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约定能否休年假,哪些情形不能休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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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休病假就不能休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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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同志:  我于2010年1月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4年的。公司规定工作一年后就可以休年休假了。三个月前,我因胃病需要医治,向公司请了7天病假。近日,我向公司提出要休2011年的年休假,却被公司拒绝,理由是按规定我的年休假只有5天,而我的病假休了7天,病假折抵年休假后,我还多休了2天,公司不追究这2天已经是对我额外照顾,我不应该再提不合理的要求。请问,公司可以用我已休的病假折抵年休假吗?  时美丽读者:  首先应明确的是,病假与年休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病假是职工为治疗疾病而必须休息治疗的医疗期。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职工患病时,用人单位应给予治病休息时间且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并须依法支付病假工资:(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你的病假最长时间为3个月,且目前并未超期。  而年休假是指用人单位不管职工是否患病,均必须给予的休息日。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以此换算,你的年休假时间为5天。  根据相关规定,职工休了病假则不能休年休假。但将病假折抵年休假是有条件限制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从你的情况看,你如果休病假满2个月,则不能休年休假,但你所请病假仅7天,公司仍必须给予你年休假待遇。  来源: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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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是国家规定的,给予劳动者的福利。安排年假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之一,但是员工也可以放弃这个福利。用人单位应当保存好员工放弃年休假的证据,避免劳动纠纷的发生。找法网小编为你介绍。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安排职工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 的工资收入&。由此可知,除非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通过书面形式正式向用人单位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方可视为劳动者自行放弃年休假。
  用人单位需保留员工放弃年休假的证据,实践中常见的做法是用人单位向职工发出《年休假安排通知书》,告知员工年休假的安排,职工在该通知书上签字确认本人放弃年休假,或者要求职工另行向公司提交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放弃年休假申请。
  另外,在安排职工进行年休假使,用人单位还应注意的是,一旦发生劳动争议,职工是否已休年休假的证明责任要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平时的考勤记录中体现出职工年休假的天数,并让员工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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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排职工年假是单位的义务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年休假的天数确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哪些人没有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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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导致伤残的,非法用工单位需要向伤残职工、伤残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 ...
本人工资是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 ...
在用人单位不赔工伤赔偿金时,1、如果双方已达成工伤赔偿协议书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协议并赔偿损失。2、如果双方未达成任何协议的,可至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处理,若仲裁生效后,用人单 ...
工伤死亡的,需要赔偿其近亲属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具体标准如下:1、丧葬费标准为6个月的单位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 ...
工伤赔偿包括医疗费。如职工因工伤需治疗的,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如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等等都可以报销。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那么年假计算方法有哪些,年假计算要注意什么?下面找法网为您介绍。
带薪年休假这是不少劳动者所期待的事情,也是法律所规定的的事情。中国劳动法对带薪年休假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没有规定带薪年休假的休假时间及具体操作办法,而是指定由国务院制定相应的具体办法。
目前正在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都是针对普通员工,但是像船员这种不算做普通职工的,该如何修年假呢?找法网小编为你介绍。
学生时期的我还有学生们有寒假、暑假,踏入社会后的我有啥假期?我有带薪年假!但是对于像找法网小编这种职场新人大都不清楚什么是“带薪年假”?“薪”是从何而来的?所以找法网小编有深入了解过,下面就给大家说说什么是“带薪”年假?薪是从何而来?
带薪年假简称年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虽说如此,但实践与法律中的带薪年假是怎样的?这个不少劳动者可能都不太清楚,所以今天找法小编就为大家带来实践与法律的带薪年假是怎样的?请看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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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
前言:劳动争议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案件涉及到年休假问题,对于年休假的享受条件、未休年休假补偿的条件,年休假争议的诉讼时效等问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存在不少认识误区,专业律师为您解惑
1、入司一年才能享受年休假?
