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投诉寿光人力资源部门'为什么个人交的医疗保险还要交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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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化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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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劳社办发[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大的特点,为进一步方便用人单位办理参保手续,简化操作,加快农民工参保工作进度,使更多农民工及早纳入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现就按照&“低缴费、保当期、保大病”&原则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简化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筑企业下属项目工程经理部受企业法人委托后可作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单位。项目工程经理部办理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手续,由单位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并同时递交《企业法人授权书》和用于缴费的银行帐号。&&二、以项目工程经理部为参保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由单位到办理参保手续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核定工伤待遇的手续。&&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个人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缴费人员类别的信息,由用人单位负责核实,并填入《北京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花名册》(附件1)。&&四、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时,应当向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递交《北京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花名册》和《北京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位信息采集表》(附件2)。&&五、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实行单位集中选择两家定点医疗机构的定点就医管理办法,单位选择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农民工急诊就医或转诊转院,按照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办理。单位集中选择的两家定点医疗机构情况,由单位负责填入《北京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花名册》。&&六、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再发放《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由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发放《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住院就医卡》(以下简称《就医卡》,附件3)。《就医卡》按照参保农民工人数的2%发放,农民工不足100人的按2张发放,用人单位需要增加发放数量时,可向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增加发放数量。&&《就医卡》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统一制作,作用与《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相同。&&《就医卡》首页内容由用人单位填写,内页内容由定点医疗机构在完成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后填写。《就医卡》同时加盖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专用章(钢印)和单位公章后有效。用人单位要妥善保管《就医卡》,不得遗失。《就医卡》不得外借、伪造,不得冒名顶替就诊,如发现将依法处理。&&七、农民工办理住院手续时应当同时出示本人身份证和《就医卡》,定点医疗机构认真核实农民工身份证和《就医卡》后,还应当通过“96102”电话确认个人参保及所在单位足额缴费情况。定点医疗机构确认无误后,农民工住院发生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进行结算;不符合要求的,其医疗费全部由农民工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现金结算。&&八、本通知下发前农民工已按缴费工资基数2%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在同一单位连续缴费的,仍可持《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按原规定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办理住院医疗费用的结算。&&九、本通知自日起执行。&&附件:1、北京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花名册(略)&&&&&&&&2、北京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位信息采集表(略)&&&&&&&&3、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住院就医卡&(略)&&二00五年十月八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题词:医疗保险农民工管理通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中国交通企业管理协会,中交企协,中国交通人力资源,中国人力资源,中交人力资源网,中交企协人力资源管理委员会,中国交通企协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点击量:710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O10]166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的意见》(人社厅发[2010]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实施办法人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二日&&&&&&&&&&&
&&&&&&&&&&&&&&&&&&&&&&&&&&&&&&&&&&&&&&&&&&&&&&&&&&&&&&&&&&&&&&&&&&&&&&&&&&&&&&&&&&&&&&&&&&&&&&&&&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
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引导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抑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合理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的意见》(人社厅发【2010】9号)精神,现就我省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分级管理,逐步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督评价体系,形成对定点医疗机构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医疗服务质量提高,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保证参保人员得到合理的医疗服务。
二、评价对象、内容和标准
(一)评价对象。凡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资格认定,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并已经开朗疗保险门诊和住院医疗服务的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均纳入评价范围。未开展住院医疗服务和一级及以下(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定点医疗机构暂不参加评定,有条件的市可积极探索其分级管理办法。
(二)评价内容。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是指对定点医疗机构遵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执行医疗服务协议等情况,包括就医管理、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医疗费用结算管理、目录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医疗保险基础管理及社会监督等七个方面。按不同类别和级别分别确定评价内容和指标进行评定,根据评定结果,将定点医疗机构分为四个等级(AAA级、AA级、A级、无级别),并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三)评价标准。为使评定结果科学、合理、规范;根据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年终检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专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网上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原则,按卫生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级别(三级、二级)和类别(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分别确定评价内容和指标,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和程序进行。
1、《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评定标准》)由省厅统一制定,评定标准取1000分值量化。
