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望坛棚户区补偿方案改造拆迁,补偿政策,6十2政策是什么意思?

圣埠社区A—16、三角岛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实施方案 - 政策解读 -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政府官网
圣埠社区A—16、三角岛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实施方案
文章来源:宜秀政府网
作者:宜秀区政府
发布时间: 16:33:13
  为有效推进圣埠社区A&16、三角岛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迁工作,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第80号令、《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3〕17号)和《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宜政办发〔2015〕47号)以及相关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拆迁范围:A&16地块、三角岛地块。以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一)被拆迁房屋性质、用途和补偿建筑面积等有关情况,以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所有权证等有效房地产权属证明,或者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按照土地、城乡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核发的原始用地、建房批准文件为依据确认。
  (二)被拆迁房屋没有第十五条规定的房地产权属证明或者用地、建房批准文件的,但在日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建成的(不含日后翻、扩、改建增加的面积),经被拆迁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社居委)两级证明并公示无异议后,对其予以认可,据实认定补偿建筑面积。
  (三)拆迁下列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1、违法用地或者违法建设的;
  2、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限,或者虽未明确使用期限但已经使用2年以上的;
  3、不符合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认可条件的。
  对未超过规划部门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工程造价结合剩余年限一次性给予适当货币补偿。
  (四)拆迁住宅房屋,在确认的补偿建筑面积内,按照被拆迁户应当安置人口计算,按下列方式和标准给予补偿安置:
  1、被拆迁户人均房屋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内(含40平方米)的部分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其中人均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不足部分由被拆迁户按每平方米400元购置补足。被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确认的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补偿(标准见附表1、3)。
  2、被拆迁户人均房屋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实行货币补偿(标准见附表1、3)。
  3、被拆迁户可在不扩大应安置面积(即按上述政策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面积)的情况下,选择安置户型。以高层房屋(房屋总层数超过7层)安置7层以下(含7层)被征收房屋的,无偿增加12%比例的安置面积。
  4、因自然套户型或提供的安置房屋超过应安置面积的,对每户超出的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可按被拆迁地段对应的人均40平方米以内的货币补偿标准购置(标准见附表1、3)。超出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场价购置。
  5、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征收土地公告》公告之日前已经离婚尚未再婚的,可按本地段对应的人均40平方米以内的货币补偿标准增购20平方米(标准见附表1、3)。
  (五)被拆迁的单位及企业生产、经营、办公等非住宅房屋,按其在《征收土地公告》公告之日两年前取得法定执业证照载明生产经营范围和确认的补偿建筑面积等,实行货币补偿(补偿标准见附表2、3),不予安置。同时,按确认的补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利用住宅房屋,进行生产经营的,按住宅认定和补偿。其中在《征收土地公告》公告之日两年前取得法定执业证照,并连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对其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100元给予一次性停业损失补偿。
  (六)拆除应予补偿房屋的附属物、构筑物,给予货币补偿。
拆除住宅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煤气、主水电表等配套设施、设备,按照有关迁移安装费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在安置房中给予恢复的不另行补偿)。
  (七)&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按应当安置人口每人200元给予补偿,被拆迁户应当安置人口不超过2人的按500元/户给予补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不能一次性安置,需要往返搬迁的,应当按上述标准再次补偿搬迁补助费。
  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标准按附表2执行。
  (八)&实行产权调换,建多层房屋安置的,过渡期限不超过18个月;建高层房屋安置的,过渡期限不超过36个月。过渡期限的计算,自被拆迁户搬迁交房之日起,至拆迁人提供安置房屋之日止。
  住宅房屋的被拆迁户自行解决过渡房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按应当安置人口每人每月200元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户应当安置人口不超过2人的按450元/月&户给予补偿。逾期安置的,自逾期之日起,逾期时间在12个月内的时间段,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50%增补,逾期时间超过12个月的时间段,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100%增补。每半年支付一次。
  (九)住宅房屋全部实行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4个月一次性计发。
  (十)拆迁住宅房屋及单位、企业生产、经营、办公等非住宅房屋,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交房的,由各区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十一)被征地范围内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农业义务的在籍常住人口,包括在籍子女、合法婚姻的婚入人员以及户口未迁出且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婚出人员为应当安置人口。被拆迁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计入应当安置人口:
  1、经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落户且依法建住宅的;
  2、户口原在拆迁地,现在部队服现役的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含其非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3、户口原在拆迁地,现在校就读的学生;
  4、户口原在拆迁地,现在监狱服刑的人员(含其非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5、户口原在拆迁地,农转非后仍在被拆迁房屋常住生活的(含其非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6、户口原在拆迁地,因征地、就业等原因迁出,现在市区企业工作,但仍在被拆迁房屋常住生活的(含其非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7、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被拆迁房屋常住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8、其他需要确认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应当安置人口:
  (1)寄住、寄养、寄读以及空挂户口的;
  (2)另有宅基地、福利性房屋或已享受住房福利(指在本市范围内行政、事业、国有企业单位人员享受公积金3年以上)的;
  (3)已经得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
  (4)其他不符合拆迁补偿安置人口认定条件的。
  (十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安置人口,1人可以按2人计算应当安置人口:
  1、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未婚独生子女;
  2、无法定赡养人的鳏寡老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3、父母双亡的未婚孤儿孤女;
  4、本集体经济组织丧偶后未再婚人员;
