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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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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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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其本质内容是要求必须对投保的标的具有。如果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可单方面宣布保险;发生事故,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不属于保险利益限度内的额外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含义
保险利益原则
从法学的角度看,作为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或被保险人对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主要由两层具体含义:
1、只有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的资格。
2、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是判断保险合同能否生效的依据。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某种合法的经济利益。有两层含义:
1、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人的资格。
2、保险利益是认定保险合同有效的依据。此所谓的保险利益原则的内涵。
保险利益原则具体构成
具体构成需满足三个条件:
1、合法性:具备法律上承认并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2、确定性:或被保险人对所具有利害关系,必须是已经确定或者可以确定的,才能构成具有。(也可以表现为:必须是经济上已经确认或能够确认的利益。)
3、可计算性:具备可以用货币计算和估价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重要性
是保险法的又一项重要原则。正如一位英国学者所说:保险利益是产生于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经济联系,并为法律所承认,可以投保的一种法定权利。
(1)对必须具有,将与自己无关的项目投保,企图在事故发生后获得赔偿,是违背保险的,对此法律不予保护。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明文规定,无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各国法律把保险利益作为生效的重要条件,主要有两层含义:
一是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的资格;
保险利益原则
二是是的依据。
(2)签定保险合同时需有保险利益;履行时,如果丧失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一般也随即失效。保险利益原则作为《保险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有他的重要作用:
首先可以减少的发生。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具有保险利益,的赔付以被保险人遭受损失为前提,这就可以防止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放任或促使其不具有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以谋取保险赔偿。
其次,可使危险因素相对稳定。危险因素的变化会直接影响,而保险利益的变动正是导致危险因素发生变化的一个重要原因。
再次,限制赔偿程度。保险利益是保险人所补偿损失的最高限额,被保险人所主张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其保险利益的金额或价值。如果不坚持这个原则,或被保险人可能会获得与所受损失不相称的高额赔偿,从而损害的利益;
最后,有消除赌博的可能性。保险与赌博的区别就在于保险中存在保险利益,赌博中不存在,如果投保人对于不具有保险利益,就意味着投保人可以不受损失而得到赔偿。
保险利益原则作用与意义
保险利益原则的确定是为了通过法律防止保险活动成为一些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从而确保保险活动可以发挥减少损失的作用,因此保险利益原则的重要作用不可偏废。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使用可以有效防止和遏止投机行为的发生。保险合同是投机性合同()当事人义务的履行取决于机会的发生或是不发生,即保险金的以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的发生为条件,具有一定的投机性,这与赌博相类似。如果允许不具有的人以他人的生命或是财产作为,以自己作为收益方进行投保,那么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他就不承担任何损失而获取远远超过保险费的保险给付,保险活动就完全成为投机赌博行为,而丧失了具有减少损失的作用。受益方是保险赔偿金的接受者,对保险合同有直接的利益,如果不规定受益方须有保险利益,必然使得投机性大大增加。
保险利益原则
〈二〉依通说,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是防止的必备要件。道德危险是保险理论中的固有名词,是指被保险人为了索取赔款而故意促使保险事故的发生或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放任损失的扩大。受益方是保险金的直接承受者。如果保险合同不以受益方具有为前提,那么为了获取保险赔偿,往往会出现故意破坏作为人或物的行为,从而导致道德危险。保险利益原则的使用较好地避免了这个问题。
〈三〉保险事故发生时,受益方请求的损害赔偿额不得超过保险利益的金额或价值,如若不坚持保险利益原则,受益方请求的损害赔偿额超过保险利益的金额或价值,也就是说获得和所受损失不相称的利益,这将损害的合法利益,更深层次将否认或是减损保险活动的价值。值得一提的是,有人否认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使用,诚然,人身保险中并没有或是,这一切源于人身保险的具有不可估价性,但是笔者认为,毕竟是保险活动的根基,无论人身保险或是均受其影响,只是所受影响的程度不同罢了。即使人身保险中也不能大大超过投保,也应有个额度的限制,此额度的基础就是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
保险利益原则构成要件
是构成保险的一个要件。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保险合同有效必须建立在对具有保险利益的基础上,具体构成需满足三个要件:
(1)必须是合法利益。在英国一般称为“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关系是法律所承认的。”保险利益作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的利益,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符合,为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对不法利益,如以违反所生的利益而为的保险,不问投保人是善意还是恶意,任何人对、、诈骗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财产,均无可保利益,因为这些利益是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虽然签定了合同,但合同一律无效;
保险利益原则
(2)必须是有经济价值的利益,这样才能使计算作到基本合理。如果损失不是经济上的利益,便无法计算。如所有权、、担保物权等,还有精神创伤、政治打击等,难以用货币衡量,因而不构成;
(3)可保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和能够实现的利益。“确定利益”指对的现有利益或因现有利益而产生之已经确定。所谓“能够实现”是指它是事实上的经济利益或客观的利益。保险利益可以是现有利益和直接利益,也可以是和间接利益,现有利益较容易确定,期待利益则往往引起争议。
保险利益原则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新《保险法》的规定,对以下人员具有: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此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在财产保险中,凡可使投保人产生经济利害关系的标的,都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灭失原因
的灭失,是指或被保险人失去保险利益,即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因为发生某种法律事实而引起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丧失对所具有的利害关系。
有的学者认为或被保险人失去保险利益可分为保险利益的转移和保险利益的灭失两种形式。保险利益的转移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将保险利益转让给;保险利益的灭失,是财产标的的灭失或人身保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构成保险利益的各种利害关系的丧失。保险利益的转移的结果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保险利益,而保险利益的消灭也是失去保险利益,所以可统称为“保险利益的灭失”。
保险利益的消灭对于财产保险有相当的影响,而对人身保险则没有研究和分析的实际意义。只有在人身保险的与被保险人非同一的场合,会发生消灭的问题,即投保人对所具有的利益,因为投保人的,破产或者投保人的法律行为,有可能转移由第三人继承。
保险利益原则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死亡的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原则上因为继承而转移给,保险合同应当为继承人的利益而继续存在。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将给第三人的,保险利益是否因之而转移,立法上各国并不完全相同。中国《保险法》第33条规定:的转让应当通知,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但是,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依上述规定,只有货物运输保险以及合同另有约定的保险,随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自动转移,其他财产保险的标的的转让,保险利益并不随之转移。保险标的非因保险事故灭失,保险利益归于消灭,保险合同也随之消灭。
保险利益原则财产保险
,是指(被保险人)对因保险事故的发生以致保险标的的不完全而受到损害或者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免受损害所具有的利害关系。财产保险利益应当为合法利益。
财产保险利益的种类
在实务上,学者一般将财产上的抽象概括为财产权利、合同权利和法律责任等三类。
财产权利包括基于财产权利而享有的财产利益,包括所有权利益、占有利益、股权利益、担保利益等;合同权利为依照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是因为、合同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责任,
也有学者依照保险利益的直观形式,将财产保险利益归结为所有利益、支付利益、使用利益、受益利益、责任利益、费用利益、抵押利益等七类。
将分为(被保险人)对具有的现有利益,因的的现有利益而产生的责任利益二类。
保险利益原则现有利益
指(被保险人)对所享有的,包括但不限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利益,占有利益,用意物权利益以及担保物权利益等。
保险利益原则期待利益
指(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的利益尚未存在,但基于其现有权利而未来可获得的利益。因现有利益而产生。没有现有利益,也不可能存在期待利益,如农民因耕种田地而可能获得的收获物。期待利益一般因为具有法律上的权利或者利益而发生,受法律保护,属于财产利益的一种。由于合同而产生的利益,为期待利益的一种。
保险利益原则责任利益
指(被保险人)对于所承担的合同上的责任、责任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依通常的见解,产生于侵权行为和违反合同的行为,也可因法律规定而发生。总之,投保人(被保险人)有承担民事责任的可能时,对其可能承担的责任,具有。
下列人员在法律上享有财产保险利益:
(1)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的财产;
(2)没有,但有合法的占有、使用、收益、中的一项或几项权利的人;
(3)人对依法享有他物权的财产,如对起承租的房屋等;
(4)公民法人对其因侵权行为或合同而可能承担的;
(5)对的;
(6)债权人对现有的或期待的等。
保险利益原则存在时间
在时可以不存在,但事故发生时,则必须存在。英国1906年《》第6条规定:“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对于标的物固无发生利益关系之必要,但在标的物发生灭失时,被保险人必须享有。”这样规定的理由是:
首先,便利保险合同的订立,有助于保险业务的开展。
其次,只有保险事故发生时有保险利益存在,或被保险人才有实际损失发生,保险人才可确定补偿的程度。如果保险利益在订立合同时存在但事故发生时就不存在了,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于已无利害关系,就没有补偿可言,所以保险合同就失效了。
保险利益原则人身保险
