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款来源于婚前,购买的房子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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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卖掉婚前房产,婚后全款购买新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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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跟大家分享一个故事哦,看看大家对这个怎么看
李先生与王女士结婚前有一套住房,该住房属于李先生个人所有。婚后由于李先生和王女士感情甚好,于是王女士提出卖掉该房屋,并重新买一套房子。李先生卖掉该房屋后所得的房款购买了一套新房屋。几年过后,王女士起诉与李先生离婚,并要求分割新房屋。争议焦点:这个新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吗,房屋到底属于谁??
& &&&法官会怎么判,判给谁,结果明天告诉大家,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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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友们都很厉害啊,看了意友的回答,不得不插一嘴,哈哈,强迫症暴露!!
先来看看这些意友是怎么说的:
14楼 意友@多果子妈:
婚后房子的增值部分应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后买的房虽是男方的婚前房产变现后购买、但女方应占有卖房款-原购房款的一半
意友@晗晗2009:
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男方有证明证明这个是他婚前的房产卖了买的,估计会把卖房款扣掉再平均分吧,我是这么猜测的
意友@dp2011:
单从法律上讲五五分。
通常最后还是协商解决,法官一般是不强判的。
实在要判,法官可能会判房归男方,然后适量给予女方补偿,至于补偿多少,看双方过错了。
意友@头戴一枝花:
去看一下婚姻法司法解释3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是最高院对现行婚姻法的有效补充。解释指出,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很明显,虽然是婚后购买,但是使用的个人财产支付,一人一半是绝对不可能,如果涉及共同还贷,最多就是还贷的部分进行补偿,你们自己算一下能有多少吧
当然,如果房产证上是两人共有的,就在不此范围中
意友@serena0213:
分两种情况。
一、婚后再买的房产,还是登记在男方名下的,该房屋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对于这样的房屋不应予以分割。但是女方对于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以及房屋增值的部分,可以主张权利。
二、婚后再买的房产,是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该房屋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但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时,对于出资方应当适当予以多分。
在第一种情形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前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形式转化,不影响该财产的性质。婚后夫妻一方用个人财产购得的房屋,仅仅是夫妻一方个人婚前财产由货币形式转化为房屋。
因此,夫妻一方以婚前存款在婚后购置的房屋,仍然属于购置方的婚前财产,如果对方没有出资,则不能主张享有房屋的份额。
在第二种情形下,房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因为对于不动产权利归属的基本原则是公示公信原则,即不动产的权利以登记为准。如果上述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则该房屋应当按照登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上述意友的回复做个总结:
看LZ怎么说(答案有专业人士协助):
14楼说法是错误的。《婚姻法》解释:如果是增值部分,除自然增值以外其他属于个人财产
18楼说法理解有点偏差。如果婚前房产卖了全款买房,是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如果这个房子卖的钱,不够全款,剩下的部分贷款,还贷的部分是共同财产
32楼的说法基本上可以按这个思维去理解。回复正确哦
39楼 第一种理解是不对的。增值部分,如果是自然增值部分,当然属于个人财产喽;当然现在还有一种增值是投资增值,比如说看到一处房子,买来做投资不错,会升值,这样产生的增值部分就是投资增长,是属于共同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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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好多意友们提出的问题,今天先收集起来,明天统一在145楼做回答
145楼:主要回答一些&&父母出资买房&&公积金买房的问题&&14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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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在这里&&
本帖最后由 轲_Autumn 于
14:3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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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还是判给男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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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首页了 纪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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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轲_Autumn 于
08:5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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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告抢个沙发
结果明天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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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谁能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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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坐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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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男方能证明该房是用前面售房款所得购置的&&就应该属于男方
本人中科院高级潜水院院士,诺贝尔长期掉线奖,奥斯卡终身隐身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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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户外面怎么看答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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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答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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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房子的增值部分应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后买的房虽是男方的婚前房产变现后购买、但女方应占有卖房款-原购房款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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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等楼主明天放答案
这女的- -其实就是有预谋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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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财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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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男方有证明证明这个是他婚前的房产卖了买的,估计会把卖房款扣掉再平均分吧,我是这么猜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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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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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意生活 & 得意 & 得意DEYI &
版权所有& Powered by今年年初我用工作几年的积蓄加上父母的一部分赞助买下一套房子,一次性付清全款。购房合同上写的是自己的名字。打算下半年结婚,但到时候房产证还是办不下来。这样等房产证办下来时房子是否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要保证房子还是我一人所有,是不是一定要办婚前财产公证呢?
