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廉租房退房申请书住进去辞职后必须退房吗??

广州困难家庭无法退房廉租房可转公租房_十堰房产资讯-十堰房产在线
广州困难家庭无法退房廉租房可转公租房
16:55:26 来源:十堰房产在线 编辑: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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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新修订的征求意见稿即将公示,其中对申请门槛、租赁补贴发放、轮候评分等均作出了一定调整。家庭收入线扩面,意味着更多的困难家庭将被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意见稿还增加了更多人性化的说明,经审核家庭收入、资产等情况不再符合条件却无法腾退廉租房的家庭,如符合申请公租房条件的,可按公租房租金标准承租原租住的廉租房。
&&&&&&& 保障对象:家庭年收入不高于9600元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广州市区城镇户籍,并在广州工作或居住;申请人配偶是非本市市区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也应视作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 收入门槛比之前也大有提高: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年可支配收入不高于9600元(月均800元),原先是不高于月均640元,申请人家庭资产净值限额从不高于7万元提到不高于9万元。这意味着更多的人将受惠。经测算,仅收入线扩面后将有10219户家庭,约3.1万人受益。
&&&&&&& 租赁补贴:中心城区补贴系数提高
&&&&&&& 租赁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按照廉租住房保障的补贴标准发放租金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原来是向保障对象直接发放,这次新增了向房屋出租人发放的方式。保障对象承租房屋后,市住房保障办将租赁补贴按月存入房屋出租人名下的银行账号,租金超出补贴部分由保障对象自行承担;低于核定的租赁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发放租赁补贴。
&&&&&&& 租赁补贴发放标准按建筑面积来计算,从原来的“居住面积每平方米25元”变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补贴系数标准根据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和区域因素确定,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按补贴标准的140%计发补贴,补贴系数为1.4,比原来提高40%。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还增加了一个“区域系数”,越秀、荔湾、海珠、天河区的保障对象,按补贴标准的120%计发补贴,区域系数最高,为1.2。
&&&&&&& 实物配租:家庭成员可续租
&&&&&&& 实物配租是较受欢迎的保障方式,即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收租金,其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 新修订的办法明确,实物配租适用于以下情况: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租金按照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元计收);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或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等家庭(租金按照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元计收);市住房保障办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不过,如以上家庭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平方米,则不参加实物配租,直接发放差额租赁补贴。
&&&&&&& 此外,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人为廉租住房的承租人,廉租住房承租人外迁(指本市辖区以外)或死亡的,经市住房保障办核实,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人员可办理承租人更名手续。
&&&&&&& 退出机制:廉租房可转公租房
&&&&&&& 由于市民家庭情况随时可能发生变动,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障对象应当在廉租住房合同租赁期或租赁补贴发放期满前2个月办理年审,向住房保障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住房保障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不按规定及时申报的家庭,视为已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市住房保障办应暂停发放租赁补贴,对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 新修订的办法还考虑到无法腾退廉租住房的家庭,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可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原租住的廉租住房;符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经市住房保障办批准,可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原租住的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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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 Service Temporarily Unavailable已购公房仍住廉租房被退房
<font face="楷体_GB元奖励金待领&市住房保障办呼吁举报信息更详尽
入住廉租住房后购了公房却没有告知,黄某被知情者举报,经查实后近日退出廉租房。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呼吁成功举报者前往领取奖金500元,并欢迎市民举报违规出租、转租、出借或空置保障性住房的家庭。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表示,自去年9月份以来,共查处了47户违规出租、转租、出借或空置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并公开接受社会公众举报。
自公布举报方式以来,市民积极响应。截至5月10日,市住房保障办通过邮件、电话和信件等方式共受理群众举报31宗,已核查办结11宗,其中,1宗经调查属实并依法处理;10宗与举报投诉情况不符或举报投诉的房屋不是保障性住房。
今年3月,一匿名女士致电市住房保障办服务热线,举报廉租住房保障对象黄某2010年已购单位公房的情况。据核实,4月26日,黄某办理了腾退廉租住房手续。
市住房保障办决定兑现承诺,对举报人奖励500元现金,由于未找到举报人,因此第一笔举报投诉奖励金至今无法发出。市住房保障办希望举报人主动前来市住房保障办事窗口(地址:豪贤路仁生里36号,联系电话:)领取500元奖励金。
市住房保障办表示,为确保及时、认真地核实每一宗举报投诉,请广大市民在举报投诉时尽可能提供更为详细准确的资料,方便核查和奖励。
(本文来源:
作者:蒋悦飞 通讯员穗房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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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兴建;(六)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四)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四十五条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五)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廉租住房租赁期限为一年。已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由产权单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强制退房;不符合条件的,必须在核定之日起30日内退出房屋:(一)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不纳入保障范围,拒不退出的、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须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内向房屋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如实申报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和上年度家庭收入情况,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共同对其申报情况进行核实。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得申请廉租房条件;(二)离婚不足2年的;(三)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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