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保险制度不给员工够买各种保险,为什么县里劳动部门不检查

企业不给员工买养老保险。该怎么办?_百度知道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企业不给员工买养老保险。该怎么办?
工资是2800,工资条上面写的是底薪1200、绩效200、保险500、还有等等忘记了,总之凑够2800。如果保险钱500,应该是3300,保险说一年后发,到了年底了,说公司没钱不发了,来年再发,我担心的是如果不发怎么办?到时候打官司会不会说工资条上面有保险,说你们领...
申诉到劳动仲裁,要求补缴五险。注意如果没有劳动合同的话,就需要收集相关的证据:签到簿、经手的票据、胸签、同事会餐合影、工资条、证人证词等等等。同时,可以要求劳动仲裁解除劳动关系、双倍工资或者其它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只有一份,在公司,相当于无效合同了。
有一份也是有效的啊,为什么说是不效的???你只需要到劳动仲裁去申诉,你单位就会拿出来这个合同的,因为没有劳动合同的话,你单位还要另外支付双倍工资呢。
合同最少要两份,公司一份,员工一份,一份是无效的。
没有这个规定的,一份合同也是有效的。甚至没有劳动合同,经劳动局都可认定劳动关系的。
1、如果工资组合包括了底薪、绩效和保险等,银行打卡也是2800,那么就是说公司将缴保险的钱给你们了,你们自行办理保险事宜,具体情况看劳动合同的约定2、工资条未签字是可以作参考的3、银行打卡是能够查到款项记录的
我们谈的是2800
保险是另算的,那该怎么办?
那你要拿出保险是在2800以外的证据才行,按他出具的工资组成,保险是包含在2800里的。
这个是口头谈成的,劳动合同也只有公司有,不给员工。
这是不合法不合理的,可以找老板要合同的,同时要收集证据,可以采用录音等形式。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其他1条回答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您可能关注的内容
养老保险的相关知识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祁阳县凯盛鞋业挪用员工养老保险钱,不按法律参保
  我是永州市祁阳县“湖南凯盛鞋业有限公司”的员工,2011年进的厂,每个月公司都会从我的工资中扣除养老保险个人部分,
  但是上个月我去劳动局查询我的养老保险却没有交费记录。而且不单是我一个人,我们公司有将近5000人,很多人都没有查到自己的交费记录。
  凯盛公司扣了我们的养老保险的钱,却没有给我们参保,而且县里的劳动局也不管这事。我们如果老了,谁来给我们这些人养老。
  这个月公司又在向我们宣导“新的养老保险政策”:说是我们这些农村户口的员工,
  将来如果我们不做了,职工养老保险费不能转入新农保,那我们现在交的职工养老保险如果没有交满15年将来就不能办退休。
  所以,要我们从现在起就自愿参加新农保,并说是公司从县里争取来的的优惠政策。公司竟然联合县里一起来损害我们员工的养老保险待遇。
  我们这些人现在是左右为难,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吧,公司每个月都从我们的工资里扣除个人部分的钱,却不给我们交到劳动局去。这等于
  就逼我们去自愿参加新农保。新农保,我们去咨询过,因为交得钱少,等到我们退休后只能拿很少的退休金。
  我们也查询的相关的法律,国家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在公司务工的农村户口员工,公司应该给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为什么凯盛公司可以不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
  现在我们强烈请求上级有关部门来查查凯盛公司,看看公司把我们扣的个人部分养老保险的钱挪用到哪里去了,同时查查县劳动局,
  为什么置国家法律于不顾,让这样的黑心企业可以扣了我们职工养老保险个人部分的钱而不给我们员工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却给我们入新农保。
  否则,我们将继续向省里、向中央举报上访,以维护我们的正当权益。
  祁阳县凯盛鞋业的一群普通员工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我县有这样的硬规定~~
全力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
近日,全县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会议在县政府二楼会议室召开。县委常委、副县长李森出席并讲话。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调研室主任马向东主持会议;县人社局局长田中华传达鱼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鱼台县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类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是国家法律法规赋予职工的权利,也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为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力度,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提高社会保障能力,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我县制定《鱼台县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实施方案》。
小编将其中一些大家关注的干货摘要如下~~
(一)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山东省社会保险稽查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全县各类企业社会保险集中开展稽核工作。
(二)根据稽核有关情况,对企业社会保险费征缴实行分类管理。
(三)根据稽核数据及分类管理情况,依法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
(四)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对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及个人,各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充分发挥联动作用,集中督促征缴,确保应保尽保、应收尽收。
对拒不参保或虽已参保但拖欠保费达半年以上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障部门暂缓办理相关手续,暂不评定企业人力资源诚信等级并纳入诚信单位黑名单。对部分欠费严重的企业,纳入下年度市级审计稽核范围。
