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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及商业秘密的相关规定- 张勇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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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及商业秘密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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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的定义:保密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应当保守用人单位的技术秘密、经营秘密等相关信息的协议。负有保密义务的当事人违反协议约定,将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保密协议内容一般包括保密内容、责任主体、保密期限、保密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条款。签订保密协议的对象:保密协议保守的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因此用人单位一般只应当与接触、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而不是普通员工,更不能是全体员工。当然,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的性质和情况分析确定企业中的哪些人员掌握了商业秘密。对于某些不在保密岗位和技术岗位的普通员工,在工作中有意或无意获悉公司的商业秘密时,也应该列入保密主体的范围。保密的范围:1、技术信息2、经营管理信息3、特殊约定的其他秘密随着商业秘密的范围从技术秘密扩大到经营管理信息、特殊秘密等范畴,对保密的具体范围的确定产生了争议。为此,保密协议应当首先明确员工保密的对象和范围,以免就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及应否保密产生分歧。保密协议的一般规定:1、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可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任何第三方。2、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不可将含有保密信息的资料、文件、实物等携带出保密区域;3、保密义务人不可在对外接受访问或者与任何第三方交流时涉及合同规定的商业秘密内容;4、保密期限,法律对保密协议的保密期限没有规定,即保密的期限可以是长期的,直至其进入公知领域。因此只要其不被公开就可以永远保持其秘密性,因此企业可以在保密协议中约定不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而且在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后直至商业秘密公开为止,员工都不得披露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5,公司认为应加入的相应条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保密协议中是否能约定违约金?保密协议是否可以约定违约金,如果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则应当约定违约金;如果未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则不能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仅能通过侵权之诉追究劳动者因违反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了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或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两种情形之外,企业不得与员工约定由员工承担违约金。因此,保密协议中不得约定员工泄露商业秘密时应当支付违约金,只能要求员工赔偿由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法律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试行)》第8条:劳动者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要求追究违约责任的,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泄露商业秘密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不作劳动争议处理。张勇律师分析:深圳中院的这个规定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一致,其规定可以要求员工承担违约责任,从实践中来看,若确定有证据证明员工违反保密协议,这一点是非常难的,可以以劳动争议为由,要求员工承担违约责任,但由于很多时候,公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中的保密协议中的违约金很高,仲裁委或法院不会支持,应结合员工主观恶性,过错程度及给用人单位造成多大损失来确定违约金。保密协议是否要支付保密费?2008年以前,在深圳,若企业要员工保守企业的技术秘密,应向员工支付相应的保密费用,但08年以后,修订后的《深圳市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为降低企业对技术秘密进行保护的经济成本,删除了企业必须向员工支付保密费的规定。保密协议若中若没有规定竞业限制的相关条款,可以不用支付保密费,若规定了竞业限制的相关条款,应按法律规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若仅仅只是约定员工保守公司的相关秘密,则不用支付保密费,但若双方在签订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应数额的保密费,用人单位以后又以保密义务为法定义务,提出不予支付的主张,如未出现法定的保密协议无效的情形,则该协议中对保密费支付的约定对双方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须依约定支付保密费。用人单位如何证明因为员工违反保密协议给公司造成损失?一旦员工违反保密义务,势必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了,用人单位必然会遭受到相应的损失,但从法律角度来分析,用人单位应当用法律形式的合法证据来证明一个事实,就是如何证明因为员工的违反行为,给自己造成了损失及该损失的大小,但从实践来讲,这一点非常难,从司法实践来看,主要是从以下方面来确定损失。一是按照实际损失计算;二是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作为补充,还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被侵害人因调查该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在确定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时,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 商业秘密研制开发的成本,包括投入的时间、金钱和付出的努力等。  