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机关驻外省机构区域经济合作有哪些主要工作成效瓶颈

中亚区域经济合作学院是什么机构,全国人大为何对它如此上心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关于成立中亚区域经济合作学院的协定》。
“中亚区域经济合作学院”(以下简称“中亚学院”)是一个什么样的机构?它的发展为何能够引起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注?今天,“23号小组”就带您深入了解这背后的一切。
01“中亚学院”是什么?
要介绍今天的主角——“中亚学院”,先要从创办这所学院的多边合作机制——中亚区域经济合作机制(CAREC)说起。它是1996年由亚洲开发银行发起成立的区域性合作机制,其宗旨是以合作谋发展,通过开展交通、能源、贸易政策、贸易便利化四大重点领域合作,促进成员国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其成员国包括中国、阿富汗、阿塞拜疆、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蒙古国、巴基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除了上述成员国以外,该机制包括亚洲开发银行、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欧洲复兴开发银行、伊斯兰开发银行等出资方。自1998年开始,本机制成员国就决定依托亚洲开发银行成立虚拟运行的中亚学院,为各成员国提供知识合作服务。
2012年10月,中亚区域经济合作机制各成员国在中国武汉召开第十一次部长会议,在本次会议上,各与会方决定将中亚学院实体化,并将其落户在中国新疆的乌鲁木齐。作为中亚区域重要的知识合作机制,该学院围绕重点合作领域,为成员国政府官员、企业界人士和民间机构管理者提供研究、培训和交流服务,增强并提高成员国的发展能力,促进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合作与发展。在中亚学院于2015年3月正式挂牌之后,它就立刻承担起了对机制成员国官员进行新思想新技术培训的重要任务。
2015年3月中亚学院正式揭牌。
随着中亚学院业务能力的不断提升,各成员国在中方的倡议下决定将它从知识合作机构提升为一个具备完整法人资格的政府间国际组织。2016年10月,中国、巴基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政府代表在巴基斯坦首都伊斯兰堡签署了《关于成立中亚区域经济合作学院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随后,阿富汗和蒙古政府代表也在《协定》上签了字。按照规定,本《协定》在三个签署国完成批准程序后立即生效。此前,乌兹别克斯坦已经完成《协定》的批准程序。随着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该《协定》,中亚学院的远大前景有望化为现实。
02“中亚学院”做什么?
根据《关于成立中亚区域经济合作学院的协定》的内容,该学院主要有以下几点职能和目标:
通过共享这一地区及世界范围内好的经验与做法,增强创新解决问题的能力,帮助成员国应对地区挑战、更好实现地区合作;提高政府官员参与地区合作进程的能力、规划实施地区合作项目的能力,以及知情政策分析的能力;通过调动世界顶级的智力资源,实现战略研究,以促进地区合作能力,加速中亚地区发展;通过传播研究成果、以高层次论坛促进国家政策对话,实现成员国科学决策、高效决策;在本地区形成研究机构网络,成为战略研究和知识共享的资源库。
在治理结构上,该学院由理事会、顾问委员会和管理层构成,理事会主席由中亚区域经济合作机制成员国部长级会议轮值主席国高官担任,成员由该机制成员国政府委派的高官担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将根据协商一致原则进行决策。理事会将至少任命三名顾问委员会成员,他们将从著名思想家和学者等群体中挑选,作为中亚学院的智囊团,促进该学院的战略实施和运营。而在管理层的组织方面,中亚学院将根据公开、包容、透明和择优的程序选聘管理层人员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学院应确保其工作效率和技术竞争力处于最高标准。
根据《协定》内容,中亚学院的总部未来将设在中国。目前,中方计划将总部所在地确定在新疆乌鲁木齐。《协定》生效后,中方将研究制定给予中亚学院政策便利的具体办法,并为学院租赁临时办公场所和提供永久性办公场所。
当前,中国正积极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与沿线各国共同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造福沿线国家人民,促进人类文明进步事业。中亚学院的运行和升级,将有力推动中亚国家发展合作和“一带一路”战略对接,为区域融合发展格局贡献力量。
(原标题为《 全国人大为何对这所学院如此上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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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四川省关于印发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川办函〔号各市(州),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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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川办函〔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四川省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重点工作分工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8号),现就我省泛珠三角区域合作重点工作职责分工明确如下。一、促进区域经济合作发展(一)优化区域经济发展格局。建立毗邻省区间发展规划衔接机制,深化与云南、贵州等省区区域合作,共同争取将赤水河区域规划列入国家级区域规划,推动空间布局协调、时序安排同步。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参与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二)共同培育先进产业集群。完善区域制造业创新体系和产业协作体系,改造提升现有制造业集聚区,推进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将泛珠三角区域打造成为 中国制造2025 转型升级示范区和世界先进制造业基地。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各市(州)人民政府改革服务业发展体制,创新发展模式和业态,扩大服务业对内对外开放,逐步放宽外资准入限制,加快推进与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牵头单位: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参与单位:教育厅、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人行成都分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省外事侨务(港澳)办、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四川保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合作建设一批高水平现代农业示范区,健全现代渔业产业体系和经营机制,打造生态农业产业带。