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回扣以津贴方式从检验科主任回扣比例处领是受贿吗

医院骨科主任收受回扣是受贿罪还是单位受贿罪_北京贪污贿赂罪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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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骨科主任收受回扣是受贿罪还是单位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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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医院骨科主任收受回扣是受贿罪还是单位受贿罪 刘某某,系某人民医院骨科主任,中共党员。在刘某某任骨科主任期间,参与医院组织的医疗器械采购活动。由于刘某某系骨科主任,其对医疗器械的优劣情况及病人使用后的效果评价具有权威性,因此,医院在采购中,主要听刘某某的意见,刘某某先后经手从4家医疗器械供应单位购进价值200万元的骨科医疗器械。刘某某在向4家医疗器械供应单位采购中,私自以骨科的名义与4家单位的业务员分别谈妥,按医院采购的总业务量的5%-10%不等收取回扣。
医院骨科主任收受回扣是受贿罪还是单位受贿罪
&&&& 刘某某,系某人民医院骨科主任,中共党员。在刘某某任骨科主任期间,参与医院组织的医疗器械采购活动。由于刘某某系骨科主任,其对医疗器械的优劣情况及病人使用后的效果评价具有权威性,因此,医院在采购中,主要听刘某某的意见,刘某某先后经手从4家医疗器械供应单位购进价值200万元的骨科医疗器械。刘某某在向4家医疗器械供应单位采购中,私自以骨科的名义与4家单位的业务员分别谈妥,按医院采购的总业务量的5%-10%不等收取回扣。2004年8月到2007年9月,刘某某先后收受4个单位业务员以“宣传费”、“咨询费”等名义所送的回扣共计人民币130000元。在此期间,为调动科室医生的工作积极性,刘某某将收受的回扣以“加班费”、“节日补贴”等名义,按比例发给每个医生。经查实,刘某某本人从中获得40000元,张某获得28000元,李某获得20000元,陈某获得18000元,季某获得15000元,叶某获得9000元。分歧意见在本案的定性问题上,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以刘某某贪污定性。刘某某以骨科名义收受业务单位回扣130000元后,利用其担任骨科主任的职务便利,将其中的40000元予以侵吞,应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定性。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以刘某某受贿定性。刘某某利用担任骨科主任的职务便利,收受业务单位的回扣130000元,将其中40000元占为己有,应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定性。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应以共同受贿定性。刘某某作为骨科主任,私自以骨科名义收受回扣并将回扣按一定比例私分给骨科各个医生,刘某某以及骨科医生的行为是以单位名义将非法收受的财物合伙私分的行为,应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以共同受贿定性。第四种意见认为,本案应以单位受贿定性。骨科是单位受贿主体,刘某某作为骨科主任,以骨科名义收受回扣,应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追究其作为单位受贿主要责任者的责任。
分析意见我们倾向于第四种意见,即对本案以单位受贿定性。理由有:1、从主体来看,某人民医院骨科可以成为单位违纪的主体。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单位受贿的主体应该是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某人民医院是事业单位,而骨科作为其一个内设机构能否成为单位受贿的主体?我们认为,一般情况下,单位的内设机构对外不是独立进行活动,而是以单位名义进行活动,因而其行为应当视为所在单位的行为。但在当前社会生活中,单位的内设机构也有独立对外活动,并且其行为符合单位违纪的其他构成要件,理应将其作为单位违纪的主体。