求,有些企业每年招用许多季节工和临时工,这些人员一般工作期限较短,只工作几个月,却按一年支付经济补偿,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负担,建议细化标准。因此,本条将计算标准进一步细化,以六个月为界限,分别支付一个月和半个月工资为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工作一年又六个月,经济补偿为二个月的工资;如果劳动者工作一年又五个月的,经济补偿为一个半月的工资;如果劳动者工作五个月的,经济补偿为半个月的工资。
三、计算基数
计算经济补偿时,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关于一个月工资是劳动者本人月工资、本企业的职工月平均工资还是当地月平均工资,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进行了讨论和研究,最后规定月工资是指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有以下考虑:第一,保持制度的延续性,原有规定有不足的,适当进行修改。《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按照该规定,月平均工资在不同的情形下有不同的内容,这样的规定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护低收入劳动者的权益,但失之于设计过于复杂,不利于劳动者掌握。同时也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不同。因此,劳动合同法统一了月平均工资的内容,这样便于操作,一目了然。第二,讲究公平性,平衡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月平均工资为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样的规定一方面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年限比较长,最初的工资可能比最后的工资要低得多,考虑到物价等因素,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以最近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另一方面也考虑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应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收人相适应。一般来说,受市场规律的调节,有的工作岗位的工资水平很高,有的工作岗位的工资水平较低。某一个地区,不同企业之间有着很大差别。如果规定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平均工资为标准,将对部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公。
四、计算封顶
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有的意见认为有些高端劳动者,工资收人较高,谈判能力较强,在劳动关系中并不总处于弱势地位,如果完全适用经济补偿的规定,用人单位负担太重,也体现不出经济补偿的性质和特点,建议劳动合同法做出调整。这种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目前最迫切的问题是如何更好地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低端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对于高端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市场调节并举的方式,保护其合法劳动权益。但考虑到我国还没有将劳动者区分不同群体,并适用不同法律的先例,在立法技术上也较难处理,因此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将高端劳动者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但在经济补偿部分对高端劳动者做了一定限制。即从工作年限和月工资基数两个方面做了限制,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另外,为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支付经济补偿,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1:15
律师回答地区:四川-成都咨询电话:400-6***帮助网友:491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9 人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该职工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是最多不超过12个月。 20:03
无锡推荐律师员工追索劳动报酬补偿金
先经劳动行政部门处理-中新网
员工追索劳动报酬补偿金
先经劳动行政部门处理
  案情简介
  日,陈某受聘至北京某食品公司工作,月工资3000元,日离职,后未再到公司上班。
  陈某主张,工作期间经常应单位要求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作,某公司并未向其支付加班工资;某公司拖欠其2011年5月、6月工资未发。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某公司支付:2011年5月、6月工资及25%的经济补偿金;日至日期间的双休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及25%的经济补偿金。该委裁决支持了陈某的仲裁请求。公司不同意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判决某公司支付陈某2011年5月、6月工资及日至日期间的双休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陈某要求某公司支付延付工资及加班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应先行向有关劳动行政部门主张,本案对此不予处理。
  法律分析
  劳动纠纷案件中劳动者的请求事项常常都会有追索劳动报酬的25%经济补偿金,其直接依据便是1994年原劳动部颁布实施的《违法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号)第三条。本案亦是如此,陈某也是据此请求延付工资及加班费的经济补偿金。但是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并未支持陈某的这一诉讼请求。
  《违法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对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的情况作了不同规定,那么在仲裁和审判劳动报酬追索案件中我们应该适用哪个规定呢?
