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步取得控制权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怎样理解

→ 新收入准则中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
&&共有<b style="color:#ff人关注过本帖主题:新收入准则中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
(0)&(0)&(0)&跨年退货如何开票?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含新收入准则理解)
芜湖和润会计培训学校
周一至周五 :8:30-21:30周六至周日 :8:00-21:30许老师:
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可以按照公告要求开具红字专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需要提醒的是,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不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跨年度或者是否认证,都可以开具红字发票。 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的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会计处理 1.老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九条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2.新会计准则(提醒一下,也许会计准则理解不到位,仅仅是实务理解) 《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如有变化,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新准则通俗的讲:1.同时分退回和不退回确认收入和成本,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不含销售退回的金额确认为收入、把销售退回金额确认为负债、收回的商品确认为资产、(商品的账面值-收回商品确认的资产)确认为成本; 2.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考虑已经退回的商品,重新估算一下退回,也就再确认一次收入、负债、资产和成本。 【新准则举例】销售商品含税117万元(其中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元),成本80万元,估计退回10%,退回来的商品价值7万元(减去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运输成本后):1.收入是117/(1+17%)(1-*10%)=90万元2.退回确认的负债:100*10%=10万元3.退回商品的价值确认为资产:7万元4.收入对应确认当期的结转成本:80-7=73万元。
上一篇: &
下一篇: &
房地产企业会计实操
工业会计实操
广告业会计实操
酒店企业会计实操
企业财务管理实操
商业会计实操
生物制药企业会计实操
施工企业会计实操
姓名*手机号码*咨询课程*会计从业资格考证班初级会计职称考证班中级会计职称考证班金锐会计精华班基层会计精英班主管会计实战班会计梦想就业班BOSS财务管理班金牌税务实操班银锐实操精华班
周一至周五 :8:30-24:00周六至周日 :8:30-24:00许老师:陈老师:地址:万达广场3号写字楼16楼:和润会计教育学习收入会计准则014:控制权的转移 碧桂园的兴奋点
学习收入会计准则014:控制权的转移 碧桂园的兴奋点
请看收入会计准则第四条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这一条大气磅礴,言简意赅,内涵无穷。比如前一段时间非常热闹的一个话题,碧桂园控股8月22日公布的中期业绩指出,碧桂园从日开始提前采纳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其实也就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根据该准则,碧桂园在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本集团在整个合约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本集团根据满足在一段时间内履行义务的条件,按投入法计量的履约进度确认收入。这一点算不算取得相关商品的控制权呢,在商品的建造过程中客户能不能主导其使用并从中获取全部收益呢?目前来看,争议很大。我个人意见,还是属于客户取得控制权。对于控制权的评估应该主要着眼于客户角度,而不是收入方的角度。控制权中的主导使用应该包括三种可能,一种可能是自己使用、一种可能是允许他人使用,还有一种可能是限制他人使用。对于在建房产,已经客户预定,具有单独识别的特性,开发商只能依据合约进行建造,谈不上使用,但是可以限制任何第三方使用。修订前的收入准则要求区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并且强调在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实务中有时难以判断。新收入准则打破商品和劳务的界限,要求企业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从而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地反映企业的收入确认过程。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客户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理解本条控制权的转移,可以同时结合准则第十三条加以判断,即,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一)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二)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三)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四)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五)客户已接受该商品。(六)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另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于如何理解资产的控制权也有相关的提示。控制意味着可以防止其他主体主导资产的使用或者获得资产所产生的利益的能力。资产的利益可以通过诸如下列多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地获取潜在的现金流量(现金流入或者现金流出的减少):①使用该资产以生产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包括公共服务);②使用该资产以提升其他资产的价值;③使用该资产以清偿负债或减少费用;④出售或交换该资产;⑤将该资产作为贷款抵押品;⑥持有该资产。中国财税浪子:该条实际上就是修订后收入准则发布后大家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所称的识别客户合同,但是在理解本条内容时一定要避免一个误区,该条不是讲什么时间可以确认客户合同收入,因此不宜将本条内容与修订前收入准则中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去对比。这一条规定的内容是讲什么样的合同才可以纳入到我们收入准则的模型中来考虑。千万不要理解为符合这五个条件就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了。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百家号 最近更新:
简介: 成为一个房地产
作者最新文章由于文章的私密性,请打开微信扫一扫关注后即可看此篇文章
& 新收入准则解读:如何确定交易价格?