2. 现实的优势,也就是使用商业秘密在给权利人带来的优势或利益,涉及到生产成本的降低、销售额的提高、利润率的增加等。侵犯商业秘密时权利人现实利益的丧失属于实际损失。  3.将来的优势,即权利人对将利益合理预期。在因披露而使商业秘密丧失的情况下,或者实际情况表明不宜于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况下,将来优势损失往往是实际损失的重要组成部分。确定此种损失当考虑商业秘密新颖性的程度、经济价值的大小、利用周期的长短、市场竞争的程度、市场前景的预期等。  但有时用人单位的损失额与侵权人的获利额都不能确认,在实践中,法院将会根据侵害的商业秘密的类型、评估价值、侵权持续时间、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商誉损失等因素在一定的幅度内确定赔偿额。如何举证证明员工违反保密协议?要看有无证据证明员工违反了保密协议中的相关规定, 该证据是能以法律形式来确定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其中,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从司法实践来看,公司可能知道员工明明就是在利用公司的相关商业秘密获取非法利益,但对于员工的具体违约行为或侵权行为,又很难用法律形式举证证明。具体可以参考以下情节: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3条及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主要形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1、以不正当手段直接窃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以金钱、财物等方法引诱他人泄露商业秘密;3、通过胁迫等手段索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4、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通过不正当(不合法)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5、违反保密义务披露或使用他人商业秘密。即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6、用人单位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用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7、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道对前列违法行为获得的商业秘密,仍予以运用,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8、其他有损于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对以上八种形态、行为人只要符合任何一项,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的认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四条: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其中,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 第九条 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  (一)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五)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六)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第十条 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第十一条 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保密措施&。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  (二)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  (三)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  (四)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  (五)签订保密协议;  (六)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七)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从司法实践中来看,如何认定客户的信息就是商业秘密呢?1要看公司是否为获得为客户的相关信息付出了相当的成本和努力,且已形成了相对稳定的交易关系。2要看客户信息中是否具备不同于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能够给上诉人带来一定竞争优势。要看上述信息需经过长期积累方能形成,行业内其他经营者不经过努力,很难在公开领域直接获得&3& 公司是否采取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如设立密级或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等违法保密协议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若员工违反保密协议,可能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 & 民事责任,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因违约或侵权给公司造成的损失。2&& 行政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工商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或销毁。3,刑事责任。对于违反保密协议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我国刑法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重大损失,是指经济方面的重大损失,包括减少盈利、增加亏损、引起破产、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等等。根据司法实践,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 额在50万元以上的,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追诉。值得注意的是,必须查明行为人所实施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与权利人遭受重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实施了盗窃商业秘密等行为,但该行为本身并没有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的,不成立侵犯商业秘密罪。