  首先,根据我国《立法法》,当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时,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才可以被适用,且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违法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为劳动部颁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为下位法,《劳动合同法》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实施的法律,为上位法,当上位法与下位法发生冲突时,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劳动合同法》应优先于《违法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
  其次,2014年5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以下称《会议纪要二》)为审判机关及纠纷双方就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等问题统一标准,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发部[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主张给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法院应当向劳动者释明其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先经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劳动者坚持主张给付经济补偿金的,应驳回其请求”。
  综上所述,就追索劳动报酬的经济补偿金问题,即便在本案发生之时,《会议纪要二》并未出台,但是根据前述《立法法》之法的适用原理,也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期限内用人单位支付其差额部分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特别提示
  实践中对追索劳动报酬的经济补偿金的法律适用问题一直存在颇多争议,裁决故意拖欠、克扣工资类案件的标准和尺度不一致。《会议纪要(二)》的出台,在北京地区统一了这一问题的裁判标准。总之,劳动者请求追索劳动报酬的补偿金的,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经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
  (作者系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业务部主任)
【编辑:史聪聪】
>生活新闻精选:
直隶巴人的原贴: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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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经济赔偿金怎么计算?
经济赔偿金的计算方式,可以参考《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是不可以领取经济补偿金的,如果因劳动者违法、违纪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是指解除劳动合同后。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现在的劳动法经济赔偿金是在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一是生活补助费。当然,并不是所有的解除合同情形都可以领取经济赔偿金,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而是医疗补助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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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补偿金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在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赔偿。前者是补助费用,后者是赔偿费用,且支付标准是前者的两倍。  前者主要是在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协商解除合同、无过失辞退、经济性裁员、破产等几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后者适用的情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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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工作地点迁移 律师为劳动者获得9万多元劳动补偿金
由于工作地点迁移 律师为劳动者获得9万多元劳动补偿金
& & & & & &刘某2003年入职深圳福田某公司,由于公司变动需要刘某迁移前往新的工作地点。但是刘某并没有按要求执行,于是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刘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于是找到团队并提出了仲裁请求,最后本案终结,深圳劳动律师团队为刘某争取了9万多元劳动补偿。(该为真实案例改编,尾部有判决书!):
基本案情:
& & & & 申请人刘某日入职深圳某建设监理公司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资标准:每月10日支付上月基本工资3200元、浮动奖金2300元、其他补贴2000元。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在该监理公司处。
& & 劳动关系解除情况:刘某主张与该公司于日解除劳动关系(向仲裁委提交通知书及邮件证明)。该公司辩称刘某7月5日未按照公司要求到迁移新工作地点,属于自动离职。查证刘某是未前往只是在原地工作。刘某邮寄的解除劳动合同于8月5日到该公司。双方劳动关系当天解除。
& & 关于工资的请求经查,被申请人未支付申请人2 0 1 5年7月1日至2 01 5年8月5日期间的工资,依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上述期间工资8534. 48元(. 75&3),申请人仅主张8192. 41元,属于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本委予以确认。
& & 关于高温津贴的请求:经查,申请人的工作岗位为监理工程师,需在室外工作,被申请人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申请人高温津贴。被申请人未向本委提交已支付申请人2 0 1 5年7月1日至2 0 1 5年7月3 1日期间高温津贴的证据,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故,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 0 1 5年7月1日至2 01 5年7月31日期间高温津贴1 5 0元。
& &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经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约定每月2 0日支付上月通讯、交通、伙食补贴,申请人2 01 5年6月的通讯、交通、伙食补贴的支付时间为2 01 5年8月12日。本委认为,通讯、交通、伙食补贴均为每月固定发放,属于工资的一部分,而被申请人于2 01 5年8月1 2日支付申请人2 01 5年6月份的通讯、交通、伙食补贴,属于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被申请人以此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依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 3 7 5 0元( ),申请人仅主张83264元,属于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本委予以确认。
& & & & 裁决结果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关于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及本委对上述事实的认定,仲裁
裁决如下:
& & 一、被申请人深圳某公司支付申请人刘某日至日期间工资8192. 41元;
& & 二、被申请人深圳某公司支付申请人刘某日至 1日期间高温津贴1 5 0元;
& & 三、被申请人深圳某公司支付申请人刘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 32 64元。
& & 合计该公司支付刘某9万多元劳动补偿金!
团队提醒:
& & 处理劳动纠纷,要善于搜集资料,及时保留响应相应的证据。 在实际操作过程当中如有遇到疑问,可以与专业人士咨询。免费咨询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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