新收入准则解读:如何确定交易价格?
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律法规库
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新CAS&14)。
新CAS&14改革了现有的收入确认模型,明确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是“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基于该核心原则,新准则设定了统一的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模型,即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致同研究之新收入准则系列解读,内容包括:准则变化概述及新旧对比、五步法模型的应用、特定交易的、列报与披露,以及实施新准则对房地产、建筑施工、零售、电商、网络游戏、软件、电信及制造业等行业的影响分析等。应用新收入确认模型的第三步是确定交易价格。为确认收入,企业必须确定预期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本文主要解读新收入确认“五步法”模型中的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
交易价格是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不包括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例如某些销售税金)。致同解读—预期有权收取的金额预期有权收取的金额指预期将收取的金额,而并非以企业预计最终收回的金额为基础。即收入应针对折扣及类似项目进行调整,但不应针对预期的坏账作出扣减。企业在确定其预期有权收取的金额时,应考虑导致客户形成企业将仅要求支付部分合同列明价格的有效预期的过往商业惯例、已公布政策或特定声明。例如,如果涉及特定客户的过往商业惯例表明企业通常仅要求支付合同列明价格的90%(即,可免除支付余下的10%),对于与同一客户订立的新合同而言,交易价格可确定为合同列明价格的90%。若一项安排涉及可变对价、非现金对价、重大融资成分或应付客户对价,交易价格的确定会更为复杂。
可变对价(及其限制)
折扣、退款、返利、积分、价格折让、退货、绩效奖金、罚款、等项目都可能产生可变对价。根据事实与情况的不同,企业以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来估计可变对价。但是,企业可能需要对可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加以限制。企业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以后续“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即对已确认的累计收入金额进行重大下调)的金额为限。目前,许多企业的做法是,直到可变对价确定且对价的最终金额已知时,确认收入。在新CAS&14下,企业可能需要至少就对价的一部分提早确认。致同解读—合同即使是固定价格的合同,如果在履约义务得以满足后,也不确定企业是否将有权获得所有对价,则对收入的限制也适用于此类合同。例如企业与客户签订合同以提供法律服务并收取固定费用,但是只有当法院判决有利于客户时,企业才会取得报酬。尽管法律服务已经提供,但是在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之前,企业可能无法确认收入。如果管理层认为该笔收费极可能不会导致累计已确认收入的重大转回,则企业将在法院判决之前确认收入。新CAS&14对于授予知识产权许可而产生的基于实际销售或使用情况的特许权使用费,在可变对价的限制上给出了一个豁免,提出了更高的收入确认门槛。特许权使用费直到其金额不再可变(即发生后续销售或使用与相关履约全部或部分履行的较晚时间,即使企业拥有证明客户持续出售或使用情况的以往证据),才能计入交易价格。这些豁免仅限于基于实际销售或使用情况的特许权使用费,不适用于其他特许权安排。
非现金对价
非现金对价的形式包括材料、设备、人工等,企业应以公允价值计量其在交易中交换的任何非现金对价。如果企业不能合理估计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其将参照该项安排中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间接计量该对价。客户可能投入商品或服务(例如,材料或劳动力)以完成合同的履行。企业应评估其是否取得了该客户所投入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以确定这些商品或服务是否为非现金对价,而构成企业的收入。
重大融资成分
如果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则在估计合同的交易价格时,企业需调整承诺的对价金额,以反映货币的时间价值。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如果客户在控制权转移前为商品或服务支付预付款,可能导致确认利息费用;而对于延后付款的商品或服务,可能导致确认利息收入。致同解读-评估重大融资成分考虑因素在评估一份合同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时,企业应考虑的因素包括:企业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之间时间间隔的长短;如果客户在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应付金额是否会有重大不同;及
应付客户对价
应付客户对价包括向客户支付的现金或授予的奖励积分等,如礼品券、折扣券、批量回扣、货架展位付款等。向客户或向客户购买本企业商品的第三方支付(或预计将支付)的对价应冲减交易价格,除非该付款是为了向客户取得其他可明显区分的商品或服务。企业应在以下两者孰晚确认收入的减少:
企业确认相关收入;或企业支付或承诺支付客户对价(即使付款将视未来事项而定)。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向客户取得其他可明显区分的商品或服务的,其会计处理应当与本企业其他采购的会计处理保持一致。如果应付客户对价超过向客户取得可明显区分商品或服务的公允价值的,超过金额冲减交易价格。
致同收入准则系列解读文章:
姓名电话立即查询&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已于日发布了新的租赁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IFRS16),生效日期为日,允许提前采用,前提是必须同时应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一旦采用,现行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IAS17)及相关的解释公告将被取代。据估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或美国通用会计准则(USAAP)的上市公司...&引言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新CAS14)。新CAS14改革了现有的收入确认模型,明确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是“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基于该核心原则,新准则设定了统一的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模型,即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财会〔2017〕22号文解读: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的五步模型日,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进行了修订(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取代了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及于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新收入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2014年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一新收入准则的核心原则新收入准则下,企业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成为收入确认的重要基础。结合IFRS15,我国新收入准则的核心原则是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应当反映向客户交付所承诺的商品或服务,其金额应当反映企业预期在交换商品或服务中有权收回的对价。新收入准则的核心原则可以从收入确认方式、收入确认金额、收入确认时点三个角度理解。第一,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和服务的模式应当在收入确认的方式中得到体现;第二,收入...&版权免责声明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新CAS14)。新CAS14改革了现有的收入确认模型,明确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是“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基于该核心原则,新准则设定了统一的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模型,即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识别合同...&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全部来自于腾讯微信公众号,属第三方自助推荐平台。《新收入准则解读:如何确定交易价格?》的版权归原作者「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律法规库」所有,文章言论观点不代表慢钱头条的观点, 慢钱头条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需删除可联系QQ:
文章来源:
关注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律法规库微信公众号
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律法规库微信公众号:CICPA-INFO
手机扫描上方二维码即可关注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律法规库微信公众号
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律法规库最新文章
精品公众号随机推荐
违规或不良信息
广告、钓鱼诈骗
内容不完整
金牌理财师将尽快与您联系
来电号码为:****&&&&收入确认指引—探讨复杂的收入&&&确认
自营订单满39元(含)免运费
不足金额订单收取运费5元起
邀请好友参加吧
版 次:1页 数:字 数:印刷时间:日开 本:16开纸 张:胶版纸包 装:平装是否套装: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4丛书名:致同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实务指引系列所属分类:&&&
下载免费当当读书APP
品味海量优质电子书,尊享优雅的阅读体验,只差手机下载一个当当读书APP
本商品暂无详情。
当当价:为商品的销售价,具体的成交价可能因会员使用优惠券、积分等发生变化,最终以订单结算页价格为准。
划线价:划线价格可能是图书封底定价、商品吊牌价、品牌专柜价或由品牌供应商提供的正品零售价(如厂商指导价、建议零售价等)或该商品曾经展示过的销售价等,由于地区、时间的差异化和市场行情波动,商品吊牌价、品牌专柜价等可能会与您购物时展示的不一致,该价格仅供您参考。
折扣:折扣指在划线价(图书定价、商品吊牌价、品牌专柜价、厂商指导价等)某一价格基础上计算出的优惠比例或优惠金额。如有疑问,您可在购买前联系客服咨询。
异常问题:如您发现活动商品销售价或促销信息有异常,请立即联系我们补正,以便您能顺利购物。
当当购物客户端手机端1元秒
当当读书客户端万本电子书免费读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取得控制权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