并且在司法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在日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在日《关于国有单位内设机构能否构成单位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中都作了明确规定和答复,单位内设机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虽然犯罪认定和违纪行为认定有所不同,但是司法在犯罪主体划分方面的规定,具有权威性,对党纪处分有重要借鉴意义。因此,我们认为,本案中某人民医院骨科可以成为单位受贿的主体。2、从主观方面分析,单位受贿要求单位有主观故意,但单位不同于自然人,本身并不能表达意志,其意志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负责人体现出来的。刘某某作为骨科主任,是骨科的负责人,能够代表骨科意见商谈并收取回扣,并且收取回扣后为调动科室医生的工作积极性,按比例发给骨科的每一位医生,实际是为了骨科的小集体利益。3、从客观方面及客体方面分析,单位受贿必须是利用单位职务便利,以单位名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在本案中,刘某某以骨科名义在账外暗中收受4个单位业务员以“宣传费”、“咨询费”等名义所送的回扣,并将回扣全部按一定比例发放给每个医生,其行为是以骨科名义为骨科小集体利益所实施的受贿行为,侵犯了单位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单位的正常工作活动。4、本案不能以共同受贿或刘某某受贿、贪污定性。从本案看,刘某某以骨科的名义收受回扣后,没有与科室人员商量,而是个人代表骨科决定将回扣按一定比例发放给每个医生,骨科医生对如何收取回扣、收受多少回扣、如何发放回扣等都没有参与共谋,因此,刘某某与骨科医生之间没有存在共同违纪的故意,故不构成共同受贿。本案不能定性为刘某某受贿。刘某某的行为是单位行为,刘某某以骨科名义收受回扣,在收取回扣后没有占为己有,而是以一定比例分给每个医生,可见,刘某某是为了单位利益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个人受贿行为。本案中,刘某某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其管理、经营的公共财产的行为,故不能定刘某某为贪污行为。了解最新,,,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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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用外甥女银行卡吃回扣 南京一药剂科主任受贿170万
来源:扬子晚报
徐康康不满40岁就坐上了南京某三甲医院药剂科主任的位置,然而随着手中权力的膨胀,他也逐步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记者昨天获悉,近日,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徐康康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60万元,扣押在案的受贿所得1773500元由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予以追缴并最终上缴国库。药剂科主任被举报受贿2005年3月,40岁不到的徐康康就坐上了南京某三甲医院药剂科主任的位置,同时还兼任该院药事委员会副主任,主要负责药品的采购、审核、流通、使用及质控管理,可谓仕途顺达。谁知道他会走上犯罪道路?2014年,在接到上级转交的关于徐康康受贿的举报信后,浦口区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随即启动信息引导侦查机制,对举报内容进行一一核实。但由于举报内容不详实,给初查核实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因该案涉及敏感部门,办案人员经过2个多月的缜密初查,终于发现徐康康利用外甥女的银行卡收受药品回扣上百万元的犯罪证据。原来,徐康康具有极强的反侦查意识。为不被人发现,他特意用外甥女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银行卡供自己收受回扣使用。然而,无论他怎么绞尽脑汁,最终还是没能逃过办案人员的&火眼金睛&。72次回扣拿了140多万作为药剂科一把手,徐康康对医院用药的话语权几乎是决定性的,他在&药事委员会会议上提议采购的药品,基本都能通过并进入门急诊用药范围。&因为手握药品采购大权,徐康康成为不少药商争相拉拢的对象,朱某就是其中一个。据徐康康交代,朱某是某医药公司经理,后来还成为了邻居,两人在上世纪90年代就认识了。在得知徐康康担任医院药剂科主任后,朱某便找他疏通关系,希望自己代理的两种药品能进入三甲医院。