工商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民政局、中小企业局及各行业主管部门是各参保单位的监督责任主体,按照各自职责对所属单位开展监督和征缴督促工作。
公安部门要根据济人社字〔2017〕69号文件精神,对涉及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的单位和个人,立案侦查,严肃查处。对未依法参保或拖欠保费的用人单位新购置的车辆暂缓注册,对在用的车辆暂缓年检。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运输行业中未依法参保或拖欠保费的用人单位,暂缓办理车辆营运手续。
卫计、食品药品监管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对未依法参保或拖欠保费的用人单位,暂缓办理相关的资质审批和证照签发以及年检手续。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对房屋开发和建筑企业施工企业中未依法参保和拖欠保费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暂缓办理房屋开发资质和建筑企业施工资质年检手续;对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暂缓建设项目审批。
科技部门对未依法参保或拖欠保费的用人单位,不予办理科研项目立项,不予对科技成果进行鉴定、评审、奖励。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未依法参保或拖欠保费的用人单位,暂缓办理安全许可证。
国税、地税部门对未依法参保或拖欠保费的用人单位,要与财政、人社部门建立税费信息通报共享机制。
工会对未依法参保或拖欠保费的用人单位,不予推荐市级以上劳模,不授予县劳模。
妇联、团委等群团组织,通过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设立举报箱等方式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各镇街对所辖企业的社会保险征缴工作负责,年初县政府与各镇街及相关部门签订责任状。
责任编辑:
声明:本文由入驻搜狐号的作者撰写,除搜狐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搜狐立场。
今日搜狐热点您阅读本文耗时: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 正文内容
中共新建县委& 新建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县属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办法 &&& 为进一步加速和规范我县县属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工作,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南昌市委,市政府《关于规范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洪发[2004]31号)的有关精神,结合当前我县县属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实际,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产权制度改革为重点,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通过重组、联合、兼并、租赁、合资、转让和股份制改造、破产、关闭解散等多种形式,促进国有资本结构调整和资源整合,实现企业产权主体多元化,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妥善安置职工,实行现代企业劳动用工、分配制度,完善企业激励、约束机制,实现企业机制转变,加快企业发展。二、改制原则&&&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以改革促发展,以发展保稳定,坚持因企制宜,一企一策,成熟一个,实施一个。&&&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 县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在县委、县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全县县属国有(集体)企业的改制资料、信息收集、方案审核及综台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县政府办、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土矿局、县城建局、县二轻总公司、县经贸委等33个部门及单位主要领导组成,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曾志毅任组长、县人大副主任熊家云任常务副组长,副县长符垂荣、徐才保、叶保平、凌菲和县政协副王席熊贤莉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经贸委主任熊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县经贸委,负责全县企业改制的日常工作.&&& 各企业主管局企业改制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初审、上报下属改制企业编制的改制方案,方案批复后,具体组织、监督改制企业按方案实施。改制企业中的企业改制领导小组负责召集职工大会、职工代表会,编制改制方案,编制改制费用概算,听取、收集、整理职工意见,并负责严格按照县政府批准的改制方案组织实施企业改制。改制企业主管局主要负责人为本系统企业改制项目第一责任人。&&& 企业改制实施过程中,涉及有关民事、商事与企业改制的经济纠纷案件、突发事件处理,县企业改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积极配合、支持,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四、工作程序(一)前期准备工作&&&& 企业改制前期准备工作主要包括:&&&& 1、企业改制申请报告&&& 企业改制申请报告由拟改制企业向主管局提出,内容包括:&&& (1)企业拟采用的改制方式&&& (2)债权债务拟处理办法&&& (3)职工安置方案&&& (4)改制资金来源及使用估算&&& (5)职工意见&&& (6)需上级协调处理的问题&&& 2、主管局审核&&& 主管局在收到企业改制申请报告后.应立即审核评估企业改制的可行性,在基本认定企业改制意向后,应组织相关人员成立工作组,深入企业参与企业改制的组织协调工作。&&& 3、组织、完善企业改制领导小组&&& 各企业改制应成立企业改制领导小组,由企业管理人员和职工代表组成,组长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主管局应派工作组参加企业改制的指导和操作。领导小组应分组开展工作。