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居住的小区发生入室盗窃 我有权长期不交物业费会怎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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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是否有权拒交物业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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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物业纠纷案件中,许多业主因不满小区物业公司服务而拒绝缴纳物业费。那么,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的理由都能否成立吗?
  找不到停车位
  王先生自2004年购买了位于A小区的住宅后便一直在该小区内居住。2011年王先生购买了一辆小轿车,王先生将新车开回家,小区物业的保安人员却不允许王先生的车辆进入小区。王先生找到物业公司理论,物业公司告诉王先生,小区的停车位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地下停车,是业主在购买房屋时一并购买,王先生并没有购买停车位,因此不能将车停入地下。另一部分是地面停车,因小区规划的地面停车位数量有限,已经被现有业主占用,因此王先生的车也不能停放。王先生表示,地面的停车位确实已经被一些业主占用了,但是有的业主一家就占用2个甚至3个停车位,这是不合理的;同时,小区还有部分绿地,物业公司可以把绿地开辟出来用于停车,王先生要求物业公司出卖帮助协调,但停车问题始终没有解决。王先生一气之下从2013年起拒绝交纳物业费。后该小区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交纳物业费。
  【法官提示】:本案中,王先生拒绝缴纳物业费的理由为物业公司未能合理规划、安排停车位,王先生认为物业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不到位,因此拒绝缴纳物业费。那么,王先生拒绝缴纳物业费的理由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物业公司对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对停车的管理亦属于物业管理的范围。但本案中,王先生主张的没有停车位的问题,并不属于小区物业的管理不当,也不属于不缴纳物业费的合法理由。该小区地下停车位为开发商对外出售,王先生没有购买停车位,自然不能停放车辆。小区地面的停车位系被其他业主占有使用,并不存在物业公司私自占用的情况,对于小区已经规划为停车位的部分,属于小区公共区域,权利归属于小区全体业主,物业公司仅为提供管理,并无权将其他占有了多个车位业主所使用的停车位分配给王先生;而对于未规划为停车位的部分,物业公司无权擅自划立车位。最终,法院判决王先生支付物业费。
  私搭乱建未解决
  赵女士于2007年购买了B小区一栋别墅。然而一家人入住后不久,发现相邻的业主在楼顶加盖了一层。赵女士认为相邻业主侵害了自己的权利,遂找到物业反映要求拆除。物业公司表示,会找相邻业主协调处理此事。赵女士本以为问题会就此解决,然而半年过去了,相邻业主并没有拆除加盖的房屋,甚至还在旁边继续加建。赵女士十分气愤的找到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告诉赵女士,已经通知了相邻的业主不允许加建,并且报告了城管部门,但是物业公司也无权拆除违规加盖的房屋,并建议赵女士可以起诉相邻业主。赵女士却认为,对小区进行管理是物业公司的职责。赵女士并没有找到相邻业主协商,也没有提起诉讼。并自2009年开始拒绝缴纳物业费。后物业公司将赵女士诉至法院。
  【法官提示】:本案中,赵女士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对违规私搭乱建的现象进行制止,服务不当,因此拒绝交纳物业费。那么,赵女士的说法合理吗?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服务和管理者,对小区内私搭乱建的行为有义务管理和制止。本案中,物业公司在接到赵女士反映由私搭乱建的情况后,即与相应业主联系,发送了书面的通知,在相应业主继续违规搭建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及时向城管部门报告,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并不存在怠于行使管理职责的情况。虽然违建的问题未能解决,但物业公司已经做出处理,赵女士仅以此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缺乏合法依据。同时,赵女士如果认为乡林业主的违规搭建行为侵害自己的利益,那么作为权利受损一方,赵女士也应该积极维护自身的权利,如针对相邻业主提起诉讼等。
  楼上漏水造成损失
  2014年春节后不久,林先生家发生一件闹心的事。家中的卫生间出现漏水,不仅给林先生一家的生活带来了不便,导致林先生一家不得不在卫生间无法使用的情况下临时到宾馆居住,还花费了不少维修的费用,造成了不小的损失。在发生漏水后,林先生当即找物业公司报修,物业公司的维修人员及时赶到现场,经检查后发现,是由于楼上业主家的管道破裂漏水导致林先生家发生漏水。但是楼上业主家中当时并没有人,无法及时维修。直到第二天楼上的业主返回家中,物业公司的维修人员才紧急进行了维修。林先生要求楼上的业主和物业公司共同赔偿损失,却遭到了楼上业主的拒绝,物业公司也表示漏水并非公司管理不当造成。因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林先生从2014年6月起开始拒绝交纳物业费。后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林先生支付物业费。同时,林先生亦起诉楼上业主及物业公司赔偿其损失。庭审中,林先生要求先对漏水进行处理,否则不同意交纳物业费。
  【法官提示】:物业公司要求林先生给付物业费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而林先生因家中漏水主张损害赔偿则系损害赔偿纠纷,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法院分别审理上述两案。而林先生抗辩的先解决漏水问题,否则不同意交纳物业费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林先生家中发生漏水后所造成的损失,林先生已经通过诉讼方式主张。而对于物业费,物业公司已经提供了物业服务,同时,从林先生家发生漏水后报修的情况看,物业公司及时派人员检查维修也证实物业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履行了服务、管理的职责,因此林先生理应交纳物业费用。