&这两种药品都是通过我引入医院销售的,朱某说给我回扣和好处,但我们没有约定过具体的比例,只是说每个月会给。&每月底或下月初,朱某都会根据药品在医院的使用情况,往徐康康指定的银行卡中打入数千元到数万元不等的钱。从2006年开始直到2012年徐康康不再担任药剂科主任,朱某的这笔&月例&却没有停,几年间朱某先后分72次给徐康康打了140万余元,而这些钱,基本都被徐康康投到了股市里。河西买房缺点钱&立马有人&赞助&除了朱某每月按时给的回扣外,徐康康还曾通过其他途径接受朱某的贿赂。2008年,徐康康和朱某及朱某的朋友尤某一起吃饭。席间,尤某说自己在盐城做生意,并说盐城的楼市有投资价值,建议大家一起炒房。徐康康和朱某都表示愿意参与,三人随后一起拟了协议书,约定每人出5万元。但事实上,徐康康的那5万元却没有由他本人出资,朱某为了长期搭线,主动帮忙&垫付&,并称如果将来赚了就从赚的钱里扣,如果亏了大家按比例平摊损失。2010年,三人将投资的楼卖了,赚了将近30万元,三人各分了10万,而朱某垫付的5万元炒房本钱,既没有从利润中扣除,徐康康也没主动给,就这样没了下文。2009年徐康康在位于河西的某楼盘买房,朱某得知后主动&赞助&了他7万元,他也毫不客气地笑纳了。徐康康受贿案的另一个行贿人何某,也是一家医疗公司的老板。他从2006年开始,就通过徐康康向医院卖药。据徐康康交代,2007年他的女儿在北京上学,花销大,当时他的钱大部分在股市里,自己手头紧,就向何某&借&了20万,说是给女儿。面对徐康康的&借钱&要求,何某自然心领神会,便说干脆把一年的回扣一起给徐康康得了。徐康康让何某将钱转到朱某的一个公司账号上,再让朱某分三次将钱转到他控制的外甥女的银行卡上。徐康康到案后,对在盐城炒房的收益与何某的20万元拒不承认是受贿。他认为前者是投资收入,后者则是借款。&虽然案发时20万还没有还,但是没还钱不代表以后就不会还,所以不能算作行贿。&在法庭上,他仍为自己的行为狡辩。但公诉人指出,徐康康投资没有实际出资,没有参与经营,获得收益后没有归还朱某本金,据有关司法解释,应认定为受贿。而20万&借款&不但没有收条等物证,而且交付途径很不正常。&如果是普通民间借贷,为什么要通过朱某的账户再转到徐康康控制的银行卡上,搞得那么纷繁复杂。&再者,从徐康康家人18天退出几百万的事实来看,他并非没有偿还能力。记者获悉,近日,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徐康康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60万元,扣押在案的受贿所得1773500元由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责任编辑:韩璐(EN053)
24小时精选医院药剂科主任受贿34万---深圳特区报
第A22版:大都会新闻/深圳·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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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药剂科主任受贿34万
与昔日同窗合伙做“生意”,在配送药品中拿回扣,案件昨开庭审理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蔡佩琼)宝安区人民医院药剂科主任张晓民利用掌控全院药品采购和供应的权力,让老同学、好朋友王某产联系厂家,使之成为四类药品代理商。王某产给予张晓民回扣作为回报,张晓民收受其311002元,还收受了另外两家药品供应商各24000元和14000元。昨日,张晓民被指控受贿349002元一案在盐田法院开庭审理。 让同学联系厂家买药 公诉机关指控称,2009年9月至2012年5月期间,张晓明先后担任宝安区人民医院药剂科副主任(兼科室负责人)、主任。2010年,宝安医院需要采购一批新中标入选用药目录的药品。张晓民提前获悉医院需采购阿奇霉素颗粒、头孢克洛颗粒、头孢克肟分散片、头孢克肟胶囊等四种药品,遂让王某产联系厂家,成为上述药品的代理商,并让其通过相应的供货公司将药品供应到宝安医院。同时,两人约定,宝安医院每采购一盒阿奇霉素颗粒、头孢克洛颗粒、头孢克肟分散片、头孢克肟胶囊,王某产分别给张晓民人民币3元、3元、2元、2元。从2010年10月至2012年5月,张晓民收受王某产给予的回扣款共计人民币311002元。 2010年10月至2012年3月期间,深圳市新泰医药有限公司为保持其在宝安医院的药品采购量,公司业务员刘某红多次给张晓民送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4000元。 2011年、2012年春节期间,深圳市佛海中药材有限公司为保持其在宝安医院的药品采购量,公司负责人徐某春给张晓民送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4000元。 