从实践中如何追究员工责任?公司防范方案:1用人单位从公司的运营管理中,用人单位在内部管理中,应当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严防泄密事件发生。首先,应当防止个别员工轻而易举地获得完整而有效的商业秘密,例如客户名单应当分割管理,基层业务人员不应接触到全部客户的名单;对客户的联系人应该分级管理,基层业务人员不应当拥有客户的最高负责人联系方式。其次,建立严格而科学的分工监督机制,防止员工单独使用商业秘密,例如禁止业务员单独接触客户高管、加强名片/介绍信的管理、禁止业务员在公务交往中使用私人联系方式等。2&&&&&&& 根据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用人单位与专业律师会商、研议并整合《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中违约情形、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并制定规章制度对竞业限制加以严格规范,依法增加违约成本,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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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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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护本企业的商业秘密,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保持竞争力,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珠海市技术秘密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为对商业秘密进行有效管理,成立保密组织机构,设立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保密组织机构由总经理办,办公室,管理部,生产部,技术部,供应部,营销部,财务部等主要部门领导组成,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保密组织,确定和修改商业秘密范围,对日常工作进行指导。
  第三条凡本企业(包括企业总部,分公司及各地的分支机构,下同)的员工(含合同制员工,临时工,下同),股东以及涉及到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本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本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技术信息,是指一切与企业生产有关的设计,技术方案或技术决窍,计算机源程序,计算机程序文档,关键数据,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产品模型,数据,计算机程序等。
  经营信息,是指一切与企业管理营销有关的管理策略,管理方法,管理制度,管理经验,人事任免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计划,产销策略,销售方式,经营战略,经营计划,销售渠道,客户名单,财务资料,货源情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以下各项均列入本企业的商业秘密范围:1.计算机程序,源程序,可执行程序;2.开发文档,工程文档,技术建议书、技术诀窍,技术方案,设计构想;3.生产产品的工艺程序,生产操作的知识和经验,产品的测试方法等;4.科研技术参数,方法,产品技术性能,鉴定结果,科研成果和阶段性成果;5.重大技术的研究报告,分析报告;6.研发,测试及其实验网,生产,工程阶段的各类硬件板材;7.因企业特殊需要而经过改进的机器设备;8.记录新技术研制开发活动内容的各类文件,包括会议纪要,实验结果,仿真结果,技术改进通知等;9.工业配方,化学配方,药品配方,化妆品配方等;10.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在既没有申请专利,又未投放市场之前,是企业的商业秘密;11.客户情报,包括客户名单;12.产品图纸,模具图纸以及设计草图等;13.其他与竞争和效益有关的商业信息。
  第四条其他需要列入本企业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由总经理办公会议确定。
  第五条企业的商业秘密分&AAA&,&AA&,&A&三个等级。
  AAA级,为企业赖以生存的基础,一旦泄露,就会导致灭顶之灾的商业秘密;AAA材料的保密期为永久。
  ??AA级,为对企业有重大价值,泄露后会使企业大伤元气的商业秘密;AA材料的保密期为十年。
  ??A级,为企业其他具备商业秘密要件的情报资料;A材料的保密期为五年。
  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各类商业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或者在具体的商业秘密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界定该商业秘密的等级和保密期限。
  对于已经确定为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在其载体上(特别是文字资料的封面上)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同时标识秘密等级(&AAA级商业秘密&,&AA级商业秘密&,&A级商业秘密&)和保密期限,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AAA级的文件资料使用红色封面,AA级的文件资料使用紫色封面,A级的文件资料使用黄色封面。
  第六条本企业对商业秘密采取以下合理的,具体的,有效的保密措施:
  (一)限定涉密人员的范围;
  (二)对于信息载体加锁或者采取其他物理防范措施,以使该信息在正常情况下不易被他人获得或者接触;
  (三)在记录有相关保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等级和期限标志;
  (四)在配方含量和程序步骤上使用代码;
  (五)对于保密信息使用密码;
  (六)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七)对于含有保密信息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对他们提出保密要求;
  (八)会议或者其他工作需要,借用涉及商业秘密资料的,使用后必须交回统一保管,不得擅自带离。
  第七条企业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合同》,企业可以根据需要与相关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涉密人员应当遵守本企业的规章制度,保守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员工在工作期间,未经批准,不得保留商业秘密资料。员工不得在公共场合谈论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以电话,传真,网络邮件等非保密方式传递商业秘密信息,不得与无关人员讨论企业的商业秘密事项。