  5、本集体经济组织达法定婚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未婚人员;
  6、本集体经济组织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的待产孕妇。
  符合安置条件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家庭应当安置人口可增加1 人计算:
  (1)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未达法定婚龄子女的;
  (2)依法结婚未生育的;
  (3)因故失去子女家庭,且未再生育或者未收养子女,现无子女的。
  (十三)依法建设、取得的历史祖遗房屋,按照本办法认定条件没有应当安置人口的,可依据相关法定证件等有效证明,对其可最高按3人计算应当安置人口,予以货币补偿。
  (十四)应当安置人口以《征收土地公告》公告之日为基准日,依据公安部门核准的户口认证资料计算。拆迁过程中自然增长的人口应予以认证。
住宅房屋被分期拆迁或者被两个以上项目拆迁的,已享受征地拆迁安置政策的人员不得重复享受。
  (十五)公安部门要会同各区、市国土资源局建立人口及拆迁补偿安置信息登记系统,对被拆迁范围补偿应当安置人口以及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信息进行汇总,并动态更新,有关部门要实行信息共享,防止和杜绝拆迁安置过程中重复补偿安置和易地违法建设等行为。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一)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合法有效证照所确认的房屋面积和用途,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面积、用途应当依据房屋所有权证(安庆市直管公房租赁证)和确认。房屋所有权证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簿所载内容与不符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内容为准。
  (二)对征收范围内的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不予补偿。
  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和处理。
  房屋无有效证照,但在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建成的房屋,可按认定的房屋面积给予补偿。
  (三)房屋征收补偿实行或者货币补偿方式。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包括对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时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搬迁奖励。
  (四)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工程性质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提供安置房。
  (五)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征一补一&。异地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征收区域与产权调换区域房屋市场价格,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合理的面积调整系数。
  (六)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产权调换房屋实际计算产权调换房屋的。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产权调换建筑面积基础上,每户可以增购不超过15平方米建筑面积,增购价格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计算。被征收人房屋面积增购后仍不足5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可以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增补至50平方米建筑面积。
  根据前两款确定的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不符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邻近的房屋,增加的建筑面积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结算差价,减少的建筑面积按照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
  (七)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房屋证照记载的用途,按照市场评估方式计算、结清产权调换差价。
  (八)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结合被征收房屋结构、成新、层次、配套等修正因素计算。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调查登记情况,出具分户评估报告。
  进行预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结合市场变化情况,对各类房屋预评估的货币补偿基准价进行修正。
  (九)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十)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实行过渡性安置,建低层、多层房屋实施调换的,过渡期不得超过18个月;建高层房屋实施调换的,过渡期不得超过36个月。过渡期内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住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逾期未安置,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50%增付临时安置费;超过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100%增付临时安置费。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过渡期内不支付临时安置费。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前款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费。征收房屋实行现房安置或者货币补偿的,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费。
  (十一)征收房地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有房屋或者单位自管公有房屋,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的,应当实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征收房地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有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房屋承租人及其配偶未享受过国家房改政策购房的,货币补偿费的30%支付给被征收人,7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及其配偶对已补偿面积部分不再享受房改政策;已按国家房改政策购房,但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其不足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房屋面积,货币补偿费的30%支付给被征收人,7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后不再享受房改政策;已按规定面积标准享受国家房改政策购房的,应当无偿腾退。
  征收单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费全额支付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可以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分配。
  (十二)征收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性质的非住宅,实行产权调换的,过渡期内,房屋征收部门每月应当对被征收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按照货币补偿基准价的3&定额标准,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生产、经营性质的,实行货币补偿或者一次性安置的,按照前款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时闲置的非住宅,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十三)被征收人未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按照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予以补偿。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前利用沿街底层私有住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已连续合法经营,并能够提供纳税记录的,可以参照同区域类似生产、经营用房,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标准给予6个月补贴。
  (十四)被征收房屋涉及不可拆卸的附属物、构筑物,由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参照规定的标准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的,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
  (十五)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签订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权属证明交付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