牵头单位:农业厅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人民政府(三)引导产业有序转移承接。以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为主要载体,建设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加大对加工贸易梯度转移承接地的培育支持力度。建立产业转移跨区域合作机制,制定产业转移指导目录,明确产业承接发展重点。大力推进广州泛珠合作园区、高铁经济带合作试验区建设,支持北部湾临海产业园、西南(自贡)无水港、广安(深圳)合作产业园、甘眉工业园等跨省区合作平台发展。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参与单位: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商务厅、成都海关、省国税局、省投资促进局、各市(州)人民政府二、大力推进统一市场建设(四)实施统一的市场规则。清理阻碍要素合理流动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实施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和标准,规范发展综合性产权交易市场。建立统一的市场执法标准和监管协调机制,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牵头单位:省工商局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行成都分行、各市(州)人民政府加强地方和企业标准制订合作,推进产品检验、计量检定、资质认证等结果互认,促进商品自由流通,有序推动服务业区域标准制定。牵头单位:省质监局参与单位:省工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五)建设区域社会信用合作体系。建立区域信用联动机制,开展区域信用体系建设合作与交流,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完善专利代理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建立完善统一的企业信用分类标准,实现跨地区信用联合惩戒,完善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的失信惩戒机制。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参与单位:人行成都分行等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六)构建区域大通关体制。加快建立大通关电子口岸信息平台,推进电子口岸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在现有福建、广东、广西、海南四省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的基础上,加强与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衔接,进一步扩大通关一体化范围。牵头单位:成都海关参与单位:省质监局、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各市(州)人民政府三、推进重大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七)建设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加快已列入《中长期铁路网规划》的铁路项目建设,提高区域内以及与周边省(区、市)和国家(地区)的互联互通水平。加快国家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及升级改造,全面提升公路技术等级和安全防护水平,打通省际 断头路 瓶颈路 ,提高公路安全性。推进长江、珠江主要干支流高等级航道建设,畅通西南水运出海通道。进一步推动区域内各国际机场航权开放,打造国际航空枢纽和门户机场。加快推进支线机场建设。鼓励发展多式联运。着力解决制约甩挂运输发展的瓶颈问题,推进泛珠三角区域甩挂运输网络化发展。加快智能物流网络建设,推进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发展,促进不同运输方式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息交换共享,着力构建泛珠三角区域国际物流主干网络,大力推进蓉欧快铁等国际物流通道建设。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参与单位:公安厅、水利厅、商务厅、省能源局、成都铁路局、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省铁路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铁投集团)、四川航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各市(州)人民政府(八)构建能源供应保障体系。加强电源与电网建设,开展电力输送以及煤炭、油气储运合作,深入实施 西电东送 工程,推进西南能源基地向中南、华南和东南地区输电通道建设。统筹油气运输通道和储备系统建设。牵头单位:省能源局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各市(州)人民政府(九)完善信息基础设施。深入实施 宽带中国 战略,强化区域通信枢纽建设,加快区域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升级,强化信息网络安全。加强成都等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互联工程建设,实施省际骨干网络优化工程,合理布局泛珠三角区域骨干网核心节点,提升网络传输能力及网间互联互通水平。共同规划和实施大数据战略,合理布局区域数据中心,积极推进中国 东盟信息港建设。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四、促进区域创新驱动发展(十)构建区域协同创新体系。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区域协同创新体系。充分发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区的辐射带动作用,依靠创新驱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新建一批产业科技创新平台和企业技术中心。制定区域科技创新基础平台共享规则,率先相互开放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等试验平台。加强区域内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横向交流和联系。深化产学研合作,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联合开展产业重大共性科技攻关,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牵头单位:科技厅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中科院成都分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各市(州)人民政府(十一)优化区域创新环境。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设立泛珠三角区域创业投资基金,激发区域创新创业活力。