  无论任何原因,员工离开本单位,均有义务移交与其工作有关的全部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含原件及复印件)和物品。员工离开本企业后,均有依法继续保守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不得利用本企业的商业秘密为新雇佣的企业服务。
  第八条企业确定商业秘密的管理人员,集中保管涉及到商业秘密的资料,物品等。对于清退或销毁商业秘密资料和物品时,须经审批并按照有关程序,在专人监督下进行,并形成历史记录,永久保存。
  第九条企业划定商业秘密的场地范围,并在相应位置设置&商业秘密重地,未经许可不得入内&的警示标志,可设置相应的门禁。无关人员应主动回避,未经许可不得擅入。
  企业无关人员不得处理涉密资料及物品。企业员工不得未经批准带领无关人员进入涉密场所或者为其进入涉密场所提供便利。
  第十条企业建立商业秘密资料交接制度。商业秘密资料档案中保留信息卡,内容包括:标号,商业秘密确定的时间,等级,保密期限,份数,制作日期,接触资料的信息(签领时间和交还时间,用途,批准人)
  凡召开的会议涉及商业秘密时,实施会议到会人员登记签名手续,有关的商业秘密资料会后交回,不得带离会场。
  第十一条根据企业发展要求,需要对外披露商业秘密的,应经本企业审批程序后,与相对人(组织)签订保密协议,以确定秘密资料的交接,保密的范围和期间,方式以及失密责任追究等。
  在对外合作中,不得在合同正式签订前披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交接商业秘密资料及物品时,应附商业秘密清单,收领者应在清单上签名,并保留交接资料的复印件(复印件上须有收取人的签名确认)
  在对外合作中,接触到相关企业商业秘密的涉密人员,应依法交接商业秘密资料,并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因对外合作需要,以商业秘密作为合作条件或者投资时,应经过董事会研究决定。接受对方以商业秘密作为合作条件或投资时,应委托中介机构对其商业秘密加以评估,为客观确定价格提供根据。
  第十三条因行政管理检查,诉讼等实际需要,必须提交商业秘密资料或物品时,应明确告知相关人员并作出警示,提出保密要求,派出专人提交和回收相关的资料及物品并加以登记。
  第十四条当发生泄密事件后,责任人应在发觉后立即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并同时报告本企业的商业秘密管理者和相关领导。
  第十五条发生泄密事件,采取紧急措施后仍无法阻止损失发生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赔偿,企业内部处分等责任;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企业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企业对商业秘密管理实行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的制度。除加强日常管理外,每季度由管理人员进行一次专门的检查,各部门应给予必要的配合;每半年对全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进行一次检查,年终对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作出总结并报董事会备案。对董事会提出的疑问给予回答并对存在的问题加以有效的整改。
  第十七条企业对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和管理商业秘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者,给予相应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八条涉及本规定未详尽明确的情形,应以最大限度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原则进行处理。本企业董事会有权对具体的规定作出解释或者对本办法加以补充。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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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内部管理措施
&&&&& 针对商业秘密泄密的各种途径和方式,企业应当从组织制度、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管理、涉密人员管理和辅助措施等四个方面采取系统的保护措施。   1.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的专门组织和相关制度   一个正规高效的商业秘密保护的专门部门,是商业秘密得到有效保护的前提。企业领导应该高度重视商业秘密对于企业经营的重要作用及失密的严重后果,首先从组织上确立保障,成立一个专门部门,或原有部门如经理办公室、知识产权部、法律事务部等下面的专门小组,专人负责商业秘密的认定、保护措施的开发与实施。   合理完善的保密制度可以使员工对企业的义务明晰化,使员工有相应行为准则,有利于实际遵照执行及在诉论中举证。保密规章制度的制订要合法合理、切实可行。规章制度如果过于琐碎,可能会造成工作障碍,影响经营活动。相反,过于简单,又形同虚设。企业制订保密规章制度一般应至少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商业秘密的范围;商业秘密的管理者及责任;商业秘密档案管理;商业秘密的申报与审查;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相应处罚等等。   2.对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管理   首先,确定商业秘密的范围。企业应该根据商业秘密的四个法律特征对本企业内部构成商业秘密的种类、分布罗列出来,这样才能提高警惕并确定应采取的各种措施。前面所将的商业秘密的四个法律特征,听起来很复杂,其实企业在具体界定时不需要做那么详细的论证,一般来说,只要是企业自主研发的技术、自主制定的经营策略,都可以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 &&&&&&其次,确定商业秘密的密级。法律法规对商业秘密密级的划分没有规定,法律对任何商业秘密的保护和救济的原则都是一致的。是否划分商业秘密的密级,完全取决于企业保密工作需要和权利人意愿。从企业保密防范的原则来讲,划分和确定商业秘密密级,有利于商业秘密的分级管理,有利于突出重点、确保企业核心秘密的安全。对我国企业而言,熟悉而简单的分类就是“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   最后,加强涉密文件的管理。涉密文件是指以文字、图表、音像及其它记录形式记载商业秘密内容的资料,包括公文、书刊、函件、图纸、报表、磁盘、胶片、幻灯片、照片、录音带等等。对这些商业秘密的载体,必须进行严格的管理,限制其传阅和复制。 &&3.对涉密人员的管理   商业秘密的保护最重要的还要靠人,因此加强对涉密人员的管理至关重要。   (1)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这不仅是保护商业秘密的最好方法之一,也往往是执法机关判断保密措施是否合理的一项重要因素,没有保密协议可能导致公司的商业秘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可以在劳动合同加列保密条款,也可以单独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员工遵守保密义务。