2、根据《评定标准》评定的结果,AAA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评分不能少于900分、AA级不少800分、A级不少于700分、700分以下者为无级别。
3、定点医疗机构分级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点医疗机构评价分级从A级起步,A级每年评定一次。连续两次评为A级的;可参加AA级评定,本方案实施初期,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履行情况年度考核;连续两年在优秀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可直接申请AA级、连续四年在优秀以上的可直接申请AAA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评定, 已开展分级管理的地区可直接启动AA级评定工作;连续两次评为AA级,可参加AAA级评定。起步阶段AAA级、AA级、A级定点医疗机构评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地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总数的2%、10%、20%。 AA级和AAA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有效期为2年,到期可申请原级别或上一级别的评定。
三、评定程序
定点医疗机构分级评定分为审核、评定、公示、备案、公布等工作环节。
(一)审核。定点医疗机构可在每年9月下旬,向统筹地区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评级申请;提交申请书、自评报告等相关材料。
对申请AA级、AAA级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申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经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研究通过后,于每年3月初按规定程序向省医疗保险经办机和推荐。
(二)评定。A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评定,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医疗保险处(科)、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组织实施,对申请A级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评定标准》进行评定,根据评定结果、年度考核和年检情况,经评审小组研究确定。评定与年度考核和年检工作同步进行,于次年2月底前完成本年度的评定工作,并将评定结果分别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AA级、AAA级定点医疗机为的评定,由省医疗保
险经办机构会同医疗保险处、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组织实施,对各市推荐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评定(AA级也可由省评定小组委托各市进行评定)。
对省直与市共同的定点医疗机构,由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牵头会同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共同组织评定。市与区共同的定点医疗机构,在市级统筹前应共同组织评定。
(三)公示。每年6月初,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上年度全省定点医疗机构分级评定结果分别在省级媒体、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网站上公示。对评定结果异议较大的应进行复审。
(四)公布。每年6月中旬,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媒体网上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评定结果,并颁发 AA级和 AAA级等级证书和标牌。A级等级证书和标牌由市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颁发。
(五)备案。每年6月底前,省医疗呆险经办机构将上年度全省定点医疗机构分级评定结果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保中心备案。
四、激励与退出机制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获得不同等级的医疗机构,实施动态分级管理。对评定为A级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沟可采取以下相应的激励措施。
(一)对AAA级定,点医疗机构
1、以定点医疗机构自我管理为主与不定期的检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管理;
2、本地区参保人员在该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不受个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限制;
3、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特色科室、重点学科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畴、疗效确切、价格合理的院内制剂、新项目、新技术给予优先审批;
4、缩短与医疗机构结算周期,具有优先结算权;
5、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时不留预留保证金;
6、可优先作为国内、省内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含转诊转院及异地安置人员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
7、通过国家级核心期刊宣传其医疗保险管理经验;
8、可优先作为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种的定点医疗机构;
9、争取财政专项资金予以表彰奖励。
10、适当提高总额预付资金分配标准
11、在不定期检查中未发现问题的,可不经考核直接评为优秀。
(二)对AA级定点医疗机构
1、可以享受AAA级优惠政策中的第l、3、8、9条款规定。
2、可优先作为省内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含转诊转院及异地安置人员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
3、全额支付预留保证金。
(三)对A级定点医疗机构
1、可以享受AAA级优惠措施中的第3、8、9条款规定;
2、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按一定比例返还预留保证金;
3、可作为省内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含转诊转院及异地安置人员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
(四)对无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
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措施,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强化监督机制,创新稽核手段,对其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可采取季度审核、专项稽核相结合的方法,对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核查、指出问题、纠正错误、加大处罚力度、规范收费行为,努力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提高定点医疗机构的诚信力,增强其评级争先的积极
(五)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分级评定退出机制
对已获得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跟踪监管,上级经办机构不定期抽查和监督。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履行协议状况不好,服务质量明显下降的;符合《评定标准》中一票否决制降级标准的,经原评定机构核实后,立即取消或降低原评定级别,同时更换或收回等级标牌和证书,并予以公布。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已评定的等级,并不得参加下一轮分级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中上医疗服务协议,直至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1、因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2、协议履行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
3、考核评定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4、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相关部门处理或经新闻媒体曝光后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建立定点医疗机构信息通报制度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向参保人员、新闻媒体发布获得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提供、医疗费用支出等医疗保险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其它要求
(一)参加评定人员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评定完毕,不得擅自公布或泄露定点医疗机构评定情况。在评定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定点医疗机构分级评定结果出现重大误差,给定点医疗机构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分级标牌和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制作。
本实施办法从2010年度开始执行。各市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医保中心
附件1、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评定标准
附件2、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评级推荐表
附件3、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评级备案表&&&&&&&&&&&&&& 市&&&&&&&&&&&& 县(市、区)查看: 7965|回复: 4
请问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存比例是多少?单位和个人各交多少?