每月月底吃饭拿回扣 张晓民在法庭上说,他将医院经过筛选挑选出的四类需要采购的药品信息告诉王某产,王某产提出他们可以合作做点生意。“因为是卫校同学,又是多年好朋友,我想帮帮他,就答应他。我以为不是直接拿别人的钱不算是犯法,法律意识太薄弱。” 根据他和王某产的供述,王某产获悉宝安医院要采购的四类药品后,去联系药品供应商,再以供应商名义向医院配送药品,根据每类药品的利润空间再给予张某民一盒药2元或3元的回扣。他们采取按月结算的方式来实现利益分成,每月月底,两位老朋友会相约到饭店吃饭。按医院当月统计出来的销售数量,王某产将回扣以现金交给张晓民。 对检察机关指控张晓民收受刘某红和徐某春金钱,利用职权为他们保持其公司药品在宝安医院的采购量,张晓民表示,采购量是由医院实际销售情况而定,他没有权力左右。另外,刘某红送给他的24000元,他没有为个人所用,而是用作科室的春节晚会和运动会的经费。 开庭前,张晓民向检察机关递交了一份有关医院药品采购违法操作的成因及建议。另外,他还在南山医疗系统现身说法,以个人惨痛经验警示医疗工作人员要遵纪守法。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个人受贿多伴有单位“创收”_检察日报社多媒体数字报刊平台
第08版:法治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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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河北省衡水、邢台、保定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农机补贴领域贪污贿赂犯罪39件78人,涉案金额达1080余万元。这些案件的一个重要特点是——
个人受贿多伴有单位“创收”
&&&&□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的农业机械,国家每年投入大量资金补贴农机购置户。没想到,这些农机补贴资金却成了不法厂商和腐败分子的“唐僧肉”。一些农机干部与农机经销厂商相互勾结,弄虚作假,从中套取和瓜分补贴,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破坏国家惠农政策。&&&&□在农机补贴领域的贿赂犯罪中,个人受贿的背后多伴有单位受贿。由于单位从中获得很大利益,个人受贿很容易隐蔽其内不被发现,二者相互依存、相互掩饰。&&&&□农机补贴领域腐败现象高发,与农机购置补贴的制度设计和工作机制上存在的问题密切相关。取消弹性价格,改进产品名录指定方式,减少中间环节,堵塞流转漏洞,已经刻不容缓。&&&&日,河北省南和县农机局原局长尹尚文因单位受贿罪、受贿罪,数罪并罚,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尹尚文利用职务之便,伙同原副局长韩占其、王占国和会计黄建红非法收受农机经销商“农机推广费”43万元;以先缴费为购机条件,非法收取购机农户“培训、服务费”累计27万元不入账。此外,尹尚文个人还非法收受农机经销商张志强5万元现金。韩占其、王占国、黄建红犯单位受贿罪,被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张志强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这是河北省邢台市检察院2010年以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查办农机补贴领域贪污贿赂案件专项行动的一个典型案例。&&&&农机补贴成为“唐僧肉”&&&&官商勾结成就发财梦&&&&“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国家每年投入大量资金补贴农机购置户。没想到,这些农机补贴资金却成了不法厂商和腐败分子的‘唐僧肉’。一些农机干部与农机经销厂商相互勾结,弄虚作假,从中套取和瓜分补贴,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破坏国家惠农政策。”河北省检察院反贪局负责人介绍说,去年以来,河北衡水、邢台、保定三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农机补贴领域贪污贿赂犯罪39件78人,涉案金额达1080余万元。&&&&“农机补贴领域的贪污贿赂犯罪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这位负责人分析说,衡水立案查办的12件案件中,涉及7个县(市)农机部门,占全市10个县(市)农机部门的70%;邢台立案的19件案件中,共涉及14个县(市),占全市17个县(市)的82%;保定5个县立案8件18人,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还有4个县(市)农机部门存在类似问题,占全市22个县(市)的41%。