签订技术保密协议,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其主要内容包括:保密的内容和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密期限、违约责任等。一般而言,员工对企业承担保密义务的内容包括: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正确使用商业秘密的义务;获得商业秘密职务成果及时汇报的义务;不得利用单位的商业秘密成立自己企业的义务;不得利用商业秘密为竞争企业工作的义务,等等。而且,保密协议、保密条款并不因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终止而终止,在员工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仍然有效。   (2)加强员工保密教育。除了签订保密协议外,企业应进一步加强对员工进行保密教育,使员工了解到企业文化、保密的范围、工作规则、违约的后果等,使员工认识到保密工作的重要性,防止在外来参观、咨询或洽谈业务中泄露。   (3)健全员工人事资料。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员工人事资料,如员工的学历、专长及有无发明等资料,一方面企业可用来参考以决定分派员工担任适当的职位,另一方面,当未来和员工有商业秘密相关的争议时,也可供执法机关据以认定员工究竟有无创作能力及是否窃取公司机密等问题。另外,企业还具体告知并详细记载员工的职务范围,以避免将来在是否构成职务技术成果上造成不必要的争议。   (4)离职员工的管理。对接触过商业秘密、即将解职的员工进行离职检查,除要求其履行有关的交接手续,彻底点收员工所领借的各种物品,以便该员工所承办的各种业务能继续顺利开展外,要重申员工在离开本公司之后应继续保护商业秘密的义务,最好根据员工掌握商业秘密的具体情况,再签定一份详细、具体的保密协议,因为一般最初的保密协议,尤其是保密条款大都比较笼统。必要时,还要与此员工未来的雇主进行沟通,分别或一并向离职员工及其新雇主阐明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5)与高管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现阶段商业秘密纠纷主要表现为雇员带走雇主的商业秘密,与雇主从事竞争性生产经营的行为,为防止竞争者引诱员工跳槽,竞业禁止协议成为一个较好的选择。竞业禁止是指单位与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员约定在解除劳动关系后一定时间内,该人员不得自己经营或在生产或经营与商业秘密信息相关竞争行业的其他单位任职,单位给予一定补偿的协议。其核心内容在于约定离职者不得利用在原单位掌握的商业秘密从事此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业务。很显然,竞业禁止协议与员工的择业自由相冲突。竞业禁止之所以被允许,是基于商业秘密保护的一个重要原则,即不可避免披露原则。这是美国判例法确定的一个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如果员工被新雇主雇佣后,会不可避免地使用前雇主的商业秘密,发布竞业禁止令是合法与必要的。我国法律没有引用这一原则,但规定了竞业禁止协议,国家科委在《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7条允许企业与员工签定竞业禁止协议。但为了避免企业利用竞业禁止协议限制员工的择业自由,也对竞业禁止协议规定了许多限制。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时尤其应注意以下四点:一是适用人员不宜过多。由于竞业禁止协议限制了离职员工的择业自由,一般只适用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等关键涉密人员,而不适用于就业竞争力较弱的一般员工。二是禁止就业范围不宜过宽。必须有限制的必要,以与员工所接触之商业秘密密切相关的行业为限,过宽则有失合理性。三是规定合理的限制期限。竞业禁止协议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四要支付一定补偿。竞业禁止期限内企业应给离职员工一定补偿,一般不低于该员工离职时年薪的50%。如果这四项内容规定有失公平,可能导致竟业禁止协议被认定为无效。   另外特别要强调的是,竞业禁止只是对涉密人员择业的一种限制,不能简单的等同于保密义务。竞业禁止期满或被认定无效,只意味受限制人员不再受择业方向限制,并不意味免除了保密义务。竞业机制协议解除后,员工仍需履行保密义务,不能泄露、使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   (6)供应商和客户等第三人管理。企业商业秘密经常涉及被许可人、供应商、客户、制造商、销售代理商,以及向公司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建筑师、工程师、顾问、承包人、分保人等第三人。而这些人即是生意上的重要伙伴,也往往是商业秘密泄露的重要途径,所以,要求有必要得知商业秘密的第三人签订适当的保密协议是极为重要的。而且清楚地表明公司对于有关文件享有的所有权,以及有关文件及其包含信息的专有性和机密性。同时,在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中,写明保密条款,要求对方保证不泄漏履行合同时掌握的企业的商业秘密,否则将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也将保密义务规定为重要的一种合同附随义务,交易双方必须按约定和交易惯例保守对方的商业秘密,而且,这种保密义务是全面的,包括缔约前的保密义务,合同履行中的保密义务,合同履行后的保密义务。   4.其他辅助措施   (1)企业保安。要划定保密区域,在保密区域内加强保卫措施,确定诸如门卫、上锁、限定员工进入区域、密码钥匙或密码通行证,并经常变换密码等措施和管理办法,这将有助于防止商业秘密失窃。   (2)控制参观、实习。禁止参观或实习也许是不必要的,但予以一定的控制却肯定是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措施。一切参观应避开敏感区域,勿做详细解释,勿对生产制造工艺进行演示。必要时要求来访者参观商业秘密设备时签订保密协议。   (3)重点部位的管理。产生、处理、存储、使用商业秘密的部位,是保密管理的重点。企业应根据商业秘密信息产生、使用和保管的实际,把那些最集中、最核心的部门或者部位确定下来,在企业内部通报,使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做到心中有数。这些部门或部位大致为产品技术开发研究部门,商业秘密信息集中处理部位,计算机中心和数据库,商业秘密信息集中存放部位,企业策划部门,财务部门,商业秘密信息显现的生产部位等。商业秘密的重点部位应有必要的监控措施。如:重点部位“红线区”管制,电子监控报警,人员身份识别系统,人员进出特别许可批准制度,进出特许身分牌标识,对外接待禁止参观区域和禁止行为标识明示,进出携带物品的禁止目录或检查措施,涉密人员离开工作地点前清理工作台面和计算机制度等。   (4)防止发表公开或广告、展览公开。必须使员工牢记,出席专业领域的会议,发表学术著作、演讲,经常是处于本领域内具有深厚专业背景的同行中。这些同行经常能够捕捉到有关信息字里行间的言外之意。因此,某些员工认为微不足道、无足轻重的信息,很有可能正是竞争对手一直寻求的关键信息。所以,应对企业员工发表专业性文章、出版著作以及相关讲演等做相应教育,必要时,应进行适当监督及控制。同样,对于广告、展览等可能失密的活动也应进行相应的教育、检查与控制,以防止失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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