大力发展众创空间,着力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建立跨省区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发挥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的辐射作用,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与区域产业融合发展。加强区域内知识产权司法协作,建立统一的科技人才资源库,完善科技人才市场体系,推动科技人才交流与共享。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参与单位: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知识产权局、各市(州)人民政府五、加强社会事业领域合作(十二)促进教育文化合作。建立区域优质教育资源相互交流、共建共享机制,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鼓励内地九省区联合共建高校优势学科和研究机构,联合培养人才和开展科学研究。完善跨区域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就学政策,建立泛珠三角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展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合作交流机制,推动泛珠三角文化市场区域合作和一体化建设,支持组建区域演艺联盟和跨地区企业连锁,促进文化产品流通,扩大区域文化消费规模。支持省区、城市之间开展多样化的文化、体育交流活动。牵头单位:教育厅、文化厅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省文物局、各市(州)人民政府(十三)加强医疗卫生合作。建立健全区域内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协调机制和联防联控网络。促进区域公共卫生服务资源合作共享,提高边远地区诊疗水平。加强食品药品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大案要案查处联动机制和跨区域重大安全事故应急联动机制。加强与东盟国家在医疗保健、传统医药等方面交流合作。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质监局、省中医药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十四)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合作。拓展内地九省区人力资源交流与合作,推动建立统一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体系和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支持内地九省区互派干部挂职交流。探索建立技能人才库和技能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机制。建立劳动保障维权信息沟通制度、劳动保障违法及争议案件协同处理制度。加快实现区域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和养老、失业等社保关系跨省区顺畅转移接续。牵头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各市(州)人民政府(十五)共同优化休闲旅游环境。推动区域旅游一体化,加快建设无障碍旅游区。联合打造旅游精品线路和旅游品牌,加快推进建设世界级观光旅游线路。规范区域旅游市场秩序,统一旅游标识,联合打击不正当竞争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支持泛珠三角区域在促进外国人入境、过境旅游便利化及医疗旅游方面开展先行先试,探索部分国家旅游团入境免签政策或落地签证,简化邮轮、游艇出入境手续。牵头单位:省旅游发展委参与单位:省外事侨务(港澳)办、公安厅、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成都海关、各市(州)人民政府(十六)完善社会治理协调机制。加强社会治安信息交流,建立矛盾纠纷排查预警、案件应急处置、交通安全部门协作及反走私区域合作机制。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制定实施区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卫生应急、环境污染、社会救助和灾害救助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信息报告共享制度,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应急联动,提升联合处置能力。加强司法合作,提供司法保障,创新社会治安治理体制,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建立人口信息网上协查协助平台,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推进更多惠民利民便民新举措,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牵头单位: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参与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安全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六、共同培育对外开放新优势(十七)积极融入 一带一路 建设。发挥区位优势,完善联通内外的综合交通运输网络,加强与 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经贸往来和文化交流。积极参与中国 东盟自贸区升级建设,打造中国 中南半岛、孟中印缅经济走廊。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外事侨务(港澳)办、商务厅参与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文化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成都铁路局、省文物局、省铁投集团、各市(州)人民政府(十八)充分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示范带动作用。大力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投资、贸易、金融、综合监管等领域制度创新,完善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打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为泛珠三角区域进一步改革开放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牵头单位: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参与单位:人行成都分行、成都海关、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外事侨务(港澳)办、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四川保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十九)推动口岸和特殊区域建设。统筹规划区域内口岸布局,实现优势互补、错位发展。加强口岸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进境指定口岸和启运港建设,扩展和完善口岸功能。