可以说,农机补贴已成为贪污贿赂犯罪的易发多发领域。&&&&一项调查分析数据显示:在三市查办的78人中,贿赂犯罪共60人,占76.9%。其中受贿48人,行贿12人。从犯罪形式上看,一人向多地多人行贿,一人收受多人贿赂比较普遍,单打一现象很少。如南宫市凤岗农机排灌经销处经理邢培须,自2006年至2009年,分别向邢台县农机局行贿15万元,向南宫市农机局行贿15万元,向临西县农机局行贿36.75万元。邢台县农机局副局长孟拉顺,县农技推广站站长赵二虎,2007年以来接受8家农机经销商回扣款47万元。柏乡县农机局长王胜田,在2008年、2009年两年内共收受30个厂家和60多个购机户贿赂达100余万元。有的受贿回扣定额还逐年提升,如临西县农机局局长王福信,2006年以来,将东方红牌拖拉机的回扣定额由2006年每台4440元、逐年升高为2007年每台5888元、2008年每台6666元。行贿受贿已成为推销农机获得国家补贴的重要非法手段。&&&&集体腐败特征明显&&&&单位受贿日益凸现&&&&2007年,河北省农业厅、财政厅联合下文,由省财政拨款补助“节水精播”项目资金。安国市共补助50台节水精播机,补助金额10万元。因享受农机补助的节水精播机在市场销售不理想,该市原农牧局副局长霍立军和农机办管理科科长石永刚到河北农哈哈集团(以下简称农哈哈)找到集团负责人,经与负责人张某协商决定,农哈哈将用于补助50台节水精播机的10万元折合成40台玉米播种机给安国农机办。在霍立军的授意下,石永刚做出安国农机办按规定享受补助的节水精播机50台的假手续报送上级单位,从中骗取省财政拨付10万元补助款。&&&&据办案检察官介绍,从目前查办的案件来看,一是窝案串案多,所办案件中,3人以上窝案22件,占56.4%;二是班子成员落马多,共涉及县农机(牧)局局长、副局长25人,占总人数的32%;连同15名农机站长、副站长共40人,占51.3%。如南和县农机局局长尹尚文,副局长王占国、韩占其等4人,2005年至2009年共收受经销商贿赂款43万元;深州市农牧局副局长骆奎清接受市农机公司贿赂款14.3万元。博野、临城、故城等8个县农机局正副局长均被立案侦查。主要班子成员的落马,充分反映出该领域贪污腐败的严重性。&&&&“个人受贿与单位受贿交织,个体腐败与单位‘创收’相互依存。”检察官们在办案中发现,在农机补贴领域的贿赂犯罪中,个人受贿的背后多伴有单位受贿。由于单位从中获得很大利益,个人受贿很容易隐蔽其内不被发现,二者相互依存、相互掩饰。在查处的39件案件中,有11件涉嫌单位受贿犯罪。如深州市农机局受贿47万余元、枣强县农机局受贿54万余元、武邑县农机局受贿47万余元、故城县农机局受贿64万余元、武强县农机局受贿33万余元、安平县农机局受贿19万余元、南和县农机局受贿43万余元,广宗县农机公司受贿21万余元……而在单位受贿的同时,这些单位的领导均有个人贪污受贿的问题。单位受贿的共生,使一些人成了单位的“能人”,使农机补贴领域的行贿受贿成了公开的潜规则。&&&&高抬机价巧列名目&&&&农民未受益反受害&&&&办案检察官对农机领域近年来贪污贿赂犯罪进行了专项调查。调查中发现,厂家为扩大销售额,经销商为获得更多的销售折扣,都在成本中扣除行贿费用。他们普遍的做法是高抬农机具价格,将行贿费用转嫁到应当由购机农户享受的补贴资金上。如山东淄博桓台巨明机械有限公司业务员郑某在负责石家庄、保定、沧州等地销售大型联合收割机过程中,通过每台农机抬高价格1万元,给对方回扣1万元的手段,两年内共向三地销售79台收割机,以回扣名义向三地农机部门行贿79万元,抬价利润全部抵用行贿。&&&&办案人员发现,由于购机申请、签订协议、指定供货、上报补贴均由农机部门掌控和运作,且少数人甚至一人决定着农机在本地市场的准入。国家补贴直接补给经销厂商。为此,县级农机局就成为各地厂商不择手段的进攻对象。一些农机部门干部经不起“推广费”、“服务费”、“宣传费”、“回扣”等贿赂的诱惑,或收受贿赂后为厂商造假谋利,或收受贿赂后指定本地质次价高厂商经销,或收受贿赂后指定亲友、关系户经销,或收受贿赂后空卖购机协议使行贿人倒卖获利,甚至有的还公开索贿,讨价还价争取高比例分成。&&&&据办案检察官介绍:农机购置补贴是国家重要的惠农政策,其惠及对象是农民,而实践中大量的补贴资金被农机干部与不法厂商所瓜分,农民一般情况下仅能得到不足30%的补贴。有的地方,甚至分文补贴都得不到,均被不法厂商和农机部门或5:5分成、或4:6分成所瓜分。如衡水、邢台等地,农民购买一台洛阳产收割机,按政策应得国家补贴3.69万元,但是经销商借机抬高销售价格1.25万元,而农民须给经销商1.4万元好处费后才能得到这个购机指标。这样,农民实际享受到的国家补贴最多只有1.04万元,只有政策规定的28%。安国市农牧局原副局长霍立军等人与不法厂家相勾结,于2007年伪造销售手续和发票,骗取节水精播机国家补贴后与厂家5:5分成,然后厂家将50台普通玉米播种机给农牧局销售。农民不仅没有享受到国家补贴,买到的全是不节水的普通播种机。