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包括到龄当月待遇发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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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2016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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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2016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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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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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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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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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张家港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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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93
张家港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单位名称:单位编号:;填报人签字:联系电话:年月日;办理工伤保险待遇审批须知;特别提醒:用人单位在工伤待遇未审批结算之前,应当;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社会保险关系或解除劳动关系;一、享受条件;工伤(亡)职工受伤前已按规定参加本市工伤保险,伤;二、办理工伤待遇(非工亡)所需材料;1、填写《张家港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盖单;3、
张家港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单位名称:
单位编号:
填报人签字:
联系电话:
办理工伤保险待遇审批须知
特别提醒:用人单位在工伤待遇未审批结算之前,应当为工伤职工连续正常缴纳工伤保险费,
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社会保险关系或解除劳动关系。
一、享受条件
工伤(亡)职工受伤前已按规定参加本市工伤保险,伤后已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办理工伤待遇(非工亡)所需材料
1、填写《张家港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盖单位公章; 2、工伤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首次报支的应提交“社保机构联”原件);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首次报支应提交“社保机构联”原件),如伤势轻微没有残疾,职工自愿不做劳动能力鉴定的,由本人签字填写自愿放弃伤残鉴定申明;
5、工伤医疗费用单据:门诊发票原件,附费用明细清单及相应的病历记录复印件;住院发票原件,附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出院记录;
6、报支假肢义齿等辅助器具费用的,还需提交安装前经批准确认的《工伤辅助器具配置审批表》,在限额内方可报支;
7、1-4级伤残农民工自愿一次性领取定期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还需提交本人申请及用人单位报告;
8、建筑农民工还需提交《建筑工伤参保登记表》和《缴费凭证》复印件; 9、其它符合规定的发票原件,以及特殊情况需按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附注:提交的复印件、表格、证明材料等应使用A4规格的纸张,复印件需带原件以供核对。《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可在张家港劳动保障网下载。
三、结付流程
1、用人单位携带以上材料,送交工伤保险待遇审批部门。
2、工伤待遇审批部门对参保状况、医疗费用、工伤信息等按规定审核后,核批工伤保险待遇。 3、一次性待遇通常于审批次月支付到参保单位账号上;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定期待遇按月支付到工伤职工个人存折,可于审批次月凭身份证明或单位公章证明领取存折。
四、注意事项
1、工伤待遇审批,应在工伤治疗结束、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完成后,由用人单位前来办理。 2、职工或单位如参加有商业保险的,应先复印好有关票据到保险公司报支后,再将发票原件及上述有关资料提交到社保工伤待遇经办机构,按工伤保险规定审批工伤待遇。
3、一至四级伤残职工(不含老工伤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当月,由单位按职工退休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否则社保系统可能会暂停发放伤残津贴。
4、在结算工伤待遇时,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科)申请工伤待遇仲裁。
五、工伤基金支付范围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包括:
1、符合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服务项目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工伤医疗及康复治疗费用; 2、经批准确认配置的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义齿、假肢等伤残辅助器具费用;
3、一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24至6个月本人工资(级差2个月); 4、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 5、有护理依赖等级职工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A级50%、B级40%、C级30%的社平工资; 6、工亡职工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社平工资;
7、工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0个月的社平工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含办理退休手续后)死亡的不享受;
8、符合条件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以工亡职工本人工资计:配偶40%,其它亲属30%,孤老孤儿增加10%,总和不超过生前本人工资;
9、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其它符合有关规定的费用。
六、有关规定
(一)“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低于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算。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执行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社平工资”,指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三)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自死亡的次月起支付;各项定期待遇根据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办法于每年7月1日进行调整。
(四)一至四级伤残职工,从享受伤残津贴之月起停缴停扣养老、工伤、生育、失业保险费,并按伤残津贴为基数,分别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在职医保待遇(不含日以前认定的老工伤人员)。
(五)一至四级伤残职工(不含老工伤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当月,由单位携带办理退休的相关资料和《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到养老待遇审批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否则社保系统可能会暂停发放伤残津贴。
(六)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⑴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⑵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⑶拒绝治疗的;⑷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七)供养亲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⑴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⑵就业或参军的;⑶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⑷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⑸死亡的;⑹在被判刑收监期间的。
(八)单位和个人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定期待遇享受人员的健在状况证明(公安派出所出具)、就业和经济状况证明(乡镇或街道办出具)等享受资格认证材料。
(九)农民工工伤职工及工亡供属自愿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属抚恤金等定期待遇后,工伤保险关系即告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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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1页 免费...  2、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 待遇有异议的, 以本表签收日期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 3、要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发放到...  广州市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申请表工伤事故所在单位(盖章) 工伤(亡)人员姓名 个人...年月日 关于一至四级伤残待遇申领方式的说明 方式一: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  无锡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2015版)_表格类模板_表格/模板_实用文档。无锡市工伤...《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 书》原件及复印件、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门诊...  5、职工因工死亡的、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死亡的应提供《无锡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 《工伤 认定决定书》 、 《死亡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1-4 ...  无锡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新)_表格类模板_表格/模板_实用文档。无锡市工伤保险...《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 书》原件及复印件、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门诊...  苏州市区参保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审核表单位名称(章) : 单位编号: 工伤职工基本信息栏(由用人单位填写)工伤职工姓名 个人编号 工伤类型 伤残等级 项目 门诊费用 ...  5、职工因工死亡的、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死亡的应提供《无锡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 《工伤 认定决定书》 、 《死亡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1-4 ...  张家港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张家港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单位名称: 职工姓名 社会保险 个人编号 参加工伤 保险时间 工伤认定 [ 编号 劳动能力 [ 鉴定编号 ...手机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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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工伤保险待遇的高低,项目的多少,取决于国家...
