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已抵扣,库存无做账务处理,造成有留抵无库存,可以吗。

我来说两句:验证码 &&请照此输入(点击图片刷新验证码)&&&&最多输入10000个字符其它答案:共1条无库存,进项税金有余额,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依据收入成本配比性原则,无库存,进项税金有余额,有如下原因:应转出进项税未及时转出;进项税未随销项税抵扣,企业多交了增值税;错误核算?笔误计算?如进项税抵扣未过期,查清原因,企业误算,应允许抵扣。&&3人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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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我们回复如下&如果信息不完整,请与我们再次沟通!
&&&&一、此问题需要作两方面来分析:
&&&&1、产品过期的原因可能是由于行业性质因素决定,如新鲜牛奶、新鲜面包由于存在较短的保持期,超过了保持期无法实现销售产生了产品报废。
&&&&此种报废,属于合理的正常损失,进项税不需要作转出;
&&&&2、由于内部管理原因导致产品过期,如仓库管理员的原因导致最先生产的产品未先发出而过了保持期、又如因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非正常原因导致过了保质期等发生的产品报废。
&&&&此种报废已经满足了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不得抵扣进项税的规定。
&&&&二、报废产品的财务处理:
&&&&进项税转出不能按销售价*17%,既然是进项税转出,根据按进项税额转出的公式计算出的进项税金额来填写。
&&&&进项税转出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审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涉及到申报审批:若企业分得清是因为正常的报废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批;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税法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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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还是没有说清楚.。。&&2人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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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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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公共微信我来说两句:验证码 &&请照此输入(点击图片刷新验证码)&&&&最多输入10000个字符其它答案:共1条&您好!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我们回复如下&如果信息不完整,请与我们再次沟通!
&&&&是的,税务局的处理是对的,在此还要补充一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时,有库存商品,该部分库存商品已抵扣的进项税额需不做转出处理。&
&&&&&在会计上,&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进项不转出,也就是说纳税人不需要向税务机关补税,也不需要做处理了,纳税人以前抵扣就抵扣了;如果有留抵税额的,则留抵的税额税务机关不给企业退,但企业可以将挂在账上的留抵税额计入成本费用。&
&&&&&比如企业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帐面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中有100万元,库存材料600万元。这里的库存材料在购进时,是抵扣了进项税的,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不做进项税额转出,也就是指库存材料在购进时曾经抵扣过的进项税,不用做进项税转出。而留抵的税额100万元,则要计入原材料成本。企业做会计分录:借:原材料&100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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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六条对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的税务处理方法进行了明确:即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该政策出台之前,对于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的税务处理在法律上是一个盲点,基层税务部门执法过程中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在具体操作时部分基层税务部门从实际出发对一般纳税人注销时的存货给予进项税额转出,有留抵税额的冲减留抵税额,结余部分作补税处理。这一做法曾引起了一些纳税争议。新政策纠正了以往的做法,为基层税务部门执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然而,这一处理方法并没有完全很好地解决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的问题,为此,笔者结合实际试对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可能存在的几种业务情况加以分析,谈谈对其存货及留抵税额税务处理的一点看法。
假设某企业(一般纳税人)在存续期间(从开业到注销)生产经营,区分原材料已全部用于生产产品(情形一)和未全部用于生产产品(情形二)这两种情形,对这两种情形我们以一般纳税人注销为例分析其存货及留抵税额的情况,提出税务处理意见。