  总结:目前,法院受理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数量庞大,同一个小区内往往存在多户业主欠缴物业费物业的情况。一方面,物业公司应积极听取业主的意见,加强与业主的交流与沟通,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另一方面,业主欠交物业管理费的初衷虽然是为了以此促进物业服务质量的改善,但整体环境的改善需要一个过程,也需要业主的共同维护。个别业主拖欠物业费,对那些已经交费的业主来讲是不公平的,更有可能造成物业公司在无法收回运营成本的情况下,降低现有服务质量的恶性循环局面。环境的维护与改善需要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共同努力。对于公共部分的管理,需要全体业主协商进行。同时,业主在发生利益受损的情况下,要及时向具体的责任方主张权利。(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作者:海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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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晚报陈鸿星
核心提示时下,福州的很多物业公司抱怨小区难管,业主的要求太多,有些要求相当不合理,可不满足他们的要求又会遭遇业主拒交物业费。一些小区就因为物业费长期收不齐,导致几任物业公司都呆不久。而业主却认为,小区物业公司的服务实在难以令人满意,又拒不整改,拒交物业费是最直接也是最省事的维权方式。业主能否通过拒交物业费的方式维权?双方的矛盾有没有其他更好的解决办法?本期说事释法就此展开探讨。 ■本报记者 陈鸿星案例一:新房漏水没解决业主拒交物业费2006年,某物业公司受开发商委托,负责管理其开发的位于六一路上的某高档住宅小区。蔡先生购买了该小区的一处商品房。同年9月,他与这家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2009年,蔡先生接收新房后,发现房内漏水,多次请物业公司帮忙协调开发商进行维修。物业公司每次都口头答应会安排人员上门修理,却一直不见动静。无奈之下,2011年,蔡先生自行请工人修补,解决了漏水问题。在等待维修的这3年时间里,他的新房一直空置着,既无法自住,也无法租给他人。蔡先生十分生气。蔡先生还发现小区停车位经常被他人占用,导致自己的车子无车位可停。停车库管理无序,通道乱停车现象严重,但物业却视而不见。为了督促物业公司改进服务,从2009年4月起,蔡先生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这家物业公司觉得经营亏本,于2012年3月正式退出了该小区。去年,物业公司将蔡先生告上法庭,讨要其拖欠的物业费和公共能源分摊费共8198.56元。庭审中,蔡先生辩称,这家物业公司的服务不到位,而且大部分物业费主张已过诉讼时效,因此他没必要支付这些费用。上个月,鼓楼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为蔡先生提供了物业服务,他也接受了服务,理应依约支付物业服务费。因为物业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向蔡先生进行了催缴,所以法院只能支持物业公司主张的未过两年诉讼时效部分的物业费请求。蔡先生辩称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但他未能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因而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信。据此,该院判令蔡先生应给付物业公司从日至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603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案例二:未与物业公司签合同业主也要交物业费2012年底,仓山兰庭新天地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及部分业主与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物业公司”)共同签订了一份《福建省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这家物业公司向该小区北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暂定半年。陈女士是兰庭新天地北区的业主,但她一直不肯交物业费,最终被保利物业公司告上法庭。庭审中,陈女士详细解释了自己不交物业费的原因:在保利物业公司入驻小区期间,北区业委会尚未成立,张某某等人在未召开业主大会,广大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作主同物业公司及居委会签订物业合同,违反强制性法规,该合同无效。她不承认该物业合同的效力,也未与保利物业公司签约。该物业公司入驻期间,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极大的瑕疵,她很不满意。福州市中院于日前经终审审理认为,本案中的《福建省物业服务合同》系保利物业公司与社区居委会及部分业主签订的,陈女士并未参与签订该合同,因而她不是该合同的相对方,该合同对她不发生法律效力。但保利物业公司实际上提供了物业服务,陈女士也实际享受了对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因此仍然应参照合同约定的物业费标准交纳物业费。记者调查:不交物业费常见四种原因近期,本报说事释法热线接到不少读者对所住小区物业服务和管理质量的投诉及咨询维权途径。家住仓山江南水都·丽岛小区的周先生,最近和物业处闹得很不愉快。今年初,楼上住户想把原先设计的书房位置改成厨房。周先生得知后,坚决不同意。他觉得厨房位置并没有预设管道,如果改造不当很容易造成漏水。但他又不想直接找楼上住户说,怕影响邻里关系,于是就通过物业处反映,由物业处制止楼上住户的施工。楼上住户因此停工了很长一段时间。前几天,周先生发现楼上住户又重新开工。他很生气,认为物业处监管不力,要求物业处拿出强有力的措施制止楼上住户行为。在整改到位之前,他坚决不交物业费。但物业处要他先交物业费再谈其他问题。记者就此采访了该小区物业处的华主任。她说,物业处接到周先生的投诉后,多次上门劝导楼上业主,不让其工人运送装修物品进小区,还向城管部门发函,要求帮助制止违规装修行为。物业处已经尽力了,但因为自身没有执法权,所以无法强行拆除楼上的违规装修部分。周先生以此无端指责物业处,近一年不交物业费。无独有偶,家住仓山欣隆盛世小区的杨先生,最近也拒交物业费维权。他告诉记者,自己每个月都按时向物业公司交停车费。前不久,他的私家车停在小区路面,竟然被人扔东西砸破车窗玻璃。物业一直查不出“作案者”,也调不出出事区域的监控录像资料。物业公司不尽职,应赔偿自己的修车费用。在物业公司赔偿损失之前,他会一直拒缴物业费。管理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他们每月收的几十元钱只是车辆占地费,而不是车辆保管费。再说了,杨先生没按物业人员的要求,将车子停在小区指定位置,出了事理应自己担责。他以此为由拒缴物业费,纯属无理取闹。据记者了解,业主拒交物业费大多事出有因,常见的原因主要有4类:一是因个人利益受损得不到解决引发,如家中失窃,卫生间天花板漏水,停在小区里的私家车被划等,由此觉得物业公司不尽职;二是对小区的公共管理不满意,如小区卫生不够整洁、停车混乱、小区安保措施不到位导致外来人员可随意进出等;三是认为选聘物业公司时的程序不规范,质疑甚至否认其管理小区的资格;四是物业公司自行提高物业费标准,而服务却没有相应跟上,导致业主不满。