楼主发言:1次 发图:0张 | 更多
  不用,共同财产的判定是依据购买的时间,不是房产证的时间。
  男方婚前在武汉某楼盘以个人名义签订了个购房合同,签订购房合同后,交了八万的首付款,其余房款由他从银行二十年按揭贷款,每月还贷1500左右。婚后男方取得了该房的产权证书。但最近由于双方婚后倍感不和,均同意离婚,但由于对房屋是否系夫妻共同财产存在分歧:     男方认为:该房为其个人财产;理由是:该房系其与女方结婚之前所购,且首付款都是其个人婚前财产,对方要求分割,没有依据。     女方认为:该房为夫妻共同财产;理由为:该房产权证系在婚后所得。产权证为房屋产权取得的法定凭证,该房产证取得在婚后,自然该房为夫妻共同财产。     可见,此案争议焦点在于:系争房产是否系夫妻共同财产?     一种观点是: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理由:《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而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的凭证,是由国家法定的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用于证明对房屋拥有物权的唯一、排他的证明。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房屋登记是房屋权利归属的法定公示方法,是房地产取得、变更、设立的标志。《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因此,取得房产证,才是取得房产物权即房产所有权的标志。在本案中,既然明君是在婚后取得的产权证,那么,其在婚后对房产物权的所得自然要适用《婚姻法》第十七的规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只是法院在分割系争房产时,要适当根据考虑“财产来源”的原则,对男方要予以多分。     第二种观点为:该房应为男方个人财产。理由:《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本案系争房屋系男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且支付房款后购得,至于婚后是否存在共同还款行为、产权证是否系婚后得到对房屋的产权归属没有影响。婚后存在共同还款行为的,属于只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个人财产的情况,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不能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离婚时取得房产证的一方有义务对对方进行适当合理的补偿。   本人倾向后种观点,也认为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男方专属!在这里我们并不否认房地产权证的发放是取得物权的标志,也就是说,本案中,我们并不否认男方的房产物权为婚后取得。但是,男方婚后房产物权的取得并非“无中生有”、凭空取得的,而是依据其婚前的债权取得的。本案中男方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房屋预售合同》,自然取得了有要求房产公司交付房屋的权益,此种债权来源于合同,系合同之债。对于房屋交付,自然拥有期待权。而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产证的行为,实际是他婚前债权在期待后变成物权的过程,其取得物权的行为,完全是因其婚前拥有的债权演化而来。男方婚前购房,婚后取得房产证,法院如果就判定该房产证为夫妻共同财产,不仅将男方婚前一人的权利判成与女方共享,并且这种判决显然不公平,违反了法律最基本的原则。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六条: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的答复,以供参考: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各半分割。   
                    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案情简介:      2003年5月,贾某(男)与张某(女)相识并恋爱。三个月后,两人开始商讨结婚事宜。由于两人工作不久且积蓄有限,无力购买住房,于是贾某的父母愿意提供10万元供二人购房首期付款之用。同年9月,两人以贾某的名义购买了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某小区住房一套,使用贾某父母提供的10万元支付了房屋首期付款,余款则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同年10月,两人结婚且婚后共同还贷。2004年10月,某房地产公司依据合同,以贾某的名义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由于双方婚前相识较短,彼此缺乏全面的了解且性格差异较大,故婚后贾某与张某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不断。2005年4月,张某以感情不合要求与贾某离婚。贾某对离婚表示赞同,但以住房的首付是其父母提供且婚后自己工资较高承担着还贷的主要义务为由,要求该住房应当归其所有;张某则认为该住房是在婚后取得了房屋所有权,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如果贾某要求住房归其所有,必须给其一定的补偿。对此,双方争质不下,多次协商未果。     
  律师出马:      该案件的焦点问题有二:一个是贾某的父母为其购房提供的10万元,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另一个是房产证取得与房屋权属关系有无关系。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之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婚姻法》第十八条和《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之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且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本案中,贾某的父母并没有明确表示这10万是赠与双方的,故依法应当视为对其儿子贾某的赠与。由于该赠与发生在贾某与张某结婚之前,所以说,贾某父母提供的10万元应当属于贾某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17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根据物权原则,房屋所有权以房产证的取得为标志,那么婚后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该房屋自然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但是,由于房屋的购买与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存在一个明显的期间,如果夫妻的一方用婚前的个人财产支付了部分房款,而婚后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又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那么又与《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夫妻一方的财产且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相抵触。因此,对于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取得的房产证,婚后继续还贷的房屋如何分割问题,在实务中存在二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夫妻一方婚前以一个人名义办理房贷,且用个人财产支付首期房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如果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无论登记于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一方婚前支付的首期付款,由另一方返还一半;尚欠的贷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返还。      另一种意见认为,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房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和婚后两部分,毕竟房产的期待权益是在婚前签订的合同后就已经取得的,取得房产证的结果也是婚前订立合同及付款行为所致。婚后取得房产证这一事实绝不意味着婚前个人财产权益婚后向夫妻共同财产形式转化。      目前,以上二种意见,各地法院都有判例,尚未达成共识,且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  
   就本案而言,律师认为后一种意见,更加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精神。如前所述,对于贾某父母提供的用于购房的首期付款,可以依法认定为贾某的个人财产,而且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明确婚后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说虽然房屋的所有权,可以依照物权原则,归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该房屋价值中的10万元,仍然不宜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否则,不但与现行的法律相抵触,而且也有悖于公平原则。因此,对于该案房产的分割,律师认为如果贾某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则需要向张某支付婚后所还贷款的一半,同时则承担继续的还贷义务;如果张某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则需要向贾某支付其父母提供的10万元和婚后所还贷款的一半,同时则承担继续的还贷义务;如果双方均不要该房产,则应对房屋进行估价并出售,用所得房款首先用于归还剩余贷款,然后分出10万元给贾某,最后剩下的部分两人均分。  
  真复杂啊
  谢谢上面的几位。    huanwopp 提到的案例都涉及到婚后夫妻共同还款问题,但是事实是我已经付清全款了,不存在有贷款的问题,何况全款中还有一部分(占总房款的三分之一)是我的父母赞助的。  如果真的像Jural所说,依据购房合同上的日期,那么我似乎是不用去办婚前公正。那么在实际的操作中会不会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六条: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的答复,以供参考: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海法院真的这么答复吗?不是颠覆了现在最流行的说法:首付归个人,按揭是共同财产。
我也认为第二种意见是较为合理的,因为虽然房产证于婚后办下来,但是房产证作为权利证明,其作用体现为房产证中载明的权利,权利证书中载明男方名字,权利当然为男方所占有,而不仅仅是一个小本子本身,产权证书本身只是权利的载体。其虽然为婚后夫妻双方占有,但并不意味着产权证书所体现的权利就为夫妻双方了。所以《婚姻法》第17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与《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夫妻一方的财产且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之间并不矛盾。
  在这里我再提出一个问题讨论,增值部分是否算共同财产,个人以为,从结婚日到离婚日期间的增值部分算共同财产,不过从购房日到结婚日的增值部分算个人财产的话,是不是要在结婚日评估一下?