牵头单位:成都海关、省政府口岸与物流办参与单位:商务厅、省外事侨务(港澳)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省旅游发展委、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七、协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二十)加强跨省区流域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协同推进跨省区流域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加快构建水污染联防联控体系,充分发挥流域协作机制监督作用,强化跨界断面和重点断面水质监测和考核,建立完善水质监测信息共享机制。支持跨省区河流综合治理,加强饮用水备用水源和水源地环境风险防控工程建设。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财政厅、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省质监局、省能源局、各市(州)人民政府(二十一)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完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加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PM2.5(细颗粒物)等主要大气污染物的联防联治。推进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开展工业产品生态(绿色)设计,从源头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支持港澳与内地九省区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及环保科研合作。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各市(州)人民政府(二十二)强化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持跨省区河流中上游地区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共建重要生态功能区,稳步推动江河源头、重要湖泊所在地纳入重点生态功能区。按照建立国家公园体制试点要求,开展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工作。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省文物局、各市(州)人民政府(二十三)健全生态环境协同保护和治理机制。编制泛珠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推动环境执法协作、信息共享与应急联动。支持内地九省区推进碳排放权、排污权管理和交易制度,共同设立泛珠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合作基金。建立跨省区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研究建立地方投入为主、中央财政给予适当引导的资金投入机制。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八、深化内地九省区与港澳合作(二十四)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对接。加快跨境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完善连接港澳与内地的综合交通运输网络。巩固香港国际航运中心地位,鼓励内地航运企业在香港设立分公司以及香港航运企业在内地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分公司。加强泛珠三角区域港口之间合作,提高内地与港澳通关便利化水平,合理调整和规划区域口岸建设。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参与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成都海关、省旅游发展委、省外事侨务(港澳)办、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省铁投集团、各市(州)人民政府(二十五)加强产业合作。加强内地与港澳紧密合作,共同开拓国际市场。进一步放宽准入限制、简化审批环节,推动扩大内地与港澳企业相互投资,鼓励和支持内地与港澳企业共同 走出去 ,支持内地企业在香港设立地区总部。巩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和离岸人民币中心地位,促进澳门作为中国与葡语国家商贸合作金融服务的平台角色,支持香港成为泛珠三角区域对外科技交流合作基地、知识产权贸易平台。优化和调整赴港澳 个人游 政策措施。支持澳门世界旅游休闲中心建设,共同推进澳门会展商贸、中医药等产业发展,支持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牵头单位:省外事侨务(港澳)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参与单位:科技厅、公安厅、商务厅、人行成都分行、省质监局、省知识产权局、省旅游发展委、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四川保监局、省中医药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二十六)支持重大合作平台发展。推进泛珠区域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等重大平台开发建设。积极推进港澳青年创业基地建设。支持内地九省区发挥各自优势与港澳共建各类合作园区。牵头单位:省外事侨务(港澳)办、省发展改革委参与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省投资促进局、各市(州)人民政府(二十七)加强社会事务合作。探索有利于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生活的制度安排。支持内地九省区与港澳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合作。加强内地与港澳专业人才培训和交流合作。支持港澳中小学与内地九省区中小学结为姊妹学校,支持港澳知名大学到内地九省区开展合作办学。支持港澳创意企业在内地有序发展影视娱乐文化等业务。支持港澳与内地九省区加强食品药品安全方面交流合作。牵头单位:省外事侨务(港澳)办参与单位:教育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文化厅、人行成都分行、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二十八)开展多层次合作交流。加强政府间协调沟通,研究解决港澳与内地九省区在合作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支持行业协会、智库间合作交流。加强青少年交流,支持在其他省区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活动,将粤港澳青少年交流特色品牌项目延伸至泛珠三角区域。牵头单位:省外事侨务(港澳)办参与单位:教育厅、各市(州)人民政府九、创新和完善合作机制(二十九)加强统筹协调指导。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帮助解决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创造合作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加强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日常工作机构的能力建设。