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法实施细则规定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包括哪些

 上传我的文档
 下载
 收藏
该文档贡献者很忙,什么也没留下。
 下载此文档
关于环境保护税法(草案)几个问题的探讨
下载积分:1000
内容提示:关于环境保护税法(草案)几个问题的探讨
文档格式:PDF|
浏览次数:15|
上传日期: 12:05:18|
文档星级: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
 1000 积分
下载此文档
该用户还上传了这些文档
关于环境保护税法(草案)几个问题的探讨
关注微信公众号环境保护税法知多少
发布日期:&17:26 来源:宁夏国税局
浏览次数: 字号:[
视力保护色:
一、环境保护税立法目的和作用是什么?答:环保税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开征环境保护税有利于解决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干预等问题;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和遵从度,强化企业治污减排的责任;有利于构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的绿色税制体系;有利于规范政府分配秩序,优化财政收入结构,强化预算约束。&&二、费改税后是否增加企业负担?答:环境保护税法将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改成了征收环境保护税,遵循排污费制度向环保税制度平稳转移原则。主要表现在将排污费的缴纳人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根据现行排污收费项目,设置环境保护税的税目;根据现行排污费计费办法,设置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将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为基础,设置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三、环保税有何税收减免规定?答:五项暂免征收情形: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两项减税情形: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四、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是如何规定的?答: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固体废物包括煤矸石、尾矿、危险废弃物和冶炼渣、煤粉灰、炉渣等。&五、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有哪些规定?答:《环境保护税法》确定了“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即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环保部门依法加强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环保部门与税务机关须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定期交换有关纳税信息资料。六、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比较复杂,实践中如何操作?答: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对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企业,按自动监测数据计算排污量。二是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企业,要求其开展自行监测,鼓励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监测,企业自行监测获得的有效监测数据可作为缴税申报依据。三是对污染物种类多且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排污系数或者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四是不能按照前三种方法计算的,按照抽样测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相关计算方法由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分享到: 0环境保护税法十问十答
&站内检索:
bug您当前的位置: >>
>> 环境保护税法十问十答bug发布时间: 17:57 | 浏览次数: | 来源: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 【
】bugbug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自日起施行。作为我国第一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这意味着我国施行了近40年的排污收费制度将退出历史舞台。与此同时,排污费改税后,征收部门由环保部门改为税务机关,开启了&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监测、信息共享&的税收征管新模式。 一、环境保护税立法目的和作用是什么? 环境保护税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税法有利于解决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干预等问题;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和遵从度,强化企业治污减排的责任;有利于构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的绿色税制体系;有利于规范政府分配秩序,优化财政收入结构,强化预算约束。 二、费改税后是否增加企业负担? 环境保护税法将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改成了征收环境保护税,遵循排污费制度向环境保护税制度平稳转移原则。主要表现在将排污费的缴纳人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根据现行排污收费项目,设置环境保护税的税目;根据现行排污费计费办法,设置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以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为基础,设置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环境保护税和其他税收不一样,企业履行环保责任,减少污染物排放了,就可以少缴税,从这个意义上讲负担的平移是适当的。 三、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包括哪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上述对纳税人的规定,在纳税义务上,对两种情况做了排除:一是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二是居民个人不属于纳税人,不缴纳环境保护税。税法规定两种情形属于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一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四、环境保护税征税对象有哪些? 环境保护税征税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类。固体废物包括煤矸石、尾矿、危险废物和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其他固体废物等。 五、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是如何确定的?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1、应税大气污染物、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2、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3、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六、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标准是多少? 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税额下限沿用排污费最低标准,即每污染当量1.2元和1.4元,税额上限则设定为下限的10倍,即12元和14元。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确定。 固体废物的税额具体为煤矸石5元/吨、尾矿15元/吨、危险废物1000元/吨和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其他固体废物25元/吨。 工业噪声税额根据超标分贝数按每月350元&11200元征收。 七、污染物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的计算方法是如何规定的? 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1.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2.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3.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4.不能按照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八、如何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 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1.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2.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3.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4.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九、环境保护税的减免税政策有哪些规定?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了两档减税优惠: 1.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 2.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十、纳税人如何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地税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宣)&&分享到:0& |
主办单位:马鞍山市地税局 地址:马鞍山市西塘路496号
邮编:243000 联系电话:& 涉税业务电话:12366
皖ICP备号 网站标识码:&&
技术支持:合肥深拓软件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解读】1、环境保护税的纳税对象有哪些?