,指对于被投保人的生命或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也就是投保人将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损失,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维持原有的利益。
人身保险利益,并不直接体现为投保人对的利害关系,而体现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或者依赖关系。立法例上关于人身上的,总体上可以划分为利益原则、同意原则、利益和同意兼顾原则。中国采用最后一种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特征
(1)合法性,的必须是合法利益,包括依法律的直接规定所产生的利益和依当事人的约定所产生的合法利益。
(2)确定性,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现有利益。
(3)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不能用金钱来衡量,不存在问题。
(4)必须在时存在,如果在订立合同时保险利益不存在,则订立的。
保险利益原则形式
(1)本人,本人是指自己,任何人对于自己的身体或者寿命,有无限的利益。投保人以其本人的寿命或者身体为,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可以任意为本人的利益或者他人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并可以任意约定。
(2)配偶、子女、父母,依照一般原则,家庭成员相互间具有。家庭成员相互间有亲属血缘以及经济上利害关系,投保人以其家庭成员的身体或者寿命为保险标的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3)其他家庭成员、近亲属,投保人的其他家庭成员、近,主要有投保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以及外孙子女等,投保人的亲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等旁系。对其他家庭成员、近亲属有保险利益,必须以他们之间存在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为前提。
(4)同意他人投保的被保险人,投保人以他人的寿命或身体投保人身保险,不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相互之间有无其他利害关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订立,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
(5)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投保人对他人具有人身信赖或者法律上的积极利益或者权利,由于该人的死亡或者残废以致影响投保人的利益的,投保人对该人有保险利益,对投保人有其他厉害关系的人,主要限于投保人的债务人,投保人的财产或者事务的管理人,投保人的雇员等。
保险利益原则存在时间
人身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在时必须存在,至于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存在,则无关紧要。
人身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之所以不同于财产保险,原因在于:
(1)避免在合同订立时,对于被保险人无密切的利益关系,而引起的发生,危及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
(2)在保险利益消失后即认为,对保单持有人有失公平。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并于 日起施行。“保险法司法解释(三)”是专门针对保险法中关于人身保险合同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的规定,共二十六条。其中,第三条、第四条对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相关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对此如何理解,笔者发表一点粗浅的见解。
一、“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对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问题的规定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主动审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第四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含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保险对象)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保险对象)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伤害而受损。譬如,某家庭的主要工资收入者,如果他身体健康,能正常上班工作,他就能为家庭带来一定的经济收入;但是,如果他不幸遭受意外事故而伤残或死亡,则不仅使其家庭减少经济收入,而且由于治疗还要增加其家庭的经济支出。所以,保险利益体现的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对象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三、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来源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所具有的各种利害关系:
第一,人身关系。指投保人以自己的生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任何人对自己的生命和身体都具有最大的利害关系,因而具有保险利益。
第二,亲属关系。指投保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家庭成员。由于家庭成员之间具有婚姻、血缘、抚养和赡养关系,因而也具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所以投保人对其家庭成员具有利益。
第三,雇佣关系。由于企业或雇主与其雇员之间具有经济利益关系,因而,企业或雇主对其雇员具有保险利益。所以,企业或雇主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雇员订立人身保险合同。
第四,债权债务关系。由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有赖于债务人依约履行义务,债务人的生死存亡,关系到债权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债权人对债务人具有保险利益。当然这种保险利益是以债权金额为限的。但债权人的生死安危与债务人并无利害关系,不影响债务人债务的履行,因此,债务人对债权人无保险利益。