一般可分为:&&& (1)劳动人事组:负责审查、编制职工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离退休时间呈报表;负责特殊工种、工伤补偿、军属、残疾人员、独生子女、职工遗属等人员相关事项的摸查与认定;负责提交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定;&&& (2)企业财务资产清查组:负责现有全部资产债权、倩务的清点造册,并根据相关情况对债权、债务的处置分别提出初步意见;负责按改制方案计算职工安置费和社会保险等各项应缴交费用(其中职工社会保险应缴情况应提交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定);&&& (3)方案组:负责召开各类职工座谈会,听取、收集职工意见,编制企业改制方案(草案)、改制资金概算报告,负责企业职工大会和职代会的筹备;&&& (4)在企业改制中涉及拆迁的改制企业应设立拆迁安置组:负责制订拆迁方案和安置方案以及与改制企业职工签定拆迁协议;&&& (5)正常生产的拟改制企业应设立生产经营组:负责保障改制期间企业正常经营。&&& 4、公示&&& 在上述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各分组工作基本结束后,应将下列情况张榜公示,并征求意见:&&& (1)职工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工龄,经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定的结果。(2)个人向企业借款情况。&&& (3)供销人员拖欠企业销售货款款项和外借产品情况。&&& 上述公示中,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定的职工个人信息,在企业职代会审议改制方案前,最少应向职工公示二次。&&& (二)企业改制方案、改制资金概算报告&&& 《企业改制方案》、《改制资金概算报告》,由企业主管部门,产权持有单位,委托中介机构或改制企业制订。其中:拟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产权的企业改制方案应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制订。方案应符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符合程序规范要求,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 改制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介绍、改制与发展思路、资产与负债处置、改制成本测算、改制资金筹措、职工安置、厂(企)务公开及其它需要报告或申请的内容。&&& 改制资金概算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改制资金来源明细、支出分项明细,并注明依据,确保概算的真实性,防止随意扩大预算和收、支漏项的情况发生。&&& (三)企业改制方案、改制资金概算报告的初审&&& 1、企业改制方案、改制资金概算报告经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县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预审。2、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取企业改制方案、改制资金概算报告后,应立即对改制方案进行预审,并会同审计部门对改制资金概算进行认真复核。3、企业改制初审方案经预审、审核规范后,由企业主管部门正式向县企业改制领导小组上报,提交县企业改制领导小组会议研究。&&& (四)职代会或职工大会&&& 企业改制方案经县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企业主管部门应会同企业召开职工代表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改制方案。企业职代会任期巳满的企业,应同时选举出新一届职代会代表,以便参与企业改制的决策工作。&&& 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召集的各类职工座谈会、意见征求会是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召开的基础,企业职工对改制方案的基本认同是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召开的必要前提,拟改制企业的企业改制方案获得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同意是正式实施该企业改制项目的必须条件。&&& 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召开前,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应将提交审议的企业改制方案和按该方案职工安置标准计算的职工的补偿明细表张榜公布。&&& (五)清产核资,完善企业改制费用筹集的各项前期工作&&& 1、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96号)文件规定改制企业必须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必须履行批准程序评估结果必须按程序核准或备案。&&& 2、企业职代会通过企业改制方案后,企业应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加快企业资产变现前期准备工作进度。(六)企业改制方案上报县政府批准实施企业改制方案在经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且企业完成企业改制资金筹集的前期准备工作后,改制方案由企业主管局正式上报县政府批准实施。县政府批复企业改制方案后,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变动企业的改制费用。若因上级相关部门有新的政策规定确需改动的,须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可更改。(七)解除劳动关系企业在改制方案经政府批复,且职工补偿金到位后与职工签订安置协议书,并办理相关法定手续,解除劳动关系。& 五、职工安置(一)对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满5年(含5年)或连续工龄男职工满30年、女职工满25年,且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l5年人员的安置:1、社会养老保险费:改制企业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其缴费基数视个人不同情况计算。如职工个人现行的缴费基数高于南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社会平均工资)60%的,则按现行缴费基数计算;如低于社会平均工资60%的,则按社会平均工资的60%计算。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按28%(其中:个人缴费8%)计算。