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企业管道可以待抵扣进项税额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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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只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从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出发做出的重要决策,目的是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赋税,调动各方积极性,促进服务业尤其是科技等高端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产业和消费升级、培育新动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今天中国幕墙网小编就和大家分享一下门窗幕墙工程企业“专用”营改增进项税额抵扣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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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答疑:供热公司建设供暖管道的进项税能否抵扣
发布时间: 10:38
来源:高顿网校
小编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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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供热公司建设供暖管道的进项税能否抵扣?
  【解答】2014年起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准予抵扣,但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中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有的公司认为,供热公司的管网建设费缴纳的是营业税,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与供热管道相关的进项税不能抵扣,这种观点是错误的。管网建设费仅仅是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用于供暖管道网络建设的费用,但是管道建设的主要目的不是收取管网建设费,而是用于输送热力产品,显然供热公司供暖管道是与生产经营应税产品直接相关的设备。
  为了明确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范围,2009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号)文件,明确指出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供热企业属于分类代码表中的09项―输送管道,因此不属于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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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愤怒刚学习不久,没法学啊要考试了,急死我了这次就不告诉你们老板了,限你们赶紧弄好算了,麻木了供热企业如何利用综合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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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企业如何利用综合税收优惠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联合发出《》(财税[2009]11号),决定自2009年~2010年供暖期期间,对三北地区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同时对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自日~日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分别核算
&&&&&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对于免税与非免税的采暖费收入,供暖企业一般能够分别核算,但如果企业对一些特殊业务不加注意,就很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比如对于安装过水热的居民,一些供热企业在向其收取采暖费的同时会加收一定的过水热费用,而加收的过水热费用并不属于财税[2009]11号文件中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因此,如果供热企业对向居民收取的采暖费和过水热费用不分别开具票据并分别核算,其向居民收取的采暖费就不能享受免税政策,而需要纳税的过水热费用一般远远低于可免税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正确开具票据
&&&&& 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代收代缴的采暖费,供暖企业如何开具票据呢?有的供热企业认为,向代收代缴单位收取采暖费时,如果代收代缴单位购买的暖气同时存在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往往难以确定居民采暖费收入比例,只能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确定居民采暖费收入比例后,再将居民采暖费收入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出,然后再申请免税。这种操作看似可行,实际上是不合适的。如甲企业向乙企业购买暖气,除一部分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外,其余用于职工居民区采暖。应甲企业要求,乙企业将销售给甲企业的暖气全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时,不但对乙企业销售给甲企业的暖气要全额计提销项税额,而且甲企业购买的暖气中用于职工采暖部分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同时,如果相关的购销合同明确甲企业购买的暖气中一部分是代职工缴纳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因此,供热企业对于向居民供暖票据的使用上,一定要慎重。笔者认为可以选择以下做法:一是在收到其他单位代收代缴的居民采暖费时,以居民的名义逐张开具发票,这样当然会给供热企业增加不小的工作量,但便于其准确确认向居民收取的采暖费收入。二是通过物业公司等单位向居民开具票据,再由供热企业与物业公司等单位统一结算。根据《》(国税发[号)的规定,对物业公司代收的暖气费并不计征营业税,而只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
自产暖气和外购暖气用于职工福利的税收处理
&&&&& 1.增值税处理。用于职工福利的自产暖气和外购暖气在增值税的处理上是不同的。企业自产暖气向本企业职工供暖,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应视同销售情形中的“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那么该视同销售收入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呢?根据财税[2009]11号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笔者认为,在这部分暖气视同销售的情况下,应视同向职工收取了采暖费,予以免征增值税。当然,生产这部分暖气相应的购进货物或劳务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作转出处理。而外购暖气用于本企业职工取暖,则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情形中的“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不需作视同销售处理,也就不存在是否免税的问题。当然在相关的购销合同中,应明确购进的暖气是用于向职工供暖,销售方可以免征增值税,购买方虽将这部分暖气用于职工福利,由于只能取得普通发票,实际上并不存在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问题。
&&&&& 应注意的是,供热企业日后购进的用于生产经营的机器设备,只要其生产的暖气不是全部免税的,其进项税额就可以全额抵扣。尽管《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同时规定,这里的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供热企业生产的暖气既有用于向居民供暖而免税的,也有用于向非居民供暖而不免税的,因此外购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可以全额抵扣的。
&&&&& 2.企业所得税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等,同时根据《》(国税函[号)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根据国税函[号文件,属于企业自产的暖气,应按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 3.个人所得税处理。根据国务院《》(国务院令第519号)的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无论是外购还是自产的暖气,当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向职工供暖时,企业都应将其参照市场价格并入职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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