请问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存比例是多少?单位和个人各交多少?
自己先顶一下!
尊敬的临溪斋主网友,您好!
& &&&& && & 1、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单位缴费工伤保险比例是不一定的,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三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行业风险分类见附件。  & & 关于费率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率原则上要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0%左右。在这一总体水平下,各统筹地区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要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左右、1.0%左右、2.0%左右。& && && &2、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上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7%缴纳,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委托市地税部门按月或按季征收。职工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社会平均工资60%缴费,高于社会平均工资300%的,按社会平均工资的300%缴费,个人不缴纳生育费用。淮政办发[号《关于市直事业单位职工参加生育保险意见的通知》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按全体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0.3%按月缴纳,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及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全体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0.7%按月缴纳,个人不缴费。
工伤保险:按照单位风险类别分为三类,一类0.5%,二类1%,三类2%,全部由单位缴纳。
生育保险:全额拨款事业单位0.3%,其他类型单位0.7%,全部由单位缴纳
社会保险费征管中心 发表于
工伤保险:按照单位风险类别分为三类,一类0.5%,二类1%,三类2%,全部由单位缴纳。
生育保险:全额拨款事 ...
谢谢!请问学校是不是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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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政策解读与企业应对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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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背景介绍】
欢迎来电咨询《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政策解读与企业应对实务》课程
【推荐参训对象】
总经理、总监、经理、主管及专员,公司总裁、高级管理人员;部门经理及主管
【课程摸块设置】
一、《社会保险法》的基本框架及新规定新变化
二、基本养老保险新规定与旧法规定的异同及亮点分析
& ●基本养老金是否可以提前提取
& ●个人死亡后个人帐户的余额是否可以继承
& ●符合哪些条件的个人可以领取养老金
& ●个人跨地区就业可以随个人转移,又是如何领取的
& ●办理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 ●因提前退休引发劳动争议的处理方法与风险防范手段
& ●职工退休后与企业的关系如何处理
& ●如何处理职工退休后发生待遇水平纠纷
& ●当前养老保险实践中的矛盾与疑难问题处理
& ●职工档案丢失纠纷应如何处理?用人单位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 ●企业&女职工&和&女干部&的认定方法,退休年龄等纠纷如何处理
& ●到退休的时候未缴满15年,在农村或者是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里面能够享受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非本市户籍的个体工商户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在本市自行缴费基本养老费吗
&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三、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权威解读及应用
& ●劳动合同法对医疗保险制度的影响
& ●农村合作医疗员工能否享受异地医疗?如何办理异地就医
& ●员工缴纳了农村合作医疗,并且能够提供证明,企业还需为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吗
& ●如何理解工伤保险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 ●企业能否追究工伤职工的过失赔偿责任
& ●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伤能认定为工伤吗
& ●无照驾驶与驾驶无照车辆受伤怎么办?如何认定职工的醉酒行为
& ●&认定工伤&、&视同工伤&、&不认定工伤&的法律界定
& ●哪些工伤待遇由企业支付?哪些工伤待遇由经办机构支付
& ●工伤职工超过规定医疗期如何处理
& ●单位能用商业保险赔偿职工工伤待遇吗
& ●单位对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不服怎么办
四、生育保险与失业保险解读与应用
& ●失业人员如何享受医疗保险
& ●前失业保险待遇享受范围与标准
&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 ●最新生育保险政策理解与运用
& ●男性员工参保,该员工的配偶生育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如果可以享受需要什么前提?享受标准是多少
五、企业社会保险筹划策略
& ●社会保险法关于保险费征缴有哪些变化
& ●社会保险基金剖析
& ●社会保险法对企业实操经办社会保险有哪些变化
& ●社会保险监督解读与企业主意事项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如何享受
& ●社会保险法颁布对企业规章制度设立的影响。
& ●在新的《社会保险法》下如何节约社保成本与企业用工成本
六、《社会保险法》颁布对企业的影响
& ●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险体系存在哪些突出问题
& ●该法对确立中国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保体系的意义
& ●《社会保险法》体现了统筹城乡的原则
& ●《社会保险法》的颁布谁最受益?企业的利弊分析
【教授师资介绍】