社会养老保险费一次性核定缴纳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止。2、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基数按社会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确定。缴费比例按个人缴费工资的8%(其中个人应缴2%)计算,核定或提留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止。风险储蓄金按每人600元的标准缴纳,大病医疗救助保险费按50元/人、年一次性提足十年。补足缴费年限费用.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但男职工连续工龄未满30年,女职工连续工龄未满25年的,以南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8%的比例补足不足月数。职工个人月基本生活费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其社会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的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均由改制企业缴纳。&3、基本生活费:按不低于165元/人、月的标准执行。基本生活费按月或一次性发放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止。&4、劳动保障代理: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将职工档案移送县劳动保障代理机构代理。代理费按标准的25%交纳(即3.75元/人、月),一次性核定或缴纳至职工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止,(二)对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5年以上10年以内,含10年)且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l0年的人员的安置:社会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劳动保障代理费参照前款执行。基本生活费只发五年。(三)对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1 O年以上的现役军人家属、市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安置:1、特殊群体的范围与认定(1)、现役军人家属指已婚现役军人的配偶及子女,未婚现役军人的父母,应提供部队团级以上单位证明。(2)、劳动模范应提供市级及其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证明材料(不含市级及其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单项奖人员)。&(3)残疾人应提供县残联相关证明。2、对特殊群体的安置可参照前款执行,但企业为其核定或缴纳基本养老及医疗保险费以及劳动保障代理费的年限最多不超过10年,基本生活费按月或一次性发放5年。超出的年限,社会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劳动保障代理费由其本人负责缴纳。(四)对距法定正常退体年龄l0年以上人员的安置l、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10年以上的职工,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按职工工龄每年发给不高于8D0元累计不超过20000元的经济补偿金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本人。2、职工档案由县就业局代理,代理费按标准的25%即3 .75元/人、月)缴纳,由改制企业支付一年,第二年开始由职工本人支付。3、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可按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300%之间自主选择缴费基数和数费比例(选择过低标准缴费比例的,基本养老金计发按赣府厅发[2003]3号文件执行);原在企业已有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巳有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与以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本人达到法定正常退体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五)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可按国务院《失业保险条列》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六)对因工负伤人员的安置:因工负伤人员与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由市或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伤残程度进行等级鉴定(分为l0个等级)。1、对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不含比照工伤处理的人员),由改制企业按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申请办理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手续。2、对5—6级大部份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按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满5年(含5年)或连续工龄男职工满30年、女职工满25年;且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职工安置规定执行。3、对距法定正常退体年龄l0年以上7--l0级的工伤人员,给予一次性的工伤补偿费,既:7、8、9、10级人员的补偿费分别为其本人12个月、1 0个月、8个月、6个月的缴费工资。如缴费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社会平均工资的60%计算,巳享受工伤保险机构补偿的人员不再享受。&(七)对因病或长期病休人员的安置;对因病或长期病休人员,经市或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改制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给予适当安置。1、对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参照前款中因工负伤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5--6级)人员的安置规定执行。