实践中有很多单位在劳动合同和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入司一年后方可享受年休假,用人单位和员工均觉得该规定非常合理,殊不知如果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该规定是违法的。
&&& 2008年颁布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对于“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究竟是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还是在不同单位存在争议,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回函中已有明确答复。该回函答复:“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就是说,职工只要“连续工作1年以上”即具备了享受年休假的资格,与职工连续工作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工作单位等工作因素都没有必然关系,包括在原单位曾经有过“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经历,也包括是在新旧单位连续工作累计满1年以上。因此,劳动者在新进单位时,应主动向新单位提供自己连续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社保连续缴费记录等并向新单位提示要求在适当的时间安排年休假。
例:老王在A单位工作一年后跳槽到B单位,按照A单位和B单位的规章制度,老王均无法享受年休假,但依照法律规定,老王只要提供在A单位已经连续工作一年的证据,在入职B单位当年老王即可享受年休假,具体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符合休年休假的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如老王是2月1日入职的,则当年老王可休年休假天数=(334天÷365天)×5=4.57按照不满一天不算则老王当年可以休年休假为4天。
2、辞职就不享受年休假?
实践中员工在辞职后,很多单位并不会主动补发员工当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很多员工也对此未加注意,导致白白损失自己的利益。那么,员工辞职,当年未休年休假天数是否应该补发工资呢?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有不少人片面理解认为该法条单指用人单位主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才需要支付为休年休假工资,而在员工主动辞职情形下无需支付。其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了职工不享受年休假的5中法定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而员工主动辞职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并不属于不享受年休假待遇的法定情形,因此,即使在员工主动辞职情形下,单位也需按照当年员工实际工作天数折算员工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并按未年休假天数折算工资补发给员工。
&& 例:老王在离职前累计工作年限3年,日离职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则老王当年应享受年休假天数=(304÷365)×5=4.16天,如果单位当年未安排老王休年休假,则需补发这4天未休年休假工资。
3、 年休假职工不休,过期作废?
职工年休假到底应该怎么休?是员工申请还是单位安排?如果员工申请单位不批怎么办?单位安排休假员工实际未休怎么办?这涉及到年休假的安排问题,实践中用人单位和员工都有不少误解。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按照上述规定,可以总结如下规则:
(1)单位可以统筹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因此员工何时休年休假主动权并不在员工手上,员工需根据单位的工作安排适时申请年休假,当年不能安排的,单位可以跨年度安排。
(2)用人单位当年未安排,也未跨年度安排的,应支付员工未休年
休假工资,除非因员工自身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
4、追索年休假工资是追索劳动报酬,适用特殊诉讼时效?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一款和第四款分别规定了普通仲裁时效和特殊仲裁时效。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普通仲裁时效的时间起算点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特殊仲裁时效主要指追索劳动报酬的时效,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职工申请仲裁不受以上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实践中有很多劳动者误认为追索年休假工资是属于追索劳动报酬,认为适用特殊诉讼时效,认为只要劳动关系存续,年休假的申请时效就不会过,因此对于单位拖欠不发年休假工资的行为不及时提出仲裁。
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认为因年休假是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的体现,“年休假工资”并不是真正意义上与劳动者提供的正常劳动相挂钩的工资报酬,而是由于单位的原因致使劳动者未享受法定福利假日,由单位支付劳动者的一种福利性补偿,因此,年休假工资争议也不属于劳动报酬争议,而属于一般劳动争议的范围,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规定的申请仲裁一年的时效。由于年休假单位可以跨年度安排,劳动者在因此可以主张提起诉讼前两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5、 单位未付年休假工资,职工可以因此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有劳动者认为,年休假工资是“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据此认为如果单位拖欠不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未休带薪年休假报酬300% 中并不都属于 “劳动报酬”,其中的200%部分应该属于未休年休假的补偿。因而职工不能以用人单位未付未休带薪年休假报酬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而按照《年休假条例》第7条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年休假办法》第15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均为规定在此种情况下,劳动者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因此,劳动者如果遇到单位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可及时向单位提出异议,如单位拒不改正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处理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不要擅自以此理由随意解除合同。咨询热线:400-676-8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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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休假,是国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繁重紧张程度每年给予的一定期间的带薪连续休假。我国有哪些法定假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根据国务院规定,如果当年出现四种情形,职工就不能再休年休假了,这四种情形分别是: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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