&&& 梁老师,中国企业培训网资深讲师,法学硕士,著名劳动法与员工关系管理专家,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特聘教授。鼎志咨询的梁老师曾多年担任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对于过程中的劳动用工风险有深刻的了解,从事法律工作后,专门从事劳动争议诉讼及劳动法律研究工作,处理各类劳动纠纷案件1000余件(包括个人、企业),涉及北京、天津、浙江、江苏、上海、广东、广西、山东、四川、重庆、湖南、湖北、福建、海南、辽南、云南、江西等地,对各地劳动地方法规有较深的了解,对劳动法有很深的理论研究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并被邀参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起草工作,受聘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被多家公司聘请为常年法律顾问或劳动法专业顾问。并长期受邀作为讲师,对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从业者进行劳动法培训。受湖南省人事厅邀请,对该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进行培训。接受过中央电视台、凤凰卫视、深圳电视台、荷兰国家电视台、劳动保障报、南华早报、北京娱乐信报、第一财经、法制早报等多家主流媒体的采访,并被新浪网等十余家网络媒体大量转载。梁老师的这门课程于2007年开始在全国各地巡讲,受益企业达5000多家,深受广大企业管理者、人力资源从业者的好评。
&&& 梁老师曾服务过的部分客户有:可口可乐、海尔集团、SONY(中国)、摩托罗拉(中国)、PHILIP、人保财险、国际优孚尔(美国)、联想集团、戴尔、三泰电子、美国半导体、安捷伦、北京正豪办公大厦、赛孚耐网络技术(美国)有限公司、AXAIR加湿系统、特莫瓦特、玛斯特系统工程、圣艾尔普环保设备、国锐房地产开发、蓝地一族服装服饰、万邦食品、易美易家家具、金地伟业科技、厦门南洋模特、艾威点文化、中国海洋物资公司、中国黄河文化经济发展研究会、中国电源协会、北京香山医院、西安杨森制药、上海强生制药、北大药业、中华商务网、中华英才网、中国人民大学培训学院、中人网、国家外经贸部外经贸研究院、中国电子科学研究院、世纪金源集团、北京京滨饭店、南北天地科技、厦新电子、北京云腾宾馆、航天科工集团、天海宏业软件、五岳鑫信息技术、侠客行网络、利通源电子、菱重电器、碧海制衣、海得控制系统、时代集团、HP、比亚迪、挪威联广认证、大众一汽、浙江省棉纺织行业协会、华安基金、昆泰克空气系统、华数数字、格斯生物医药、上海传顺货运、上海高泰稀贵金属、淮阴华新集团、点识网络技术、江苏新城房产、上海海威冷挤压、衡联(上海)投资、上海成运内窥镜设备、香江集团、盐城响水供电、上汽通用五菱汽车、美的热水器、先歌乐器、北京中石元达电子、主健(北京)生物、北京华阳服装、天津华立达生物工程、蚌医三附院、威海市大山美术培训、北京畅讯信通科技、中坤信达、中国国旅集团、北辰实业、艾普斯电源、中国工程与农业机械进出口总公司、小松山推工程机械、杜邦、香港航空、北京建工集团、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江苏南星药业、武汉安凯、国美电器、重庆能创科技、山东彩桥驾驶室有限公司、重庆市天龙牧业、苏宁电器、厦新电子、山东鲁能集团、天津赛恩投资集团、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凯赫威(天津)精密制造、中新集团、北京航天福道高、雅马哈、青山控股集团、荷兰艾尔布勒斯、上海皇泽电子、上海大业房地产、小天鹅股份、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建设银行、巨中投资集团、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天津市南开太阳、佳美食品、阿达尼船务、上海三埃弗电子、上海弗列加、广东恒兴集团、江西恒泰实业、广东省农机所、卡宾服饰、合富辉煌房地产、雅柏药业(中国)、广东华润涂料、广东中鉴认证、广东爱得乐集团、广州外语外贸大学、广州新基房地产、中铁九局、深圳市勘察研究院、尼克美制药、爱普科斯、才展礼品工业、周大福珠宝、深圳市先歌音响、住友化学(亚洲)、汕头高新区启博集团、金立翔光电科技、中国联通、中国移动、万基集团、爱科通电子、东莞市英辉集团、影儿时尚集团、江铃控股、哈飞汽车、YKK吉田拉链、启博集团、东莞劲胜集团、TCL电脑、上海步科电气、上海地纬集团、柳州五菱汽车、浙江圣达药业、宁波杜凯软管、上海嘉汇大酒店、新疆雅戈尔、中国核工业、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江苏赛摩集团、上海柒牌公司、无锡中捷汽车、复旦大学、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上海三共制药等。
【课程教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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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说明:只作为课程推广平台,各类课程的最终解释权归各个主办方,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告知。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北京祥宇海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
各区县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办公室)、卫生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 为了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支付管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2〕18号)的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市卫生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经过组织专家评审,制定了《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药品目录》在《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的基础上进行了以下调整 一是在保持参保人员用药政策稳定性与延续性的基础上,增加了用药品种,删除了临床不使用的品种。二是增加了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治疗用药按照甲类支付的药品。三是扩大了部分大病、重病和慢性病的药品范围,提高了用药水平。四是险种适用范围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扩大到生育保险。
&&& 二、《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三部分。其中,西药和中成药部分采用准入法,规定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中药饮片部分采用排除法,规定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包括生药及炮制后的饮片及药材。
&&& 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内西药与中成药(包括民族药)所发生的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
&&& (一)甲类药品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 (二)乙类药品支付比例分为3档