2、对因病大部份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按特殊群体安置条款执行。&(八)对经市劳动局确认的从事有毒有害、繁重体力劳动等特殊工种的人员:在达到规定的法定提前退休年龄时,可按政策申请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九)对与企业签订了《停薪留职》、《两不找》和请长假、长期外借协议的人员: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十)对在企业挂编一直未上班的人员: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十一)对严重违规违纪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企业按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有关证明文书,但不发给安置费。&(十二)对企业遗属的供养:符合遗属供养条件的人员按照供养对象户口关系确定供养标准,供养费按职工大会通过改制方案时的国家有关标准,一次性提足1 0年。l O年后享受社会救济。改制后新发生的遗属供养对象不享受此条款。&(十三)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符合抚养条件的人员按照抚养对象户口关系确定标准,抚养费按职工大会通过改制方案时的国家有关标准,一次性提足至I8周岁止。改制后新发生的抚养对象不享受此条款。&(十四)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其他费用:l、离休人员按规定标准一次性核定10年医疗统筹费用,应享受的活动经费、护理费、通讯费、菜篮子费、福利费以及未列入统筹项目的补贴等其他费用(以上年实际数为准),按有关政策一次性核定10年,由留守机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统筹掌握,滚动使用。2、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按市政府(洪府发[2001]11号)文件规定计算。退休人员未列入统筹项目的有关费用,在改制资金充足的情况下以上年度实际发生项目,按有关政策规定一次性核定1 0年,交由留守机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统筹掌握,滚动使用。3、建国前老工人的基本医疗费参照离休人员的标准,一次性核定10年的费用,交由留守机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统筹掌握,滚动使用。&(十五)企业退休人员的档案代管服务费按每人200元标准提取,一次性交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收代管,提前进社保人员的档案代管服务费按每人300元标准提取,在办理退休时交纳,企业不再承担管理退休人员社会事务的职能。&(十六)企业改制时,按标准给劳动模范一次性发放10年的劳动模范补贴。其中国家级:每人每月100元,省级每人每月60元;市级:每人每月20元。&(十七)企业改制后,已与新企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职工,其党、工、团等组织关系转入新企业,由新企业履行管理职责。未被聘用的职工和已离退休职工,组织关系及计划生育管理等工作按属地原则在三个月内转入社区管理。&(十八)改制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及连续工龄确定以档案记录为准。如有异议,以县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审核为准。企业与职工如在履行劳动保障政策方面发生劳资纠纷(如企业对职工除名等),由企业或职工提请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或提请上一级的机关复议和依法诉讼,其职工安置按裁决结果执行。六、相关政策、规定(一)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制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处置。具体操作按省政府(赣府发[2000]41号)文件的相关程序执行。&(二)改制企业需要变现土地安置职工的,提供土地使用权的权属证明,由其产权持有单位或主管部门列出交地与资金使用时间计划表。由县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定后,规划部门按进度要求作出规划条件,土地部门按进度要求拍卖变现,变现资金扣除土地运作成本后转入主管局企业改制资金专户封闭运行,首先用于企业改制。&(三)房产、设备、存货、债权等资产经清产核资、评估、国资部门核准或备案后,由存续或改制后企业优先折价购买,没有存续或改制后的企业,可将其在产权交易所挂牌出让。&(四)改制退出企业的一般商标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可无偿转让给改制后的企业。市级以上知名商标使用权或所有权经评估后,报国资部门批准,可视不同情况折价转让。&(五)企业进行清产核资,需要申报认定的不良资产,均应提供合法证据,由县国资办审核,按国务院国资委颁发的《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和《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等政策执行。&(六)对经批复同意核销的改制企业各项不良债权、不良投资及实物资产损失,由企业主管部门收回,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可设立专职机构采取市场形式进行运作,也可通过公开拍卖转让变现,或通过租赁承包等方式对其进行处置。处置所得资金转入主管局企业改制领导小组改制资金专户,由各主管局统筹安排使用。&(七)各企业主管局对按本实施办法设立的“改制资金专户”应加强管理,若确需动用专户资金,需报县政府批准&(八)资不抵债的企业,其资产小于债务的差额部分首先用同级政府部门历年给企业的借款和“拨改贷”转资本金进行抵补。在征得主要债权人同意后,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可将改制企业资产在产权交易所挂牌出让,购买者可才取三种方式购买:一是现款式购买,即买方按挂牌竞标价或议标价现款购买有效资产;二是部分现款部分承债式购买,即买方支付部分现款购买部分资产,其余资产承担等量债务买断企业产权,三是全部承债式购买。无论才取哪种方式,都按实际出资额办理出让交割手续。(九)产权进场交易,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改制方案经县政府批复,并确定产权出让方代表和出让底价后,按市政府(洪府发[2003]28号)文件规定,进入产权交易履行发布信息、挂牌等程序,通过协议转让、竞价拍卖、招标转让等方式进行公开交易。一次性付款有困难的受让方,经与出让方协商,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可分期付款。