  (十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七)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四、其他事项
  1、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按《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宜政办发〔2015〕47号执行。
  2、部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已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证的,建议按照《安庆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法》(宜政发〔2013〕17号)执行。
  3、集体土地上集体单位建设的房屋(办公场所、学校)建议选址重建或还建。
  4、集体、企事业单位房屋建议由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实行货币化补偿。
  5、政府集资建设的房屋现已出售到个人名下的,建议由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实行货币化补偿。
  6、征地补偿、公告公示、审核制度、时间要求、纪律要求、法律责任、解释权限等未尽事宜按安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宜政发〔2013〕17号和宜政办发〔2015〕4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标准表
被拆迁房屋区域编号
人均40 m2内部分
人均40 m2&60 m2部分(元/m2)
人均60 m2以上部分(元/m2)
框架、砖混、砖木
非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标准表
被拆迁房屋区域编号
(元/ m2)
(元/ m2)
(元/ m2)
生产、办公等用房及
二层以上营业用房
单层或底层
&说明:生产、经营、办公用房(不含利用住宅进行生产、经营、办公的房屋),搬迁补助费按补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算;需要搬迁的重型设备或物品较多的,搬迁补助费标准视情给予适当增加。
住宅和非住宅房屋区域分布说明表
行 政 区 域 范 围
迎江区龙狮桥乡;宜秀区大桥街道圣埠村、芭茅巷社区。
大观区十里铺乡;宜秀区大桥街道其他村(社区);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
迎江区长风乡、老峰镇;宜秀区杨桥镇、大龙山镇、白泽湖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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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政策的规定(试行) 哈棚改发[2008]2号 为依法保护棚户区改造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步伐,根据《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和《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遵循的原则   (一)以人为本、民生优先。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以棚户区广大群众的利益为重,充分考虑并妥善解决棚户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给予政策倾斜和合理照顾,促进我市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确保“住有所居”。   (二)公开公正、和谐拆迁。依法保护棚户区各类房屋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做到群众参与、社会监督、阳光操作,减少拆迁矛盾和纠纷。   (三)统筹兼顾,合理补偿。结合市情,因地制宜,处理好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既要使拆迁困难家庭得到利益和实惠,又要做到合理控制拆迁成本,使拆迁补偿政策合法性与合理性相兼顾。   (四)统一性和连续性。与国家、省、市拆迁法规和政策相统一,注意新旧政策衔接,保持全市拆迁改造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既要有利于推进棚户区改造,又要有利于非棚户区拆迁的顺利实施。   二、房屋拆迁补偿与保障规定   (一)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1、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2、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估价确定。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其约定。   3、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拆一还一”,结算结构差价的方式执行,由被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产权调换安置房屋建安成本结算差价。   产权调换房屋根据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安置户型。产权调换房屋户型设计应当符合实际需要,产权调换安置户型设计标准为:一室半建筑面积50平方米、两室建筑面积60平方米、两室半建筑面积70平方米;同时设置保障户型一室或一室半,设计标准为建筑面积40平方米。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下的部分,免交结构差价。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就近上靠产权调换安置户型内的部分,可以按照综合建设成本交纳购房款。被拆迁人要求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安置房屋的,超出标准户型之外的部分按照商品房屋销售价格交纳购房款。   改造范围内批准的新建工程规划能够满足产权调换的,应当在改造范围内实行产权调换;拆迁后因市政等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批准的新建工程规划不能满足产权调换的,应当在本区政府指定区域内实行产权调换。易地安置的被拆迁人,按照本规定上靠标准户型后,根据区位变化合理调整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具体标准由各区政府自行制定。   4、拆迁用作经营使用的住宅房屋,选择住宅房屋安置的,可以比照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标准再上靠一个标准户型,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上靠产权调换安置户型内的部分,可以按照综合建设成本交纳购房款。   住宅房屋用作经营使用房屋的认定,按照《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5、产权调换房屋涉及的综合建设成本和建安成本,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二)住宅房屋拆迁保障   1、被拆迁住宅房屋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我市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总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全额交纳上靠建筑面积50平方米标准户型超面积购房款的,可以安置到建筑面积40平方米的保障户型房屋,可以按照安置房屋的建安成本交纳上靠建筑面积40平方米保障户型超面积购房款;也可以暂按成本租金标准承租保障户型超出被拆迁房屋面积的部分,待被拆迁人经济条件改善后,补交购房款,变更产权性质。   2、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我市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最低补偿标准的,按照最低补偿标准执行。   3、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被拆迁人或者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给予2万元照顾;对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登记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给予1万元照顾。   4、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或者货币补贴资格,以及具有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被拆迁家庭,按照本政策进行补偿安置后,经申请重新核定,仍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或者货币补贴资格以及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直接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廉租住房政策。   (三)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拆迁非住宅房屋,按照《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三、关于无证照房屋的处理   (一)对于经市城市规划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者提供虚假房屋证照获取利益的房屋所有人,由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不予补偿。对涉及出具虚假房屋证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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