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参与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三十)创新完善合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首长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加强对区域重大合作事项的决策、推动和协调,以及与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统筹 9+2 各方按照本意见精神抓好贯彻落实。扩大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论坛的影响力。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参与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三十一)建立合作资金保障机制。支持由地方设立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发展基金,支持泛珠三角区域重大合作项目建设,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并参与基金的运营和管理。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支持开发性金融机构发挥资金、智力、产品等优势,在促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发展重大项目建设、编制合作规划、推进产业承接转移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参与单位:财政厅、省外事侨务(港澳)办、省政府金融办、开发行四川省分行、各市(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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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长推荐:《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指导意见》解读
  继5年前清理规范驻京办后,国办3月16日再次出手,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3月16日在中国政府网发布,《意见》指出,一些驻省办公务接待铺张浪费,引发关注。《意见》明确,撤销县级政府驻本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撤销市、县两级政府职能部门驻本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
  各地政府应不定期巡查
  ■监督
  各地政府应不定期巡查
  对于如何规范驻省办的运行,《意见》明确要&双重管理&。派出地政府作为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推行绩效考核,同时加强与驻在地政府的协调,及时沟通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工作情况。
  规定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干部实行定期轮换制,辅助性工作人员可在驻在地聘用。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标准,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工作考核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各地政府应加大对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不定期开展巡查,切实加强审计,并公开举报电话、投诉邮箱等,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意见》强调,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或者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保留应予撤销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要严肃处理。
  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
  清理有难度
  ■分析
  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表示,国办此次发文是继2010年对地方省市县驻京办事机构清理之后,对于地方驻省办的一次系统清理,包括驻本省办和驻外省办两大部分。这也是对我国政府简政放权要求的进一步深化。
  汪玉凯表示,国家层面做出清理整合驻省办的决定,本身也是顺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他认为,过去市场在资源配置当中起到基础性作用,现在市场则起到决定性作用,&特别是对于一些项目、资金的流向方面&。
  汪玉凯称,&跑资金、跑项目&是驻省办诞生的一大主要因素,目前这一功能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根据这些职能的转变和功能的变化,办事机构的存在形式也要相应地发生变化。
  在汪玉凯看来,精简整合驻省办意见的发布与十八大以来打击腐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等要求密切相关:&以前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能是拉关系。附着在驻省办活动当中的腐败屡见不鲜,包括公务接待铺张浪费,跑项目、拉资金中的权钱交易等情况。
  因此,现在办事机构的存在与政府转变职能、转变作风等要求存在明显的冲突。如果存在必须设立办事机构的情况,《意见》也给出了明确的出路,就是转变职能。&
  清理有难度
  据汪玉凯透露,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针对清理办事机构的事宜做过认真的摸底调查和系统分析,由于驻省办的数量比较庞大,清理起来存在一定的难度。
  &上一次清理驻京办存在着躲猫猫、令行不止等情况,此次清理的难度同样不可小视。&汪玉凯表示,清理难度大是因为长期以来派驻办事机构涉及到的人财物很多,比如一些工作人员的户口、家庭都已经安置在被派驻地区,这部分人如何安置也是个问题。
  汪玉凯表示,还要警惕各种换汤不换药的情况出现,这就要在清理的同时,建立良性的、畅通的联络机制,不能只堵不疏,对于一些地方发展客观需要的沟通管道要建立好,避免出现名亡实存的情况。
  汪玉凯特别提到,清理驻省办的难点之一是要改变地方官员的一些观念:&长期以来驻省办的存在为地方官员出门办事提供了方便,但是同时接待过程中也滋生了腐败。对此,要从地方官员的观念转变入手,享受奢靡等思维方式要做彻底的转变。&(据《京华时报》)
  清理情况
  12月前总结
  ■限时
  清理情况
  12月前总结
  对公众来说,驻省办并不陌生。改革开放以来,各地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纷纷在一些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及经济特区等设立办事机构(以下统称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能大体包括开展政务联络、招商引资、信息调研、接待服务等工作。