&&& 1. 参照甲类支付 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 2. 按10%自负比例支付 由参保人员先自负10%比例现金,其余费用再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 3. 按20%自负比例支付 由参保人员先自负20%比例现金,其余费用再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 四、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及药材所发生费用,参照甲类药品支付。
&&& 五、本市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内西药和中成药,以及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及药材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
&&& 六、对于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按照人社部发《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 七、放射性同位素类药物不列入《药品目录》,纳入医疗服务项目范围支付与管理。
&&& 八、未列入《药品目录》的血液滤过置换液,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 九、本市老红军、离休人员和一至四级革命伤残军人不实行个人自负医疗费。
&&& 十、定点医药机构要加强《药品目录》的使用管理,做好《药品目录》信息管理系统药品的及时更新工作。加强对临床用药合理性的监督检查。临床医师开具西药处方应当符合西医疾病诊治原则,开具中成药处方应当遵循中医辩证施治原则和理法方药。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执行《关于本市医疗机构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处方用药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01]92号),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用药需求。
&&& 十一、《药品目录》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解释。
&&& 十二、本通知自日起执行,原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原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的通知》(沪医保〔号)文同时废止。
&&& 附件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
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办公室)、卫生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了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支付管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2〕18号)的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市卫生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经过组织专家评审,制定了《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目录》在《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的基础上进行了以下调整 一是在保持参保人员用药政策稳定性与延续性的基础上,增加了用药品种,删除了临床不使用的品种。二是增加了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治疗用药按照甲类支付的药品。三是扩大了部分大病、重病和慢性病的药品范围,提高了用药水平。四是险种适用范围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扩大到生育保险。 二、《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三部分。其中,西药和中成药部分采用准入法,规定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中药饮片部分采用排除法,规定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包括生药及炮制后的饮片及药材。 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内西药与中成药(包括民族药)所发生的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甲类药品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二)乙类药品支付比例分为3档 1. 参照甲类支付 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2. 按10%自负比例支付 由参保人员先自负10%比例现金,其余费用再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3. 按20%自负比例支付 由参保人员先自负20%比例现金,其余费用再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四、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及药材所发生费用,参照甲类药品支付。 五、本市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内西药和中成药,以及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及药材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 六、对于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按照人社部发《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放射性同位素类药物不列入《药品目录》,纳入医疗服务项目范围支付与管理。 八、未列入《药品目录》的血液滤过置换液,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九、本市老红军、离休人员和一至四级革命伤残军人不实行个人自负医疗费。 十、定点医药机构要加强《药品目录》的使用管理,做好《药品目录》信息管理系统药品数据库的及时更新工作。加强对临床用药合理性的监督检查。临床医师开具西药处方应当符合西医疾病诊治原则,开具中成药处方应当遵循中医辩证施治原则和理法方药。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执行《关于本市医疗机构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处方用药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01]92号),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用药需求。 十一、《药品目录》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二、本通知自日起执行,原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原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的通知》(沪医保〔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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