(一)假设原材料a1全部用于生产产品b1,即在企业注销时无库存原材料,全部生产出产成品b1。
1、如果b1全部销售,即企业注销时无存货。如果企业在纳税年度内购销基本平衡,那么企业均衡缴纳税收,注销时无留抵税额。这种情况不涉及税务处理问题。一般来说,一般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购销往往会不平衡,可能会出现前期多交税,后期出现留抵税额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企业注销时无存货,但有留抵税额。按照财税[号文件规定,企业注销时留抵税额不予以退税。笔者认为,规定不甚合理。按照增值税的经济原理,在不考虑其它因素下该企业实现的增值额是固定的,即为(b1-a1)。由于我国采用的是购进扣税法(而非实耗扣税法),所以企业在各纳税年度所纳增值税与其实际的增值额并不一一对应,但在整个存续期间实现增值额相同的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应是相同的。购销不平衡的企业前期多交税,后期出现的留抵税额应该退给企业,否则实现增值额相同的两个企业会因购销是否平衡而影响其所纳增值税。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上述这种情况,企业注销时无存货,但有留抵税额的,税务部门应该将留抵税额退还给企业。
2、如果b1未全部销售,即仍有库存产成品,假设为c1。企业购进原材料a1全部取得进项发票并已抵扣税款,而仍有库存产成品c1未实现销售。根据新政策规定,企业注销时存货c1不予以进项税额转出。笔者认为,现行购进扣税法下该企业购进原材料a1中部分原材料所含进项税额提前冲减了销项税额,而其所对应的产成品c1未通过市场交换实现销售,在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a1中部分进项税额提前抵扣并不影响其所纳税款,但企业注销时由于其生产经营行为已经终结,c1不可能再作为一般纳税人实现销售,因此其所对应的购进原材料所含的进项税额应该给予转出。
(二)假设原材料a2未全部用于生产产品,即企业有库存原材料结余。
1、假设注销时企业库存原材料为a0,企业产成品已全部销售,即无库存产成品。在此条件下再区分两种不同的可能情况。第一种情况,企业在各个纳税年度购销较平衡,企业注销时无留抵税额。由于原材料a2所含进项税额已全部抵扣,但仍有部分库存原材料a0,a0并未用于生产产品,所以库存原材料a0所含进项税额属于企业提前多抵扣了,企业注销时生产经营行为已经终结,该部分进项税额应该给予转出。第二种情况,企业在各个纳税年度购销不平衡,出现企业注销时有留抵税额的情形。这种情况下,企业既有留抵税额,又有库存原材料结余。首先,如前所述,应将库存原材料所含的进项税额转出,再用进项转出税额冲抵留抵税额。如果进项转出税额≧留抵税额,则应对企业补征差额税款,因为这部分税款是由于企业前期多抵扣所产生的。如果进项转出税额≦留抵税额,把企业存续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来看,一般不太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可能有三种解释:一是企业生产产品中有免税产品,而企业没有对其购进的对应原材料即时地全部把它作为进项税额转出,所以差额税款本身就有问题,必须查明原因,不能作为多交税金退还给企业;二是企业产品销售价格出现明显偏低的情况,这也会导致出现部分产品不能实现增值反而减值的情况,但必须查明原因,如果属于正当理由(如因市场价格因素),则应该将其退还给企业,如果无正当理由,则差额税款不予以退还给企业;三是企业存在瞒报或少报销售收入等其它偷税嫌疑。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不仅不能将差额税款退还给企业,还必须深入检查,对其偷税行为一查到底。
2、假设企业注销时库存原材料为a0,库存产成品为b0。同上所述,区分两种不同情况加以处理。第一种情况,企业无留抵税额。则库存原材料a0和库存产成品b0所含进项税额予以转出;第二种情况,企业有留抵税额。则库存原材料a0和库存产成品b0所含进项税额转出数与留抵税额加以比较,如进项转出税额≧留抵税额,则必须对企业征收差额税款;如进项转出税额≦留抵税额,则如上所述区别不同情况加以处理。
以上分析可知,我国采用购进扣税法对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进行核算,其背后隐藏一个非常重要的假设条件:即企业持续经营。一旦企业注销或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持续经营条件发生了变化,以此为前提的购进扣税法也不能完全适用。如果简单地按财税[号文件规定加以处理,将会出现对国家或对企业不利的结果。而企业作为“经济人”则会利用政策的漏洞,采取对自身有利的行为进行避税。如企业可以采取多购进原材料提前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多留库存产成品,待清算以后再出售产成品,这样即可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或采取瞒报、少报销售收入进行偷税。
为此,笔者认为:对于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存货及留抵税额的税务处理问题,应该把其放在整个企业存续期来考虑,从增值税的经济原理出发,借鉴实耗扣税法的思想,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而不能笼统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不予以进项税额转出,留抵税额不予以退还。笔者认为,可按下列几种情况处理:第一种情况,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而由于购销不平衡因素导致前期多交税而后期出现留抵税额的,应该把留抵税额退还给企业;第二种情况,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而原材料已提前抵扣仍有原材料或产成品等存货的,应将存货所含进项税额转出;第三种情况,企业既有存货又有留抵税额的,应以留抵税额冲减进项转出税额,结余为正数,则应补征企业差额税款;结余为负数,则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退还或进一步深查。
(作者单位:景德镇市国税局,该文于2006年在《涉外税务》第11期上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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