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未在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期上签字,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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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夫妻一方签字是否有效
- 回答:(1)
弟弟买亲大哥的房子,由父亲做见证人,大嫂口头同意,但合同签字卖方只有大哥一人但见证人父亲也签了字。购房款业已付清,大哥写了收据给弟弟,大嫂没在收据签字。房子已经交付给买方弟弟居住了5年,并且已重新装修。一直没有过户,现在听到国五条过户要涨价,找到卖方要求过户时,大哥承认,大嫂不承认,说要按现在的房价再补40万元给她才肯过户。请问我们的合同有效吗,打官司能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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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对“房屋买卖合同夫妻一方签字是否有效”的解答:
[安徽-芜湖]电话:[][]金币:10枚
可以起诉要求过户,能赢,具体请律师代理可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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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日,被告吴某与被告潘某签订卖房合同,将该房屋以21.8万元的价格卖给潘某,双方约定:潘某一次性支付吴某13.1万元,银行剩余贷款由潘某负担。合同签订后,潘某按约定履行了义务,但吴某未将房屋交付潘某,也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双方遂发生纠纷。原告曾多次从中协调促使合同履行未果,后原告李某起诉被告吴某、潘某,要求确认只有夫妻一方签字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分歧]
  对本案处理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吴某与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理由是:一、被告吴某在未和原告李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处理大宗夫妻共同财产,违反婚姻法相关规定。二、根据《物权法》第106条之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转让的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受让人才能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被告潘某并未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三、《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涉案房屋属抵押财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潘某也未提前清偿债务。
  另一种意见认为,对共有财产的处理,应当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本案中,诉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吴某在将该房屋出卖给被告潘某时,原告虽未签字,但对被告吴某出卖房产的行为并未明确表示反对,且多次从中协调促使合同履行,表明其对房屋买卖是同意的。故被告潘某与被告吴某之间签订的卖房协议应为有效。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从保护善意第三人和交易安全的角度考虑,夫妻一方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其行为后果一般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本案中,卖房合同中虽没有原告李某签字,但其从中协调促使合同履行,被告潘某有理由相信出卖房屋为原告李某和被告吴某共同的意思表示,故应认定合同有效。
&来源:泗洪县人民法院 &&作者:柏小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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