对于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来源,特别是当投保人为他人投保人身保险时,保险利益的确定要依据本国的法律,因为各国对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立法有所不同。如英美普通法系(Common Law System)的国家基本上采取“利益主义原则”,即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存在金钱上的利害关系或其他私人之间的利害关系为判断依据,有利害关系则有保险利益。而大陆法系(Civil Law System)的国家大多采取“同意主义原则”,即不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有无利害关系,只要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就具有保险利益。还有一些国家采取 “利益和同意相结合的原则”,即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具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有保险利益;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但征得被保险人同意也具有保险利益。我国保险立法和实务基本上是实行“利益和同意相结合的原则”。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四、对“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的理解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是因为人身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合同是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而存在,而非投保人,即当保险事故或保险事件发生时,只有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权领取保险金,享有保险合同规定的利益。所以人身保险合同生效后强调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毫无意义。而且法律规定受益人必须由被保险人指定,如果由于受益人的故意行为致使被保险人受到伤害,受益人则丧失受益权。这就能够有效地防范受益人谋财害命,从而保障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和利益。此外,人身保险具有储蓄的性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所领取的保险金相当部分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缴纳的保险费和利息的积累,尤其是一些年金业务更是如此。所以,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投保时存在。“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理所当然。在保险实务中,我们经常碰到的有下列两种情况:丈夫为妻子投保人身保险后(或妻子为丈夫投保人身保险后),夫妻离婚;企业为雇员投保人身保险后,雇员与企业(或企业与雇员)解除劳动合同时调离原企业。在这两种情况下,当事人是否可以主张保险合同无效呢?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之规定,虽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已丧失了保险利益,但人身保险合同并不因此而失效,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仍要给付保险金。太平洋保险集团旗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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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独具保障功能的理财工具,人身保险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其实,消费者在得到保障的同时,还享有很多权益,但是这些权益往往被消费者所忽略,而没有发挥它们应有的作用。犹豫期:这个权益一般只适用于长期险,是指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后仍然可以“无理由退货”,要求撤销,一般为签收保险单后10天之内。如果保险合同被撤销,保险公司将退还所有保险费。宽限期:是指在每期保险费到期日之后,如果投保人因为各种原因尚未缴纳保险费,只要在此后的“宽限”时间内(一般是60天)补交保险费,保险合同仍然有效。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时效: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可能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不用担心时间久远就不能再申请了。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之内,都可以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人寿保险保险金的申请时效更是延长至事故发生之后的五年之内。指定保险金受益人:根据统计,大多数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没有特别指定,当保险事故发生之后,有可能因为各种原因造成保险金分配的纠纷。因此建议投保人行使好这项权益,明确指定受益人以及保险金分配的比例,确保数额不小的保险金按照自己的意愿分配。减额缴清:保险合同的保单价值可以折算成为保险费“自给自足”,保单持有人可以申请将保单现金价值折算成一次性交清保费,保险公司将原有保险金额下调至与之对应的金额。保单持有人不需再支付保费,只是保障额度相应减少。保单复效:如果保险公司逾期没有收到应交的保险费,可能会造成保险合同中止,有些客户担心自己万一“健忘”而造成保单失效。其实,此“中止”非彼“终止”,只要在保险合同中止后两年内补足应交保费和利息,就可以申请保单复效。保单贷款:如果暂时无法按时交费,可以申请借用保险合同本身的现金价值申请一笔保单贷款来交纳应交的保费,贷款期间保障内容不受影响;待经济好转后,在合同有效期内向保险公司归还自动保费垫交所产生的贷款和利息就可以了。这一点对于短时间内资金周转有困难的投保人特别有用。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也是消费者维权的必需文件,切记与保险费收据等重要凭证一起妥善保管。如果不慎遗失,应当及时联络保险公司申请挂失和补发。太平洋保险(.cn)一直秉承追求诚信天下、稳健一生、追求卓越是您不二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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