重庆市财政局网站  jcz.    来源: 财政部
  答:为保证环境保护“费改税”工作平稳过渡,此次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的确定与环境保护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规定进行了有效衔接。《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上述对纳税人的规定,在纳税义务上对两种情况做了排除:一是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二是居民个人不属于纳税人,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
------ 市政府部门网站 ------
市发展改革委
市经济信息委
市城乡建委
市商委(市粮食局)
市外经贸委
市人力社保局
市国土房管局
市文化委(市版权局)
市卫生计生委
市移民局(市三峡水库管理局)
市政府外事侨务办
市机关事务局
市中小企业局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市知识产权局
市通信管理局
市教育考试院
市文化执法总队
市交通执法总队
市邮政管理局
------ 区县政府网站 ------
---- 各省市财政部门网站 ----
----- 新闻媒体 -----
中国财经新闻网
中国财经报网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凤凰网-财经频道
中央电视台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
人民网重庆视窗
新华网重庆频道
重庆电视台视界网
早报网重庆频道
重庆华龙网
重庆市财政局 版权所有 渝ICP备号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号邮编:401121 电话:86-2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_百度百科
声明:百科词条人人可编辑,词条创建和修改均免费,绝不存在官方及代理商付费代编,请勿上当受骗。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本词条缺少名片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是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顺利实施而制定的法规,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行。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自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
关于《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推进开门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我们起草了《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首页的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038),并在信封上注明“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环境保护部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政策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所称其他生产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三条所称大气污染物,是指向环境排放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物质,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确定。
第四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三条所称水污染物,是指向环境排放影响水环境质量的物质,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确定。
第五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三条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和医疗、预防和保健等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固体废物,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确定。
第六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三条所称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确定。
第七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四条第二项、第五条第二款所称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环境保护标准。
第八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九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生活污水(污泥)集中处理服务,并由财政支付运营服务费或者安排运营资金的污水(污泥)集中处理厂站或者设施。
为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以及其他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设施或者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场所,不属于前款规定的范围。
第十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是指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服务,并由财政支付运营服务费或者安排运营资金的填埋场、焚烧厂、堆肥厂等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厂站或者设施。
第二章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七条所称污染物排放量,是指纳税人排放废气中所含应税大气污染物、排放污水中所含应税水污染物的数量。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七条所称污染当量数,是指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对环境造成污染程度的具体量化指标或者数值。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七条所称固体废物的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当期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当期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当期固体废物的处置量
前款所称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是指符合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要求、免征环境保护税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是指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关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污染控制标准的固体废物贮存、处置量。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应税固体废物的排放量按照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计算: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二)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
(三)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的;
前款所称固体废物产生量的计算方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对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其当月排放应税水污染、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限值的,按照超过限值的排放量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
对按照国家分步实施排污许可制度规定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其当月排放应税水污染物的浓度日均值或者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小时均值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超过标准的排放量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
对未取得符合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监测机构对其监测应税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当月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所称排放口,是指纳税人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管道、沟渠和场所。
从两个以上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的,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
对持有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确定其废气、污水排放口。
第十七条 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和技术规范的监测设备,并依法进行污染物监测获取的数据,视同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所称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三项所称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当期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按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以污染物产生量计算:
(一)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的;
(二)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损毁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
(三)委托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排放、不正常运行污染物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所称抽样测算的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污染物排放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对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中未列明的畜禽种类,其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税收减免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一项所称规模化养殖,是指具有一定规模并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畜禽养殖活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产生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并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式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属于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免征环境保护税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是指当月自动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小时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日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以及当月监测机构每次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浓度值。
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纳税人当月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小时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的浓度日均值,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持有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其当月排放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还不得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限值。
第二十四条 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应当按照每一排放口的不同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地方税务机关履行受理纳税申报、比对涉税信息、组织税款入库等职责。
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和完善污染物监测规范,加强应税污染物排放的监测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税务机关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协调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共享平台运行维护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税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制定涉税信息共享平台技术标准,明确数据采集、存储、传输、查询和使用规范。
地方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遵守涉税信息共享平台技术标准和规范,实现涉税信息互联互通,满足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要求。
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向税务机关传递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中获取的下列信息:
(一)排污单位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污染物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种类等基本信息;
(二)纳税人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等监测结果;
(三)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复核意见;
(四)纳税人环境违法排放行为处理处罚信息;