  有空再看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回复(Ctrl+Enter)姻和房子永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对于打算买婚房的年轻人来说,有必要厘清房子的产权问题。
请注意了,以下几种房子都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婚前全款购房,只写一个人名字的房子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婚前全款购买且只写一个人名字的房子,属于署名人的个人婚前财产。
2、个人婚前贷款买房,但房贷已于婚前还清的房子也属于个人财产。
3、婚后买房,但所用资金为个人财产且只写一个人的名字
请注意了,这种房子是个人财产。有不少人还不大清楚这类情况,我们举个例子。
王先生偏爱买房子,婚前名下已有多套房产。婚后王先生打算置换其中的一些房子,比如卖掉老家的房子买北京的房子。那么旧买新又只写王先生自己的名字,虽然房子是在婚内完成的置换,但房子依然属于王先生的个人财产。原因有这两点:一是王先生买房所用的资金是个人财产;二是王先生只写了他个人的名字。
4、一方父母全款买房,写子女名字
只要是一方父母全款出资买房,只写自己子女的名字,这套房子就属于个人财产,不论这套房子是婚前还是婚后购买的。
那么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笔者在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但共同财产一般有三个特点:
1、房本上有两个人的名字。
以婚前为例,无论是婚前个人出首付一起还贷,还是婚前一起出首付一起还贷,抑或是一个人全款买房,只要是写了两个人名字的,基本上都是共同财产。
2、双方都参与了还贷。没有出首付也没关系,假如离婚,也是可以要求分割已还贷部分的支出。
3、双方父母都参与出资,父母出资视为对子女的赠与,这种情况无论房子写一个人还是了两个人名字,都视为共同财产。
以上三种,满足其一都算是共同财产。
特殊情况:婚前共同出资全款买房,但房子只写一个人的名字
比如王先生和谢女士在婚前共同出资全款买房,但名字只写了谢女士一个人,那么这套房子的产权人属于谢女士,但这叫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假如王先生和谢女士感情出现裂痕,这套房子作为共同财产参与分割需要把握关键两点:一是双方提供出资证明,二是这套房的确是为了婚后共同居住而买的。
财富水平有差距,需要签婚前协议吗?
这种情况在年轻人中不多见,在中年结婚群体中比较普遍,这类人普遍都处于事业巅峰期,一旦双方经济状况不对等,财富更多的一方往往会要求签订婚前协议,明晰财产。
笔者对婚前协议也是持肯定态度的。因为婚姻贵在坦诚,两口子结婚,如果不能就财产方面的价值观达成一致,婚姻是存在很大隐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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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婚后买房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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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王某来信问,他2008年结婚,婚前有存款50多万元,结婚后他用50多万元购买了清远某地的房子,房产证写的是他的名字,现在打算离婚,清远的房子属于他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原标题:婚前财产婚后买房是否属于共同财产读者王某来信问,他2008年结婚,婚前有存款50多万元,结婚后他用50多万元购买了清远某地的房子,房产证写的是他的名字,现在打算离婚,清远的房子属于他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法务部李秋云律师指出,夫妻一方以婚前存款在婚后购买房产的,是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形式转化,不影响该财产的性质,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因此,夫妻一方以婚前存款全额购置的房产或者其他财产,仍然属于婚前财产,如果对方没有出资,不能主张房产份额。但如果一方以婚前财产付,婚后共同还贷的,则该房产对应的升值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婚后购买的房子,如果全部出资款用的是他的婚前存款,房产证写的是他一个人的名字,且王某与他妻子对夫妻财产没有特别约定,则属于王某的个人财产。如果王某仅以婚前存款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则该房产对应的升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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