但首期付款额不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交割后30日付清。其余价款受让方应提供合法担保,并在首期付款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完毕。全部款项未付清之前,不得办理资产过户手续。&(十)改制企业的房屋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应及时拆迁安置。按照房屋拆迁管理政策规定,可采取货币补偿安置,符合条件的可优先购置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列入企业改制成本。&(十一)改制企业在补交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本息后,所欠缴的社保等费用的滞纳金作挂帐处理。(十二)采取先租后售改制的企业,原企业收取的租赁金主要用于支付未被骋用职工的社会保险费、基本生活费和安置费等,其次用于补交原企业职工所欠的社会保险费。被租赁企业聘用的原企业职工,劳动关系保留在原企业,社会保险费用由租赁企业缴纳,并由原企业和租赁企业共同向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名单,经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将原企业社会保险帐户一分为二,帐户1用于未租赁前原企业所有职工和租赁后未被租赁企业聘用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帐户2用于租赁企业按月为被聘用的原企业职工直接缴纳社会保险费。(十三)对确无能力预缴各项社会保险、劳动保障等费用的改制企业,在确保社会保险机构正常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可采取一次性核定,分年、分月、分期支付,并在政府批复的改制方案中明确支付主体和资金来源(支付主体不能是改制后的非国有企业),由支付主体列出计划,做出承诺。若因未按计划预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支付主体承担&(十四)企业整体改制时,须将非生产经营性资产(含相应土地)从企业总资产中剥离出来,留足运行费用,交当地政府统筹安排,整体移交政府有关部门或划归社区运作管理;移交条件暂不具备的,由企业留守处管理,等条件成熟再行移交,对企业生活区水、电与生产区未分开的,其分开所需费用可冲抵企业资产。&(十五)企业主管局在企业改制后可视情设立留守处,主要负责原企业剩余资产和债务处置及改制后的善后事宜。留守处的保留时间和人员、费用根据原企业的规模和资产、负债情况定。&(十六)工商税务登记:改制企业完成上述程序后,应持企业改制方案、政府批复、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产权交割单等到企业原登记注册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破产关闭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另外,改制后企业在变更企业法人登记的同时在法定期限内应重新办理税务登记。改制后企业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到国土、房管和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及时进行相应权属登记。房产过户按正常收费12.5%收取,其他相关部门一律只收工本费(应交土地出让金除外),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七)企业改制过程中的文件、协议、证明等原始资料档案要专人负责,妥善保管。改制工作结束后,移交企业主管部门保管。七、县属集体企业&(一)企业改制方案由企业自行制定,其方案的审批参照国有企业审批程序执行,其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处置由职工大会决定,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二)集体企业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工作的集体所有制职工)的安置,参照县属有关企业安置规定的条款执行,视改制企业资产状况,对距法定退体年龄10年以内的职工,企业为其交足社会保险费(主要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后,每月支付给职工的基本生活费不低于165元;对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偿的职工,其补偿费按工龄每年350元至800元的标准执行,累计最高不超过20000元。&(三)集体企业改制前须对其资产进行产权界定。对集体资产的处置须经职代会通过,对国有资产的处置按法定程序和规定办理。&(四)经审批,企业以土地出让金支付改制费用的,若改制费用有结余的,主管局则以结余额度为限收回土地变现出让金,转入主管局企业改制领导小组改制资金专户。八、其它(一)本《办法》下发之前已经改制的企业不得按本《办法》中的条款对资产处置和职工安置补偿费用等作任何调整。(二)企业改制中涉及审计验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交易委托等中介机构的委托须由县企业改制办组织资格预先登记。经登记后的中介机构组织方可由企业产权持有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选择委托。&(三)对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隐匿、转移、侵占国有资产,以及借企业改制之机抽逃资金,逃避债务,严重失职,违规操作,损害国家和群众剂益的行为和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四)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经营管理层,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经审计和考核,经营业绩较好又受职工拥护的经营管理层,鼓励其收购改制企业。其中,主要管理者可以提高持股比例。收购资金有困难的,可自愿到金融或信托机构融资,也可引进外资联合,一次性买断国有产权。对不积极推进企业改制工作的主要经营者,对企业改制工作消极并严重阻碍改制进行的经营班子成员,坚决予以调整。&(五)本《办法》由县企业改制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六)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日
上一篇:[ 12-30 ]
下一篇:[ 03-04 ]
主办:新建区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及维护:新建区经济信息中心
技术支持:江西微博科技有限公司 推荐IE9以上版本,分辨率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企业员工医疗保险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