  《意见》对于目前驻省办的现状进行了精准的定位:&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交通条件逐步改善,简政放权不断推进,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职能已经不适应当前形势要求。特别是一段时期以来,一些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公务接待不规范,铺张浪费,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在中央执行八项规定的大背景之下,规范驻省办的总体要求是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推动政府职能转变,通过清理规范促进资源优化配置,降低运行成本,提升工作效能,推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
  《意见》还要求,开展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工作,要坚持从严从紧,建立健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设置审批机制,严格控制设立,严格规范运作;要坚持深化改革,转变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职能,推进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加强与行政审批制度等领域改革衔接;要坚持分类施策,充分考虑东中西不同区域和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以及驻本省和驻外省、政府派驻和职能部门派驻的不同实际,采取有针对性的举措,确保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意见》提出了明确的限时要求:日前,各省(区、市)政府要认真总结清理规范情况,总结报告送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汇总报国务院。对清理规范情况,将适时组织督导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专项机构工作结束及时撤销
  ■精简
  专项机构工作结束及时撤销
  《意见》为精简整合驻省办确立的原则是从严从紧。其中主要包括驻本省省会城市和驻外省省会城市两部分。
  如何从严从紧?《意见》规定,完善驻省办设置审批机制,派出地政府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明确驻省办的设置条件、程序、管理责任等,从严控制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设置。确需设置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须经省级政府批准。因专项工作设置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专项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撤销。
  确需保留的经省政府批准
  对于驻本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要求精简。其中明确,要撤销县级政府驻本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撤销市、县两级政府职能部门驻本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
  《意见》还规定,对撤销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土地、房屋、车辆及其他资产,派出地政府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对工作人员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安置。
  而对于现有市级政府、民族自治地方县级政府驻本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确因工作需要,《意见》要求省级政府批准后可予保留,但是应严格控制。
  多部门同城保留一个机构
  对于驻外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意见》要求整合。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政府多个职能部门在同一城市分别派驻办事机构的,应实行整合,保留一个办事机构。政府在同一省区多个城市或者邻近省区多个城市派驻办事机构的,应实行整合,减少办事机构数量。
  《意见》还规定,市级政府及所辖县级政府在同一城市派驻办事机构的,可探索由县级政府选派人员在市级政府派驻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不再保留县级政府派驻的办事机构。此外,从事对口援助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可予保留。
  由跑项目转向区域经济合作
  ■职能
  由跑项目转向区域经济合作
  精简后留存下来的驻省办也不能一成不变,需要转职能。根据要求,各地政府应推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职能由接待服务、争取项目和资金为主向促进经济合作、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主转变。
  《意见》列举了留存下来的驻省办4项主要职能:服务区域间经济合作、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加强流动党员和流动团员管理服务、改进政务联络和信息沟通。其中,服务区域间经济合作主要指服务投资促进,加大对派出地的宣传推介力度,促进派出地和驻在地之间的资源合理流动,积极参与对口援助相关服务工作,改进对异地商会的指导和服务。
  《意见》也进一步规定,要求加强与驻在地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为派出地的外出务工人员提供服务,协助办理民族事务,协助处置突发事件,协助做好信访工作,调解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意见》还要求加强与驻在地的政务联络,收集、研究、传送驻在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经验等信息,更好地为派出地的发展服务。
  公务接待受社会监督
  ■规范
  公务接待受社会监督
  对于驻省办曾经的主要职能&&接待服务,《意见》特别规定,要求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加强公务接待管理,推进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
  《意见》规定,要向社会力量购买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公务接待提供服务。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应与所属宾馆、招待所等经营性实体脱钩。
  同时,要结合驻在地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公务接待管理制度,严格预算管理和经费支出,严格落实接待公函和接待清单制度,不得突破接待范围,不得超出接待标准。同时,实行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按年度统计公务接待经费预决算、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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