  摘要:是指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工伤保险待遇的高低,项目的多少,取决于国家或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的社会生活水平。下面是找法网为您整理的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1、参加后可享受的待遇
  工伤保险的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参保单位按月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从缴费的次月起,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工伤保险待遇由参保单位承担,不予支付。
  2、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医疗待遇包括: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由所在单位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需要到所在地的市(县)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其中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及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医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方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于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费用、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等不属于工伤医疗待遇范围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以支付。
  3、职工治疗工伤,如何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治疗工伤,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在伤情稳定后应转往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受伤职工认定工伤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垫付,待认定工伤后,医疗费用中符合工伤保险医疗支付项目的,由经办机构给予报销。
  未按规定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
  4、安装配置辅助器具有的规定
  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要经委员会进行鉴定或确认,且要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管理规定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后,在暂停工作接受治疗,领取工伤津贴的时间。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停工留薪期与医疗期相关联,但不等同于医疗期。停工留薪期满后,工伤职工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依据鉴定结果确定是否享受伤残抚恤待遇和是否要回到工作岗位工作。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停工留薪满后需要治疗的,仍可按照工伤保险规定,接受治疗。
  6、停工留薪期的确定
  停工留薪期按照伤情不同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 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
  7、工伤职工享受生活护理费的规定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按照确定需要生活护理费时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8、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享受的
  职工因工致残并经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并经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9、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并经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和的标准为: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但计算五级伤残的剩余月数最多不得超过72个月,六级不得超过50个月。
  10、七至十级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和的标准为:以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但计算七级伤残剩余月数最高不得超过24个月、八级18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4个月。
  11、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的办理
  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应当由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12、因工死亡职工的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0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3、本人工资的确定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工伤职工受伤前本人缴费工资或实际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按本人缴费工资或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但最少不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超过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不足6个月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
  14、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时的处理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的,按照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15、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16、工再次发生工伤达到享受伤残津贴的处理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17、工伤职工工伤复发享受待遇的规定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在得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确认后,应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治疗期间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应当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此条规定不适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或在劳动合同期未满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已支付给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人员。
  18、职工在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确良处理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19、工被派遣出境工作工伤保险关系的处理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20、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工伤保险的处理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21、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责任由谁承担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22、断缴费后,参保人员工伤待遇的处理
  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其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从足额补缴欠费的次日起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累计达3个月的,工伤保险基金停止支付该单位所有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23、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的处理
  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包括)的,原则上按照先民事赔偿、后工伤保险支付待遇的顺序处理。民事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相当于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死亡补偿费)、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生活补助费)的,工伤保险不重复支付相应待遇。民事赔偿支付的上述待遇标准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
  24、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处理
  由该单位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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