律师说法:业主维权应有理有据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的陈捷渊律师认为,只要是合法选聘的物业公司,即使业主认为物业公司的服务不到位,全部不交物业费也于理于法不符。较好的维权办法是小区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由其代表业主与选聘的物业公司交涉,要求对方改善物业服务质量。如果物业公司存在严重违约的行为,业主可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解除合同,另聘物业公司,并追究物业公司的相关责任。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丁文辉分析了常见的几种业主在日常生活中与物业公司发生纠纷的情形:1.小车停在小区指定位置被划伤。若物业公司对业主停放的车辆收取了保管费、泊位费等费用,就与停车业主形成有偿保管合同关系,如发生车辆毁损、丢失的,物业公司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物业公司对停放的车辆没有收取费用,但采取发卡、登记等管理措施的,则物业公司与停车的业主之间形成无偿保管合同关系,如发生车辆毁损、丢失,物业公司只有在存在过错或重大过失或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才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业主家中失窃。由于物业公司对小区负有合理程度的安全防范义务,应当实施必要的正常防范性安全保卫活动。在物业公司没有履行保安职责或履行保安职责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业主可以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3.小区卫生不够整洁。因物业公司疏于管理,造成物业区域环境恶化或不符合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卫生标准,那么业主可以依约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4.相邻业主违章装修。物业公司虽然没有执法权,但根据有关规定,发现住宅装修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业主委员会;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有关执法部门,有关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物业公司没尽到上述职责的,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在物业管理公司未尽职责时,业主的合法维权方式主要有以下4种:1.通过业主委员会就涉及业主公共权益的问题与物业公司谈判、交涉;2.请求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介入调解;3.向物业公司的监管部门即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4.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陈晓珊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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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遭入室盗窃业主拒交物业费 专家:应依法维权
  无论是居民住宅还是商务写字楼,业主交纳了物业费后都希望获得优质的物业服务,但有时事与愿违,物业公司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可能侵害业主的权益,此时业主应保持冷静保留证据,依法维权化解物业纠纷。
  热线一 频遭入室盗窃,业主能否因此拒交物业费?
  解答: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义务是由物业管理合同所确定的,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全面履行其职责才有权要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物业费虽然包含保安费,但并不意味着业主丢失的财物都应当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因为入户盗窃行为属于治安或刑事范围,已经超出了一般物业管理公司所设置保安的职责范围。
  因此,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在履行其职责过程中没有明显过失的情况下,业主这一损失就不应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业主也不能因此而拒交物业费。
  热线二 房屋对外出租,房东和租客谁交物业费?
  解答: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根据该规定,如果业主即出租人希望承租人承担物业管理费用,则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并且最好将该租赁合同交物业管理公司一份,由物业管理公司盖章确认,这样可以产生债务转移的后果,即本应由业主承担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义务,已经转移至承租人承担,但此时业主仍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业主没有告知物业管理公司并经确认,则物业管理公司可直接向业主追交。
  热线三 未经业主同意,物业能否将部分服务外包?
  解答: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如保安服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在紧急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为维护业主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可以不用经业主同意。即除遇特殊情况,物业管理公司未经业主同意不得擅自将物业管理服务转委托其他公司,如物业管理公司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将物业服务转委托的,其行为已经侵害了所有业主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记者 王宁宁)
【编辑:张海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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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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