(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税务机关商定传递的其他涉税信息。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通过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传递在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中获取的下列信息:
(一)纳税人申报的单位基本信息,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排放方式及去向,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适用的排污系数或者物料衡算方法;
(二)纳税人申报的固体废物产生量、综合利用量、贮存量、处置量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额、减免税额、入库税款、欠缴税款等;
(四)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等风险疑点信息;
(五)纳税人涉税违法行为处理信息;
(六)税务机关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定传递的其他涉税信息。
第三十一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应税污染物排放地,是指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固体废物产生地、工业噪声产生地。
纳税人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口与生产经营地位于不同省级行政区的,由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管辖。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跨区域排放污染物的税收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依照有利于征收管理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决定。
第三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传递的排污单位信息进行纳税人识别。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传递的信息中无对应纳税人信息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首次办理环境保护税的纳税申报时进行纳税人识别,同时将相关信息传递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纳税人的辅导培训,做好纳税咨询服务工作。
第三十四条 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应当在首次申报纳税时,按照下列要求填报其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
(一)持有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按照适用的相关排污许可技术规范填报;
(二)未持有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填报。
纳税人变更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的,应当在申报纳税时向税务机关提交变更说明和相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申报固体废物产生量、综合利用量、贮存量和处置量时,应当提供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转移联单、利用处置委托合同、受委托方资质证明、管理台账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污染物排放信息以及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不符合相关规范的,应当通知税务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且未缴或者少缴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自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执法文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申报的污染物监测数据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传递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下列方法处理:
(一)纳税人按照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传递的数据为准计算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二)纳税人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以纳税人申报数据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传递数据孰高原则计算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第三十九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是指下列情形:
(一)纳税人当期申报的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与上年同期相比明显偏低,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
(二)纳税人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与同类型企业相比明显偏低,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
(三)纳税申报数据资料明显异常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环境保护税的税务检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征收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存应税污染物的监测资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内容解读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税法),自日起施行。为保证税法顺利实施,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条例起草过程
税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后,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即成立了条例起草工作小组,集中力量做好条例起草工作。月,与地方财政、税务和环保部门多次进行座谈,研究讨论条例框架、具体政策及重点难点问题,并赴北京等地进行了实地调研。在此基础上,起草了条例初稿。2017年4月,再次组织江苏、浙江、上海、湖北等省市财税部门讨论修改条例初稿,并听取环境科研机构和专家的意见。在充分论证并吸收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形成了条例征求意见稿。2017年5月,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就条例征求意见稿,分别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财政、税务和环保部门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对条例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纳税人
条例在税法规定的基础上对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予以细化,明确缴纳环境保护税的其他生产经营者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第二条)
(二)关于征税对象
税法规定,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四类。条例对此作了解释和细化规定:大气污染物是指向环境排放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物质;水污染物是指向环境排放影响水环境质量的物质;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和医疗、预防和保健等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固体废物;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上述应税污染物的具体范围依照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确定。(第三条至第六条)
(三)关于计税依据
税法规定了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四种计算方法,条例针对有关具体情形又作了细化规定。
1.根据固体废物排放特点,为便于计算和核查,明确应税固体废物的排放量,按照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综合利用量、贮存量和处置量计算(第十三条)。对纳税人逾期不办理纳税申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以及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的,为体现惩罚作用,明确其应税固体废物的排放量按照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计算(第十四条)。
2.鉴于税法规定对超标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征收环境保护税,为此,条例明确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的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按照其当月超过排污许可限值或者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第十五条)
3.鉴于税法只规定了牛、猪、鸡、鸭等部分禽畜养殖场污染当量数的计算方法,对税法未规定的其他畜禽种类,条例明确其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第二十一条)
4.条例对按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具体情形作了规定。同时,为体现惩罚作用,对纳税人违反污染物监测管理规定以及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明确其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按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以污染物产生量计算。(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四)关于税收减免
条例对税法规定的免税和减税情形作了具体明确。
1.对规模化养殖的范围作了界定,属于规模化养殖的不予免税。但为鼓励畜禽养殖场对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条例明确,规模化养殖场产生的养殖废弃物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并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式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免税。(第二十二条)
2.鉴于税法明确对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向环境达标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对工业污水集中处理等场所不予免税,为确保有关政策得到准确、有效执行,条例对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的范围作了界定,明确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生活污水(污泥)集中处理服务,并由政府支付运营服务费或安排运营资金的污水(污泥)集中处理厂站或者设施。同时明确,为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以及其他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设施或者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场所,不属于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的范围。(第九条)
3.对减征环境保护税应当符合的条件作了细化规定,并对减征条件中应税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作了具体明确。(第二十三条)
(五)关于税收征管
条例在税法规定的基础上对环境保护税征管事项作了规定:
1.进一步明确了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在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中的职责。(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
2.明确了建立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共享平台的具体要求,以及税务机关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之间通过涉税信息共享平台传递信息的具体内容。(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
3.明确了税务机关对环境保护税的管辖权以及税收管辖争议的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4.对纳税人申报应税污染物排放信息以及适用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作了具体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5.对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及有关处理方法作了规定,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的具体情形由国务院税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界定。(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6.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税务机关工作配合机制作了具体规定,包括:税务机关应当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传递的排污单位信息进行纳税人识别(第三十二条);各级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纳税人的辅导培训,做好纳税咨询服务工作(第三十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污染物排放信息以及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不符合相关规范的,应当通知税务机关处理(第三十六条);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环境保护税的税务检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配合(第四十条)。
此外,条例对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第七条),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第八条),污染物排放量和污染当量数的含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污染物排放口的确定方法(第十六条)等作了具体规定。[1]
.国务院[引用日期]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细则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