农机补贴领域的贪污贿赂犯罪,不仅严重破坏了国家的惠农政策,损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也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四大犯罪成因不容忽视&&&&惠农补贴改革势在必行&&&&办案检察官在对农机补贴领域贪污贿赂犯罪专项调查分析后认为,这一领域犯罪的突发多发,与农机购置补贴的制度设计和工作机制上存在的问题密切相关——&&&&一是农机定价不合理。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补贴率不超过机具价格的30%,且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同一种型号、同一种配置的机具全省执行统一补贴标准。但在实践中,农机部门往往不参照出厂价、市场价定价,人为制造价格空间,国家农机补贴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并没有按理想的设计推进。&&&&二是补贴方法不合理。办案人员发现,农机补贴之所以没有用到或很少用到购机农户身上,与补贴方法不合理有着重要关系。在当前几十种农业补贴中,农机购置补贴是农民受益金额最大的补贴,但也是不直接补给农民、而是转补给厂商。这样不仅不能使农民直接享受到国家的惠民政策,也势必引起厂商间的不正当竞争。这也是厂商甘冒风险、不惜血本进行行贿的重要原因。&&&&三是提货方式不合理。根据政策规定,农户购机的提货方式有三种:农机生产企业直接到项目县农机管理部门供货;县农机管理部门组织农民到农机生产企业提货;农机生产企业指定经销商对项目县就近供货,农民可任选一种。但在实际操作中,无一不是农机部门指定购机者到指定经销处提货。农民并无真正意义上的自主选择。表面看,指定提货“方便”了厂商、“方便”了农民,但它为厂商争夺指定权提供了空间,也为本无多少决定权、以服务为主的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提供了最终决定权的空间,并且成为农机管理部门易发多发贪污腐败的重要原因。&&&&四是监督检查不到位。首先是群众监督不到位。目前,农民参与监督的渠道不多,利用法律、政策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较弱,又缺乏对国家各种支农惠农政策的了解,很难参与对政策执行落实情况的监督。其次是内部监督不到位。在农机管理部门内部,项目申请、审查把关等关键环节往往是少数人说了算,缺少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个别班子成员甚至同流合污,内部监督有名无实。再次,系统监督和地方政府监管不到位。上级农机管理部门的监督主要是通过书面、报表等形式进行审查把关,缺少可操作性的监督措施。由于农机补贴资金来源于中央和省级财政,地方政府主要关心获得补贴的多少,农业机械化程度的表上数据,对农机补贴的监督检查几乎没有相应措施。而一旦有人案发,又担心上级削减补贴指标,从而宽容甚于监督,包容甚于制约。&&&&为有效遏制和预防农机补贴领域贪污贿赂犯罪的高发势头,检察官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一要实行政务公开,加大补贴宣传力度。农机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农机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一方面将补贴政策的内容、程序、要求等向社会公开,让农民了解政策;另一方面,也应将享受补贴标准、购机农户姓名、补贴机型、补贴数额等情况向社会公开,以保障农机补贴工作始终处于社会的监督之下;二要改进价格设定方式,引入招投标机制。在充分考虑产品质量,生产厂家及经销商合法利润的基础上,对列入国家产品目录的机具定价,应引入招投标机制,取消弹性价格,并在补贴产品目录价格公布后的年度内不允许向上浮动;三要改进产品名录指定方式,增加农民购机选择权。农机生产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应鼓励他们积极投入市场竞争,不应以行政手段直接或变相干预市场的公平竞争。在经销活动中,要严格执行补贴产品经销商由生产企业自主推荐而不是由农机部门指定的做法,并由农民自主选择经销商和补贴产品,切实保障农民的自主选择权;四要减少中间环节,堵塞流转漏洞。农机部门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不应成为农机产品流通环节中的合同主体,而应是监管主体。产品的流转也应从农户—农机局—经销商—农户的做法,改变为从农户—经销商的直通流转;补贴资金亦应从支付给经销厂商,改变为直补到购机农户。农机部门仅作为监督主体依法审查农户购机资格和补贴的发放,不得干预双方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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